论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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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完善——以与抗诉的关系为视角2013-10-1114:57:35 

2、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3、 作者:刘春云陈玉蓉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正式确立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民事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检察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然而,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没有明确检察建议的性质,也没有区分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差异,不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了构建科学的检察监督机制,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监督权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本文通过比较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制度,对定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并

4、对其具体适用、法律效力等的规制提出完善建议。  引言  检察机关具有民事检察监督权,其对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形式。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将检察建议确立为一种新的检察监督方式,也为检察机关适用检察建议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一般检察建议[1]两种形式,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并行的一种检察监督方式,其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在立法上应予以完善。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性质辨析  1、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  民事检察建议是我国检察机关在长期的检查监督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监督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

5、9年11月17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虽然该规定对检察建议进行了界定,但是这种检察建议与纳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检察建议”在性质上并不能完全等同,其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一种针对个案设置的纠错机制,以及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保证案件审理裁判上的公正、正确,而不是法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上的问题。而且从立

6、法基本原则与策略的角度上讲,这些问题并不是检察监督所能完成的了的。”[2]如果“不论所涉及的是个案审判中的问题,还是法院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甚至其它方面的一些问题”检察机关理所当然的都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那么“显然与作为直接保障裁判公正监督方式的基本性质不相吻合,为此,这种监督依理也不应当纳入《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3]  2、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规范  民事检察建议正式纳入《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在民事检察实践中也早已经进行探索。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检察建议的范围进行规定,根据第

7、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2009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对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工作作出进一步的规定。2011年3月10日,两高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首次确立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

8、,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要求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三个月内,书面回复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已成为法定的监督方式之一。  3、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比较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并行的一种检察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抗诉案件集中于高层级检察机关的失衡现象,使得法律监督的结构更为合理。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关系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相互补充,是与抗诉相并行的对法院生效法律裁判进行监督的方式。民事案再审检察建议发生在同级检察院与同级法院之间,是一种非

9、讼性、沟通性的同级监督手段,其在性质、功能、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均与抗诉制度有所区别。  第一,抗诉检察监督方式的特点是“以上抗下”,这就意味着只有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才有权采用这种方式。另外根据我国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部分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抗诉案件呈现向上级人民检察院集中的趋势。抗诉是通常发生在上级人民检察院,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实施的法律监督,由此也导致了抗诉向级别较高的检察院集中的趋势。而再审检察建议则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监督,在操作上更具有灵活性,其不受抗

10、诉审级的限制。再审检察建议能使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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