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必要性及其具体设计

我国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必要性及其具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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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必要性及其具体设计我国构建刑事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必要性及其具体设计一、刑事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含义和特征(一)刑事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含义刑事程序性制裁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司法审查权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进行裁定,并由违法者承担程序上不利后果的一种制裁方式。主要针对侦査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惩罚,也是一种追究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程序性违法之法律责任的方式。(二)刑事程序性制裁机制的特征首先,从制裁的对象

2、来看,刑事程序性制裁惩罚的是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这是由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特征所决定。其次,从行使的主体来讲,刑事程序性制裁主体仅限于法院。由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与审查起诉、控诉职能,其性质与职责决定这两者都不适宜担当司法审查程序中的制裁主体。刑事程序性制裁的主体必须由中立的机构来担当。因此,对于侦查与审查起诉过程中实施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应当由法院来裁决。最后,刑事程序性制裁相对于实体性制裁而言是一种独立的制裁机制。法院在宣告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

3、时,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对程序性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不完善或者瑕疵的严重程度,而不应该按等同划一的方式加以制裁,更不该都采取宣告无效这种最严厉的制裁方式。二、刑事程序性制裁机制的理论基础和价值(一)刑事程序性制裁机制的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正义的基础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形式理性,二是对分配公平与否、和解成立与否的直觉判断。程序正义除了强调形式理性,更强调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正当性,要求把决策的要件构成与决策过程的可视化、透明化结合起来。据此,对程序正义的特点作出如下概括: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正义,它强调的是法

4、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审判所达到的结果正义,他强调的是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相对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它所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一般认为,下列准则作为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其一,裁判者中立。其二,当事人平等。其三,程序参与。其四,程序公开。最后,及时终结。权力制约理论。法治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束缚专横的政治权力,铲除无限政府,确立和维持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严格法律限制的‘有限政府’。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必然存在权力制约;凡

5、是法治成熟的国家,人民的权利定会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因此,权力制约理论认为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必须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作为一种强大的公共权力,是国家实现治理的重要权力,必须得到充分的制约。这对于制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特别是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都是必不可少的。人权保障理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涉及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程序性权利是实体性权利在诉讼程序中的延伸,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其目的是维护实体性权利。然而,程序性权利本身也可能受到来至警

6、察、检察官和法官实施的程序性违法所侵犯,它同实体性权利一样,更需要保护。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当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相适应、相协调时,诉讼程序中的人权才是完整的,并且只有这种完整的人权得到充分保障时,才符合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理想状态。(二)刑事程序性制裁机制的价值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性制裁通过对公检法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制裁,一方面对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司法机关一方滥用诉讼权力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剥夺其因为违法行为而获取的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随者一方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有力的保障。因此,程

7、序性制裁这种“有违法必有制裁”的理念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正是程序正义的充分体现。保障权利救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之所以要受到制裁,除了因为其在形式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重要的在于这些行为往往侵害了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通过程序性制裁机制来提供一种权利救济的机会。一方面,刑事程序性制裁可以补救受到司法机关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侵害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以补救,以实现权利救济。另一方面,刑事程序性制裁还有利于恢复诉讼参与人被剥夺的诉讼权利。抑制权力滥用。刑事诉讼法中的

8、程序性制裁机制作为一种针对诉讼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责任方式,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终止诉讼、撤销原判和宣告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等一系列的制裁类型,对侦查、起诉和审判各诉讼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不同层次的有效制裁,进而使得国家追诉、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使他们诉讼权的行使制约在法律范围之内,最终使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国家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三、刑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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