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ID:8543717

大小:40.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3-31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_第1页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_第2页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_第3页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_第4页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_第5页
资源描述: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内涵。  沉默权又叫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或叫拒绝作证的特权。其实质是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前提下,确保其供述出于自愿。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第三,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

2、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我国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不良现状及根源。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历来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的“实事求是”作为证据法的唯一理论基础,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大都否认“沉默权规则”的正当性,忽视对被告人供述自由的意志决定权和选择权。本来,沉默权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之一,它要求司法机关不得强迫被告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不因被告人保持沉默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而迫使其承受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这一规

3、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并未得到公开承认和推行,相反还予以遏制和阻却。当然,这也许是我们的理论家和立法者们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片面理解造成的。他们认为,被告人的沉默权与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上的“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有着内在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我们的立法者才会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如实回答”。立法者注意到,西方国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引申出被控人亨有沉默权,但沉默权与无罪推定一样,是不具有正当性的。按立法者的解释,“我们严禁刑讯逼供,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罪重就罪重,罪轻就罪轻,是否坦白,是衡

4、量有无悔过表现的一把尺子,坦白可以从宽。”很明显,如果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保持沉默的话,那么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都将难以为侦查人员所得到。尤其是在嫌疑人有罪供述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将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揭示。这显然违背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依据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准则。相反,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是否实施犯罪、如何实施犯罪是最清楚的,他本身是犯罪证据最丰富的源泉。有罪的被告人如实陈述案情,将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发现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无罪的被告人如实陈述案情,则有助于司法机构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防止发生错误。因此,否定沉默权规则,确立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

5、务,在我国是有其深刻认识论的理论基础的。  三、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它是平衡刑事诉讼法控辩双方进攻与防御力量的重要砝码。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国家刑事追诉机关,无疑属于“弱势群体”,他不论在对抗能力还是在参与刑事诉讼方面,均相差甚远,难以达到势均力敌的程度。在此情况下,法官究竟是眼见两者的不平等而无动于衷,甚至帮助强者压迫或者镇压弱者,还是适当地限制控诉方的诉讼能力,适当赋予被告人一系列基本的诉讼特权,这直接影响被告人对法庭审判公正性的评价问题。因此,确立沉默权规则,既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法治国家对法律价值的选择和判断。  (二)

6、沉默权是保护人权、制约国家权力被滥用的有效手段。  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在于既惩罚犯罪又保护人权。但在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只是作为一种发现真实、查明案情的手段,被告人负有如实陈述义务,并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现代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禁止酷刑或给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或者刑讯逼供的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权力的运作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并遵循具有实质合理性的程序,就容易被滥用而成为一项专横的权力,权力被滥用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滥施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

7、处罚,它不仅是对《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所昭示的对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予以充分尊重的基本精神的违背,对公民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利也将产生极大威胁或实际损害,而且在刑事诉讼中会极大地妨碍发现案件真实的目的的实现。承认了沉默权,就要承认和落实反对刑讯逼供的原则。反对刑讯逼供,实际上是淡化口供的意义。既然口供的意义不受强调、重视,刑讯逼供的现象自然可以避免或减少;反之,如果刑讯逼供盛行,则必然看重口供的意义,甚至过分地依赖口供定案,正如日本学者所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