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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销售的软件是否可以客户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购入无形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问:前同事打来个咨询电话,问公司购入的无形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经确认原来是购入的财务软件,列入到了无形资产科目,收到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答:无形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主要看以下几方面的条件能否达到:1,首先要看购入的软件是否为增值税课税对象;2,其次要看是否取得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合法凭据;3,最后看公司是否用于不得抵扣的用途,当然公司还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
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3、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抵扣采用排除法,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不予抵扣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即购入的软件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途:用于集体福利、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个人消费等、个人交际应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认证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
4、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一、财税政策(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软件产品是增值税应税项目,软件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只要不属于上述不予抵扣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纳入固定资产一起核算的,则需根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判断,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软件相
5、应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软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公司购入财务软件,杀毒软件,办公软件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无论是单据计入无形资产科目,还是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应税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入的软件是取得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或著作权的的形式,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全文有效)的规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
6、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上述转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无形资产为何不能抵扣进项税?日期:2010-04-09 购入的软件用于生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就目前的税收政策来讲,应该区分几种情况来讲。 第一,应区分软件和软件产品的概念。软件
7、和软件产品是两回事,仅就软件来讲是指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简单的说软件就是程序加文档的集合体。当然它是无形的,企业销售软件,如果仅仅是销售软件的话,应该交营业税,而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销售软件产品应交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国家对销售软件产品还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从您的叙述,我判断您说的可能是软件产品。 《财政部关于促
8、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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