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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监视居住制度存废研究中文摘要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自监视居住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以来,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监视居住存在过很多的问题。而其存废问题也引起了很多学者的争议,但监视居住作为我国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应时代而生的正在成长和完善的制度,在现阶段,它本身还有着其他强制措施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本文从正反两方面比较分析得出,这种制度的存在利大于弊,应当给予保留。并且,将监视居住制度放在实践中去,不断的总结和检验,最终使其更加完善的为我国司法机关所用,同时,这也是保障人权,实现法制文明的需要和体现。关键词:监视居住,缺
2、陷,存废,完善措施99监视居住制度存废研究EnglishAbstractResidentialsurveillanceunderChina'sCriminalProcedureLawisoneoffivecompulsorymeasures.Sincethesurveillancelawintheformoflivingisestablished,becauseofinadequatelegislation,monitoring,thereisalotofproblemsliving.Itsretentionofmanyscholarsalsocausedcontrov
3、ersy.However,residentialsurveillance,asacountry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criminalcoercivemeasures,asagrowingandimprovinghealthsystem,atthepresentstage,Thereareotherofitsownmeasuresoftheirreplaceableroleandvalue.Fromthecomparativeanalysisofbothpositiveandnegativecome,theexistenceofsuchas
4、ystemmoregoodthanharm,shouldberetained.And,Residentialsurveillancesystemwillbeputinpractice,constantlysumupandtesting,ultimatelymakeitmoreperfectbytheuseofChina'sjudiciary,Atthesametime,Thisisalso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realizationoftheruleoflawandreflecttheneedsofcivilization.Keyword
5、s:Residentialsurveillance,Defect,Abolition,Perfectmeasures99监视居住制度存废研究一、监视居住的概况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予以限制,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手段。最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
6、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说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跟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基本上是一样的。公、检、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取保候审,也可以监视居住但不得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只能适用监视居住。同时第五十八条等的相关法条也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
7、有关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送执行机关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五种强制措施分两大类,一种是限制人身自由,一种是剥夺人身自由,就限制人身自由而言,又有轻重程度、时间长短的不同。拘传属短期限制人身自由,且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较轻的;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属时间长、限制自由程度较强的强制措施。作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