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制度存废问题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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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制度存废问题法律研究一、我国死刑的立法及执行现状我国刑法颁布后,从刑法条文来看,死刑涉及70个罪名。从罪名的散布来看,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划定有死罪,占章数的90%。再从每章的具体散布来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共7个罪名,占死罪罪名总数的10%;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共14个罪名,占死罪罪名总数的20%;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17个罪名,占死罪罪名总数的%;第四章侵占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6个罪名,占死罪罪名总数的%;第五章侵占财产罪共2个罪名,占死罪罪名总数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8个罪名

2、,占死罪罪名总数的%;第七章危害国防罪共2个罪名,占死罪罪名总数的%;第八章贪污行贿罪共2个罪名,占死罪罪名总数的%;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共12个罪名,占死罪罪名总数的%。我国设立死刑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千年文化的传承使“以命抵命”的伦理观念深入人心,死刑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惯;与其他刑罚相比,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死刑对民众的抚慰作用是其他刑罚无可比拟的。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和众多的恶性犯罪,修订后的《刑法》,不得不对47个条款、68种罪名规定死刑。在《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

3、罪名。虽然修订后的《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条件有所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亦对死刑采取一种较为慎重的态度,但大量的死刑罪名和每年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仍与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态度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从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我国死罪执行据国际的统计,1998年全世界有37个国家实施了至少1625人的死罪,其中中国至少占1067人;20xx年全世界有31个国家实施了至少1526人的死罪,其中中国至少占1060人。执法实践中,'‘从重从快”提得多了,而少杀、慎杀提得少了,至于确保少杀、慎杀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则更被故意偶然地纟比漏了。特别是在种种

4、专项“严打”、季度“严打”时期,死罪适用更是显着上升。据报道,某省垣都市在1999年的冬季严打中,仅1月13、14、15三日内即实施死罪31人。在"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驱动下,不多杀的死罪政策发生了动摇,死罪随之大量适用。从'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演化到了'可杀可不杀的也要杀'。“随着20xx年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在国内的召开,死刑的存废问题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应在中国废除死刑,以适应国际发展的趋势。二、学界对于死刑存废之争查看国际上其他国家对死刑罪名的规定我们会发现,许多国家也许曾经也是拥有很多死刑罪名而今

5、却寥寥无几,这样的现状与追求人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我国也是一个重视人权的国家,但是为何我国刑法条文中依然有这么多的关于死刑罪名的规定呢。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学专家一度在追问并在寻找答案,目前我国对于死刑的争论主要存在这两种观点,即死刑存或废。死刑不应该废除在主张不应该废除死刑的众多观点中,“基本权利不可互换”为反对废除死刑的主流观点。假想一部废止死罪的刑法典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划定是终生监禁,搪塞一个有理性的人来说,这是不是即是划定他可以选择以他的自由调换他人的生命?这里涉及到基本权利的问题,一个是生命权,一个是自由权。从

6、权利配置的角度看,一个社会对权利的配置不尽类似,哪些权利是基本的,哪些权利是衍生的,亦颇多争议。刑罚的种类随社会的生长世界各国日趋统一: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生命权具有以下一些特征:第一,享有生命权“是享有一切其他权利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有两方面的理由阻却我们对"基本权利可以互换"作出否定的回复。第一,刑罚自身的回复。刑罚的种类相互之间是不可以交换的,从来没有刑法明文规定执法机构可以和罪犯或其他相干人签订人身和财产交换的协议。第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水平差异。刑罚种类的不可置换是三种基本权利基本水平差异的要求

7、,从财产刑到自由刑到生命刑,反应的是刑罚差异的严酷水平,说明从财产权到自由权到生命权,一个比一个基本。基本权利不可切换要求不同人之间基本权利应该同等。不同人之间基本权利趋于同等是执法生长的效果,反应了执法的健全水平,也是文明生长的结晶。因此,基本权利难以切换。“无辜者的生命,比杀人犯的生命更加宝贵”。所以,我们可以牺牲杀人犯的生命以补偿受害人的生命或保护潜在受害人的生命。“保住受害人的生命比保住谋杀者的生命更重要。”死刑应当废除在主张废除死刑的众多观点中,以为“死罪并不具有有用威慑力”进而主张废止死罪的观点为主流观点。刑罚的

8、严酷水平只需以停止犯法即可,死罪若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即可废止。20世纪2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学者对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间、美国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州之间的凶犯犯罪率(横向比较)以及一个国家(如美国的一些州)在废除死刑之前与之后(纵向比较)的凶犯犯罪率的变化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美国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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