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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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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规范化流程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如何拍卖”作出的具体规定,为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操作提供浅谈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规范化流程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如何拍卖”作出的具体规定,为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操作提供浅谈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规范化流程操作 《最高人
2、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如何拍卖”作出的具体规定,为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操作提供浅谈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规范化流程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如何拍卖”作出的具体规定,为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操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拍卖规定》对拍卖的每个步骤都提出了详尽的要求,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操作程序不到位
3、、不规范,加之拍卖直接涉及当事人财产的处分,如果监管不严就有可能对执行人员、评估和拍卖人员腐败提供可乘之机,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均会导致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和廉洁产生怀疑,造成法院公信力的下降。因此,襄阳区法院根据《拍卖规定》的要求,结合执行实践制订了统一的《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操作流程规范》在全院贯彻实施,整个操作流程从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核实、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的选定、拍卖底价的确定、拍卖公告的发布、拍卖过程的监督、拍卖成交后的价款划拨、财产交付等都明确具体,条理清楚,环环紧扣,层层制约。全过程实施表格式管理,使人看后一目了然。各个环节充分贯
4、彻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给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杜绝了暗箱操作。2005年以来,通过推行规范的流程操作,使襄阳区法院执行财产拍卖公正不断完善,执行效率显著提高,执行力度明显加大,同时也推动了执行队伍的廉洁自律,无一名执行人员因财产拍卖而违法违纪。我们推行规范化流程操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拍卖的财产,是在审理或执行中已被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是启动拍卖程序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因此,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
5、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法官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该财产予以拍卖。 二、核实拍卖财产的权属、占有、使用状况 因为拍卖成交将直接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旦将案外人的财产拍卖,将引起国家赔偿,加之,拍卖成交后涉及到人民法院要将拍卖财产移交买受人或承受人,如果不能按期
6、移交,势必将引起买受人的不满,人民法院将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对拟拍卖的财产,执行法官应当首先查明该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需要拍照的应当拍照。对于查封、扣押动产的,一般情况下应由人民法院直接控制该财产,至少应当脱离被执行人的控制。对于查封的不动产一般应当腾空。 对拟拍卖的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等),因涉及到过户问题,执行法官应当向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其权属状况,该部门出具回函,回函应当写明财产所有人、是否已被查封、扣押和抵押等情况。 对拟拍卖土地、房屋的要特别重视,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
7、理部门发出查询土地、房屋权属状况通知书,由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回函,回函应当写明财产所有人及是否已被查封、抵押等情况,并重点注明土地的性质,执行法官应提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并提取土地宗地图,便于确定土地的四至边界。拟拍卖房屋的,执行法官应当找到被执行人和基层组织,全面了解被执行人住房状况,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留足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必须制作调查笔录。对集体土地及处理农村房屋涉及到集体土地的,执行法官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处理函后,再行处理。 对权属明确的财产,执行法官启动拍卖
8、程序前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自愿不经评估、拍卖程序自行协商财产价格,或者自行变卖但由人民法院控制价款,或者以物抵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三、拍卖程序的启动 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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