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民事执行中财产权属之判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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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民事执行中财产权属之判断  宋玉敏  随着市场交易的日益丰富多样,社会财富的流通、管理形式的日益纷繁,以及法律上物权归属判断体系本身的复杂性,现实生活中财产实际权属的判断也变得日益复杂,民事执行中究竟在实体上如何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显得尤为重要。  一、初步证据规则  从客观现实来看,一项财产客观上设定各种各样

2、的权利负担的可能性、财产背后交易的多样性以及由于物权归属规则体系本身繁杂所带来的判断上的困难,虚构各种法律关系以逃避执行的简便性,把所有的真实或虚假的因素变成各种各样的阻力全部涌向执行机构。  在这种背景之下,究竟如何做到既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又尽可能排除各种非法的干扰以提高执行效率,执行人员究竟如何判断权属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究竟有没有一种相对简便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回答是肯定的,这就是执行中判断权属的初步证据规则,也称为外观原则,或形式化判断原则。只要从初步证据判断属于被执行人,即可采取执

3、行措施。这其实是物权公示方法、公信力下的推定权属规则。其内容是:对于不动产,只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就可推定属于被执行人;只要是动产,为被执行人占有的,即可推定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对于特殊动产,只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就可推定属于被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则即可以采取控制性措施。相应的,对根据初步证据规则判断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就不应当执行,除非得到前述初步证据规则判断下的权利人的确认。  前述规则也是保证执行工作追求效率的需要,至于究竟是否侵犯案外人利益,执行人员无须考虑,自有审查裁判组织通过异议审查

4、程序处理,执行人员对财产采取控制性行动时不能太瞻前顾后,这也是执行实施权和审查裁判权分离运行的功能要求。而且,从某种角度讲,即便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实际”所有权,但案外人在将其交付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时,就应该预见到物权规则体系下权属判断的形式性,就应当预见到该财产可能会在形式性判断下成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意外承担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分担规则是立法者综合权衡后的选择。物权法实施以后,应当依据物权法规定,对此种财产均可以查封,并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理论上虽然比较明确,但由于物权法出台之前

5、我们的现实物权体系的凌乱性,对这一初步证据规则一直未明确下来,直到物权法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通过并实施以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动产物权效力及公示等的明确规定,才为这一推定规则注入了强大的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撑。  二、根据物权法全面审查  不论何方提出异议,也不论处理程序是审查、复议还是诉讼,在涉及权属审查判断时,虽不仅仅涉及一部物权法,但都应首先以物权法为准当无疑问。因为物权法就是一部判断物权归属的基本法律,而且是新法,所以物权法就当然成为执行工作中判断某项财产归属状况的首要的也是基本的法律,

6、与物权法规则不一致或冲突的其他法律或规定都应以物权法规定为准。  审查判断时,应注意以该争议财产被执行机构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时间点为准,控制之前根据物权法判断确属案外人的,对案外人予以支持,否则应不予支持。审查内容上,重点应该在两个方面:第一,执行人员采取控制性措施时,控制争议财产时,是否符合初步证据规则;第二,异议主张是否足以举证推翻“初步证据规则”下的权属推定,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形或物权法允许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对第一方面,即被执行人在初步证据规则判断下是否属于被执行人。一般说来,只要执

7、行人员按照初步证据规则采取措施,就无审查必要,这不是提出异议时审查的重点,主要是对执行人员控制财产时是否遵守初步证据规则进行监督。  对第二方面,笔者认为,这才是异议审查组织和审判庭对各种权属异议审查的重点,尤其在物权法实施以后。  对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发生权属变动的特殊情形,例如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情形。物权法第九条中关于物权变动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符合这些

8、特殊情形时,虽未完成变更登记,但物权也已经依法律规定转移,只是未变更登记之前,实际权利人不得以法律行为再行转让。对这些问题,处理时应当明确案外人的举证责任。只要案外人不能举证证明其符合前述依法律权属当然变更的特殊情形,审查人员作出裁定或审判法官作出判决时就应当确认当时权属属于登记权利人,执行人员采取控制性措施合法,可以执行,并驳回案外人异议或诉讼请求。  对于一般动产,从理论上讲,动产的权属背后可能涉及租赁、承揽加工、融资租赁、借用、保管、所有权保留等法律关系,以占有、改定、完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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