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计提及坏账损失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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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坏账准备计提及坏账损失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4信息】一、坏账准备计提范围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制度》第53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到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从这些规

2、定足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所确认的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企业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坏账准备”。“管理费用”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则是: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可见,税法所确认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为“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财

3、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8月22日下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8条明确: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这就意味着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的范围与税法所确认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实现了一致。二、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差异分析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规定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确定计提比例。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

4、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以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一是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二是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三是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四是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也就是说,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最高可达10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6条则明确的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三、坏账损失估计方法差异分析关于坏账损失估计方法,《

5、企业会计制度》第53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可以选择使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比计提,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很单一,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四、坏账损失确认条件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制度》第53条规定,企业确认坏账时,应遵循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具体分析各应收账款的特性、金额的大小、信用期限

6、、债务人的信誉和当时的经营情况等因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7条对坏账损失的确认作出的明确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五、坏账损失转销方法差异分析《企业会

7、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明确规定:“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先行计提坏账准备,在确认发生坏账损失时,再通过坏账准备抵减坏账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规定,原则上采取直接转销法,即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计入会计当期,除此,企业也可选择采用计提坏账准备进行核算,但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

8、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8条规定: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企业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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