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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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析颁布日期:2005-10-31  文号:    税种:企业所得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析颁布日期:2005-10-31  文号:    税种:企业所得税   2005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企业掌握《办法》,及时、准确地申报财产损失扣除,本文对《办法》进行了拆解,能使企业财务人员在短时间内熟悉其主要内容。  总则篇  适用主体:从《办法》第一条规定来看,目前仅在内资企业适用。然而鉴于我国外资和内资企业已经统一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从会计处理来看两类企业

2、的差别已经很小,两税合并之后,外资企业也会执行该《办法》的。  财产损失的分类:《办法》根据税务管理的需要,并结合企业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从不同的角度对对企业财产损失作出了分类。具体如下:  1、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  2、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  3、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

3、损害。  审批范围:《办法》对企业需要申请报损的财产范围做了限定。为将来逐步向事后监督检查过渡,尽可能缩小了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凡是正常销售、转让、变卖、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再需要审批,对于此类损伤,企业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即可,不必在奔波于税务机关搞层层审批,这对经常有财产损失的商业、制造业企业来说,这不失为一个是好消息。具体的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该办法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列举,这个分类标准虽然有点不符合逻辑,但也称得上是一目了然。它们分别是: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

4、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时间要求:为了防止企业人为改变财产损失的扣除时间,调节企业利润,《办法》对财产损失的扣除时间作了严格的限制,企业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

5、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即便是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  具体来说,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

6、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另外,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企业一定要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

7、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从这里看来,《办法》规定企业在年度终了之后15日集中一次报送,时间要求是相当紧的,提醒企业平时在财产损失发生时就认真保留各种资料,以免到年终的时候事情千头万绪,临渴掘井,搞得手忙脚乱。  财产损失价值恢复的处理:对于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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