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二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二

ID:14595931

大小:38.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29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二_第1页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二_第2页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二_第3页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二_第4页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二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十九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

2、。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

3、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

4、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

5、9ask.cn/souask/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6、,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7、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第五章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盘亏的

8、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四)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