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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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

2、一)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二)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三)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四)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第三十三条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

3、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六章 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已霉烂变质;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三)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现

4、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二)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三)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四)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已

5、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第三十八条 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三)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

6、上。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

7、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第四十条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三)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五)有

8、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六)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七)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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