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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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各区、县人事局,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教育)处:  现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日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61号)及《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

2、续教育实施意见》(苏人通[2001]3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三条《证书》用于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及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依据。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的发放和编号   第五条省辖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管理工作(在宁省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管理由省人事行政

3、部门负责,在宁部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管理按职称申报的分工进行)。《证书》应贴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小2寸)并加盖政府人事部门钢印后妥善保管(保管方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所持《证书》一般以本人身份证号作为证书编号。《证书》发放部门对《证书》进行编号、登记、发放,按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名册》。   第七条《证书》全部填满可续发新证,损坏或遗失可申请补发。新证编号应与原证书编号相同。   第三章《证书》的登记和签证   第八条《证书》的登记工作一般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或经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由承担继续

4、教育培训任务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   第九条《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时间(起止时间、学时)以及考核(考试)结果等。登记时,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有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十条《证书》登记一般以学时为单位计算。实行学分制的部门,按照经省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分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单位组织的有计划、有考核,按照《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定科目或教材进行的自学,学习时间以单位核准的学时计算,但登记的自学时间不得超过每年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总时间的三分之一。其他形式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业务考察等)的学习时间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这些活动的有关

5、文字凭证计算。   第十一条《证书》的签证是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登记工作的认可。签证工作可与登记工作一同进行。对符合继续教育有关内容和学时(学分)要求的,由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在《证书》签证栏加盖公章或“签证专用章”。   第四章《证书》的审验   第十二条《证书》的审验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前对本年度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再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的核查。主要查验:   (一)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平均学习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每一继续教育周期(三年)内参加的公共科目培训课程经考核是否合格; 

6、  (三)抽查继续教育有关材料和签证是否真实有效。审验时,专业技术人员或所在单位应提供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资料,审验部门在“审验意见"栏注明“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审验印章。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审验合格,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证书》的审验按人事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在宁部省属单位的《证书》审验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再注册三种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资格审批部门、聘任职务的主管部门和资格再注册的管理部门负责。各地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审验工作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省人事

7、行政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证书》审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均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执行。各:地、各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证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六条《证书》的发放、登记、审验是_项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伪造、翻印、涂改《证书》,如有违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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