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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工效挂钩”遭遇减免税颁布日期:2005-10-28 文号: 税种:企业所得税 部分“工效挂钩”企业财务人员,对本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超过或低于“工效挂钩”核定工资额时的会计、税收处理概念模糊,甚至造成企业多缴税款,或被税务机关加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不必要的损失。 例1:某“工效挂钩”企业,2002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其差额360万元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年终未作纳税调增申报缴纳税款。稽查局检查时,按照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就其差额36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18万元,加收滞纳金21.24万元,并处少缴税款118万元50%的罚
2、款59万元。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那么,企业对实行“工效挂钩”政策,如何处理呢?应从如下三方面分析。 会计账务。当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超过或低于“工效挂钩”核定的工资额,需要作纳税调增或纳税调减时,如果企业税收会计处理采
3、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则会计科目均不作调整。如果企业税收会计处理采用的是递延税款法,则“应付工资”科目不作调整,只需将因纳税调增(减)缴纳的税款,借(贷)记“递延税款”科目,逐年摊销时再借(贷)记“所得税”科目。若“应付工资”科目余额是贷方,说明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低于“工效挂钩”核定的工资额,留有工资储备基金(俗称“工资节余”);若“应付工资”科目余额是借方,说明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超过了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若“应付工资”科目无余额,说明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等于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 这样,既能保证企业财务人员对当年“工效挂钩”的工资储备基金做到
4、心中有数,一目了,又符合财务会计制度。 纳税调整。应分四种情形处理:一是当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等于“工效挂钩”核定的工资额,则企业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作纳税调整;二是当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低于“工效挂钩”核定的工资额,其差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则企业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相应数额的纳税调增;三是当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超过当年“工效挂钩”核定的工资额,且年初无工资储备基金,则企业应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相应数额的纳税调增;四是当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超过当年“工效挂钩”核定的工资额,但年初有工资储备基金,则企业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相应数额的纳税调
5、减。 例2:某“工效挂钩”企业,2001年年初“应付工资”科目无余额,2001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790万元,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790万元;2002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810万元,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1170万元,其差额360万元(1170-810)贷记“应付工资”科目;2003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1180万元,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820万元,其差额360万元(820-1180)借记“应付工资”科目;2004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1300万元,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1200万元,其差额100万元(1200-1300)借记“应付工
6、资”科目。 对此,企业的税务处理办法应为:2001年,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作纳税调整;2002年,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就“应付工资”科目余额(贷方)作纳税调增360万元,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2003年,虽然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超过“工效挂钩”核定的工资额,但因动用了已在上年作纳税调增的工资储备基金360万元,故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减360万元,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2004年,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超过“工效挂钩”核定的工资额100万元,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就“应付工资”科目余额(借方)作纳税调增,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7、缴税。 税收筹划对于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应充分利用“工效挂钩”政策合法节税,即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应尽量在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范围内少发放工资;企业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应尽量在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范围内多发放工资。 例3:某“工效挂钩”企业,2003年年初“应付工资”科目无余额,该企业2003年~2004年,属于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单位(税款征收率为16.5%),2005年停止享受优惠政策,税率为33%。2003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820万元,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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