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科特的欺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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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麦科特公司全称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8月7日在深交所上市(代码0150),拥有光学机械、纺织轻化、生物医药、精工电子、投资贸易等五大产业,是全国最大光学生产基地之一。麦科特上市之初曾被多次举报,早在2000年11月证监会就开始对其调查,但直到2001年8月24日,麦科特突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现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公司正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原因公告未交代,麦科特公司当时就发布了这样一则内容模糊的风险提示公告,2001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通过媒体发表公开谈话,将麦科特的问题定性为

2、“欺诈发行上市”,对在麦科特上市过程中由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及券商出具的审计报告书、资产评估书、法律意见书及发行申报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言人一概给出了“严重失实”的结论,并认定其中有涉嫌犯罪的行为。一、麦科特的欺诈事实经查,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虚构巨额利润、欺诈上市。证监会通过对麦科特利润虚假问题调查,查明该公司的问题主要为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元,虚构成本20798万港元,虚

3、构利润9320万港元,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164万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3825万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1331万港元;为达到上市规模,麦科特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元先转成资本公积金再转为实收资本(以便符合上市的要求,达到上市的目的),麦科特的行为明显属于欺诈上市。更有甚者,在麦科特发行上市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

4、发行申报文件。二、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法律责任1.麦科特上市的相关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麦科特法律文书制定者: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文秀、罗浩东、林焕均;麦科特主承销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麦科特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何佳义、张翠云;麦科特资产评估机构: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麦科特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钟伟贤;副董事长、总经理高志卿;进出口部经理、监事会召集人石立崇;总会计师蓝国萍;董事会秘书刘永青。3.法律责任:麦科特及上述中介机构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被依法

5、移送公安机关。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有6人被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其中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等4人被刑事拘留,另有2人被取保候审。明大律师事务所的麦科特经手律师正在配合调查,律师事务所也正在主动寻求被广州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兼并。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广东省内实力较强的资产评估机构,也是为数不多的几家有证券类资产评估资格的公司,因涉嫌在麦科特公司造假案中提供虚假报告,被广东省高院取消了在省内各级法院的年度委托评估资格。南方证券,按照有关规定,股票承销前的尽职调查主要由主承销商担任,主销商应对发行募股

6、的招股说明书中将要披露的全部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公司发行股票时出现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欺诈公众的事件,承销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也是欺诈的受害者;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也是欺诈的受害者,那么根据有关规定,有可能受到停止或暂停主承销商资格的处分。2002年1月16日,麦科特欺诈上市案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起诉书对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钟伟贤、原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深圳部副总经理唐胜成、原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练国

7、富、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志卿提起刑事诉讼,罪名是涉嫌参与欺诈上市案。对麦科特上市所涉及的中介机构的刑事诉讼程序亦已展开。据《财经》获知,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为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主任律师郭锦凯、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及其所长吕润波、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副总经理郑炳南也将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指控。麦科特公司触及的法律条款: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不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

8、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产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犯罪责任。”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欺诈上市罪的最高刑期为5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最高刑期亦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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