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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人民币基金模式以及外汇问题2010年04月01日星期四17:06外商投资人民币基金模式以及外汇问题 目前,如果外国投资者欲在中国设立投资基金,可能采用的模式有三种。在每种模式下,除了其他结构性的问题,外汇结汇问题显得十分重要。众所周知,国家外汇管理局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本文特此就外商投资人民币基金的外汇问题进行特别讨论。一、中外合伙企业模式国务院发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以及国
2、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外合伙企业成为可能。但是国家外汇总局和商务部没有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颁布实施细则,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伙企业具体操作有待观察。另外,《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实际上目前并不存在这样的规定。所以,中外合伙企业模式的人民币基金目前可能面临外汇结汇等结构性问题。二、境内基金管理企业模式这是一种间接的人民币基金模式。外国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中国设立一个独资或合资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简称“境内基金管理
3、企业”)。然后,境内基金管理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和管理一个境内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但合伙者较为适合国际惯例)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将吸收境内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提供资金。该模式的结构如下:21当然为避免境内基金管理企业的无限责任,可以考虑设立两家境内基金管理企业,一家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一家担任基金管理人。基于142号文,境内基金管理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国内的股权投资基金缴付出资可能受阻。然而境内基金管理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的主要目的不是单纯为获得投资收益进行资本投资,而是为了以少量投资(如1%)来成立和管理该股权投资基金,并最终通过管
4、理该基金获得业绩分成收益。北京、上海和天津的地方政府官员表示他们已经与相关外汇管理机关进行协调,突破该项出资限制。另外,境内基金管理企业运营一段时间盈利之后,可以进行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一家国内的股权投资基金,只要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规定。通过境内基金管理企业设立一个间接的纯人民币基金是可行的,已经有几家外国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了境内基金管理企业,并开始募集人民币基金,在中国市场很快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三、中外合作外资创投企业(VCCJV)模式VCCJV募集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下称“《外资创投规定》”)。根据该规定,外资创投企业(V
5、CFIE)可以采取非法人型组织形式(VCCJV),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VCEJV)。由于公司制创投企业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同时中外合作方式允许由中外各方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可以建立类似于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的运行机制,故VCCJV模式目前是境外创投企业落地中国的一种主要形式,并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在这种模式之下,VCCJV没有外汇结汇的问题,全部外汇都可以结汇进行股权投资,VCCJV并不受142号文的限制。VCCJV的注册资本没有最高额度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在此种模式下可以大额投入境外资金。VCCJV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其
6、中必备投资者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1%。必备投资者类似于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必备投资者如果是外国投资者,则要求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VCCJV21的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VCCJV主要是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中国法律似乎没有排除投资其他类型企业的可能。VCCJV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企业,需要向外经贸部门备案;投资限制类企业,需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VCCJV的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可以汇出中国境外。VCCJV可以适用国际通行的税务穿透(pass-through)
7、原则。21京沪QFLP方案破局外资PE业绩水平成入选主要标准2011-01-0508:37:59《财经》刁晓琼陈子凌我要评论(0)阅读英文版关键字:QFLP,外资[小中大]热议已久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ForeignLimitedPartner,下称:QFLP)投资制度迎来破局,北京和上海将成为第一批试点城市,如无意外,最终批文将于春节前正式公布。这次QFLP试点,允许已有项目的外资PE(PrivateEquity)在基金层面进行结汇,其额度为30亿美元左右。额度批给各地金融局后,获得QFLP资格的外资PE可直接通过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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