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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8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政策及报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政策及报表讲解一、“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从去年6月份开始开展的“小金库”专项治理这项工作,是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而且还作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规划》的重要举措列入规划,这对一个专项治理工作而言是绝无仅有的。现在我们布置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去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延伸。这次开展的社团和国企“小金库”治理是没有“回头看”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今年是“小金库”治理的第二年了,大家对小金库的理解应该更深更透彻了,对
2、后果的认识也更加到位;二是今年的治理更精细化了,不管有没有查出问题,都要录入电脑软件,上级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搜索;三是时间不允许,治理工作的各阶段必须在年底前结束。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二、“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一)“小金库”定义的演变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3、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6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这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具体认定标准:记账主体是否符合规定(主体正确):是否列入正确的核算单位,各单位分别核算自身的业务事项账簿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账簿
4、合法):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的会计账簿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内容真实):是否真实、完整地列入账簿,如实核算反映各项业务(三)认定小金库的常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5、。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6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小金库”问题
6、的处理处罚(一)处理处罚的主要方式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移送司法机关等1.处理(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被侵占的国有资产);(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7)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2.行政处罚(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公告。3.党纪政纪处分2009年8月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
7、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6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2010年2月施行)4.组织处理(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2)调整岗位,即调离现工作岗位;(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5.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001年施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
8、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1.自查从宽(1)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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