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优惠(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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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2、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

3、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

4、,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5、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6、。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

7、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8、。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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