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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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国税税收优惠政策----简介篇第二部分政策简介2003年,我们曾编缉出版了《现行国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书,收录了94税制改革以来至2002年底出台的现行有效的国税税收优惠政策。下面,按照此书21个分类,结合2003年以来政策变化,作简要介绍。一、综合性优惠规定(共有2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该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94年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明确可以继续执行。包

2、括15个方面的税收优惠。这些政策现在或有后文修改补充,或因到期等原因,大部分已停止执行。如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为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政策的文件取消。但有些条款仍在执行。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该文就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有关政策的具体执行等问题作了明确,一些原则问题对以后的政策执行有很大的影响。一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

3、号]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二是新办企业的概念。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二、支持区域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共5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

4、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即除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沿海开放城市、省会(首府)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沿边开放城市(县、镇)等地区以外的地区。——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5、: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关于优惠期的计算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或第(八)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关于执

6、行时间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月1日尚处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过本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2、《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5、《财政部国家税

7、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共15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1996]04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5、《国家

8、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045号)7、《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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