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2号附件 -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99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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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  董事会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节  董事长第六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七节  董事会秘书第八节  董事会办公室第六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三节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四节    监事长第五节    监事会办公室第七章  高级管理层第一节  高级管理层

2、第二节  行长第八章  激励约束机制第九章  利益相关者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利润分配第十一章通知第十二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修改章程第十四章释义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法》)、《股份制商业

3、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以下简称《董事会尽职指引》)及其它有关适用法律,制定本行章程。第二条本行章程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三条本行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行以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本行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第四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行政许可办法》以及其它有关适用法律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4、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本行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适从《公司法》及《行政许可办法》等适用法律之规定。-第一条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条本行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济宁银行。英文全称:BankofJiningCo.,Ltd。简称:BankofJining。第四条本行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古槐路58号,邮政编码:272000。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金为人民币863,582,545元。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本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除外。本行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上述投资之外的投资时,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八条本行向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必须符合适用法律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本行为本行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

6、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一条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条本行股东应当遵守适用法律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

7、行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本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审核。第五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适用法律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适用法律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本行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本行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本行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一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

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在国内或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在国内或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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