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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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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年5月25日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7月13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复〔2018〕111号)核准生效)50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节优先股的特别规定第四章党组织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第七章
2、行长和高级管理层第八章监事和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外部监事第三节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三章附则5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3、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行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1988)58号文),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88)347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1988年8月22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本行已经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本行现时持有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B0013H135010001号《金融许可证》及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
4、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158142711F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第三条本行于2007年1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10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1亿股,并于2007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于2014年11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4]1231号文核准,发行优先股不超过2.6亿股。首期发行1.3亿股于2014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第二期发行1.3亿股于2015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
5、第四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BANKCO.,LTD.本行简称:兴业银行第五条本行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邮政编码:350003。第六条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20,774,190,751元。第七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董事
6、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本行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同种类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50第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包括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专
7、业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和董事会秘书等。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须由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审核。第三条本行实行统一法人的总分行体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在中国境内外依据中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本行设在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或其它业务。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第四条党委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
8、行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研究讨论本行的重大问题并作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第一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五条本行的经营宗旨:实施从严治行、专家办行、科技兴行、服务立行战略,坚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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