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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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3年修订版)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四月-39-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的发行第二节股份的增减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六章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和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外部监事第三节监事会第四节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利润分配第三节内部审计第

2、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章程修改第十二章附则-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制度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柳州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7〕93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原名柳州市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桂银复字〔1998〕98号)批

3、准更名为柳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6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0〕264号)批准,更名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的中文名称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柳州银行。本行的英文名称:BANKOFLIUZHOUCO.,LTD,简称BANKOFLIUZHOU第三条本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山西路12号。邮政编码为:545001。第四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本行为注册登记并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本行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本行债务独立承担责任。第七条本行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4、。第八条本章程对本行及其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九条-39-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本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本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依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的,实

5、行先进、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第十一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业务;(九)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办理银行卡业务;(十一)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

6、保管箱服务;(十四)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十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的发行-39-第十二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7,403,643元。第十三条本行的全部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计1,137,403,643股。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四条本行于1997年2月24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股为1.0002亿股。本行的发起人及认缴股份如下:(一)各信用社原有股东以其在各自城市信用社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认购相应的股份。原城市信用社法人股东168名,认股14,197,882元人民币,个人股东1131名,认股5,729,

7、809元人民币;(二)柳州市财政局以货币资金(人民币)认股30,000,000元人民币;(三)其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人民币)认股50,100,000元人民币。具体如下:1、柳州钢铁(集团)公司10,000,000元;2、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元;3、柳州微型汽车厂10,000,000元;4、柳州市软管厂10,000,000元;5、柳州五菱实业公司5,000,000元;6、柳州五菱第一汽车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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