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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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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离任、离岗稽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逐步健全完善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任、离岗稽核,是指被稽核人拟离开现任职务或岗位时,对其在任职(在岗)期间的经营管理行为、经济责任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离任、离岗稽核必须坚持被稽核人“先离任、离岗,后稽核、再安排”的原则,未经离任、离岗稽核不得重新任职。第四条离任、离岗稽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实行“下查一级”。第五条离任、离岗稽核的时限,原则上为被稽核人任
2、职期间,如有必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第六条离任、离岗稽核对象包括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副主任,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含实行统一法人授权的同级负责人),省联社部分重要岗位人员。一般职工离岗主要由各联社办理交接手续,并实施有效监交。如遇重大问题也要向上一级联社稽核监督部门报告。第二章离任、离岗稽核内容第七条稽核离任、离岗稽核对象任职(在岗)期内存贷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行为、工作作风,以及在任职(在岗)期内为促进业务发展制订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考核办法、激励机制等是否科学、适用,是否符合本行业特点,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第八
3、条稽核离任、离岗稽核对象任职(在岗)期内的经营效益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及信用社的自有资金、历年提留、贷款呆账备付率、应付未付利息备付率、折旧率;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等非盈利性资产的占用情况等;评价任期内经营管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第九条稽核离任、离岗稽核对象任职(在岗)期内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情况,主要稽核其各项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规揽储,有无公款私存,有无账外经营;信贷管理中资产质量是否优化;贷款投向、贷款结构是否合理;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比重是否符合要求;任期内新增贷款中产生不良贷款原因;抵债资产的接收及处置是否合
4、规;存贷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贷款审批、合同签订、抵押担保、档案资料是否达到制度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违规违纪贷款;不良贷款下降水平、核销情况和资产质量真实性;应收利息回收及利率执行情况等。第十条稽核基本制度、结算纪律、廉洁自律的执行情况。(一)费用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有无贪污挪用、损公肥私、乱批乱报、越权审批、挥霍浪费等行为;(二)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收回已核销贷款的收入、收回挂账利息的收入、抵贷资产的增值收入、自有房产的租金收入等;(三)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结算纪律是否落实、档案资料是否完善;(四)安全设施、安全制度是否齐备完善,有无事故和经济案
5、件发生。第十一条审核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权证及质押物等是否账实相符。必要时可组织对财产、低值易耗品的全面清查。第三章 离任、离岗稽核程序第十二条准备阶段。(一)成立稽核组。根据离任、离岗稽核工作需要,稽核部门应及时组成稽核组,制定稽核方案报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批。(二)发送稽核通知书。实施离任、离岗稽核前一周,稽核组应将离任、离岗稽核通知书送达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特殊情况可在实施稽核审计的同时送达稽核通知,稽核通知书应由分管主任或稽核部门负责人签批。(三)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在稽核组进驻后须提供下列资料:1.被稽核人的述职报告
6、。其内容包括任职(在岗)期内(以近两年为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移交的事项和说明的问题等;2.需要进行稽核的有关账、表、凭证等资料;3.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关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有关会议记录等;4.银监会派出机构、审计部门、财政专员办等监管部门及上级联社对本社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5.稽核组需要的其它资料。第十三条实施阶段。稽核组一般应在下发离任、离岗稽核通知书一周后,进驻被稽核人所在单位,实施现场稽核。(一)稽核组应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听取被稽核人的述职报告,并采取召开不同层次
7、的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被稽核人在任职期内工作的反应和评价。稽核组可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二)实地稽查有关账、表、凭证、资料、实物,进行真实性、合规性等必要的印证。对主要业务可采用抽样的方法开展稽核。稽核中应做好检查、印证材料的现场记录。(三)收集、分析数据资料。稽核组到达被稽核人所在单位后,应做好被稽核人单位有关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四)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稽核。可采取问卷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对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评价。(五)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稽核工作,如实提供稽核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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