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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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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河道保护…………………………………………………4第三章面山保护…………………………………………………8第四章水环境保护……………………………………………11第五章法律责任…………………………………………..........13第六章附则…………………………………………………..15-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汀河保护管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
2、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汀河是指发源于临翔区博尚镇,至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出境的干流以及直接汇入南汀河的45条一级支流。南汀河保护范围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在南汀河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南汀河保护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南汀河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南汀河保护的重大问题。南汀河保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临翔区人民政府、云县人民政府、永德县人民政府、镇康县人民政府、耿马自治县
3、人民政府、沧源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市水行政部门和南汀河流域县(区)水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15-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南汀河流域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汀河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市林业行政部门和南汀河流域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流域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扶贫、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第六
4、条南汀河保护管理实行市、县(区)、乡(镇、街道)河长制。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南汀河河长,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南汀河河段河长。南汀河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南汀河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南汀河保护管理相关问题,督导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对南汀河保护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七条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措施和方案;(三)监督、指导南汀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
5、和县级部门做好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四)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目标责任;-15-(五)依法履行南汀河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南汀河保护流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日常工作;(三)制止本行政区域内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四)依法履行南汀河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南汀河的保护管理。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加强对南汀河的保护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与南汀河流域县(区
6、)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汀河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南汀河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和保护管理目标,实行南汀河保护管理目标考核责任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南汀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流域生态保护的需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和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汀河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人民政府和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汀河生态补偿机制,对因南汀河生态保护需要影响正常经济收入的群众给予生态补偿。-
7、15-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南汀河保护管理投资和捐赠。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南汀河保护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市人民政府和南汀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河道保护第十二条南汀河河道保护管理范围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划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及其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外沿边线向外划定的护堤地。保护范围是管理范围向外划5米至10米的区域。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照
8、岸线控制线之间范围、历史最高洪水位和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根据管理需要划定。河道堤防护堤地范围按照水平距离划定:城镇规划区、旅游风景区内的河道划10米至70米;其他河道划3米至5米。第十三条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应当设立标识,标识式样由市水行政部门按干流和一级支流进行统一设计,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制作和设立。-15-第十四条经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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