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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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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遠東科技大學學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校務會議通過教育部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台技(四)字第09300102643號函核備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篇總 則第一條遠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本校學生入學、註冊、休學、復學、退學、轉學、轉系、加修
2、輔系、選讀雙主修、成績及畢業等有關學籍事宜,除教育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學則之規定辦理。第二篇大 學 部第一章入 學第二條本校於每學年開始,公開招考四年制各系一年級與二年制各系三年級新生;招考前擬訂公開招生辦法,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並據以擬定招生簡章辦理招生。第三條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就讀本校四年制各系一年級。第四條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就讀本校二年制各系三年級。第五
3、條本校依教育部有關規定,接受多元入學方案錄取學生,並得招收僑生、外國籍學生及其他特種身份學生。招收外國籍學生辦法另訂之。第六條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役男學生入學後,須依1兵役法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緩徵或儘後召集。第一條新生重病、服役、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應於註冊截止日期前,檢具公立醫院證明或徵集令等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學校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服役者保留至服役期滿),毋需繳納任何費用。但除服役者外,應於次學年註冊開始前,攜帶保留入學資
4、格核准書來校申請入學。服役者,應於退伍後及時攜帶保留入學資格核准書及退伍令影印本來校註冊入學,並辦理申請儘後召集。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第二條新生及轉學生入學時,應依報名資格繳交有效之學力(歷)證件,方得入學,且須詳填學籍記載表並附繳身分證雙面影印本及相片。如有正當理由而預先向教務處申請延期補繳學力(歷)證件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須於規定期間內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第三條新生入學考試如有矇混、舞弊或其所繳入學之學力(歷)或相關證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
5、籍,且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除依法繳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第一章 報到、繳費、註冊、選課第四條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親自到校註冊。如因重病或特殊事故而檢具證明文件,於事前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但至多以兩星期為限。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未完成註冊程序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應予退學。第五條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並完成選課程序。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暑期修課者應依修課時數另繳學分費。第六條學
6、生選課須依照校定課程表及學生選課辦法辦理,並須經系主任、教務處核准。隨班重(補)修之科目,應先行辦理,並經系主任簽章及教務處核准後,始可採認。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第七條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一、二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三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廿八學分;四年級不得少於十學分,不得多於廿八學分。各系得視實際需要,經系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提高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二至三學分。但學生前學期操行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後加選一至二科目之學分,並得修習較高年級或
7、他系課程。1第一條學生加、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辦理,經系主任、教務處核准,逾期不予受理。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加、退選手續者,其自行加選科目成績學分概不承認,其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學生可於每學期結束前六星期,以一星期時間內辦理棄選。學生不得因加、退選及棄選科目而使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第二條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應於每學期與在校生同時憑學生證來校辦理註冊、選課。超過十學分(含)者仍應依一般學生註冊繳交學雜費。第三條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否則如經查覺,衝堂各科目成績均
8、以零分計。重覆修習已及格且名稱相同之科目者,以最新一次修習成績計算,前次所修學分不計。第四條本校得視需要利用寒暑假期間開授課程,其修課辦法另訂之。第五條本校學生凡符合校際選課規定者,得選修他校課程。校際選課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第六條本校學生校內或校際選課,得以遠距教學方式實施。第一章轉學、轉系、輔系、雙主修第七條本校各系組,除四年制各系一年級、應屆畢業年級及二年制各系三年級第一學期、應屆畢業年級外,其餘各學期如遇有缺額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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