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体育学院专案计画工作人员进用及管理办法修正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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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體育學院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進用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草案)97.11.12修正法規名稱現行法規名稱說明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校務基金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國立體育學院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進用及管理辦法一、原「國立大專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業經教育部95.12.1台人(一)字第0950175302C號令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爰配合修正。二、法規名稱修正為「要點」。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一、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業務需要,依教育部訂頒「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

2、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訂定「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校務基金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一條國立體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業務需要,聘僱工作人員,特訂定本辦法,以為聘僱及管理之依據。一、為精簡條文,原第二條依據移列第一點。二、配合名稱修正,改為「本要點」,以下均同。第二條本辦法係依據教育部訂頒「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訂定之。本條移列第一點,以下點次遞移。二、本要點所稱約用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約用人員)係指本校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支出之工作人員(不含教學、研究人員及教育部、國科會等公私立機構委託、補助案、

3、建教合作案聘僱人員)。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係指本校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支出之工作人員(不含教學、研究人員及教育部、國科會等公私立機構委託研究專案聘僱人員)。委託、補助案用人原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員額審議、報到、差勤管理、敍薪、考核等,惟上開人員及建練合作案因敍薪依委託、補助機關(構)核定經費,且自有財源,工作時間亦多因應專案計畫需要,爰各校均未將上開人員納入本要點管理,9各依委託、補助機關(構)合約或規定,或另訂規定規範。三、另依業務性質不同,約用職稱得為約用行政助理、約用工程助理、約用心理諮商師、約用宿舍管理員、約用資訊技術人員、約用救生員、約用校安人員,用人

4、單位並得依業務需求,簽奉核准另給予適當職稱,惟不得與本校組織規程所列職員職稱相同。一、本點新增。二、明定約用人員職稱。四、依本要點聘僱之約用人員,其人事費總額,以本校校務基金6項自籌款20%之內支用。營運單位以營運收入之25%為原則,非營運單位以學雜費收入及利息收入之15%為原則。一、本點新增。二、依本校原制定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進用及員額管制準則第三點訂定。三、本點暫擬,有關人事費控管比例,俟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後,納入修正條文。五、約用人員之用人單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簽會相關單位並提請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惟特殊情況經召集人核

5、准提會審議,得不受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提出之限。專案小組由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執行秘書及校長指派3位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組成,並由副校長召集討論,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及擬用人單位列席。專案小組成員若遇所屬單位申請用人,於審查該案時應予迴避。用人單位應依審議核定後之聘僱等級及員額,辦理公開甄選或續聘僱,其結果並應陳奉校長核可。第四條用人單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提出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進用申請書(如附件一),簽會人事室、會計室並提請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惟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准,得不受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提出之限。專案小組由人事室、會計室、校務

6、基金管理委員會執行秘書及由校長指派2位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組成,並由副校長召集討論,擬用人單位列席,其聘僱員額審議結果,送請校長核定後,始得進行人員遴選程序。聘僱員額經核定後,一、文字修正。二、依本校校務基金財務運作小組96學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增列審查迴避原則。三、為符會議程序,員額審議小組增列1名校務基金委員,合計共7名。9用人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人員上網公開甄選進用,其遴選結果並應陳奉校長核可後,始得進用。有關進用及員額管制準則另訂之。六、約用人員員額審議原則如下:(一)原約用人員負責之專案尚未完成,需繼續執行者。(二)新增專案計畫者。(三)新增業務,對校

7、務極佳貢獻度,經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等人力替代措施後,現有人力無法支應。但進用單位績效不彰或有冗員之現象者,應停止或不續進用。一、本點新增。二、參照本校原「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進用及員額管制準則」員額審議原則,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人員進用原則,訂定員額審議原則。三、茲以依原管理辦法另訂之「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進用及員額管制準則」,其經費額度、進用條件及順序、停止或不續進用、進用程序、年度進用、臨時進用等各節,業已納入本要點或工作規則規範,爰上開準則停止適用。七、依本要點聘僱之約用人員,應與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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