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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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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講補充實務見解因訴之合併司法院(82)廳民四字第06445號法律問題:甲將伊所有價值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之房屋乙棟出租與乙,租期一年 ,租金每月一萬元,嗣租期屆滿,乙拒返還該屋,甲乃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同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物上請求權,訴請法院返還 該屋,此訴訟究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司法院民事廳研究意見: 一 甲本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定物上請求權訴請乙返還房屋,如該房 屋價額已逾銀元十萬元,此訴訟並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2、縱甲合併主張民 法第四百五十五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其法律關係不同 ,為訴之合併,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之規定,除經當事人合意外,應依通常訴訟程序為之。司法院第十九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之一)法律問題:原告合併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新台幣貳拾萬元及票款新台幣陸拾萬元,法院受理後應採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討論意見:甲說: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借款貳拾萬元及票款陸拾萬元合併
3、計算結果,已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上訴利益額,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司法院第十九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之二)法律問題:先位之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後位之訴請求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二十五萬元,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普通訴訟程序?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按客觀的預備訴之合併,雖有數個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但原告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其中一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六條規定選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題示先位之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二十萬元,後位
4、之訴請求給付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二十五萬元。自應以後位之訴請求之金額較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研討結論採乙說,尚無不合。11(之三)法律問題:甲將其所有之房屋一間(價值二百萬元)出租予乙,約明租期一年,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五千元,嗣租期屆滿,乙未如期搬遷,甲乃起訴以租期屆滿為由請求乙返還租賃房屋,並以乙於租賃關係終止後繼續占用房屋為無權占有,受有相當租金之利得致甲受有同額損害為由併訴請乙返還該相當租金額之不當利得,法院受理後,應適用何種訴訟程
5、序?討論意見:甲說:甲於租期屆滿後,請求乙返還房屋及返還相當於租金額之不當利得,雖其請求關於返還不當利得部分係本於其所有權而主張,惟仍不失為因房屋定期租賃所生爭執之本質,與訴請乙返還房屋部分均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司法院第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法律問題:甲、乙以一訴分別向丙請求返還借款新台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討論意見:甲說: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甲、乙每人請求二十萬
6、元,合併計算結果為四十萬元,既已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上訴利益額數,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滬抗字第一號判例)訴之變更追加之一法律問題:某乙毀損某甲房屋,某甲訴請某乙賠償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經依簡易訴訟程序判決某乙應賠償某甲十五萬元,某甲對其被駁回之五萬元判決不服上訴外,並為訴之擴張某乙應再賠償某甲四十萬元(房屋損害部份並其損害程度均同簡易程序時之主張。)問其訴之擴張應否准許?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所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7、,本質上亦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故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稱「上訴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應包括「訴之擴張」在內,以免影響當事人審級利益及簡易程序速審速結之特質。從而,本項情形,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應不許甲為訴之擴張,研討結論採乙說,並無不合。之二法律問題:行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於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若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是否應准其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11司法院第一廳研究
8、意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程序者,不得為之。準此,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縱經他造同意,第二審法院亦應認其變更、追加之訴或提起之反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以免侵害高等法院管轄之職權,此觀該條項未將「除當事人合意外」一語列入,係有意排除其適用及最高法院七十九年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事項三意旨甚明。故本題研討結論採否定說,並無不合。程序誤用之救濟誤將通常案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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