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假规则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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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師請假規則總說明依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第一項)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第二項)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爰訂定教師請假規則,其要點如次:一、本規則訂定之法律依據及適用對象。(第一條及第二條)二、教師核給各類假別之天數及條件。(第三條至第七條)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之核給。(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四、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

2、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第十二條)五、教師請假之程序、應辦事項及未依規定辦理之處理方式。(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六、假期之核給除延長病假外,扣除例假日。(第十六條)七、各級學校除教師外,公立學校校長、其他依法聘任編制內專任人員、各級學校護理教師準用本規則。(第十七條)八、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本條所列假別及日數之規定外,得由各校自行定之。(第十八條) 教師請假規則條    文說   明第一條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本規則訂定之法源依據。第二條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

3、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軍警學校、矯正學校,於適用本規則時,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一、第一項明定本規則適用對象。二、考量特殊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非教育部,第二項特別規定軍警學校、矯正學校適用本規則時,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其上級機關。第三條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二、因疾病

4、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

5、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一、依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教師各類假別、給假日數。二、第二項明定事假

6、日數之計算方式。三、第三項明定各類假別之請假,以時計或半日計算。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

7、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第四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五、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七、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

8、內。八、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九、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十一、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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