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假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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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嘉義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學生請假管理規則壹、依據:一、教育部98年11月24日台(參)字第0980192534C號令發佈施行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二、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三項。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貳、目的:本校加強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之養成,避免學生荒廢學業,以維持良好校風,特訂定本規則。參、假別: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經導師、輔導教師及行政單位提供後,給予准假)。肆、請假期限及規定:學生出

2、缺席記錄,列入德行考察成績計算,公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喪假給假日數不予減分,超過以事假論計,事假缺課15節者減1分,病假、生理假缺課30節者減1分。一、公假:依公務實際日數准假。(一)奉派參加公立機關召集之集會或公私立機關舉辦之各種考試有據者。(二)奉派參加校外各類活動者(含校外實習等)。(三)因執行公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者。(四)奉派擔任學校各類公勤者。(五)奉派護送就醫或返家之同學。(六)接受師長或輔導晤談者。(七)因天災而無法到校者。(八)填寫公假單,於事前辦理公假手續程序為先送主辦單位之承辦老師或指導(負責)老師簽證→再送導師簽證→送生輔組長簽證

3、→送主任核准。因故辦理補假者,依事、病假請假時限完成手續。二、產前假:得以時計,可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以8日為限,超過8日依事假辦理。(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三、娩假:30日(含例假日)一次請畢,超過部分依事假辦理(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四、流產假:10日(含例假日)一次請畢。懷胎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以7日為限,超過部分依事假辦理。懷胎未滿三個月,以5日為限,超過部分依事假辦理。(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五、育嬰假:30日(含例假日)一次請畢。六、生理假:每月1日,需檢附醫師(校護、家長或導師)證明。七、喪假:(一)父母親死亡給

4、喪假7日,祖父母、外祖父母及親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於往生者百日內請畢)。(二)喪假須有書面證明(訃文),最遲於假滿之次日持向導師及生輔組長核備。3八、病假:(一)因病不能上課時,得由其家長或監護人親自來校或以電話於當日請假,否則即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證明,並附請假單證交導師或生輔組請假,凡以電話請假者,於學生到校上課時,立即填補請假證,其餘事後補假無效。(二)病假1日者需檢附就醫證明(掛號單、藥單或家長證明)。因病連續請假二日以上者,需持有醫生診斷或住院證明書。(三)若臨時因病離校,須有本人或其他同學代向導師及教官辦理請假,經核准後,始得離校。如次日不能返校上課

5、,應依照前兩項規定手續辦理。九、事假:因事不能上課時,須事先請假,並附家長或監護人之證明,陳請審核,如狀況特殊未經預先請假者,概以缺曠課手續辦理。十、遲到:(一)上課鈴韾,第一節遲到十分鐘以上,第二節之後遲到五分鐘以上,概以曠課論。(二)遲到非因不可抗拒事故有據者,否則不得申請補請假。 十一、臨時外出請假:學生到校後,因故必須外出離校辦理者,先向導師及教官報告或填妥外出單,經導師或有關師及教官核准。伍、辦理請假程序: (一)學生請假手續以親自辦理為原則。 (二)辦理請假手續時,請填註請假證後,送導師再送生輔組審核,並於期限內完成手續,逾期以曠課論處;除特殊狀況,由生輔

6、組長簽報另行議處。 (三)學生未到校,未辦理請假而缺席者或未辦妥請假手續者,一律以曠課諭。 (四)學生到校不按時上課或擅自離校者,一律以曠課逃學論。 (五)已公布之缺曠統計表如有錯誤等情事,應在公布後三日內至生輔組查對更正。 (六)查詢缺曠課除憑請假單外,點名單須經當日授課教師證明方能更正。陸、准假權限: (一)1日以內由導師核准。(二)1日以上,不滿3日經導師簽章後,由生活輔導組核准。(三)3日以上,不滿7日經導師、生輔組長簽章後,由主任核准。(四)7日以上經導師、生輔組長、主任簽章後,呈校長核准。柒、逾請假期依「本校學生逾時請假補救辦法」辦理。(一)以曠課節數計:

7、1.5節以內-警告乙次。2.5節至10節-小過乙次。3.10節至25節-小過兩次。4.25節以上-大過乙次。(二)以逾期請假天數計:1.7天以內-警告乙次。32.7至14天-警告兩乙次3.11天至21天-小過乙次。4.21天以上-小過兩次。(三)懲處原則採從重處分。捌、考試期間請假規定:(一)期中考、期末考當天及前一天,一律以事假論,特殊事故或喪假、生理假及出具證明之病假除外。(二)病假必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始得請假。(三)考試期間之請假,須會教學組登記;始准予補考。(四)公假一律請主任核准。玖、請假期滿仍不能到校上課時:得由家長到校辦理續假。拾、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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