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687266
大小:45.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9-21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公布施行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考試院﹝七一﹞考台秘議字第三一六七、行政院台七十一人政壹字第二一一一九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試院﹝七六﹞考台秘議字第○六九二、行政院台七十六人政參字第○六○四二號令會同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五日考試院﹝八三﹞考台秘議字第二四七四、行政院台八十三人政考字第二八
2、四四二號令會同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考試院八七考台組貳一字第○一八○四、行政院台八十七人政考字第二○○二六六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試院八七考台組貳一字第○九四七二、行政院台八十七人政考字第二○○八六八號令會同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考試院九十考台組貳一字第○○二三○、行政院台九十人政考字第二○○○三三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九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九十考台組貳一字第○九○○○○九八六六、行政院台九十人政考字第○三八六○○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九
3、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九一○○○二五五六、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九一○二○○二七一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93○○○○2681、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93○○6○241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第 三 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 或其他
4、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 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 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 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 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 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 起
5、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 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 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 日內請畢,
6、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 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 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
7、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 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 假應至少半日。第 四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
8、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 在二年以內者。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