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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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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勞資協商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第298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南投縣政府府社勞資字第09701563720號函核備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訂定目的〉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約用人員管理制度,依據「勞動基準法」、教育部頒「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及相關法令訂定本工作規則。第二條〈適用對象〉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指因應各單位業務需要,於本校校務基金年度自籌經費範圍內進用之人員。本校編制內職員官職等列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出缺時,得控留
2、員額改以約用人員進用,所需經費由前項規定範圍內支應。第二章 進用第三條〈職稱及資格條件〉約用人員之進用除注意其品德外,並應具擬任工作所需知能條件。約用人員依工作性質、職責程度及專業知能條件分以下四種:一、約用書記: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歷。二、約用辦事員:應具專科以上學歷。三、約用助理員:應具大學以上學歷。四、約用組員:應具碩士以上學歷。各單位一般行政業務以進用約用助理員為原則,因業務需要擬進用約用組員者需敘明理由簽准。因業務需要進用具有專業證照者或特殊專業人員,需敘明理由簽准,並以其專業職稱進用。第四條〈進用程序〉各單位約用人員之進用,應採公平、公正、公開方式,並循下列程序辦理:一、
3、提報進用約用人員申請書(如附件一):說明進用理由、工作項目、所需資格、約用期限及報酬等,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准。二、公告:將徵才資訊刊載於報刊或網路。三、初審:由用人單位聘請適當人員五人以上組成甄選小組,辦理甄選,擇優選取三人(參加甄選人員少於三人者不在此限)。四、複審:通過初審人員之甄審評分表(如附件二)、初審成績統計表及個人基本資料,送人事室提本校約用人員甄審委員會複審,陳校長核定後進用。前項約用人員甄審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教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及用人單位主管組成,以教務長為主席,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第五條〈廻避進用〉直
4、屬主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廻避進用。應廻避人員在各該主管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在此限。第三章勞動契約第六條〈契約種類〉約用人員之進用應依業務需要與約用人員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如附件三)。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認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新進約用人員得依用人單位需求先予試用一個月至三個月,試用期滿表現良好者再予訂立契約,其約用期間追溯至試用日起生效。試用期滿表現不合格不予錄用,除發給試用期間薪資外,並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辦理。第七條〈約用期間〉約用人員約用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年度當中進用者,約用期間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畫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
5、應按實際所需時間約用。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時,每年年終考核合格者得續約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約用期限超過三年時應檢討之。第八條〈資遣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應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機關裁併時。二、業務或人事費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六、普通傷病假逾限經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滿一年仍未能痊癒者。七、年終考核考列丙等者。約用人員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期間,本校不得單方終止契約;但本校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繼續約用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資遣。第九條〈資遣預告〉本校依
6、前條規定終止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約用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本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十條〈資遣費〉本校依前二條規定終止約用人員契約時,其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按九十七年一月一日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
7、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第十一條〈解約〉約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不經預告予以解約,不發給資遣費: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本校教職員工生等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故意損耗儀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校技術上、營運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或扣全日酬金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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