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约用人员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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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高雄縣政府97年10月9日府勞動字第0970234513號函備查高雄縣政府99年08月25日府勞動字第0990218579號函備查高雄市政府100年8月18日高市府四維勞條字第1000091340號函備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2年5月20日高市勞條字第10232368200號函核備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4年12月7日高市勞條字第10439103600號函核備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6年6月3日高市勞條字第10633801800號函核備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訂立目的)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2、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健全約用人員管理制度,提昇行政服務品質,促進勞資和諧共識,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係指除本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及工友以外,為因應各單位業務需要,所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適用之。第三條(職業倫理)本校勞雇雙方均應致力於職業倫理及道德之建立,互為對方設想,以維良好勞雇關係。第四條(疑義解釋)本規則之適用如發生疑義時,應本勞資和諧之精神,在不違反法令之強制

3、及禁止規定下,得於勞資會議中協商或呈報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解釋。第二章 僱用第五條(人員類別)約用人員類別依其工作性質、職責程度、專業知能條件及經費來源分為以下2種:一、專案人員:專任助理、專案副理、專案經理、專案資深經理。二、業務職員:業務助理員、業務組員、業務專員、諮商心理師及專案資訊人員。第17頁,共17頁第六條(約用人員甄選)約用人員之僱用應以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甄選。約用人員職稱、資格、條件及限制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第七條(勞動契約)約用人員核准僱用後應簽訂本校約用人員契約書。前項

4、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認定及規範約定事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第八條(報到)本校新進約用人員應備妥下列文件辦理到職手續:一、身分證、學經歷證件或專業證照,請持正本備驗,驗後發還。二、人事資料表(含1吋照片1張)。三、僱用核准文件影本。四、個人保密切結書、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當事人同意書、職前聲明書。五、約用人員契約書1式3份。六、勞工一般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七、其他經本校指定應繳交之文件。本校新進約用人員除因患病或其他重大原須經本校同意者外,應依本校通知之日期報到,無故或未經本校同意逾期未到任者,取消其僱用資格。

5、第九條(試用期間)約用人員報到後須經2個月試用期,如有需要試用期得延長2個月,期滿合格依契約期間僱用,期滿不合格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停止僱用。試用期間人員之勞動條件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第十條(僱用限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一律不予僱用: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第17頁,共17頁一、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6、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因重大過失曾受本校終止契約處分者。四、校長對於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不得僱用為本校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校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五、有賭博、酗酒、吸食或注射麻醉物品或其他不良習性者。校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僱用編制外人員。約用人員經本校僱用後,發現其於僱用前已有前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且隱瞞未告知本校,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應立即

7、解僱。第三章 工資第十一條(薪資支給標準)約用人員薪資支給標準,依本校編制外人員管理要點、專案人員僱用及考核辦法或相關規定核給,但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第十二條(工資定義)本規則所稱之工資指約用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第十三條(提敘)約用人員具有職務性質相當之工作年資,得依本校規定辦理提敘。惟已採計作為進用資格之年資不計。第十四條(工資發放)工資之給付,於每月10日前(遇例假日順延)發放當月

8、之薪資為原則,惟約用人員新進當月薪資之發放時間,原則上於約用人員報到後30日內發放。前項工資之給付,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第一項工資給付時間得經勞資雙方同意後變更。第17頁,共17頁本校應置備約用人員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約用人員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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