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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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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盛國小各類假別校長核假原則94.12整理、95.5修正壹、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貳、定義:一、公差係由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二、公假為符合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各款規定者(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會議、兵役召集、集會、考察等)三、公出係指短時外出處理公務。參、各類假別核假一、公假1.縣府公函註明公假者2.事先報准之進修(每年有名額限制)3.自行報名且未先報備或非必要之研習,得由首長視情形給假。二、公差1.由學校指派參與之活動或研習,經首長核准者。2.三天以上之公差始可外聘代課。三
2、、公出:外出處理公務且在2小時內者,由各單位主管核章。四、休假:參--人事行政局91.11.18局考字0910037148號學校單位為因應教學需要等特殊狀況,以寒暑假休畢為原則。唯假期中,有重大工程、承辦各類長期活動或其他特殊原因者,以致無法在寒暑假中休畢者,在考量不影響行政運作與教學課務之進行,先行簽准,並同意在學期中之週三下午補休。五、補假:1.一個月內補休完畢為原則,特殊情形得延長至三個月內,課務均應自理。2.選務補假(依當次選務公函辦理)3.導護補休(交通導護依執勤時數辦理-每週五天計四小
3、時,總導護比照辦理)4.學校利用夜間或週休假日辦理活動,未支加班費並已簽准補休者為限(如班親會、親職教育活動、家長會)5.學校指派參加或帶領學生參加非上班時間之校外活動(不含研習進修-91.3.28府人考字09108004200號函)6.週六、日辦理全日全校校慶活動或運動會得於週一補假,上課日辦理者不補假-92.4.23府教學字0920108658號函)7.其他指定補假事項六、其他假別(事假-含家庭照顧假、病假-含生理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婚假、公傷假、喪假),依相關請假規定辦理。七、附註1.
4、除急病、緊急事故外,請假應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生效。2.各類假別應指定代理人。3.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4.若必須由校內教師代課部分,則由教學組排表輪流代課,每位教師必須超過應授課最高時數時,始支鐘點費。1.未取得合格教師之代理代課教師之學術研究費以八折計。(自96.6.6起應聘具教師資格人員擔任代理代課教師)2.依差假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除喪假外,其它假別領有導師費者,導師費改由代理人核實支領。3.短代以帶班級課務者,始以日薪計。代科任者,以鐘點計。4.代課人員之簽到日數應與領薪日數相
5、同。5.為免影響校務及教學需要,休假應在寒暑假期間實施。寒暑假除輪值外,儘量安排休假。6.教師學位學分進修以不影響校務、課務為原則。各類假別規定摘要一、教師部分已由教育部95.5.8發布教師請假規則(未列者,參閱第二項規定)事假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得以時計(7日)與家庭照顧假合計,請假超過7日需按日扣除薪給,其代課費由學校支付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直系親屬)預防接種、發生重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每學年准給7日。併入事假計算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重病無法短期治癒,經學校核
6、准延長之,二學年內合計不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延長病假得重新起算。得以時計(28日),超過部分以事假抵銷。連續2日(含)以上者須繳附醫師證明書。生理假女性教職員工生理日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每月一日併入病假計算娩假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給假14日。*醫生證明娩假與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產前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經醫師證明確
7、有需要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8日(得以時計)*醫生證明或孕婦健康手冊代之。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得請陪產假2日。2日*附醫生證明或出生證明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婚假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14日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 一次請畢。特殊需要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提早五日內給假。喪假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曾祖父 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
8、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附訃聞或相關證明文件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二、非專任教師,仍採以下方式辦理。假別條件期間備註公假1.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集會、考察、會議及兵役召集、投票等2.公傷假(因執行公務或上下班途中受傷需治療或休養時)核實辦理依公函事由及文號請假公差由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核實辦理事先填請示單,相關單位會章後,送校長核定,再送人事登記。事假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得以時計(5日)請假超過5日部份需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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