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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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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鉴美国成功经验深化深圳检察改革□宋继江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任何制度都有其优点和缺点,美国的检察制度亦不例外。虽然我国与美国的社会政治制度不同,但是研究美国检察制度的优劣,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还是很有裨益的。一、美国检察体系概述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由50个州组成。联邦和州有各自的宪法和法律,也有各自独立的法院体系,然而却没有形成由专门检察机构组成的、上下层次分明、结构严密的独立的检察体系。联邦、州虽然有总检察长这一领导职务,但是他们领导下的机构不是专司检察工作的机关,而是隶属政府的行政机关,联邦称其为司法部,各州名称
2、不一。此外,在联邦各司法管辖区以及州以下的县、市、区、镇,设置专门从事检察活动的机关,称其为地区检察署、检察署或起诉律师事务所。(一)联邦检察机构1.总检察长众所周知,总检察长(联邦检察长)就是联邦司法部部长。他既是联邦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和法律顾问,又是司法部的首长,由参议院通过、总统任命产生。依照美国联邦法典第28篇有关条款的规定,总检察长的职权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行政管理。①有权授予司法部除假释局、犯人管理等官员外的一切机构和官员、雇员以权力和职责;②有权派遣总律师(他是司法部主要官员)或司法部的任何官员前往国内任何州或地
3、区参加联邦或州法院受理的案件;③有权颁布规章制度;④有权调查联邦检察官、执行官、书记官、缓刑官、执法官、记录官、委托人等人的行为、记录、公文、账目;⑤负责在每次国会定期会议之始,向国会报告监管侦查和起诉活动等工作的开展情况。(2)法律顾问。①在总统、政府各部或军队首长要求时,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②参加询问或调查政府部门或机构首长,鉴于合众国利益,需要律师就各项诉求询问证人或法律上的调查。(3)进行诉讼。①有责任或指令总律师就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索赔等专门法院受理的合众国关注的案件进行诉讼、参加辩论;②认为与合众国有利害关系
4、的案件,亲自或指令总律师等司法部其他官员进行诉讼并参加辩论;③有权搜集、记录、保管有关反对合众国罪行的材料;④有权侦查政府官员的犯罪行为。(4)指导、监督下属官员进行诉讼。①指导联邦检察官、助理检察官、特别任命的检察官进行民事、刑事诉讼,指导大陪审团、执法官主持的程序事宜;②指导对于合众国或其他机构、官员为一方当事人,合众国关注并由司法部官员进行诉讼的案件;③监督对于合众国或其机构、官员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此外,总检察长直接领导联邦调查局的工作。联邦调查局在联邦范围内对涉及全联邦的重大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美国检察机关直接进行侦查
5、的案件主要包括:特别重大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警察腐败、白领犯罪等案件;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的特别检察官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包括总统、副总统在内的国家高级官员的刑事犯罪案件。2.副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管理、指导民事、民权、税务、移民、法律政策情报和司法行政管理等机构的工作;负责有关任命联邦司法官、总统任命的部内官员事项;管理部内律师的雇佣计划;按照出版行动自由的原则,副总检察长对新闻单位和公民提起的诉讼负有实际责任。3.联邦司法部美国联邦司法部的机构非常庞大,业务范围极为广泛。从总体讲,它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但是部内民事、刑
6、事、民权、反托拉斯等司、局有权履行检察职能。他们在各自主管领域内有权代表合众国、政府各部及其独立机构、以公职身份处理公务时的国会议员、内阁官员、其他联邦官员提起民事诉讼;有权在控诉政府各部、各机构首脑和其他政府官员的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提出上诉并在上诉审进行辩论;对重点打击的犯罪活动,有权指示联邦调查机构进行调查、控诉和上诉。民事、刑事司可以将民事案件和特别刑事案件移交联邦检察署的检察官处理,并给予具体支持,如提供临时补充的起诉人员,提供刑法方面的建议。4.联邦地区检察署为了便于在联邦各司法区开展检察工作,每个联邦司法区都设有联邦
7、地区检察署。其主要职能是对违反联邦法律的一般犯罪行为向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建议大陪审团对重罪提起公诉;对涉及合众国的民事案件向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提出诉讼并参与诉讼。各联邦司法区检察署的规模大小,视案件多寡而定,至少由首席检察官(检察长)和助理检察官两人组成。首席检察官(检察长)由参议院通过,总统任命,任期4年,期满后由总统免职。助理检察官由总检察长任免。5.联邦检察官依据联邦法典第28篇有关条款的规定,联邦检察官有下列职权:①与总检察长助理共同制定履行职责程序的内部规定;②向总检察长报告工作;③对在其司法区内实施
8、的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行为,有权要求进行或继续侦查,提起刑事控诉,或者建议大陪审团公诉;④在大陪审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权向大陪审团提供有罪证据,就法律问题向大陪审团进行解释;大陪审团决定提起重罪公诉的,可由检察官制作公诉书并提交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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