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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注客观义务深化检察改革检察官客观义务学术研讨会综述 近年来,基于联合国一系列刑事司法文件有关检察官义务的规定,以及国际上有关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理论与实践,我国检察理论与实务部门开始关注“检察官客观义务”问题。7月上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湖南平江联合举办了检察官客观义务学术研讨会,学界和检察实务部门的代表60多人围绕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概念、研究检察官客观义务问题的意义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概念 在世界范围内,自检察官制度产生至今,检察官的角色发生了从“国王的守护人”到“公共利益的看护人”的转变。因此,检察官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查明案件真相,
2、准确地执行法律。正是基于这种判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国忠认为,所谓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官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直观地说,检察官客观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且两者不可偏废:一是追诉犯罪;二是考量被追诉者的利益。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唐小琳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概念应当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广义概念指在我国宪法、立法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中规定的,以及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和执行过程中检察官应承担的义务;狭义概念仅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应承担的各种义务。其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检
3、察官客观义务的核心表现形式。以上观点旨在表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核心是法定义务,对此,21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波持相同看法。他认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就是检察官应当做好的事情,是法定的。与以上观点不同,湖南省检察官协会副秘书长谭义斌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主要体现的是执法理念和执法观;为了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检察官应当客观、全面地履行职责,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法定义务。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苏勤惠的观点则更进一步,她认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不依检察官的意志为转移的、体现检察官的良心、良知和公平正义观的内心动力,在司法实践中重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及检察工作的公信力。湖南省
4、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与法定义务不尽一致,法定义务一定是客观义务,但客观义务不一定都是法定义务,立法者只有将更多的客观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检察官制度。 对于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方面的争论,来自学界的与会者的思考有所不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是诚信的义务、真实的义务、中立的义务和全面的义务。可以说,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立足于诚信,着眼于真实,在中立的立场上全面积极地履行各项检察职能的法定义务。中立的立场,是指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既不是站在纯粹的国家立场上,也不是站在纯粹的当事人立场上,既不是私人的控诉者,也不是单纯的国家追诉者。某
5、种意义上讲,检察官应该是社会正义的探求者、追寻者和实现者,这是中立立场的基础。另外,检察官客观义务还是全面的义务,在检察官客观义务中还应包括填补法律漏洞的义务、伦理的义务等许多方面。它要求检察官要兼顾国家和社会诸多方面的利益。 西南政法大学龙宗智教授没有具体谈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概念,但谈到了理解检察官客观义务概念的基本思路:一是不能太宽泛,不要扩大化,要严格限制在检察官工作范围内;二是要注意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别及由此引起的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法治原则与客观义务的区别;三是在具体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官的地位和立场问题,即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检察官如何“超越”职权主义的定位,兼顾被追诉人
6、的利益;在当事人诉讼模式中,除了“对抗”外,21也要关怀另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时期,检察机关完全有理由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力,甚至在判决作出后,为了被告人的利益可以上诉。河南省检察机关曾经办理的聂树斌案,正是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利益的关照。 鉴于我国学界对检察官客观义务问题的研究还不很成熟,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各国学者对此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在我国,从目前研究成果来看,为检察官客观义务下定义为时尚早,关键问题在于现在研究者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精神实质的把握仍显欠缺。他认为,按照通常的理解,客观义
7、务与法定义务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但法定义务与客观义务的区别有多大?法定义务与检察官责任有何不同?结合日本近几年出现的新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思潮,中国是否应当和如何借鉴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合理内核,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该理论与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权模式关系如何?诸如此类的基础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并解决。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研究价值 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最早诞生于19世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