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国民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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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蓮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八九府秘法字第○五四三三二號令發布刊登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花蓮縣政府公報夏字第十八期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訂定之。第二條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入學:各國中應適時與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及下列規定辦理。(一)分發國中學生入學之通知,應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二)國小應屆畢業生應一律分發入學,如有未修滿國小六年課程肄業

2、者,俟修滿其課程後,始得升入國中就讀。但經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之資賦優異學生,不在此限。(三)國中入學年齡,係自出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不得超過十五歲。但國小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四)逾學齡十五歲之非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入學時,應輔導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五)新生入學,應依規定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名冊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開學一個月內,報送本府核備,入學學生名冊永久保存中途肄業者亦同。(六)入學學生名冊,經本府核准備查之年、月、日文號,即為入學核准文號,應永久保存。(七)國中對

3、入學新生及轉入學生,所繳之國小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應嚴予審核,並妥為保管,於學籍經本府核准後,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即予發還,不得藉故扣留。(八)國中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重讀生或插班生。但外籍學生(非僑生)經本府報備就讀者,不在此限。(九)華僑、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二、學號:(一)編列學生學號以五位數為準,首位數代表入學學年度之個位數。例如:某國中於八十九學年度入學新生五五五名,其學號應自「九○○○一」號起編至「九○五五五」號止。國中一年級新生

4、學號編列如左參考表,十年週而復始使用。學號90001000011000120001300014000150001600017000180001學年度89年90年91年92年93年94年95年96年97年98年(二)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本府核備,不得變更。(三)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唯學校填報有關表冊時,應在該生備註欄,用紅色筆予以註明。(四)轉入學生之學號編列,應銜接於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學他校之學生,如申請再轉回原校就讀時亦同。三、輟學:(一)在學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

5、,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通報。(二)在學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以致其學齡一年級逾十五歲者,二年級逾十六歲者,三年級逾十七歲者應輔導其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三)學生異動名冊應填造二份,一份存校,另一份於各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府備查。四、復學:(一)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理由向原校申請復學,並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二)請假期滿申請復學學生已逾齡者,准在國中就讀或輔導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五、轉學:(一)轉出學生應由法定代理人(如

6、有兩人以上時,應同時具結方可轉出)或監護人到校辦理轉學手續,並通知其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二)轉入學校應在轉學生入學報到後二日內回報原轉出學校,原轉出學校應即將學籍紀錄表正本學生輔導紀錄表及成績證明書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成績部分俟各校處理後再另轉寄)(三)原轉出學校五日內未獲回報者,應會同強迫入學委員會進行書面勸止,限期入學等。(四)因受父母、監護人或扶養親屬凌虐之學生,如經家扶中心或有關單位證明辦理轉學者,可免辦戶籍遷移。六、成績:(一)各國中學生成績考查應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

7、充規定辦理之。(二)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畢業生三學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表),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三)轉入學生如其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依其轉入就讀學校之課業成績計算,或按學科測驗之成績評定之。(四)國中畢業生除應升入之學校要求寄送有關考核資料外,不另出具成績證明書。(五)請假期間,提前復學,其成績計算應以復學後之成績為準。(六)學生於學期中途依規定核給公假者,其學業成績處理如下:1、公假期間之日常考查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2、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考,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考之限

8、制。(七)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其成績依第一目規定處理。七、學籍資料:(一)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二)學生申請獎助金之成績證明,發給一般學科、藝能學科、綜合表現等三項成績,均得以百分數發給。(三)除學生家長移民或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須攜眷屬經核准者外,各校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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