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27公司法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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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名称内容1.可转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的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的债权人享有就其所持债券是否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2.破产撤销权★★撤销权又称为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3.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发行其中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发行的一种资本制度。4.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其手中股份、以便其退出公司的权利。5.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为有限公司),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7.商业判断规则★★商业判断规则是指,只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基于管理信息、善意和诚实地作出合理决议,即便事后在公司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或有害的,也无须由上述人员负责;对于此种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或者抨击非难。8.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宣布破产等而进行的清算。9.公积金★★★公积金,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10.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其股份(权)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11.公司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12.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13.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14.破产界限★★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15.公司债★★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 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16.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对公司在支付了应付的各种费用、清偿了公司的全部债务后所剩余财产请求予以分配的权利。1/13 17.股东★★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18.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19.和解★★和解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20.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管理、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自治性法律文件。21.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22.股权出资的法定条件★★(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可以依法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23.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及其特点★★★★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其特点有:(1)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即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股东分属不同国籍或地区,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或者由中外方股东组成)。(3)依法设立,即依据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立。2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3)外国公司必须向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25.重整界限的含义及我国《破产法》中的具体规定★★重整界限是指启动重整程序的事由,即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法定依据或客观标准。重整界限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1)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2)具有恢复生产的可能;(3)继续经营,逐步偿还债务,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26.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1)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应该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且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充当发起人。27.外国公司分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2/13 机构的定义和特征★★★★动的分支机构。其基本特征是:(1)该分支机构拥有外国国籍;(2)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该分支机构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中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28.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1)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2)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29.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主要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30.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1)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2)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31.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的原因★★(1)公司认购本公司的股份,会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公司股票价格,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2)公司自为股东,导致公司同时具备了“公司”与“股东”的双重身份,致使权利义务关系不清。32.我国公司的减资程序★★(1)董事会制订公司减资方案;(2)股东(大)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5)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33.募集设立的含义及主要特征★★一、含义: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二、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1)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2)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下部分由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认购;(3)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更加严格和复杂。3/13 34.清算机构的职责★★(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3)收取债权。(4)清偿公司债务。(5)申请破产。(6)分派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13 35.我国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1)依法缴纳所得税。(2)用当年的税后利润弥补历年所留的亏损。(3)提取法定公积金。(4)提取任意公积金。(5)向股东分配股利。36.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1)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诉讼的方式,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并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的作用。37.法定资本制下的资本三原则及其含义★★(1)资本确定原则: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发行完毕,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38.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认购章程规定的出资。(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39.公司增资的法定程序★★(1)由股东会对增资作出特别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增资则需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2)公司应当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股东认缴出资的条款。(3)公司增资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40.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公司的出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自然人;(2)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的仅仅是股权;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在投入企业后仍然可以直接支配,自主决定如何使用。(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4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我国《公司法》仅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进行规范。这两种公司的共同特点是:依法从事营利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有限责任公司也具有许多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1)人资两合性(2)封闭性(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4)设立程序简单(5)组织设置灵活4/13 (6)公司与股东的直接关联程度高42.股东资格的丧失途径★★(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43.我国公司债的转让规则★★(1)关于公司债的转让场所。转让公司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2)关于公司债的转让价格。公司债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约定;(3)关于公司债的转让方式。记名公司债背书转让,不记名公司债交付转让。44.特别清算的特征★★★(1)须经公司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依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2)法院直接加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3)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4)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5)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专门规定的特别程序及普通清算程序。4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的几种主要情形★★(1)该外国公司出于调整经营策略或调整内部机构的需要而主动撤销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2)因该外国公司本身解散而导致其分支机构的撤销;(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无故歇业而被撤销。46.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5/13 47.股份有限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48.股份发行的原则★★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1)公平原则,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同种性质的股份时所提供的条件、价格完全相同,不因认股人的不同而设置差异的原则。(2)公正原则,是指申请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发起人,依法应当受到政府的公正对待。49.股份基本特点★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5/13 50.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常被简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除具有公司人格独立、股东责任有限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性质的资合性;(2)股东人数的开放性;(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4)股份形式的证券性。51.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1)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2)投资主体的单一性。(3)股权的国有性。(4)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52.我国《公司法》一人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一人有限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股东的唯一性;(2)股东出资的单一性;(3)设立条件的特殊性;(4)运营要求的严格性;(5)一人有限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互换的可能。53.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程序★★(1)股东会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4)申请登记。54.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2)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相结合原则。(3)保护职工利益原则。55.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份有限公司仅有合并与分立,可以异议股东保护)(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 ★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56.公司普通清算的程序★★(1)成立清算组。公司宣布解散后,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并确定清算组成员。(2)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有两项内容。一是清算组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二是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4)按法定顺序分配公司财产。6/13 (5)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6)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57.公司自愿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58.公司合并的概念、分类和法律后果★★★★(1)概念: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2)分类: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两种方式。(3)法律后果:公司合并必然导致合并一方或双方公司的解散,被解散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受。59.公司股东的经营管理权★★(1)表决权;(2)知情权;(3)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4)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5)提案权与质询权;(6)司法解散请求权。60.公司债的法律特征★★(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2)公司债是以公司债券这种要式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的。(3)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61.公司派生分立★★★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即派生分立或存续分立。派生分立后,虽然原来的公司继续存在,但已经不是原来的公司。随着新公司的成立,其注册资本、公司总资产、股东人数、组织机构均可能发生变化。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新分立的公司必须办理设立登记。62.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13 63.《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案权的主要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然,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64.股份转让应遵循特殊规则★★★(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7/13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4)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65.公司债与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1)债权主体不同。(2)债权凭证不同。(3)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66.破产债权的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受理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67.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的主要区别★★★(1)权利的依附程序不同:无记名股的权利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持有股票者即享有股东权,而记名股的权利并不全依附于股票之上,股票实际持有人若非股票上载明之人,则无资格行使股东权。(2)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无记名股的转让只需交付股票,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记名股的转让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之上,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3)安全性不同:记名股比无记名股更安全。68.股份持有人与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股份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财产关系、经营管理关系;而债券持有人与公司是债权债务关系;(2)权利内容不同:股份持有人享有财产权、经营决策权;债券持有人享有按期收回本息权;(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股份持有人可以用货币、法律允许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获得股权;债券持有人仅限于金钱给付;(4)持有物发行时间上的差异:股票在成立先后发行均可;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69.公司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意义★★一方面,市场风险使得公司盈亏难以预测。而一旦出现亏损,不仅会影响公司下一轮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及公司的信誉,还会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带来损失。建立了公积金制度后,可以将公司丰年的盈余留作储备,用以弥补亏损年份的空缺,从而达到充实公司资本、增强公司信用的目的,并进而降低或避免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必要的公积金储备有利于公司抓住市场机遇,公司要求长远发展,用公积金追加投资无疑是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的最佳途径。 70.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区别★★★(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并非一个概念。二者虽然都是对公司拥有控制力,但是实8/13 际控制人并非是公司的股东,他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才取得实际支配公司的权力;而控股股东一定是公司的股东。71.破产撤销权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72.破产无效行为的含义及适用情形★★(1)含义:破产无效行为是民法上无效行为制度的延伸,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被确认为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2)适用情形: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73.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1)成立的基础不同:前者是公司章程,后者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2)法律地位不同:前者是法人企业,后者是自然人企业。(3)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资本的联合,后者是人的联合。(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前者承担有限责任,后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4.公司发起人的含义及其必备要件★★★公司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创办人。(3次)其必备要件是:(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75.表决权回避制度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上的体现★★★表决权回避,是指当股东(大)会表决的议题与某一股东或某些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能以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的制度。其实质是一定情况下的限制和剥夺控股股东的表决权,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上的体现有:(1)股东会就拟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作决议时,拟被担保股东不得参加该决议的表决;(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制度的要求。9/13 76.股东财产权的内容★★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77.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4)司法介入性。78.公司集团的概公司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公司集团是一个结合概念,9/13 念及法律特征★★★它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仅仅是表明众多公司之间具有的一种特殊关系。法律特征:(1)公司集团不是独立法人;(2)公司集团是若干独立公司基于持股或合同形成的联合。79.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1)含义: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2)该制度旨在使董(监)事会中权力达到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作用。80.股票的特征★★(1)股票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2)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4)股票是一种无限期证券。81.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前一顺序的债权受偿后,没有剩余财产的,后一顺序的债权不能受偿,破产程序也就此宣告终结。82.公司法的精髓★★(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83.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种过程。而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创立行为,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果;(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虽然完成全部设立行为,但在未取得政府许可,发给营业执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3)行为主体不同。公司设立行为的实质是民事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行为和行政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 84.股东资格的限制★★★一、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1)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2)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二、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10/13 (1)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2)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85.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的含义并分析其利弊★★★★(1)买壳上市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然后对其注入资产,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2)造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3)买壳上市实际上是上市公司国际并购的一种形式,其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能在很短的时间实现企业上市的目的。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如可供选择的境外上市公司壳资源非常有限,收购的代价高昂,失败风险很大;(4)与买壳上市相比,造壳上市的成本和风险都相对较低,但缺点是从公司的设立到上市,其经过的时间相对较长。(5)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虽然形式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将国内资产通过境外壳公司实现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资的目的。与直接上市相比,间接上市的好处是可以避开国内有关法律的限制和复杂的审批程序,又可以避开股市所在地法律对外来公司严格的条件限制,因而上市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此外,在境外注册的公司适用外国的会计和审计标准,容易获得境外证券市场的认可。86.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行为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87.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其在经营管理公司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具体而言,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2)不得利用职务获取非法利益;(3)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4)未经公司同意时的竞业禁止;(5)限制自我交易行为;(6)禁止篡夺公司机会等。11/13 88.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而向侵权者提起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权益遭受他人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诉讼目的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其自身的利益;而股东派生诉讼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2)原告地位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享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诉权;而在派生诉讼中,11/13 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归属于公司。(3)被告不同。直接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公司;而派生诉讼的被告范围可以是侵害公司权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第三人等主体。(4)诉讼后果的直接承受主体不同。直接诉讼的胜、败诉结果都由原告股东直接承担;而派生诉讼的胜、败诉结果都由公司承担,原告股东只能间接分担(分享)诉讼后果。89.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①两者都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②都具有流通性。(2)区别:①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权的投资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公司股份持有者是公司股东。②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权利是按期收回本息,与公司经营状况无关;而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享有股东权,包括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③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而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法律允许的实物、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④发行时间上的差异: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而不能在公司成立前发行;而股票既可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行,也可在公司成立后发行。90.股东大会的决议种类及效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1)普通决议:是指决定公司普通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2)特别决议:是指决定公司重要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对“特别事项”的范围及绝对多数的数量要求是不同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91.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1)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控股股东的意志实质上成为了公司的意志,中小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无足轻重,因此需要对控股股东课以特别的义务和责任。(2)从法理层面看,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是对公司的支配力和影响力,基于权力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律机理,需要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为了追求实质正义。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对其加以特殊保护符合法律实现实质公平的理念。(3)从民商法层面看,对控股股东课以特别义务符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要求。(4)从公司法理层面看,对控股股东课以特别义务符合公司的运作机理。12/13 (5)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92.我国公司债的发行条件★★一、积极要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消极要件:12/13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93.公司形式变更的特点与功能★★公司形式变更的特点:(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2)变更形式的自主性;(3)程序法定性。公司变更具的功能:(1)公司维持;(2)营业持续;(3)程序简化;(4)成本降低。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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