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版》课件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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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用益物权及特许物权重点知识1.用益物权:概念、特征2.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3.特许物权:概念、性质、法律地位4.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具体内容

1引读案例大凉煤矿与油米塘煤矿的矿井相邻,多次发生矿界纠纷,经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了矿界。油米塘煤矿认为自己并未越界,长期在大凉煤矿的矿界内开采,越界开采量为183796.52吨,价值为1662万元。大凉煤矿诉请法院确认油米塘煤矿侵权,判决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八章用益物权及特许物权

2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意义用益物权的概念和地位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的社会意义1.用益物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2.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不动产的需求3.用益物权有利于实现物的最高价值的利用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4.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

3用益物权的体系和一般规则用益物权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的缺陷及原因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1.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2.行使用益物权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3.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4.用益财产被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4第二节特许物权概述特许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特许物权的概念特许物权的意义特许物权的特征1.特许物权的标的是自然资源而不是土地本身2.特许物权的权利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取得和开发行为3.特许物权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4.特许物权的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5.特许物权的设定目的具有一定的公法意义

5特许物权的性质和地位特许物权的性质1.否定说2.肯定说3.特许物权的性质为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准物权特许物权在法律上的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特许性的权利因涉及政府许可等公法行为,一般由公法调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进行规范。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特许性的权利不存在单独立法问题,并不区分其公法、私法的性质,而是同其他法律一样,在判例法或成文法上作出调整

6第三节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1.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特许物权2.海域使用权的特征(1)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海域。(2)海域使用权是国家对海域所有权派生的物权(3)海域使用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海域使用权的效力1.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2.海域使用权人的义务

7采矿权采矿权的概念采矿权的具体规则1.采矿权的取得须经行政许可2.采矿权是有偿取得的私权利,应当缴纳有关费用3.采矿权的权利人有权开采矿产品并获得所有权4.采矿权的行使须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管5.采矿权流转须受适当限制

8取水权取水权的概念和特征1.取水权的概念取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特许物权2.取水权的法律特征(1)取水权派生于国家拥有的水资源所有权(2)取水权的获得须经国家行政许可(3)取水权的客体是水资源取水权的取得取水权的内容1.取水权人的权利2.取水权人的义务

9渔业权渔业权概述1.渔业权的概念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捕捞水生动植物的特许物权。2.渔业权的法律特征(1)渔业权的客体是特定水域中的水产生物资源(2)渔业权在权利构成上具有复合性(3)渔业权的取得方式是特定行政部门的许可(4)渔业权的效力依据不同的权利内容而不同3.不同种类的渔业权的区别和联系

10养殖权1.养殖权的概念2.养殖权物权化的意义3.养殖权的具体规则(1)养殖权须经行政许可,并且辅以物权登记手续依法取得(2)养殖权作为物权,受期限限制(3)养殖权须在特定的水域行使,进行养殖经营(4)养殖权可以依法转让(5)养殖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义务

11捕捞权1.捕捞权的概念捕捞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经批准获得的,在我国管辖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海域内从事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活动的特许物权2.捕捞权与养殖权的区别(1)二者的权利客体不同(2)二者的立法价值取向不同(3)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4)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12问题与思考1.案例思考油米塘煤矿长期在大凉煤矿的矿界内开采,造成了大凉煤矿的财产利益损失。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油米塘煤矿越界开采行为侵害的是大凉煤矿享有的何种权利?(2)采矿权作为特许物权,与典型的用益物权有何联系与区别?(3)对采矿权等特许物权应当怎样进行保护?2.重点问题(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应当怎样理解?(2)《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是怎样规定的?(3)特许物权是何种性质的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4)特许物权有哪些种类?具体内容是什么?

13参考分析意见在本案中,大凉山煤矿与油米沟煤矿的矿井相邻,都是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得许可的矿产经营者,依法享有采矿权,是合法的采矿权人,享有采矿的权利,负有相应的义务。这种权利的性质属于特许物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采矿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所属的矿山进行开采,是合法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应当看到的是,一方面,特许物权具有物权性,是基于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而取得的物权,具有一定的用益物权性质,特许物权本身也是对土地上的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权利行使实际上也直接涉及到传统民法所指向的不动产,这一点也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另一方面,特许物权又不完全等同于用益物权,而是一种准物权或者类物权,其理由是,特许物权的目的不在于占有土地上的自然资源,而仅在于对其行使某种开发性的行为,因而物权法最基本的占有和归属规则在特许物权上无法得以实现;如果就将特许物权的性质界定为一种纯粹的用益物权,那么其客体就很难统一和确定。因此,我国《物权法》将特许物权作为用益物权对待,并非等同于用益物权。

14依照《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受法律保护。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权之后,应当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开采范围进行开采,不能越界开采。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尽管都是合法的采矿权人,但多次发生矿界纠纷,争执不下。行政主管部门介入纠纷,对双方划定的矿界进行勘查,确定了各自的矿界。双方应当按照重新划定的矿界进行开采。油米沟煤矿无视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效力,不承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矿界,继续按照自己对矿界的理解,长期在大凉山煤矿的矿界内开采,造成了大凉山煤矿的巨大经济损失。油米沟煤矿长期越界开采,侵害了大凉山煤矿的采矿权,权利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三章的规定,请求保护自己享有的特许物权。

15问题与思考3.考研题(1)用益物权的关系(2)特许物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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