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描述:《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为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二、补偿断面布设原则(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补偿断面分类:A类为入京杭运河、古运河、长江等重要水体和清水廊道的控制断面;B类为城区重要水体、内河的控制断面。(二)兼顾实际、易于实施优先选择
2、河流较宽、水量较大、流向相对稳定的河流设立补偿断面。市环保局可根据方案执行情况及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调整和扩大补偿断面范围。(三)明确责任、便于考核—5—优先选择水质污染责任明确,流向相对稳定的现有国控、省控断面作为补偿断面。水质补偿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地表水环境区划要求等设定,市环保局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域调整、污染治理经济成本等,对考核断面、考核因子、水质目标、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进行实时调整。三、考核因子、水质目标及补偿方式(一)考核因子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为水质考核因子。(二)水质目
3、标以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及扬州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水十条”中没有明确目标的断面,以扬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20年水质目标为准。(三)补偿方式入京杭运河、古运河、长江等重要水体和清水廊道的控制断面(A类):正常流向情况下,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断面所在地补偿市财政。反向流向时不予补偿。城区重要水体、内河的控制断面(B类):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断面所在地补偿市财政。不考虑水流流向,在严重枯水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补偿。若补偿断面处于县(市、区)、功能区界河,按流域范围内的责任主体及分摊比例确定断面补偿资金。四、组织方式
4、、监测时间与频次(一)组织方式—5—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监测工作。市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采样监测等工作。(二)监测时间与频次市环保局委托的检测机构每月开展4次监测,分别在当月每周一、周二两天内完成,有监测条件的地区(功能区)可安排同步监测。五、补偿标准及资金核算方法(一)补偿标准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由断面所在地补偿市财政。断面水质浓度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单次补偿基数为1.25万元;断面水质浓度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单次补偿基数为2.5万元;断面水质浓度超标1倍以上的,
5、单次补偿基数为5万元。补偿标准施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单次补偿标准分别调整为2.5万元、5万元、10万元。(二)核算方法补偿资金按月核算,以市环保局组织监测及核定的水质、流向监测结果为依据,当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以各超标考核因子浓度“超标倍数×补偿基数”核算补偿资金。—5—补偿断面单次监测某因子超标补偿资金=该因子浓度超标倍数×单次补偿基数;补偿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所有因子当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补偿断面年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若补偿断面受到清淤改造工程施工等影
6、响,暂时无法实施水质监测时,由市环保局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或同意暂停补偿监测;若补偿断面所处水体两侧断流、较长时期不能恢复监测的,市环保局可视该地区排污汇流走向的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临时加设替代断面继续开展补偿监测;若因流动污染源等原因造成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由市环保局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六、监测数据核定水质监测由市环保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和同步监测的地区(功能区)监测站的监测结果共同核定。流向监测原则上以联合监测期间现场共同认定的结果为准。每月月底前,由市环保局对各补偿断面上月补偿资金进行核算,并通报各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环保局。各地
7、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环保局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在收到地方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于调查复核后20个工作日提出最终核定意见。七、资金的解缴—5—补偿资金按年解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核缴年度。次年1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核定补偿资金总金额,下达缴款通知。各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在收到缴款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指定的缴款账户缴纳补偿资金。八、资金的使用区域补偿资金,须全部用于本地区水环境治理、水质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相关工作,不得
8、挪作他用。具体参照《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扬州市城区河道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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