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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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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创造使用“恶意讨薪”式词汇近几年,冒出了一个“恶意讨薪”的词语,这里“恶意讨薪”实际上讨的是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它应该是主动发放的,而不应该是讨的,这是个常识,是个基本的规则。特别是农民工辛辛苦苦工作到最后,却拿不到工资,如果没有恶意欠薪,如果有路可走,如果农民工能及时拿到工资,谁愿意去采用不当方式。所以使用“恶意讨薪”这个词存在如下不当:一、“恶意讨薪”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背。这些年来,从建筑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到刑法中设立罪名“恶意欠薪罪”,到司法部开通“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再到国务院颁布我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家明确要实现违法欠薪“两清零”目标,都旨在为农民工等群体讨薪提供强力保障。而“恶意讨薪”内嵌的贬抑性色彩,跟国家政策法规对合法讨薪行为的“撑腰”姿态未免有些不同调。一些地方还出台规定“禁止恶意讨薪”,正是由于这个词语的出现,就导致了农民工讨薪的难度越来越大,因为谁都不想背上“恶意讨薪”这个罪名。二、“恶意”和“讨薪”组合搭配,
1法律概念上的“恶意”,在合同法领域与诉讼概念范畴,无论是“恶意串通”还是“提起恶意诉讼”,恶意都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却故意捏造假象、会对他人正当权益造成非法侵害的行为。正因如此,“恶意”和“讨薪”的组合搭配不妥,因为讨薪者的“薪”是客观存在的,且其行为是基于“恶意欠薪”才出现,有“恶意欠薪”,就不能对等的有“恶意讨薪”,所以就算讨薪在行为上有不当,也不能反推出其主观上有“恶意”。如果我们欣然接受了“恶意讨薪”,我们就会忘了,背后那一个“恶意欠薪”的人。三、“恶意讨薪”属于被动的行为不当,是对讨薪行为的负面性评价,也很难为公众情绪所接受。讨薪往往是欠薪的“树”上结出的“果”,先有欠薪,后有讨薪,在此类纠纷中,欠薪者与讨薪者的博弈经常是强弱立判。所以“讨薪”基于的是正当的当然权利,是基于被“恶意欠薪”所发生,是相对方恶意造成的。从人们认知中欠钱还钱,也是天经地义的事,给讨薪扣上恶意的帽子,人民群众从情绪上都是反感的。也因如此,公众倾向于给予讨薪行为更多理解与包容,对带有主观恶意的欠薪不给行为零容忍。四、借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讨要工程款不属于讨薪行为,不能简单的冠于“恶意讨薪”。有些单位和个人利用政府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视,借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讨要工程款,组织农民工采取爬
2塔吊、拉横幅、围堵政府部门等极端行为,工程款不是薪金,所以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讨要工程款”。所以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严格区分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谨慎创造使用相关词汇。没有了恶意欠薪,讨薪才会成为历史!讨薪本就是底层民众的无奈之举,如果再冠以“恶意”,他们去哪里说理?所以当政者的文案应该慎之又慎!不能随意给弱势群体冠之恶名!讨薪的根源是欠薪,治理欠薪才是正确的方向,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所以,对于“恶意讨薪”的使用提出如下建议:一、严格区分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讨要行为,对于农民工讨薪中出现不当行为,建议使用“非正当方式讨薪”这一词句,对于借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行为建议使用“恶意讨要工程款”这一词句。二、加强沟通对接,加大对恶意欠薪的打击力度。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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