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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系统制度汇编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实行局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审批工作制度。第二章 主要内容第二条 实行“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后,主要负责同志仍对本局的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服务)采购和审批(执法)事项负总责,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变;分管负责同志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分管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管;分管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管理制度,主动向班子集体和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一)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
1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财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集体决策制度。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分管负责同志在限额范围内直接审批。超过限额的开支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分管负责同志签批,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定期检查监督。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处置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财务审核提交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的开支使用和资产处置。单位的财务费用支出情况要接受集体监督,财务运行情况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人事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人事工作。健全人事工作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涉及人员录用、人员调动、干部推荐、干部任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负责同志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三)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
2确定一名或若干名分管领导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涉及工程项目的决策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工程款的使用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执行。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由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提出支付计划,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再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主要负责同志定期检查监督;大额支付、追加支出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相应程序签批。分管负责同志应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四)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物资(服务)采购确定一名或若干名分管领导负责物资(服务)采购工作。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服务),必须按规定经班子集体研究后,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对其他小额度的物资(服务)采购,由单位相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提出计划,分管负责同志审批或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五)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审批事项确定一名或若干名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工作。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审批的具体业务操作。
3第三章 工作要求第三条 实行“五不直接分管”制度是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程序严密、科学分权、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主要负责同志及班子其他成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理解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切实负起监管、分管责任。全局干部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好这项制度。第四条 主要负责同志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首要责任,加强对班子成员分管工作的监管,防止权力失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正确规范行使职权,主动向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用权。第五条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度。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时,主要负责同志不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应当在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再发表结论性意见。第六条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对“五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我局“五不直接分管”制度执行情况接受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4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市商务局主要领导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和带头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省、市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由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由“一把手”负责召集并主持。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一把手”应待其他班子成员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方可发表个人意见。第三条 “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的原则:
5(一)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原则。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二) 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第四条 “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一) 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二) “一把手”或者主持联席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三) 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第五条 “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第六条 对未执行“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事项,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6第七条 “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第八条 “一把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一) 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的;(二)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程序进行决策的;(三) 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市商务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局党组决策行为,强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范围第二条 重大决策包括:
7(一)商务工作长远规划、年度全面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问题;(二)机构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三)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四)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第三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一)权限内干部职务职级任免和调整;(二)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三)后备干部人选推荐;(四)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一)商务项目的申报、资金分配等;(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四)其它重大项目。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包括:单次超两万元(含两万元)的支出项目。第三章 决策形式及程序
8第六条 重大决策。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党组书记、局长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领导干部的任免,必须遵循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呈报备案、办理任免手续等程序规定。第八条 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第九条 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单位拟定支出计划报告,经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根据政府有关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局党组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和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在局机关党总支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局办公室不得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不得拨款报帐,并必须纠正。
9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 局机关党总支负责对“三重一大”所规定事项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党组会汇报,必要时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二)擅自改变局党组集体决定或不按局党组集体做出的决定执行的;(三)擅自泄露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四)弄虚作假,骗取局党组集体做出决定的。 市商务局党组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局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形成团结、务实、高效的领导集体,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本党组议事制度。第二章 议事范围第二条
10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议精神及其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第三条 分析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上级对我局工作指示执行的完成情况,及时做出决策和工作部署。第四条 决定向上级请示的重大事项和要求。第五条 决定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动事项;审定本单位年度考核评先选优结果。第六条 讨论职权范围内党纪政纪处分问题。第七条 研究讨论其他需经局党组决定的事项。第三章 议事原则第八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全局利益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保证政令畅通。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国家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关系。第九条
11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局党组内部人人平等,党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坚决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人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能搞个人说了算,也不能搞极端民主化。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坚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果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断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在进行表决。第十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事项。党组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和支持,加强团结协作,对分管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敢于负责,根据集体的决定独立负责处理。第四章 议事纪律第十一条 对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或各行其是,如有不同意见,或因工作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必须按组织原则反映,或向党组书记建议召开有关会议决定。在集体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要坚决执行原决定。第十二条 对于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决定人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12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的情况应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如因泄漏造成重大影响,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议事程序第十四条 确定议题。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议定,机关党总支提前通知各党组成员,以做好议事准备。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会议确定后,由机关党总支根据党组书记指示发会议通知,并告知党组会议议题。会前由机关党总支将出席、请假人员报告党组书记。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党组会议的记录由机关党总支派专人负责。使用专项记录本,及时整理、妥善保管。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推荐、提名干部,决定人事任免、评先选优、人员调动和其他重大事件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应到齐,紧急情况下应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13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研究与决策,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加强统一领导,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协作的有机结合;加强各分管工作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特制定此制度。第二章 会议形式第二条 局长办公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负责召集和主持。第三条 会议组成人员由局长、副局长组成。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扩大到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局领导参加。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主要研究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重要事项,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办公室负责人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和会议记录。第五条 局长办公会原则每月召开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第三章 会议组织第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局长提出,各位副局长提出上会的议题需先征求局长同意后,再列入会议议程。第七条
14局长办公会议程由局办公室提前通知局领导和有关参会人员,议题承办部门应提前准备有关资料和内容。第四章 议事范围和内容第八条 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省商务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第九条 研究决定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等重要事项、重要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及相关的业务工作。第十条 研究报请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 研究全市招商引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的重要问题。第十二条 通报和研究阶段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年度工作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研究和安排下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措施。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年度预算安排,研究决定大额经费使用的安排事项。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任务指标及有关专项工作督导和考核事项。第十五条 研究决定各类重要的表彰奖励事项。第十六条 研究决定以局名义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第十七条 研究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研究决定有关单位重要的请示事项。
15第十九条 研究其他需经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第五章 会议要求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局领导,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科室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办公室请假,办公室报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安排其他同志参加会议。第二十一条 对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和做出的决策,每个领导应立足大局,统一思想,相互配合,抓好落实。主办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要求完成任务,分管领导及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第二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随意透露、扩散会议内容。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商务局对下属事业单位“一把手”进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6为了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监督,增强事业单位“一把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不断规范自身言行,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忠于职守,自觉履行职责,提高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的能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加强“一把手”的监督,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一把手”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提高事业单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二、监督范围本办法所称“一把手”,是指商务局下属事业单位一把手,即商务信息中心、流通业发展服务中心、招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三、监督内容对下属事业单位“一把手”的监督,主要包括政治纪律、财务纪律、人事纪律、重大决策、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一)政治纪律方面。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党性原则,服从全局利益,保持政令畅通。
17(二)财务纪律方面。严格遵守财务法规和制度。“一把手”不能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项目,不直接签报财务开支票据,如因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职数、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无法执行不分管财务制度的,需由事业单位一把手签批后,报局机关财务审核。(三)人事纪律方面。自觉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规定程序和标准选拔任用和调配干部,自觉带头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四)廉洁自律方面。严格规范八小时之外“生活圈”、“社交圈”行为,带头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管好下属,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人,自觉抵制贪腐行为,切实做到清正廉洁。(五)重大决策方面。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的原则,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重要项目,干部的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并按规定办理。“一把手”不事先定调子,不事先表态。四、监督方式(一)自我监督
18加强自身学习。在新的形势下,事业单位“一把手”首先要紧紧围绕党中央,省、市及局机关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切实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自觉接受廉政教育,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和拒腐防变能力。平时认真作好个人读书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完成上级安排的学习内容,并保存资料备查。坚持“一把手”述职述廉制度。即事业单位“一把手”每半年向上级分管领导或局领导班子汇报一次思想作风状况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年终向局领导班子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如实报告本人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自身廉洁等情况,同时汇报材料要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属事业单位“一把手”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每年及时、如实地向局党组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个人及子女婚丧嫁娶事宜办理情况,配偶子女从事经商办企业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情况,以及按规定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坚持廉政承诺制度。每年初就如何搞好个人廉洁自律写出书面承诺书交本单位、局机关,年终进行述职述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上级领导和组织监督
19实行谈话诫勉制度。由局分管领导或局领导班子与下属事业单位“一把手”定期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针对“一把手”在思想、工作和生活、以及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对存在的缺点和苗头及时地给予提醒、警示、告诫、劝勉,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实行任期经济审计制度。由局领导班子安排局财务室对事业单位“一把手”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任中、离任全程审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将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收入、廉政承诺、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果、年度考核、诫勉谈话记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受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材料纳入廉政档案,并上报局机关党总支备案,作为下属事业单位“一把手”提拔、任用、交流的重要依据。(三)社会监督执行社会公开监督制度。由本单位或局机关设立公开举报专线电话和举报箱,鼓励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举报“一把手”的来信来电应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并向局党组汇报。坚持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对办公内容、办公程序、办公依据、办事结果、财务状况公开,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四)新闻和舆论监督事业单位“一把手”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增强舆论监督的效果,支持新闻舆论对一些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做到监督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20五、纪律要求事业单位“一把手”在本单位起着坚持正确方向的导向作用、科学决策的中心作用,团结协调的凝聚作用,勤政廉政的表率作用,即有监督下属干部的责任、又有自觉接受监督、为干部群众作表率的义务。因此在平时的工作和活动中,要主动搞好自我监督,要正确对待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得打击报复。广大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出以公心和善意、积极参与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得借机对其进行诽谤、诬陷。对违反以上纪律的行为,由局党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或按有关规定移交人事、纪检等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市商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21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局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第三条 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第四条 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账、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上报,立卷归档。第六条 出差或因公借款需填写借款审批单,办公室预算审核,分管局长签批后出纳人员方可支付。公出返回后三日内报销,尾欠余款一并结清。第七条 购买办公用品要事先报出计划,经办公室预审,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超两万元(含两万元)需报请局长审定、签批,大宗物品需经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采购的物品必须有税务签章的正规发票,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或附明细单据,否则不能入账。第八条 购买物品和其它需要支付费用在千元以内的款项可支付现金,超出千元(含千元)以上的应由银行转账支付。第九条
22日常办公支出实施“一支笔”签批。由经手人签字,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长签批后方可报账。第十条 招待费支出由经手人签字,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分管财务局长签批后方可报账。第十一条 医药费、养老金、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按统一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对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或按有关规定移交公安、组织、纪检等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市商务局财务管理流程图
23 市商务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2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选人用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市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的通知》《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局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人事科组织实施。第三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坚持严格、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和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择优选用的原则。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及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科级及以下职务(职级)晋升。第二章 晋升职务程序第五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符合《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在规定的职务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六条
25动议。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提拔科级干部工作意见。机关党总支根据三定方案及干部实际配备情况,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提拔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局党组主要领导报告后,根据主要领导意见进行调整,在班子成员中酝酿,在充分发扬民主和沟通协商基础上,形成拟提拔科级干部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第七条 推荐。民主推荐采取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程序:(一)谈话推荐由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二)会议推荐由本单位全体在编在岗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同时开展,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三)向局党组汇报推荐情况;(四)党组会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其中,推荐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人选,由局党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全体干部参加。第八条 考察。(一)发布考察预告(预告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二)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三)查阅考察对象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四)同考察对象面谈;
26(五)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就拟提拔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六)形成考察材料;(七)建立考察文书档案。第九条 决定。向局党组汇报考察情况,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组会议到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一)逐个介绍拟任人选情况;(二)党组成员逐人表态;(三)进行表决。第十条 局党组讨论决定后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印发职务任免文件,履行相关手续。局党组决定干部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方可生效。第三章 晋升职级程序第十二条 动议。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公务员晋升职级工作意见。形成公务员晋升职级工作方案及意向性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核。第十三条
27公务员晋升职级,采取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方式,由局党组负责组织。民主推荐采取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两种形式,民主测评采取会议测评的形式,推荐或测评结果作为确定晋升职级人选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一)谈话调研推荐;(二)会议推荐;(三)分析推荐情况,向局党组汇报;(四)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一)会议测评;(二)分析测评情况,向局党组汇报;(三)确定考察对象。第十六条 考察。(一)发布考察预告(预告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二)考察了解;(三)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四)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派 驻纪检监察组要就拟晋升职级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五)形成考察材料;(六)建立晋升职级考察文书档案。第十七条 晋升职级的公务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晋升决定。
28(一)逐个介绍拟晋升职级人选情况;(二)局党组成员逐人表态;(三)进行表决。第十八条 进行晋升职级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印发晋升职级文件,履行相关手续。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纪律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科级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个人决定任免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9(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对局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选人用人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局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进行诫勉谈话并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经局党组会议决定,当次选拔任用工作中止:
30(一)工作方案未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二)组织推荐未产生有效人选;(三)考察对象在考察预告期内受到举报,经调查属实;(四)考察对象档案不合格;(五)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认为不适合任职;(六)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未决定任职(晋升职级);(七)拟任职(晋升职级)对象在公示期内受到举报,经调查属实;(八)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符合备案条件;(九)按规定应当中止选拔任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市商务局干部选拔任用流程图
31 市商务局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为加强单位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行为,维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的管理。
32第二条 资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制定依据:1、《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四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及其它货币资金。第五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一)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和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和收支账目的会计核算,货币资金的保管和盘点清查,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和审计监督。(二)单位出纳人员需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不得由临时人员担任,并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三)严格印章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33(四)严格履行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程序。按照规定应当由部门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六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一)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不随意开立,不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二)财会部门应当对已开立未使用或长期不使用的账户及时做出销户处理。银行账户销户按规定操作,经过适当授权并正确反映在会计记录中。对已销户的银行账户,应在办理销户后一个月再由经办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向银行核实销户情况,确保销户已得到执行。(三)财会部门应当做好银行账户开户、销户情况的记录。定期与银行核对、确保所记录的银行账户与实际相符。(四)严格银行预留印鉴管理。银行预留印鉴分开由不同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支付预留印鉴。第七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管理。(一)盘点和清查库存现金。
34出纳人员应当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盘点,重点关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告财会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理。(二)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管理。财会部门应按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报告财会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第三章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第八条 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办公用品等物资,房屋、电脑、车辆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第九条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35第十条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等内容。第十一条 由办公室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单位资产内部管理制度;(二)负责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记录、日常保管、清查盘点、统计分析等工作;(三)提供资产增减变动和存量信息,配合财会部门和政府采购部门开展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四)督促业务部门按照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资产,定期检查资产使用情况,得到有效使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工作;(六)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七)定期与财会部门等相关部门核对资产信息,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第十二条 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管理。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报废、报损等处置意向, 由本单位办公室向财会部门提出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于重大的资产处置,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国家有规定的,还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36报批执行后,财会部门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缴存财政局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办公室应当根据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对资产记录进行调整,有关合同和审批文件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办公室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一)办公室建立资产台账,详细登记资产信息。建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目录和卡片等,资产目录列明固定资产编号、名称、种类、所在地点、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年限等内容。资产卡片应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情况、使用地点、责任人、维护情况、增减变动情况等。(二)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办公室应对单位资产每年进行定期盘点,盘点的基准日定于12月31日。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实物资产盘点表,并与资产台账记录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完成后应当形成盘点报告,由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办公室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调整资产帐户。(三)办公室应按季向财会部门报送报表,与财会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定期对账。至少每年核对一次,包括资产台账与财务账相核对,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37第十四条 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办公室负责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资产信息,真实反映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增减变动情况,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 市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图
38 市商务局信访工作制度
39 为切实做好信访工作,使信访工作有章可循、科学合理,依据《信访条例》,特制定以下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 领导职责第一条 局长是商务局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信访工作的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业务内的信访事项,对信访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二条 局班子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做到源头治访。第三条 局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召开信访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第四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要努力把信访矛盾化解在当地,减少越级上访。第五条 重要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认真落实领导包案任务,对越级上访问题、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和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由包案领导牵头搞好调查,研究处理意见,限期解决问题。
40第六条 加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在局办公室内设信访办公室,负责督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结进度,负责领导批示案件的落实,指导办理单位信访案件,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第二章 信访办公室职责第七条 信访办公室是负责商务局信访行政事务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局领导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信息排查调查研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局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局机关其他科室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七、应当就以下事项向局领导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科(室)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八、负责全局信访事项结案卷宗的立卷归档工作。第三章 信访事项办理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解答政策,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41第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局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局有关领导、科(室)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商务政策、法律咨询和举报等事项,由机关业务科室负责解答;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信访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咨询的信访事项,由局信访办公室负责解答。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其他权力机关提出。对信访人已经或者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科(室)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在领导的主持或协调下,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第十四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科(室)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42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由经办科(室)及时将信访事项卷宗送交局信访办公室立卷归档。第四章 职能科(室)信访接待及处理第十八条 信访人直接向局科(室)提出的信访事项,科(室)应当予以登记;对属本科(室)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科(室)提出。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直接转送或交办局职能科(室)信访事项,职能科(室)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材料报告上级部门,并报局信访办公室备案。
43第二十条 局职能科(室)对局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信件,按照信访人提出的请求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书面答复材料,并报局信访办公室。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科(室)协商处理;受理有异议的,由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决定受理科(室)。第五章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由局信访办公室受理、登记并报请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由信访事项涉及科(室)办理;信访事项涉及多科(室)的,由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责落实该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复查、复核工作办结后,由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在3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第二十五条 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对复查、复核工作进行督办。第二十六条 复查、复核工作结束后,经办科(室)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卷宗送交局信访办公室立卷档。
44 市商务局信访工作流程图
45市商务局机关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机关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把有限的工会经费管好、用好,更好地为广大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及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二条 局办公室拨缴的工会活动经费。 第三条 收好工会会员的会费。会员会费按个人每月工资收入总额的0.5%缴纳。如遇调整工资,按实施当月增资补发部分补交0.5%会费。会员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 会费的40%上缴市总工会,会费的60%留机关工会开展活动时使用。 第五条 工会经审委员有责任监督工会会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及审批制度
46 第六条 经费使用必须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把有限的经费用于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职工活动,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提高使用效益。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职工会员开展宣传教育、文娱体育等各类集体活动。 (二)购置文体活动器材及其它必要的活动用品。 (三)其它日常开支:用于对生病住院的职工、产妇、因病或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的慰问,其他临时性开支等。 第七条 经费开支审批管理 (一)集体活动开支审批: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制度。 1、部门工会活动:应根据当年工会工作需要,由活动负责人提交活动计划及经费开支预算,经机关工会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2、上级工会活动:根据上级活动部署,向机关工会主席提交活动计划及经费开支预算,经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开展活动。 集体活动结束后,由活动负责人将活动情况书面总结及相关开支票据交机关工会主席审批。 (二)日常开支审批:10000元以下的日常开支由机关工会主席直接审批;10000元以上的开支,须提交机关工会委员会集体审议。 1、专项经费开支审批:经机关工会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开支预算后,由机关工会主席审批。
472、经费收支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由机关财务委员建立财务的收支账目。所有经费开支的请款、报账等手续须经机关工会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工会活动,不得将回拨会费变相发给个人。 第四章 其它第九条 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机关工会须向全体会员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在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组织、纪检等部门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局机关工会委员会。 市商务局工会经费管理流程图
48 市商务局党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49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党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二条 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所在党小组,一般不应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第三条 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 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四条 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第三章 党费的使用范围第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具体使用范围是:(一)培训党员。(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50(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第四章 党费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第六条 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一)统一管理。党费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二)专人负责。党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要让原则性强、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三)建立会计专帐。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四)单独立户存放。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党费检查报告制度第七条 建立和实施党费检查报告制度。建立具体的党费检查制度,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检查一次。党组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组要向党员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第八条
51在党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市商务局党费管理流程图
52 市商务局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53 第一条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单位利益,并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机关(单位)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都要通过管理人员。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锁,防止被盗。第三条 实行用印申请制度,用印需由经手人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登记,分管领导签字,较大事项须由主管领导签字。第四条 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一般不得将印章携出机关以外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批准交印章管理人员监护,方可外出使用。第五条 发文需填写发文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因公出差证明或介绍信等用印,由管理印章人员或办公室主任掌握。第六条 禁止在空白信纸或其他无内容的纸张上用印。第七条 职工个人需要出具证明和介绍信的用印,一般情况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特殊情况须经局领导签字批准。第八条
54凡涉及经济合同、承包书等内容担保用印,严加管理。局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必须了解具体内容。否则,不予用印。第九条 对不符合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的用印要求,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坚决拒绝。第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追究相关人员其法律责任。 市商务局公章使用流程图
55 市商务局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56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增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使在岗人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服从领导管理安排,按时到岗,坚持考勤,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有事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第三条 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杜绝出现脱岗、空岗、顶岗、一人多岗等现象,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第四条 妥善保管工具,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将工具私借他人使用或带回家。第五条 聘用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协议。第六条 自觉维护单位形象,讲团结,顾大局,不做有损单位形象的事,如有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立即解除合约报人社局处理。 市商务局公益性岗位管理流程图
57 市商务局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程序,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的预算业务管理。第三条
58预算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 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4、《关于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吉市办发[2014]7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成立由单位领导班子、财会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门履行预算管理职能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1、审定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确定单位预算管理的政策,办法和要求。3、审定年度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4、研究审定单位预算草案,特别是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5、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6、听取预决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督促各业务部门按照进度执行预算并改进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7、审批预算追加调整方案。8、审定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599、其他相关决策事项。第六条 成立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的预算业务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由财务部门代指),履行预算日常管理职能:1、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岗位落实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拟定年度预算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3、组织和指导业务部门开展预算编制工作。4、汇总审核各业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对外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5、组织业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计划对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指标分解、细化调整。6、将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单位预算分解细化后的预算指标报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下达至业务部门。7、跟踪、监控、定期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8、汇总审核各业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预算追加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9、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6010、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相关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决算分析工作,报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对外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11、做好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 以各业务部门为单位成立预算业务管理执行机构(以下以业务部门代指),组织开展本部门或本岗位的预算编制工作,并严格执行审批下达的预算,利用分配到的经济资源开展业务工作,完成工作目标。预算业务管理执行机构主要职能:1、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根据本部门或本岗位的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2、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本部门或本岗位的工作计划对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及相关岗位。3、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4、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工作计划的调整及单位的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5、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和执行监控,及时按要求解决本部门或本岗位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6、执行其他相关任务第八条
61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单位内部跨部门的经济业务及相应的经费支出的指导、审核职能,即业务部门拟提交的预算建议数由归口管理部门先进行审核后,再由财务部门统一进行汇总平衡。(提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如人员经费的预算可确定由人事部门归口管理,政府采购预算可确定采购部门为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 1、负责汇总审核其归口管理业务事项的预算基础资料、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和细化调整数。2、负责归口审核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执行申请和预算追加调整申请。3、对归口管理业务事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4、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九条 预算编制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当年实现收支平衡。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内容、方法、要求部署本单位和所属单位预算编报工作,提出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总体要求。
62(一)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归口管理项目情况,提出分管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业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本部门或本岗位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济活动内容,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合理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二)归口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数,根据业务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及资金额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上报财务部门审核。(三)财务部门对各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是否符合人员定额、实物定额等标准、是否符合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一般性支出等政策要求,是否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目标等合规性要求进行审核,并形成本部门预算草案。(四)财务部门将预算草案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对建设工程、大型修缮、信息化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应按要求对业务事项的目的、方案的可行性、计划的科学性及金额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立项评审。第十一条 经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草案,由财务部门在“一上”阶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同级财政部门在“一下”阶段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下达给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在控制数额度内对需要进行压缩或调整的项目重新细化调整,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形成调整后的预算草案,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将调整后的预算草案在“二上”阶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63第十三条 同级财政部门在人代会召开后30日内批复部门预算。财务部门将同级财政部门在“二下”阶段批复的预算数分解下达给业务部门,明确各项业务工作的预算额度、支出方向和支出标准。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要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改变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项目实施进度及批复的预算,编制本部门的月份资金使用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一)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重点对月份资金使用计划是否在预算指标范围内、是否符合规定的支出标准和支出方向、是否符合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是否提交相应的文件和单据等方面进行审核。(二)财务部门汇总形成单位月份资金使用计划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市领导审批后,每月3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三)业务部门按批准后的用款计划组织经济活动和项目建设,需要办理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的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财务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限额内按单位财务制度的具体规定支付资金。
64第十六条 由于外部环境、国家政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或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增加的支出,应办理预算追加调整。(一) 业务部门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详细说明追加理由、建议方案、调整前后预算指标的比较及所带来的影响等内容,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二)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本着勤俭节约、确保工作需要的原则,认真研究提出意见,经部门预算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分别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市长办公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批。第十七条 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通报各业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通报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对外投资等重大预算项目执行情况。预算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审议预算执行阶段性报告,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五章 决算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和单位实际经济业务进行年终决算,编制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
65第十九条 决算编制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决算编制完成后,应由专人进行审核。重点对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与会计账簿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与财政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供的对账数据是否相符、是否符合报表间、报表内各项目间的逻辑关系。审核人员审核后要进行签字确认。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加强决算分析工作,重点分析业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和实物资产使用情况、各项支出安排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达到既定的效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分析结果报告,报送预算管理委员会,并反馈给各业务部门,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和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第二十一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门根据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和各自的职能分工及项目建设情况,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因素,制定本部门具体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现预算目标的需要测算资金投入、编制预算,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经财务部门审核汇总,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随同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门。第二十三条
66建立预算执行监控机制。财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沟通,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各业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确保业务部门开展各类业务事项均符合预算要求,并依据相关工作计划和定额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第二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预算执行的效果和效率纳入业务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和奖惩范围。财务部门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结果反馈给各业务部门,并按要求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五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业务部门,在以后年度分配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业务部门,应进行整改,并对以后年度的项目立项和预算分配从严把关和控制。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商务局审批回访制度
67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系统审批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企业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务审批回访,是指商务局就商务系统的审批工作,定期征询服务对象意见和建议,以此作为商务行政举报受理和审批管理的补充,使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督更加完善。第三条 实行商务局审批回访,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原则,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教育防范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回访对象:商务局审批事项相关的被服务群众、企业。 第五条 回访方式:采取电话回访、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回访,进一步了解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 第六条 回访要求:审批回访由机关党总支负责。审批科室、经办人要按月将当月的审批清单及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抄送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总支按照审批进度及时进行回访,于每月末将回访结果报送局领导班子。第七条 回访内容:
681.对审批工作人员在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依法行政等方面是否满意;2.审批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3.其它需要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八条 机关党总支要建立回访台账,做好回访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存档,重大事项应立即上报。 第九条 回访服务对象对审批行为反映不满意的,相关科室和人员对不满意的原因应进行分析,属自身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要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要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定期汇总、整理,及时反馈、反映,积极改进服务。对于回访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组织等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局领导班子负责对相关科室、人员审批回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商务局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
69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租赁和使用,保障公务正常开展、有序运行,根据省市公务用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租赁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统一管理、安全规范、厉行节约、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租赁范围 第三条 具体范围包括: (一)接待上级机关超五人以上的调研考察组、外省兄弟单位来白调研学习和相关外事活动; (二)代表市委、市政府接待大型经贸考察团队等; (三)局机关人员集体参加扶贫等公益活动; (四)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其他公共交通无法保障的公务活动。 第三章 租赁管理第四条 局机关公务用车租赁工作由局办公室统筹,主要包括租赁公司选定、价格核定、审批派车、安全管理等。第五条 车辆租赁采用社会化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市场调查、竞争性谈判、价格比选、择优选择、集中采购等方式。
70 第六条 租赁合同需明确租赁方式(包括司机、加油、过路等费用的明确)、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支付结算、安全保障等内容。因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用车期间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和时间,确因工作需要改变的,需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情况,待租赁完成后补办变更手续。 第八条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安全交通法,文明行驶、安全行驶,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 租赁车辆标准 第九条 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情况,分别选择相应车型: (一)3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租赁轿车; (二)4人(含)以上、5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租赁商务车; (三)6人以上的公务活动根据人数情况租赁相应的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 第十条 所租车辆不得高于国家公务用车规定的标准,原则上不租用越野车等豪华车辆。 第十一条 外事活动或其它对租赁车型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1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 公务结束后,由租赁公司提供正规发票和双方确认的《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由办公室履行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 在公务用车租赁过程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商务局公务用车租赁流程图
72 市商务局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接待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73第二条 公务接待原则:严格执行上级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在公务接待工作中做到勤俭节约、体现特色、有利公务,建立公务接待报批制度,先审批、后接待,及时按财务制度报账。第三条 管理职责: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第四条 接待范围:上级主管部门来我局检查、指导、调研和有投资意向的客商,系统内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副局长以上带队联系工作的方予以接待。第五条 接待标准:严格按标准接待,符合接待对象的,可按规定宴请一次,原则接待标准每人每餐150元。来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高规格接待或由市领导陪餐接待的,接待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接待工作必须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和用餐标准,由办公室负责陪同人员的通知,用餐标准按级别进行控制。进餐时如需用酒水等,尽量选本地产品,以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第七条 应遵守“申请、审批、执行”的程序。各科室凡工作需要接待,事先需填写“接待申请表”,由办公室同意后,再填写“接待审批表”报办公室核实后呈分管局长审批,方能接待。特殊情况请于2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否则自负。第八条
74在公务接待过程中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市商务局公务接待申请表 市商务局公务接待审批表 市商务局公务接待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接待对象情况被接待单位 事由 带队人员姓名 职务 随同人员 接待情况接待科室 申请人 申请次数 陪餐人员 办公室 分管局长 局长
75意 见意 见签批 市商务局公务接待审批表 单位 : 接待对象情况被接待单 位 领队职级 随行人数 来事由 在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接待情况接待时间 经办人 陪餐人员 费用 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小写:¥
76合计审核意见 分管局长意 见 局长签批 市商务局公务接待流程图
77 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出差管理办法
7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节约经费开支,加强政风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差,是指我局工作人员赴国内市(区)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以及外县(区)参加公务活动。第四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严格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第二章 出差审批第六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按照出差审批权限办理出差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第七条 我局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填写《商务局国内出差审批单》,并明确出差的内容、时间、人数等,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审批单》作为在财务部门借款和报销差旅费的依据。第八条 出差审批权限
79(一)机关各科(室)负责同志出差,需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并报请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批准;机关一般同志出差,需经本科室负责同志同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需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事业单位其他干部出差,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参照机关科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审批程序办理。第九条 因情况特殊无法事先书面报批的,可按出差审批权限先口头向有关领导请示同意,待出差结束后,再补办《出差审批单》。第十条 陪同局领导出差的,由公务活动牵头单位统一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照出差审批权限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我局工作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按照《商务局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第三章 出差纪律第十二条 各科室对赴外地出差调研、参观学习、培训考察要注重实效,能通过电话联系解决的事项,尽量不安排出差。
80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接待,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消费。不得要求接待单位报销机(车、船)票和转嫁应由出差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在出差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商务局出差人员管理流程图
81 市商务局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制度
8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商务厅联合印发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粮[2019]1011号)、《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19]2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外经贸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引进外资,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及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我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以促进全市外经贸水平稳步提升为前提,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统筹使用的原则,合理引导各类企业、单位开展有利于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的活动,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市商务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83(一)征求市级财政部门意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细则或办法,根据资金使用要求,规范管理流程,健全管理机制;(二)参照全省年度工作重点,负责维护项目库,组织市辖区企业、单位开展项目申报,联合市级财政部门对使用项目法资金项目进行初审上报,对使用因素法资金项目,结合省下达资金规模,开展审核、评审、资金分配工作,对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三)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制定本区域绩效目标并开展自评;(四)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五)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具体人员职责分工(一)分管副局长职责:1、负责转批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2、负责听取职能科室提交的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初步意见,对不妥之处进行纠正;3、负责提请党组会议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4、负责对职能科室拟草的相关文件进行审阅、签批;5、负责对职能科室专项资金有关工作进行监督。(二)科室主要负责人职责:
841、负责对工作人员拟草的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进行复核;2、负责对企业、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复审;3、负责同市财政部门衔接项目审核、文件会签、资金拨付等有关工作;4、负责向审计机构交办项目审计事宜;5、负责提交资金分配方案的初稿,并向党组会会议进行说明;6、负责对工作人员专项资金有关工作进行监督。(三)科室工作人员职责;1、负责草拟通知文件,并向市辖各区商务部门落实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工作;2、负责对市辖各区商务部门报送的企业资料进行初审;3、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登录“吉林省商务厅项目库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并对拟申报金额进行核对;4、负责登录“吉林省商务厅项目库管理系统”,对已审核确定的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5、负责起草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报告,并按要求上报省商务厅。第三章 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及流程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分配,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事后奖补、贷款贴息、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外经贸发展。
85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依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经市辖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第八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项目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商务厅。第九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资金分配方案由市商务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会签,联合行文下发至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第十条 本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经市财政局拨付到位后,按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核销,按本部门财务制度进行专项管理,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核分配流程:(一) 项目法资金审核上报流程1、市商务局组织企业、单位登录“吉林省商务厅专项资金项目库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申报项目信息;2、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发通知至市辖区各商务和财政部门;3、市辖区商务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单位上报项目资料并进行初审,联合行文上报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4、市商务局对“吉林省商务厅专项资金项目库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初审;
865、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企业、单位上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二) 因素法资金审核分配流程1、市商务局组织企业、单位登录“吉林省商务厅专项资金项目库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申报项目信息;2、市商务局下发通知至市辖区各商务主管部门;3、市辖区各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单位申报项目资料并进行初审,行文向市商务局报送项目资料;4、市商务局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5、市商务局职能科室依据审计报告,结合资金拨付规模,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并报局党组会会议研究确定;6、市商务局函告市财政局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项目资料,市财政局进行审核;7、市商务局对“吉林省商务厅专项资金项目库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8、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至市辖区各商务和财政部门,通知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879、财政部门资金拨付到位后,市商务局通知项目单位登录“吉林省商务厅专项资金项目库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资金到位情况。第四章 绩效管理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及省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会同市财政局对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按规定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第十三条 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定期采集绩效运用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会同市财政局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相关材料,以备核查。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外经贸专项资金的支持。同一单位在不同部门申报的同一项目,一经查出,将所得资金缴回财政,且三年内不得享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第十八条
88市区两级商务及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本部门使用的资金,部门财务需进行专项管理,必要时可聘请审计机构介入。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执意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四)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五)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六)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89 市商务局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流程图
90 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商油[2019]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审批、监督的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1、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912、是否存在下列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3、商务局的工作人员在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和管理工作中有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现象。三、监督检查方式年检和日常检查、临时抽查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审批事中监管1、权力行使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商油[2019]13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审批事中操作流程(1)资料核查: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重点对是否符合吉林省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是否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是否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等情况进行核查。
92(2)领导审核:业务职能科室对核查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3)核准决定: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3、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意见。 (二)经营事中监管1、权力行使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商油[2019]13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监管方式(1)日常巡查:将不定期开展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巡查工作,并对每次巡查情况做好登记记录。(2)定期监管:相关职能科室结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工作,定期对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检查。(3)临时抽查:相关职能科室将按照工作需求,对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临时抽查监管。(4)危险隐患及时监管:相关职能科室将按照实际情况,对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危险隐患及时监管。(5)双随机检查:相关职能科室按照年度双随机任务,对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检查。
93(三)事后监督1、权力行使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商油[2019]13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违法处罚相关职能科室对事中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自行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查处主要流程事中检查发现(或举报)、现场勘查记录、立案、当事人(或证人)询问记录、处罚审批、告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执行。五、监督检查程序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4、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5、督促落实整改;6、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
941、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商务局责令停业整改,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严重者吊销其批准证书。2、对事中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自行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现象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商务局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查流程图
95 市商务局成品油监督检查流程图
96 市商务局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设立资格认定
97审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规定,结合商务局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管理职责,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设立资格认定审查,特制定此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资格认定的初审办理。第三条 由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管理科负责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设立资格认定的初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场体系建设管理科提出初审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向省商务厅提交正式申请。第四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98第五条 接到企业初审申请之后,负责科室应依法依规,严格地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进行勘察。确保企业符合设立标准后,出具资格初审报告,协助企业进行省级审批。第六条 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场地、设备等不符合设立资格标准,需要驳回企业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在初审过程中,负责审查人员要公平、公正地展开审查,不得背公徇私,不得吃拿卡要。如若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纪律要求严肃处理。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市商务局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设立资格认定审查流程图
99 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工作制度
100为客观真实反映全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依据吉林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开发组〔2019〕1号),特制定此制度:一、考评对象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镇赉经济开发区、通榆经济开发区、大安经济开发区、洮南经济开发区、洮北经济开发区二、考评内容经济类开发区主要包括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管理一大类一级指标,41项二级指标。(一)产业发展。含16项指标,主要反映开发区总体发展水平、利用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二)科技创新。含6项指标,主要反映开发区科技投入、科技平台、科技资源、科研能力及人才供应水平等情况;(三)区域带动。含8项指标,主要考核开发区辐射带动示范作用的发挥,并同步反映各开发区对所在地实体经济的贡献度与支撑度;(四)生态环保。含4项指标,主要反映生态环境建设、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方面情况;(五)行政管理。含7项指标,主要反映政府行政效率、规划管理水平,引导开发区发投资者满意度为核心,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
101查干浩特旅游开发区重点考评旅游收入、入境旅游人数、国内旅游人数、地方级税收收入、实际利用域外资金等5项指标考评指标详见附件:《国家级开发区及综合加工类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文化旅游类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三、方法程序(一)开展考评工作。按照省商务厅工作安排,组织各开发区收集相关信息,整理考评资料。(二)审核考评资料。各开发区所有考评指标均须由当地相关部门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三)审核考评数据。组织各开发区登录“吉林省开发区信息管理系统”,将已由当地相关部门确认的数据录入考评系统,并提交省商务厅。(四)报送考评材料。收集各开发区考评资料,报送至省商务厅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四、工作要求(一)严格审核。要对所有开发区的考评资料严格审核,考核评价的数据须与所附审核材料一致。没有加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公章的考评数据无效。(二)认真装订。各开发区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应按规范要求上报、收集、装订,并与要求的结构、基本格式一致;各开发区不得提供伪造资料、无效资料、过期资料。
102(三)按时报送。按照省商务厅工作安排,及时将各开发区考评材料报送至省商务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由省商务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终审。五、惩处措施(一)开发区考评工作要在省商务厅指导下,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展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要增强考核评价工作责任意识,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追责。附件:《国家级开发区及综合加工类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文化旅游类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国家级开发区及综合加工类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代码权重二级指标数据确认总分1000
103产业发展(500)C140规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各地统计部门C235三产营业收入各地统计部门C320进口总额各地商务部门C420出口总额各地商务部门C550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级财政收入各地财政部门C650地方级税收收入各地税务部门C730实际使用外资各地商务部门C830实际使用内资各地商务部门C960当年项目建设投资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C1035固定资产投资各地统计部门C1120主导产业(行业)集中度
104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C1220土地开发利用率自然资源部门C1320区内企业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C1425世界500强上榜企业直接投资企业数各地商务部门C1520上市公司数量各地金融管理部门C1625期末区内从业人数各地人社部门科技创新(145)K12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各地统计部门K220孵化器数量各地科技部门K315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各地人社部门K420高新技术企业数各地科技部门K530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105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K640技术研发实力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区域带动(130)Q120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地方贡献率各地统计部门Q220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级财政收入地方贡献率各地财政部门Q320地方级税收收入地方贡献率各地税务部门Q415实际使用外资地方贡献率各地商务部门Q510实际使用内资地方贡献率各地商务部门Q615与省级或以上开发区合作共建的园区个数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Q715与其他地区合作共建的园区个数(经市级或以上政府认同的跨地区合作园区)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Q815国际合作园区个数
106各地商务部门生态环保(170)S140单位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各地统计部门S240单位规上工业增加值水耗各地统计部门(或水利部门)S350工业企业污染排放达标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S440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管理(55)X15开发区是否纳入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各地自然资源部门X25开发区各类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各地自然资源部门X35开发区是否定期进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各地自然资源部门X410管委会是否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X510
107管委会委托专业招商机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X610管委会为区内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数额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X710(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是否在线审批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加分项J1软环境建设按照软环境考核结果加分。软环境办(或省商务厅)J2非公党建按照按照中共吉林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考核结果加分。组织部门减分项J3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按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J4管委会是否单独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专门内设机构
108安全生产管理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减分项J5统计工作包括开发区管委会没有行之有效的统计制度;数据收集渠道不通畅,分工不明确,没有原始记录;统计机构和人员不稳定;统计报表完成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情况不符合要求等,给予减分。商务部门附件2 文化旅游类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代码权重指标名称单位数据确认总分500 150旅游收入万元各地旅游部门250旅游收入增长率%各地旅游部门340入境旅游人数人各地旅游部门440入境旅游人数增长率%各地旅游部门540国内旅游人数万人各地旅游部门640国内旅游人数增长率%各地旅游部门
109770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级财政收入亿元各地财政部门870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级财政收入增长率%各地财政部门950实际利用域外资金亿元各地商务部门1050实际利用域外资金增长率%各地商务部门 市商务局开发区综合考评流程图
110 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1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认真查处违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提升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水平,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廉洁从政风险防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市商务局全体干部职工。第三条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领导机制。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局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关党总支,具体负责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情况综合等。第二章 预防措施第四条 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岗位制定防控措施,从加强教育、明晰职责、规范流程、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督、后期处置相结合的防范措施。(一)前期预防措施。加强流程控制,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确保“事事有监督,人人受制约”。加强廉政风险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有关制度和典型案例,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112(二)中期内控措施。主要通过日常考核、工作督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工作人员日常行为、制度机制落实情况和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事中控制,同时在监督过程中对廉政风险点进行再梳理、再排查,不断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后期处置措施。对发现的线索或苗头性问题,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手段,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展。对已经造成违法违纪违规的事实,及时整改纠正,坚决依照法纪规定处理,发挥惩治工作的震慑作用。要将处理结果纳入廉政学习内容,做好警示教育工作。第三章 责任追究第五条 违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预防和惩处并举,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在职权职能方面1、在招商、商贸流通、外贸进出口及成品油行业管理等职权方面,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等;2、因工作中存在态度不端正、工作效率低下、服务水平差等现象导致管理不善,行业混乱;3、收受回扣、好处费等非法利益,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在财务资金管理方面
1131.坐收坐支、截留收入不入账,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违规报销;2.违规拨付资金,虚列开支;3.违规使用项目资金,未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或者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4.变相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变相开支资金;5.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三)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1、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推荐和确定考察人选;2、隐瞒干部考察情况,更改伪造干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3、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4、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不如实报告;5、在干部考察征求意见中,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意见,不如实向上级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不如实反映考察对象廉洁情况,造成个别干部带“病”上岗等。(四)其他方面1、因工作作风不实,服务态度恶劣,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等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
1142、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隐瞒不报,逾期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3、因所办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依法确认或认定显失公正的;4、因其它过错而应当追究责任的。第七条 凡工作人员能及时发现其过错,并能主动纠正,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第八条 对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举报的问题,经查处属实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市纪委处理。第九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惩处的调查、处理、上报等工作。第十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实施及时预警,避免廉政风险演化为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行为。第十一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提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年终不能评为先进或优秀。第四章 检查考核第十二条 日常督查。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
115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范围,每年对局属各科室(单位)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考核,分析廉政风险形势,督促各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加强有效监控。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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