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的保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21世纪保险学精算学系列教材海上保险刘玮编著南开大学出版社南开大学出版社天津
1目录1目录总序前言第一篇对海上保险的基本认识第一章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3第一节对海上保险概念的理解………………………………………………3第二节对海上保险概念的综合认识…………………………………………6第二章海上保险的产生……………………………………………………14第一节海上贸易的产生和发展………………………………………………14第二节海上运输业的产生和发展……………………………………………16第三节海上保险的萌芽………………………………………………………20第三章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形成………………………………………23第一节海上保险制度的雏形阶段……………………………………………23第二节海上保险制度的形成阶段……………………………………………25第三节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确立……………………………………………30第四章海上保险的实践空间………………………………………………35第一节南开大学出版社海上保险的生存与发展空间…………………………………………35第二节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实践……………………………………………37第三节海上保险与国际航运实践……………………………………………42
22海上保险第二篇海上保险运行基础第五章海上保险的特性和基础……………………………………………53第一节海上保险的国际特性…………………………………………………53第二节海上保险的本质特性——损失赔偿性质……………………………56第三节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基础……………………………………………64第四节海上保险的最大诚信基础……………………………………………69第六章海上保险承保范围…………………………………………………83第一节海上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83第二节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94第三节海上保险承保的损失………………………………………………105第七章海上保险合同的形成与运行……………………………………128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构成要素…………………………………128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分类及合同形式……………………………………140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形成与合同履行…………………………………149第四节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理赔中的运用………………………………153第五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57第八章海上保险法………………………………………………………168第一节海上保险法的产生和发展…………………………………………168第二节海上保险法的法律渊源……………………………………………172第三节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体系………………………176第四节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法律条款…………………………………179南开大学出版社第三篇海上保险险种与保险条款第九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191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191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5第三节英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21
3目录3第四节中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比…………………………………240第十章国际航行船舶保险………………………………………………246第一节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246第二节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条款……………………………………………250第三节英国伦敦协会船舶保险条款………………………………………273第四节中英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条款对比…………………………………291第五节国际船舶保险条款…………………………………………………298第十一章保障与赔偿保险………………………………………………308第一节保障与赔偿保险概述………………………………………………308第二节船东保赔协会概述…………………………………………………310第三节我国的船东互保协会保障与赔偿保险条款………………………317第四篇海上保险业务经营第十二章海上保险经营概述……………………………………………335第一节海上保险经营方式及特点…………………………………………335第二节海上保险业务拓展…………………………………………………341第十三章海上保险的承保与理赔实务…………………………………346第一节海上保险业务的投保与承保实务…………………………………346第二节海上保险索赔与理赔实务…………………………………………360第三节海上保险经纪人制度………………………………………………385第十四章海上保险再保险经营………………………………………395第一节海上保险再保险的概念及特点……………………………………395第二节海上保险再保险合同的订立………………………………………398第三节南开大学出版社海上保险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403第四节海上保险再保险业务规划…………………………………………406
44海上保险第五篇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第十五章世界海上保险市场概述………………………………………415第一节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的概念与分类…………………………………415第二节国别海上保险市场发展概况………………………………………420第三节欧盟海上保险市场…………………………………………………426第十六章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创新…………………………431第一节海上保险基本原则的完善与创新…………………………………431第二节世界保险市场海上保险业务活动的发展与创新…………………435第三节世界保险市场海上保险经营活动的创新…………………………438第十七章海上保险活动的全球化与自由化…………………………444第一节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保险自由化发展趋势…………………………444第二节海上保险活动的国际化运作………………………………………448参考文献………………………………………………………………………453南开大学出版社
5第一篇对海上保险的基本认识南开大学出版社
6第一章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3第一章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学习目的通过对海上保险基本概念展开的讨论和概括总结,帮助学生很快进入五彩斑斓、多彩多姿的海上保险世界,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和了解海上保险基本内涵、原理、业务实践、市场发展的兴趣。第一节对海上保险概念的理解说到海上保险,人们可能会在脑子里浮现出:波涛汹涌的大海、海上航行着的船舶和船上的旅客或装载的货物、海上的沉船灾难……每当一艘船只出航,它定会牵连到一些人,一些在为它的海上航行安全而担心的人。在这些人当中,有船东、有货主、有旅客的家属或亲属。一旦船舶在海上出事,或者一旦船上的货物或旅客在海上运输中遭遇海难或其他不幸,这些人面临的将是经济损失或丧失亲人的精神痛苦或兼而有之。那么,海上保险自然应当是为海上出现的这些风险或灾难保险的。有这么多人关心着在海上航行的船舶、船上的旅客及船上装载的货物,就应该有相应的保险来替这些担心的人分忧。而“相应的保险”应该包括船舶保险、货物保险、海上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一、普通意义上的海上保险概念海上保险通常被称为“水险”,是专门对国际海上运输中的财产因其在海上运输可能遭遇的危险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利益南开大学出版社损失和责任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根据概念,海上保险服务的领域应该是国际海上贸易和航运。海上保险保障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表现出来:海上保险服务或保障的对象:主要涉及用于国际海上运输工具的所有
74海上保险者和管理者、从事海上贸易的进出口商人、为国际海上运输提供相关运输服务和管理的其他人。海上保险保障的财产(保险标的):主要涉及用于国际海上运输的船舶、船上载运的货物、基于被运输货物而产生的相关经济利益或责任损失。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主要涉及货物从出口方被运到进口方所在地的整个运输过程中船舶和货物有可能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风险。所谓整个运输过程,在海上保险产生和发展初期,主要是指海上运输阶段。随着海上贸易和海上运输业的发展,特别是海上资源开发业的发展,作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最为古老的海上保险活动,其保障内容也随之有了以下几种明显的变化:承保标的范围的扩大:海上保险保障的财产(保险标的)的种类已由传统意义上的船舶、货物、运费、责任等,逐步扩展到建造中的船舶、海上作业、海上资源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财产、责任和利益等。承保风险的扩大:海上保险所承保的风险,特别是为国际运输中的货物承担的风险,也不仅限于原先的海上固有的危险,还包括与航海贸易有关的衔接海上运输的内河、陆上以及航空运输的危险和各种联运工具引起的责任,即包括整个海上运输过程、必要的陆地或内河运输的衔接段、装货港和卸货港(包括必需的中转港)等运输环节有可能遇到的风险。二、将海上保险看成是一项商务活动从海上保险活动本身表现出的特征来看,它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属于商事(或称商务)活动范畴内的一项活动,也是一项经济活动。如果从这个角度去看海上保险的话,对海上保险概念的界定,则侧重于经营内容和经营效果,即海上保险是一种以经营海上运输财产、相关利益或责任风险等保险标的形成的相应保险产品为主要内容,并通过该经营活动获得利润,保持良好的偿付能力状况的活动(或业务)。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公司通常为财产保险公司,而需求海上风险保障的投保群体主要是商业企业。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传统海上保险活动只限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产品与船舶南开大学出版社保险产品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随着海上贸易活动和海上运输业的发展,特别是海上资源开发业的发展,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海上保险业务经营也随之有所扩展。到目前为止,现代海上保险业务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8第一章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5船舶保险;运费保险;集装箱保险;租船人责任、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及船舶经营管理人责任保险;保障赔偿责任保险;海上石油勘探与开发保险;上述保险的再保险业务等。从上述海上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来看,海上保险是损失补偿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畴。但是,由于海上保险业务本身与其他损失补偿性质的财产保险相比具有独特性,而且在业务内容、经营形式等方面都具有鲜明的个性,其业务规模也远远超出一般的财产保险业务。因此,从整个保险市场上的活动分工来看,通常将海上保险列为与一般(普通)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同一级别的保险业务类型。也就是说,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主要业务种类(或子市场)包括普通保险市场、人寿保险市场、意外伤害保险市场及水险市场。三、将海上保险看成是一种法律行为从海上保险活动的内在属性及其实践途径来看,海上保险是一种法律活动。具体而言,海上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必须通过订立及履行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才能实现海上保险业务经营的目的和对投保群体的损失补偿效果的法律活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是:海上保险是合同法律行为,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诺,当被保险人遭遇海上损失及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时,依据约定的条款和补偿数额,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美国的法律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是: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所有处在海上危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承担赔偿的合同。我国关于海上保险的定义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以下简称《海商法》。该法将海上保险定义为一种合同,即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南开大学出版社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以上对海上保险的定义,虽然在表述上有所差别,但其实质是一致的,即都把海上保险从合同法律关系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如果从法律角度认识海上保险的话,海上保险实质上就是一种合同法律行为,海上保险必须通过订立
96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必须在严格遵守约定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各自的目标和利益。因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海上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海上保险业务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海上保险活动的形成及全过程,是建立在海上保险产品经营者与海上保险产品需求者之间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而且,海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所约定的所有事项,并使其成就。第二节对海上保险概念的综合认识学习海上保险,应从认识和把握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入手,了解海上保险这一事物的不同侧面及其反映出来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沿着一条既定的和系统的思路逐步了解海上保险的全貌。本节内容的编排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将对海上保险概念的不同解释进行综合归纳,为海上保险的初学者尽可能直观地且相对容易地认识和理解海上保险的基本内涵及其蕴藏的原理、性质、特征和主要内容起到引导作用。认识和学习海上保险,应该试图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去看它,去了解不同角度或层面所揭示的海上保险的内涵、特点和基本内容。本教材以此为出发点,将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置于更宽泛的平台,让学生对海上保险的概念和基本内容能得到更丰富和立体的认识。因此,本教材对海上保险概念的界定是建立在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的认识和理解基础之上的。一、从不同层面认识海上保险如果将海上保险放到保险市场上,基于海上保险业务,就会产生产品经营者(海上保险人)、产品消费者(被保险人)、为海上保险经营和消费的服务者(海上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以及对海上保险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的机构等多个主体和层面,如有体现横向关系的保险供给者与需求者的各自利益实现及保险中介服务层面,有体现纵向关系的监管与被监管层面等。(一)保险供给者与需求南开大学出版社者的各自利益实现从海上保险供给与需求层面看,海上保险就是一种交易行为,交易双方需要订立和履行海上保险合同,通过海上风险和损失的转移及对应的成本支付,一方面,使海上保险产品的需求者解除了由于海上风险有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使海上保险产品供给者通过合理而稳健的风险经营,
10第一章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7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从这一层面认识海上保险,就必须进一步学习和掌握海上保险合同原理、海上保险的承保内容、海上保险的承保与经营风险的管理等方面。(二)保险中介服务层面在实践中,海上保险市场上很大比例的业务是通过保险中介来完成的。从保险中介服务层面看,海上保险就是众多保险业务中的一种,被作为一个保险产品来看待。因为帮助促成保险产品买卖的中介人主要有两种,一是保险代理人,二是保险经纪人。前者是将海上保险视为其代理的保险公司经营的一个险种;后者则将海上保险视为一种海上风险保障产品,是从事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领域的企业或个人需要购买的保险产品。因此,保险经纪人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为自己的客户去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海上保险产品,如何与海上保险承保人洽谈合适的承保条件、价格和相关条款。基于这样的认识,作为为海上保险人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的保险代理人,就会试图向上述对海上保险产品有需求的人宣传和推销海上保险;而作为为有可能会面临海上风险和损失的人提供风险管理咨询和选择海上保险产品的保险经纪人,则会针对自身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向这些需要进行海上风险转移的群体开展保险经纪服务业务。因此,从这一层面认识海上保险,就必须进一步学习和掌握海上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制度、海上保险代理和经纪业务的内容与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知识。(三)监管与被监管层面从监管与被监管层面看,海上保险既是一项保险业务,又是一种保险产品,也是基于海上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消费形成的海上保险市场。保险监管者主要是对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进行监控,具体监管保险市场主体从事保险活动的能力和市场秩序。基于这样的目的,监管者对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侧重于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规范性和偿付能力,涉及监管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与实力的维系及市场活动的规范性等方面。因此,从这一层面认识海上保险,就必须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保险监管的基本原理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监管等内容。二、从不同角度认识海上保险南开大学出版社如果从海上保险内在的和反映出的功能与特性来分析,我们对海上保险的认识又会是多角度的。本书认为,由于海上保险是为海上运输中的财产提供海上风险保障和损失补偿的活动,是通过承担海上风险及进行科学的风险经营管理并实现利润的经济活动,是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的活动,是通
118海上保险过海上风险保障行为,使经济和生产等活动能够正常和顺利进行的保障活动,是对社会风险进行管理的活动。因此,对海上保险基本概念的认识和理解,也必须分别从上述多个角度进行。在此基础上,就能够明确:如果将海上保险作为一门保险专业课程或必备的保险业务知识,其所学的内容到底应该包括什么?到底应学哪些知识?(一)从经济学角度认识海上保险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海上保险的定义更多强调的是产品供给和需求关系,侧重的是基于海上保险产品的供给和需求而产生的保险经济补偿关系。海上保险经济补偿关系就是通过集合多数危险单位,使风险事故和损失能够依过去的经验进行预测,筹集保险费作为风险损失补偿的储备金,对海上危险事故发生导致的海上损失用保险储备金提供适当补偿来实现的。基于这样的概念,海上保险的内容应涉及海上保险的经济属性、海上保险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特性、海上保险市场供需结构变化、海上保险产品的功能和特性、海上保险的风险转嫁和损失补偿的运行原理及其功能实现、海上保险与分配、海上保险与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等内容。(二)从法学角度认识海上保险从法学角度出发,海上保险的定义更多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侧重的是基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及其履行在海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从该角度对海上保险进行定义,应体现的内容是:海上保险是指需求海上保险风险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向经营海上保险风险保障产品的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经海上保险人对申请项目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核保,对于可以接受的风险表示同意承保,并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数量的风险转移成本(保险费)的行为。为了使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能够得以实现,双方必须基于上述事实并就有关内容达成一致,通过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据(保险单)证明在双方之间存在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基于这样的概念,海上保险的内容涉及海上保险合同基本原理,包括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形成过程、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类型、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海上保险合同对于海上风险提供风险保障和损失补偿的具体内容)、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等内容。南开大学出版社(三)从经营管理学角度认识海上保险从经营管理学角度出发,海上保险的定义更多强调的是海上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实践,侧重的是基于海上保险产品开发与经营而引发的一系列经营管理实践活动。具体涉及海上保险产品的开发与设计、海上保险业务的市场开拓、
12第一章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9海上保险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海上保险索赔与理赔活动、海上保险再保险经营活动、海上保险人的风险管理活动、海上保险人的投资和管理等活动。基于这样的概念,海上保险的内容涉及海上保险产品及其开发原理和技术、海上保险营销与管理、海上保险承保原理与实践操作、海上保险风险经营、海上保险理赔处理、海上保险再保险原理和实践操作、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与管理等内容。(四)本教材对海上保险基本概念的界定本教材认为,学习海上保险,必须在海上保险制度本身及国际海上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形成的理论架构下,尽可能全面而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海上保险基本原理、实践操作和发展创新理念。因此,本教材对海上保险基本概念的界定是综合性的,主要侧重以下几方面:第一,海上保险是为国际贸易、国际航运以及与这两个领域有密切关系的业务操作和经营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Marineinsuranceproduct)。第二,由于海上保险产品经营必须通过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及保证合同的规范履行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海上保险具体表现为海上保险合同(Marineinsurancecontract)。海上保险产品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是通过海上保险人与投保人以依法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由投保人向海上保险人根据其转嫁的海上风险的性质和大小等因素厘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并承担和履行海上保险合同相关义务的法定形式得以确立。当海上保险合同约定的海上保险事故损失发生时,由海上保险人依约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义务。第三,由于海上保险产品由海上保险人设计,并通过通常的产品流通渠道和方式推向市场,因此,海上保险体现为海上保险商务(Marineinsurancebusiness)。海上保险商务具体体现为经营活动,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由海上保险人专门经营海上保险产品的活动。由于海上保险产品的经营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要求海上保险产品的经营人——海上保险人对其承揽的海上保险业务必须进行谨慎选择,包括保障对象的选择和评估、承保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承保的损失索赔勘验与理赔审核以及对其承保的巨大海上风险的再保险人的选择和再保险合同内容的确定等。第四南开大学出版社,海上保险更直接的被视为一种商品(Marineinsurancecommodity),只要是商品,就需要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的充分沟通,才会使产品有成交的可能,即实现海上保险产品的交换。因此,海上保险产品也需要置于能够实现产品交换的地方,才能体现其价值,而供海上保险产品交换的场所就是海上保险市场(Marineinsurancemarket)。由于海上保险产品保障的风险是跨越国界的,海上
1310海上保险保险保障的对象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商务主体,保障的内容——海上保险条款具有国际通用性。因此,海上保险产品交换的场所——海上保险市场也体现为国际性的市场,可以被视为世界性的海上保险市场。(五)本教材涉及的海上保险基本内容本教材章节的设计和各章节内容的确定与安排是根据上述对海上保险基本概念的四个方面的综合理解而展开的,即基于第一方面的认识,产生了本教材的第一篇(对海上保险的基本认识);基于对第二方面的认识,设计和编写了本教材的第二篇(海上保险运行基础)的内容;本教材第三、四两篇(海上保险险种与条款、海上保险业务经营)的内容是基于上述第三方面的认识而展开的;根据上述第四方面的认识,形成了本教材第五篇(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的内容。另外,为帮助读者理清海上保险与相关领域业务操作及法律内容的内在联系和相辅相成的关系特点,体会海上保险业务蕴涵的丰富的理论背景和错综复杂的实务特性,本教材特别在第一篇设置了第四章“海上保险的实践空间”。该章节内容的设计与编写,是以海上保险赖以生存的国际贸易和航运业务实践背景为出发点,通过对海上保险与这两个领域实践操作形成的关系进行的基本描述,揭示国际贸易及国际航运业务对海上保险业务产生的影响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试图展示海上保险理论与实践的综合内涵和外延。小结:对海上保险概念的理解普通意义上的概是专门对国际海上运输中的财产因其在海上运输中可能遭念遇的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将海上保险看成海上保险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活动,也是一项是一项商务活动经济活动海上保险必须通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及履行海上保将海上保险看成是一险合同,才能实现海上保险业务经营的目的和对投保群体种法律行为南开大学出版社的损失补偿效果的法律活动
14第一章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11保险供通过海上保险行为的确立,可以解除海上保险给者与需求方面临的海上风险和损失的担忧需求者层面使海上保险供给者通过合理而稳健的风险经从不营,获得相应的利润同层面认保险代理人:海上保险是其代理的保险公司经保险中识海营的一个险种,需要推销介服务对上保层面险保险经纪人:他们是为从事国际贸易、国际航海运业务的人寻找和洽谈海上保险产品上保保险监险管与被保险监管者主要对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保险概监管层公司的市场准入、偿付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管念面的综经济学强调供给与需求关系,强调海上保险具有的经合从不角度济属性,海上保险体现经济补偿关系认同角识度认法学角强调海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海上保险识海度合同的法律关系:保险费支付与承担风险关系上保险经营管强调海上保险是一项经营管理活动,侧重海上理学角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实践南开大学出版社度
1512海上保险本教材对海上保险基本概念的界定海上保险是为国海上保险表现为合海上保险体现为海上保险是一际贸易、国际航同。海上保险产品所一种商务经营活种商品,需要运及与这两个领提供的风险保障是动。海上保险人交换场所——域业务有密切关通过海上保险人与通过设计保险产海上保险市系的行业提供海被保险人订立和履品并通过流通渠场。体现国际上风险保障的一行海上保险合同得道推向市场,以性:国际海上种保险产品以实现获取利润保险市场本教材设置的海上保险知识内容开篇:对海上原理篇:海险特险种篇:海险经营篇:海上市场篇:世界保险的基本性、承保范围、基本险种与保保险业务经海上保险市认识合同、法律险条款营场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海上货物海上保险世界海上基本概念特性和基运输保险经营概述保险市场础概述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产生承保范围世界海上国际航行承保与理保险市场船舶保险赔实务发展与创现代保险海上保险新制度的形合同的形南开大学出版社成成与运行船东保障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海上保险与赔偿保再保险经活动的全的实践基海上保险险营实务球化、自由础法化
16第一章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13关键词海上保险思考题你对海上保险的初步认识是怎样的?你的认识与本章对海上保险概念的界定是否有偏差?如果有,表现在什么地方?南开大学出版社
1714海上保险第二章海上保险的产生学习目的海上保险是随着海上冒险行业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设置本章内容是为了让学生了解海上保险产生的背景和存在的前提条件,引起学生对海上保险与海上贸易和海上运输存在的密切关系的关注。第一节海上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海上贸易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通过海上运输通道形成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可供交换的剩余产品;二是在各自为阵的社会实体之间进行产品交换。早在古代文明时期,海上贸易便已进行。埃及商人大胆地顺着红海航行到东非,沿着地中海东部海岸航行至黎巴嫩。同样,苏美尔商人顺着波斯湾沿阿拉伯半岛航行,而印度河流域的商人则努力向西行进,其地点可能是波斯湾的巴林群岛。那些既能在陆上、又能在水上生活的克里特岛人是古代伟大的海上贸易者,他们往来于地中海两端,成为这一内海至高无上的主人。海上贸易是随着社会生产和社会分工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但是由于当时自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商品交易的种类和地理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表现为区域性特点,是海上交易(贸易)市场,即当时世界各国间的商品交易通道主要是在海上。在西方,海上贸易的主要范围集中在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南开大学出版社等区域。造船术的发明,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条件。但是,在海上贸易产生初期,效力于海上贸易商人的是简陋的木船,其遭遇海上危险的侵袭最为严重。而且海上贸易商为了完成或实现商品的交换,通常需要自己造船,亲自押运、运送或运回交易的商品,并承担着运输风险。也就是说,最初从事海上贸易活动的
18第二章海上保险的产生15贸易商本身既是买卖商、船东,又是自保风险的人,海上贸易商人集贸易商、航运商和保险商于一身。随着15世纪新航路的开辟和造船业的发展,海上贸易得到长足的发展,范围逐步扩大到大西洋、美洲、印度、中国、南洋群岛等。亚洲和美洲已开始成为欧洲的主要海上贸易市场。一些从未进入欧洲市场的新商品,如烟草、可可、咖啡、茶叶等,都通过海上贸易活动加入到国际商品流通的行列。16~18世纪是封建制度瓦解和资本主义手工工厂大发展时期,手工业的发展为海上贸易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国外市场也不断扩大,为18世纪的工业革命创造了条件。18~19世纪中叶的工业革命,由于建立了大规模的机器工业,使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力迅速提高,社会产品大大增加,为海上贸易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蒸汽机应用于航海运输业、交通工具的不断改进、通讯工具的兴起等因素,大大缩短了国际间的距离。这样,海上贸易不仅具有世界性质,而且在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第一,海上贸易量显著增加。第二,商品结构发生了变化,工业品特别是纺织品贸易迅速发展起来,谷物也成了贸易的对象。第三,贸易方式有了进步,现场看货交易发展成看样品交易,交易所的业务日益频繁并且交易量日益扩大。第四,信贷关系发展起来,各种票据和汇票已经开始广泛使用,如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第五,海上贸易组织专业化,产生了很多为海上贸易服务的专业性组织,如保险、轮船、转运、仓储等公司。第六,各国间的贸易条约发展起来,以调整各国间的贸易、移民和享受待遇等问题。当资本主义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阶段后,海上贸易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第一,海上贸易中的垄断统治,少数富国控制着世界市场和世界贸易,这一点集中表现在垄断组织操纵国际市场价格,进行不等价交换等方面。第二,海上贸易的规模、商品结构和贸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海上贸易的数量有了显著的增加,价值不断增大;工业制成品特别是重工业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提高;在贸易格局上,美德这两个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日益增加。第三,随着陆上的道路、交通工具,以及飞机的发明和商业化使用,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交易活动所采用的运输方式逐南开大学出版社步呈现多样化,陆上运输(陆上贸易)、航空运输(航空贸易)相继发展起来。但是,由于海上运输具有装载量大、通过能力强、运费低廉等特点,海上贸易一直是国与国之间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透过海上贸易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916海上保险第一,在海上贸易产生的同时,造船业和海上运输行为出现了。而且,海上风险与海上贸易同期相伴。第二,从海上贸易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发现一个事实,那就是:哪个国家的造船工业发达,拥有商船的数量和吨位最多,它就能控制东西方的海上贸易,就能称霸海洋,从事海外殖民掠夺。英国造船和航海业产生最早,发展历史最悠久,其世界性的航海活动、海上贸易、海上殖民掠夺最为广泛。同时,英国的海上运输业和海上保险业也最为活跃。第三,尽管海上贸易产生的同时,海上贸易商就已经面临着海上风险和海上损失了。但是,对这种海上风险及造成的海上损失专门由海上贸易商以外的其他人承担的制度——海上保险,却是在海上贸易发展了很长时间后才逐步形成的。本章第三节将专题阐述。第二节海上运输业的产生和发展海上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通过海上航道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简称“海运”。海上运输是海上贸易实现的手段,无论是海上贸易产生初期的海上贸易商自己造船运输,还是发展到现在的海上贸易商与航运商人的分离,通过海道实现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仍然占总贸易量的绝大多数。一、海上运输工具的发展海上运输历史悠久。在科学水平低下、经济不发达的时代,人类海上活动仅以帆船为主要运输工具。其装载能力过小,动力不强,不适于长距离的运输。现代海上运输是在19世纪运输工具得到改进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8世纪末,以蒸汽机的出现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历史上的第一次技术革命,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海上运载工具的船舶,同样受到技术革命的影响。1801年,英国人Syminton以蒸汽机为动力,建成了世界上第一艘轮船“卡洛登达斯号”。1807年,美国人RobertFulton将蒸汽机作为船舶的动力,在哈得逊河上进行了成功的试验性航行,证明了将蒸汽机用于船舶动力的南开大学出版社可行性。从此,蒸汽机船在海上运输中取代了帆船。1840年前后,蒸汽机船第一次成功横渡大西洋,揭开了国际航运史的新篇章。在蒸汽机船时代以后,随着科技的进步,轮船的动力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早期蒸汽机船的结构属于往复式推进机,主要以煤为燃料。由于燃煤消耗量大,
20第二章海上保险的产生17占用大量舱容,这种蒸汽机船逐渐被淘汰。汽轮机以燃油代替燃煤,增加了船的运载能力,但耗油量仍然很大。内燃机船可以大幅度地降低燃料费用,节省舱容,载货能力增强,且续航能力强,因而备受国际航运界的青睐。进入20世纪60年代,核动力又被轮船利用。同时,由于无线电的发明和使用,以及罗盘、指南针和雷达等先进通讯设施在航海上的运用,使海上运输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同时日益专业化的产品需要日趋专业化的船舶。虽然能承裁各类远洋运输的杂货船仍然是最重要的,但近年来为特定贸易建造的船舶已经变得越来越受欢迎。这些船舶包括油轮、超巨型油轮、液化天然气船、大宗汽车运输船、为短程海上运输设计的多功能渡船、能在不同航线运载不同散装货的石油和矿石船、集装箱船、冷藏肉食和水果船以及载驳母船等。随着世界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海上运输的技术发展形成了一种总的趋势,即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的专业化、大型化、高效化以及水运管理和航行安全系统电子化。这一趋势将显著提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率。海上运输工具的发展,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但同时也伴随着海上风险的产生。海上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外在的自然环境和船舶本身的性能、装载量因素等。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海上运输工具的发展,不仅技术在不断改进,而且船舶的运载量也在不断增大,加上自然环境的影响,海上运输风险并没有减少,而是越来越复杂,一旦发生损失,其损失额也越来越巨大。随着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及海上运输市场的繁荣,也使越来越多的人卷入到了海上运输风险当中,即由原来的海上贸易商本人(担心自己的贸易货物或自己造的船只会遭遇海上危险),发展到海上贸易商、船东(担心自己的船只会遭遇海上危险)、船舶管理人、租船人、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等(担心因组织、管理、参与海上运输,会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或产生责任风险等)。二、海运市场及海运立法的发展海运主要有两类:不定期货船和班轮。班轮在预定港口上货,不论是否装满,都按预定时间表启运。海运市场是指国际海上运输服务交易市场。早在18世纪建于伦敦城的波罗的海商业与航运交易所就已经拥有海运市场。早期南开大学出版社海运市场上的海运服务通常为不定期货船运输服务业务,海运市场通过船东的经纪人,为寻找运货的船舶提供了一个向代表运货主的租船代理人承揽运货的场所。代理人和经纪人往往都专营特定的运货、地区和航线,向他们提出任何要求都能得到高效及时的处理。定期货运服务也称班轮货运,运货舱位通常由航运公
2118海上保险司指定的装货经纪人订租。在海运过程中,无论是定期货运还是不定期货运,都离不开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提单。提单是海运货物的主要单证,它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也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和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通常都由承运人提供并签发。提单上除记载运输货物的详细描述以外,还特别包括了约束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明确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19世纪中期,英国商船在世界海运市场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英国商船的发展及海运服务市场的兴旺,归功于相对成熟的英国普通法(CommonLaw)。英国普通法把从事海上杂货运输(也称定期船运输)的船舶所有人视为“公共承运人”(CommonCarrier),把从事租船运输(也称不定期船运输)的船舶所有人视为“私人承运人”(PrivateCarrier)。根据英国普通法,“公共承运人”负有在目的港将货物以装货港收到货物时的相同状态交给收货人的义务。对所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因天灾(ActofGod)、公敌行为(Queen’sEnemies)、货物的潜在缺陷、托运人的过错行为所造成,或属于共同海损损失之外,不论承运人本人、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有无过错,承运人均应负赔偿责任。“私人承运人”对所运货物仅负有尽合理谨慎的义务。与此同时,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允许承运人在提单上列入对货物灭失或损坏免责的条款。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之下,英国商船的海运业务有了更快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世界海运市场的发展。然而,随着海运市场的发展,提单上的免责条款也变得五花八门。这种提单免责条款从18世纪开始出现,到19世纪中期,各商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已经多达几十项,承运人充分利用“合同自由”原则,在提单中尽可能地规定越来越多的免责事项,把承运人收取运费作为一项重要的合同权利,而其承担的义务却微乎其微。这对于收货人的权益无疑是一种损害。这种状况严重妨害了提单的流通作用,银行不愿汇兑,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包括更多的承运人免责事项的提单条款背景下的货物运输风险。对承运人滥用“合同自由”原则的现象,首先通过国内立法进行抑制的是代表货主利益的美国。南开大学出版社美国国会于1893年通过《哈特法》(HarterAct),即《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与财产运输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利的法案》(AnActRelatingtoNavigationofVessels,BillsofLading,andtoCertainObligations,Duties,andRightsinConnectionwiththecarriageofProperty)。它规定了从事美国与外国港
22第二章海上保险的产生19口之间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即承运人对其掌管的货物,应妥善装载、积载、保管、照料和交付,以及谨慎处理使船舶在各方面适航,并能完成预期的航程,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承运人享受的最大限度的免责范围包括船长、船员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海上灾难、公敌、货物本身缺陷、托运人的行为、为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和财产而发生绕航,由此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等。《哈特法》的产生对以后的国际海运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澳大利亚于1904年制定了《海上货物运输法》,新西兰于1908年制定了《航运及海员法》,加拿大于1910年制定了《水上货物运输法》。这些立法都采纳了《哈特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些国家海运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并没有消除承运人滥用“合同自由”原则,扩大免责事项的状况。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制定能被更多的海运国家普遍接受的立法形式——国际公约。由于英联邦一些成员国相继制定国内立法,英国也采取妥协的态度,主张制定统一的国际公约,以维护英国航运的竞争能力,保持英国的世界航运大国的地位。1921年5月,国际法协会下属的海商法委员会(MaritimeLawCommittee)在荷兰的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提单规则,定名为《海牙规则》。后又几经修改,于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有26国代表出席的会议上,以该《海牙规则》为基础,通过了《关于统一提单条款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简称《海牙规则》(HagueRules——H.R.)。《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起正式生效,现有80多个成员国。英国于1924年就将其转化为国内立法,即《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CarriageofGoodsbySeaAct1924——COGSA)。其他一些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仿效英国的做法。我国虽然没有加入该公约,但是,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货物承担的义务、责任和免责等方面的规定,直接采纳了《海牙规则》的一些原则和内容。《海牙规则》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本身存在的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多数国家特别是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本南开大学出版社规则。目前,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存在着两个系列立法:一个是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提出的《维斯比规则》及后来的几次“海牙—维斯比规则”修正案。另一个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属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提出的代表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的《汉堡规则》。这两个系列规则在实际的国际海运业
2320海上保险务中,分别为有关国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三、海上运输的特点海上运输与其他各种运输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运输量大。随着造船技术的日益发展,船舶都朝着大型化方向发展。巨型客轮已超过8万吨,巨型油轮超过50万吨,杂货轮一般也多在5~6吨以上,因此海上运输具有运载量大的优势。2.通过能力强。海上运输是利用天然航道完成的,这些航道四通八达,不像汽车、火车容易受道路或轨道的限制,若遇到政治、贸易以及自然条件变化时,可随时改变,选择最有利的航线。3.运费低廉。海上运输所通过的航道均系天然形成,港口设施一般为政府所建,船舶运载量大,使用时间长,运输里程长,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海运的单位运输成本较低。4.风险较大。船舶航行于海上进行货物运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因此遇险的可能性也大。同时,货物或者船舶发生全损或大额损失的几率也比陆地上大得多。在海上运输产生初期,运输风险是由运输者自己承担的,在长期的实践中为了货主之间的公平产生了共同海损分摊的思想,后来由共同海损演变为船货抵押,最终产生和形成海上保险制度。总之,在海上运输产生初期,运输风险是由运输者自己承担的,直到由共同海损发展为船货抵押,最终产生和形成海上保险制度。随着海上运输工具的发展,海上运输风险并没有减少,而是越来越复杂,船东面临的海上损失不断增加。而且,随着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及海上运输市场的繁荣,也使越来越多的人卷入到了面临海上运输风险的人群当中,即面临海上运输风险的人由原来的海上贸易商本人发展到海上贸易商、船东、船舶管理人、租船人、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等。南开大学出版社第三节海上保险的萌芽海上保险几乎是伴随着海上贸易同步发展起来的。由于当时海上航行技术及造船技术都很落后,所以航海的风险很大。在长期的海上贸易中,逐渐形成了“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损失分摊原则,这一原则成为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萌芽。
24第二章海上保险的产生21共同海损损失分摊是船舶在航海运输途中遇难时适用的一种最有效的损失补偿方法。如果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遇难,致使船舱进水,船舶面临沉没的风险,此时就需要抛弃一部分货物入海,以便减轻船舶负荷,轻载航行。为了避免船货各方的争议,当时的航海商提出了一条大家都遵守的原则,即由船长作出抛货决定,同时规定因抛货而引起的损失由受益的全体船、货各方分摊。这条“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原则于公元前916年由《罗地安海商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该法规定:“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的货物,如果是为了全体利益,其损失应由全体受益方分摊。”其后,《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损失须在船舶得以脱险的情况下,才能分摊损失。可以说,共同海损损失分摊体现了在海上贸易活动中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货主之间的直接分摊经济损失的相互保障思想。而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实质是保险人把具有同类风险的投保人聚合起来,如果一个人发生损失,将由参与投保的具有同类风险的投保人共同分担。这也是一种损失分担机制,海上保险人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他负责聚集资金,管理资金,并用所聚集和管理的资金补偿遭受海上损失的被保险人。其精髓是“一人损失,众为一人”。它是共同海损“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延续和扩充。但“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损失分摊思想又不完全等同于“一人损失,众为一人”的现代海上保险制度思想。主要体现在,现在的“一人损失,众为一人”原则是以风险类别进行广泛的分摊,而共同海损思想局限于具有相同命运的或者有相同遭遇的小集体内进行损失分担,其分摊范围要小得多。现代海上保险保障的同类风险是由许多个具有相同命运或者遭遇的小范围的风险所构成的。因此,共同海损损失分摊制度是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萌芽。小结:海上贸易产生的同时,就伴随着海上风险和损失。也可以说,海上保险几乎是伴随着海上贸易同步发展起来的。海上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促使海上贸易商产生了转嫁海上风险的需求。在产生海上运输的同时,就受海上运输风险的困扰。但是,在海上运输产生初期,运输风险则是由运输者自己承担的,直到由共同海损演南开大学出版社变为船货抵押,才最终产生和形成海上保险制度。由于当时海上航行的技术及造船技术都很落后,所以航海的风险很大。在长期的海上贸易中,逐渐形成了“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损失分摊原则,这一原则成为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萌芽。
2522海上保险关键词海上贸易,海上运输,海上保险的萌芽。思考题1.海上贸易的产生与发展对海上保险的产生有何作用?2.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在海上保险产生过程中的作用如何?3.为什么“共同海损”被认为是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萌芽?南开大学出版社
26第三章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形成23第三章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形成学习目的了解海上保险制度形成的不同阶段及其不同阶段的代表性事件,掌握现代海上保险制度形成的基本特征及内容。第一节海上保险制度的雏形阶段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抵押借款与损失保证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海上保险起源于14世纪。当时,意大利的借贷盛行于各都市,因其条件苛刻,利息惊人,双方都负有很大的风险,盈利与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悬殊,素有冒险借贷之称。海上借贷逐渐传至腓尼基(地中海东岸古国,今黎巴嫩、叙利亚一带)和古希腊船舶与货物的所有者。凡接受资本主的高利贷,当船舶及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即须偿还本金及利息;若中途船货蒙受损失,则可依其受损程度,免除借贷关系中债务的全部或一部分。以船舶为抵押品的借款契约称为船舶抵押契约,以船上货物为抵押品的借款契约称为货物抵押借款契约。其关系如图3-1所示。将船或货作为抵押物船东或货主资本商人(借款人)(放款人)借款南开大学出版社如船货安全抵达,则归还借款如船货遇难,则借款不本利还图3-1海上借贷(冒险借贷)
2724海上保险当货主发生损失时,船货抵押借贷损失将由借贷主给予分摊,但在这里面,借贷主并不是慈善家,他有船或货作抵押,同时通过高额利息的形式从没有受到损失的货主那里得到高额利润,他起到的只是中间人的角色,实际的损失分摊相当于一个货主的损失将由众多的货主分摊,其分摊范围比起共同海损又扩大了一步,延续和体现了损失分摊的思想。而且船货抵押贷款比起共同海损也具有了现代海上保险的最初形式,放款人相当于现在的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保险对象则为船舶或货物。这种借款对放款人来说,要承担航行中的风险,因而利息是很高的,高出普通利息的差额相当于现在的保险费。但是和现代海上保险相比,现代海上保险是用一定额的保险费购买海上风险保障,其保险费是事先确定的,而赔付额是或然性质的,当发生损失时就赔偿,不发生损失时就不赔偿,更体现了海上保险作为商品的商品性和海上保险交易的公平性。但如果把借款方高出普通利息的差额看作是相当于现在的保险费的话,那么船货抵押贷款的保险费也是或然性质的,它的交纳与否还和海上运输事故的发生与否相挂钩,当发生损失时,借款方可以本息都不还,这样就没有体现海上保险作为商品的商品性和海上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只是体现了损失补偿功能。同时,高额的利息率也体现了借贷主的剥削本质。公元前533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法典中肯定了这种借款与损失保证相结合的形式,并规定这种抵押借款的利率为12%,比一般借款利率高出一倍。公元13和14世纪北欧的汉萨同盟对抵押贷款作出了新的规定:除非取得货主的同意,船主进行抵押借款时,只能以其自己的那部分利益为限。由此可见,抵押借款与损失保证具有现代保险的一些基本特征。还有一种方式,称为无偿借贷,又称假装借贷,即在航海之前,由资本主以借款人的名义向贸易商“借入”一笔款,条件是:如果船舶和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资本主就不必偿还“借款”;如果船舶和货物于途中不幸损毁,则资本主须负“偿还”的义务。其关系如图3-2所示。船或货抵押船东或货主资本商人(借款人)(放款人)名义上的借款南开大学出版社如船货安全抵达,则合同取消,如船货遇难,则借款合签订合同时付风险负担费同成立,归还借款图3-2无偿借贷(假装借贷)
28第三章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形成25在这种借款方式下,在双方所鉴订的借贷合同中,并不规定利息条件,只要求贸易商在合同之外另行向资本主支付一笔“危险附加费”,这种无偿借贷方式的产生,是为了规避当时罗马教廷对高利息借贷的监督和限制。第二节海上保险制度的形成阶段一、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不仅是因为船舶抵押贷款这种海上保险的雏形最早起源于意大利,而且更有代表意义和历史意义的是,世界上第一张具有现代海上保险意义和标志的海上保险单就是在意大利诞生的。它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海上保险制度的形成。起初,海上保险是双方的一种口头缔约,到后来才出现了书面合同。目前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也是在意大利发现的,它是1347年10月23日由热亚那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出立的,承保了从热亚那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这张600多年前的保险单至今仍可在热亚那博物馆看到。该保险单规定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则契约无效,若在途中发生损失,则契约有效,由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保险费在契约订立时以定金名义缴付给保险人,但是这张保险单由于没有定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因而还不具备现代保险单的基本形式。到了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在其他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1424年,第一家专业的海上保险公司在热亚那出现。保险业的发展,相应地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保险纠纷,因而保险立法已势在必行。1468年,专门规定法院如何保证保险单实施及防止欺诈的威尼斯法令出现了;1523年,更为完整的佛罗伦萨法令出现,规定了标准保险单的格式。南开大学出版社总之,意大利之所以成为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主要是因为海上保险的业务最先在意大利产生,而且,具有现代海上保险意义和标志的海上保险单在意大利最早出现。
2926海上保险二、英国成为海上保险事业的中心15世纪以后,新航线的开辟使大部分西欧商品不再经过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使英国的对外贸易、殖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为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提供了客观条件。富有经商头脑的意大利伦巴第人后来移居英国,给英国带来了近代海上保险思想,为海上保险的繁荣提供了主观条件。海上运输业和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加上英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英国的海上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健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逐渐发展成为世界海上保险业的中心,对世界海上保险的发展起到了带头和推动的作用。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英国第一家皇家交易所成立,并且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这样为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从而取代了由原伦巴第商人传下来的一日两次在露天广场交易的习惯。1601年,英国女王颁布了英国第一部包括海上保险内容的法律——《议会法》,其中规定在保险商会内设立仲裁法庭,解决海上保险纠纷案件。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大规模的殖民掠夺使英国发展成为占有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殖民帝国,为英国商人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有力的条件。17世纪后半期爆发的两次英荷战争中,英国与荷兰的贸易遭受严重打击,尤其是1693年史密那商船队(SmytnaFleet)全部覆没,英国及荷兰的商人与保险业者损失巨大,加深了人们对海上保险作用的认识。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反复酝酿成立实力较为雄厚的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为发展保险事业进行了组织准备。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并且取得经营的独占权,其他公司或者合伙组织均不得经营海上保险业务。很多学者在其编写的海上保险方面的书籍中都提到了这样一个事实:从1756年至1778年,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收集了大量海上保险案例和国际惯例,为以后产生的英国海上保险方面的立法奠定了基础。如:应世昌编著的《海南开大学出版社上保险学》中的说法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是由英国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利用20余年时间收集整理各国上千个海上保险判例,并在结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起草而成的。”陈欣编著的《保险法》中提到:“18世纪中叶英国首席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对英国保险立法的贡献最大,被人们称为英国
30第三章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形成27保险法之父。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制定正是在13世纪以来各国海上保险的习惯做法的基础上,总结了在此之前的书面海上保险法律法令和两千多件海上保险判例之后才完成的。”李玉泉编写的《保险法》中也提到:“18世纪中叶,由于曼斯菲尔德爵士被任命为上院首席法官,普通法法院对保险合同产生了兴趣。曼斯菲尔德运用商法的一些原则和传统的普通法概念,来解决各种保险争议。1756年曼斯菲尔德开始大量收集欧洲各国的海上保险案例和国际惯例,花了20多年的时间编订了海上保险法草案,为以后的保险立法奠定了基础。”吴焕宁主编的《海商法学》也写道:“18世纪后期,英国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参照商事习惯和各国判例确立了现代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为以后的英国海上保险法奠定了基础。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并制定了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货物的标准保险合同格式(Lloyd’sS.G.Policy)。”台湾的周永堂先生在其《贸易货物保险》中称:“18世纪曼斯菲尔德爵士曾致力于修订一套适用于海上保险契约之法律,在其不断努力下,收集大量已有记录之判例,众所周知之商业及保险业习惯,并经专家鉴定过,复搜求欧洲大陆有关海上保险之法令条例。在其后来之判案中,用以解决为数颇多有关海上保险业务之问题。并为后日修编该项法案提供方法,以判定由于国际性理由在以前无法确定之困扰问题。曼斯菲尔德之判案经后人汇集校订而成为近代海上保险法理学之基础。”汪淮江编著的《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中的提法是:“从1756年至1778年英国首席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开始收集欧洲各国大量的海上保险案例和国际惯例,花了20年时间制定了《海上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海上保险合同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规,为1906年的海上保险立法奠定了基础。”①然而,我国的海上保险前辈郭国汀认为,上述说法是错误的。他认为曼大法官是18世纪中叶人士,他如何可能制定120年后才问世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呢?他认为,该法实际上是由被誉为立法天才的谢尔曼爵士起草的。他一生起草了三部重要的法律,即《汇票法》、《货物买卖法》、《海上保险法》。事实上他早在1894年便已完成了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起草工作。除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以外,如前提及的由伊丽莎白女王参予制定的1601年《议会法》是第一部含有海上保险说明的立法,并创设了一个特别商业南开大学出版社法庭——保险单法院(CourtofpolicyofInsurance)。该法院由一个海事法官、①郭国汀,《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起草者说开去》,2004/1。“老行者之家”网站: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id=2463
3128海上保险伦敦市首席法官、两个民法博士、两个普通法的律师及八名商人组成,其中的任何五个人被授权审理和裁定所有源于伦敦的争议问题。但该专家法庭并未兴旺发达。实际上,当代英美海上保险法起源于惯例,通过案例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现行的法律是由对海上保险单格式化条款的司法解释构成的。英国之所以成为当时的世界海上保险业发展中心,主要归功于英国较完备的海上保险立法和业务规范化操作的环境。除海上保险立法之外,对世界海上保险业最有影响的首推英国劳埃德保险合作社(TheCorporationofLloyd’s)及其曾使用多年的劳氏SG保险单,至今仍在国际海上保险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早在1779年,劳氏SG格式保险单便已由劳氏委员会批准印就,且两百多年来除了开首语之外几乎未变。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出台,更使该标准格式保险单闻名全世界。劳合社的成立,奠定了英国作为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的中心地位。劳合社是一个闻名于世的私人保险组织。它成立迄今已有300余年历史,是国际保险业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保险组织,现在它的业务来源于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占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它的前身是1688年一个名叫埃德华·劳埃德的人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馆,为在竞争中取胜,劳埃德慧眼独具,发现可以利用国外归来的船员经常在咖啡馆歇脚的机会,打听最新的海外新闻,进而将咖啡馆办成一个发布航线消息的中心。由于这里海事消息灵通,每天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利用这一时机,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由他们在便条末尾按顺序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承保金额,直到承保额总数与便条所填保险金额相符为止。为了向顾客提供便利,这家咖啡馆于1696年出版了《劳合新闻》,每周三次,着重报道海事航运消息,并登载有关在劳埃德咖啡馆内进行船舶拍卖的广告。约在1734年,劳埃德咖啡馆又出版了《劳合日报与航运日报》,后改称《劳合日报》,是英国历史上最悠久的报纸之一。随着海上保险的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壮大,影响不断扩大。1871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一项法案《劳合社法》,使它成为一个社团组织——劳合社,授予其法人地位。劳合社向政府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到目前为止,劳合南开大学出版社社的承保人队伍达到14000人。现今其承保范围已不仅是单纯的海上保险,还经营海上保险以外的其他各种业务,它的演变历史可以说是英国海上保险发展的缩影。随着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英国的保险立法也日益完善。1906年英国修
32第三章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形成29订并颁布了《海上保险法》。由于这部法令是参照各国商事习惯和判例制定的,长期以来它对资本主义各国的保险立法有着深刻的影响。另外,伦敦保险协会的保险条款在资本主义世界中也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英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了海上贸易、航运和海上保险业的繁荣和发展,使英国成为世界海上贸易、航运和海上保险事业的中心。三、其他国家海上保险事业的兴起海上保险在意大利兴起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海上保险在欧洲一些临海国家逐渐发展起来。公元15世纪和16世纪,随着新航线的开辟,欧洲商品的贸易范围空前扩大,海上保险业也迅速发展。西班牙、荷兰、法国和德国等国家都有早期海上保险的记载。美国的海上保险起步较晚,当海上保险在欧洲初步发展的时候,北美还是一个原始的部落,直到英法等国的船只登上北美土地,开始殖民活动时,海上保险才开始在这片土地上缓缓孕育。1721年,约翰科普森在费城设立了承保船舶、货物的保险所,成为北美有史以来的第一家海上保险组织。1792年,北美第一家股份保险公司——北美保险公司成立。之后,随着美国的独立以及在政治、经济上的飞速发展,海上保险事业也蓬勃发展起来,在世界海上保险业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我国海上保险步入独立发展的道路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成立。为适应恢复国民经济,保障对外贸易运输的需要,该公司首先开办了火灾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业务。沿海口岸城市的保险分公司,如上海、天津等地还开办了“运输货物保险”、“船员保险”和“船体保险”等海上保险业务,1952年,外商保险公司因业务来源不足而自动撤离出境,从而从根本上结束了帝国主义长达100多年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历史。海上保险业务大部分由国家保险公司经营。1956年,我国私营保险公司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1958年10月,中央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时,保留了以海上保险为主要内容的涉外保险业务。然而,直到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这种海上保险业务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我国的海南开大学出版社上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保费收入大幅度增加,保险种类不断翻新,新的保险公司加入海上保险经营行列,初步形成了国内海上保险市场。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国的海上保险业务逐步进入国际海上保险市场。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对外贸易、国际航运、海上保险业
3330海上保险务得到更充分的发展,海上保险业也更加充分地发挥着海上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更好地为对外开放服务,为我国的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第三节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确立经过萌芽、雏形和形成初期的历史发展阶段,经过长期不断的演进和发展,现代海上保险制度逐步得到确立和发展。现代海上保险制度基本框架所蕴涵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海上风险转移的方法——保险费的预先支付作为转移海上风险应付出的代价海上保险被保险人通过预先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给保险人,将其所面临的海上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这个赔偿是以缴纳保险费为前提的。保险费是海上保险人在收集以往的损失数据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法则和损失概率精算得出的结果。海上保险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有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保险单,并就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害进行损失补偿的义务,保险双方体现着对价关系,在被保险人支付或清偿保险费前,保险人无签发保险单的义务。二、海上风险保障和损失补偿的内容——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海上保险主要承担的标的有:船舶、运输货物、钻井平台、运费和保赔责任等。海上保险承担的危险主要是指因航海而发生的危险或与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海上灾害、火灾、战争、海盗、抢夺、盗窃、被捕、主权者的扣押、限制和扣留、抛弃、船员的不法行为及同类或保险单所特定的其他危险。随着贸易和运输业的发展,特别是海上资源开发的发展,作为古老的海上保险,其内容和形式有了以下几种明显的变化:1南开大学出版社.海上保险的种类已由传统的承保船舶、货物、运输三种逐步扩展到承保建造船舶、海上作业和海上资源开发以及与之有关的财产、责任、利益等。2.海上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不仅限于原先的海上固有的危险,还包括与航海贸易有关的内河、陆上以及航空运输的危险和各种联运工具引起的责任。3.海上保险承保的标的已由物质的财产,逐步扩展到与之有关的非物质的
34第三章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形成31利益、责任等。现在海上保险业务主要包括:(1)货物运输保险;(2)船舶保险;(3)运费保险;(4)保障赔偿责任保险;(5)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三、海上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关系的确定——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现代海上保险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海上保险合同,它是海上保险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它明确了保险的标的、保障的范围以及保险费率的确定,还规定了保险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这种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与航海有关的海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据也是海上保险合同。四、海上保险的损失补偿特性及相关原则的产生现代海上保险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损失补偿性。它的基本内涵是:海上保险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按其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请求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赔付而获得超过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利益。也就是说,海上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合同,是以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遭受海上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为目的的补偿性合同。由于国际海上航运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危险,船东和货主可以将其面临的风险转移出去,在损失发生时从保险人处获取保险赔偿。海上保险的这一损失补偿特性,确立了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即基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补偿性,保险人依合同履行损失补偿义务,是以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和因此导致实际损失为前提。被保险人有损失,就能获得补偿;无损失,就无权请求赔偿,以此防止被保险人为了获得额外利益而引发道德风险,如骗保骗赔、故意损害等。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精神,也是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关于海上保险损失补偿特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书第二篇第五章。为了保证海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基于最好的诚信基础和经济利益订立与履行能够体现损失补偿特性的合同,以及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行,避免和减少保险双方当事人基于保险事故损失赔偿引起的纠纷,在海上保险实践中,还南开大学出版社形成了海上保险合同运行所依赖的基本原则,如最大诚信、保险利益、近因、代位追偿等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由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情况,因保险船舶和
3532海上保险货物远离签订保险合同的所在地,不可能对风险状况有详尽了解,保险人也不可能进行实地察看,而只能依赖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如实告知。因此,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承保,仅依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信息来决定。所以,海上保险合同是否能订立取决于投保人提供的信息,而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能否顺利履行,是否能够达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保障各自的经济利益,主要依赖于投保人的诚实程度。由此形成了当今著名的最大诚信原则,它是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基础。该原则最早见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规定:“海上保险是在最大诚信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根据这样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得有隐瞒、欺骗;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应该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书第二篇第五章。(二)可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是构成保险合同效力的要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1)除本法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2)一个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当他与该航海或处在危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律上或平衡的关系,如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他即能从中获益;如保险财产灭失、受到损害、被滞留或引起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这一规定就是可保利益原则的基本内容,它最早形成于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海上保险,并成为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关于可保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书第二篇第五章。(三)近因原则近因就是指在效果上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所起的作用最直接有力的原因。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多个有可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原因中,哪个是起主要的而且是有效的原因,哪个是对损失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凡是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起主要或关键而且最有效的原因,就是近因。近因的确定是为了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而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承南开大学出版社保责任,判定已确定的近因是否属于承保责任。对于属于承保责任的近因,保险人才依约履行损失补偿义务。确定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近因准则就是近因原则。在实践中,保险人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近因,同时,确定的近因为保险人适用近因原则提供标准。近因原则产生并形成于海上保险。在海
36第三章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形成33上保险实践中,保险人都是运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各种原因,最后找出损失近因的。关于近因原则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书第二篇第七章。(四)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源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它是指保险人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后,依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依法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从代位追偿原则的本质来看,保险人代位追偿是落实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因海上保险的损失补偿特性而产生并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逐步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代位追偿原则更为详细的内容,见本书第二篇第五章。五、海上风险的再转嫁——海上再保险安排海上保险再保险是指对海上运输货物或船舶面临的海上风险直接承保的海上保险人,将其承担不了的一部分海上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转嫁——再保险的行为。由于预约保单或转船等原因,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原保险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即每一船只的每个航次所承保的责任不易掌握,往往发生不可预期的责任累计,而且对所在港口和码头仓库的责任累积也难以预知。而且,海上风险不同于陆上风险,不论是货运险还是船舶险,遭受全损的可能性都比火险要大得多。所以,海上保险人通常都将其承保的一部分海上风险和损失再行投保,即安排再保险,由此,逐步形成了再保险的实践操作方法和规则。再保险本身也因此成为海上保险实践操作中的必要环节。有关海上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操作形成的基本原理、方法和规则,构成了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海上保险再保险安排,在国际范围内分散风险,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和承保能力的增强。小结:抵押借贷与损失保证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意大利作为现代海上保险发源地的主要依据是,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雏形阶段——船货抵押借贷制度产生于意大利;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张南开大学出版社具有现代海上保险意义和标志的海上保险单。意大利商人移居英国的行为给英国带来了近现代海上保险思想。海上贸易和运输业使英国的海上保险市场不断发展,有关海上保险的立法不断得到完善,逐渐使英国发展成为世界海上保险业的中心。
3734海上保险关键词船货抵押借贷,劳合社,现代海上保险制度。思考题1.为什么船货抵押贷款制度被看成是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雏形?2.你能否概述一下现代保险制度是怎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南开大学出版社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