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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责任(二)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责任(二) (二)保险人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和分类 1.赔偿责任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条件 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是为海上航运活动提供保险保障的法律手段,所以,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每个海上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般的情况下,保险人在海上保险格式合同中事先制订赔偿责任条款。当然,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与保险人协商议定特约的赔偿责任条款。但是,当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是必然地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范围的大小决定于下述各个
2、条件: (1)保险人只对海上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并不保障所有危险事故,保险人要根据各种因素和自身经营海上保险的需要,在具体的海上保险合同中确定相应的承保范围。对于保险责任条款载明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除外责任规定的危险和保险责任条款以外的其他危险事故所致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2)保险人只对海上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以海上保险合同为根据的,它仅针对该合同所指向的对象———船舶、货物、运费等保险标的产生作用。因此,海上保险合
3、同的保险标的由于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对于具体海上保险合同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是界定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时间标准。在保险期限有效存在的过程中,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保险期限以外,包括海上保险合同依法失效时或解除后发生的危险事故,保险人概不负责。 (4)保险人只在海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海上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度。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金额
4、范围内,则其损失程度与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成正比,损失越重,赔偿得越多。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也就以保险金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海上损失,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现保险保障的目的。 2.赔偿责任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分类 由于海上航运的广泛性和海上风险的复杂性,被保险人追求保险保障的需求不尽相同,投保的险种险别也有区别,相应地,保险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和范围就不一样。为此,法律对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责任予以分类,分为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特约责任,以利于赔偿责任在海上保险合同
5、中的认定和适用。 (1)基本责任 基本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事先制定的海上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基本责任所涉及的赔偿范围,一般是非个人行为引起的、人类难以防止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至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过错行为所致损害是否属于基本责任,则依法律和有关海上保险险种的条款约定,我国海上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将过失行为列入基本责任。比如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船舶保险条款把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列入全损险的责任范围。而有的保险则将过失行为排除在基本责任之外。比如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
6、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对于被保险标的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同时,我国《海商法》第342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附加责任 附加责任是指保险人在承担主险的基本责任之外,就被保险人加保的附加险约定的附加风险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保险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承担基本责任的同时,对加保的钩损险、锈损险、提货不着险承担相应的附加责任。 由于海上保险中的附加险必须与主险同时承保,不得单独投保,因此保险人承担的附加责任必须附属于主险的基本责任项下,不能独立存在。当然附加责任是针对具体附加险的
7、特定风险来适用的,故不能与基本责任等量齐观。 (3)特约责任 特约责任是指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外另行增加的承保责任。 特约责任往往适用于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或者在现有保险条款中列入除外责任的风险,因被保险人有特殊需要而另行注明的情况,其条件是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可见,特约责任实际上是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扩大,以适应海上保险的客观需要。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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