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 记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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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配合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试行)》等规定,本公司修订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根据注册制相关安排,修订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材料方面的要求;2.修订存托人申请存托服务费代收的方式;3.明确代收存托服务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二、本公司暂不提供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服务,如有变化,另行通知。特此通知。附件: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1—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二○一九年七月三日—2—

2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七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SecuritiesDepository&ClearingCorp.Ltd.ShanghaiBranch—3—

3修订说明更新日期业务名称修订内容1、根据注册制相关安排,修订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材料方面的要求;存托凭证登2、修订存托人申请存托服务费代收的方2019年7月记结算业务式;3、明确代收存托服务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存托凭证登2018年5月首次发布记结算业务—4—

4目录第一章总则..............................................7第二章存托人业务........................................7第一节初始登记业务...................................8第二节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解除限售业务................13第三节公司行为业务..................................13第四节存托人查询业务................................15第五节存托凭证退出登记业务..........................15第三章结算参与人业务...................................16第一节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16第二节结算风险管理..................................17第四章投资者业务.......................................17第一节证券查询业务..................................17第二节证券变更登记业务..............................17第三节协助执行业务..................................18第五章存托服务费代收业务...............................18第一节存托服务费代收和调整申请......................18第二节存托服务费代收方式............................19第六章收费标准.........................................21附件一关于办理终止上市后存托凭证退出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22附件二关于终止提供******公司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23—5—

5附件三关于委托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申请书...........24附件四关于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的申请书.......26附件五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收费一览表...................27附件六附录.............................................28—6—

6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创新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存托凭证涉及的登记存管、公司行为、清算、交收、风险管理等业务,适用本指南。存托人、结算参与人和存托凭证投资者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本指南未规定的,原则上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存托人业务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存托凭证办理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并提供相关服务。存托凭证的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由存托人向我公司申请办理,业务范围包括初始登记、退出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代理发放现金红利、持有人名册查询等,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均以人民币计价和收付。存托凭证登记实行存托人申报制,本公司对存托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形式审核后,进行证券登记。存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本公—7—

7司业务规则要求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存托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存托人提交的业务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以及其他由于存托人原因导致证券登记出现差错的,存托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存托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存托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相关人员全权负责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第一节初始登记业务一、概述存托凭证发行完成后,存托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业务。通过交易所系统发行的存托凭证,本公司根据存托人有效送达的登记数据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通过交易所系统以外途径发行的存托凭证,本公司根据存托人或主承销商有效送达的登记数据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二、办理流程(一)存托人在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获得同意后,应及时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证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协议》,并于发行日(T日)前4个交易日前将原件送交本公司。存托人在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启动后,应尽早安装PROP系统,—8—

8于T-4日前提交《PROP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和证监会关于核准存托人开展存托凭证存托业务的批复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据此为存托人开通PROP用户权限。存托人在办理第二只或更多的存托凭证发行登记时,若已经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则仅需提交《PROP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完成PROP用户存托凭证代码对应的信箱合并。注:PROP是英文ParticipantRemoteOperatingPlatform的缩写,中文含义为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二)存托人在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启动后,应于T+4日前向本公司提交存托凭证发行登记申请材料并支付证券登记费;(三)本公司对存托人提供的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形式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数据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四)完成登记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前,本公司向存托人提供登记证明材料及前十大持有人名册。三、所需材料存托人应于T+4日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存托人与存托凭证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2.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存托凭证的批复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3.证券登记申请表;—9—

94.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对通过交易所系统以外方式发行的存托凭证,存托人需提供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清单(清单格式详见“五、注意事项(三)持有人名册数据格式及说明”)。如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的存托凭证有限售条件,存托人还需申报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的限售期限;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超额配售选择权登记(如有)对于存托凭证发行业务中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在初始登记时,延期交付的存托凭证暂不登记。1.主承销商选择要求发行人增发存托凭证,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将分配结果告知存托人,存托人向本公司提交超额配售份额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登记申请表;(2)超额配售证券登记表;(3)超额配售证券登记申报书面清单;(4)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协议;(6)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2.主承销商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存托凭证,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的,主承销商应向本公司提交超—10—

10额配售份额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登记申请表;(2)超额配售证券登记表;(3)超额配售证券登记申报书面清单;(4)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相关证明材料;(5)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协议;(6)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五、注意事项(一)由于存托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存托人申请对存托凭证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二)以纸质形式提交的申报材料需加盖存托人的公章,如材料页数较多,还需加盖骑缝章。存托人也可出具加盖存托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存托人的其它用章可用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业务。存托人通过认证用户提交的所有电子材料,均视为存托人提交的有效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三)持有人名册数据格式及说明存托凭证未通过交易所系统发行的,存托人在办理相关存托凭证初始登记时,应按以下要求制作持有人名册数据;序号字段名称字段描述字段长度1股东代码上海证券市场投资者开设的用于存托凭证交易的十位证券账户号;102证券代码上海证券市场发行存托凭证的六位交易代码;6—11—

11序号字段名称字段描述字段长度3证券类型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为XL,无限售条件存托凭证为PT;24登记数量为存托人申报登记的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数量,单位为份;12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及5身份证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20指南》;XL对应为“B”、“D”、“E”、“F”、“G”,PT对应为“N”;“B”表示首次公开发行前存托凭证;“D”表示网下发行存托凭证;6流通类型“E”表示其他限售存托凭证;1“F”表示非公开发行存托凭证;“G”表示特别表决权存托凭证;“N”表示限售或非流通。7登记标志表示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的限售期限,单位为月;58权益类别空2(四)存托人需确认持有人名册数据中的证券账户为非不合格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证件代码准确。(五)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如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存托人应在变更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到期后,存托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六)存托人或存托凭证发行人全称发生变化,存托人应在更名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七)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托凭证发行之前如果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实施的,存托人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办理存托凭证发行登记业务。—12—

12第二节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解除限售业务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解除限售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A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办理,存托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关于证券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第三节公司行为业务一、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业务存托凭证的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业务由存托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1.送股(转增股本)登记申请表,该申请表可通过PROP系统提交,无法通过PROP系统提交的,可提交纸质申请;2.基础证券收妥说明,存托人应承诺已足额收到新增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证券;3.承诺函,承诺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等发行业务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本公司提交申请之日至新增份额上市日,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存托凭证总数量;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存托人须确保所填报信息与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实施公告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因存托人提交的业务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以及其他由于存托人原因导致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出现差错的,存托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本—13—

13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业务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A股“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存托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关于证券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二、代发现金红利业务存托凭证的代发现金红利业务由存托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存托人提交代发现金红利业务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表,该申请表可通过PROP系统提交,无法通过PROP系统提交的,可提交纸质申请;2.承诺函,承诺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本公司提交申请之日至红利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存托凭证的总数量;3.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三、公司行为其他注意事项存托人须确保所填报信息与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实施公告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因存托人提交的业务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以及其他由于存托人原因导致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和代发现金红利业务出现差错的,存托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和代发现金红利业务的业务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14—

14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A股“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和“代发股票、基金现金红利”的相关规定办理,存托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关于证券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和代发现金红利业务涉及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A股“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办理。如存托凭证不设面值,技术系统对相关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涉及的股息个人所得税计税金额为零。第四节存托人查询业务存托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存托凭证的查询业务。查询业务类别、查询业务的规范要求、查询业务的申请方式、查询数据的阅读和使用、查询费用缴纳和发票获取等均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A股“证券发行人查询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存托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关于证券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存托人对查询信息的使用和提供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节存托凭证退出登记业务本公司在收到交易所发送的存托凭证终止上市通知后,向存托人—15—

15发送《关于办理终止上市后证券退出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格式详见本指南附件一),存托人应根据上述通知的要求到本公司办理存托凭证退出登记手续。本公司在结清与存托人的债权债务或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后,与存托人签订证券登记数据资料移交备忘录,将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清单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存托人。存托人未按规定办理退出登记,本公司将其登记数据和资料送达存托人,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视同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提供××公司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格式详见本指南附件二)。存托凭证退出登记后,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维护等相应职责由存托人直接承担,存托凭证持有人应当通过存托人主张相应权利。退出登记相关业务流程、申请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A股“股票退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存托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关于证券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第三章结算参与人业务第一节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存托凭证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沿用现有A股担保交收账户完—16—

16成交收,无需另外开立资金账户,相关业务比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和执行。第二节结算风险管理结算参与人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的结算风险管理,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关于A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计提,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投资者业务第一节证券查询业务投资者办理存托凭证持有余额、持有变更等查询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关于证券查询相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第二节证券变更登记业务因协议转让、法人资格丧失、继承、离婚、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划转及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等情形涉及的存托凭证非交易过户及临时保管等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17—

17券托管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中关于相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第三节协助执行业务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本公司存管的存托凭证的查询、冻结与解冻(包括轮候冻结、续冻、轮候解冻)、扣划等协助司法执行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关于相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第五章存托服务费代收业务第一节存托服务费代收和调整申请存托人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存托凭证持有人存托服务费,需于存托凭证初始发行上市日前三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关于委托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申请书》(详见本指南附件三)。存托人应确保委托本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的存托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包括年费率与日费率)与相关存托协议一致,并已经公告。存托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对存托服务费费率进行调整。存托服务费费率的调整频率原则上每半年不得超过一次。费率调整内容不得与存托协议相冲突,且需提前进行公告。存托人需于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生效日前十个交易日,向本公—18—

18司提交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关于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的申请书》(详见本指南附件四);2、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照存托人费率调整公告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完成费率调整操作。第二节存托服务费代收方式本公司根据存托人的申请,通过结算参与人向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代收存托服务费。一、计费起始日期存托服务费的计算起始日为初始发行上市日,最后计算日为存托凭证的最后交易日或最后委托交易日。二、计费范围计费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无限售条件存托凭证和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对于因存托凭证初始发行、送股、配股等产生的已登记但未上市的无限售条件存托凭证,自该部分存托凭证上市日起开始计费。三、计费公式对于单个证券账户持有的单只存托凭证的存托服务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T日计算的某证券账户的存托服务费=该证券账户T-1日该只存—19—

19托凭证的日终持有数量×该只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日费率×持有天数其中:1、持有天数=T-1日至T日所间隔的自然日天数(算头不算尾);2、存托服务费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后,四舍五入保留到分,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3、上述T日、T-1日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举例:某证券账户9月6日(周四)日终持有某只存托凭证10000份,9月7日(周五)日终持有该只存托凭证8000份,存托凭证日费率为0.00005元,计算结果如下:T-1日终持有天数存托服务费(元)清算日交收日持有数量100001天(9月60.50(10000×0.00005×1)9月7日(周五)9月10日(周一)日)80003天(9月71.20(8000×0.00005×3)9月10日(周一)9月11日(周二)日-9日)四、收费方式存托服务费纳入净额结算,在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交收:T日日终,本公司计算投资者应缴的存托服务费,并按清算路径生成各结算备付金账户应缴存托服务费的结算明细数据;T+1日,根据T日清算数据从各结算备付金账户计收存托服务费。存托凭证持有人证券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该证券账户存托服务费按交易日计算后暂不收取,自该证券账户办理指定交易后一并收取。五、费用划付—20—

20本公司定期将代收的存托服务费扣除代收存托服务手续费后划付存托人,并向存托人提供各结算参与人缴纳的费用明细。第六章收费标准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按照本公司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五)。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单位的委托,代扣代缴或代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税费,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非交易过户印花税、证券交易经手费、存托服务费等。—21—

21附件一关于办理终止上市后存托凭证退出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存托人):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你公司签发的******公司存托凭证将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证券登记规则》相关规定及《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相关约定,我公司将自****年**月**日起终止提供该存托凭证的登记服务。请你公司委派指定联络人于****年**月**日前携本通知前来我公司办理终止上市后的退出登记事宜。我公司将移交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的存托凭证冻结清单以及证券公司受理并申报的存托凭证冻结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存托凭证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等有关存托凭证登记数据。如你公司未在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存托凭证退出登记手续,我公司将公证送达你公司相关存托凭证的登记数据资料,并视同******公司存托凭证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我公司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021-********传真:021-********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200120)。特此通知。****年**月**日—22—

22附件二关于终止提供******公司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公司存托凭证已于****年**月**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号),自****年**月**日起终止提供该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存托人涉及的该只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我公司已将相应的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存托人******公司,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的存托凭证冻结清单以及证券公司受理并申报的存托凭证冻结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存托凭证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等。原由证券公司受理的******公司存托凭证司法协助冻结等,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数据及书面材料移交该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公司。因未及时移交相关数据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原受理的证券公司承担。特此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年**月**日—23—

23附件三关于委托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申请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委托贵公司:由贵公司代本公司向持有本公司签发的存托凭证(证券代码:)的持有人收取存托服务费。存托服务费的计费起止日期、计费范围、计费公式以及收费方式按照贵公司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委托贵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服务费以及收费的标准和方式,与本公司和存托凭证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中的约定一致,并已向市场公告。如需调整存托服务费费率的,本公司将于费率调整生效日十个交易日前,向贵公司提交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申请。具体委托收费事项申请如下:一、费用标准本公司委托贵公司收取的该存托凭证的存托服务费,按照日费率元人民币/份/天(即元人民币/份/年,最多可以保留小数点后9位)收取,单笔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二、费用划付请贵公司于每月初前个交易日,将上月第一个交收日至当月最后一个交收日扣收的存托服务费(不计利息),扣除本公司需向贵公司缴付的代收手续费后,划付至我公司以下银行账户:—24—

24户名:银行帐号:开户行:上述收款银行账户如有变化,本公司将至少提前十个交易日发函,将最新账户信息通知贵公司。完成划付后,请贵公司提供按参与人汇总的代收金额明细数据,并以邮件形式发送给本公司指定接收人:三、停止代收本公司因不再担任该存托凭证的存托人等情形、需停止委托贵公司代收该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本公司将在停止收取存托服务费前十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贵公司,并告知截止代收的起始日。本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申请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本公司申请贵公司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事宜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四、代收存托服务费手续费本公司向贵公司支付存托服务费金额的2%作为代收手续费。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25—

25附件四关于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的申请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特申请贵公司协助将代本公司收取的存托凭证(证券代码:)存托服务费日费率由元人民币/份/天(即元人民币/份/年,最多可以保留小数点后9位),调整为元人民币/份/天(即元人民币/份/年,最多可以保留小数点后9位),其它委托事项保持不变。调整后的日费率生效日为年月日。本公司承诺委托贵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的存托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与本公司与存托凭证发行人签订存托协议中的存托服务费收费标准一致,并已向市场公告。本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申请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本公司申请调整服务费费率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附件: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相关公告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26—

26附件五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收费一览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证券登记费按所登记份数为基础收取。5亿份(含)(包含首发、增发、配股、以下的费率为0.001元/份,超过5亿份的部存托人送股所产生的新增存托凭分,费率为0.0001元/份,金额超过300万证份额登记收费)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按派现总额的1‰收取,金额超过300万元分红派息手续费存托人以上部分予以免收。每只存托凭证6,000元人民币/年;当年登信息查询服务费记不足一年的,从登记当月开始按实际月存托人份折算计收。代收存托服务费手续费按代收金额的2%收取。存托人交易过户费按成交金额的0.02‰向买卖双方收取。投资者按过户份数×0.001元/份计收,最高10万非交易过户费投资者元(双向收取)。注:其他业务如涉及收费事项,参照A股收费标准执行。原A股按面值收取的费用均调整为按照份额收取,单位相应调整为“元/份”,费率不变。—27—

27附件六附录一、本业务指南提及的相关业务资金及费用,需划付至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二、本业务指南提及相关业务申请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相关业务表格(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三、本业务指南提及的业务操作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相关业务操作手册(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操作手册)。四、本业务指南涉及的材料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或附有简体中文译本(以简体中文译本为准)。五、本业务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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