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2022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省辖市及以下)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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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叶县人民法院2022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省辖市及以下)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某县地税局以甲企业拒不交税为由查封其生产设备。甲企业不服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复议中,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协议:(1)甲企业1年内交齐税款,并由甲企业以其办公楼作抵押担保税款;(2)县地税局不再查封其生产设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B:该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提交给市地税局法制办D:该协议经市地税局法制办准许的,复议终止答案:C,D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2.合伙人若(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D.不参加合伙会议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3.乙(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乙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乙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甲保管银行卡。数月后,甲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A:信用卡诈骗罪B:诈骗罪C:盗窃罪(间接正犯)D:侵占罪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A错误。甲在挂失和取款过程中,并未欺骗银行工作人员,其办理程序完全合法合规,故其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B错误。乙将银行卡交给甲保管,甲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将卡内钱款据为已有,甲实施的行为属于侵占而非盗窃。故C错误,D正确。应选D。4.“十恶”中规定,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是、()A.不道B.恶逆C.大不敬D.犯上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法律内容的变化。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十恶”的具体内容有:(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5.营业地位于A国的甲公司和营业地位于B国的乙公司缔结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经查,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C国公司。A国和B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不能选择贸易术语规范双方之间的合同B.《公约》不能适用于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因为甲、乙公司系同一国籍C.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买卖的是飞机,则《公约》不能适用D.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因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发生争议,应该适用《公约》的规定加以解决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公约》本身并不排斥包括贸易术语在内的国际惯例。公约可以和其他的惯例一同适用。在当事人所选择的国际惯例规范的事项中,优先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在国际惯例规定事项之外的事项,则适用公约的规定。选项B错误。《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营业地是判断“国际性”的唯一标准。选项C正确。《公约》不适用于一些特殊商品的买卖,其中就包括飞机。具体内容参见本题[考点深挖]。选项D错误。《公约》并不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有些问题并不在公约的规制范围中。上述不属于公约规范的领域主要有三个方面:(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6.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A.拟判处死刑的案件B.拟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C.人民检察院抗诉D.上诉人上诉的案件答案:A,C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诉解释第178条规定,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所以BD选项错误。7.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服务贸易要求各締约方适用的原则是逐步自由化的原则B.服务贸易中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都要求适用于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C.中国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越南承包桥梁施工项目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方式D.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义务,而国民待遇则是各成员具体承诺的义务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服务贸易总协定讲解:《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强制性的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1)跨境交付,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服务产品跨境流动;(2)境外消费,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跨境流动;(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的服务——服务者跨境流动且设立机构;(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一成员自然人的商业现场提供的服务——服务者跨境流动但不设立机构。C正确,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之一即商业存在,ABD也是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正确描述。8.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B.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始终.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辩论原则答案:A解析:当事人辩论权的刑事贯穿于审判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选项B错误。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不是辩论权的行使主体。选项C错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不适用辩论原则。选项D错误。9.王某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2000元的罚款,王某未按期缴纳,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2000元罚款属于行为罚B.加处的3%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加处的3%罚款属于财产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加处3%的罚款为执行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2000元罚款为财产罚。10.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核准。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2年)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量刑。(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2)《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3)《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刑法》第87条第4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故D项正确,当选;ABC项错误,不当选。11.下列关于自认的说法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杨某承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确已破裂,杨某的陈述构成自认B: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不予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后仍不予否认的,视为对该陈述的自认C: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D:当事人对自认反悔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答案:A,C,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自认。详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见,B项正确;C项的表述不正确,代理人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自认是不构成委托代理人的承认的,C项错误;D项表述错误,只有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事实不适用于自认,所以A项错误。12.甲与乙公司签约后,乙公司对甲进行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合同未到期,甲向乙公司提交了辞呈,并于第二天到丙公司上班。乙公司因为甲擅自离岗,造成重大损失。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择业B、乙公司与甲约定服务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乙公司可以要求甲赔偿违约金D、乙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服务期条款、违约金。详解:《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甲不能在递交辞呈的第二天就离职到其他单位上班,即甲的自主择业是受时间限制的,A选项说法错误。第22条前两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乙公司可以与甲约定服务期,且有权要求甲赔偿违约金,BC选项正确。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13.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赵、钱、孙、李,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的有()。A.赵某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赵某”B.钱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C.孙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D.李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保证合同。(1)所称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BC正确;(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A正确;D项属于抵押而非保证,D错误。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案情:莫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蒋某后,以5500元人民币向蒋某购买了1100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11万元。莫某携带此假币窜到某市,以假币购买小商品换取真人民币的方式到处作案,一共使用了52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莫某在出售假币,并从其身上查获20张100元的假人民币,在其组织的出租屋内查获1000余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另查获,莫某到陈某的租住地打麻将,以250元人民币出售给陈某50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5000元。问题:(1)莫某购买假币后,又将其中一部分假币出售的行为如何认定?(2)莫某购买假币后,除出售的一部分外,还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对其使用假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3)莫某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其在现场及住所处的假币是否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答案:解析:(1)莫某的行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买进伪造的货币后,又将其中一部分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卖出,实施了购买、出售两种行为方式。但刑法将出售、购买罪设计为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假币事实,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确定罪名,不再实行数罪并罚。莫某购买和出售的也都是同一宗假币,应当认定为出售、购买假币罪。(2)莫某购买、出售假币后又使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出售、购买假币罪,并且应从重处罚。使用假币与出售、购买假币罪是数个犯罪行为,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出售、使用的,以出售、假币罪从重处罚。(3)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罪的犯罪数额。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地查获的假币,也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罪的犯罪数额。15.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答案:C,D解析:。《执行规定》第61~69条。16.下列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K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说法错误的是、A.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受理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K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C.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组成独任庭或合议庭进行审理D.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生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答案:A,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是20〗0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部分新增的法规,该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选项错误。该规定第5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故B选项正确。该规定第7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C选项错误。该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故D选项错误。17.下列有关行政法特征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实体法律规范集中规定在统一法典之中B.行政职权与职责的适当分离C.行政法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D.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自主协商确定行政权利义务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经常更新,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处于经常化的变动过程之中。18.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答案:A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二审案件中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之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便不能上诉。本题中,乙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所以乙不能上诉。丙是上诉人,丙的上诉对甲是不利的,则甲是被上诉人;丙的上诉并没有造成对乙的不利,故乙不是被上诉人。综上所述,A选项是正确的,当选;BCD选项错误,不当选。19.甲市商业银行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某些事项进行调整,下列哪些事项需要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A.将“甲市商业银行”变为“甲市银行”B.将注册资本增加到8亿元C.商业银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将本商业银行分立为“甲市城市商业银行”和“甲市农村商业银行”答案:A,B,D解析:ABD。依《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刊;(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该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知,ABD项均需审批。本题只有C项无须审批,故ABD项当选。20.下列关于宪法的分类,正确的选项是:A.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欧洲的第一部宪法是1791的《法国宪法》B.中国是典型的刚性宪法国家,宪法的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正案要求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律只需要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可C.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宪法,而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往往体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形式D.1889年的《明治宪法》和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两部典型的钦定宪法答案:C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错误,宪法按照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又叫文书宪法或者制定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具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构成。不成文宪法的宪法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和普通法律一样。因此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世界宪法之母)而非1787年《美国宪法》,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所以A选项错在遗漏了“成文”二字。B选项错误,普通法律的通过不是二分之一以上,而是过半数。这个可不一样,因为涉及到本数的问题,前者包含本数,后者不包含本数。D选项错误,因为1830年的《法国宪法》属于协定宪法(还有另外一部典型的协定宪法,即《自由大宪章》)。21.证券公司因包销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达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其持有的该部分股票在此后陆续卖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若在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法B.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收益归属于证券公司,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C.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但收益应归属于发行股票的公司D.卖出时每减少5%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答案:B解析:考点:短线交易的法律后果讲解:《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因此该收益与损失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B项正确。22.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无民亊行为能力人获得奖金的效力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亊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23.甲给自己的汽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又在泰康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甲驾驶该车将乙撞成重伤,假设依照现行法规定,乙可请求甲赔偿财产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关于此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就乙遭受的精神损害,平安保险公司具有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且可补偿精神损害赔偿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泰康保险公司支付第三人责任商业保险之保险金的义务乙20万元为限,但不能补偿精神损害赔偿C.假设平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11万元为限,如果乙请求平安补偿财产损害11万元,乙就只能请求泰康补偿财产损害9万元D.假设平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11万元为限,如果乙请求平安补偿精神损害8万元,并补偿财产损害3万元,乙还可以请求泰康补偿财产损害17万元答案:A,B,C,D解析:考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因为交强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故可以补偿精神损害。A选项正确。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为合同责任,故泰康保险公司不能补偿精神损害赔偿。B选项正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的赔偿顺序,CD选项正确。24.依照《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具有专向性的有(  )。A.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B.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C.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D.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而获得的补贴答案:A,B,C,D解析: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选项A);(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选项B);(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选项C);(4)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而获得的补贴(选项D);(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而获得的补贴。25.下列说法表述正确的是?A.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不得主张解除合同B.在财保合同中,若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C.在人保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则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保险责任D.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是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对其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在人保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不能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26.共用题干张某系D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张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张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B: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C:张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D:张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答案:A解析:绑架罪的实质是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然后利用被绑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向他们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家人勒索财物,而不是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本案正是这样,甲逼迫乙拿出10万元,并没有逼迫乙的妻子,乙妻也不知道乙被绑架,因此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张某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也采取了窃取的方法,但是张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张某将窃取的2万元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里,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其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该笔款项的控制,故成立犯罪既遂: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本来就不是经常进行商业活动,而且采用强度较大的暴力行为,强迫别人以显著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强迫交易罪。本案甲、乙、丙3人先以劣质茶叶冒充极品龙井,属于诈骗行为,在罪行暴露之后实施暴力,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本案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因为甲挟持保安的目的是当场取财,其挟持保安是为了对银行职员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迫使其当场交付钱款。这和3人同行,劫匪对其中一人实施暴力,逼迫另外两人当场交付身上钱款一样。而后者显然是抢劫。另外,甲要求的也不是保安的赎金,而是储蓄所现场的营业款。本案的抢劫是既遂。其原因不在于甲在乙脖子上划了一刀,是否给乙造成了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抢劫致人轻伤以上或者劫到财物,均为既遂),而在于甲已经因为其暴力行为获得了财物。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并实施抢劫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小型出租车不属于交通工具,因而甲、乙不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错误。甲与乙谋划活埋丙灭口,但是并未达到目的,原因在于乙的放弃行为,对此,甲不知,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乙是中止,B选项正确。C选项中,乙抢来信用卡并使用只构成抢劫罪一罪,类似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中,盗窃不知密码的信用卡未提取现金,信用卡中数额不能计入盗窃数额;而乙抢劫后得知密码,相当于拿到保险柜钥匙。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既然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其成立就要求占有行为符合客观要素(支配财物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要素(主观上支配财物的意思)。占有一般来说是人与财物之间有较为接近的空间关系。占有状态与财物的形状、性质休戚相关。在权利人直接把持、监守该财物的场合,占有权由其行使,排斥他人的占有。甲作为私营速递公司的卸货员,其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甲不具有受委托保管、监管、占有、控制财物的职责,因为该公司雇请专人进行监督,甲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而非自己保管、占有的他人财物。甲是在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对他人占有的财物进行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在盗窃既遂之后,伪造被盗现场,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再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冶某扒上大轿车,窃取乘客行李,属于盗窃罪,但当罪行被人发觉后,二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砸坏车辆,打伤乘客及失主多人,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因而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27.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洗冤集录》是我国最早的法医学著作B.北齐时设立的大理寺是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C.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出自古罗马的乌尔比安D.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定宪法最多的国家之一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洗冤集录》,大理寺,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法国宪法讲解:A、B、C、D表述均正确。28.甲与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常为琐事争吵。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功。2018年6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进行分割。下列哪些期间不得计算在审理期限内:()A.乙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期间60天B.乙看到公告后速赶至法院,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处理其异议的期间5天C.甲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期间40天D.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15天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4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共用题干2004年1月,冯某在某市开设一家夜总会并非法提供色情服务。冯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2004年2月,在冯某掌控下的一卖淫女陆某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邵某引诱来卖淫。2004年3月,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冯某报信,使夜总会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但公安机关最终于2004年6月查封了夜总会并发现经常在夜总会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陈某自己也知道自己患有性病)。陈某还交代他曾嫖宿过邵某,并知道其未满14岁。邵某也承认曾与陈某发生过性关系。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1~4题:对司机罗某通风报信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定性?()A:无罪B:协助组织卖淫罪C:妨害公务罪D:包庇罪答案:D解析:【考点】组织卖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就是组织、拉拢、策划他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本题中冯某为牟利而非法提供色情服务,而且对于卖淫女进行各种管理等一系列行为,都是对卖淫女的卖淫行为进行的组织活动。因此,冯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为组织卖淫罪。【考点】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的行为。本案中,陆某在自己卖淫的过程中,将13周岁的邵某引诱来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故C项正确。【考点】包庇罪。详解:我国《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罗某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为冯某等通风报信,因此,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考点】嫖宿幼女罪和传播性病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对邵某进行嫖宿,且明知邵某未满14周岁,因此陈某嫖宿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嫖宿幼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的性病。本案中,陈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进行嫖娼,因而构成传播性病罪。因此,本题的答案应该是BC项。30.甲乙丙三国为某投资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在参加该公约时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该保留,丙国反对该保留,后乙丙丁三国又签订了涉及同样事宜的新投资公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因乙丙丁三国签订了新公约,导致甲乙丙三国原公约失效B、乙丙两国之间应适用新公约C、甲乙两国之间应适用保留修改后的原公约D、尽管丙国反对甲国在原公约中的保留,甲丙两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发生条约关系答案:B,C,D解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9条第1款规定:全体当事国就同一事项缔结后订条约,如果自后订条约中可见或另经确定当事国有终止前约的意思,或后订条约与前订条约的规定不合之程度使得两者不可能同时适用时,前订条约应视为业已终止。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条约保留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他任何国家不得对其干涉、阻挠。条约缔约国可以根据需要作出条约保留的决定。但不能作出条约禁止、条约未准许可以保留或者与条约目的、宗旨不符合的保留。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3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犯洗钱罪,需要“没收”实施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其中的“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属于扩大解释B: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C: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答案:B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扩大解释是指根据立法精神和刑法的真实含义,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字面含义的解释。选项A:该项结合了洗钱罪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将“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返还被害人,满足扩大解释的特征,属于扩大解释。选项B:刑法中的类推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进行类比推理解释的方法将刑法法条中没有包含的事项解释为包含在该法条中。由于这种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例如,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如果认为拐卖刚满14周岁的男孩的危害性和拐卖不满14周岁的男孩的危害性是一样的,则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儿童包含14周岁以上的男孩,这就是类推解释。一个解释结论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并不是由解释者的身份决定的,而是由法条决定的。如果一个解释结论是类推解释,那么它即使被纳入了司法解释,也仍然属于类推解释。如果认为选项B是正确的,那就意味着司法解释的制作者可以随便进行类推解释了。选项C:《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法条来看,应该是只包括汽车,不包括拖拉机的。根据《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2008)的规定,拖拉机是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有履带拖拉机、手扶、方向盘式等。要驾驶拖拉机,驾驶者必须拥有农机驾驶证G、H或者K。公安驾照(即A、B、C类驾照)不能驾驶拖拉机。因此,从机动车的分类来说,汽车是不包括拖拉机的。但是,在我国某些偏僻的农村地区,有些大型拖拉机也用于交通运输。而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要禁止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因此,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如果破坏明知是用于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因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属于“破坏交通工具”。但是,如果某辆大型拖拉机是用于耕种或者其他农业用途,破坏这种拖拉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则破坏这种大型拖拉机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因此,“汽车”能否包括“大型拖拉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破坏了这种拖拉机就危害了公共安全的,那么就认为“汽车”包括这种拖拉机,这种解释就是扩大解释。如果破坏了某种拖拉机,但并不危害公共安全,此时“汽车”就不包括这种拖拉机。这时,如果认为“汽车”包括这种拖拉机就是类推解释。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虽然刑法对毒品犯罪再犯没有时间限制,但是从二者的法定后果来看,累犯的法定后果包括“应当从重”,“不得被判处缓刑”,“不得被假释”,“被判死缓的,可以被限制减刑”四项,而毒品犯罪再犯则只有一项法定后果:“从重处罚”。所以,从法律后果来讲,累犯比毒品犯罪再犯要严重,其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大于毒品犯罪再犯。那么,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较重的累犯,当然更不应该构成较轻的毒品犯罪再犯。这就是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当然解释)。故,选项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32.丈夫王某出外做生意,行踪不明,杳无音信长达3年。妻子李某在家实在不甘寂寞,遂起诉法院要求离婚。但是由于受到婆家的阻力,妻子不愿提出申请宣告丈夫失踪。对于此案,人民法院不正确的做法是:A:中止本案审理,等待妻子提出申请宣告丈夫失踪B:中止本案审理,依职权宣告丈夫失踪C:只受理离婚案件,对丈夫公告送达D:如果妻子最终不愿提出申请宣告丈夫失踪,由于被告不在,法院不予受理离婚的诉讼请求答案:A,B,D解析:一般如果一方当事人愿意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等待其结果。但是如果一方不愿提出这种申请,根据《民诉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33.甲购买乙的1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等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线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大部分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和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依照(物权法》第24条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只是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发生对抗效力。甲与乙之间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而且完成了机动车的交付,自交付完成之时,甲即成为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人。甲与丙之间构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甲对丙因空调线路短路造成火灾使该车大部分烧毁可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当然,甲也可对该空调的生产商主张产品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34.在宪法文本的不同部分,“国家”一词的内涵与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我国宪法中,主要是在三种意义上使用该词:一是在统一的政治实体意义上使用的“国家”;二是在与社会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三是在与地方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下列哪些选项是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A.184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度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答案:A,B解析:考查宪法与国家。根据题意可知AB两项符合要求。C选项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D选项是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因此正确答案是AB。35.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答案:A解析:【考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本题中,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未予立案,其父母认为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本案选A。36.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两人经常吵架。一日夫妻两人吵架,乙女威胁说不想活了,要喝农药,甲男从家中出去。大约20分钟后甲男回家,发现乙女口吐白沫,脸色发青,身上有浓重的农药味,已经在屋中昏迷,甲男敞开房门,步行前往距自己家1公里的父母家诉说此事,甲男的父母赶紧喊其他村民和甲男一起将乙女送往距出事地点约2.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公里的乡卫生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乙女死亡。对于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A.甲放任乙的死亡,在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B.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C.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B解析:甲和乙是夫妻关系,存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义务,甲看到乙处于危险状态,不实施有效救助,放任乙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了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37.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A.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B.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C.要求当事人追加行政赔偿请求D.只就当事人提出的复议事项进行审査,对其赔偿采取“不告不理”原则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38.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有夫权婚姻,另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二者各有差异。以下关于有夫权婚姻说法不正确的是、()A.《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无夫权婚姻B.丈夫不忠,妻子有权杀死她C.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D.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古代罗马的婚姻制度。有夫权婚姻包含以下特点: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妻子不忠,丈夫有权杀死她;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无夫权婚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有哪些?A.甲国营企业与乙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联合企业B.个体工商户C.中外合资企业D.农村承包经营户答案:A,B,D解析:。根据原《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和《民诉意见》第240条的规定,我国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一切企业法人,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不适用破产制度。A项其实质上等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故也不适用破产程序。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删除了有关破产程序的内容。40.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A.某县土地管理局责令某甲于15日内拆除非法占地所建房屋,某甲逾期未拆除,某县土地管理局即派人强拆B.某县工商局扣押某企业生产的产品以鉴定其是否质量标准,并要求该企业缴纳鉴定费2万元C.某县公安局委托辖区内保安公司对其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员留置盘问D.某县公安局以有立功表现为由,决定对嫖娼的王某从轻处罚答案:A,B,C,D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物,应当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无自行强制拆除权。而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A项违反上述规定,故应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1款,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B项“要求该企业缴纳鉴定费2万元”违法,应选。留置盘问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C项应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5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故D项仅“从轻处罚”违法,应选。41.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情况并不紧急,遂于受理申请后第3日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将乙家中新买的价值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扣押。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但未暂停保全措施。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财产保全措施B.扣押乙新买的笔记本电脑C.在诉讼中,对情况不紧急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裁定D.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C项正确。42.某公安机关正在对一起重大的毒品案件进行侦查,基于侦破案件的需要,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技术侦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有效B.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C.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D.收集的毒品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答案:B,C解析:侦查技术适用条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期限是3个月,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采取的措施,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对涉及给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取得的证据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43.方某向新天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预售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不久,新天房地产公司又瞒着方某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林某。房屋建成以后,新天房地产公司向林某交付了该套房屋的钥匙,并办妥了交房人住手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方某办理预告登记后即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林某应向方某返还房屋B:因为新天房地产公司已向林某交付房屋,且林某为善意,所以该套房屋归林某所有C:方某办理的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D:方某应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答案:C,D解析:依房屋预售合同,买方有权请求卖方在房屋建成后向自己交付房屋,但这一权利在性质上为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由此,方某办理的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林某的效力,林某即使已经占有该房屋,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选项C正确,选项B错误。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将来实现物权,其本身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方某应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后及时申请登记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下列关于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B.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C.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D.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E.税务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答案:A,B,D,E解析:选项C:“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属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45.下列哪一或哪些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公证?()A.提存公证B.遗赠抚养协议公证C.生存状况公证D.保证公证答案:B,C,D解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所以本题BCD项正确,A项错误。46.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此事应如何处理?A.受理,因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不受理,因土地权属纠纷属于民事纠纷C.受理,可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权属纠纷D.受理,但只解决行政纠纷,对于权属纠纷,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答案:A,C解析:。本案属于对乡政府所作的土地使用权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引起的争议,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法院应予受理,A项正确,B项错误。又据《行诉法解释》第61条规定,本案可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权属纠纷,C项正确,D项错误。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我国宪法关于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B、现行《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C、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宪法也有明确界定D、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保障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说明,我国宪法不仅将私有财产权明文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将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和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障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答案:A,B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宪法并无明确界定,C项错。我国宪法对于合法的公民私有财产是予以保护的,但相对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它不是“神圣”的,D项错。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现行《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A、B正确。48.下列情形中,属于民间借贷的有( )。A.甲公司向招商银行借款B.张某向某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借款C.乙公司向丙公司借款D.李某向王某借款答案:C,D解析: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49.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B: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C: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答案:B解析:【考点】死缓的限制减刑【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据此,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只能经过被告人的同意才能提出上诉,故选项A错误。第3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故而选项B正确。第6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据此选项C错误,不是“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而是“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第6条第2款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而D选项的说法错误。50.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B.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C.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D.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答案:A,B解析: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故选项C错误;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选项D错误。51.对下列立案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A.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B.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C.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D.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参见《行诉解释》第69条。52.根据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下列属于协定宪法的是哪些?()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1215年《英国大宪章》B.1830年《法国宪法》C.1889年《日本宪法》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答案:A,B解析:。根据宪法制定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830年《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制定,属于民定宪法。1889年《日本宪法》是以日本天皇名义颁布的宪法,属于钦定宪法。故本题选AB项。53.甲于2019年2月1日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应在订立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交货,交货时甲付款。关于合同履行期间的计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期间应从2019年2月1日计算B.期间应从2019年2月2日计算C.期间至2019年5月1日届满D.期间至2019年5月6日届满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履行期间的计算问题。《民法总则》第201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第203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目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问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本题中,期间开始日期应为合同签订的下一日,即2月2日,B选项正确。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5月1日,5月1曰是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5月2日,因此期间届满日应为5月2日。本题唯一正确选项为B选项。54.梁某突然精神病发作,开车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梁某强制医疗的申请,请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对梁某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可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理B.法院应当在3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梁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梁某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B,D解析:A、B、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强S医疗的审理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是合议庭审理,而不是独任制,故A错误,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法院应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而不是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BD错误,应选,本题答案为:ABD。5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答案:错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教材P316。56.根据《海牙规则》,对下列何种情况,承运人对货损不应承担责任?()A.在装货港装货时由于承运人的雇员操作不当使货物在越过船教后摔碎在甲板上B.由于在装货时货物积载不当,船在海上航行中轻微颠簸即导致货架倒塌,致使部分货物受损C.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未对货舱进行例行检查,致使冷藏舱货物由于冷冻机停止工作而受热变质D.船舶在航行中由于船长、船员操作不慎,船舶发生碰撞,使部分货物受损答案:D解析:考点:《海牙規则》项下承运人的义务和免责讲解:《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所以D为航行过失,可以免责,选D。《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负有管货义务,义务期间是“从装到卸”,所以装货、积载过程中出现货损,承运人要承担责任,所以A、B中承运人要承担责任。《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负有适航的义务,而C中未进行例行检査致使冷冻舱失灵造成货损违反了适航义务,承运人要承担责任。57.人民法院对冯某涉嫌抢劫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程中,发现冯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决定中止审理,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关于审理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中止审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连续计算C: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之日起连续计算D: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58.下列关于国家机构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C、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答案:A,B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专门委员会,县级无权设立,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41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故选项B错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故选项C正确;根据《宪法》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故选项D正确。59.某宿舍被盗,该地派出所民警叶某、林某接到报案后赶往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抓获。马某供认从宿舍盗窃4800元的事实,第二日,马某的哥哥来到派出所向叶某、林某求情,要求私了。叶某、林某对马某罚款500元,将马某放走。对叶某、林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徇私枉法罪B.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C.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可以是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D.徇私枉法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竞合,择一重罪处断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徇私枉法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区别。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故答案为A。60.《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国务院部门规章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61.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张某到商场盗窃,窃得戒指等物,出商场后被保洁员发现,张某害怕,于是将盗出的东西偷偷放回,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B.甲男欲行强奸而翻入一女职工宿舍,扑上床,结果发现是熟人,于是放弃作案,甲构成犯罪中止C.李某意图陷害赵某,于是捏造赵某受贿的事实,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将赵某取保候审,后发现受贿事实并不存在。李某的意图未能得逞,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D.甲男意欲奸淫乙女,因乙女正值经期,于是放弃强奸行为,甲属于犯罪未遂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和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A项中张某将偷盗的物品放回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B项中甲男主动放弃本可以完成的犯罪,属犯罪中止。C项涉及诬告陷害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判断,行为人的诬告陷害行为如果导致被害人作为刑事侦查的对象,即可认定为既遂。D项中,乙女正值经期,并不足以制止甲男实施强奸行为,甲放弃强奸应认定为犯罪中止。62.下列有关仲裁与诉讼制度的表述中,哪些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A.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有权选定;诉讼中审判人员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审判委员会多数同意B.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就原则上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C.仲裁只能处理当事人有处分权的私权纠纷,而诉讼可以解决一切私权纠纷D.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根据《仲裁法》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有权选定,诉讼中审判人员由法院指定,A项错误。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者之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2条、《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D项错误。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陈述记载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A.发行人B.承销人C.实际控制人D.保荐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虚假陈述。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4.二手手机店老板甲提供摩托车,让乙和丙配合去飞车抢夺手机,然后将抢来的手机在其店内销售,乙、丙一共抢得手机30多部,共卖得赃款5万多元。对此:()A:甲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B:乙、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帮助犯C:三人仅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D:三人都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考点】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详解:由于甲教唆、帮助乙、丙二人抢夺手机,已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而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65.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拟增加注册资本,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B:需监事会通过C:需向审批机构备案D: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答案:A,D解析:【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详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合营企业增资的,需要董事会会议通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A选项正确。合营企业增资的,需报审批机构批准,而不是仅仅备案,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该条规定可知,B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下列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A.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B.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C.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D.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答案:A,B,C解析:《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A项当选。《刑法》第238条第2款第2段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B项当选。《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C项当选?《刑法》第333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不选。67.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下列选项中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的有(  )。A.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B.颁发营业执照C.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D.颁发律师从业资格证E.颁发经营许可证答案:A,C解析:选项BDE: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68.创意服装有限公司采用先进的构思方案独家设计出流行夏裙。公司业务员将该样品送到新颖商场,商场负责进货的人员看货后十分中意,想要从创意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款夏裙5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300套,双方签订合同如下:由创意服装有限公司在20日内备齐500套服装,货款总计5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20万元,于交货后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依照上述案情,请回答问题。由于创意公司交付的100套服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新颖商场出售服装后因顾客退货而遭受损失10万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新颖商场有权解除整个合同B.新颖商场有权要求创意公司更换100套服装,并赔偿损失C.若新颖商场要求创意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创意公司应予满足D.若新颖商场要求创意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创意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题中,其中的100套服装不符合要求,不会影响其他服装,因此,新颖商场可以就此100套服装解除合同,而非整个合同皆得解除。据此,A错误。《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新颖商场有权要求创意公司更换100套服装,并赔偿损失,B正确。《合同法》第1丨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题目中,约定的违约金20元过高,因此,创意公司有权要求法院降低。因此,C错误,D正确。69.2011年,李某购买了刘某一套房屋,准备入住前从他处得知该房内两年前曾发生一起凶杀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民俗习惯,多数人对发生凶杀案的房屋比较忌讳,被告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合同。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违背法律的民俗习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B.只有在民事案件中才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C.在司法判决中,诚实信用原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加以适用D.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为相关的法律规则提供正当化基础答案:A,D解析: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因此,不违背法律的民俗习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故A项正确。B项: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因此,与市场经济领域相关的案件中均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例如行政法领域。故B项错误。C项: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被认为强度较强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比其他原则的适用更有分量。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故C项错误。D项: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70.我国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下面就申请方式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不要求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申请B.分为当事人申请和外国法院申请两种方式,前提都是该外国同我国有共同参加的条约或互惠C.先由外国法院向我国外交机关提出申请,我国外交机关同意后再转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D.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因此,我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只有当事人申请和法院申请两种方式,只有后者需要以条约或互惠为前提,BC错。此外,根据我国法院管辖权的划分,有权受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但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申请,AD对。71.中国籍货轮“远航”号轮与甲国籍船“沙丽”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远航”号轮返回中国后,“沙丽”号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远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D.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答案:A解析:,否定了法院在查明外国法问题上的基本义务。B错,与当今法院的实践不一致,法院通常也会要求当事人对外国法加以证明。C符合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是正确的选择。D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并不因为当事人在该侵权案件中依据乙国法律主张权利而免除应独立地查明乙国法的责任。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B.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D.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A项,刑法上的假药,既包括成分有假的事实上的假药,也包括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法律上的假药。甲销售的假药没有批准文号,就是法律上的假药,即使该药有疗效,也侵犯了药品监管秩序,成立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销售的假药颇有疗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销售假药罪的,是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进行定罪处罚;但其销售金额已达500万元,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的,则要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通过比较法定刑得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要重于销售假药罪。故A项正确。B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据此,甲销售病死猪肉的,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B项错误。C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因为是禁用的农药,所以对人体健康已经不单是不够安全的问题,而是毒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故C项正确。D项,甲出于销售劣药的故意实际上销售了假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由于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二罪可以重合在轻罪的范围内,应认定为销售劣药罪。故D项正确。73.关于法与道德的共同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B、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C、法律和道德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不断变化的D、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答案:A,B,C,D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故都具有规范性,即针对的对象不特定且可反复适用,故选项A正确。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尽管它们的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故选项B正确。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受制于经济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演变而演变,故选项C、D正确。74.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霍甲9000两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答案:D解析:南宋时家无男子承继之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为: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霍某有一出嫁女霍甲,故D项正确。75.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徇私枉法罪B.滥用职权罪C.玩忽职守罪D.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题中,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的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徇私枉法罪属于特殊类型的滥用职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对王某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很显然,王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人应具有帮助当事人的意思。很显然,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帮助赵某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综上所述,A项正确。76.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何种选项属于需要作出改变或者撤销决定的情形?A.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国务院对市、县、乡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D.省人大常委会对省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答案:A,B,C,D解析:.《宪法》第3条第11款,第89条第14款,第67条第8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8款。77.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一个月后王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答案:C,D解析:执行和解不具有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它对执行申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申请执行期限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继续计算。78.关于贪污贿赂等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构成贪污罪B.普通公民乙利用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国有财物,不构成贪污罪C.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但未为他人牟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D.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答案: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的,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此时应认定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A项正确。普通公民乙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其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若侵吞国有财物的,构成贪污罪。B项错误。成立受贿罪,并不要求现实地为他人谋取利益。C选项错误。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D选项错误。79.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具有制约审判权的功能,而法院作为审判主体享有指挥诉讼、推进程序等权限,依此,法院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审判权依法行使要求的是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王某与甲公司因广告设计合同发生争议,甲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广告样板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甲公司的起诉可能损害乙公司的合法权益,遂主动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调查收集B.何某是心花怒放奶茶店的服务员,一日在制作奶昔的过程中,厨房内的天花板突然坠落并砸在了何某的头上,致其轻微脑震荡,事后何某将奶茶店老板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医疗费用3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得知何某是一位单亲妈妈,不仅没有积蓄还要每月还房贷,遂裁定对黄某先予执行C、夏某与刘某已经结婚卜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夏某发现刘某居然背着自己在外养"小三儿。并且有了一个两岁的私生子,夏某遂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在收到相关证据后告知夏某,她可以同时向刘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D.赵佳将黄飞诉至A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飞返还借款5000元,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时得知二人曾经是大学同学,于是在未立案受理的情形下进行了先行调解答案:A,B解析:选项A考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其中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依此,选项A中法院依职权对可能损害乙公司权益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不符合法律规定。先予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因此选项B中的做法错误。选项C属于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因此,选项D中法院在起诉后、受理前的先行调解符合民诉法的规定。80.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原告田园科技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家园智力开发有限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非法使用了原告公司的保密技术。关于此案的审理方式,正确的说法有:A:经原告田园科技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以免泄露其技术B:经被告家园智力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以免损及其商誉C:法官认为此案涉及商业秘密,因此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D:由于本案不公开审理,因此不用开庭,但是需要查问当事人并且质证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的保密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因此经原告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护其技术不会外泄,而不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商誉,因为诉讼对商誉造成负面影响有时候是在所难免的,因此A正确,B错误。法官不能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案件,C错误。不公开审理只是不允许随意旁听和报道,不等于不开庭,只要需要当事人质证,尤其是民事诉讼的一审是一定要开庭审理的,D错误。81.上市公司甲在招股说明书中故意隐瞒公司股权置换项目,乙证券公司作为承销人,丙为甲公司的发行保荐人。甲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告该股权置换,结果造成其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股票大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则可能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A.甲公司B.乙证券公司C.对上市公司公告具有监管职责的证券交易所D.丙证券公司答案:A,B,D解析:C选项,证券监管机构无需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三个选项《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2.毒品犯罪案件的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法院应当采取以下哪些保护措施?()A.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B.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D.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此本题选ABCD。83.中美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中美两国均适用。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B、美国人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C、美国人仅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D、中美两国均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但以民事程序为限答案:A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保护原则。《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了最低保护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A的说法正确。84.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已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A项,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但不限于国有财物,同时,不要求单位对公共财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例如,国家机关非法征收的款项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所以国有公司收受的回扣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故A项正确。B项,补偿款是房地产开发商所占有,不属于公共财物,不是贪污罪的对象,乙不构成贪污罪。如果乙和农民合谋骗取房地产开发商的补偿款的,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如果农民不知情,则乙单独构成诈骗罪。故B项错误。C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该性质款物的,成立贪污罪。故C项正确。D项,依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成立贪污罪。故D项正确。85.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通过信用证支付方式支付货物款项。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卖方在发运货物之后,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依UCP600的规定,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A.买方因失去了支付能力,可指示开证行不要对受益人承付B.只要卖方交单相符,开证行仍要对其承付C.卖方可以不向买方交付货物,因为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D.开证行如不能从买方得到受偿,即可不对受益人承付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査国际贸易支付____信用证。开证行有独立付款责任。依UCP600,开证行的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作为基础合同的买方的付款义务。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付款义务,不可因为申请人失去支付能力的原因而拒付,也不能因申请人的拒付要求而拒付。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货款受到信用证的保证,不能因买方的支付能力问题而拒绝履行合同。B正确。86.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义务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提供虚假材料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他方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D.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答案:B解析:选项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7.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存在很大的不同。依中国《保障措施条例》及《反倾销条例》,下面有关保障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陈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均是针对特定来源货物的进口实施B.保障措施中没有进口增加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C.反倾销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没有价格承诺D.保障措施针对的产品范围应与调查范围相一致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A错,反倾销针对来源,而保障措施不针对来源。B错,在保障措施的因果关系上,只要求进口增加是原因之一即可,被调查对象是原因之一,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被调查对象。C对,反倾销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没有价格承诺。D对。依《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和第29条,保障措施的调查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其适用范围应与调查范围保持一致;具体的实施方式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形式。因果关系的要求决定了措施适用范围与调查范围的一致性,这也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所支持。88.某化工厂违规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并致使李某承包的附近鱼塘鱼苗死亡大半,导致经济损失5万余元。在该案中,下列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A.李某B.李某的亲友C.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D.李某所承包鱼塘的发包方答案:A,C解析:A、C考点: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讲解:李某所承包的鱼塘因该化工厂的行为遭受损失,李某具备诉的利益,有权提起民事诉讼,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也可以就此侵害环境案件提起公益诉讼,选项C正确。在该案中李某的亲友和发包方因不具备诉的利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因此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答案选择A、C。89.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侵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财产权益纠纷中,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处的,可以由包括合同履行地等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A项,本题中,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中国法院可以管辖,A项正确。B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予受理。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即便他国已经受理,我国仍可受理,BC项正确。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D项错误。90.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答案:C解析:关于A,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90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故A项错误。关于B,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88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因此B错误。关于D,根据《澳门特区基本法》第86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因此D错误。91.马某遭到牛某等一伙人的毒打,导致骨折、脑震荡。马某到公安机关控告牛某。公安机关以没有人能证明马某身上的伤是牛某所打的为由,通知马某不予立案。如果马某不服,他可以:()A.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局B.向人民检察院反映公安机关不立案的错误C.对此不立案决定申请公安机关复议D.向人民法院起诉牛某答案:B,C,D解析:。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有权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也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如果属于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范围,控告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92.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在清偿职工工资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其正确的清偿方法是( )。A.按企业破产前其实际的工资清偿B.按企业破产前3年其实际工资的平均水平清偿C.按照破产前1年其实际工资水平清偿D.按照破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答案:D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清算。在清偿职工工资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不能完全按破产人破产前其实际的工资清偿,而是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93.下列产品中无需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有、()A、取得免检资格的某名牌高压锅B、只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范围内销售的剧毒农药C、带有细小零件的儿童玩具D、出口国外的毛巾答案:D解析:【考点】标识要求。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5项的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法第28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因此,A、B、C三项都应该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D项无需标注,应入选。94.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A:某丙盗窃某丁的信用卡,并以某丁的名义使用B:某戊在使用信用卡时,明知钱已不多,仍然透支C:某乙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购物,数额较大D:某甲借用他人的信用卡买房,数额较大答案:A,B,D解析:依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情节,才构成信用卡诈骗:(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本题中,A项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B项不属于恶意透支,因为没有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一事实,D项属于正常的借贷,不构成犯罪。95.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答案:B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证人证言的审查【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据此,ACD选项皆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B选项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的规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96.2006年9月7日,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5万元,没收其推土机一台。杨某不服上诉,12月6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杨某仍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10年9月9日,省高级法院宣告杨某无罪释放。2011年4月,杨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杨某被羁押,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B:返还45万罚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C:如被没收推土机已被拍卖的,应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及相应的赔偿金D:本案不存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答案:A,B解析:【考点】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详解】《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由全国年职工平均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约254天)得出。A选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B选项正确。而C项中的表述缺乏“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的法定条件,所以,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C选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D选项所述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所以D选项错误。97.福寿村位于甲区的近郊,经济比较发达,村办企业已经有几十家,现在有下列用地需求,其中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有:()A.村里的副食品加工厂办得越来越红火,想扩大厂房B.村民王某急需用钱,将原有的房子卖了,想再申请一处宅基地建住房C.甲区大华公司看到福寿村将来肯定是市区,和村里联系,想利用村里的土地建设商品房D.村里经济发展了,想建一所养老院答案:A,D解析:考查集体土地使用的限制。A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兴办乡镇企业和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B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福建市A区的小神童玩具厂与美国曼德公司签订玩具出口合同,约定:曼德公司向小神童玩具厂购买玩具10万件,小神童公司应于一个月后交付货物,曼德公司工作人员检验玩具质量合格后,应立即支付15万美元货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小神童公司交货时,曼德公司工作人员验货后认为部分玩具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议,且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对仲裁协议达成补充协议,小神童玩具厂以曼德公司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则曼德公司应该在何时答辩?A.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日内提出答辩状B.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C.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期限不能申请延长D.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期限可以申请延长答案:D解析:【解析】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案中的曼德公司为美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曼德公司,并通知曼德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曼德公司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排除其他选项,D选项是正确的。AB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若涉外民事诉讼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提出答辩的期间为15日。99.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受理后,发现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遂通知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则:()A.法院撤销程序应当终结B.法院撤销程序暂时中止,视仲裁庭的决定而定是否应当恢复撤销程序C.仲裁庭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D.仲裁庭拒绝重新进行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并对是否撤销仲裁裁决作出裁决答案:B,C,D解析:参照《仲裁法》第61条、《仲裁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100.甲市A区破获一起团伙盗窃,经审理后认定,只有主犯刘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此案的移送管辖,应当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刘某移送至甲市中级法院审理,其余涉案人员仍由A区法院审理B.团伙中的未成年嫌疑人一律移送至中级法院审理C.中级法院认为刘某不至于被判无期徒刑,可不同意移送D.中级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移送管辖问题。《刑诉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刑诉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B错误。《刑诉解释》第1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故CD都正确。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问,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能犯未遂、不可罚的不能犯、过失犯罪、因果关系。A项,甲欲以硫酸伤害乙,只是未能拧开杯盖,由于硫酸是高度危险的物质,其装在水杯中泼向被害人的可能性极大,从客观的角度,以行为时为基准,结合相应的经验法则,乙死伤的危险是存在的,甲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故A项错误,当选。BCD项,甲将硫酸留置于教室中,应当能够认识到硫酸可能伤害他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对结果发生有过失责任。甲对危险品保存不当,导致丙受到伤害的,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项正确,不当选;CD项均错误,当选。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B: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答案:A,D解析:A项中,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故A应选;D项中,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四)项,强奸后迫使卖淫是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故D也应当选。B项,《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C项,《刑法》第300条第3款规定,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BC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故AD为应选答案。3.春来公司与喜来公司签订了1份买卖合同,春来公司为卖方,喜来公司为买方,标的物为1万斤鲜鱼。双方约定由春来公司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春来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输。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因遇山洪暴发,道路冲毁而被迫改道,致使运到目的地喜来公司时1万斤鲜鱼多数死亡。对此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A.春来公司B.喜来公司C.顺达公司D.春来公司、喜来公司和顺达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与承运人的关系中,依《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因此本题中的风险损失应由春来公司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4.郄女士的交通事故是宝悦汽车维修公司使用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所致,县交通局决定对宝悦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郄女士认为处罚过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庭B.如果郄女士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应当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C.如果本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D.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对此,本题A选项使用了张冠李戴的命题技巧,对当事人应当使用传票传唤,而非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所以,A选项错误。(2)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B选项缺失了“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要件,表述错误,在未阐明的情况下就由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不妥当的,所以,B选项错误。(3)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这是和民诉不同的,民诉对于恶意诉讼,只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一种处理方式,而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C选项正确。(4)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3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D选项表述错误。5.以下表述中,哪些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传、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强制措施?()A.案件审理当日原告无故缺席B.无民事行为人李麻子突发恶疾,在旁听席大吵大闹C.法院邀请报社记者旁听审判,该记者为普法宣传,用报社配备的直播设备,现场传播辩护律师的精彩辩论D.甲方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实在忍无可忍对方辩护律师的语言表达水平,恶语相向且不听法官劝阻,并辩称是在提高法庭审理质量答案:B,C,D解析:考查对妨害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民诉解释》第176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处理:(1)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2)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3)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因此,应选BCD选项。A选项并非妨碍法庭秩序行为,法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6.下列哪些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A、中国人李某与无国籍人阿里结婚B、中国人许某继承经常居所地在美国的华人许某的财产C、中国人王某与李某就在加拿大的某处房产产生纠纷D、中国人齐某因在沙特旅游时失踪,涉及其宣告失踪的法律问题答案:A,B,C,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7.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表述不能成立?()A.《立法法》第48条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B.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1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C.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全体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立法法》规定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答案:D解析:。8.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答案:C解析:【考点】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管辖【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中,省公安厅维持没收决定,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A项错误。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一方主体。本案中,李某系从田某处购得该问题轿车,若该轿车被认定为走私车,则田某可能承担相关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据此,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第三人,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省公安厅维持原决定,因此李某只能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C选项正确。【陷阱】管辖是行政诉讼每年必考点。本题中,关键要明白:经过复议的案件,只有在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才可以既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提起诉讼;倘若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只能以原机关为被告向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以下情形:(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9.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二手手机店老板甲提供摩托车,让乙和丙配合去飞车抢夺手机,然后将抢来的手机在其店内销售,乙、丙一共抢得手机30多部,共卖得赃款5万多元。对此:()A:甲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B:乙、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帮助犯C:三人仅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D:三人都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考点】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详解:由于甲教唆、帮助乙、丙二人抢夺手机,已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而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0.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在事件发生后,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通知达重公司变更被告B.市质监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D.若法院追加且达重公司同意,市市场监管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答案:D解析:(1)共同行为“告漏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法定步骤如下: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通知原告追加被告。第一步为必经步骤,不能跨越。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注意此处追加的是第三人,而不是追加为共同被告。在本案,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应是本案的共同被告。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起诉,属于“告漏了”,而不是“告错了”的情况,法院应当是追加被告,而不是变更被告,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2)行政诉讼只能是“民告官”,不会出现“官告民”,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两造当事人是恒定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所以,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自然不会出现反诉制度,B选项错误。(3)田某是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其被打伤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此时,他的人格已经被所属的行政机关吸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故田某不得充当本案第三人,故C选项错误。11.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C.秦某的证言D.手提电脑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见,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秦某的证言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之列,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两项。12.(一)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B,C解析: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费站的收费业务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业务,甲的行为并不是一个市场上的经营行为,其行为也不会导致高速公路收费市场收费秩序的混乱。依据刑法规定,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的,可构成诈骗罪。选项B正确。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而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项C正确。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二人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因此,并未实施导致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选项D错误。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在本案中,“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属于犯罪后的内部分赃问题,不构成新的犯罪。13.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下列哪些主体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A: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B: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C: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D: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答案:A,B,C,D解析:【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7)项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所以A项中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可以为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2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故B项中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也可以是当事人。C项中的遗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管理和处分,遗嘱执行人则有权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同样可以以非实体权利主体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有关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D项中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14.《唐律疏议·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2013年)A.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B.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C.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D.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答案:A,B,C,D解析:“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是指杀他人的祖父母、父母,依照法律应当判处死刑的,即使得到赦免,也必须移居外乡以避免受害人子孙复仇。据此,A、B、C、D项显然均正确,应选。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可以简化:()A.争议事实B.费用负担C.裁决理由D.裁决结果答案:A,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4条,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亊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16.王某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氰化钠并存储于车间内,被以非法买卖、存储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氰化钠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极大毒害性,属于《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王某未经许可购买氰化钠,虽只有购买行为,但刑法条文中的“非法买卖”并不要求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某罪名成立。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对“非法买卖”进行了目的解释B.查明和确认“王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过程是一个与法律适用无关的过程C.对“非法买卖”的解释属于外部证成D.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是否有效答案:A,C,D17.某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作出任何决定。张某遂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A.公安派出所B.县公安局C.市公安局D.县人民政府答案:A解析:。依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公安派出所只有作出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权,本案中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构成越权。据《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由于公安派出所越杈,本案中应以公安派出所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关于本案中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情节,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2条,张某系对原处罚决定不服,因此应以原具体行为机关即公安派出所为被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依该规定,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越权,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张某仍可以公安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诉讼,但依照新法该题巳失去了考查意义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此,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说法可以成立?()A.交易习惯的效力优先于合同法B.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相抵触,就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意义C.我国法律规定习惯在特定情况下具耵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D.习惯不能作为人们行为的依据答案:C解析:。考查法律渊源。19.关于毒品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获利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B.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C.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D.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毒品类犯罪的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A选项错误。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C选项错误。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D选项错误。20.对于下列哪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不得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A:甲某诉乙某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仅解除甲某与乙某夫妻关系,而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B:张辉的哥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张辉失踪,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宣告张辉为失踪人的判决C:天意贸易公司诉有色金属公司铝锭质量问题纠纷一案,经过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基于天意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作出的维持原判决的再审判决D:蔡清诉哥哥侵犯其平等继承权一案,经区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蔡清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不得适用再审程序的案件。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A项应选。《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所以,对于宣告失踪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B项应选。《民诉法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民诉法解释》第38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所以,C项应选。D项中的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再审。21.王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进行的限制性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王某在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C.王某一人制定了该公司的章程,并决定了董事长和经理的人选D.因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王某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可能有连带债务答案:A,B,C解析:A、B、C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讲解:《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王某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选项正确,当选。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所以,王某在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B选项正确,当选。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故C选项正确,当选。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王某仍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人格混同时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D选项错误,不当选。22.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哪项权利被认为是首要人权?()A.发展权B.生存权C.公民权D.独立权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中国的人权实践虽然历经曲折,人权内容及其保陣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但中国政府和人民在人权领域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生存权是首要人权,这一观点就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在人权领域的立场和观点之一。因此,B项为正确选项。23.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A.一夫一妻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D.“七出”、“三不去”答案:D解析:。选项ABC都属于西周婚姻缔结原则,只有选项D不是婚姻缔结原则,而是婚姻解除条件。24.债的效力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之一是( )。A.债务人有拒绝给付的意思表示B.债务未届履行期C.给付须为可能D.给付标的物已经灭失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给付迟延。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债务已届履行期;给付须为可能;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25.下列哪一种情况商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A:甲故意隐瞒手表的内在瑕疵而将该手表卖于乙,乙发现后撤销了该手表买卖合同,乙因此遭受路费损失及误工损失100元B:商场出售的商品不合格,顾客要求退货的C:商场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士盗窃商场内出售的货物,而对该女士非法搜身D:顾客要购买摆放在商场橱窗内的展示品,而商场以该展示品不出售而予以拒绝的答案:A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敌意隐瞒手表的内在瑕疵而将该手表卖与乙,乙发现后撤销了该手表买卖合同,乙因此遭受路费损失及误工损失100元。此种责任为合同撤销后的责任性质问题。依民法原理,此种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商场出售的商品不合格,顾客要求退货的,此种责任为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商场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士盗窃商场内出售的货物,而对该女士非法搜身,此种责任构成侵权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顾客要购买摆放在商场橱窗内的展示品,而商场以该展示品不出售而予以拒绝的,在此情况下,展示品并非出卖品,商场的拒绝行为为合法行为,不构成责任承担。26.2007年1月,甲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已经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是甲公司取得土地后,由于业务缩减,该公司希望转让该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不可以转让,必须由国家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再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B.可以转让,但是甲公司必须完成25%以上的开发投资C.不可以转让,允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国有土地可能造成变相土地买卖,损害国家利益D.可以转让,因为甲公司已经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作为所有者已经取得了收益,受让者只需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答案:A,C,D解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巳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由此可见,本题的ACD三个选项均不正确。27.关于简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基层人民法脘审理被告人孙某抢劫一案,孙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予以承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被告人王某是聋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均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B选项错误。《刑事诉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CD选项错误。28.杨某与户籍在甲村的村民王某登记结婚后,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入户协议”。此后,杨某将户籍迁入甲村,但与王某长期在外务工。甲村村委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杨某和王某要求参加选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年)A.王某因未在甲村居住,故不得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B.杨某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故不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C.杨某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之后方可参加选举D.选举前应当对杨某进行登记,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答案: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王某虽长期在外务工,但户籍在甲村,只要王某本人表示参加选举,就应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故A项错误。“入户协议”因侵害杨某的合法权益,无效。杨某的户籍在甲村,故也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B项错误。杨某的户籍在甲村,其参加选举不需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C项错误。根据上述法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D项正确。29.下列哪些情形构成票据诈骗罪?()A.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B.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C.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没有骗取财物的主观心态和客观结果D.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障的汇票、本票,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心态和客观结果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诈骗罪的刑法规定。根据《刑法》第194条关于本罪的规定可知,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之行为,不为票据诈骗。30.共用题干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缔约国对气候变化的保护承担的责任是、()A、绝对责任B、连带责任C、共同责任D、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31.下列哪些情况下,可视为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A:被告人王某在执行前揭发了一个正在通缉的犯罪集团头目的藏身之处B:被告人刘某,执行前声明自己怀有身孕C:书记员张某发现判决中有重大疏忽,可能有错误的D:同案另一被告人因犯罪事实不清被暂停执行死刑答案:C,D解析:【考点】死刑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形。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犯怀孕的;(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故本题答案为C、D。32.甲某从银行取款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乙某的殴打。甲某回家后将钱藏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乙某抢劫了自己刚从银行提取的5万元钱。公安人员经调查发现破绽,最后从其家中将该5万元钱搜出,致使其诬告陷害他人抢劫的行径败露。甲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A:诬告陷害罪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伪证罪C:犯罪既遂D:犯罪未遂答案:A,C解析:《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注意: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所以只要诬告行为完成就是既遂,不以犯罪人实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既遂要件。33.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答案:A,B,C,D解析:【考点】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与竞合【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并非所有“谋财害命”的情形都构成抢劫罪。对于那些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这种情形通常属于基于贪财动机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等等。这种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而是将来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本案就属于“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情形,故BD错误。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本案中,甲将毒药下在乙家米袋里,并没有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故AC错误。【陷阱】本题最主要的考点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与竞合问题。当行为人选择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实施杀人行为时,判断其是否同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应当考察其行为是否危害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本题中甲首先将有毒的鸡挂在乙门上,之后又在乙家米袋中投毒,但无论如何该行为带来的风险在一般意义上是可以预测、可以控制的,因此不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既然不能构成两个以上罪名,自然也就没有成立想象竞合犯的余地。34.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为准B.简要说明可以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C.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D.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的内容E.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受到产品类别的限制答案:C,D解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选项A错误),简要说明可以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选项B错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受到产品类别的限制(选项E错误)。35.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B.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C.姓名权是相对权D.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据此,姓名权是应然权利,也是法定权利。故A项错误。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故B项正确。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故姓名权是绝对权,不是相对权。C项错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伤害原则”、“冒犯原则”都是确定这个限度的方法。伤害原则认为,每个个人在其不伤害到别人的情况下都拥有着自己的一切自由;冒犯原则认为,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法律也应禁止,因为冒犯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王甲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使用改变后的“王乙”,是行使其姓名权的行为,表面看不违法,但违反诚信,从而伤害知名作家王乙的权益,故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伤害原则”,故D项错误。36.关于民事证据的证明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它是由法官进行任意判断的B、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没有任何证明力C、当事人对自己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D、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定大于传来证据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证明力。《民诉解释》第105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故A选项所言“任意判断”是错误的。《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所以B项和D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C选项所言证明标准应为“高度可能性”,C选项错误。37.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释放小周B.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C.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经批准迁居8县继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D.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表现优异,可将考察期限缩短为5个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即给予一定考验期,不立即追究责任,但不代表不追究,更不是无罪释放。故A项错误、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1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此处的人民检察院应理解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2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曰起计算。”《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5个月不在法定期限范围内,故D项错误。本题选B。3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项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B.工资、薪金所得C.劳务报酬所得D.因福利彩票中奖所得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C。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福利彩票中奖所得采取比例税率故A、B、D项均不正确。而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采取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2万元到5万元的部分,30%;5万元以上的部分,40%)。故C项当选。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项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39.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A.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进行调查B.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C.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D.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答案:D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加8条、第269条、第271条的规定。40.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A.子女赡养父母B.严禁刑讯逼供C.公民依法纳税D.紧急避险答案:A,C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作为义务)和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前者,是指须根据权利内容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后者,是指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据此,选项A、C属于义务,且该义务内容是作为,故应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据此,选项B“严禁刑讯逼供”属于义务,其内容是不作为,故属于消极义务。根据《刑法》第21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对于行为人来说,是其权利,而非其义务。故选项D不应选。41.以下关于法院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说法正确的是:()A.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B.诉讼外调解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C.诉讼外调解的程序和要求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D.诉讼外的调解,对当事人只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之间的区别。诉讼外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没有法院的参与,因此并无诉讼上的意义,A项正确。诉讼外调解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等,因此调解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故B项正确。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是这一要求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那样规范,因此C项正确。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在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未经法院的司法确认,对当事人只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D选项遗漏仲裁的情形,因此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为ABC。42.共用题干某海关关员甲,在审验出口退税、提供退税凭证工作中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在他人骗报的并未出口的货物报单上加盖了海关验迄章,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玩忽职守罪B:滥用职权罪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徇私舞弊骗取出口退税罪答案:A解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其他三项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C、D项要具有徇私舞弊的目的,即徇个人私情和个人私利,本案中甲纯系过失。43.共用题干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第95-97题。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对该行全体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B、该行副行长邱某、薛某持有出境旅行证件却拒不交出。对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该行董事范某欲抛售其持有的一批股票。对此,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股票D、该行会计师佘某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此,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答案:A,B,C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接管【详解】显然该银行已经难以应付提款请求,已经陷入了信用危机,而不是“即将发生”,故A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故B项正确,C项说法错误。另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故ABC说法均正确。D项错误,该行的会计师并不属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故不能对他进行限制。【考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规则【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A项说法错误,上述规定并不要求银行证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C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未有法定要求需在破产申请时提交债务清偿方案,《企业破产法》第8条要求提供职工安置预案。44.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答案:A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对特殊问题的调解。《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本题中,对于一审法院漏判的住房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而不得直接一并裁判。《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在本题中,对于二审新增加的遗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也可一并裁判。故A选项正确。45.下列关于我国刑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现行刑法从1979年开始生效B: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我国刑法典的修正案C:截至2012年,我国共有8个刑法修正案D:我国法院和检察院对刑法有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答案:C解析:【考点】刑法的体系。详解:我国现行刑法典是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现行刑法典是对1979年刑法典和有关单行刑事法进行修订后形成的,因此选项A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我国通过的一个单行刑法,也是目前唯一一部单行刑法,而不是修正案,因此选项B错误。在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具有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因此选项D错误。我国现在有8个刑法修正案,因此C项是正确的。46.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具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的效力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C、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答案:D解析:【考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详解】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它们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据此,A项表述是错误的,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相关问题的提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其作为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的工作机构,其决议的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B选项是错误的,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所以并非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C选项是错误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性调查组织,其任期是由问题的查证情况决定的,而不是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D项是正确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以下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有:A:甲在互联网上开设一收费论坛,对加入论坛的注册会员收取一定的注册费用,在论坛上张贴淫秽图片3000多张B:乙经常用手机向好友发送黄色短信,互相调侃C:丙开设声讯电话台,向1000多人传播淫秽语音信息,非法获利润2万余元D:丁开设免费的黄色网站,浏览者无须注册就可浏览、上传文件,丁的网站依靠成人用品广告商投放广告,截至案发时,共获利3万余元,张贴淫秽图片、视频、小说数万件答案:B解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仅要求传播手段、传播对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而且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B项不具有牟利目的,故当选。48.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合法的是、()A.甲公司告知应聘人员因应聘者太多,公司决定在正式试用期前对拟录用的12名人员实行末位淘汰试用制B.乙因对上司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朴偿金,公司予以拒绝C.丙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如丙工作不满3年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1年后丙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依据合同承担违约金D.丁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戊企业马上雇個了丁企业的高级工程师答案:B,D解析:B、D考点:用人单位用工制度讲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合法。根据该法第25条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错误。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D项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49.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乙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最终仲裁庭裁定甲公司败诉。关于该仲裁裁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该裁决是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所以是国内仲裁裁决B.甲公司既能够申请我国法院予以撤销,也可以申请我国法院不予执行C.乙公司和北京仲裁委员会都有权申请法院执行该裁决D.如法院决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应该层报最高院最终决定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仲裁裁决,分别是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国内仲裁裁决(纯国内案件)和涉外仲裁裁决(带有涉外因素的案件)都是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裁决是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题目中的案件当事人乙公司是美国公司,所以是涉外案件,该裁决应当属于涉外仲裁裁决。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仲裁法》第7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现为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法》第71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现为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所以实际上对于涉外仲裁裁决既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也可以申请撤销,并且理由相同。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机构是无权提出申请的。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须层报最高院。具体流程为: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之前→报请高级法院进行审查→高级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注意,只是不予执行需要层报,如果决定执行,则可径直作出执行裁定。50.关于票据签章的规定,以下哪些叙述不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A.甲公司签发了1张银行支票,甲公司在支票上的签章可以是甲公司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或者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签章B.王某签发了1张银行支票,王某的签章必须与在银行预留的签章一致C.陈某的笔名“风信子”广为人知,本名反而知道的人很少,陈某在票据上签章时可以使用“风信子”这一笔名D.乙公司签发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丙公司,汇票上没有乙公司的签章,但是丙公司可以以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明该汇票系乙公司签发,汇票有效答案:A,C,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法人的签章除了法人的盖章外还需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章。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第7条的规定,个人的签章应当是本名,而不能是笔名,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出票人签章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汇票无效,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B选项的说法正确。51.2015年10月,法国人比利被中国某高校聘为教授,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纳税居民,比利特别向该高校要求把劳动聘用合同的聘期定为11个月。2016年2月1日,比利来到中国工作,于12月2日完成工作回国。期间,该高校向比利支付了共约20万元人民币的课酬费用。根据国际税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比利不是中国纳税居民,故我国对其20万元课酬所得无权征税B.若中国和法国都对比利的20万课酬所得征税,这在国际税法中被称为国际重复征税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比利要求劳动聘用合同的聘期定为11个月的做法,属于国际避税行为D.若依中法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法国税务主管部门将比利已在中国实际缴纳的税款,在应向法国缴纳的税额内扣除,可以减轻比利的税负答案:B,C,D解析:中国对比利来源于中国的20万的课酬所得,可依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故选项A错误。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本题中法两国均对比利的20万课酬所得征税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国际重复征税,故选项B正确。比利要求聘用合同明确聘期为11个月的做法,属于以合法手段减少税负,属于国际避税行为,故选项C正确。若依中法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法国税务主管部门将比利已在中国实际缴纳的税款,在应向法国缴纳的税额内扣除,此做法称为抵免法,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方法之一,故选项D正确。52.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就该公司与税务局的纳税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A.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B.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扣押、查封该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C.如该公司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应先依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D.如该公司对税务局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税收保全措施与纳税争议处理。A、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据此,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税务局有权经批准后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冻结该公司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也可扣押、查封该公司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但不得直接在该公司的开户银行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项正确。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53.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从外地购进一批机器设备,价值30万元。但是,由于甲公司场地受限,其与乙公司约定,将甲公司所购得的机器设备暂放于乙公司库房内,待甲公司新的生产车间建设完工后再取走。在此期间,乙公司欠丙公司的37万元债务到期,乙公司向丙公司谎称该批设备是其为了改进生产线而购进的。价值40万元。并提议以该批设备充抵所欠丙公司的37万元债务,丙公司表示同意。不久,甲公司新的车间建设完工,来乙公司取回设备时被告知该批设备已经被丙公司取走。假定在此期间内该批设备的市场价格保持不变,且甲公司并未产生其他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构成无因管理,应当返还甲公司30万元B.乙公司构成无权代理,应当返还甲公司30万元C.乙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甲公司37万元D.乙公司构成侵权,应当赔偿甲公司30万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实施的管理行为,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选项A错误。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本案中乙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因此不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错误。不当得利是指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乙公司以甲公司之物抵债,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在返还范围上,依据《民通意见》第131条的规定,应当以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为限。该批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为30万元,故乙公司应返还的不当利益为30万元。选项C错误。乙公司擅自处分甲公司所有的财产,构成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因此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30万元。选项D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54.共用题干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A选项错误,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据此B选项错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同样根据第27条之规定,离婚涉及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故D选项正确。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55.甲船和乙船在海上运输时相撞,丙船对甲船和乙船进行了救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即使丙船救助未取得效果,丙船仍有权获得救助费用的补偿B.即使甲船船长明确、合理地拒绝丙船的救助,丙船救助取得效果的,仍有权从甲船处获得救助报酬C.甲船和乙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丙船的救助款项D.丙船救助中救助了甲船和乙船的船员,丙船有权要求获救船员支付救助报酬答案:A,B,C,D解析:。考查海难救助报酬。《海商法》第179条规定了救助报酬问题,第183条规定了救助报酬的分担,第185条规定了救助方的报酬,第186条规定了无权获得救助报酬的情形。56.下列有关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行政责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上述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B.企业事业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其停业、关闭C.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D.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答案:A,C解析:考查排污单位的行政责任。A选项正确,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1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选项错误。该情形下采取责令停业关闭措施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用。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C选项正确。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D选项错误。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适用于该情形。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57.共用题干甲加油站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经乙的同意,甲在润滑油的桶上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由于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他一些企业得知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这些企业认为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润滑油生产企业的市场地位。甲认为,其行为是得到乙的许可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乙认为其产品已经卖给了甲,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该行为应当如何处罚、()A、停止违法行为B、没收违法所得C、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D、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B,C,D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五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因此,本题选A项。【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本题中甲加油站在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时经乙厂同意在油桶上使用丙企业的装潢,两家企业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选A项。【考点】虚假宣传的要件。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要件有下列四点:(1)主体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的活动;(3)该行为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体为广告经营者则应具有主观故意,主体为经营者本身则不问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混淆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58.下列有关审判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该法院院长刘某任命法官张某担任审委会委员B.某市人民法院审委会就一起疑难复杂案件召开审委会会议,同级检察机关决定列席,派公诉处处长赵某前来C.某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审委会成员杨某,认为合议庭的审判是错误的,于是要求合议庭的三位组成人员更改判决D.某审委会召开会议,就审判工作中的问题以及疑难案件进行讨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与审委会。《刑事诉讼法》第180条。59.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明知乙犯有盗窃罪,而为其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B:甲明知乙组织他人卖淫,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乙构成组织卖淫罪,对甲不能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C:甲明知乙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强迫劳动罪的共犯,对甲应当以《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的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论处D:甲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乙作伪证,乙因此而作伪证。甲、乙构成伪证罪的共犯,甲属于教唆犯,乙属于实行犯答案:B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选项A:甲并没有与乙共同盗窃,其仅有帮助乙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的行为。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乙构成组织卖淫罪、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能认为甲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甲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但是,二罪原本具有的共犯关系仍然存在。故,选项B正确。选项C:明知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仍然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由于刑法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实行行为(《刑法》第244条),因此这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但是,这种协助行为成立本罪的前提是被害人确实被强迫劳动了。选项D:在客观上,甲、乙确实是伪证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刑法将这种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妨害作证罪,因此,甲成立妨害作证罪,乙成立伪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下列有关合伙企业出资不合法的是:()A.普通合伙人甲的1辆汽车的使用权B.普通合伙人乙的专利权没有评估作价,且约定了乙仍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C.有限合伙人出资的专利权没有评估作价D.普通合伙人李某(犯贪污罪服刑完毕未满1年者)的劳务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为依据,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作价。其他使用权可以在合伙企业出资,专利权可以共用,法律并不禁止曾犯罪服刑完毕的人员作为合伙人,所以D选项正确。61.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A.投保人张某,为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B.15周岁的王某,盗窃时拒捕致被害人重伤C.司法工作人员李某,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死亡D.赵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遇到边境检查,将检查人杀死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198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甲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不数罪并罚。选项C正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选项C中的情形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选项D错误,《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62.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6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2007年)A.甲在车祸中导致精神失常,其妻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2005年1月乙被冲入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7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C.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D.某施工单位施工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子为无主财产答案:B,C,D解析: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仅仅规定了宣告失踪、死亡,认定财产无主以及公示催告程序需要公告,其余程序无需公告。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64.张某是甲科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能自行决定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1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张某出差期间,认为某产品的市场前景很好,遂与产品的生产商乙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买卖合同效力待定B:张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买卖合同有效C:张某的行为是代表甲公司的行为,买卖合同有效D: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买卖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互相独立的两个民事主体,因此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而不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所以A、B选项不正确。张某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订立合同,因相对人善意的,故合同有效,公司章程不具有对抗善意当事人的效力,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答案为C。65.根据《车船税法》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征车船税的是?A军队专用车B.警察专用车C.城市内的公交车D.养殖渔船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B。《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所以本题应选B。66.下列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A、质监局对甲企业涉嫌冒用他人商品识别代码的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B、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乙企业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药品安全标准的药品C、环保局对排污超标的丙企业作出责令停产6个月的决定D、工商局责令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丁企业支付消费者3倍赔偿金答案:A,B,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选项C);(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选项A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据此可知,该做法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选项B不属于,责令召回是指行政机关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而不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下,作出要求企业召回产品的行为。选项D不属于,“支付消费者3倍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67.大风公司与山水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因合同履行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结合上述案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双方可以口头约定仲裁协议的有关内容B.因北京市仲裁机构不止一个,所以因双方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导致仲裁协议无效C.若双方同意解除原服装加工合同,则仲裁协议自始无效D.大风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法院不予受理答案:D解析:①A错,仲裁协议不能口头。②B错,双方协议选择其中一个,无法达成合意,协议无效。③C错,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效。④D正确,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68.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故意和过失。AD项,武警甲擅离职守,造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看管松懈逃离看守所,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乙构成脱逃罪。故A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B项,甲、乙二人对脱逃事件事前无通谋,也无事中共谋,且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故8项错误,不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69.公务员李某定期考核为不称职,如果对此考核结果不服,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B.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C.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D.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45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变更或者擻销原处理后重新予以处理。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本题中,公务员李某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属于申诉的范围。对于具体的程序,ABC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所以应选;D项中对直接申诉的时间表述错误,所以不应选。70.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B.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2)选项B: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故应当先更正登记,后异议登记。(3)选项C: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4)选项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71.“星辰”是国外一知名洗涤产品品牌,该种洗涤产品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非常熟悉该品牌。至2012年3月,该品牌仍未在中国商标管理部门注册。2011年4月起,中国“未来”公司便使用“星辰”作为其生产的类似洗涤产品的商标。现“星辰”这一品牌的商标权人,向中国某法院起诉,要求中国“未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A:因为“星辰”这一品牌未在中国注册,我国法律不予保护B:可以认为“星辰”构成驰名商标C:“星辰”在中国没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主张D:若中国“未来”公司是在与对方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的,不构成侵权答案:A,C解析: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可以认为“星辰”构成驰名商标,故B项正确;依照《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和商标法原理,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故A、C项错误,符合题意,D项正确。72.刘小姐住浙江省杭州市A区,起诉天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的住所地、网络服务器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均在山东省德州市B区。关于本案的具体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本案管辖法院为B区法院B.本案管辖法院为杭州互联网法院C.如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为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D.如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B,D解析:考查互联网法院的二审管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24、25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又根据《互联网法院规定》第2条,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下去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因被侵权人刘小姐的住所地为杭州市,故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B项正确。根据《互联网法院规定》第4条第3款,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D项正确。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下列哪一种情形成立累犯:()A.甲(30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缓刑期满后的第2年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B.乙(35岁)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严重违反规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C.丙犯(35岁)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执行2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D.丁(40岁)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执行1年后被假释,假释期满后的第6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答案:B解析:考点:累犯的成立条件及其认定讲解: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因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因此不构成累犯。但如果缓刑被撤销,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因此A项不构成累犯,B项构成累犯,当选。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因不满足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因此也不构成累犯,C项不当选。(注意: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年期限,而不是自假释之日起计算。)D项中,丁犯后罪的时间不在5年内,故不构成累犯。因此D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74.下列选项中那些不属于我国先行宪法序言所规定的内容?A.国旗、国徽、国歌、首都B.国家的基本国策C.国家的根本任务D.历史发展的叙述答案:A75.关于监视居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B.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C.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D.在看守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监视居住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A选项不当选,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既有可能被监视居住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故B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D选项在看守所执行的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曰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76.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C、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食品安全标准。详解:《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21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23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24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故D选项中“批准”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77.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2011年)A.属于司法解释B.属于行政解释C.直接运用了类比推理D.运用了演绎推理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一般认为,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所谓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所谓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对属于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进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均具有普遍约束力,均属于正式解释。在中国,司法、执法人员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所作的法律解释通常被认为是非正式解释。只有正式解释才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是非正式解释,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行政解释。故选项A、B应选。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对象某些属性相似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可能相似的推理形式。其适用的基本形式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相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不存在上述类比推理的情形。C项错误,应选。演绎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大前提是那种概括了若干同类个别事物中共性的普遍性判断;小前提是对某一个别事物属于大前提主词外延的一种说明;结论表明该个别事物也具有在大前提中普遍性判断所揭示的属性。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所有M是P,S是M;因此,S是P。在成文法国家,法律之适用通常被认为系属于演绎推理形式之运用,即一般法律规定被认为是大前提,而具体生活事实通过涵摄被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之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演绎推理之逻辑结构推导出具体法律事实的法律后果。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显然运用了上述演绎推理:《刑法》关于酒驾的规定是大前提,“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的事实是小前提,结论是:高经理等人不构成酒驾。故选项D说法正确,不应选。78.关于执行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B.民事制裁决定书可以直接由审判庭移送给执行机构执行C.调解和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和调解D.执行必须要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前提,故审判是执行的前提答案:B解析:①A项错,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非调解。②B正确,民事制裁决定书可以直接由审判庭移送给执行机构执行③C项错,民事审判全过程不等于诉讼全过程。④D项错,审判并非执行的前提,有些案件未经审判程序也能进入执行程序,比如仲裁裁决。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依照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加以解决?()A、某私营企业不服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3000元,发生纠纷B、英籍工程师赖特与我国境内企业华盛电子公司因工资问题发生的争议C、马丽调离公司时不服公司要其交纳因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由公司支付的培训费而发生的纠纷D、方丹因公司未批准其探亲假而与公司发生纠纷答案:B,C,D解析:【考点】劳动争议的认定。详解: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须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本题中,A项属于行政纠纷,B项属于境外劳动者与我国境内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应适用我国的劳动纠纷处理程序。C、D项是执行国家有关培训、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所以,答案为B、C、D三项。80.以下案件中,不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是:A.甲是来中国留学的南非留学生为勒索钱财,他将其中国女友乙从上海松江绑架到泰国  B.丙是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他在美国杀害美国人后潜逃回中国  C.丁是日本人他在飞经美国上空的中国飞机内杀害一名中国人  D.戊是加拿大人为了进行恐怖活动,他从加拿大向中国邮寄一个邮包炸弹,该炸弹在加拿大即被查获答案:B解析:B。在中国领陆、领空、领水、中国航空器、船舶里发生的犯罪,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选项D——对于未遂犯,犯罪的预期结果地在中国的,也适用属地管辖原则。81.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答案: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A项“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的应是法的指引作用,故A项不选。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B项“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的应是法的评价作用,故B项不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C项“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故C项不选。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D项说法正确,应选。8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有()。A.中学B.公司经理C.公司财务部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答案:A,C解析:A选项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担任保证人;B选项是自然人,可以担任保证人;C选项是公司的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D选项分支机构经书面授权的,可以担任保证人。83.某市检察院运用电子设备双路监控,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检察官办案过程,推动理性文明执法。关于理性文明执法,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B、有助于树立法治的权威C、有助于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双重目标D、要求执法机关从有利于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讲究执法方法。为此,可突破法律规则和程序的要求办案答案:D解析:【考点】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要求执法机关从有利于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讲究执法方法。但是,不能突破法律规则和程序。故D项表述错误,ABC表述正确。84.关于重复保险和再保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重复保险就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B.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C.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复保险的各个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答案:A,B,C,D解析:。《保险法》第29、56条规定了再保险的保险费及赔付和重复保险。85.关于法律监督,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在现代社会,法律监督的主体是特定国家机关B、在现代民主社会,所有的法律监督主体也都是法律监督的客体C、我国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D、在我国,国家专门监督是检察监督和纪委监督答案:B解析:法律监督有五个基本因素: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和法律监督的规则。其中,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在现代社会,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同时所有的法律监督主体也都是法律监督的客体。在我国,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在国家监督中,检察监督是专门监督,而纪委监督是社会监督。86.?关于我国的赦免制度,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的特赦决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B.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C.特赦令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D.罪犯经特赦后不会再构成累犯。答案:A解析:我国2015年进行了一次特赦,特赦制度被重新激活,因此这个知识点应当引起大家的重视。A:我国宪法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只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颁布特赦令而已。B: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曾经规定过大赦制度,而我国现行宪法和刑法都没有规定大赦制度。C:我国的特赦令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颁布。D: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经特赦后仍然可以构成累犯。87.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答案:B,D解析: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有宪法典,比如英国就不存在统一的宪法典。故选项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的表述错误。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自然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故B项正确。在美国,宪法判例除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推翻外,还可通过宪法修正案予以推翻,故C项“只能……才能”的表述错误。英国法院具有实际上的解释宪法权,因此宪法判例在英国具有“决定性作用”。故D项正确。88.根据刑法规定,下列选项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A.拐卖妇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C.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D.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结果加重犯的定罪问题。拐卖妇女造成被拐卖的妇女死亡的,是拐卖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89.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 )。A.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B.需要代表1/2以上出资额份额的合伙人同意C.需要1/2以上的合伙人同意D.需要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财产出质的问题。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说在此种情况下,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是除外情况,而可以出质是一般原则,因此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91.共用题干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请回答第95-97题。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县法院B:乙县法院C:丙县法院D:丁县法院答案:C解析:本案是云峰公司的两个股东许某与葛某就云峰公司是否解散发生的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股东就公司解散提起诉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因此,许某是本案的原告,云峰公司是本案的被告。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余选项的法院均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诉的种类的相关理论,许某提出公司解散的诉讼实际上是要消灭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因此,B项错在后半句,法院是可以作出保全决定的。许某应当提供担保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应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CD正确。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B、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C、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完全相同D、居民将来主张该采石场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选项B错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该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选项C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侵权纠纷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93.公民石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石某不服,欲人民法院起诉。这时,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丁三个公司,石某成为丙公司职员。请问:某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A.乙、丙、丁三个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丁公司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丙公司作为石某的实际用人单位,石某应当以丙公司为被告,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94.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答案:B,C,D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选项BC正确,A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的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BCD。【陷阱】本题的关键是确定在途货物在公司破产中的处理,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归属以及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95.下列哪些情况构成累犯?()A.甲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已经在监狱被关押6年,因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于2009年5月1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截止日期是2011年5月16日,但在2010年12月甲在考验期内又因盗窃构成盗窃罪B.乙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已经在监狱被关押11年,因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于2004年5月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截止日期是2007年5月5日;乙在假释考验期内表现良好,于2007年5月6日被宣告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决剩余刑期不再执行。2011年3月乙又因盗窃一辆汽车,构成盗窃罪C.丙因为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11年时,又犯煽动国家分裂罪D.丁20岁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刑满释放后3年时,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答案:B,C解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应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的剩余刑期进行并罚。所以,选项A错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B正确。《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此,选项C正确。应为丁的后一犯罪是过失犯罪,所以选项D不正确。96.龙某在上海市浦东区某拍卖会拍得价值为12万元的南宋青花瓷器一件。后因有事至南京市。龙某觉得不方便,便在南京当地委托A快递公司(注册地与运输车辆注册地均在南京市)将瓷器运输到自己在广西南宁的家。由于价值贵重,龙某也在南京B保险公司(注册地为南京市)为该瓷器的运输购买了一份保险。当龙某回到南宁收到瓷器时,已损毁为碎片。经询问,瓷器是在广州市中转时损坏的。在与快递公司和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龙某欲通过诉讼获取赔偿,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上海市法院有管辖权B.广州市法院有管辖权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南京市法院有管辖权D.南宁市法院有管辖权答案:B,C,D解析:考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民诉解释》第21条第1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情可知,南京市为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广州市是保险事故发生地,南宁市是运输目的地,BCD当选。97.下列关于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B.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C.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公民享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D.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答案:A,B,D解析:1975年和1978年两部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54年和1982年两部宪法无此规定。故C项错误,不当选。98.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A.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C.汇票被拒绝付款的D.汇票被拒绝承兑的答案:A,C,D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99.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采取听证方式审理C.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D.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57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选项C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选项D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100.刘某欠王某2万元,王某多次催促,刘某拖延不还。后王某告知刘某必须马上偿还,否则将诉诸法律,刘某立即将家中所剩的值钱物品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其好友张某,并告知张某等避过这段时间再将物品返还,后被王某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王某可书面通知刘某、张某二人,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王某发现之日为2013年5月1日,则自2014年5月2日起,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王某向法院起诉,应以刘某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张某为第三人D:如王某的撤销权成立,则其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刘张承担答案:B,C,D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因债权人的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益关系重大,故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才能进行,在这个意义上讲债权人撤销权又叫做撤销诉权或者废罢诉权。债权人撤销权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是债的效力的扩张。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因债务人行为的无偿抑或有偿而不同。无偿情形下,只要具备客观要件即可。但在有偿情形下,就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延期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或出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2)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表现在两个方面,即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积极财产的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让与债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等。消极财产的增加如承担债务、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等。(3)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不是以财产为标的不得撤销,如结婚、收养、继承、提供劳务等。此外,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扣押的财产等也不得撤销。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的恶意以及受益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是指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自己的债务清偿能力的降低且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其在获得利益时明知债务人的行为可能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债务人行为时的恶意是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受益时的恶意是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该解释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综上所述,B、C、D三项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并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赔偿损失。下列关于二审法院处理本案方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B: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D: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本题应选D。2.共用题干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第97~100题。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商标权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点】无害通过权;毗连区;紧迫权【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但不能停泊转运货物,选项A错误。根据该公约规定,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紧迫权是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紧追行为可以为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对于“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可出动海上执法船、飞机行使紧追权,故选项B、C正确。紧迫权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但紧迫权在被紧迫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故选项D错误。【考点】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由于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选项A正确,B错误。该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在转让争议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故选项D正确。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一)项规定,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甲国是卖方A公司所在地,如双方未达成选择法律协议时,可以适用甲国法。选项C过于绝对。【考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⑧2010》【详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⑤2010》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改为风险在“交货”时转移,故选项A正确,B错误。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核心内容为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投保手续,负责海运运输,承担运费和保险费。A公司只承担运费和海运保险费,选项C、D正确。【考点】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详解】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属于共同海损,选项A正确。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这属于单独海损,选项B正确。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天灾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承担责任;而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为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承担责任,故选项C错误。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13项规定,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承运人免责。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不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D错误。3.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人员享有管辖豁免权,不得对其进行审判与处罚,也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于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的适用范围,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除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也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因此康某及其家属其妻、其女构成同一户口,享有管辖豁免权。由于其子已婚,另构成一个户口,故不享有管辖豁免权,因此C项正确。4.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1年)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B项:《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可见,只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行政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并没有行政许可制度,故B项错误。C项:《食品安全法》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故C项正确。D项:D项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不合情理。如今绝大多数食品含有食品添加剂,如果要求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设置专柜,商场、超市将全是专柜了,故D项错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添力口剂的规则。A项:《食品安全法》第37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此可见,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食品添加剂关系民生,不可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行政许可,故A项错误。5.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B: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C: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D: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答案:A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量刑制度。详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法官是可以对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因此,B选项不正确。C选项属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法律并没有规定从重和从轻的具体标准,因此,D选项不正确。6.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答案:C,D解析:。《票据法》第73、81、90、93条。7.李香诉张慧一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李香到法院找到该案的书记员李猛吵闹,书记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李香仍不罢休,继续辱骂书记员。书记员将此情况报告合议庭审判长,由审判长批准,以李香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其拘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B.如果李香的上述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则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C.当事人对拘留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D.合议庭审判长可以决定对李香实施拘留答案:B解析:考查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在诉讼之前或诉讼结束之后,行为人实施在形式上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类似的行为,一般不能认为该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3款的规定,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故C、D项错误。8.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与乙国发射的遥感卫星相撞,造成遥感卫星坠落,遥感卫星的碎片又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对于两个卫星之间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D.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人员及其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过失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律责任。1972年《责任公约》对外空物体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主要有两种原则,即绝对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是指不论发射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失,发射国就要承担责任。这个原则适用于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无论损害是一个空间物体造成的,还是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的,并由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发射国的过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才负责任。此责任适用于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的空间物体之间的损害。A错误,两个卫星在外空发生碰撞,适用过失责任原则。B正确,两国发射的空间物体对第三国的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前两国对第三国应承担绝对责任。对于两国卫星相撞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由两国承担绝对责任,而非过失责任。C正确,D错误。9.关于我国公证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B、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C、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均可委托他人办理答案:D解析:《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因此D项错误。10.崔某盗窃、强奸案2012年6月的一天深夜,退伍军人王某与朋友聚餐回家,在其所住小区外看到一个人(崔某)举止反常,行动鬼鬼祟祟,认为此人很可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便将其扭送至区公安分局。经侦查人员讯问,崔某供认当晚欲进入居民住宅内盗窃,但因见到女主人独自一人在家中熟睡,便欲对其强奸。因女主人大声呼救,崔某于惊慌中逃走。后途中被王某看见,被扭送至公安局。崔某在被逮捕后,经侦查机关批准,由其一直待业在家,没有固定收入的孪生哥哥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并由崔某哥哥本人担任保证人。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经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并在开庭5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遂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但法院以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的理由不充分为由予以拒绝。经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元。并告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崔某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应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崔某又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由两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元;强奸罪有期徒刑6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元。【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将崔某扭送至公安局?为什么?2.崔某的哥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由自己担任保证人,是否应当允许?3.一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4.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答案:解析:1.王某不可以将崔某扭送至公安局。崔某举止反常,行动鬼鬼祟祟,并不属于法定的适用扭送的情形。王某自认为崔某可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便将其扭送至公安局是错误的。2.崔某的孪生哥哥可以为崔某申请取保候审,但不能由自己担任保证人。因为崔某的哥哥没有固定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3.一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不当之处:(1)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后,在开庭5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2)在庭审期间检察人员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后,法院予以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审判阶段,若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延期审理。(3)一审判决后,一审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自接到判决书的当天起开始计算上述期限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上诉期限。4.二审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不当之处: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中级人民法院以应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为由不受理崔某上诉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由两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时,只能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的审判。(3)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认为量刑畸轻,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只能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11.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票据诈骗行为:()A.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B.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C.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D.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而使用答案:D解析:考点: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讲解:根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故D项当选。12.某交通局局长胡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羁押在侦查期间,胡某聘请了律师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请回答以下题在本案中,有权为胡某申请取保候审的人员有?  A.胡某B.胡某的妻子C.胡某的3岁的儿子D.刘某答案:A,B,C,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CD。《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13.想像力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欲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定。这些股东应当如何提起诉讼?()a.以股东会名义起诉公司b.以股东名义起诉公司c.以股东名义起诉董事会d.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会答案: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同时,由于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股东起诉时应当以公司为被告。14.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做他的辩护人?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C.张某的叔叔,巳加人日本国籍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条,《刑诉解释》第33条。15.★在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该反倾销税可适用于下列哪些产品?()A.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B.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C.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D.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半年内进口的产品答案:A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反倾销条例》第43条的相关规定,当终裁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时,反倾销税可以对巳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A正确。虽然确定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对于是否存在倾销进行立案调查之前进口的产品,反倾销税不可以追溯征收。BC错,依《反倾销条例》第44条,这两个选项都是错误的。还是依第44条的规定,如果倾销进口产品同时具备两种情形就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曰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D错。16.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A.某甲误将某乙的一颗钻石加工成钻石戒指,某乙补偿某甲料钱、工钱后取得戒指的所有权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有权C.王某将左邻李某委托看管的一匹瘸腿马直接卖绐右邻赵某,赵某因善意取得该马的所有权D.农民收割自家责任田中的庄稼,并因此取得收获物的所有权答案:A,B,C,D解析: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包括:添附、先占、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所有权、没收、罚款、国有化、善意取得、劳动等。故本题选项为ABCD17.(三)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请回答第92—94题。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案中,全体合伙人并未委托甲、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合伙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一并执行。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就委托投资失败一事,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18.在诉讼中出现如下障碍,法院处理错误的是A.甲与乙是父子关系,甲起诉乙主张赡养费,诉讼中,乙死亡,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法院裁定中止诉讼B.张老头去世后,两个儿子张甲、张乙因为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乙因为涉嫌杀害邻居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院裁定诉讼中止C.甲将珠宝交某银行保管,珠宝丢失,甲起诉银行,后该银行的员工乙因为涉嫌盗窃该珠宝被刑事拘留,法院裁定诉讼中止D.甲诉乙离婚一案,一审判决后,甲对一审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甲死亡,法院裁定诉讼中止答案:A,B,C,D解析:A选项中是主张赡养费,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案件当事人死亡的,应当裁定诉讼终结,表述错误。因为赡养、扶养、抚育费案件的诉讼标的为身份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作为案件诉讼标的的身份关系即告消灭,诉讼无从继续,无需等待继承人继承诉讼,当然诉讼终结,A选项表述错误。B选项中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审理与张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无关,张乙涉嫌故意杀人案尚未审结不影响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而不能中止诉讼,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的分析与B选项一致,不论该珠宝是否为员工乙盗窃,基于合同相对性,银行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与乙涉嫌盗窃案的结果无关,本案应当继续进行,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是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D选项表述错误。19.2015年12月2日,李某为其母亲吴某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并想把李某的父亲和儿子指定为受益人,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夫和吴某之孙”。2016年2月,吴某与李父(即吴某之夫)离婚,且未再婚;2016年4月,李某儿子(即吴某之孙)不幸病故。家庭变故导致吴某脾气暴躁,2016年6月20日在与邻居争吵时,被邻居陈某杀害。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时,发现李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A.若是陈某先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B.若是保险公司先承担了责任,则可以向陈某追偿C.若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相关权利人放弃了对邻居陈某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D.若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之后,相关权利人放弃对邻居陈某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则该放弃行为无效答案:A,B,C,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解题的关键是注意,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没有代位追偿权;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与保险人的合同责任是分别独立的。20.张某与李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并收养了戊,后张某与李某离婚,甲、乙归李某抚养。李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李某与吴某居住,后李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同时领养了庚,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张某和吴某先后去世,庚尚未成年。经查,吴某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房屋由丁继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去世后,李某、甲、乙与戊均可继承其财产B.吴某去世后,丁、李某、乙和庚均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继承C.李某、乙、丙和丁都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但吴某的房屋只能由丁继承,如果丁先于吴某死亡的,则遗嘱无效,房子也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D.戊可以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庚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吴某抚养的人获得适当的财产答案:C,D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10条第3至5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本题中,张某去世后,李某不再是张某的配偶,李某不能继承张某遗产,甲、乙作为张某的亲生子女,戊作为张某的养子女,均可继承张某的财产,A错误。吴某去世后,李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和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乙作为与吴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可在第一顺序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领养的庚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故没有形成法定的拟制血亲,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抚养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分得适当财产,故B错误,D正确。如上分析,李某、乙、丙和丁均可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吴某立有遗嘱故房子只能由丁继承,又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C正确。21.下列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B.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C.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有时还需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D.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因素只能是法定情形答案:D解析: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均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22.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2款。23.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请回答题。(2016年)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A项,甲将公司商品房过户给蔡某时,在账目上留下了自己支付价金的记录,虽然可能是违规销售行为,但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对国有资产的贪污行为。故A项错误。B项,对房产的利用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该罪要求行为对象必须是单位的公款以及其他类似的票证财物,不包括其他财物。故B项错误。C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甲,虚假平账使得本属于国有企业的债权利益受到永久性损害,自己从中获得了免除债务的好处,具备了“非法占为己有”的要素,成立贪污罪。故C项正确。D项,对国家工作人员甲只能以贪污罪一罪定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24.根据《审计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审计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每届一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C.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D.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答案:C,D解析:CD《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可知A项错误。该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可知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可知D项正确。25.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聋承担无限责任答案:C,D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故A项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D正确。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B错误。该法第19条第4款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可知C正确。26.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为A公司总经理,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决定向银行贷款。为了能够顺利获取贷款,甲通过熟人结识了自称是某银行信贷部主任亲戚的张某,将3万元钱交给张某,让张某将其中2万元交给某银行信贷部主任,并称事成之后另有重谢。其实张某并不认识银行信贷部主任,接受甲的3万元钱之后逃之夭夭。甲得知之后大怒,找来心腹李某和王某二人前去教训张某,同时当场给付两人4000元,约定事成后再给付6000元,甲同时告诉他们别整出人命来,事大了没法收拾。和甲分别之后,李、王二人私下商议,张某的3万元有可能在家藏着,找着了咱们一人一半。随后二人找到张某的住处,误将张的朋友赵某认成是张某,便对赵某实施暴力逼问3万元钱下落,由于赵某大声呼救,李、王二人为避免罪行败露,便将赵某杀害,并在张某住处找出1万元现金,李携款先离开现场回家,王某在李某离开之后在赵某身上翻出了身份证和借记卡,到银行柜台取走了卡中的2000元钱。半个月后,李、王二人缺钱花了,给甲打电话说:“我们当时将张某的左腿打断,现在被公安机关发现。你除了按原来的约定给6000元外,还必须再多给5000元,否则,我们向公安机关告发你。”甲信以为真,满足了李、王的要求。一个月之后,A公司以伪造的房产证明作为担保,获得了某银行的贷款。随后将贷款投入高风险投资活动,结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李某、王某、张某、A公司的行为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甲唆使李某和王某故意伤害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虽然实际受伤害的是张某的朋友赵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没有超出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成立犯罪。对于赵某的死亡结果,甲需要负过失责任。因为甲说“别整出人命来”,实际对于死亡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因此需要对死亡结果的承担过失责任。2.李某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需要数罪并罚。李某与王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李某和王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3.王某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和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数罪并罚。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与李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王某和李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信用卡并到银行柜台取款,是单独犯罪,应独自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赵某身上翻出并取走信用卡是抢劫罪,因为本案中,信用卡是使用暴力抑制被害人反抗取得的,虽然暴力是两人共同的行为,但是取得信用卡是王某单独实施的,且李某对抢劫信用卡不知情,因此王某单独抢劫信用卡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后面使用信用卡到银行柜台取款的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李某、王某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范围内成立共犯,李某和王某由于超出共同犯罪的取财行为和目的,成立抢劫罪;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李某、王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4.张某虚构事实,使甲产生认识错误交付3万元,构成诈骗罪。5.A公司将骗来的贷款投入高风险投资活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诈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由于单位主体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7.杨某为养羊专业户,一日在放羊的过程中遭遇冰雹,羊受惊走散,分别混人甲、乙、丙的羊群。请回答第89~91题:丙拾得羊三后,私下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朱某,获得价款1000元。1年后杨某偶然发现羊三在朱某处,朱某为羊三已支付草料费300元,杨某要求朱某返还牛三,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杨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羊三,但应支付朱某所付牛款及草料费1300元B.杨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羊三,但须向朱某支付草料费300元C.杨某要求丙返还羊三的权利受到2年的限制D.朱某支付的1000元价款,有权要求丙偿还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无须支付价款,受让人支付的价款向拾得人主张,拾得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B和D正确。由于朱某不知情,因此其对羊三的占有是善意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A错误,B和D正确。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拾得物的权利受到2年的限制,但是对拾得人的返还请求权没有时间的很制,因此,C错误。28.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20t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据此,A选项错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才抄送给检察院由其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事前监督机制。第266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该条基本内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已规定,据此,C、D选项不选。本题选B。29.甲听说乙有一个水泵欲出售,便向乙求购。二人于6月1日达成买卖合同,二人约定在6月1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在6月10日甲付款时,乙未能交付水泵,并于6月11日找到甲称仍需要使用水泵,希望借用一周,甲表示同意。6月18日,乙将水泵交付给甲。按照物权法规定,甲取得水泵所有权的时间为( )。A.6月1日B.6月10日C.6月11日D.6月18日答案:C解析:知识点:动产交付。《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0.在下列犯罪形态中,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且数行为在处理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况是:()A.想象竞合犯B.继续犯C.连续犯D.牵连犯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实施一行为却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这种犯罪类型行为人只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类型行为人也被认为只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类型,这种犯罪类型行为人被认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罚时却按照一罪处理。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又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这种犯罪类型行为人也被认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罚时却按照一罪处理。因此,选项CD是正确的。31.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乙签订了水泥和原沙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时,水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号,原沙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压强标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关于此争议适用的法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这两种建材都适用产品质量法B、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原沙适用其他法律C、原沙适用产品质量法,水泥适用其他法律D、这两种建材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答案:B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水泥是经过加工的产品,原沙没有经过加工。因此,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而原沙不适用该法,故选B项。32.甲、乙共同砍伐一棵路边的大树时,将路人丙砸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乙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乙二人不构成犯罪D.意外事件答案:A,C,D解析:乙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对丙的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两人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共同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罪犯。33.甲、乙就一幅古董字画的归属发生了争议。甲称字画属甲所有,因为乙称认识字画鉴定的专家,故交给乙委托代为找专家鉴定。甲现在要求乙返还。乙称该字画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字画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交给乙之前一直合法占有该字画,乙则拒绝提供从甲处合法取得字画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应当认定甲对字画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D.应推定乙对字画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问题。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不需要举证,法律推定其主张成立。由否定其主张的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乙为现实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占有状态,但是甲已经举证证明在交给乙之前为合法占有人,则乙的占有状态被推翻。所以,B项正确,A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34.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卯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A.使馆外交人员B.外交信使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答案:C解析:。我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締约国,并且于19?年颁布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这个条例的内容和《维也纳公约》的.内容大致相同,但在某些方面对特权与豁免的规定,稍宽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而这一点在《维也纳公约》中是没有规定的,故本题正确答案是C。而对使馆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公约”和我国的“条例”都作出了规定。关于外交信使的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公约》规定,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愛国的保护,外交信使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的官方文件,外交信使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杈,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对于D项从第三国过境的前往接受国的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实践中,外交代表和使馆其他人员前往接受国就任或返任或返回本国,往往需要途经第三国国境,这就引起这样一些问题:第三国是否有义务让这些人员过境,这些人员在第三国境内时是否享有特权或豁免。对此,《维也纳公约》根据一般国际实践规定:第三国没有义务让外交代表过境,但如果第三国发給所需的签证,它就应给予不可侵犯权和确保其过境或返回任所所必需的其他豁免,D项不属于我国的《条例》新增加的规定。35.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B.应当立即释放丙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4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规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D正确。答案是ABD36.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年,年利率40%。借款到期,刘某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法律支持的数额是( )。A.344B.360C.296D.200答案:C解析: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年24%-36%的部分,已支付的,法院认为自愿履行,不反对。本题按年利率24%计算。37.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乙国认为甲的贸易救济措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甲国认为丙国限制其在丁国设立保险公司的措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乙国和甲国分别决定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议。下列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项?()A.最惠国待遇相同地适用于货物、服务贸易领域B.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C.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D.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当事方首先应当调解答案:C解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都有,但各不相同,A错误。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B错。依《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与GATT的规则基本一致,但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C正确。磋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经程序,D错误。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案情:甲、乙、丙、丁设立了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认购出资500万元;乙以商标专用权认购出资600万元;丙以现金认购出资1000万元,但约定在公司成立2年内予以缴清;丁以一幅古画认购出资500万元。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B公司赊购500万元货物,并以古画抵押,双方签订了合同。宏达公司向C银行贷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D银行(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贷款500万元,并以自己的办公设备、原材料、库存物品办理了浮动抵押登记,后库存物品又卖给了E公司,E公司提货并付款。因宏达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查:丙认购的出资500万元已逾5年未交付:该幅古画早已被公司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了办公大楼,承建商不具备资质,但工程验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万元;该商标专用权因未办理续展而被注销。问题:1.A银行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欲行使抵押权,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办公大楼?为什么?2.C银行因该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应如何救济?3.B公司对该古画在出卖后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为什么?5.宏达公司与承建商所签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6.承建商对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张权利?如何行使权利?7.D银行能否对已卖给E公司的库存物品主张抵押权?为什么?8.丙能否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交付该500万元?为什么?假如宏达公司向D银行借款,并非进行浮动抵押,而是由天美公司进行担保。在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与D银行经过再次磋商,达成补充协议书,约定因前述借款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都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30日内协商不成,向宏达公司或D银行任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补充协议的制定并没有天美公司的参与。根据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9.该管辖协议确定的管辖法院是否不明确?10.补充的管辖协议是否能够约束保证人?答案:解析:1.A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但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后建的办公大楼,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不能用于优先清偿A银行的债权。2.因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C银行对该商标专用权的质权消灭,但宏达公司违反了担保义务,C银行有权要求宏达公司提供新的担保,如不能提供担保,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3.B公司对出卖后的古画不享有抵押权。动产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该动产上的权利消灭。4.能。因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5.合同无效,因为承建商不具备资质。6.承建商可主张权利,可对办公大楼行使优先受偿权。7.不能。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即使登记也不能对抗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人。8.不能。交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9.明确。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10.不能。应该从合同相对性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则不应对保证人发生效力。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共用题干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亏损,甲由于无法继续参加合伙,提出退伙,乙丙同意,清算时合伙企业拥有财产10万元,债务7万元,甲分得1万元后退伙,后发现甲退伙前欠丁企业3万元货款一直未还,清算时没有将该债务计算在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对该债务不负清偿责任B:丁企业只能要求甲承担1万元的清偿责任C: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丙各向自己偿还1万元D: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向自己偿还2万元,也有权要求丙向自己偿还2万元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合伙企业对丁企业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甲清偿数额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比例,只能根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只能向乙丙各追偿1万元,不能向乙追偿2万元或向丙追偿2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A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时并不要求有限合伙人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69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的说法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但是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可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第82条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B选项应选。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A选项不应选。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不应选。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不应选。4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自诉案件的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上诉B.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C.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生效D.法院可通过再审,撤销或者改变已生效的二审判决答案:C解析: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其例外情形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启动二审程序的问题。(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41.共用题干春晖旅行社导游华某胁迫旅游者李某等10人购物。某县旅游局以此为由决定对华某罚款5000元,但对春晖旅行社未作处罚。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加重对华某的处罚,并处罚春晖旅行社。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法院可以如何判决?()A:变更对华某的处罚B:撤销对华某的处罚,并责令县旅游局对华某重作处罚C:责令县旅游局对春晖旅行社依法作出处罚D:直接对春晖旅行社依法给予处罚答案:A,B,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3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对下级初审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规章无权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故A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故B项正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既然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那么C、D项正确。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6项,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该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综合言之,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也可以判决变更。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加重对华某的处罚,且法院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故A、B项均正确。该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但A项并不违反该款规定,因为起诉人是受害人李某等人。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处罚春晖旅行社,实质是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即意味着被告确实不履行法定职责。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C项应选。《行诉法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某县旅游局对春晖旅行社未作处罚,故排除D项。本案被告是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综上,在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情形下,即使该决定被诉,该决定也不停止执行,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诉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即新法第71条)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法院是以未听取该企业意见为由,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故县政府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强拆决定基本相同的强拆决定。据此,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D项正确。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根据该条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字眼,C项错误。对小屯街道办事处具有监察职责的是县监察局,故根据该条第4项规定,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据此,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中,某县公安局对蔡某的罚款,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诉,某县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是违法的。《行诉法解释》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据此,B、C项正确,A、D项错误。42.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某市仲裁委仲裁。后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双方经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协商将合同终止,但关于合同的部分履行及相应价款问题仍有争议存在。甲方据该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乙方则向仲裁委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协议已失效。同时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请回答下列问题。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为:()A.假设该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无效B.假设该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不当然无效,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协议才无效C.假设该市仅有1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失效。因为双方通过终止合同,使得合同内容无约束力D.假设该市仅有1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有效,因为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答案:B,D43.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答案:A解析:【考点】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变更和撤销【详解】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据此,甲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的行为,不能被视为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乙有权依照遗嘱的内容继承财产。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本题中乙因盗窃被判刑并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44.下列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A.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产品B.古旧图书C.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进口仪器设备D.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答案:A,B,C,D解析:考查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法律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关于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说法正确的是?()A: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B: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C:一审判决裁定书可以送达近亲属D:一审判决裁定书应当送达近亲属答案:A,B,C解析:【考点】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详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近亲属必须在征得被告人同意之后才可以上诉;回避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审判决裁定书应当送达检察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送给近亲属。故ABC为正确选项。46.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依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判决张某返还耕牛,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看护费、误工费共计500元。若该耕牛价值为1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对本诉即“判张某返还耕牛”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B.对本诉即“判张某返还耕牛”的判决实行二审终审C.对反诉即“判李某支付500元”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D.对反诉即“判李某支付500元”的判决实行二审终审答案:D解析:考点: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反诉的制度价值i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I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易的民事案件,但是就本诉来说,其标的物耕牛的价值为I万元,超出了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元年平均工资的30%(1>3x0.3=0.9),因此本诉的标的额超出了规定范围,不能实行一审终审。本案的难点在于反诉,对于反诉来说,虽然其500元的标的额在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元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但反诉制度的立法意图之一就是避免法院对具有密切联系的两种诉(即本诉与反诉)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在本诉尚未产生既判力的情况下,要求反诉发生既判力显然与反诉制度“避免相互矛盾判决”的制度价值背道而驰。反诉制度发挥避免相互矛盾判决产生的作用是与解决两个诉的纠纷同步的,因此在本诉未产生既判力的情况下,,反诉也不应当产生既判力。答案选B、D。47.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购买一辆二手汽车,行驶一段时间后发动机出现故障,并且缺少备用轮胎,便将家附近停放的一辆汽车上的备用轮胎(2000元)和发动机(20000元)卸走,按在自己的汽车上,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B.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C.甲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D.甲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的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C,D解析:本提主要考察对危险犯的判断。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要求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具有倾覆的危险,否则是不能够成本罪的。因此破坏交通工具的必须要具体判断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什么部位,如刹车等可能导致倾覆的关键部位就可能构成本罪,而卸掉汽车发动机的行为使得汽车无法再开,盗窃备胎也不会危害行车安全,根本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只能构成盗窃罪。48.关于宪法、法律的解释及其实施保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其规则确立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B.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C.全国人大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其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我国属立法机关保障模式,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答案:A,C,D解析:A、C、D考点:宪法、法律的解释及其实施保障讲解:B项错误,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而非“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A、C、D与法条的规定相同,故正确。49.下列建设项目用地中,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 )。A.普通商品住宅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C.公立学校办公楼D.大型商场E.经济适用住房答案:B,C,E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50.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呙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张某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问题、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刑诉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同时,考生必须特别注意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51.中国八个新闻纸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新闻纸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反倾销税应当不超过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法院予以执行D.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A错误,依《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税应当不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不是“初步裁决”。B错误,依第41条的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C错,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并不是由法院执行。D正确,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52.★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德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美国海关扣押,美国乙公司遂向中国甲公司索赔。甲公司不能成立的免责理由是下列哪项?()A.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C.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答案:B解析:。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2)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敖式或者其他规格。因此,AC可免责。此外,《公约》第43条规定了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巳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即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D可免责。B不能免责。5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7年)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B.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C.“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唯一形式答案:A,B,C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故A项正确。《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故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故C项正确。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还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故D项错误。54.关于乙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B.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C.该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D.该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下列哪些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A.爱检敬业,恪尽职守B.严格执法,文明办案C.刚正不阿,护法为民D.文明高效,热情服务答案:A,B,C,D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规范主要包括:爱检敬业,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守法遵纪,清正廉明;文明高效,热情服务。56.田某为未成年人,涉嫌盗窃,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其有悔罪表现,县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考验期满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田某被羁押2个月。田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B.应给予田某赔偿C.不应给予田某赔偿D.应给予田某补偿答案:A,B,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出现特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情形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57.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A项,甲在放置炸弹的时候,由于不满14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甲在已满14周岁的时候,就可以为爆炸罪承担责任了,甲由于自己的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而产生了拆除炸弹消除危险的义务,甲同时有能力这么做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罪。故A项错误。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乙在实施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时,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是乙在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时,已经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其抢劫的行为由于具备责任阻却事由而无罪。故B项错误。C项,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时,具有责任能力,虽然丁喝下毒药时,丙丧失责任能力,但丁的死亡结果与丙具有责任能力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丙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戊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D项错误。58.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30条和《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BC均正确。对于单位组织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依照盗窃罪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按照自然人犯罪来定,并不是单位犯罪。选项D不正确。本题答案有一定争议。因为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选项A也不正确。59.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解析: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60.某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不适用刑事诉讼法B:尽管在侦查阶段孙、李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孙已给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D: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不论是否当庭执行完毕,审判人员都必须制作调解书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8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第153条第2款规定,选项D不正确。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要适用刑事诉讼法。选项A不正确。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61.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法,正确的有( )。A.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B.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C.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D.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E.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答案:B,C,E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选项A错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所以选项D错误。62.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侮辱罪;诽谤罪【详解】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A中,在公共场所通过暴力手段扒光妇女衣服,已经贬低了妇女的人格,破坏了其名誉,已经触犯了侮辱罪。因此,A是错误的。B中在街上殴打妇女系使用暴力方法,辱骂其为“狐狸精”系公然贬低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因此构成侮辱罪,所以B是正确的。C中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因此构成诽谤罪,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此,D的说法过于绝对,没有考虑例外情形,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63.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二审中达成和解后的处理方式。《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可以选择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者申请撤诉(包括上诉人撤回上诉或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但是,和解协议本身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就本案而言,二审和解之后当事人选择了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中,2号指导案例指出:“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64.交警大队以方某闯红灯为由当场处以50元罚款,方某不服起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B.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C.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D.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65.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答案:A,B,C,D解析:(原公布答案为ABCD,正确答案应为AD)。根据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丙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选项BC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D。66.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若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出卖人不能主张依约定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B.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的质量存在瑕疵,但买受人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买受人仍有权就该标的物瑕疵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C.买卖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在约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后,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自行修理标的物后,买受人有权依照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补偿D.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若买卖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仍有权请求减少价款,法院应当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应减少的价款数额答案:D解析:A.正确。《买卖合同解释》第32条规定:“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正确。《买卖合同解释》第33条规定:“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据此,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C.正确。《买卖合同解释》第22条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D.错误。《买卖合同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减价请求权仍应受检验通知期间的约束,若买受人未履行及时检验通知义务,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无瑕疵,买受人就不得主张减价请求权。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67.下列人员中属于贪污罪的主体但不属于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的是:()A: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C:依法履行职责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答案:D解析:【考点】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的差异。详解: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故本题应选D项。68.马某等人抢劫、危险驾驶案事实一:2013年7月某日,马某(1996年3月生)和好友孙某(1997年9月生)于李某烧烤店小聚,席间共谋入户抢劫。孙某因醉酒后不省人事,马某只好一人前往。马某按照孙某预先观察好的路线撬开房门时,碰翻了放在门后的花瓶,发出巨大响声。马某误以为惊醒到了主人心生畏惧,急急忙忙夺窗逃走。事实二:逃跑途中,马某驾车以12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在城市快速路上横冲直撞,后被交警拦下。经检测,马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0毫克/100毫升。事实三:当晚,马某回家感到肠胃不适,呕吐发烧,前往医院后诊断系当晚食用李家烧烤店招牌菜“李家烧鹅”所致。经防疫站调查发现,在制作过程中曾用“福尔马林”浸泡烧鹅,福尔马林是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13年7月,先后有19人因食用该烧鹅食物中毒入院就诊。防疫站发出立即停止经营的通知,李某不仅未停止,反而将剩余的70只烧鹅在其弟弟经营的另一个烧烤店出售,造成10人中毒。事实四:2013年8月,孙某经马某介绍,与马某的表妹夏某(1999年12月生)建立恋爱关系,期间曾发生性行为。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事实五:2013年9月,马某驾车和孙某去远郊游玩。开车行至离江边20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汽车遂俯冲落江,致孙某重伤,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属汽车质量原因导致。【问题】1.事实一中,马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于何种停止形态?2.事实一中,孙某和马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3.事实二中,马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4.事实三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5.事实四中,孙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6.事实五中,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马某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中止。2.孙某和马某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3.马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4.李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孙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6.马某不构成犯罪,刹车失灵属于意外事件。本案中应注意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对于阻却犯罪事由的意外事件的三个特征也要根据案情灵活把握。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冯某向B市C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姚某离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冯某与姚某按时到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当天,冯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自己的身份,便委托律师谢某出庭;姚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何某代为出庭,并让何某带上了1份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开具的住院治疗证明。人民法院开庭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冯某、姚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冯某就此裁定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要求?()A.冯某不出庭的行为B.姚某不出庭的行为C.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行为D.冯某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行为答案:A,D解析:。冯某作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不服的应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而非上诉。70.国家机构实行工作责任制原则,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原则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B.每一人大代表都要受到原选举单位的监督C.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实行集体负责制D.中央军委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答案:B,C解析:我国国家机构贯彻责任制原则体现在各级人大都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则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行政机关和中央军委等实行个人负责制。B、C两项入选。A项体现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不是责任制原则,所以错误。《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而不是中央军委。D项错误。71.2005年7月间,郝某因经济拮据,决定侵入工行某储蓄网点的计算机系统弄点钱花,于是伙同其兄弟购买了部分电脑器材,制作了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装置。郝某还特地在郊区租赁了一套有电话的房子,安置了一部电脑,并在9月7日以假名在某工行某储蓄所开设了16个活期存折账户。郝某于9月22日开启侵入装置由其弟弟操作系统向这16个账户共计输入人民币72万元,随后,二人持这16个账户的存折先后到工行储蓄所提取现金26万元。郝某二人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票据诈骗罪C:诈骗罪D: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盗窃罪。详解:郝某两人之所以构成盗窃罪,是来源于《刑法》第287条的明文规定。《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87条实际上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犯罪新增加的罪名,它仅仅是指以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和手段,是对传统的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进行扩充。BC两项容易排除,而《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侵入范围具有特定性,相对狭窄,故D项也不选。72.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个人主张治理国家,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可有效避免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公益行为的发生,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提起公益诉讼必须以社会公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但这种损害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必然会发生的损害,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73.下列哪种情况下不适用任何回避,可以同时任职A.王某夫妻在同一人民法院同时担任院长、副庭长B.车某父子在同一人民法院同时担任副院长、助理审判员C.周某及其女婿在同一审判厅均是审判员D.武某在省高院担任审判员,其女儿在该省某中院担任院长答案:D解析: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是担任的职务:(1)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D项不属于任职回避情形,可以同时担任。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下列有关主物与从物的表述正确的是:()A: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主物抵押的,从物随主物抵押,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主物归属无争议的,从物归属有争议,但没有其他证据的,从物归主物所有人D:从物是主物之一部分,如啤酒瓶的盖子答案:A,B,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15条的规定,A、B两项正确,C项为通说的内容,正确。主物与从物是两个物,因此D项错误。因此应选A、B、C项。75.★下列情况中,律师事务所的哪一或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甲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B.乙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律所的名字不好听,自行修改了律所的名称,未经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定C.丙律师事务所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D.丁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答案:A,B,C,D解析:。76.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三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B.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三河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答案:C解析:考点:破产抵销权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选项符合破产抵销权的要件,不当选。C选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属于第40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得抵销,故当选。77.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得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C.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D.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参见《刑法》第54条,选项C表述错误,应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选项中少“领导”二字。78.根据涉外仲裁的特殊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一些不同于一般国内仲裁的规定,下列有关这些规定的表述错误的是:()A:国内仲裁委员会不可以聘请外籍人士担任仲裁员,但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B:国内仲裁委员会仅可以仲裁非涉外案件,涉外仲裁委员会也只能仲裁涉外的案件C:国内仲裁庭仲裁案件时,可以就其中一部分已经清楚的事实或问题先行作出部分裁决,而涉外仲裁不可以D:对国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能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由法院裁决不予执行,这一点对涉外仲裁委员会也同样适用答案:B,C,D解析:【考点】一般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区别。详解:《仲裁法》第67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所以,A项正确。根据《贸仲规则》第3条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当事人协议提交的国内案件,该机构已不再是专门的专业涉外仲裁机构。此外,根据仲裁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案件。所以,B项错误。《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根据《贸仲规则》第50条的规定,如果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仲裁裁决之前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部分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所以,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71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法院不能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所以,D项错误。79.★★中国甲公司从比利时乙公司进口一批建筑材料,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货物分两批装运,信用证由中国银行分两次开出。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议付了货款,开证行也作了偿付。甲公司在收到了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为此,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开证行可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而拒绝付款B.只要单证一致开证行必须付款,货物质量与开证行无关C.因为第一批货物质量有瑕疵,所以甲公司有理由拒收第二批货物D.只有第一批货物有质量瑕疵,并不构成解除整个合同答案:B,D解析:。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只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银行就必须付款,A错,B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分批履约义务,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对该批货物无效。也就是说,对该批货物的违反如不能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则合同当事人只能拒收该批货物而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C错,D正确。80.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A.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B.民事制裁决定书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D.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书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移送执行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第2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由此可见,A、B、C三项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而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书需由当事人申请执行。8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关于风险转移表述正确的是?A.公约规定由物主承担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B.涉及运输的,如果双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C.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后损坏或遗失,买方付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D.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82.甲乙订立一份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乙按月付租金,若乙连续3月未交租金,甲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连续3月未交租金,甲即于10月11日向乙发出《关于终止合同的通知》,乙于10月15日收到该通知,认为自己不交租金是由不可抗力所致,遂于10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甲无权解除合同,法院11月23日判决甲有权解除合同。则该租赁合同何时被解除?()A:10月11日B:10月15日C:10月25日D:11月23日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B项正确。83.甲公司委托李某和刘某共同处理和外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后由于李某的过错,造成委托事务没有处理好,给甲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关于该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和刘某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由李某承担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C.由甲公司自己承担该损失D.由李某和刘某对甲公司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答案:A解析: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84.下列关于盗窃罪的认定,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唆使一10岁的小男孩到金店盗窃,小男孩将一串金项链(价值3万)带出店外,尚未交到甲的手上时,被店员发现并抓获。由于甲尚未取得项链,因此应成立盗窃罪的未遂B、乙见张某拿一新款的苹果7S,便起占有之念。于是向张某借打电话,边打边借口“信号不好”而向门外移动,趁张某不注意溜走。乙成立诈骗罪。C、丙在火车上趁身边的乘客熟睡,在下车之际将该乘客放置在行李架上的皮箱一并拿走,丙的行为属于“扒窃”D、丁潜入他人家中盗窃,但分文未得。虽然刑法规定了“入户盗窃”这一行为类型,丁依然只成立盗窃罪的未遂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即获得财物。如果未获取财物,则成立盗窃的未遂。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即获得财物。如果未获取财物,则成立盗窃的未遂。85.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下级机构编制工作之间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B: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经协商一致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主要依据答案:A,C解析: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而非批准,故B的说法不正确。定期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主要依据,D的说法错误。86.公安机关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了监视居住的决定,但后来却发现他在监视居住期间,多次威胁被害人,于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那么,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多长时间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A:7天B:10天C:15天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20天答案:C解析:【考点】批准逮捕决定的作出。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6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交通肇事案件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犯罪嫌疑人多次威协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法定的应予变更为逮捕的情形,也不属于重大、复杂情形。故C项正确。87.关于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给乙发微信称:“我将我的苹果手机以500元卖给你”(甲误将5000打成了500)。乙不知甲打错了,立即回复到:“按这价格,我要了。”甲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B.明星甲标价500万出卖自己的别墅,某微博博主找到甲要求以400万价格购买该别墅,甲不愿,乙对甲说:“你如果不以400万卖给我,我就把你出轨的证据放到微博上,让你名声扫地!”,甲信以为真,以400万卖给乙。乙实际并没有甲出轨的证据。甲可以乙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C.甲家中有一传家宝绿如意,市值500万,乙从别处得知此事,遂向甲表示愿意以600万的价格购买,甲拒绝,乙称:“如果不将绿如意卖给我,就砸烂你家的房子。”甲无奈,只好以600万卖给乙,甲可以乙胁迫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D.甲因家中变故急需钱,乙称愿意以10万购买甲的车以解甲燃眉之急(甲的车市价50万),甲因情况危急,只好答应。甲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答案:A,C,D解析:①A选项中甲属于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误写,所以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A正确,当选;②B选项中甲的行为不属于以欺诈的故意使乙限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表示的情况,甲只是想要一陷入恐惧并因为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所以属于胁迫,B选项错误,不单选;③C选项中甲向乙预告实施危害,使乙陷入恐惧并因为恐惧作出意思表示,且甲的威胁不具有正当性,所以属于胁迫,甲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当选;④D选项中乙利用甲的困境与甲订立了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可以撤销,所以D选项正确,当选。88.关于公证员,下列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公证员吉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博士、法学教授”的头衔B.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6000余元据为己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2个月C.对私自出证、出假证、篡改公证书、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处罚很重,对公证员罚款可高到10万元D.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答案:A,B,C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89.下列犯罪,属于法条竞合的有:()A: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B: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C: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法条竞合。详解:A项是由于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B项是由于犯罪主体而形成的法条竞合,CD项是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的法条竞合。90.关于法条竞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法条竞合的数罪名之间不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C.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二者之间存在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D.发生法条竞合时,一般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是重法优于轻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条竞合的概念和适用原则。91.王某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交纳保证金后暂时回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若某县公安机关向某县检察院报请批捕,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王某有盗窃事实,并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批准逮捕B.某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王某,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C.某县公安机关逮捕王某后,某县检察院仍应当每两个月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D.王某被逮捕后,某县公安机关不能在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案件的,某县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王某答案:D解析:《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A错误,除了需要证据条件、刑罚条件,还需要危险性条件。《高检规则》第316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B错误。《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没有“每两个月”的说法,C错误。《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92.易盛嘉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为要重整,需要一次性裁掉50个职工,下列有关公司在裁员过程中应当遵从的程序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提前征求工会的意见并接受工会的指导和监督B.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C.裁员方案中,应当包含裁员后6个月内招募新员工的,优先招募被裁减人员的承诺D.裁员方案实施中,不得裁减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答案:B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员过程中,只是提前通知工会,工会只有提出意见的权利,无权“表决”“指导”“监督”,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所以裁员过程中,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作出6个月内重新招募被裁人员的义务,即使录用的话,也应该是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录用的机会,C项表述错误。根据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裁员过程中,与本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只是被“优先留用”,并非绝对不能裁,D项错误。93.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故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以房屋出资时,既可以用房屋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如果用房屋所有权出资,需要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如果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则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故B项正确。C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故C项错误。D项:《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见合伙协议的生效是以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为生效要件,而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D项错误。94.关于民事证据的证明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它是由法官进行任意判断的B.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没有任何证明力C.当事人对自己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D.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定大于传来证据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证明力。《民诉解释》第105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故A选项所言“任意判断”是错误的。《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所以B项和D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C选项所言证明标准应为“高度可能性”,C选项错误。95.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该期限是(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36个月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96.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公司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公司主张D.乙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债权撤销权问题。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偾权,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实施的有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97.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5年)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发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故A项正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故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即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故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故随机抽选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而非仅仅是选任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故D项错误,应选。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张某家新装了宽带,于是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下载软件的一年会员,并顺手在该店购买了一块移动硬盘用于存储下载的电影。收到货的当天张某将移动硬盘包装拆开接到电脑上试了一下,下载软件会员并未绑定。2天后,张某无意发现自己家的电视可以直接点播观看电影,硬盘和下载软件会员就没太大用处,于是张某联系网店店主退货,而店主却拒绝了张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网店应该同意张某下载软件会员退货的请求,因为软件会员并未被使用B.张某关于硬盘退货的请求无效,因为硬盘包装已经拆开并且没有质量问题C.网店应该同意张某硬盘退货的请求,但张某应承担退货的运费D.网店应该同意张某硬盘和下载软件会员退货的请求答案:C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某办理退货。但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一是消费者定做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网店应该同意张某硬盘退货的请求,但张某应承担退货的运费,张某购买的下载软件会员服务属于数字化商品,退货不受法律支持,因此本题答案应该选C。99.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AB项,根据《刑法》第17、18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是可以,就意味着虽然盲、聋哑,但是该生理缺陷对其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无影响的时候,则依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AB项错误。C项,由于丙处于睡眠的无意识状态,无法辨认和控制其行为,但该状态对于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并无阻碍。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此处的醉酒为生理性醉酒,仍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D项正确。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甲想以贩养吸,要求乙以1000元1克为其联系毒品卖家,乙遂积极奔走,终于成功买到毒品交给甲,甲将50克毒品送给乙。乙将其中的10克交给丙,对丙说这是补品劝其吸食,丙吸后大为高兴,遂给乙1000元以示酬谢。在劝丙之妻丁吸食时,丁发现是毒品而不吸,乙遂提出要举报丙吸毒,丁亦同意吸食,乙见丁长得漂亮,想与其作情人,就未向丁收钱。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成立贩卖毒品罪B:就乙与丙的行为而言,乙构成贩卖毒品罪,引诱吸毒罪C:就乙与丁的行为而言,乙虽不成立贩卖毒品,但也构成犯罪D: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答案:C解析:A不正确,甲收买毒品后只有赠送乙50克的行为,故甲不成立贩卖毒品罪。B、D不正确,乙虽购买但没有贩卖行为。C正确,根据《刑法》第353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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