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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现行《宪法》经过2004年修正以后,关于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B、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C、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答案:A,D解析:C项表述已被《宪法修正案》(1999)第16条所修改;B项是《宪法修正案》(1999)第16条的规定。《宪法修正案》(2004)第16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D。同时,也要注意,国家对集体经济是鼓励、指导、帮助。2.甲为乙的债务担保,根据约定,取得担保费3万元。该3万元取得的依据是:()A.保证合同B.委托合同C.保证合同或委托合同D.保证合同和委托合同答案:B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对保证合同、委托合同的性质问题。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保证人不能向债权人取得报酬,因此,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故保证人取得担保费是依据委托合同取得的。本题正确选项为B。3.美国甲公司低价向中国出口一批钢材并给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商务部应我国企业的申请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初裁认定倾销成立并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担保和临时反倾销税B.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决定征收C.商务部可以要求美国甲公司作出价格承诺D.对于甲公司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需要说明理由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和担保两种。另外,损害属于题干中的事实陈述部分,无须另行专门提及。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大家注意,在“两反一保”的各种措施中,凡是涉及税收的都是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理解起来也很简单,商务部本来就不负责税收。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1条的规定,商务部能够建议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但不能强迫。C项中的“要求”一词显然超出了建议的范畴。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但如果不接受则应说明理由。4.何某(1994年1月22日出生)因2008年8月7日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去少年宫上课的学生丁500元学费,于2008年10月19日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2009年1月21日下午,何某在网吧上网,肚子饿了想买些东西吃,却发现自己囊中羞涩,此时看见李某正放学回家,就心起歹念,走上前去抓住李某的领口把李某拽至隐蔽处,要李某给保护费,李某非常害怕,就将身上仅有的10元零用钱全部上交,何某看到李某也没有什么可压榨的,就放李某回去了。到了第二天,何某向朋友徐某(1991年11月30日出生)说起该事时,徐某就告诉他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整天一副自以为了不起的样子,徐某十分看不惯,想要和他一起把李某抓起来,吓唬吓唬其父亲,何某同意了。于是,当天下午,徐某与何某就一起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何某想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在夜里两点左右徐某睡着后,偷偷将李某放了,送他回家,并打算随后去警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何某被当场抓获。后经何某的带领,警察将徐某抓获。经查明,徐某于2005年12月30日因抢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于2007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徐某出狱后,结交了一女友甲(1994年8月13日出生),并曾与甲发生过一次性关系,2007年10月两人分手。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何某要李某给保护费的行为时否构成犯罪?2.何某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徐某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何某与徐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5.对何某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6.何某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7.对徐某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8.徐某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请具体说明。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何某要李某给保护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何某实施该行为时未满16周岁,数额不大,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2.何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何某在其生日当天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子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虽然生日当天何某未满16周岁,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又因非法拘禁行为一直延续到生日第二天凌晨2点,何某此时已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罪。3.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徐某与何某合谋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子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是绑架行为。4.徐某与何某为共同犯罪,共同犯非法拘禁罪。5.对何某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因为何某还在抢劫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先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刑期,对前罪的刑期与后罪的刑期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确定数罪并罚后的刑期。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何某犯非法拘禁罪时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何某在被警察抓获之前确实已经准备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在何某的帮助下将徐某抓获,何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何某在与徐某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对徐某也应当数罪并罚。徐某将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徐某出狱后未满16周岁,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偶尔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因此不认为是犯罪。再又因徐某犯本罪时尚在抢劫罪假释考验期内,应当先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刑期,对前罪的刑期与后罪的刑期再以“先减后并”的原则确定数罪并罚后的刑期。8.徐某犯非法拘禁罪时尚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甲国某核电站因极强地震引发爆炸后,甲国政府依国内法批准将核电站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人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B.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C.甲国对排污的行为负有国际法律责任,乙国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D.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只能由致害方,即该核电站所属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律责任。A项,判断某事项是否属于一国内政的标准有二:第一,该事项属于国内法绝对管辖;第二,该事项没有违反国际法。二者齐备方为一国之内政。本案中甲国以国内法为依据排放放射性污水威胁邻国安全,已经不属于甲国内政。所以A错误。B项,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本案并非船舶对海洋的污染。所以B错误。C项,甲国排污威胁乙国安全,故甲国须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两国可通过谈判协商等方法解决该问题。所以C正确。D项,《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规定在民事核能利用领域,通常由政府和营运人共同承担责任,但通常是先由营运人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国家承担,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所以D错误。6.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选项A、B、C错误。《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双方船舶的船旗国均为巴拿马,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巴拿马法。选项D正确。《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7.以下使用作品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支付报酬的有:()A.将少数民族文字作品翻译成汉字出版发行B.将他人已出版的教材复制后卖给学生C.为介绍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D.为“希望工程”捐款进行义演,表演已发表作品,向公众收取的全部费用均用作捐款,未向演员支付报酬答案:C解析:考点:作品的合理使用讲解:《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A是将少数民族文字作品翻译成汉字出版发行。故A项错误。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一条件下可以不经许可且不必支付报酬。B项已经超出这一目的,故不选。第22条第I款第2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且不必支付报酬。C项符合应选。第22条第1款第9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D项义演也不符合本项的规定,故不选。8.关于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法国民法典》借鉴奴隶国家的法,属于法律移植B.法的移植不反映时间关系,仅体现空间关系C.法律全球化也属于法的移植的一种类型D.法的移植的范围包括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答案:B解析: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国民法典》借鉴奴隶国家的法,属于法的继承。A正确。法的移植反映时间的先后关系(要求同时代),也涉及空间问题(要求法)。B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项错误。法的移植是指在借鉴、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D项正确。法的移植的类型包括:1、同等发展水平相互学习;2、落后学先进;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4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可见,C项正确。@##9.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17岁,不应当公开审理B.李某在审理时15岁,不应当公开审理C.钱某犯罪时16岁,不应当公开审理D.赵某被立案时18岁,不应当公开审理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据此可知,判断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标准是“开庭审理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不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立案时。10.某法院接到报案电话,张某称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受到威胁,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告知张某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B.组织法警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公安机关C.立即依法决定立案D.将报案材料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答案:D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向哪个具体的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公民可以选择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任何一家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11.犯罪行为人甲从2000年1月开始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直到2002年3月,盗窃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列有关追诉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公安机关在2005年2月将甲抓获,则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如果公安机关在2007年4月将甲抓获,则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C.如果公安机关在2010年2月将甲抓获,则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如果公安机关在2017年4月将甲抓获,则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题中最高法定刑是10年,追诉时效是15年,到2017年3月以后不得追诉。12.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幼儿园承担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题中,乙、丙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单位有过错,所以正确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主要由某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正确答案为A、B、C、D。@##13.下列何种表述不属于法的规则?A.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C.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D.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答案:A,B,D解析:。选项C,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命令性规则,该规则的假定条件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为模式是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应为模式,法律后果是违约责任的承担,完全符合规则的构成要件,因此,选项C属于法律规则,不应选。14.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表述正确的是、()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共为48名,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13名B、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进行C、特别行政区的候选人可以多于或等于应选名额D、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籍同胞中选出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首先是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会议名单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成立后,由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选举由主席团主持进行。故B项说法错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并进行差额选举。故C项说法错误。A、D说法正确。故选A、D。15.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亊责任的案件。由此,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是一个概念,自诉案件除了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A、C、D的说法错误,不能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16.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2013年)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侵权。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第66条以及第68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不要求污染者主观存在过错,只要其具有污染行为,并且不存在排除事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排污是否超标影响的是相关的行政处理措施而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排污未超标不是污染企业的免责事由,故A项不能成立。B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以及不存在因果关系。天降大雨是可以预见的,也是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故B项不能成立。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说明损害与某厂的排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然不承担责任,C项可以成立。D项: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张某是否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污染,未采取预防措施是否构成过错,张某的过错可否减轻某厂的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但是,无论如何,某厂不能完全免责,故D项不能成立。17.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在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曾某遂要求超市赔偿。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4年)A.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B.曾某在购买时未仔细查看商品上的生产日期,应当自负其责C.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D.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800元B项:该超市销售的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性销售经营的食品,即使曾某在购买时未仔细查看,也可以要求该超市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错误。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购买酸奶的价款,故C项正确。D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据此,超市应赔偿曾某800元医药费,并应当赔偿价款10倍即800元的赔偿金。故D项正确。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惩罚性赔偿责任。A项:《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因此,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A项正确。18.甲将乙(6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的父亲已经报案,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到了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B.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甲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D.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答案: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继行为怎样构成共同犯罪,其关键在于承继行为加入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既遂之前。承继行为成立怎样的共同犯罪,需要具体分析。其中,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看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属于刑法规定的结合犯,属于科刑的一罪。本案中,甲绑架乙后,杀害乙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B项错误。如A项所述,甲属于结合犯,丙仅以帮助的故意参与后一甲杀死乙的犯罪的,仅成立后一犯罪。因此,丙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C项错误。甲丙不构成绑架罪共犯,因为丙没有绑架乙的意思。同时,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本案中,甲以向乙父勒索财物的目的将乙绑架到自己家中,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后来丙参与杀害乙的,不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因此,甲丙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D项正确。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丙共同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并且均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的,由于绑架后杀死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只构成绑架罪,甲的罪名是绑架罪,乙是故意杀人罪。但二人就相同的故意杀人罪部分,成立共同犯罪。19.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解析: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行为,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故本题中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由于伪造人甲没有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故甲也不承担票据责任,A项表述正确。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丁应承担票据责任。20.李某被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之后,如果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斥。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区人民法院院长有权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B.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区人民法院冉审C.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审D.甲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答案:B,C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所以BC当选。又因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D项错误。21.关于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B.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査阅C.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无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D.设定行政强制,起草单位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答案:A,C,D解析: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应选。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行政许可法》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釆纳。所以,不管是简易程序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还是一般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C选项错误,应选。《行政强制法》第1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故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很明显,D选项认为“可以”而不是“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表述是错误的,应选。22.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让被害人辨认B:让被告人辨认C:听取辩护人意见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答案:A,B,C,D解析:【考点】法庭调查的程序【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45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8条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根据上述规定,控方出示的物证匕首,应让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辨认,应听取双方(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和意见,为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翰扬公司对设定抵押的房产享有别除权,但该别除权须在破产宣告后才能行使,而不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即可行使。选项B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选项C正确,《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据此可知,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其损失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据此可知,茹洁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翰扬公司对利捷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24.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关于该条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条文表述的是任意性规则B.该条文表述的既属于命令性规则,又属于强行性规则C.该条文未表达假定条件D.该条文在表达时省略了法律后果答案:A解析:①A选项错,该条文并非任意性规则,属于命令性规则强行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所以B正确,不当选。②该条文只表达了行为模式,没有表达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所以CD正确,不当选。25.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答案:D解析:【考点】物权请求权【详解】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物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以恢复至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其以物权为基础,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单独存在,所以C选项正确;其性质不是物权、亦不是债权,而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行为请求权,所以A选项正确;其不是债权,但因是请求权,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但并非适用债权的全部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物权请求权既可以由当事人自力行使,亦可寻求公力救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所以D选项错误。26.县工商局以李某经营的餐馆售卖的食品违反卫生规定为由,对其予以责令停产停业2个月的行政处罚,后上级部门认为该处罚违法而予以撤销,李某遂要求国家赔偿,下列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A.李某停产停业期间缴纳的税费 B.李某之前采买的,因停产停业而无法加工售出的变质蔬菜、肉类 C.餐馆的水电费用 D.停产停业期间李某支付给工人的工资答案:B解析:B。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经常性的费用开支“,这些开支主要包括水电费用,机器维修费用,工人工资以及税费等,因此只有B选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27.某家具厂向某木材供应站订购了一批木材。但约定的交货日期到来时,木材供应站未能按期交货。两天后,因该地区遭遇罕见山洪,木材供应站所储存的全部木材被山洪冲走。家具厂因此停工待料10天,造成损失5万元。对家具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B: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C: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一半的损失,另一半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D: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家具厂因迟延交货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其余则应由家具厂自行承担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即属该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故木材供应站不能因此而免责,故B项是正确答案。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甲从乙处借6万元从李四处购买了面值为50万元的假币。甲因为假币没有卖出无法归还乙的欠款。乙提出甲用50万元假币偿还6万元债务。甲同意,给乙50万元假币抵债。之后某国家机关会计丙挪用公款8万元从乙手中购买40万元假币。丙用假币购买毒品贩卖获利28万元。丙安排好友丁从贩毒分子张三手中取回贩卖毒品获利的28万元存人丁工作的储蓄所。关于甲、乙、丙、丁的行为:()A.甲、乙均成立购买、出售假币罪B.丙构成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C.丙构成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D.丁构成转移毒赃罪和洗钱罪,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假币犯罪、挪用公款罪的数罪并罚讲解:本题中甲和乙的行为都成立购买、出售假币罪,所以A项正确,当选;丙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购买假币罪,挪用公款后进行非法活动的,应数罪并罚。此外,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无需数罪并罚,所以,B项正确,当选。丁明知是贩毒所得,仍帮丙转账,构成转移毒赃罪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所以D项当选。29.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答案:C解析:【考点】婚姻效力的认定【详解】《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在A选项中,乙在登记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是在乙起诉之时已达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该婚姻有效,A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甲虽有欺诈行为,但是欺诈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所以不成立;在C选项中,甲与乙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无效,理由成立;在D选项中,甲有胁迫行为,但胁迫并不是婚姻无效的理由,并不成立。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项。30.公示催告程序中,有关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期间是除斥期限B.该期间是法定期间C.害关系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申报权利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答案:A,B解析:。除斥期间是指依法律规定一定的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除斥期间的经过,使该实体权利消灭。而公示催告程序中,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经过,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该期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法律仅规定不得少于60日,故不是法定期间,选项B说法错误。31.日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2010年8月召开股东会议,以经公司67%表决权多数作出以下决议:(一)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股东甲代替股东乙,二是由职工丙代替职工丁;(二)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公司公积金1400万元中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三)为占有公司股份40%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对占该公司40%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A.有效,经过股东大会67%的表决权通过B.有效,股东会程序合法C.无效,《公司法》规定,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才能通过D.无效,《公司法》规定,被担保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王某参加投票违反程序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对外担保讲解:A、B显然错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于王某占有公司股权40%,参加投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本次决议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无效,C错误,D应选。32.甲在国家机关任职,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甲答应给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甲退回好处费,甲拒不退还,并威胁乙如再来要钱就告乙行贿。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受贿罪B.诈骗罪C.敲诈勒索罪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自诉。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发生法律效力B:调解书经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无论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本案中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1条规定,调解书达成协议但未经当事人签收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选项A,C错误。调解书经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如果未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仍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选项B错误。本题中,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此时调解书未生效,因此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故本题正确答案是D。34.曹某在当地集镇市场临时贩卖鲜活鱼,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章某责令其交纳有关费用,曹某拒不交纳。双方由此发生争吵,章某将曹某未卖完的鲜活鱼全部扣押,且将曹某打伤。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体B.章某扣押曹某鲜活鱼的行为属于执行罚措施C.章某殴打曹某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D.章某个人应当就曹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事实行为。(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所以选项A错误。(2)扣押财产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执行罚,执行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错误。(3)章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殴打曹某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所以选项C正确。(4)章某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执行职务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35.村民刘男因病于2004年6月7日死亡。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刘男死亡前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遗产“房屋六间”由一直照顾自己的侄女刘女获得。刘男并将遗嘱的副本一份交给了侄女。刘男死亡时,有父母、两个成年未婚子女刘小男和刘小女。2004年8月10日,刘男的哥哥将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侄女刘女召集在一起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在商讨过程中,刘男的父母自愿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刘小男和刘小女、侄女刘女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根据案情,案中哪些人对刘男的遗产有继承权?A:刘男的父母B:刘小男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刘小女D:刘女答案:B,C解析:被继承人刘男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而且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刘女是刘男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是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于刘男的父母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刘男的父母对刘男的遗产就不享有继承权了。而刘小男、刘小女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则依法应视为接受继承。刘女作为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其应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如果接受遗产必须积极地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由于刘女没有作任何表示,依法应视为放弃。因此,刘男的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应由刘小男和刘小女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法继承。36.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另外宪法也规定下列哪几项也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C.1/3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答案:A,B解析:。3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偷税行为的是( )。A.隐匿账簿、凭证,少缴应纳税款B.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C.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D.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收违法行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偷税行为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38.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关于我国选举制度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B.直选中,选委会汇总提名的候选人,于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C.间接选举中推荐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D.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必须于选举日前停止答案:A,D解析:考查我国选举制度。B选项错误,直选中,选委会汇总提名的候选人,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C选项错误,直接选举推荐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39.关于我国法律中有关对涉外民事关系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B、无需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C、包括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D、包括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考点】“直接适用的法”。详解:“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有联系,但它们是国际私法上两个不同的问题。“直接适用的法”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为了维护其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无须借助法律选择规范的指引而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故选项A、B、C、D均正确。40.下列哪些情形不适用数罪并罚?()A.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张某后,在张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B.民警乙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赵某重伤C.丙人室盗窃1800元,一个月后又盗窃一头黄牛(价值7500元)D.邮政工作人员丁私自开拆了一个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价值6000多元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甲的行为应依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乙的行为应依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丙的行为属于同种数罪,按照我国现行通说和司法实践,会将盗窃数额累计计算,按照一个盗窃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对丁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海龙公司诉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由某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生效后,经海龙公司申请,交付执行。而在此时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合并为洋谷公司,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被依法注销。此时本案的被执行人是:()A.太平洋公司B.硅谷公司C.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D.洋谷公司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71条的规定,原公司被注销,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承担原公司债务。42.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故A项正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故B项“社会”二字错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据此,狱务公开也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故C项错误。司法公开不包括律师文书的公开,故D项错误。?43.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中刘某误认为潘某是被勒死亡,而事实上潘某是被刘某从悬崖扔下致死,刘某对因果关系出现了认识上的错误,因此A正确。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致使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很明显刘某的行为不存在打击错误。所以B项错误。虽然刘某出现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但其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即同样追求潘某死亡的结果,因此刘某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此D正确C错误。44.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要约的撤销问题。依据〈合同法》笫1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45.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答案:C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据此,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口头,故A项错。《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据此,本案中的王某申请法律援助,不以经济困难为条件,故B项错。《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中的“确定承办律师”表述表明C项对。《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据此,受理异议的单位应当是司法行政部门,而非法律援助机构,故D项错。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制定法律B、不规定刑罚种类C、不需要判例法D、不公布成文法答案:D解析:【考点】成文法的公布【详解】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叔向强烈反对公布成文法。《左传·昭公六年》载,晋国大夫叔向在追述西周法律制度时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故D项正确。47.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A.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B.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C.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D.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与审理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既可以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以受理非涉外案件,故A选项正确。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可以有陪审员参加,故B选项错误。当中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时,可以不开庭审理,故C选项错误。中院作为一审法院时,所作判决一般都可上诉,并非生效判决,故D选项错误。48.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节约司法成本B.促进司法民主C.提高司法效率D.推行司法公开答案:A,C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小额速裁的优势是:自愿、便民、快捷、经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最直接的就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故选项A、C应选。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1)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①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②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2)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3)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司法工作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小额速裁”与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不相关,故排除选项B、D。49.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做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王某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两年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对此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胡某应协助李某从孙某处要回所付价款B.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孙某返还价款C.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D.胡某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答案:D解析:在通常情况下,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遗失物的买受人不能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可要求买受人返还该遗失物。遗失物的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向遗失物的出让人追偿。但是,遗失物在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上出卖的,两年后买受人可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本题中,胡某是在旧货市场上买下该手机的,能够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失主遭受的损失,只能要求拾得人予以赔偿。50.法律与宗教是两类关系非常密切的社会现象。下列哪个选项没有正确指出这两者的关系?()A.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因此,独立的法学消失了,这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B.在我国,宗教应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因宗教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均受法律规范的调整C.自十三四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或人性(而不是神性)作为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重新回到了人间D.宗教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法律一样都起着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作用答案:A解析:。A项错误。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因而,独立的法学消失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例如,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糅合在神学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中刑法方面的变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1910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虽然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但是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B.《大清现行刑律》取消的六律总目,对纯粹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C.《大清新刑律》仍然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但在体例上抛弃的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D.在历史上,《大清新刑律》最早废除凌迟,还采用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答案:B,C解析:1910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因此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1911年的《大清新刑律》,A项错误。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调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1911年正式公布的《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题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也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定分为总则和分则,同时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又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行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因此,在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尽管如此,其仍然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所以,C项正确。52.某国土资源局以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向陈某送达决定书,责令其在10日内拆除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3间,恢复土地原状。陈某未履行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书应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B: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C:因《土地管理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陈某对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依该期限规定D:如陈某不履行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拆除陈某所建房屋答案:D解析:【考点】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行政行为类型;行政强制执行权【详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A项正确。国土资源局的决定剥夺、限制陈某的财产权,属于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也称损益性、侵益性行政行为,属于不利行政的范畴。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考查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C项正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国土资源局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所以D项错误。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某白酒厂和某代理商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白酒厂向代理商提供某品牌白酒500箱。总价10万元,但在合同中未约定该批次白酒的质量等级等内容,也未封存样品。白酒厂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发货,代理商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代理商因有20箱白酒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在通常货物买卖中质量条款的意义问题。在凭现状买卖中,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则只要符合该产品的通常用途,就视为符合质量标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54.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得一批瓷砖,乙公司保证该批瓷砖的保质期为10年,甲公司用这批瓷砖给丙公司装修。装修完毕后,丙公司发现,瓷砖先后发生断裂,于是将甲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后经调解结案。人民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调解的进行只需告知第三人乙公司即可B:如果该调解不涉及第三人乙公司的责任,可以不需要经过第三人同意C:即使该调解不涉及第三人乙公司的责任,也需要经过第三人同意D:调解的进行必须取得第三人乙公司的同意答案:B解析:【考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因此,本题选B项。55.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邢某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正与金某在外开会,邢某父母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继续执行原判决B.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C.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D.报省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答案:C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申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本题中,邢某的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与金某在外地出差,邢某可能因此而改判无罪,再审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C选项正确,当选;A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选C。2012年之前的刑诉法规定,停止执行用“裁定”所以当年答案是B,但是现行刑诉法规定用“决定”停止执行。56.某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十六岁的马某提起公诉,被害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审理该案时,法院只能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的刑事法律B:在审查起诉阶段,马某、刘某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马某按照协议给付了刘某五万元,法院仍可以受理刘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C: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马某,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马某D:法院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马某的财产答案:B,D解析:(原答案为BD,正确应为D)【考点】附带民事审判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选项A不正确。该解释第90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据此,选项B不正确。该解释第150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马某是未成年人,民事起诉状副本应送达给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据此,选项C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据此,选项D正确。57.2012年年底,我国多省市区相继出台异地高考改革方案,稳步促进教育公平。关于教育公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教育不公是历史造成的,不可能改变B.地方教育资源的分配属地方事务,中央政府无权干涉C.公民平等地享有国家的教育资源是一项宪法权利D.异地高考问题本质上是因为我国公民没有迁徙的自由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58.王某家中被盗,丢失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王某伙同其妻徐某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人民币25,000元,并指使同事李某为其作伪证。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构成伪证罪B.构成诬告陷害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妨害作证罪答案:D59.某市区有一幢住宅楼,一个广告公司认为该楼的位置非常适合做广告宣传,遂与该楼顶层的几户居民协商将该幢住宅楼的楼顶租赁下来设置广告牌,每年支付租金5万元,由顶层的几户居民均分,并且双方就此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来,该幢住宅楼中的其他用户认为建筑物的屋顶应当属于该建筑物所有的住户共同所有,其租赁所得的收益应当在该住宅楼的所有住户中均分。就租金分配问题,楼顶的几户居民与该楼的其他居民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问法院的下列判决,哪项是正确的?()A:楼顶属于顶层几户居民所有,租金应由这几户居民分享B:楼顶属于该幢住宅楼的全部住户所有,租金应由全部住户分享C: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D: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之外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共有部分分为两种:(1)全体共有部分,即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地基、屋顶、外墙、承重墙等;功能性附属设施如道路、大门、给水排水系统、消防设施等;休闲附属设施如绿地、树木花草、游泳池等,都属于全体共有部分。(2)部分共有部分,即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相邻专有部分之间的楼板、隔墙,部分区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楼梯、走廊、电梯等。由此可见,屋顶应当属于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如果因屋顶租赁而收取租金,则应当在全体区分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将屋顶出租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本身有效,故D正确,C错误。60.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97条规定,AB不正确。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可知,首要分子可以是主犯。但是,某些聚众犯罪刑法仅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加者,在此情况下是不存在主犯问题的。选项C不正确,D正确。61.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B,C,D解析:【考点】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选项B中,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这是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的限制,欧某不具有该资格,则不能成为合伙人。而如果合伙人之一的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则说明合伙人没有一致同意,则欧某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在选项D设定的条件下,欧某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成为有限合伙人,但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另外,欧某能否取得合伙人资格,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吴某之父对此并没有否决权。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CD。【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题干中“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的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即使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依法成为合伙人,但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且原来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忽略了题干中的这一限制,D选项有可能被遗漏。62.A市B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严某没有上诉,A市B县检察院没有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同年3月,被害人向A市检察院申诉。A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严某故意伤害他人,情节恶劣,B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量刑畸轻,对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提起再审抗诉?()A:由B县检察院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B:由A市检察院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C:由A市检察院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D:由B县检察院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再审案件抗诉的提起。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应由A市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起抗诉,故正确答案为B项。63.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入外债管理的有()A.境外借款B.境外发债C.国际融资租赁D.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答案:A,B,C,D64.共用题干中国甲公司从法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机床设备,双方约定采用2000年通则的CFR术语,结果甲公司在目的港接收货物时,发现该批机床的质量和规格都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甲公司承担,故法国乙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先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并采取适当措施保全货物,如果甲公司将机床设备置之不理,致使机床设备生锈,则甲公司要承担责任C、甲公司有权向法国乙公司索赔D、甲公司可以拒绝接受货物答案:A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选项A、B、C正是法条的表述。由于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移交单据,因此无论何种情形,卖方不得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D项不正确。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之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A错。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B正确。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C错误。依公约第66条的规定,如果货物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即使这种损害是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发生的,买方可免除与其遭受的损害相当的支付货款的义务,D错。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0年通则CFR术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以装港货物置于船上为界,但是,所谓风险是指货物因外界因素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包括货物自身的质量瑕疵。而且,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由于卖方未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因而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所以A错误,C正确。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所以B、D正确。货物在装运时,其内含有虫卵,这是属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因此,中国买方应该向托运人泰国公司要求索赔,所以A正确。至于短少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因此要对货物的短少承担责任。因此B错误,C正确。对于卖方交货不符,买方既可以要求卖方减价,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因而D项正确。A错,卖方甲公司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海水引起的损失水渍险是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此种损失。B错,乙公司是买方,CIF下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转移给了买方乙公司,但该批货物是投保了水渍险的。C对,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D对,水渍险对由于海浪过大引起的大米被海水浸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65.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答案:D解析:赠与人甲在赠与合同中禁止受赠人学校将赠与物再行转让,仅仅给学校课加了一个相对性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学校处分权的限制;因此,学校的转赠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并非无权处分,乙已经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甲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以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之名撤销赠与。66.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答案:D解析:法律与利益的关系。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利益是法所调控的价值之一,在法与利益的关系中,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是法的起源之一,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而不是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和存在,D项错误。67.某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甲签订一劳务派遣合同,下列关于劳务派遣的做法,下列错误的是?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B.劳务派遣单位提前收取了劳动者的培训费用C.在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不满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无工作,应同样支付与平时一致的工资D.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答案:A,B,C,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AC项错误;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B项错误;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D项错误。68.在下列何种情形下,经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A: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C: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D: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延期审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5条:“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第456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根据这两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陈大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已经入住,但需几个月后才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谁知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开发商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陈大遂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陈大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协议:“开发商将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陈大,陈大则撤回了仲裁申请”。后办理产权证时,发现该房屋因开发商拖欠银行贷款,已被甲银行申请查封。陈大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遂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如陈大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须满足哪些条件:A.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B.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C.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D.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ABCD选项说法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70.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遵循以下要求:A: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B:若附带民事诉讼非常复杂,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法官可就刑事部分先行判决C:若同附带民事诉讼一同审判,可能会导致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法官可针对民事部分另行组成审判组织进行审理D:无论刑事部分是否先行审判,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答案:A,B,D解析:《刑诉解释》第159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71.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答案:B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A)【考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权利;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是公诉案件,故选项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据此,申请回避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据此,赵律师和孙律师分别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张某发问,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据此,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有权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不受当事人意见的拘束,选项D不正确。72.★下列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是哪一项?()A.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B.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C.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B解析:。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故选B项。7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A.5倍B.10倍C.15倍D.20倍答案:D解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74.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人民法庭、法官处分、海事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合议庭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人民法庭可以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C.法官李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法院给予其开除处分。法院开除决定违法,因李某的违规生育的行为,与其法官职务无关D.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设立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答案:A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故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四)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据此,行政案件不能由人民法庭审理,B项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05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C项错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故D项错误。75.小王与小卫是同村的邻居,2008年4月,小王向小卫借款4000元,并写了借条,言明2009年4月底之前还清。2009年7月,小卫向小王催要欠款,并请隔壁的小刘共同来劝说小王。在小卫出示借条时,小王将借条夺过撕毁,小卫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好,但借条上小王的签名已经模糊不清。小卫于2009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小刘到庭作证,小刘以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小王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小王所写,判决小王败诉。小王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小王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2页。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A: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B: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C: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D: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答案:A,B,D解析:【考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详解: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未引起妨害诉讼的结果;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发生在诉讼结束以后,因此,这三个行为都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本题应选A、B、D项。76.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B: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C: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解析: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的规定,D项错误。77.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工资支付表述错误的是、()A、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B、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C、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D、工资应每月支付一次答案:B解析:【考点】工资支付的形式。详解:《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本题只有B项错误。78.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末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斯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子正值哺乳期答案:C,D解析:暂予监外执行只包括有期和拘役没有管制79.关于法律解释,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B.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C.文义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解释具有优先性D.客观目的解释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客观目的解释是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80.关于宪法的分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提出的宪法分类B.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成文宪法C.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D.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协定宪法答案:D解析:考察宪法的分类。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属于钦定宪法。81.鑫源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鑫源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鑫源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鑫源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答案:C解析:【考点】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犬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给丙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丙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82.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入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答案:D解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据此,选项ABC正确,选项D中对方当事人应在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83.甲想伤害乙,用匕首刺向乙的腰部,把乙扎成重伤,同时将乙价值2万多元的西服刺破。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甲应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B.对甲应定故意伤害罪C.甲刺伤乙的行为和刺破乙的西服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D.甲刺伤乙的行为和刺破乙的西服行为属于连续犯答案:A,C,D解析:甲将乙扎成重伤的行为和将乙的西服刺破的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将西服刺破的轻罪行为被将乙扎成重伤的重罪行为所吸收,对甲只应定故意伤害罪。84.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答案:D解析: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论是认为受诉法院在地域管辖上无管辖权还是在级别管辖上无管辖权.法院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均应当移送管辖,所以被告可以针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A选项正确。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赋予被告选择权,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如果被告认可法院管辖权,则进行实体答辩.不认可法院管辖权,则提出管辖权异议,B选项正确。对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如果不成立.裁定驳回;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则说明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又进行了错误立案,故应当通过移送管辖的方式纠正,C选项正确。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而不是复议.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85.甲基于与乙签订的服装加工机器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法院接到甲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当登记立案B.如果需要甲补充必要的相关材料,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C.甲仅仅提供了乙公司名称缩写与住所街道,该地址存在诸多类似的法人无法分辨,但是如果甲坚持起诉,则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D.如果立案后发现甲乙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答案:C解析:考查立案登记与明确被告的含义。根据《民诉解释》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B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由于C项甲的起诉状并未能够完全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因此不能认为有明确的被告。因此C项错误,本题选择C。86.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甲明知获得不当得利仍将其用作本钱经商,主观上应为恶意,据此,银行多付的1万元及其1个月的利息甲都应返还。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另外的3000元利润不是应返还,而是应予以收缴。87.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有:()A.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为行政主体,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则不要求有行政主体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合同的签订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民事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当事人本身利益C.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完全平等,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D.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律救济程序解决,而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民事法律的救济途径解决答案:A,B,C,D解析:。本题从主体、目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四个方面比较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88.张某是某单位干部,一直单身,居住在流水街50号。2010年春节后,张某因病去世,留下银行存款10万元、古董字画若干。张某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认为张某无继承人且未留下遗嘱,因此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张某的财产为无主财产、区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因无人对张某的遗产主张权利,公告期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的遗产为无主财产。半年后,从外地来了一位年轻人声称是张某的亲生儿子。经法院审查核实,该年轻人系张某下放时的私生子。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应当独任审理B.可以进行调解C.公告的期间为1年,可以适当延长D.应当由张某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C解析:A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别程序中,只有重大、疑难案件及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B错误,特别程序中不能进行调解: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公告期为1年,不得延长;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89.在某市人民检察院的年度考核中,褚检察官被评为不称职。褚检察官认为其检察业务水平较高,对考核结果提出了异议。对此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褚检察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B.虽然被评为不称职,但也不影响褚检察官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培训C.在检察官考核中,应重点考核检察业务水平D.考核结果应当由检察长口头告知褚检察官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检察官法》第27条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所以B选项错误。《检察官法》第26条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所以C选项错误。《检察官法》第28条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所以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90.甲为唐山大地震的一位幸存者,在这场劫难中失去了双亲,且因当时年龄太小,对父母没有任何印象。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得到了一张父母的遗照,欣喜若狂,遂到某照相馆做技术处理,但照相馆却将照片弄丢了。根据(合同法>,甲可以要求照相馆承担哪些责任?()A.因为甲对于该照片具有特殊的精神利益,故甲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B.对于甲的精神损害,照相馆无从预见,故不应赔偿C.若双方就损失賠偿额有特别约定,照相馆应承担约定賠偿责任D.即使双方有特别约定,因为精神损害合同法不予调整,照相馆亦不承担责任答案:A,C解析:。依《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父母遗照对于甲而言,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故甲可请求损害赔偿,故本题A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对于赔偿额有约定的,应依照约定,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故C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91.张某起诉王某,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一套、款10万元,确定婚生子女张某某的抚养权。本案的诉讼标的是:()A.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张某某的抚养权B.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C.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D.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和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诉讼标的讲解: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张某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答案选C。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下列民事诉讼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有( )。A.证明甲公司财务情况的会计账簿B.证明甲、乙婚姻关系存在的结婚证C.证明甲伤害乙侵权事实的沾上乙血迹的木棒D.证明甲、乙谈话内容的录音E.证明甲、乙在共同伤人现场的鞋印答案:C,E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称为物证。物证具有的特点有: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选项C、E正确。会计账簿、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属于书证。 谈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所以选项A、B、D错误。93.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根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进人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将其拘捕B、中国对张某侵吞财产案没有管辖权C、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有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D、甲国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答案:A解析:【考点】对外国人犯罪的管辖【详解】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国企办事处的资产,构成犯罪,中国与甲国都可以进行管辖。所以B项错误。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范围行使属地管辖。所以C项错误。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所以甲国没有义务将本国公民引渡给中国。所以D项错误。张某进人中国境内,中国可行使属地管辖权,将其拘捕。所以A项正确。【陷阱】公海自由与公海上针对海盗行为、非法广播和贩运奴隶和毒品的普遍管辖权要区分明确。94.甲、乙通过丙向丁购买毒品,甲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乙购买的目的是为贩卖,丙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丁处获得一定的好处费。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B: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D: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答案:B,C,D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由此可知,甲为吸食而购买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故A项错误,不应选。乙为了贩卖而购买,丙介绍毒品买卖以获利,丁销售毒品而获利,三者皆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本题应选BCD。95.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A: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B: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C:尤其适用于羁束性行政活动D: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答案:A,D解析: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故A项正确),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故B项错误),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故C项错误)。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实体公平、实体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故D项正确)和比例原则。96.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该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民事判决,不适用支付令和调解书的认可D、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答案:A,D解析:A对,该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错,依第1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错,依第2条,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本补充规定。D对,依第4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97.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B.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C.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D.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A项,《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要为自己指挥、参与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对本方、对方成员的重伤、死亡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责任。甲不仅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还指使“下手重一点”,对死亡结果不仅在客观上有因果力,在主观上也有放任,自然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故A项正确。B项,甲不仅教唆,而且是首要分子,虽然没有实际参与打斗,仍对聚众斗殴起主要作用,对甲应认定为主犯。故B项错误。CD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只是一个或一部分人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那么只有实施该严重暴力的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在本题中,由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首要分子外的其他人都不能对死亡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故CD项错误。98.在( )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A.和解协议是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B.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C.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D.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和解协议的终止。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99.(本题25分)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材料: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问题1: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问题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刑法》参考条文:※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题25分)1.从哲学上讲,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从价值上讲,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但是,法的价值不只有自由一项,除此之外,尚有秩序、正义等基本价值和其他价值。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这就需要在各种价值之间进行平衡,这也证成了法律对自由的干预。自由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相反,它要受到法律的干预。法律所保护的自由就是这种自身合理干预的自由。法律对自由的干预,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确定技术上和程序上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界限。它像自由的法律保障一样,反映着国家、社会对个人自由的认识和基本态度。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大致有三点:(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2)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3)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因此,在针对“裸聊”问题予以法律规制时,也应注意运用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来进行考察。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没有超越上述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则应尊重行为者的个人自由,法律不能涉入其个人活动空间;但是,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超越了上述标准,侵犯了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或者作出了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有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的行为,则法律应该介入,将裸聊导致的相关问题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2.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设立此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滥刑滥罚。依照该原则,要将任何行为认定为犯罪,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有多么恶劣,对社会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危害,只要法律没有事先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只能作无罪处理。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应当仅仅取决于我国刑法是否已经将其规定为犯罪,网上“裸聊”也概莫能外。在题目给出的两个案件中,网上“裸聊”行为共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聚众淫乱罪三个罪名,下文将一一分析。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首先,网上“裸聊”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照《刑法》第363条、第3614条和第367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的都是淫秽物品,而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传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裸聊则是将自己的身体裸露给他人看。那么“人的身体”是否能解释为“其他淫秽物品”呢?显然,依照社会的一般概念,物品的通常含义不能包含“人的身体”,如果将“人的身体”强行解释为“物品”,则有类推解释之嫌,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公然违反。当然,如果行为人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其次,网上“裸聊”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风化。刑法规定本罪并不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相互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网络虽然有空间之名,但无空间之实。“裸聊”者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进行淫乱活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且不具有空间的一致性,并不能构成聚众淫乱罪。由此可见,案例一中的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是合法的,而案例二中的法院则作出了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判罚。罪刑法定原则是民主和人权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和意义,必须得到彻底的遵循。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会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甚至显现出一定的漏洞。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通过立法进行修补,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越俎代庖。如此一来可能会放纵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但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100.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人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答案:A,B,D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亦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所以A、B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生产者、销售者仅在故意且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健康损失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该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査,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可以对甲采取以下哪些监视方法?()A.电子监控B.不定期检查C.对甲会见辩护律师进行监控D.对甲的通信进行监控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故AB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故C错误。2.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罪数理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详解】依照刑法通说,盗窃枪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或可能是枪支而故意盗窃,对于行为人为了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窃取了枪支的案件,依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则另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而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A正确。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从而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乙抢夺手机后变卖,其抢夺行为和变卖行为分别触犯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由于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因此成立吸收犯,只应定抢夺罪一罪。故B错误。《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另外,职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非法行医罪的成立要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属于典型的职业犯。C正确。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仍构成绑架罪一罪,而不数罪并罚。D正确。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答案:A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丙餐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乙某行为非代表甲公司所为,因此构成表见代理,选择A。4.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知原仲裁机构重新仲裁。下列关于重新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重新仲裁B.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仲裁委员会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C.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应裁定终结撤销程序D.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重新仲裁。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A项正确。重新仲裁的主体,应当是仲裁庭而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的,法院并非必然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B项错误。对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期间为“6个月”而非“15日”,D项错误。5.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答案:D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起的第一审程序,不产生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法律效力,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通过撤销生效法律文书从而改变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故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从而起诉主张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故选项D是正确的。6.某女不愿意与某男结婚,但某男对某女说,你不与我结婚,我就与你“同归于尽”。没有办法,某女只得同意与某男结婚。2003年1月,某女被迫与某男登记结婚。结婚初,双方关系稳定,某女照常上班工作。但是,不久双方的关系开始逐渐恶化。2003年12月,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某男认为,婚姻关系是双方依法登记形成的,如果要撤销应由双方共同申请撤销。而某女和某男的父母认为,他们为某女和某男的婚事操心出钱,应由他们决定是否申请撤销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针对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谁有撤销申请权?A:某男B:某男的父母C:某女D:某女的父母答案:C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也就是说,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人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胁迫他人结婚的一方、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无权提出撤销的申请。因此,针对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某女有撤销申请权,其他任何人无权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7.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于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要约为(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答案:C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8.共用题干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A、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B、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C、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D、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答案:A,B,C,D解析:【考点】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详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1)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4)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5)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考点】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B、D项均属于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C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其系属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考点】准据法的特点。详解:准据法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准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准据法不同于系属。【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选项正确。9.“星辰”是国外一知名洗涤产品品牌,该种洗涤产品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非常熟悉该品牌。至2012年3月,该品牌仍未在中国商标管理部门注册。2011年4月起,中国“未来”公司便使用“星辰”作为其生产的类似洗涤产品的商标。现“星辰”这一品牌的商标权人,向中国某法院起诉,要求中国“未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A:因为“星辰”这一品牌未在中国注册,我国法律不予保护B:可以认为“星辰”构成驰名商标C:“星辰”在中国没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主张D:若中国“未来”公司是在与对方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的,不构成侵权答案:A,C解析: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可以认为“星辰”构成驰名商标,故B项正确;依照《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和商标法原理,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故A、C项错误,符合题意,D项正确。10.甲因为生意需要向乙借钱,债务到期后甲一直躲避不见乙。在乙欲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乙得知甲有大量转移存款和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关于本案的保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只能向甲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B.乙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C.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D.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乙在30日内不起诉,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答案:D解析:考查诉前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据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11.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C.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答案:A,C解析: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而《行诉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虽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但最终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仍属于复议维持。故,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故BD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综合分析,AC是正确的。另外,值得的注意的是,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D后半段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前半段的说法是错误的。12.税务机关作出( )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没收违法所得B.停止办理出品退税C.责令停产停业D.对公民罚款10000元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两种情况: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13.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B,D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详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6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所以A选项的情形之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另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所以B选项正确。最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14.下列哪一证据规则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A.传闻证据规则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C.关联性规则D.意见证据规则答案:C解析:证据能力,是指一项证据材料作为证据的资格,也称证据资格。证明力,是指一项具有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一定具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谈不上证明力问题。刑事证据规则大体分为两类:一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二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15.海洋基金准备推出一款新的基金,想通过基金托管人代为销售,下列选项中,关于基金托管人表述错误的是:A.若海洋基金选择银行为基金托管人,需要去证监会备案B.若海洋基金选择银行为基金托管人,需要去银监会备案C.若海洋基金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需要去证监会备案D.若海洋基金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需要证监会核准答案:A,B,C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2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答案:A解析:【考点】《法经》;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宋刑统;明清会典【详解】B项,《北魏律》“取精用宏”,是当时著名的法典。但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称得上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作用的是《北齐律》。C项,《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但是它不仅包含刑事内容,也包含有契约、婚姻继承等民事内容。D项,《大明会典》属行政法典,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它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为《大清会典》所承继。需要注意的是,《大清会典》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的统称,也称“五朝会典”。17.2013年3月,王某在一次抢劫过程中,因行人报案,被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下某埘被指控的抢劫罪没有异议,2013年6月15日,甲市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认为王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遂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3年6月20日,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传唤下列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其中公诉人的发问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查看材料A.“证人甲某,案发时你是否看到王某正在实施抢劫活动?”B.“证人乙某,你是否听说过被告人王某游手好闲、负债累累?”C.“证人丙某,你是否是被告人王某包养的情妇?”D.“证人丁某,被告人王某与你在现场目击的作案人是否为同一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询问证人的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213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A项属于诱导发问,B项内容与案件无关,C项有损证人尊严,均不应当选。18.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一项或哪几项?()A.现行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B.现行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C.道德是有层次的,国家以“五爱”为基础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公民必须履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是不完全一致的D.现行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19.左宁宁与李佳佳拟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新鲜水果的批发业务。但李佳佳抗风险能力比较弱,担心做合伙人责任重大,只愿意在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关于该合伙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伙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该合伙可以成立,左宁宁可以用劳务出资C.左宁宁用劳务出资,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D.该合伙可以成立,对执行合伙事务左宁宁和李佳佳享有同等的权利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题所述情形,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李佳佳做有限合伙人,左宁宁为普通合伙人,A项错误。第16条第1、3款:“(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不一定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第68条第1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以D项错误。20.星辉设计有限公司僵局解散案2006年1月,王某与李某共同出资成立星辉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其中王某出资5.5万元,李某出资4.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依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股东会决议须经股东一致同意通过;股东不得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份;公司每年于6月和12月召开两次股东会议;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发送股东等内容。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并选举王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李某为公司监事,任期均为3年。然而,自此之后的2年时间里,星辉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且未曾召开过股东会,也未曾向李某发送任何财务会计报告。2008年3月,星辉公司因资金问题而停业。这期间,李某曾提议召开股东会,被王某拒绝;后欲退股,再次被王某拒绝,并且双方未能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由此王某与李某的矛盾不断激化。2008年4月,李某自行决定召开股东会,但王某未出席,于是李某一人通过决议罢免王某并且选任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但是公司公章、财务资料等均在王某处保存,李某无法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无奈之下,李某以星辉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问题】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星辉公司章程规定王某与李某各享有50%的表决权,这一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是否可以自行召开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李某解散星辉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5.如果李某以星辉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结果会怎样?6.如果最终星辉公司解散,但王某拒不配合进行清算,且丢失了公司财务资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1.有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2.有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表决权比例作出特别规定。3.李某可以召开股东会,因为李某享有星辉公司45%的股东表决权并且李某是公司监事,依公司法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王某拒绝召开的情况下,可自行召集。但其通过的决议无效。因为依星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4.应当支持李某解散公司的请求。因为星辉公司两股东相持,公司经营已陷入僵局,并且已无股权转让等其他救济方式。5.不予受理。因为公司资不抵债不是股东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的事由,股东不具有行权基础。6.王某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依法公司股东对未能清算负有过错,使得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公司章程效力问题,应当注意归纳总结公司法中有哪些允许公司章程自治的规定,如表决权的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等。对于陷入僵局公司的解散问题,应当全面深刻理解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行使的条件。21.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6年1月,反垄断执法机构多次收到举报材料,反映有6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2011年至2016年,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6家企业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达成协议约定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涉案液晶面板销售数量巨大,违法所得达数额巨大。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举报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实,该举报情形属实。反垄断执法机构对6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针对上述案情,分析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题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调查中,可以采用的行为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如果针对上述企业的举报,举报人采用了书面形式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进行调查B.调查人员有权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并查封、扣押相关的证据C.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前一选项中所述的措施,应当向发改委书面报告,并经批准D.若甲公司在六家涉嫌违法企业中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答案:A,B,D解析:考查反垄断调查。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38条第3款规定,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B选项符合《反垄断法》第39条的规定,正确。C选项报告的单位错误,应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而非上级单位发改委,故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39条规定。D选项正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C-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重要证据是指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故D选项说法符合上述规定,正确当选。22.在百年前美国发生的一桩案件中,对遗嘱继承人帕尔默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后有无继承权产生了争论,根据当时纽约州的《遗嘱法》的规定,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是最后该案件的大多数法官却认为帕尔默丧失继承权,法官厄尔认为,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地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对于这一案件判决的下列评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B.在这个案件中,“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属于公理性原则C.根据穷尽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只有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发生作用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实质性标准,对整个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加以评判,排除规则适用,而适用法律原则,具有裁判功能答案:A,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原则及其适用的基本条件。一般而言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适用规则,但是在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极端不公正的结果时可以排除规则的适用,这时就是通过法律原则对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了。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BD项均是正确的。23.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金融凭证诈骗罪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甲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成立盗窃罪。24.毒品犯罪案件的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法院应当采取以下哪些保护措施?()A.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B.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D.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此本题选ABCD。25.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B.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D.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答案:B,C解析: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出质人应为财产所有权人或财产经营管理权人。承租人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出质权,但善意第三人可因善意而取得质权。故本题选项为BC。26.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10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A.0B.20万元C.30万元D.50万元答案:A解析:自最后一笔卖出时间(3月8日)起6个月内(至9月8日),并未发生买入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短线交易,收益不需归公司所有。27.对于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保护了社会公共卫生,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B、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法律更不可能是万能的C、法律具有局限性,在某些社会问题方面可能无能为力,如在私生活和夫妻感情方面D、虽然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与其他方式相比,法律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经济和最便捷的途径答案:A,B,C解析:法律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社会作用又体现为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两个方面,《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保护了社会公共卫生,就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中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局限性,如法律必须依赖于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仅要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而且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法律调整社会不仅在范围和深度上是有限的,而且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并不总是最经济和最优的选择。因此D错误。28.下列哪些选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为内容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C.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为行政相对人所知晓答案:A,B,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具备哪些要件,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ABD三项为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政行为大部分采用书面形式,也有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行为,故C项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需要件。29.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 )。A.证据先行登记保存B.交通管制C.加处罚款或滞纳金D.强制进入场所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选项A、B、D属于行政强制措施。30.甲公司收到其老客户乙公司的一份传真,表示乙公司欲向采购出售办公文具,并列有各类拟采购文具型号及采购价格,要求10日内到货。甲公司回复传真一份,上面注明A型号复印纸无货,其他有货,B品牌无线鼠标价格每只售价加5元,收到乙公司回复后10日内到货,不同意就采购事宜做任何变更。乙公司遂回复称同意,另外,本次合作如有任何争议,争议解决方式为乙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未成立,因为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B.合同已成立,因为双方已就除争议解决以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C.合同未成立,因为争议解决条款虽然属于非实质性内容,但甲公司明确拒绝任何变更D.合同已成立,因为乙公司最后同意了甲公司的要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承诺对要约的变更。承诺的内容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否则承诺将被视为新要约。另外,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答案:A,B,C,D解析:。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的,构成单独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构成单独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单独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本身不构成新的犯罪,帮助者单独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都不按照共犯处理。行为本身属于教唆或者帮助行为,但是只要刑法分则将其规定为独立的实行行为,就应独立构成犯罪,而不能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32.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C.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D.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选项C错误。《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据此可知,姚某属于红海公司的职工,红海公司应当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选项D正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33.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对解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4.在下列犯罪形态中,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且数行为在处理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况是:()A.想象竞合犯B.继续犯C.连续犯D.牵连犯答案:C,D解析: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实施一行为却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这种犯罪类型行为人只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类型行为人也被认为只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类型,这种犯罪类型行为人被认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罚时却按照一罪处理。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又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这种犯罪类型行为人也被认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罚时却按照一罪处理。因此,选项CD是正确的。35.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过失犯。A项,依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过失“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犯罪的成立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必备要件。故A项正确。这也表明,过失犯罪不处罚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犯罪未完成形态。B项,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此时行为人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这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所在。间接故意中,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表明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由于犯罪只能由刑法规定,过失犯罪也只能由刑法规定,这里的“法律”不包括非刑事法律。故C项错误。D项,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对应的刑事责任重,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小,在相同的法益侵害性下对应的刑事责任轻。故D项正确。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案情:甲市A区的安某到甲市商业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安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安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安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安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安某,要求安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后,安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甲市商业银行提交了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安某所存金额打印错误,安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安某表示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结束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安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安某败诉,安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安某5000元,而安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问题:(1)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2)安某在庭审中不认可李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应如何处理?(3)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二审中,法院结案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5)如果甲市商业银行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A区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5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应该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第二,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更不应以实体问题的判断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2)根据《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安某在庭前会议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又提出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3)甲市商业银行在一审中的反诉不能被接受。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反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故反诉不能成立。甲市商业银行可以另行起诉。(4)不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和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5)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37.H地的刘某创作了歌曲《沙漠骆驼》,B地的罗某、展某未经过刘某同意演唱了该首歌曲,一炮而红,并计划在C地开演唱会。刘某拟申请诉前禁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刘某可以向H地、B地、C地法院申请诉前禁令B.刘某应在申请诉前禁令后的30天内去提起诉讼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刘某申请诉前禁令时应当提供担保,且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D.罗某、展某可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5日内提出异议,收到异议后,法院应当撤销原裁定,禁止令失效。答案:A,C,D解析:根据《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故刘某住所地H地没有管辖权,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2条第2款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故C项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行为保全并不要求提供等额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故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法院还需要进行审查,并不是直接裁定撤销。D项错误。38.甲有一架700万像素的“三星”数码照相机。其同事乙因到西藏旅游,向甲借用了该相机。但因登山中保管不善,相机摔下山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500万像素“索尼”数码相机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此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某甲对此“三星”相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B.在没有出借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C.某甲的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赔偿某甲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D.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第二性法律关系。答案:B,C,D39.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交易限制情形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发行人所持股票,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B.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本公司股票C.持有一个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其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D.公司绝对控股的股东,其股票于购人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40.甲对乙享有20万元债权,丙、丁作为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丁的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C.若丙、丁事后约定分别担保5万元和15万元,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D.若丙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丁分担责任答案:A,D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I.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f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41.李伍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满成为惯常居所地在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李伍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B.李伍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C.满成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D.满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伯尔尼公约》中国民待遇问题。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1)作者国籍标准,公约缔约国国民或在成员国境内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满成在成员国乙国有惯常居所,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在中国均享有国民待遇,所以C、D正确。(2)作品国籍标准,即非缔约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某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在一切成员国也享有国民待遇。李伍惯常居所在非成员国甲国,只有其作品在某一成员国如乙国境内首次发表出版,才能在其他成员国如中国享有国民待遇。所以A正确,B错误。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B.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C.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D.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答案:A,B,D解析:ABD。《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根据该条可知,AB项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根据该条可知C项错误。该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该条可知D项正确。故本题应选ABD。43.河南某列车临检站在列车临检的过程中,发现几节标明“空车回运”字样的储油车中,有剩余的机油2万公斤,经过党委研究,他们卖掉机油,把价款以奖金形式发放给站里职工。经查,根据规定,“空车回运”的车厢中的剩余物资应当上交给铁路分局统一处理。本案中,列车临检站构成:()A:私分国有资产罪B:贪污罪C:侵占罪D:挪用公款罪答案:A解析:【考点】私分国有资产罪。详解: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列车临检站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下列关于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应停止裁定的执行B: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0日内未起诉的,保全措施应解除C: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如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担保,可以责令申请人担保D: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保全措施。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B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所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D项正确。45.法学院同学就我国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3个层次;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乙认为:①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②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丙认为:①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②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能成立的?A、甲①和乙②的说法均正确B、甲②和丙②的说法均错误C、甲①、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正确D、甲②、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错误答案:B,C,D解析:【考点】法律职业道德【详解】甲①②、乙①②、丙②说法均正确,丙①说法错误。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执行者、裁判者的专业法律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要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这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更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故正确答案为BCD。46.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A.持枪抢劫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抢劫致人重伤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答案:B,C解析:BC。假枪不算、小型出租车不算。所以只有BC正确。47.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B:本案为共同诉讼C: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D: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答案:A,B,D解析:【考点】共同诉讼;行政强制执行(罚款滞纳金);行政征收;变更判决【详解】《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A项正确。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很容易辨认,指的是因类似行政争议而共同参与诉讼的。本题就一个争议显然不是非必要共同诉讼。而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诉讼。如两人共同所有的财产被行政机关没收,两个共有人可以共同提起诉讼,原告为两人。因此本题中二人为共同诉讼。B项正确。C选项不适用行政处罚2年处罚时效的规定。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征收,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定。D选项,变更判决适用的条件是:(1)必须是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而本题中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当然不能适用变更判决。综上,本题选ABD。【陷阱】行政处罚才受处罚追溯时效2年的限制,如果不是处罚就不受其约束、规制。本题中计生委的行政行为类型是行政性收费或称行政征收,所以不受《行政处罚法》2年追溯时效的限制。48.某外商独资企业因经营期满而进入清算,清算组从成立至清算终结前实施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A.从外资企业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了清算费用B.未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参加C.同意外商留足偿债财产后将其余财产携带出境D.不顾中国企业的同等出价将设备售给外国公司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外资企业法》第67、74、78条。49.下列情况中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包括:()A:甲对乙称自己为丙之代理人,代丙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询问丙时丙未作表态B:李某并无代理权,但以王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事后表示同意C:甲公司借用乙公司之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注明当事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D:陈某持有甲公司之授权书,但授权书中未标明有效时间,现陈某之代理权已终止,但仍以甲公司之名义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授权书的授权范围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AB选项成立代理,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当选。《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CD两项符合这一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当选。50.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答案:A,B解析:【考点】抵押权;代位权【详解】依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银行取得对甲房屋的抵押权。丙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属于无权占有。《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以,甲可以请求丙返还房屋。丙的非法居住导致难以拍卖,而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已经构成对抵押权的危害,根据《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所以,乙银行有权请求甲停止其怠于行使返还请求权的行为,要求其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A选项正确。同时,乙银行亦可以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按该条规定,债权人只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而不可代位行使其物权请求权,所以,C选项错误。乙银行只享有抵押权,只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并不享有抵押物所有权,其不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所以,D选项错误。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共用题干某甲为某市民政局副局长。为了使办公楼工程赶快建成,暂时借用了500万元救灾扶贫款,致使该市300万名灾民无法准备过冬=某甲将此款归还后,又拿出100万元去炒股,后归还。则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构成挪用资金罪B:职务侵占罪C: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D:构成挪用公款罪答案:C,D解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A、B、C三项中,“三资”公司的财务主管、乡镇企业的会计卞某以及私营企业的经理均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D项中,国有公司的会计挪用本单位资金按挪用公款处理。A、B项,民政局副局长是国家工作人员。C项,扶贫款属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构成本罪。D项,挪作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A选项中林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选项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注意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构成盗窃罪。C选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蒋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的倒卖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诈骗罪,因此D选项错误。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抢了乙的背包,又对乙进行殴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甲对乙及另外两名女青年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本题C、D两项正确。A项,应认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B项,甲某勒索乙某确有理由,虽有使用暴力行为,但与典型的抢劫罪有区别。C项,转化型抢劫罪。D项,构成抢劫枪支罪。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绑架罪须客观上具有绑架行为和勒索行为,而本案中夏某无绑架行为,属于虚构使董某产生恐惧的事实而取得财物,属敲诈勒索罪,此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马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他并不是保管他人的财物,C选项正确。马某虽利用夏某的行为,但与夏某无意思联络,不成立间接正犯,D选项错误。选项A涉及诈骗罪中被骗者的处分能力问题,诈骗罪中,欺诈行为的对象不能是无辨别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人,由于诈骗罪必须欺骗具有处分财产权利和能力的人,使其“自愿交付”财物,因此被骗对象是具有辨别能力,能够处分财物的人。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盗窃罪的根本特征是“秘密窃取”财物,诈骗罪的根本特征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处分”财物。在盗窃中,行为人也会使用一些欺骗手段,但其目的不是让行为人自愿交出财物,而是分散行为人的注意力,以便窃取或者财物“调包”手段,使其秘密窃取的行为不被当场发现。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是趁乙不注意,将一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抓住甲的手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考查的是一个多次重复的考点:什么样的财产是侵占罪中的“遗忘(失)物”。只有行为人确实以为该物系他人遗忘(失)物,而且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也认为该物已经脱离所有人占有的才是“遗忘(失)物”。所以,在路边未上锁的他人的汽车、自行车、他人遗忘在办公室中的存折,都不属于“遗忘(失)物”,取得这些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了,但乙并未失去对自己垮塌房屋中财物的占有,甲也明知这些财物是乙所有,因此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夺罪,因为他不是公然抢夺财物。甲的行为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犯罪。52.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2015年)A.知识产权法院B.所有的中级法院C.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D.最高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2条规定,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都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故B选项错误。53.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问题: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答案: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S市三江区法院和S市二河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S市三江区法院为被告住郝志强所地,S市二河县法院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包童新住所地。2.本案一审当事人的确定不完全正确(或部分正确、或部分错误):(1)温茂昌作为原告、郝志强、包童新作为被告正确,遗漏迟丽华为被告错误。温茂昌是受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正确;(2)《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志强为楼房所有人,包童新为楼房使用人,作为被告,正确;(3)迟丽华作为楼房的所有人之一,没有列为被告,错误。3.(1)郝志强为该楼所有人、包童新为该楼使用人的事实、该楼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温茂昌的事实、温茂昌受伤状况的事实、温茂昌治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的事实等,由温茂昌承担证明责任;(2)包童新认为窗户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由包童新承担证明责任;(3)包童新使用窗户不当的事实、温茂昌未经楼房的主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擅自进到楼房的院子里的事实,由郝志强承担证明责任。4.(1)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如下瑕疵:第一,遗漏被告迟丽华:作为楼房所有人之一,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第二,一审法院通过包童新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没有法律根据,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未依法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进而导致案件缺席判决,不符合作出缺席判决的条件,并严重限制了郝志强辩论权的行使。(2)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严重限制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都属于司法解释中列举的程序上严重违法、案件应当发回重审的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54.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A.公众参与B.回避C.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D.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而非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55.下列适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有:()A.申请人罗某要求发放最低生活费,区政府受理后发现在受理复议前罗某已收到最低生活费B.某市公安局受理甲对某县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后,发现已过了申请期限C.某县人民政府不接受乙提出的复议申请,乙向某县所属的市政府申诉,市政府发现乙的申请不符合复议条件D.申请人公民丙在复议期间死亡答案:A,B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AB正确。出现C项这种情形,应当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出现D项的情形时,行政复议终止。56.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答案:A,B,D解析:【考点】经济性裁员【详解】本题主要考查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故A项说法错误,并不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只需要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B项说法错误,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是经济性裁员的唯一情形。C项说法正确,职工丙属于优先留用的人员。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D项说法错误,职工丁虽评为优秀但不是法定不能予以裁减的理由。【陷阱】经济性裁员根据规定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但并不意味着需要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关键字眼“批准、同意、备案、许可”。57.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 )。A.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B.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C.自承诺赠与之日起2年内D.自承诺赠与之日起5年内答案:B解析: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问题: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答题要求: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4.不少于600字。答案:解析:1.该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体系,与刑法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元的,不仅仅包括制定法,而且包括习惯和法理。在成文法国家,法官在解决民事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拒绝裁判。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求助法理而对民事争议做出妥善的解决。与此截然相反的情况是,刑事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则,即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不能根据习惯,更不能依据法理从事上述行为。之所以存在上述的分野,是因为民事活动与刑事追诉活动的性质存在本质的区别。民事活动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安排自己的私人生活。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不应当对其活动横加干涉。并且,法律具有局限性,不可能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规定得一概无余。在审理新型的民事案件时,法律可能会出现漏洞。此时,法官就要诉诸习惯、甚至是法理来求得对该争议的公正合理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市民社会生活,才能充分完善地发展每个人的人格。而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的根本要求。刑事追诉活动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及其他权利的影响甚巨。一不留神,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给个人及其家庭、甚至整个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刑事追诉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发展个人人格,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元的,包括法律、习惯和法理等。而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刑事追诉活动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切实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2.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表现形式。该民法典的规定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该条规定的效力体系。在这个效力体系中,三大渊源的地位不是并列的,而是按照一定的价值位阶呈现出梯度排列,并由此构成了法的适用“轨迹”。其中,制定法居于效力位阶的首位,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制定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排除习惯和法理的适用;习惯居于效力位阶的第二位,当且仅当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习惯并排除对法理的适用;法理居于效力位阶的末位,当且仅当制定法和习惯都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加以适用。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法律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其中,制定法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规制,因而具有排除其他法的渊源的效力;习惯与制定法相比,一方面具有补充制定法规定缺失的功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可以经权力机关认可而上升为法律,从而具有法定强制性;法理与制定法和习惯相比,更侧重于“兜底”性功能,即在制定法和习惯难以调整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法学理论的推演达到相对公正、科学的法的适用效果,从而实现法的价值的个案平衡。综上,该民法典之规定对法的渊源的阐释体现出了法的价值位阶原则和个案平衡原则,科学地诠释了三大渊源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历史发展进程。3.该条明确规定了法官解决民事争议时,适用民事活动规则的顺序。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活动及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具有借鉴意义。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说明和解析。法律推理,就是运用法律理由来进行论辩的过程和活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活动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在解决法律争议、进行司法裁判时,两者更成为这些法律活动的实质和中心内容。我们都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情况。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民事活动领域。面对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民事生活,法律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当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型民事案件时,法官就要求助习惯和法理。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本条的规定具有三个层次的重要意义:首先,肯定了法律的局限性,承认了制定法存在漏洞;其次,明确了民法的渊源及其适用顺序;第三,要求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该条在法律适用上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一,“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这里的“有法律”是民事活动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所谓“有法律”,在民事活动领域,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应当还包括可推知的规定。第二,“民事活动,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这里“依照习惯”的条件是“无法律”和“有习惯”。“法律没有规定的”是指法律既没有明文规定,也不能从法律可推知的规定中找到依据。这里的“习惯”,指习惯法,是人们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受其约束的行为惯式。第三,“民事活动,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这里“依照法理”的条件包括“无法律”、“无习惯”和“有法理”。关于法律和习惯的理解如前所述。这里的“法理”指对某问题达成的通常和一般的认识,尤指公认的学说和原理。由上可知,该规定在民事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在适用该条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解决法律争议时,也要注意如上所述的各种限制条件。59.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罪数。A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锶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B项,冒充警察抢劫的,是《刑法》第263条第6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定抢劫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故D项错误,不当选。60.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所以,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共同经常居所地。所以D正确,C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所以B正确,A错误。61.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B.2011年12月,在香港C.2013年4月,在北京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2010年在马来西亚工作,属于劳务派遣,故不属于经常居所地。所以A错误。2011年在香港工作,并不是以其为生活中心,生活中心依然在深圳。所以8错误。张某2013年在北京就医,北京并非是其生活中心地,属于认定经常居所地中的例外情形,其经常居所地仍为深圳,所以C错误。综上,D正确。62.共用题干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答案:C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63.甲乙因边境地下有一处油气田的开采发生争端,甲国攻人乙国境内。两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关于争端的解决,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安理会可以对油气田的归属提出解决的建议,该建议具有法律拘束力B.安理会可以通过采取武力行动的决议,该决议对所有会员国均具有拘束力C.安理会可以通过采取武力行动的决议,虽然该决议对会员国没有法律拘束力D.秘书长在争端解决中进行调停活动不属于干涉内政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A错误,只有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安理会才提出建议。B正确,C错误。D对,秘书长应密切关注各地潜在的冲突或争端,提请联合国有关机关和各国重视:直接与争端当事国进行讨论及磋商、参与谈判、调停、斡旋、和解等活动。64.鑫源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鑫源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鑫源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鑫源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答案:C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犬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给丙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丙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65.基于公共利益平衡的考虑,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权利行使要给予合理的限制。为此,我国《专利法》中就规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根据该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于2004年6月1日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后,具备实施该专利条件的乙公司以合理条件请求实施专利许可,曱公司一直未予以许可。2004年7月10日,乙公司向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许可B.甲公司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了实施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如果乙公司提出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乙公司实施甲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C.取得实施专利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是可以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收取合理的使用费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该复审是终局性的答案:A,C,D解析:A、C、D考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讲解:根据《专利法》第5i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根据本条,B选项是正确的。第48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A错误。该法第56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因此,C选项错误。根据该法第58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并非终局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D错误。66.某地居民李某一家因食物中毒被送往医院急救,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其邻居刘某及其妻子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取得了以下相关证据:在犯罪嫌疑人刘某家中搜出只剩下一半的“毒鼠强”,经化验与被害人李某一家所中毒药相同;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其投毒杀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关于刘某曾到过其厨房的陈述;刘某妻子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刘某妻子仍然提出自己无罪的辩解。根据上述论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在刘某家中搜出的只剩一半的“毒鼠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刘某所作的供述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C:李某所作的陈述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D:刘某妻子在刑讯逼供之下所作的辩解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的种类和排除规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二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该条只规定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三种证据排除规则,而被告人辩解不能被排除在外,故D项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B、C项都是有效的证据形式,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故本题答案为D项。67.甲、乙、丙、丁设立了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认购出资500万元:乙以商标专用权认购出资600万元;丙以现金认购出资1000万元,但约定在公司成立2年内予以缴清;丁以一幅古画认购出资500万元。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B公司赊购500万元货物,并以古画抵押,双方签订了合同。宏达公司向C银行贷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D银行(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贷款500万元,并以自己的办公设备、原材料、库存物品办理了浮动抵押登记,后库存物品又卖给了E公司,E公司提货并付款。因宏达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查:丙认购的出资500万元已逾5年未交付:该幅古画早已被公司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了办公大楼,承建商不具备资质,但工程验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万元;该商标专用权因未办理续展而被注销。请回答下列问题:?1.A银行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欲行使抵押权,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办公大楼?为什么??2.C银行因该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应如何救济??3.B公司对该古画在出卖后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为什么??5.宏达公司与承建商所签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6.承建商对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张权利?如何行使权利??7.D银行能否对已卖给E公司的库存物品主张抵押权?为什么??8.丙能否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交付该500万元?为什么??假如宏达公司向D银行借款,并非进行浮动抵押,而是由天美公司进行担保。在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与D银行经过再次磋商,达成补充协议书,约定因前述借款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都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30日内协商不成,向宏达公司或D银行任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补充协议的制定并没有天美公司的参与。根据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9.该管辖协议确定的管辖法院是否不明确??10.补充的管辖协议是否能够约束保证人??答案:解析:1.A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但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后建的办公大楼,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不能用于优先清偿A银行的债权。2.因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C银行对该商标专用权的质权消灭,但宏达公司违反了担保义务,C银行有权要求宏达公司提供新的担保,如不能提供担保,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B公司对出卖后的古画不享有抵押权。动产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该动产上的权利消灭。4.能。因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5.合同无效,因为承建商不具备资质。6.承建商可主张权利,可对办公大楼行使优先受偿权。7.不能。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即使登记也不能对抗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人。8.不能。交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9.明确。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10.不能。应该从合同相对性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则不应对保证人发生效力。68.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前后罪必须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才能成立特别累犯。甲的间谍罪和参加恐怖组织罪都发生在2011年以前,适用原有刑法条文,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5年之后,也不成立一般累犯。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故D项正确。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交通肇事罪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刑讯逼供罪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除明确其属于《刑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以外,该犯罪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尽管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AC选项正确。刑讯逼供罪显然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适用范围,错误。本题选AC。70.张某在临死之际留下书面遗言决定将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留给自己包养的年轻“二奶”丽丽,该书面遗言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张某死后,其合法配偶与丽丽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官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当属无效,丽丽无权获得相关财产。请问法官在这里运用的是哪种法律推理?A、演绎推理B、归纳推理C、辩证推理D、类比推理答案:C解析:在本案中,对于题目涉及的问题实际上《继承法》中有相应的关于遗赠的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官没有采用该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原则对案件做出判决,这属于典型的辩证推理。71.甲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乙提出为甲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同意。后通过乙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人该行。同时乙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手段,甲也未经审查,遂双方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作质押物,骗取80万元贷款。甲、乙分别构成何种犯罪?()A:甲构成玩忽职守罪B:乙构成诈骗罪C: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构成贷款诈骗罪答案:C,D解析:【考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贷款诈骗罪。详解:《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甲是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属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故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乙的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此,CD为正确答案。7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务院及其部委、直属机构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E.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行政立法主体。73.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C.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D.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社会保险。A项:《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A的说法正确。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据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C项:《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职工而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是“应当”参加。C错误。D项:《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选项D的表述正确。7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术对这条规定,下列哪些理解不正确?()A、这一条的内容是法律规则B、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C、这一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D、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这一条文答案:A,B,C解析:该条规定的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而法律规则比较明确,应当优先适用的是法律规则,只有在法律规则出现漏洞或者模糊不清时,才能适用法律原则处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体现的是秩序价值而非正义价值。“个案平衡原则”是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之一,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该原则来适用这一条文以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由此可知,答案为A、B、C。75.关于马克思主义法的基本观点,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B.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因此法律的变化总是与生产力的发展亦步亦趋C.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即法是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D.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B解析:。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但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对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反作用,在一定时期内,法的发展与生产力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更不是亦步亦趋的。因此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做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为何仍因具有新颖性而被授予专利权?A.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公开B.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际上公开使用C.因该发明的核心技术在论文中被透露未经甲公司同意D.因该发明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答案:C解析:。《专利法》第6、24条。77.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原告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C.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D.法皖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答案:B,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4、50、56条,《民诉意见》第62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78.左宁宁、戴小新、李佳佳、希希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左宁宁用非法继承的房产出资,已经交付给公司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戴小新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已过户但尚未交付给公司,李佳佳用受贿所得现金出资。希希用现金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即伪造销售合同将10万元出资转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左宁宁非法继承的房产出资,此出资无效,左宁宁应补缴出资B.戴小新应在法定期间内将出资土地交付公司,且自交付之日起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C.李佳佳用受贿赃款出资,出资无效,李佳佳应补缴出资D.如果经公司催告希希没有返还出资,公司董事会可以解除希希的股东资格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所以出资人以无处分权之财产出资,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加以判断,并非出资绝对无效,如果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公司可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出资也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再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足责任,所以A项错误。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以房产、土地等财产出资的,无论是先交付未登记,还是先登记未交付,均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当交付和登记同时满足后,股东自交付时起享有相应的实缴股东权利。所以B项正确。第7条第2款:“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本身没有非法的属性,所以赃款出资,于出资本身而言并无不妥,C项错误。第17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不返还,由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而并非董事会,同时股东资格被解除,除了抽逃全部出资外,还要求限期内不返还的程序要件,D项也没有体现出来,所以D项错误。79.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答案:C80.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某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某部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法院优先适用规章?()A.法律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B.规章制定的时间早于地方性法规,涉及对地方性事项的规定C.规章是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D.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律授权为本地区作出的具体规定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81.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鸡翅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旧金山其中规定货物可以有4%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7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美国乙公司验收后发现总重短少6%,目货物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鸡翅全部变质。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当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B.当美国乙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中国甲公司承担责任D.代收行应当无延迟地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结果答案:C,D解析:C、D考点:托收讲解: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0条b规定:“对托收单据所涉及的货物,银行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存储和保险,即使有明确的指示要求这样做。”故A项错误,不合题意。第11条a规定:“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以及办理委托人的指示,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代收行即使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其损失也由中国甲公司承担,C项正确,符合题意。第24条规定:“托收指示应当就如果发生拒绝支付或拒绝承兑时的拒绝证明作出明确的指示。如果没有此类明确指示,托收的有关银行没有义务就拒绝支付或者拒绝承兑的单据作出拒绝证明。”故B项错误。第26条关于通知的规定中,明确了提示行应当努力确定被拒绝付款支付或拒绝承兑的原因,并毫不迟延地将有关结果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82.刘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讼,在法庭上,刘某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刘某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A:应将刘某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B:直接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予以判决C:在判决前,刘某要求委托辩护人辩护,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不予准许D:在判决前,刘某要求陈述意见,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听取了他的陈述意见答案:B,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25条的规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因此,BD两项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26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民诉意见》第127条规定:(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所以应该注意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属于何种方式,从而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相应的程序予以追究。83.下列关于大陆法系的说法错误的是、()A.德国法因“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而富于逻辑性和严密性B.《人权宣言》是多部法国宪法的指导思想C.德国是世界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驱D.《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德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垄断,使得大陆法系分成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答案:D解析:考点:大陆法系讲解:A、B、C正确。D项错误。《法国民法典》早于《德国民法典》出现,因此,正确的说法是《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垄断,使得大陆法系分成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84.刘某从事医药销售工作,为了谋取利益,在销售某一种治疗慢性胃炎的药时,其把一瓶胶囊药拆分成两瓶,在药里面填充了面粉。虽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但是药效降低。刘某以此办法拆装该种药共12件,销售金额7万余元。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构成销售假药罪B.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C.因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构成犯罪D.构成销售劣药罪答案:B85.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地连续发生特大凶杀案,从作案现场来看,系相同罪犯所为,这引发了当地居民的不满情绪,要求政府严惩犯罪分子,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当地公安机关压力很大,组织警力全力侦破。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陈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逮捕了王某、陈某,并立即组织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求他们交代罪行,王某主张自己具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交代案情,顶着破案压力的审讯人员对王某采取了殴打、电击等方式,痛苦之下的王某不得不交代了自己伙同陈某报复杀人的犯罪事实。对于陈某,公安机关在审讯时采取了不让吃饭、不让睡觉的疲劳战术,不得已之下,陈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犯罪工具的埋藏地,公安机关根据此供述找到了砍刀等作案工具。在审判阶段,王某的辩护律师以及陈某的辩护律师均提出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所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对于王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B.王某在侦查阶段有保持沉默的权利C.侦查人员根据陈某供述收集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排除D.对于陈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选项A、D表述正确,而选项C则表述错误。至于选项B,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所以选项B表述错误。86.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终止审理C.径行作出无罪判决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87.对下列立案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A.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B.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C.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D.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参见《行诉解释》第69条。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甲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上与售票员发生争执,气愤之下举起随身携带的铁锤猛砸汽车车窗,致车窗玻璃破碎、车窗变形,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破坏交通工具罪B.故意毁坏财物罪C.破坏交通设施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B解析:甲在行驶的公共汽车上使用随身携带的铁锤猛砸汽车车窗,造成车窗严重损毁,损失达1万余元。其行为貌似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事关公共交通安全。因此,猛砸车窗的行为未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仅属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A不选。同理,CD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亦不选。因此,选B。8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是(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之后的3年后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D.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答案:C解析:选项C中应当是“1年内”。90.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均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B、均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C、其他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D、其他法律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的,应当适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答案:C,D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91.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究偿。本题中乙丙斗殴,而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酒店具有过错,因此甲的医疗费应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选C。92.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章程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B.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营业执照确定,公司章程无权规定C.公司章程修改,应由董事会表决通过D.公司章程修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半数以上通过E.公司章程变更涉及登记事项的,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93.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每届任期3年B: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C:董事会成员为3~9人D: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与其他公司的董事一样,法律仅规定每届任期最多不超过3年,并未强制规定每届任期3年,所以A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是公司法并未如监事会一样对职工代表的比例作出强制规定,所以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为3~13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D项正确。94.下列哪些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某生态环境局的职能B.某自然资源局的机构设置情况C.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的依据和条件D.某公安局有权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该条例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该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对选项D的情形作出规定。95.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认识错误)和间接正犯。A项,第三人丙并未独立创设导致丁死亡的新危险,仅是利用了甲所创设的危险,客观上是甲所创设的危险导致丁死亡,故应肯定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精心设置路障,无论谁骑摩托车经过此地都会摔死。虽然摔死的是丁而不是乙,但这对甲而言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能否认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故A项正确,当选。B项,甲认识到谁经过该路障谁将会被摔死,或者说甲认识到路障所指向、所攻击的是“碰到路障的人”,仅是对“碰到路障的人”是乙还是丁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因此,对实际摔死的丁,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按我国传统理论,还是按照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都认为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丁的死亡,应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故B项正确,当选。C项,丙有意识地利用甲的杀人装置杀死了丁,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对丁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C项正确,当选。D项,路障不是丙设置的,丙将甲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运用,在此意义上,丙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当然,由于难以认定丙“支配”了甲的犯罪,故丙是否毫无疑问地成立间接正犯,确有研究的余地,但是,D选项仅是认为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而没有主张丙一定成立间接正犯。故D项正确,当选。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C.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答案:A,B,D解析:“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故A正确。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B项正确,而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故D项正确。97.王某与张某是朋友。一日,王某为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向张某借车。聚会上,王某喝了大量的啤酒。聚会完毕后,王某驾车回家,路上被交警赵某查出酒后驾车,赵某将汽车扣留,但是在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张某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B.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赵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D.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定。原告是汽车的合法所有权人,具有行政诉权,符合原告资格。赵某乃警察,其扣车并将车开回公安局的行为属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C项可采用。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单独请求行政赔偿,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D项错误,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的,本案是因为程序不合法,所以,应当裁定驳回起诉。98.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收罗、招徕乙、丙,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合伙伪造境外企业商务考察邀请函、境内企业在职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组织他人伪装成商务考察人员,骗取某国领事馆签证,将他人送往该国从事非法务工。甲负责寻找、联系、拉拢、引诱欲出国人员,乙负责将欲出国人员送往出境口岸及组织签证前的培训,丙负责伪造外国企业邀请函、国内企业在职证明等虚假材料,其中外国企业邀请函请懂外语的丁翻译成外文。经丁询问,丙告诉丁函件为伪造,但未告知具体用途,丁知道后不愿翻译,但丙答应支付可观报酬,丁遂同意。甲以每人5万至6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再给乙、丙部分报酬。先后组织数十人去国外从事非法劳务,其中通过这种方式出国的戊因为是甲的朋友所以未收取费用。【问题】1.甲、乙、丙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哪些犯罪?2.如何对甲、乙、丙确定罪数?3.丁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种犯罪,如不是,为什么?4.如何确定甲、乙: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对量刑有哪些影响?5.假如丙遇到出入境管理人“员询问和检查,紧张之际将管理人员打成轻伤并抢回伪造证件逃跑,丙构成什么罪?6.甲将戊送出国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7.乙在将欲出国人员送往出境口岸途中,因天气炎热、车厢拥挤、空气闭塞、饮用水缺乏,致使一名女性中暑身亡,应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1.甲、乙、丙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骗取出境证件罪。2.甲、乙、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罪定罪处罚。3.丁不构成犯罪。因为丁只是翻译虚假资料,且不知晓丙伪造的外国企业邀请函的用途。4.在共同犯罪中甲为主犯,以《刑法》第318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乙、丙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5.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6.甲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因为本罪并不以牟利目的为要件。7.乙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致使被运送人死亡作为加重情节。此题需要注意的是骗取出境证件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手段行为,构成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共用题干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答案:A,B,D解析: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甲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谎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本案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共用题干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答案:A解析: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项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当属无权处分无疑,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中,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A项表述错误。选项B无法律依据,因此错误。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亦无合同关系,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向国土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是丙公司,并非张某、方某,故D项表述也不正确。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作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A正确,B、C错误。《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而《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同,因此《合作协议一》不能被《合作协议二》取代,D项错误。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遵循以下要求:A: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B:若附带民事诉讼非常复杂,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法官可就刑事部分先行判决C:若同附带民事诉讼一同审判,可能会导致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法官可针对民事部分另行组成审判组织进行审理D:无论刑事部分是否先行审判,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答案:A,B,D解析:《刑诉解释》第159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2.(四)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第95—97题。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答案:A,C解析:《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C项:《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据此,C项错误。D项:《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据此,D项错误。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诉讼时效。A、B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销售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4.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林某女儿髙考时填报了某知名高校作为第—志愿,林某想找该校的招生人员对其已经进入该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但苦于不认识该校的招生人员。其好友吴某知道后,主动告知林某其曾经的朋友孙某现在正是该校的招生人员,可以代为引荐,并让林某事先准备好厚礼。于是吴某带着林某一同找到孙某种给其送了名酒名烟等礼品。但随后林某的女儿依然落榜了。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林某最终并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B.孙某最终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未遂C.吴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D.对吴某应当以行贿罪的共犯论处答案:D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 )作出。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B.公安派出所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答案:C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6.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A.张某强奸案B.审判时15岁的金某故意杀人案C.王某间谍案D.当事人谢某提出申请,且有证据证明确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答案:A,B,C,D7.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之一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C、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政府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级政府备案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8.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处理正确的是: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C.乙获得全部遗产D.丙获得全部遗产答案:C解析:《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据此,若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据此,甲订立遗嘱时,丙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但甲死亡(遗嘱生效)时,丙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不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故甲的遗嘱有效,由乙取得全部遗产。9.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纠纷双方找到一位长者进行裁决是个别调整,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规范性调整,法的产生就是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选项B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法律是社会调整的工具,但并不是说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在特定条件下宗教、道德等有可能会成为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选项C错误。该表述反映的是法产生于社会调整的过程,并没有反映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选项D错误。该表述反映的是法产生的过程,并没有体现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10.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答案:B解析:法律原则的一个特点在于比较笼统、模糊,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知应当如何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在适用上具有较大的余地,因此B的说法错误。11.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入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赵六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定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列意见中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是:()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由于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首期出资2万元符合公司法标准B.如公司成立后,发现李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备实际只有4.9万元,李四必须补足其差额1000元C.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D.王一、张二、李四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时,各认缴1/3的出资,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答案:A,B,D解析:。《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額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首次出资額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A项错误。《公司法》笫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額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頟;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中差額为1000元,与5万元相比应当不属于“显著”低于的情形,故不适用上述规定,B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故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D项错误。12.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B,C解析:。(1)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的犯罪的情况。由于利用者和被利用者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尋,视同间接正犯单独实施犯罪。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售“海洛因”,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乙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对于诈骗罪来说,甲是间接正犯,乙是被利用的工具。选项C正确。(2)乙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这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甲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因此乙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选项A错误。(3)诈骗罪的既遂标准。诈骗罪在取得对方财物时即为既遂。本题中,虽然甲没有取得财物,但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仅是甲的工具,乙的行为就是甲的行为。因此乙卖出假海洛因获得;对方钱款时,甲的诈骗罪就既遂了。13.内地李某与澳门王某因财产纠纷在澳门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定后需要执行。依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其中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B.内地两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同时向两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申请人像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认可和执行地的法律确定D.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答案:B14.甲乙丙三国因历史原因,冲突不断,甲国单方面暂时关闭了驻乙国使馆。艾诺是甲国派驻丙国使馆的二秘,近日被丙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关闭使馆应经乙国同意后方可实现B.乙国驻甲国使馆可用合法手段调查甲国情况,并及时向乙国作出报告C.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人,须向甲国说明理由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人后,如甲国不将其召回或终止其职务,则丙国可拒绝承认艾诺为甲国驻丙国使馆人员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外交机关。A项,在外交关系建立并互设使馆之后,由于某种原因,一国可单方面关闭使馆,甚至断绝与另一国的外交关系,无需对方同意,A项错误。B项,根据《外交关系公约》,使馆有调查和报告的职务,可以以一切合法的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派遣国作出报告,B项正确。CD项,根据《外交关系公约》,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遇此情形,派遣国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否则,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C项错误,D项正确。15.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机关的副职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B.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以行政诉讼被告身份出庭应诉C.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只能再委托一名诉讼代理人D.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以该负责人的意见为行政机关的意见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见《行诉解释》第128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16.张某与王某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合伙企业仍未还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合伙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在下列后续措施中何种是正确的:()A.裁定中止执行,待该合伙企业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宣告该合伙企业破产D.裁定执行合伙人的其他财产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73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普通合伙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其他财产。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甲国人玛丽在浦东机场入境时被检查人员发现有非法入境的嫌疑,依中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规定的?()A.检查人员只能对玛丽进行当场盘问,不能对其进行拘留审查B.如检查人员需要拘留审查玛丽的,应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C.拘留审查玛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D.如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玛丽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个人——外国人出入境:A项不符合规定,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有本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第2款规定,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BCD依该条规定都是正确的。1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修建一座办公楼,并完成装饰,事后双方又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交付后,质检单位鉴定大楼主体合格,但装饰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工重修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若甲公司依据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北京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B.双方应当协议选择北京的某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C.两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D.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是有效的答案:A,B,C解析:。《仲裁法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由此可知,仲裁协议只能选择一个仲裁委员会,如果选择两个的,则无效。本题中双方约定北京市的仲裁机构,是不明确的,因为北京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分别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故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除非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确定选择其中一个。故ABC项表述正确。本题中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是无效的,因为协议管辖要求选择的法院必须确定和唯一。本题中双方约定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约定并不明确。故D项错误。19.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假定在诉讼过程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罗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B.此处罚决定只能在第一审中作出C.若罗某就此处罚决定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处理D.罗某可以就此处罚决定先申请行政复议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封存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故不受审级限制。即使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也不受审级限制。故AB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73条第3项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同时,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罗某有权先申请行政复议。故D的说法正确。20.在国家机构改革中,国务院总理计划撤销对外经贸部,设立商务部,这需要由下列哪个机关决定?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国家主席D:国务院总理答案:B解析:《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21.下列关于抢劫罪的理解,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甲抢劫他人财物后,考虑到被害人有可能告发自己,于是将被害人杀死,甲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B.乙为了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财物,将李某骗出门外予以杀害,然后到李某家里将其财物洗劫一空,乙的行为成立“入户抢劫”C.警察丙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D.误以为是普通财物而实施抢劫,但实际上军用物资,仅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第一条的规定,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的乙的暴力发生在户外。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第二条的规定,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普通财物而抢劫,实际上是军用物资,属于对象的认识错误,应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军用物资”可以评价为“普通财物”,因此在“普通财物”的范围内行为人的主客观是一致的。2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与宪法和法律不抵触?A、某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了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B、某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4500名人民代表,现有500名人民代表联名,则可以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案C、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共有本级人民代表450名,经100名代表提议,可以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撤销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答案:B,C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1)项的规定,直辖市内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只能由该市的人大常委会罢免,而不是直接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故A项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议案的提出需要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故B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如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必须有1/5的人大代表提议,而本题中100名人大代表达到了法定的数目,所以能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故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只能辅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而不能最终决定,所以,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省人大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初步结论,最终结果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即其没有权力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选项D错误。23.欣欣制药公司的法定代人甲与公司其他领导研究决定,通过账外账的形式规避缴纳税款50万元,该行为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法院审判期间,欣欣制药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项说法正确:A、欣欣制药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应由甲担任B、欣欣制药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应由检察院确定C、对欣欣制药公司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但罚金只能以其破产财产为限D、对欣欣制药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不得适用拘传强制其到庭答案:D解析:按照《最高法解释》第279条、280条的规定,单位作为被告时,在通常情况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出庭参加诉讼。如果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则由检察院确定,即检察院确定诉讼代表人是有前提条件的,在题干没有明确说明被告单位是否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B表述错误。结合题干,甲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A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286条的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对单位不再追诉。所以,C表述错误。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按照《高法解释》第280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不到庭的,对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可以拘传其到庭;对于其他人员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结合题干,法定代表人甲和主要负责人依法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来,本题中的诉讼代表人只能是“其他人员”,不能对其适用强制措施(即拘传等),所以,D表述正确。24.★WTO的一成员甲对另一成员乙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双方随即进行了磋商,但没有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成员乙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报告,但成员甲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又向DSB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DSB最后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裁定成员甲违反WTO协议,限定其在六个月内修改有关措施。但双方对裁定的期限存在争议,成员甲提出仲裁请求,WTO总干事在与各方磋商后,任命了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了仲裁。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DSB的专家组是常设机构,双方对专家组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时,由WTO总干事任命B.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非常设机构C.DSB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D.仲裁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经程序答案:C,D解析:。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A错。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B错误。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咜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C正确。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3条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诉诸仲裁,故仲裁不是必经程序,D对。25.在一起诬告陷害案中,如果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刘某表示不服,则刘某可以:A: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B:必须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C: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刘某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26.某市检察院指控赵某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为赵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审,也可以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审B.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D.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27.共用题干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诉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作撤诉处理。下列选项中,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撤诉处理的原因的情形有:A:王某经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且未说明理由B:王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C:王某和李某白行和解后,王某申请撤诉D:李某提出反诉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其中的第(1)、(2)、(3)项对应了本题中ACD三项所述的内容,在这三种情况下,法庭都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B项是《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延期审理,所以不符合本题的题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作撤诉处理。故此,本题选项ABC均正确。刑事自诉案件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都不可能超过10个月。C选项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2、214条的规定。至于D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不是必须调解,故D项符合题意。《高检规则》第46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故正确选项是B。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第四,时间是否计入审理期限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200条第2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的说法错误。28.★★刚从法学院毕业的甲、乙、丙三人都准备做律师,在谈到律师具有的权利义务的时候三人有着不同的看法。甲认为、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将会对会见全程进行监听;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乙认为、①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②受委托的律师没有权利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丙认为、①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须经得人民法院的批准;②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能成立的?()A.甲①和乙②的说法均错误B.甲②和丙②的说法均正确C.甲①、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正确D.甲①、乙②和丙①的说法均错误答案:A,D解析:。29.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答案:B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详解】《刑法》第234条之一第3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构成侮辱尸体罪,因此A选项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B选项中,医生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论是否征得未成年人同意,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出卖人体器官罪不是目的犯,即使没有牟利的目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只要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不论价款如何分配,都不影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30.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系。A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只在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不同,对于其他要素,则完全相同。故A项正确。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C项,《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13条进行了修订,增加单位也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C项正确。D项,根据《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故D项正确。31.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效力待定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C:有效D:无效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32.日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2010年8月召开股东会议,以经公司67%表决权多数作出以下决议:(一)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股东甲代替股东乙,二是由职工丙代替职工丁;(二)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公司公积金1400万元中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三)为占有公司股份40%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A.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公积金是用来弥补亏损的B.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股东大会有权作出增加公司资本的决议C.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转换后,公司公积金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低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D.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转换后,公司公积金数额仍然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答案:C解析:考点:公积金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A、B属于干扰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169条的规定,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日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从1400万公积金提出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后,剩余公积金只有900万元,少于注册资本的25%,所以C正确,D错误。33.新宇公司与云一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新宇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云一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新宇公司在半个月内支付云一公司100万元货款,一个月后,新宇公司仍未支付,云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宇公司私下转移完公司财产导致资不抵债,资产仅剩几台已经停止运行的机器,且正准备将这几台机器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做法是:()A:执行机构应当先向新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B:执行机构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C:新宇公司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D: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新宇公司承担答案:B,C,D解析:【考点】强制执行措施。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新宇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此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此,D项正确。该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新宇公司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此,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C、D项。34.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答案:C解析:。本案中的两刑警是在行使职权,相应的责任不应由他们直接承担,A选项错误。两刑警并没有违法行使职权,因此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错误。出租车被炸毁,司机被炸伤,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去世,只能要求其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给予赔偿,D选项也是不严密的。两刑警合法行使职权,租用出租车,出租车被炸毁、司机被炸伤与两刑警的职务行为有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国家对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C选项正确。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关于犯罪排除事由,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物B.与紧急避险一样,正当防卫也必须在迫不得已时才能实施C.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所保护的法益,但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则必须要小于所保护的法益D.尽管特殊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能会大于所保护的法益,但也不能进行挑拨防卫和事前防卫答案:B解析:考点:犯罪排除事由讲解:关于A项。正当防卫是面对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行为,因此,其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例如主人对自己的动物具有管理的过错而导致动物自发侵害时,针对动物的反击,也可被视为正当防卫。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由于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方,因此,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可以进行紧急避险。但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因此,其没有限定性条件,即不一定非要等到迫不得已时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此,B项错误,当选。关于C项。由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对象不同,因此,二者在限度条件上有所不同。具体而言,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要小于所保护的法益,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则可以等于甚至大于所要保护的法益,例如,在特殊正当防卫的场合。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在特殊正当防卫的场合,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所保护的法益。但是,特殊正当防卫的本质也是正当防卫,因此,其必须要符合正当防卫的一般性条件,绝不能进行挑拨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假想防卫等。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36.关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规定和纳税程序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C.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时,提出申辩,申请行政复议D.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而受侵害时,请求国家赔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纳税人的权利。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据此,A项正确。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据此,B项正确。C、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据此,C、D两项正确。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甲与乙就承包的责任田的边界问题产生争执,甲将乙种植于争议地段的玉米抢摘走。两人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就甲、乙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认为争议地段的承包权归乙,甲须于10日以内将所抢玉米返还。甲对乡政府这一裁决不服,欲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与乙的争议。甲能否就与乙的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原因何在?()A.可以。因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B.不可以。本案中甲应遵循先行政后民事的原则,先提起行政诉讼C.可以。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类似于《行政诉讼法》中“受案范围”的限制,几乎所有的民事争议均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D.不可以。乡政府的裁决行为一经送达甲和乙,即发生了法律效力,甲只能承担该裁决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得再有异议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争议。本案民事争议的解决必须以政府对土地边界的确权是否合法这一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问题,所以选B项。38.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可以是执行国务院的决定的事项B.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规范C.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D.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可以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答案:A,B,C解析:参见《立法法》第80条第2款。39.下列事项为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是:()A.处罚的依据B.处罚地点C.处罚的履行方式D.不服处罚决定,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9条第1款。40.高某生了一对双胞胎,某县计生办根据省政府以省长令发布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规定,以超生为由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高某可以对县计生办的罚款决定提起行政复议B.高某可以在对县计生办的罚款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起对省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审查申请C.高某可以对省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提起行政复议D.高某可以对县计生办的罚款和省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解析:县计生办的罚款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A项正确;但对作出罚款决定的依据不能单独申请复议,C项错误。本案中作为罚款依据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从其名称以及以省长令的形式发布综合看来,属于省政府规章,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故D项错误。41.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向法院提交下列哪些材料?A.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B.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C.律师的执业证D.律师事务所的证明答案:B,C,D解析:《民诉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42.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办事处雇用的甲国人哈里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的大量公款窃为己有。后哈里到乙国又因争执将一乙国人打死。哈里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哈里在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根据国际法及中国的有关法律,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中国对哈里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有管辖权B.乙国向甲国就哈里杀人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哈里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将其转引渡给中国C.中国对哈里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哈里归案D.中国法院可以对哈里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一国际法上的个人____引渡。依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哈里将属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巨额财产据为己有,其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因此,我国对哈里的犯罪行为有管辖权,A对。此外,这一点还可以通过我国保护性管辖权的适用来推知。引渡请求国把罪犯引渡回国后,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B错。根据司法权的地域性,我国不能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哈里归案,C错。D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缺席审判制度。43.下列有关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该保证金只能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B.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仅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C.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D.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答案:A,D解析:。《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故A选项正确。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陣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擻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还有其他用途,故B选项错误。第102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并不包括人身保险公司,故C项错误。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故D项正确。44.法律执行与法律适用存在差别,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表现了两者的不同?()A.法律执行的价值具有多元性B.法律执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C.法律执行活动具有单方面性、主动性D.法律执行程序具有效率性答案:B,C,D解析:。“法律执行的价值具有多元性”为干扰项。45.共用题干华某因涉嫌破坏选举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后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期间,县法院决定逮捕华某,并判处华某2年徒刑。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剥夺政治权利2年。1年后,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华某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华某被逮捕,国家不予赔偿B:华某被剥夺政治权利,国家不予赔偿C:华某被逮捕,由县法院负责赔偿D:县法院判处的2年徒刑,国家不予赔偿答案:B,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只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存疑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院判华某无罪,故对华某的逮捕应予赔偿。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B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市中院再审改判无罪,故应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还是市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赔偿县法院采取的逮捕。故C项错误。县法院判处的2年徒刑,被市中院二审时改掉了,根本没有执行,自然无赔偿问题,故D项正确。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故A项“15日”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24条第3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0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7条第3项和第18条第2项,原判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的刑罚已经执行,国家对这些执行了的刑罚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在本题,市中级法院并没有认定金某无罪,仅仅是改变了罪名从而改轻了刑罚而已。故D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据此,基层人民法院不设赔偿委员会,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赔偿委员会的成员均是审判员,故B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25及38条,法院赔偿委员会只负责审理司法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故C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3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据此,赔偿委员会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生效,故D项错误。46.犯罪必须具有的特征有(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B.应受刑罚处罚性C.一般违法性D.刑事违法性E.主观故意性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特征。犯罪的特征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47.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答案:D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刘冰先交付首期房款,任霞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刘冰再交付二期房款,任霞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以任霞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刘冰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任霞未向刘冰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刘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48.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B.商业银行设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并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C.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按行政区划设立D.商业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经营规则讲解:《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3款规定:“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第13条第1款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第1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査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第2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调整业务范围;故D选项正确,当选。49.在一次保险法课上,甲、乙、丙三位同学就保险法的有关问题展开了讨论。甲认为: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的只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乙认为:①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则超过的部分无效;②保险人应在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5日内履行其义务。丙认为:①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要求增加保险费,若不作任何表示,视为默认;②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时,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若不解除合同不得增加保险费。下列哪个选项中的观点均为正确?()A:甲的观点①、乙的观点①B:乙的观点①、丙的观点①C:甲的观点②、乙的观点②D:甲的观点②、丙的观点①答案:B,D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处理;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期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时保险人的权利。详解:《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甲的观点①不正确。“射幸”就是碰运气,保险是用来应对危险的科学方式,作为保险标的的危险必须是:发生与不发生不确定;何时发生不确定;一旦发生造成多大的损失不确定的,这样为应对危险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是否要承担实际的赔偿责任就是不确定的,投保人是否会支出少量的保险费而最终获得保险人的巨额赔偿也就是不确定的,因此,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故甲的观点②正确。《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乙的观点①正确。《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因此,乙的观点②不正确。《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丙的观点①正确。《保险法》第51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丙的观点②不正确。50.共用题干甲国A公司与乙国在甲国订立了一项能源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A公司以乙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甲国法院,乙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乙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甲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国政府向法院反诉A公司违反合同行为构成对其国家豁免管辖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B、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不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C、只要乙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了甲国法院的管辖,意味着甲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D、乙国出庭重申国家的豁免权,视为已接受了甲国法院的管辖,法院判决也可予以执行答案:A,B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5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以威胁、殴打的方式强迫张某等人在自己承包的农场里劳动,甲犯强迫劳动罪的追诉期限从张某等人被强迫劳动之日起开始计算B.乙殴打王某至重伤,乙犯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从鉴定结果证明王某被伤至重伤之日起开始计算C.丙在李某的住处安装一枚定时炸弹,定时为3天后爆炸,丙犯爆炸罪的追诉期限从安装炸弹完毕之日开始计算D.丁绑架赵某后,向赵某的家人勒索赎金,丁犯绑架罪的追诉期限从丁得到赵某家人的赎金之日开始计算答案:A,B,D解析:对于追诉时效的起算,分继续犯、连续犯和一般犯罪。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犯罪。一般犯罪应当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犯和连续犯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强迫劳动罪是继续犯,应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故意伤害罪、爆炸罪和绑架罪是一般犯罪,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计算。故意伤害罪从伤害行为完毕、爆炸罪从爆炸装置安装完毕、绑架罪从被害人被绑架起视为犯罪成立。故只有C项说法正确,其他选项说法都错误,故应当选。52.张某盗窃一案被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在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当庭提出,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李某是本案被害人的父亲,因此向法庭提出要求李某回避。对于张某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中止审理,如果查明张某所称属实,应当决定李某回避B:应当延期审理,如果查明张某所称属实,应当决定李某回避C:应当延期审理,通知区检察院,由该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李某的回避D:应当中止审理,通知区检察院,由该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李某的回避答案:C解析:【考点】申请回避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该种情况属于延期审理的情况。故C项正确。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关于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辩护律师可以摘抄、查阅、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合议庭讨论记录等B、辩护人在庭审结束前的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C、辩护人认为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D、辩护人涉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答案:A,B,D解析:按照《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可见,A选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可见,在侦查阶段,辩护认(只能是律师)是没有调查取证权的,B表述也错误,但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可见,C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按照《六机关规定》第9条的规定,辩护认涉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因此,D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54.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A项,依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甲作为海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且属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的情况。故A项正确。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依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此处的秘密,包括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外交事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科学技术事务等中的秘密事项。甲故意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属于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故B项正确。C项,甲的叛逃罪既遂后又另起犯意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不是基于同一目标下的两个前后牵连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D项,《刑法》第56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规定意味着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罪名,无论其条文中是否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都必须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D项正确。55.被告人许某在某日深夜,在荒野中抢劫妇女,由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判处许某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以对许某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所在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进行书面审理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B: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C: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可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D:对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法律监督答案:A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采用两种审理方式:一是开庭审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组织下由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评议审判的方式审理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继续支持公诉,并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身份,指出原判决或裁定的错误,提出纠正意见,这对维护国家法制,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书面审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56.以下有关选举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A.县、乡级的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选举工作;而设区的市及其以上的代表选举则由本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B.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罢免人大代表,需30名以上选民联名,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在间接选举的地方则由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原选举单位2/3以上多数通过C.各级人大代表的辞职决议均应备案、公告D.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答案:A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第8条:县、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此A项正确。第49条: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第50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第52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此B错误。第54条: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的辞职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县级、乡级的人大代表的辞职决议,应当予以公告。因此C项错误。第47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因此D项错误。57.下列关于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期间规定,说法正确的是:()A.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B.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C.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监督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7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D.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监督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15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高检规则》第316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高检规则》第343条规定,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监督部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7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监督部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15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注意对这两条进行比较记忆。58.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张三挪用该银行资金150万元给其朋友使用,并向其朋友索要“帮忙费”8万元B:投保人李四在为自己的房屋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火将自己的房子烧毁,以得到理赔费用用于兴建新房C:王五盗窃邻居孙七的汽车用以绑架他人,用完后将汽车开回孙七门口D:纳税人赵六缴纳100万元的税款后,假报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300万元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项,张三是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应构成挪用公款罪,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选项中张三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两罪。B项,只构成保险诈骗罪一罪,因放火烧自己的住房不构成放火罪或毁坏财物罪。C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3)项,按绑架罪从重处罚。D项,偷税罪100万元,骗取出口退税罪200万元。59.下列哪一情形属于无权代理?()A.陈某受韦某之托将快递寄出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名义为自己购入房产C.邓某以薛某的网络账户购买电视CD.许某超出授权额度为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答案:D解析: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寄送快递属于事实行为,选项A错误;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法律行为时其人格被公司人格所吸收,不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错误;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作出法律行为时有将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C选项中邓某并没有将电视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发生在薛某身上的意思,该合同在邓某与卖家之间成立,邓某的行为属于冒名行为,C选项错误;许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项。60.里尔和加利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加利26岁的儿子艾烈特在乙国就读大学。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如里尔的任期届满,里尔的职务即终止B.艾烈特在超市偷窃被抓,他可以享有管辖的豁免C.加利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加利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持有异议而诉诸法院,对此法院可管辖D.加利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加利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对此法院可管辖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和外交特权与豁免。A正确,使馆人员的职务一般因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和暂时中断外交关系,或者因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消失,以及因革命产生新政府等原因而终止。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已经终止或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也会使其职务终止。B错,外交人员同一户的家属与外交人员有同样的豁免与特权,但艾烈特已26岁了,不再是同住一户的家属了。C正确,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D正确,外交人员主动起诉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答案:D解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详解】《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借款期限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24日,即甲公司的还款时间从2011年3月25日开始,也由这一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至2013年3月25日止。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甲公司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尽管乙银行的通知行为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但是此时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原因不再发生中断的效果。由于丁公司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因此丁公司承继了甲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6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下列哪些职能?A.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B.证券的托管和过户C.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D.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答案:A,B,C,D解析:【解析】ABCD。《证券法》第15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由此可知,ABCD四项均当选。63.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有下列哪些选项?()A.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B.自治乡乡长C.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自治县县委书记答案:A,B解析:。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A、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B、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D、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范围【详解】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故D项说法成立。我国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不存在“缓交费”或“减费”形式的有偿服务,故C项说法不成立。65.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C.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答案:B解析:“纵囚”是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故A项正确。“见知不举”,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故B项错误。“失刑”是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故C项正确。“不直”,是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故D项正确。66.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B、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答案:A,B解析: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必然违反了相关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违反了规定。67.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要求:(1)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2)对方产生错误认识;(3)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二者具有包含关系。《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合同诈骗罪,具体到此题,甲成立合同诈骗罪既遂。由于乙实际处分的财产为100万元,因此,既遂数额为100万元,而剩余12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因素未能成就,构成未遂。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68.以下公司债券不可以上市交易的是:A: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B:债券的期限为2年C:债券的拟发行额为6000万元,实际发行额为5000万元D: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35%答案:A解析:《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B、C选项中公司的情形都符合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A选项中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不符合《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净资产的最低限额要求,所以A选项当选。D选项中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没有超过公司的净资产的40%,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所以D选项不应选。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A项,甲在放置炸弹的时候,由于不满14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甲在已满14周岁的时候,就可以为爆炸罪承担责任了,甲由于自己的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而产生了拆除炸弹消除危险的义务,甲同时有能力这么做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罪。故A项错误。B项,乙在实施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时,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是乙在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时,已经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其抢劫的行为由于具备责任阻却事由而无罪。故B项错误。C项,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时,具有责任能力,虽然丁喝下毒药时,丙丧失责任能力,但丁的死亡结果与丙具有责任能力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丙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戊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D项错误。70.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将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债务”进行了扩大解释,包括赌债等非法债务在内。甲为索取赌债扣押乙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甲虽然口头威胁了乙,但是乙主动跳崖的行为还是超出了非法拘禁行为的涵摄范围,属于一般人难以预料的因素,隔断甲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因而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71.脱逃罪的主体不能包括: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C.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D.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答案:A,B,C,D解析:【考点】脱逃罪的主体【解析丨《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是为脱逃罪。“依法被关押”意为“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就《刑法》而言,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包括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就《刑事诉讼法》而言,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A、B、C、D均属不同程度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72.根据民法理论,下列行为中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 )。A.动产的善意取得B.接受继承C.买卖合同D.添附E.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答案:A,D,E解析:知识点: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选项B、C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73.甲建筑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约定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以甲公司所有的一栋大楼设定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付款期限届至后,甲公司无力还款,遂与乙公司协商行使抵押权。经协商,甲公司以其大楼全部抵债给乙公司。甲公司的水泥供应商丙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经查,甲公司大楼价值2000万元,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额为1000万元。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到期债权500万元。甲公司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而负债累累。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公司与乙公司无权以协商方式行使抵押权B.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抵押权行使达成的协议效力未定C.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达成的抵债协议D.丙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答案:C,D解析:C、D考点:抵押权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撖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本题中,甲公司负债累累,却将自己价值2000万元的大楼以1000万元的价格抵债给乙公司,致使无力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其他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该行为,故C、D选项正确。根据上述法条可知,A、B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C、D两项。74.2015年2月2日,朱某将其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与齐某,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齐某搬入居住,自签约起3个月内由朱某负责协助办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是,签约1个月后,朱某又与不知情的周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周某,价格130万元,并为周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周某要求齐某搬出该房屋。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表述正确的有( )。A.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B.朱某与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周某之日起失效C.周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齐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答案:A,C解析:(1)选项AB: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虽然齐某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C: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选项D:“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75.共用题干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答案:A,B,C,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76.2014年6月,王女士从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一双高跟鞋。收到货后,王女士觉得高跟鞋的颜色与网页上的图片不符,于是根据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但遭到店主的拒绝。下列评论不正确的是A.该条文规定的明确具体,可以对王女士及相关销售者实现确定的指引作用B.“王女士根据该条规定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的做法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旨在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D.店主拒绝了王女士依法提出的索赔要求,这表明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加强答案:A,B,C,D解析:A错:对王女士是不确定指引;B错:体现规范作用;C错:正义价值;D错:国家强制力是法律的主要特征。77.李某与温某之间债权债务纠纷经甲市M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温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对李某的欠款。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履行期内,李某发现温某正在转移财产,温某位于甲市N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一套,故欲申请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此时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且未进入执行阶段,李某不能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B、李某只能向作出判决的甲市M区法院申请保全C、李某可向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申请保全D、李某申请保全后,其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1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答案:C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选项A错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这个阶段,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李某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对温某位于甲市N区房屋的执行,可以由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进行,故李某可向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申请保全。选项D错误,李某申请保全后,其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而非1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78.婚姻制度能够起到确认子嗣合法性以保障家族共同体在情感与经济上的稳定延续以及平衡生育期妇女由于生理特点而导致的竞争劣势等作用。从个体上看,结婚似乎是个人的选择,是性成熟的结果,是感情发展的自然;但从宏观上来看,婚姻作为制度是为了回答社会生活中的复杂琐细问题而演化发展起来的,它成为分配生育的社会责任、保护人类物种繁衍的一种方式。关于以上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婚姻制度中从古时的男女不平等到近现代的男女平等,充分反映了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B、在保障生育期妇女的弱势地位方面,法律采取的手段是通过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来完成这一任务的C、从原始社会规范发展到如今完备的法律,婚姻制度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过程D、婚姻制度从原始社会延续至今,《婚姻法》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社会生产与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产物答案:D解析:《婚姻法》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国家制定的。因此D项错误。79.关于国务院机构的设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与变更,应当由国务院提出方案,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B.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设立,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C.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变更,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D.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下属行政复议处的设立,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答案:B,C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因此,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撤销与变更,应当由国务院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委会议而非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A项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属于国务院办事机构,其设立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B项正确。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变更也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C项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因此,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下属行政复议处的设立,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自己就可以决定。D项错误。80.陈某系美国驻济南市一公司职员,常住济南市。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2日,且没收走私的物品。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若仅起诉扣留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B:若仅起诉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C: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D: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故本题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才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C、D项正确。81.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开庭审理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答案:C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制度。《最高法解释》第317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据此,本案不属于上述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A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据此,对禁止令延长期限也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故B错误。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故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327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据此,D选项中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所以D错误。本题选C。82.《公司法》鼓励股东自治,尤其针对有限公司。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允许公司章程灵活规定有关内容。复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律师王某制定了一份“个性化”的公司章程。请问其中的哪个规定是违反法律的?A.法定代表人由监事担任B.股东表决权平等,一人一票C.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2/3以上其他股东同意D.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答案: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来源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没有给公司章程灵活约定其他人的授权,且基于公司的董事、高管禁止兼任监事的制度要求,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可同时兼任监事,所以A项违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股东表决权《公司法》授权章程可以自行灵活约定,B项合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高举公司“意思自治”的大旗,对于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内容,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严于或宽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但是不得约定条件实质禁止股东的股权对外转让。C项合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权继承的问题,章程拥有自行约定的权利,所以D项合法。83.共用题干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第94—96题。如李某、阮某被判处刑罚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阮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B:李某、阮某未全部缴纳罚金的,在其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追缴C: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D:法院发现李某、阮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答案:A,C解析:【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正确答案为A项。【考点】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据此,故选项A正确。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文书“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故选项B错误。根据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据此,被告人也可以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故选项C错误。对于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虽未规定,但是,从理论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据此,在审理该案的过程当中并非全部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陷阱】对于本题选项B是“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而不是“可以”附有外文译本,对于选项C,李某、阮某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辩护人,但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则必须为中国执业律师。【考点】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9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第439条规定: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人民法院应当而不是可以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84.下列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金和费用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B.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C.凡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D.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由保险管理机关退还保险费答案:A,B解析:考查社保基金的缴纳。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16条、第20条、第21条。85.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判决后,甲公司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提起上诉,不涉及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同意上诉。乙公司在二审中应列为(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共同上诉人C.被上诉人D.原审原告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上诉的提起。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所以选项D正确。86.甲公司在200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商标。2004年5月1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公司第一次申请商标续展的最后截止期限是( )。A.2013年10月18日B.2014年4月18日C.2014年5月10日D.2014年11月10日答案:D解析:(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该商标的有效期满日为2014年5月10日;(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2014年11月10日)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所以本题选D选项。87.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A.2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3C.5D.7答案:B解析: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88.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D解析: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活动。本题中,乙在甲的空调安装业务急缺人手时,被要求自备工具临时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有承揽合同的属性。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承揽人应自己承担责任。89.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答案:A解析:“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故A项正确。“质”、“剂”均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而非交由“质人”。故C项错误。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D项错误。90.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下面做法正确的是?()A.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C.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D.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监察案件退回补充调查的问题。《监察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因此答案应当选C。9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答案:B,D解析:不是所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举行预备会议,也并不是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召集而非主持,所以C项错误。92.新疆的蓝天公司欲在北京与外国人杰克设立一家合营企业,遂找到在北京的绿野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与外国人杰克合资设立合营企业,约定由蓝天公司实际投资、绿野公司作为合营企业的名义股东。于是,绿野公司与杰克、史密斯、德胜公司、昌南公司一起签订了合营合同,成立合营企业宇宙公司。请回答下列问题:设宇宙公司成立后,绿野公司拒不履行其与蓝天公司之间的合问,致使蓝天公司无法实现投资目的且遭受损失,则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蓝天公司可以直接向宇宙公司提出主张,取代绿野公司的股东地位B.蓝天公司有权请求解除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C.蓝天公司有权要求法院宣告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绿野公司返还股权D.蓝天公司有权要求绿野公司返还投资在宇宙公司的财产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选项中,蓝天公司向宇宙公司提出法律请求并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无依据;B选项符合上述规定;C选项从提议看,该合同并无无效情形,故错误;D选项依据公司法原理,财产已经投入公司,无法返还,故错误。93.在王某被杀一案中,侦查人员取得了下列线索:(1)王某的朋友李某的陈述,证明王某患有严重的失眠症;(2)王某邻居张某的陈述,描述案发当天曾看见一个衣着邋遢的女子(后经查为留着长发的男子齐某被误认)离开王某家;(3)王某的又一邻居肖某反映,看见案发当天小区收破烂的齐某神色慌张地从王某家里跑出来,身上还带着隐约的血迹;(4)齐某在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在侦查人员的威逼恐吓下,按照公安人员的诱导,交代其用斧头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5)按照齐某的交代,侦查人员找到的沾有王某血迹的斧头。以上线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材料(1)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关联性B.材料(2)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客观性C.材料(4)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D.材料(5)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答案:A,B,C解析:。证据的特性具体表现为:(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如本案中张某自认为长头发的一定是女子)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很明显材料(1)缺乏证据的关联性。(3)合法性。我国的“两高”司法解释建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即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者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能不能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当前司法实践中,应以“两高”的司法解释为准。故材料(4)不能成为本案证据,而材料(5)不应排除。94.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得知下列情况:(1)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而丙公司尚未交货,且交货日期已届至。(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共分五期交付货款,在交清货款之前机器设备所有权保留,现丁公司已有两期到期货款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得到支持的是: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答案:D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于所有权和财物债权均无权主张代位权。本题中,丙公司所负债务为财物债务.乙公司不得代位,故A选项错误。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代理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机器设备,但对丁公司主张返还所有物不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乙公司无权代位行使,故C选项错误。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支付到期货款,该债务可以代位。95.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不当得利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损失利益1万元及1个月的利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96.以下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B.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D.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答案:D解析: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并对相应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因此,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并非要求行政机关一律不得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只不过需要因法定事由,并且经过法定程序才可以撤销。A项错误。权责统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实现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既要拥有相应权利,保证行政效能,实现政令有效,又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乃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而非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B项错误。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而非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C项错误。高效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并尽可能便利当事人接受行政管理。其中,行政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不得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作出不合理的延迟。D项正确。97.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单位拥有一项环保热水器的发明专利权,乙单位对此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取得新的专利权,但是专利之实施有赖于甲单位的专利之实施,双方又未能达成实施许可协议。在此情形下,下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可以申请实施乙之专利的强制许可B:乙可以申请实施甲之专利的强制许可C:乙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无须给付甲使用费D:任何一方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即享有独占的实施权答案:A,B解析:《专利法》第51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因此,A、B项正确。第56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因此,D项错误。该法第57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因此,C项错误。9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B.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C.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干部,可以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D.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答案:A,B,D解析:领导干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就是直接干预司法,故C项错误。99.以下哪些做法符合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A.某公司女职工张丽怀孕期间,厂里安排其从事办公室文职工作,不再出外勤B.某企业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要求全体职工每天加班I小时,包括已怀孕3个月的小越C.某工厂通知其女职工周芳,鉴于其儿子已满I岁半,厂里决定恢复其“三班倒”的工作制D.某矿山女职工李翠华被安排到井下工作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讲解:《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可见,AB选项均符合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当选。第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C选项中,周芳的儿子已满1岁半,故厂里决定恢复其“三班倒”的工作制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故D选项不符合《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不当选。100.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有权决定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B.总理事会是世界贸易组织常设权力机构,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处理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事务C.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负责分析成员的贸易政策,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D.总干事和秘书处在履行职责时,可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指示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组织机构。A正确,部长级会议有权决定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B正确,总理事会是世界贸易组织常设权力机构,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处理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事务。C错在后半句,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与总理事会实际上是同一个机构,只不过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分别召开会议,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和总理事会都向最高权力机构——部长级会议报告工作。因此,说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是错误的。D错,总干事和秘书处是国际性质的,不代表其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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