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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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新蔡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社会中有各种规范,包括道德、宗教、习惯、政策、法律等。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点,下列关于法的特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只有经过公共权力机构亦即有权的国家机关的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B、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C、法具有可诉性,但它不是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的标志D、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答案:A,B,D解析: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概括起来包括: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而非思想的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性;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法具有国家强制力;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考查,所以C错误。因此应选A、B、D。2.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运送100台空调给乙,乙收到空调后的15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20万元。后甲和乙就此合同引发纠纷,甲将乙诉至法院、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如果甲在诉讼中承认收到了乙支付的一部分货款,则乙对于该事实无需举证证明B.如果甲在诉讼中承认运送给乙的空调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在法庭辩论前又否认这一事实,则乙仍然应当就甲运送给自己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进行举证C.如果甲和乙就甲是否实际运送空调的事实引发争议,则应当由甲承担举证责任D.如果乙主张合同关系因清偿完毕而终止,则其应当对引起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查自认的效力和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B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到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第1、2款和《民诉解释》第91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CD项正确。3.占某因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占某不服,以自己有法定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请问:(1)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合议庭应当如何组成?(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哪些?(3)二审法院的审理是否应当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否需要审查原审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4)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是否应当发回重审?(5)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能否改判占某更重的刑罚?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应当由3名或5名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题考查书面审理的方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三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调查讯问式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3)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的审理不应当仅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还需要审查原审法院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解释》第315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①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②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③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④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⑦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⑧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4)本题考查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范围。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不能改判占某更重的刑罚,因为只有被告人占某上诉,此时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4.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可以适用,在特别程序中不能适用的制度有:()A.合议制B.上诉制度C.反诉制度D.审判监督制度答案:B,C,D解析:。这是由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非讼性决定的。5.共用题干王老太太寡居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王甲、王乙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工作在外地,而王老太太又积劳成疾,王甲、王乙遂委托表哥潘某一家照顾老太太。三年后的一天,王老太太突然去世,由于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到王甲、王乙,潘某一家自行安葬了王老太太,并将王老太太遗留的三间平房卖给邻居刘某得款10万元。王甲和王乙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潘某返还卖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潘某返还所得款10万元,并于2013年6月24日和7月2日将判决书分别送达王甲和王乙。王甲不服,认为判决不公,且未判决潘某赔偿精神损失,遂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在二审中,潘某提出反诉,要求王甲、王乙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费1万元。这时,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B: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潘某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考点】上诉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其中最后一个收到裁决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本案中王甲和王乙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所以应以王乙收到判决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故B项正确。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王甲只是对与潘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王乙的利益。因此,潘某应作为被上诉人,王乙应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B项正确。【考点】二审法院对一审中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对王甲在一审中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未作处理,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D项正确。【考点】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知,D项正确。6.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B、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C、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D、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答案:A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14、27条的规定,BCD项正确,A项应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7.下列哪些属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A:因灌水灭火造成的货物湿损B:船舶的滞期损失C:停留在避难港的船员工资供养和其他费用D:卸除残损的船上器件所造成的损失答案:A,C,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包括的项目。详解:《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据此,本题A项属于共同海损,B项不属于共同海损。该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因此,C、D项属于共同海损。8.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A项,仅在行为人有杀人故意,且系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出于伤害故意的前两刀造成致命伤,出于杀人故意的后两刀不是致命伤时,因为后两刀不足以杀死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是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而是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则对后两刀的行为就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如果是心生杀意后又砍两刀的行为造成了致命伤,对此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涉及行为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应尽可能地通过鉴定制度来查明到底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不可以简单推定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这一推定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根据。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由于无法查清是哪一刀导致的致命伤,所以,既不能对前两刀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也不能对后两刀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前两刀和后两刀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由于杀人的故意包含着伤害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包含着伤害的行为,所以,可以将甲主观上整体评价为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四刀整体评价为伤害行为,甲以伤害的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因此甲的行为可被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当选。9.老张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的中学生小李,让小李上学使用,但要求小李今后回家途中给其捎带一些生活必需品,小李同意。第二天小李上学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老张不负任何责任B.老张应负全部责任C.老张应负部分责任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此事导致赠与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张某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李某,同时要求李某给其捎带生活必需品,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自行车刹车不灵是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根据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10.甲乙丙丁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四国签订了一项《货物进出口互免关税国际公约》,甲国对机械产品免纳关税条款进行了保留,其他三国未提出任何保留,下列各项正确的有、()A、如果公约仅允许对农产品免纳关税条款进行保留,甲国的该保留是无效的B、如果乙国对甲国的该保留表示了反对但不反对条约在两国之间生效,那么在甲乙两国之间不适用保留所涉及的规定C、丙国对甲国的保留表示了接受,在甲国和丙国之间适用保留的规定D、在乙国、丙国与丁国之间仍然适用公约的规定,无论各国是否接受甲国提出的保留答案:A,B,C,D解析: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对于条约规定不允许保留、条约不允许保留的部分条款以及与条约的宗旨和目的不符的保留是不允许的。由于保留是一个国家单方面提出的,其他国家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在接受保留国与保留国之间,按照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条约在两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两国之间;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公约的规定执行。A项中甲国对公约不允许保留的条款提出了保留,该保留由于违反了公约的规定是无效的。B、C、D项均属于甲国提出保留后在四国之间条约的适用问题,B项属于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C项属于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之间,D项则属于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的问题,可以看出,均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因此,A、B、C、D项全部正确。11.刘某因要扩展自己的经营业务,于是向朋友陈某借款25万元,约定10月15日还款。同时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刘某将汽车抵押给陈某,如刘某到期不清偿贷款的,陈某得依法行使抵押权。双方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但是还款期临近,陈某多次催促,刘某一直都没有答复。于是10月8日,陈某就持抵押登记证明将刘某抵押的汽车开走。10月15日,刘绝返还汽车。则陈某的行为:()A.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刘某不能清偿,陈某得拍卖汽车还款B.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刘某清偿完贷款,陈某应返还汽车C.不合法,但因刘某构成预期违约,陈某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D.不合法,陈某应将汽车返还刘某,并赔偿因扣押汽车给刘某造成的损失答案:D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讲解:《物权法》第195条第1、2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陈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陈某无权直接将抵押物扣押,也不能提前行使抵押权。故本题应选D。12.在民事诉讼中,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关于撤诉,下列那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申请撤诉,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B.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被告不同意,法院可以不予准许C.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即使被告同意,人民法院也不予准许D.在二审与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后,原告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撤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13.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A.《查士丁尼法典》原稿B.《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原稿C.《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D.《查士丁尼新律》原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复兴。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抄本,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年)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对向犯。ABC项,对向犯(对立的犯罪)是理论上必要共犯的一种分类,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不同,如受贿罪与行贿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是采取立法者意思说的观点,则认为立法者仅将贩卖规定为犯罪,将对向的购买行为认定为不可罚。所以不可以将购买者的行为当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来处理。基于上述理论,则A项不构成共犯,B(重婚罪)C(行贿受贿罪)构成共同犯罪。故BC项正确,A项错误。D项,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的,成立独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身是实行犯和帮助犯的关系,但是刑法特别地将帮助组织卖淫的行为独立规定为新罪的实行行为。严格地说,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已经不再是共同犯罪关系,也不得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但是出题者可能认为在理论上还是满足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的。故D项正确。15.共用题干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C: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D: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答案:A,C,D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16.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选项A错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征之一是:主体之间的地位具有平等性,该特征是民法与诸如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该特征强调当事人身份具有非官方性,这与发生在上下级之间或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法律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故甲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由行政法调整,不由民法调整。选项B正确,拾得遗失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选项C、D错误。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如好意施惠、恋爱关系等由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丙承诺陪女友去欧洲旅游、丁去福利院做帮工均属好意施惠,属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系,不由民法调整。17.★但某、高某、孔某三人在学习法理学后对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发表了以下看法,但某认为、“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高某认为、“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孔某认为、“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下面四个选项是对但某、高某、孔某三人意见的评价,正确的是哪一项?()A.但某的意见是正确的B.髙某的意见是正确的C.孔某的意见是正确的D.三者的意见都不正确答案:D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对法律体系、法系的理解。但某的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错误,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高某的说法“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其错误之处在于法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孔某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指出了两者的差别,但是差别之所在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的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的不同。18.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B:甲为被告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本题中,应将甲乙丙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所登记的字号“一通电脑行”。戊作为合伙组织的雇员,其在进行雇佣合同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应将其雇主列为当事人,而不应将其作为当事人,故戊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A、B、D三项皆不正确。19.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A.某派出所对甲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申请期限应当自治安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B.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挂号信方式将不予乙卫生许可的决定寄送给乙,乙在签收单上签收,申请期限应自乙签收之日起计算C.税务局以公告形式向25家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某企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应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起计算D.生态环境局直接向某企业送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申请期限应白某企业签收之日起计算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4项规定,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曰起计算。故C项的说法错误。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不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相关毒品犯罪罪名的认定。对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依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而非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罚。21.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甲、乙、丙三国均为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劫机发生在丙国领空,仅丙国有管辖权B.犯罪嫌疑人为甲国公民,甲国有管辖权C.劫机发生在乙国航空器上,仅乙国有管辖权D.本案涉及国际刑事犯罪,应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家管辖权。ABC项,罪犯是甲国公民,因此甲国对本案有属人管辖权;案发在丙国领土,丙国有属地管辖权;被劫持飞机所属乙国航空公司,因此乙国有保护性管辖权,AC表述太绝对,故B正确,AC错误。D项,国际刑事法院的对战争罪有管辖权,对劫机罪无管辖权,D错误。2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行使不同的职权,在下列选项中、①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②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③决定全国和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状态;④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是什么?()A、①②⑧④B、②③C、①②④D、②④答案: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取权……(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依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比较以上法条可知,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是②、④两项。23.刘某和王某是夫妻,有一子刘某某(28岁,未婚),家庭共同财产120万元。刘某另有个人财产30万元。刘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全部没收,但为王某、刘某某和刘某留出必要的生活费B.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全部没收,只为王某和刘某某留出必要的生活费C.只针对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的一半即60万元进行没收D.只针对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中属于刘某的40万元进行没收答案:D解析:《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据此,没收刘某的财产只能没收刘某个人的财产和家庭财产中应该属于刘某的部分,而不能没收应属于刘某家人的财产。24.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签订《订购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艺美公司加工完成特定样式的漆器工艺盘并在幸福大酒店的大厅及走廊进行安装。后艺美公司按期完成对漆器工艺盘的加工并将工艺盘运送至幸福大酒店拟进行安装,但幸福大酒店拒绝验收。两天后,幸福大酒店通知艺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艺美公司有权在幸福大酒店第一次拒绝验收后立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B.因艺美公司并未违约,故幸福大酒店无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C.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幸福大酒店应当赔偿艺美酒店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D.艺美公司有权请求幸福大酒店按约验收工艺盘并履行协助安装的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定作人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以及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幸福大酒店作为定作人,负有在合理期间内及时验收定作物并协助艺美公司进行安装的义务。但幸福大酒店违反上述义务,致使艺美公司不能安装漆器工艺盘,无法完成承揽公司,故艺美公司可以催告幸福大酒店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若幸福大酒店逾期不履行,艺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艺美公司并未催告幸福大酒店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协助义务,无权解除合同。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幸福大酒店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与艺美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但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同时,因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解除,故艺美公司无权再请求幸福大酒店履行验收及协助安装的合同义务,故D选项错误。25.下列何种民事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A.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作出民事判决后被追究刑事责任B.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C.某案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证言是真实的D.某案的生效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不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对检察院在民诉中的抗诉应注意以下几点:(1)抗诉的对象仅限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必须是判’决和裁定,对调解书不能提起抗诉,所以D项不选;另一方面必须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说检察院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而不能按二审程序提起抗诉;(2)引起抗诉的判决、裁定在程序上的错误是由法院或审判人员引起的,即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程序上有错误,只要不涉及实体上的错误则不能提起抗诉,所以本题C项证人接受当事人礼品但证言真实不能提起抗,而13项中审判人员贪污受贿不管有没有影响实体判决检察院均应提起抗诉;(3)审判人员的错误仅限于与本案有牵连,A项中审判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与本案无关联,只要该审判长还没被追诉,继续进行审判工作,并且在实体判决上没有错误就不应提起抗诉。26.张聪慧发现夏娃服装厂生产的“夏娃”牌衬衫畅销,遂在百货大楼租赁一柜台用于销售“夏娃”牌衬衫,并采取了以下行为,其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A、以明示的方式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都身着百货大楼的工作服,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C、以夏娃服装厂厂家的名义直销“夏娃”牌衬衣D、举办抽奖式销售活动,最高奖为价值2000元手表一块答案:A,B,C解析:【考点】商业贿赂行为、混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以明式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A项表述中的情形虽以明示的方法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应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B项中让销售人员都身穿百货大楼的工作服并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B项应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C项表述中的张聪慧擅自以夏娃厂的名义直销“夏娃”牌衬衣,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C项应选。D项不应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D项表述中情形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B、C项。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王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将王某拘传到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天的讯问。为此,王某可以对人民检察院以何种理由提出申诉?()A.未经传唤,直接拘传B.应由公安机关决定拘传C.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拘传D.执行拘传的人员只有一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合法程序。《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和执行拘传,故选项B、C错误。第119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所以法律并未规定传唤是拘传的前置措施,故选项A错误。因此答案为D。28.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丁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丙和丁共同盗窃一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丁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案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项是错误的?()A.对甲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B.对乙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C.对丙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D.对丁可以作出法定不起诉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A选项中甲移送审查起诉后突然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本案中乙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B项正确。因丙参与了2起盗窃,其中1起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且无法定或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应当起诉,故C项错误。丁虽参与了2起盗窃,1起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另1起数额刚达立案标准,同时存在自首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丁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D项错误。因此应选ACD。29.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答案: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30.后由于乙公司资金紧张,提出变更合同,停止实木家具中实木沙发的生产,且剩余木材由甲公司自行解决,甲公司不同意。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有权只将之前完成生产的家具交给乙公司,双方按照乙公司收到的家具进行结算B.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C.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D.甲公司即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的成立、变更与解除问题。在承揽合同中,依照《合同法》第258条和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推定,在承揽工作进行中,定作人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揽人不得请求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31.唐宁是沃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之一,持有公司15%的股份。因公司未能上市,唐宁对沃运公司的发展前景担忧,欲将所持股份转让。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唐宁可要求沃运公司收购其股权B、唐宁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C、若章程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则唐宁的股份不得转让D、若唐宁出让其股份,其他发起人可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答案:B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本案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故唐宁不可要求沃运公司收购其股权。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据此可知,唐宁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32.★中国籍公民王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9年后王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王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B.因王某已定居国外9年,不应受理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规定,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王某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33.马某认为个体工商户李某对其实施强卖,向某县公安局控告。某县公安局受理马某控告后一直未对李某处理。马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处理控告的期限为90日B:县公安局为被告C:李某为第三人D:若县公安局对李某决定罚款300元,马某认为处罚过轻的,也可起诉答案:B,C,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据此,治安案件期限一般为30日,经批准延长后为60日,不可能达到90日,故A项错误。在本题,马某起诉的是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不作为机关是县公安局,故由其为被告,B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本案中,起诉人马某起诉的是县公安局的不作为。李某是马某认为的加害人,县公安局不作为的行为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因县公安局履行职责,必然是对李某作相应的行政处罚),故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据此,受害人可以起诉。《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据此,受害人若认为处罚明显不当(如畸轻畸重)的,可以起诉。故D项正确。3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证券非公开发行情形的是(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B.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C.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D.采取公开劝诱方式发行证券答案:C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35.住所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和香港都有财产。在与香港公司乙的一起纠纷中,甲乙两公司共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经该法院审理甲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B.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中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C.如果乙公司到内地申请执行该判决,经法院审查该案件,内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对之不予认可和执行D.如果该判决在上海中院申请得到了认可和执行,甲公司对之不服,可以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答案:B,C解析:B、C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讲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36.共用题干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C:遗弃被扶养人,情节恶劣的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答案:D解析:【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37.共用题干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甲自2012年1月开始居住于A县,其户籍所在地为B县。被告乙2012年3月24日将其户籍从B县迁出,在C县居住了半年,后又到D县打工,此间并未落户籍。原告于2013年3月1日对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是:A:A县人民法院B:B县人民法院C:C县人民法院D:D县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38.2012年5月10日,张楠(男)和李霞(女)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军。从2013年2月起二人感情不和,张楠前往深圳打工,并结识打工妹何芸。二人自2015年2月开始同居,并生于一子张强。2016年1月,张楠因病住院,于2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称:“死后将自己的所有遗产留给何芸。”但未注明年月日。2017年10月,张楠去世。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示是错误的?A.张楠的遗嘱无效,何芸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B.李霞有权继承张楠的遗产C.张军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D.张强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答案: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遗嘱的效力和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题中,张楠的遗嘱因未注明年月日而无效。同时,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何芸并非张楠的配偶,因此,无权继承。李霞(配偶)、张军(婚生子)和张强(非婚生子)均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A、B、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说法错误,当选。39.某甲是某名牌大学后勤处的处长,利用负责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某甲也多次从其弟弟处收受财物价值达5万余元。某甲的行为:()A:成立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B:成立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D:成立受贿罪答案:B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详解:《刑法》第166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甲某的行为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同时,某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弟弟财物为其牟取利益,成立受贿罪。40.甲国人威利在乙国购买了乙国产的电器,威利来中国工作时也携带了该电器,在中国使用的过程中因电器的零件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威利受伤。威利就产品责任问题在中国某法院起诉。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甲国法,因为威利为甲国籍B.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应适用中国法C.由法院决定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主营业地在乙国D.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有经营活动,且威利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中国法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本题即乙国法律或中国法律。B错,D对,A为混淆项。C错是因为依第45条的规定是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主要营业地法律,而不是法院决定。41.★某公证处依甲某申请作出了确认乙某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乙某认为,公证处作出上述公证书时,是在他患急性脑溢血住院治疗期间由另一继承人甲某持他的签名申请办理的,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书。根据此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公证机构不能办理有关继承的事项B.公证机构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C.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无需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作出审査D.因为公正申请是甲某提出的,所以乙某没有权利对公证的效力提出质疑答案:B解析:。《公证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其实、合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賠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题只有B选项正确。42.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答案:C解析:【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所以乙公司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为实质性的变更合同,甲公司同意了该变更。这样A选项错误。第71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得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所以B、D项错误。C项正确。43.某死亡赔偿案件,二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发现其中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数学上的错误),导致总金额少了7万余元。关于二审法院如何纠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制作判决书B.直接作出改正原判决的新判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C.作出裁定书予以补正D.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作出裁定予以补正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判决书中笔误的救济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应当适用裁定方式。根据《民诉解释》第245条之规定,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结合本案而言,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应属笔误。故只有C项正确。44.北京永城茶叶公司派业务员张某到杭州采购20万元的一等西湖龙井茶,以便在当月的旺季销售。张某到达杭州后,遭遇车祸,只好委托朋友王某代为采购。王某于是就以永城公司的名义与杭州鼎盛茶叶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茶叶购销合同。货到北京后,永城公司发现其中价值5万元的茶叶已发霉,于是以此为借口拒绝接受全部茶叶,并要求鼎盛公司赔偿损失。以下关于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委托王某采购,必须事先征得永城公司同意B:张某只能在20万元的限度内委托他人采购,但张某可以委托王某一人采购,也可委托两人采购C:王某作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不需要直接对永城公司的损失负责D:永城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该笔20万元茶叶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A项错误,因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复代理应当以代理权为限,转托的人数法律没有限制,B项正确;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C项错误;《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D项错误。45.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A: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B:1个月C: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D:2个月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46.下列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均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B.行政赔偿诉讼中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D.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答案:A,B,C解析:。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包括:(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A项过于绝对,没有排除起诉期限事项。(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事实。注意该情形仅限于依申请诉行政行为。所以C项不符合该规定。(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所以在赔偿诉讼中,原告只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B项错误。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例外,这种例外规定,只能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乙储运公司在二审中要求丙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仓储费20万元一事,下列关于A市中级法院处理的做法不正确的是:A.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储运公司另行起诉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判D.直接告知储运公司另行起诉答案:A,C,D解析:本题中,乙储运公司在二审中要求丙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仓储费20万元属于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的反诉,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与D是不正确的。48.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行政处分?()A.行政复议机关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B.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第80天才作出复议决定的C.行政机关不提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的D.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参见《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49.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假设孙明回去后十分后悔,在杨某起诉之前,决定投案自首,遂来到人民法院要求自首,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无权接受B.告知孙明向公安机关自首C.应当接受D.告知孙明因受害人没有向本院告诉,本院无权受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上述关于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50.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银行基于自己与持票人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向朱付款并进行债务冲抵,属于合法行使对人抗辩的行为,C项正确。51.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当好社会的“守夜人”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市政府为了整治市内娱乐场所,在一次专项执法行动中,对违法人员一律处以顶格处罚C.某市根据实际条件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逐步实现了市内部分领域的跨部门综合执法D.某市建立以专家和律师为主体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答案:C解析:①A错误,行政权是执行权,具有主动性,政府不是社会的守夜人,对于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要放手。②B错误,违背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③C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的种类,推进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正确。④D错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52.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53.甲公司从外省一家制药厂购进一批兽药在本县进行出售。县农牧渔业局接到举报抽取部分样品检验,认定该药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遂对甲公司处以没收该种药品、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甲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该县政府申请复议,并在县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向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种)关系受行政法调整?()A.甲公司与县农牧渔业局之间的关系B.甲公司与制药厂之间的关系C.甲公司与县政府之间的关系D.甲公司与县法院之间的关系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所调整的关系是行政关系,本案中甲公司与农牧渔业局之间的关系应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甲公司与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应受《行政复议法》的调整,甲公司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应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B项中的关系应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陈某是一名网络黑客,其经常非法侵入腾飞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进行修改、删除和干扰,同时盗窃腾飞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在网络游戏中肆意挥霍。这些行为都导致腾飞网络系统经常不能正常运行,给腾飞网络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陈某的定罪处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陈某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仍然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C.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但应从一重罪处罚D.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对于二者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的具体适用。《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55.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B: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C: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D: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答案:A,C,D解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5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B项错误;根据该条例第37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38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56.甲公司因缺乏资金将所开发的商品房向银行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甲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后来,甲公司将其中一套商品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吴某付清了全部价款,但甲公司未告知吴某房屋抵押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吴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B.吴某只能要求解除合同C.吴某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D.吴某只能要求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E.吴某可以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答案:A,C,E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由于甲公司未告知吴某房屋抵押的事实,所以吴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失赔偿并双倍返还购房款,解除合同,选项BD错误。57.王某是某公司的法律顾问,王某给某公司提供的法律意见中正确的是、A、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税收B、税收优先于行政机关的罚款C、公司如果欠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不能离境D、如果公司分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后的公司按比例对公司未缴纳的税款承担责任答案:B,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选项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B选项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58.王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3月3日,在借条的背面写尽“担保人”,李某在“担保人”下签名。借款期限届至,王某未还款。刘某于2012年8月1日分别向王某要求还款,向李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无力还款为由拒还,李某以自并非保证人为由予以拒绝。2014年8月7日,刘某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还款和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李某并非保证人C.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责任期间已过D.李某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答案:B,C,D解析:B、C、D考点:保证责任讲解:《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在借条背面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以此认定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错误,当选。根据《担保法》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A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刘某在法定期间主张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不免责。因刘某在2005年8月11日主张保证责任,故应适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现刘某于2007年8月7日主张保证责任,未过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CD选项错误,当选。59.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法人独资或自然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没有首次出资额的要求。C错误,当选。60.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可以对下列哪些地方实施税务检查?()A、会计核算地B、生产经营场所C、货物存放地D、住宅答案:B,C解析:【考点】税务检查的范围。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故本题的应选项为B、C项。61.河北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北京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北京某企业为逃避责任,出示了1份伪造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河北某公司賠偿被申请人损失50万元。河北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北京某公司伪造证据的情况。那么,河北某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些(项)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由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河北某公司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又根据《民亊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河北某公司可以以裁决书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向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62.某地12家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书》,成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体”。该共保体作出相关的规定,统一收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统一与投保人签署固定格式的保险单、统一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发票。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协议的签订是当地12家保险公司自发签订的,属于市场竞争自主形成的行为,法律不予限制B.该协议中固定投保过程的价格、保险单、发票等,属于一种横向垄断协议C.只要这12家保险公司可以证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为了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力,即可得到豁免,不用承担相关责任D.如果该协议尚未实施,相关执法机构仍可对此进行处罚答案:B,D解析:签订该协议中固定价格的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是法律应当予以禁止的。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垄断协议的适用例外不仅要满足所列举的条件之一,而且还要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63.年过七旬的王太婆照顾患病卧床的八旬老伴刘老伯10余年,由于身边无子女,加上自己也年老体衰,心生厌倦,于是将老伴毒死。案发后,曾有当地群众向司法机关“求情”,声称王太婆照顾刘老伯多年实属不易,事发有因,恳请从轻处罚。王太婆一度认为这属“安乐死”,自己的行为不涉及犯罪。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王太婆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当地群众向司法机关求情体现道德首先关注和过问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B.区法院对王太婆从轻处罚表明司法机关对于法的任意解释和滥用C.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王太婆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法的适用过程没有排除道德判断D.王太婆认为自己的不涉及犯罪,体现了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标准存在差异答案:A,C,D解析:考查法与道德的关系。B选项错误。B司法机关的行为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合法使用自由裁量权表现。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本题中,法院正在审查乙公司的仲裁裁决撤销申请,尚未正式裁定撤销,此时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还是应当受理执行申请。但是,在受理执行之后,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同时裁定中止执行。所以,A和B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中,针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当事人依申请进行,法院并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职责,所以该选项是错误的。65.下列选项中那些不属于我国先行宪法序言所规定的内容?A.国旗、国徽、国歌、首都B.国家的基本国策C.国家的根本任务D.历史发展的叙述答案:A6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采取的措施是:()A.必须立即责令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B.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C.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D.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政府应对突发污染事件时的合法措施。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由此可见,本题的C项处理符合法律规定。67.★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发展进行认识,不少学者对此作出了努力。下列学者对法律的分类不正确的是、()A.梅因把法律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B.穗积陈重把法律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和管理型法C.庞德认为法律的发展经过了原始的法、严格的法、十七八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以及社会化的法D.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律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和实质合理的法答案:B解析:。不同学者对法律发展的分类。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律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和管理型法;而穗积陈重认为法律是从一个无型法向成型法发展的过程。68.王某坐火车期间,与旅客许某搭话。期间,王某利用为许某泡方便面之机,投放了安眠药,许某食用后不久昏昏欲睡。王某趁机拿走许某价值3000元的财物,后王某被抓获。对于王某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法官产生了争论。甲法官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火车上,应以“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乙法官认为,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应注意探求法律的精神,本案中王某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但并没有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也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会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评论正确的是?A.《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与所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B.甲法官的解释侧重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乙法官的解释侧重实现法律的可接受性C.在法律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适用法律原则D.该案的处理表明,语言具有开放性,法律解释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过程中答案:B,D解析:A错:只有立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错:即便有法律规则,具体案件的处理也应符合原则。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共用题干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A、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B、皮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D、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答案:A,D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并非属于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正式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建国以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70.某县医院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5起“医闹”事件,当地公安部门开展了“打击医闹专项行动”,共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24人,但“医闹”仍时有发生。之后,该县政府倡导发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处理决定具有国家强制力B.“医闹”的解决依赖源头治理,国家机关不应介入C.“医闹”的存在说明法律在矛盾化解中的权威地位仍待加强D.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不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是民间调解组织,因此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具有国家强制力。选项B错误。“医闹”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利益,因此国家机关应当介入,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利益。选项C正确。“医闹”是病患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引发的现象,法律在化解该矛盾时还需要强化其权威地位,只有法律的权威地位强化了,病患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纠纷才能够更好的诉诸法律解决。选项D错误。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会相对公正,而政府购买该服务会有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71.某偏远村庄经常有外地的妇女被卖到这里作媳妇,但当地派出所长刘某屡次接到被拐妇女的亲戚报案,却从未理会。某日上级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来此地营救被拐卖妇女,当地村长张某聚集村民阻碍公安人员的解救行动,村民吴某、黄某携带锄头等物威胁参加解救行动的公安人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派出所长刘某接到报案不理会的行为,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B.张某、吴某、黄某等阻碍解救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C.张某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D.吴某、黄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答案:A,D解析:根据《刑法》第416条第1款,刘某的行为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A正确。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聚众犯罪,主体是首要分子,所以只有张某构成本罪,而在阻碍解救的过程中,其他参与者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故B错误,D正确。根据刑法第416条第2款,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成立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注意此罪的主体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主体的区别,后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故C错误。72.某刊物不愿让别的刊物随意转载其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下列做法哪些是可行的?()A.在刊物上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B.在每一篇文章都刊载作者不许转载的声明C.在刊物的声明中载明所有作者均已授予本刊专有使用权D.不须作任何声明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作品的转载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第32条笫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故BC选项为正确。刊物的出版者只是对该刊物的版式设计享有权利,而对作品本身不享有权利。因此,其在刊物上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不具有效力。故A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检察院不可以申请进行诉前财产保全B:法院作出诉前保全后30天之内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自动解除C: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撤诉的,民事部分能调就调,调不了告知另行起诉D:二审当中不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答案:C解析:【考点】诉前财产保全、调解和提出。详解:诉前财产保全依原告人申请而进行,检察院可以作为原告人,因此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作出保全之后的15天之内没有提起附带民诉,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二审当中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能调就调,调不了另行起诉。74..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B.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  C.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D.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据此可知,只有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乙的伯父不能代乙行使控告权。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良好的分工配合有利于各国家机关权力的高效运转,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分工配合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规定。下列各选项中,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是:()A.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B.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答案:A,B,C解析:法律依据为《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76.里尔是甲国派驻乙国使馆的商务参赞,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里尔的职务可因下列哪些情形而终止?()A.里尔的任期届满B.甲国与乙国外交关系断绝C.里尔被甲国召回D.乙国要求甲国召回里尔答案:A,B,C,D解析:。使馆人员的职务一般因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和暂时中断外交关系,或者因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消失,以及因革命产生新政府等原因而终止。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已经终止;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也会使其职务终止。ABCD正确。77.河北省某设区的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包括一家外资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但到十八大以后,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通过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石料厂对市政府和矿资办的关闭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未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后的善后资金。因此,要求政府给予赔偿(补偿)。市政府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渊源中的( )。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C.地方性规章D.地方性法规E.自治条例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法的渊源。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设区的市政府,因此属于地方性规章。78.下列关于大陆法系的说法错误的是、()A.德国法因“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而富于逻辑性和严密性B.《人权宣言》是多部法国宪法的指导思想C.德国是世界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驱D.《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德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垄断,使得大陆法系分成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答案:D解析:考点:大陆法系讲解:A、B、C正确。D项错误。《法国民法典》早于《德国民法典》出现,因此,正确的说法是《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垄断,使得大陆法系分成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79.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包括()。A.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B.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C.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D.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E.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答案:A,B,C,D,E解析: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①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③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④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80.下列行为或做法没有违反宪法及相关规定的是、()A、某超市在出口处设“二道门”,顾客离开超市须进行再次检查B、张某违章驾车撞倒行人后逃跑,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迅速将其抓获并拘留,得知张某为该县人大代表后,公安机关立即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C、李某怀疑其丈夫与同事赵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到单位大骂赵某是“狐狸精”D、某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供出其同伙,法院做出逮捕决定并派出法警将其同伙逮捕归案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该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选项A中超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因为顾客在超市购物,付款后买卖关系就结束了,物品已归顾客所有,不存在后合同关系,不再有义务接受检查。选项C中李某侵害了赵某的人格尊严。选项D中,法院做出逮捕决定后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其自行逮捕是错误的。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妥当的,故B项正确。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于2016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B.乙持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于2016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C.丙持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于2016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D.丁持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于同年12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1)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的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因已过时效而消灭;(4)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因已过时效而消灭。82.★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张某不服A区行政机关对其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B.某村全体村民根据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要求镇政府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和汪某。但镇政府在收到上述请求报告后60日内未予答复。村民对镇政府的不作为不服C.刘某对甲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对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服D.村民不服乙乡政府要求某村村民缴纳防水治洪费答案:B解析:。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某直辖市的某县地税局以天华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为由给予3万元罚款。天华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华公司董事会有权以该公司名义申请复议B:天华公司股东大会有权以该公司名义申请复议C:若国家税务总局对地税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D:若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税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答案:A,B,D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天华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股份制企业,故A、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据此,省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其政府有权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复议机关作出特别规定,但国务院相关部门无此特别规定权。地税部门属于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故C项错误,D项正确。84.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局处以5天行政拘留,王某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王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王某的行政拘留是违法的。二审法院该作何判决?()A.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告知赔偿另行起诉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抽留违法,就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0条的规定,应撒销一审判决,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第4款的规定,王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其就赔偿另行起诉。85.我国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下列哪个主体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A:涉外仲裁委员会B:人民法院C:当事人D:外交机关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详解:《仲裁法》第72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所以,C项正确。86.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题。(2013年)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A项,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成立危险驾驶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B项,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具体危险犯,即行为人从事危险行为时,已经认识到会发生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所谓“具体的”,一般具体到时间、空间和事件。丙、丁飙车,对具体的危险后果并没有认识,所以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故B项错误。C项,丙在醉驾的过程中交通肇事,如果成立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由于不能证明丙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丙不应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C项错误。D项,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实现即为既遂。故D项正确。87.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答案:A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综合诉讼程序。按照新法,题干本身错误,因为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属于职务犯罪,不归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归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此本题无答案。按照旧法解析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第1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A选项正确。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怀孕,因而属于可以监视居住的对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本案是贪污案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故B选项错误。《最高检规则》第45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李某涉嫌贪污案,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故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李某涉嫌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D选项正确。本题选AD。新刑诉法修改,本题无效。88.甲国是永久中立国,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其所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A.允许乙国作战部队过境B.对来自丙国的侵略行为进行自卫C.为了防止丁国的入侵,与戌国订立防御协定D.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立军事基地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永久中立义务讲解:永久中立的地位是根据国际条约确立的,它在平时和战时都必须履行其永久中立国的义务,不得任意选择或放弃其地位。中立国对交战国不应给予援助,不仅不能直接参加战争,也不能对交战国提供军队、供给武器、弹药等,也不能允许外国军队过境。此外,也不能与他国订立防御协定、同盟条约,不得允许在其境内设立军事设施。永久中立国有权对入侵采取自卫措施。故答案为ACD。89.中国甲公司与西班牙乙公司签订了一进出口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在食品数量、外汇管制等方面产生争议,并诉诸某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涉及外汇管制的问题只能适用中国法B.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D.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强制适用、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意思自治、时效的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涉及中国环境安全的问题属于强制适用的范围,应适用中国法。AD对。关于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法院应予准许。B错误。关于时效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而不是法院地的法律,C错误。90.免予刑事处罚是指:()A.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B.宣告无罪,免予刑罚处罚C.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但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D.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答案:A,C解析:。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有D,即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因为应不应受刑罚惩罚性与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有时容易混淆。91.关于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提出书面答复,此处的10日指工作日B: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D:行政复议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答案:C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意见书【详解】《行政复议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3行政复议期间只有5日、7日才是工作日,而10日就是自然日了,所以A选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禁止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B选项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C选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才审查合理性。D选项错误。92.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主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列条件表述不符合规定的是( )。A.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B.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C.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D.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答案:C解析:选项C应当是: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93.甲市乙区公安分局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孙某实施刑事拘留,孙某被释放后向乙区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后者拒绝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在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时,须递交书面申请书B.乙区公安分局应向孙某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C.乙区公安分局不予赔偿的决定是合法的D.对乙区公安分局的决定,孙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答案:B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第21~24条。94.孙某为妻子周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周某指定受益人为其母陈某,周某与陈某外出旅游时发生车祸,陈某当场死亡,周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应向陈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应向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C:保险公司应向孙某给付保险金D:保险公司应向陈某和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本题中周某是被保险人,陈某是受益人,陈某先于周某死亡,保险金应作为周某的遗产,由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所以B选项正确。95.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答案:A解析:【考点】遗赠扶养协议【详解】《继承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甲与保姆乙的约定合法有效,构成遗赠扶养协议,所以,选项A正确。需要提醒考生的是,司法部公布的试题及答案中,选项A中“遗赠抚养协议”应为“遗赠扶养协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96.设某国一些公司向我国倾销新闻纸,给我国纸业造成严重损害。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只有国内纸业的生产者可以发起反倾销调查B.反倾销税只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来自于该国的新闻纸C.反倾销税税额不应高于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反倾销税对新闻纸出口商征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A错,依我国《反倾销条例》,国内生产者和商务部均可发起反倾销调查。B错,第39条规定,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36、43~44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即还可以追溯征收。C对,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错,反倾销税应向进口商征收。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解放军某部指导员甲某奉命带领8名战士,携带武器在海上执行押运军用物资的任务,船行途中,遭到敌船围追袭击,敌人对其宣称,如不缴枪投降,死路一条,如果把船上的物资留下,即可放他们走,甲某因此放下武器,并命令其他战士也放下枪支,不予抵抗,后敌人将船上物资洗劫一空,并将甲某和8名战士一并俘走。甲某在船行时,趁匪徒不备,只身跳海逃亡。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投降罪B:构成投敌叛变罪C:构成脱逃罪D:构成战时临阵脱逃罪答案:A解析:【考点】投降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犯罪构成与区别。详解:本题中甲某在执行军事任务时,面对敌人不但不反击,反而主动放弃抵抗,投降敌人,构成投降罪。其后来的跳海逃亡行为发生在被俘之后,不能认为是临阵脱逃行为,因此不构成战时临阵脱逃罪。98.春来公司与喜来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春来公司为卖方,喜来公司为买方,标的物为1万斤鲜鱼。双方约定由春来公司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春来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输。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因遇山洪暴发,道路冲毁而被迫改道,致使运到目的地喜来公司时1万斤鲜鱼多数死亡。对此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A.春来公司B.喜来公司C.顺达公司D.春来公司、喜来公司和顺达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与承运人的关系中,依《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因此本题中的风险损失应由春来公司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99.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下列关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B.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决定的C.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自治D.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答案:A,B,D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决定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ABD项均正确。100.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背书无效B.背书有效,乙公司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C.背书有效,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D.票据无效答案:C解析: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崔某(16岁)涉嫌盗窃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B.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钱某(17岁)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8个月,在作出决定以前,可以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C.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16岁)离开所居住的市,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D.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裴某(17岁),在考验期内实施抢劫,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答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选项A中崔某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故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2规定,在附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B选项中考验期为8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但在作出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而非“可以”,故B选项错误。C选项做法符合法律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相应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选项中裴某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抢劫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故D选项正确。2.李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后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归还欠款,李某称并没有向王某借过钱,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后,王某在家中约见李某,李某承认借了钱,但宣称当初借款的时候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王某没有证据,因此拒不还款。双方谈话经过被王某藏在自己家里的录像机偷录了下来,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将此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由于案情复杂,经王某申请,主审法官又派了一名审判员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在本案中,王某将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该录像带即成为诉讼证据B:王某偷录的该录像带,不符合收集证据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C:主审法官另派的一名审判员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D:本案中,由于录像带的内容是李某对自己借款行为的陈述,因此,该证据种类应当为“当事人陈述”答案:A,B,C,D解析:【考点】诉讼证据和证据材料、收集的合法性、证据种类。详解: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或者法院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被称为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此时还不能认为是诉讼证据,只有该证据材料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查判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诉讼证据。因此在本题A项中,王某将录像带直接提交法院后,该录像带不能立即成为诉讼证据,只有经过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后,才能成为诉讼证据,故A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条的含义是当事人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这类证据时,不得采用法律规定禁止的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器或者摄像探头进行偷录偷拍。如果当事人采用秘密的方式录制录音、录像资料虽然没有经过他人许可,但是录制的内容并未对他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合法性。因此,王某偷录的录像带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故B项错误,当选。在我国,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个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者书记员前去调查,也不得由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法官进行调查,因此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派一名审判员进行证据收集工作违反了法定程序,不符合合法性原则,由此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采纳的依据,故C项错误,当选。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储存的数据资料等,由于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才能使用,所以都应当归为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因为其内容是有关人员的陈述就认为其为当事人陈述,故D项错误,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项。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甲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甲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甲撞个正着。甲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甲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题: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4.对甲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刑法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未遂作了不同的分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犯罪人实施犯罪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所谓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的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根据上述理论,甲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柜打开的行为未实行终了,即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故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甲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由于其本人能力有限,而非是由于甲对犯罪事实认识的错误,因而是能犯未遂。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性质是抢劫犯罪。本题中,甲实施盗窃后,与保安员迎面相撞即将其打昏,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题中,甲为杀人灭口,持刀前往作案现场但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只是为犯罪准备条件,故而是犯罪预备。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对甲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因为甲的杀人预备行为是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而实施的又一个独立犯罪行为,符合一个新的犯罪构成,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而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4.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甲见乙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而收起枪支,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犯罪中止。之后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由于主观上是“不小心”,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甲最终按照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抵押合同与质权合同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B: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C:不需要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以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时设立答案:A,B,C解析:《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由此可知,抵押合同与质权合同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A选项正确。不动产抵押权须办理登记,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88、189条的规定,不需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C选项正确。动产质权自交付质物时设立,有的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有的权利质权自在有关部门登记时设立,所以D选项不正确。6.张某起诉王某,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确定婚生子女张某某的抚养权。本案的诉讼标的是:()A.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张某某的抚养权B.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C.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D.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和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诉讼标的讲解: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张某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答案选C。7.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答案:D解析:【考点】诉讼代理人【详解】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据此,A选项、B选项均错误。但是,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据此,C选项错误。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其代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行使诉讼权利。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8.根据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状告同事侵犯其名誉权,法院因甲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应退还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B:乙因一起债务纠纷案,二审败诉,想申请再审,某律师告诉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一律不需要交纳受理费C:丙向法院起诉与丁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案,法院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D: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受理费、申请费应退还给当事人答案:C解析:驳回诉讼请求情形下,败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不予退还,A项错误。第9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已发生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B项错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C项正确。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D项错误。故本题选C。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据此可知,对当地农业银行进行审计监督的应当是审计机关,而不是审计署。选项B错误。《审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据此可知,县审计局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不需要经过银监机构的同意。选项C正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选项D错误。《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据此可知,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情况向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不以该单位为国有企业为前提。10.我国商务部在对来自甲国的进口某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后,初裁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陈述哪些是正确的?()A.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B.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等担保形式C.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纳税义务人补足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根据该条,ABC均正确。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由此可见,对于已征收过临时反倾销税的情况,终裁反倾销税的征收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D错。11.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垄断协议。A、B项:《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又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根据题意,旅游协会对游客统一报价,固定价格,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禁止的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构成了垄断行为,故A、B两项错误。C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据此,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业协会处以罚款,而不是发改委,故C项错误。D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故D项正确。12.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何某进行审查起诉时,郑律师接受何某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郑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以下哪些活动?A: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B: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C: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D: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案卷材料答案:A,B,C,D解析:《高检规则》第47条。13.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网站建立者B:网站直接管理者C:电信业务经营者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答案:A,B,C,D解析:【考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详解】网站建立者与直接管理者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可以构成相关的犯罪,选项AB是正确的。而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选项CD也是正确的。14.侦查机关在对一起重大的毒品案件进行侦查时,基于侦破案件的需要,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技术侦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以内有效B: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C:侦查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D: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C,D解析:【考点】技术侦查措施。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故A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本题不是毒品犯罪案件,因此,不能实施控制下交付,故B正确,不选。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可以”不是“应当”作为证据使用,故D错误,不选。本题答案为ACD。15.李某因受贿罪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随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种表述是错误的?()A.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B.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C.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D.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所以,答案为A。16.商业银行的下列哪些违法行为是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的?()A.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B.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C.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D.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答案:C,D解析:考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和措施。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76条。17.★★下列哪些属于英国的戴雪关于法治的观点?()A.排除专断、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法治的基本原则B.对任何人实施法律制裁,必须由普通法法院依法律正当程序和普通法律规定进行C.任何人只要自觉遵守法律,其自由和权利就应当有保瘅D.任何人不分贫富贵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一律受普通法法院管辖答案:A,B,C,D解析:。19世纪末,英国的戴雪明确地提出了法治概念。18.下列哪种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A: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B: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D:某地环保局办事员齐某对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答案:B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A选项错误。聘任合同只需备案,不需批准,所以C错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只有不称职才能申诉,D错误。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下列关于中国法制史上司法机构沿革变化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南北朝时期北魏正式设置了大理寺,从而加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B.隋、唐、宋三朝都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作为皇帝之下的司法机构C.明代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由大理寺负责审理D.秦汉时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性案件答案:A,C解析:设置大理寺的是北齐而非北魏。故A项错误,当选。隋、唐、宋三朝都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作为皇帝之下的司法机构。故B项正确。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兰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大理寺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栽决。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故C项错误,当选。秦汉时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故D项正确。20.交警针对公民王某违法停车的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并当场予以收缴,该交警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程序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 )。A.合法原则B.参与原则C.比例原则D.效率原则答案:D解析:知识点: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行政程序在时间方面的一种表现。行政程序不仅要求行为者在空间上遵守一定的顺序,而且要求行为实施的每一环节和整个过程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度。在既不损害相对人利益又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和紧急处置程序。21.李某为江苏省人大代表,他还可以担任以下哪些人大的代表职务?()A、江苏省南京市人大代表B、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大代表C、全国人大人大代表D、上海市人大代表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选举法》第45条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故D项不选。22.下列关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接受国官员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可不经过馆长的同意进入使馆B.当派遗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接受国可以査封、扣押使馆的档案C.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要免受海关查验D.行政和技术人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厲,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答案:D解析:。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不得进入馆舍。即使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也不得进入,A错。依公约,使馆的档案不得侵犯,即使当派遣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能切外,B错误。依公约,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不能免受海关查验,C错误。D符合公约的规定。23.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拟增加注册资本,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B:需监事会通过C:需向审批机构备案D: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答案:A,D解析:【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详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合营企业增资的,需要董事会会议通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A选项正确。合营企业增资的,需报审批机构批准,而不是仅仅备案,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该条规定可知,B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24.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D.父母故意不救助自伤的12周岁儿子而致其死亡的,视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自伤。A项,《刑法》第434条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故A项正确。B项,依照共犯从属性理论,教唆犯、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依赖于实行犯的刑事责任,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除非教唆者、帮助者具有间接正犯的作用)。所以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自伤者无罪,帮助者也无罪。故B项正确。C项,自伤者无罪,受益人唆使他人自伤的行为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仅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故C项错误。D项,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陷于危险境地的子女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成立不作为的犯罪。如果父母对子女的不救助直接导致子女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果父母对子女的不救助,导致子女的生存状况恶化,增加了死亡风险的,成立遗弃罪。故D项正确。25.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B.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C.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D.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答案:A,B,C解析: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都属于守法行为。王某申请信息公开是行使知情权,故A项正确。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行为人遵守法律。故B项正确。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王某起诉环保局,是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故应属于社会监督,C项正确。绝对权,即对世权,绝对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或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针对的义务人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故D项错误。26.甲和乙为丙的连带债务人,根据债的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可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B.丙可只向甲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C.甲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乙的追偿权D.丙不能只向甲提起诉讼,因为甲与乙是连带债务人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连带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将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只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连带债务人之一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苏某等人网络犯罪苏某,男,1983年10月生,精通电脑,熟练使用QQ、MSN、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事实一:苏某在网络世界告知网友自己是女生。2013年6月有一男网友张某与苏某结识,聊了几天后,张某表示要“追求”苏某,苏某当即表示同意“交往”。在一周“甜蜜恋爱”后,苏某表示需要照一套超级写真集寄给张某,但经济紧张,张某随即汇款l万元给苏某。苏某花1万元拍下个人写真。张某之后上网每每问及此事,苏某不甚反感,随之将自己拍的写真发给张某,张某知道苏某是男的后,气不过要求苏某返还1万元,苏某说:“我也没说我就是女的,我说拍写真,这不给你写真了不是?”事实二:2013年4月苏某与其发小郭某共谋在网上以香港“六合彩”摇出的号码组织他人竞猜赌博,四处联系购买人员并约定按1:40比例进行赔付,至2013年7月5日被抓,苏、郭2人共组织“六合彩”赌博32期,涉赌金额人民币66万余元,获利人民币5.5万余元。事实三:苏某与朋友赵某从一小批发市场购进速冻鸡,明知是一村庄病死的鸡仍开网店进行销售,邀请并告诉其同学朱某、郑某作为网店客服联系买家,1周后销售款共为7万元,之后购买者陆续出现食物中毒现象,警方介入并控制了4人。事实四:苏某是黑客,一日攻破某电信公司防火墙进入该公司的后台操作系统,对日常运作的参数进行篡改,以致该公司运营下的若干用户通讯系统瘫痪,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此外苏某还发现仇人田某在公司也有开通电信业务,于是获得田某的账户和密码后,多次用此账号上网,给田某额外增加电信资费3500元。事实五:苏某是微博大V,粉丝千万。他与李某有仇,为报复李某,他在微博声称李某多次去豪华酒店开房嫖娼,该微博发出后迅速传开,他的粉丝纷纷转发此微博,3小时后转发达6000余次。【问题】1.根据事实一,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苏某最后的辩称是否成立?2.根据事实二,苏某与郭某2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3.根据事实三,苏、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4.根据事实四,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5.根据事实五,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根据事实一,苏某构成诈骗罪,苏某的辩称不成立。2.根据事实二,苏某与郭某2人构成赌博罪。3.根据事实三,苏某与赵某的行为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过这2人所涉的3个罪名中,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苏、赵2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根据事实四,苏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5.根据事实五,苏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本题是关于网络犯罪的一系列小案件的综合,要注意网络犯罪的发展演变趋势,其中还涉及两高出台的新司法解释,考生一定要认真注意新的司法动向,完善备考储备。28.甲乙两个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双方事先订有仲裁条款。下列有关仲裁的审理方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发生纠纷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但是因为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法院不予受理B:发生纠纷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有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所以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当受理C: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公开审理此案D:如果甲公司不起诉而是提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公开审理答案:B,C,D解析:《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虽然当事人有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但是一旦订立有效的仲裁条款,即表明选择仲裁的方式处理纠纷,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法院的管辖具有排斥作用,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第40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见,本案应当由仲裁庭受理,并且不公开进行。29.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1篇小说,发表在《文学新星》杂志上,发表时未作任何声明。以下哪些行为是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团译成藏语在中国出版发行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变成盲文出版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供人点击阅读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侵权行为、合理使用等知识。依《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未支付相应报酬,均为侵权行为。甲未经同意进行翻译,丁未经同意进行收录汇编,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但依照《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属于侵权行为。本题的难点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将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合理使用是否适用外国人的问题。按照第22条的规定,该合理使用仅限于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发表的汉语言文字作品,因马克是外国人,不宜适用著作权法》第22条的该项规定,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30.关于公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B: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C: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内容应予以公告D: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答案:A,C解析:【考点】行政许可的程序【详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同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据此,《行政许可法》没有就该种情况对行政机关设定公告的义务。故B项错误。根据同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行政机关无向社会公告的义务。据此,D项错误。31.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反诉B.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C.组织交换证据D.进行调解答案:A,B,C,D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庭前会议。根据《民诉解释》第225条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32.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案:C解析:《民诉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据此可知,因此,本案中如果仅起诉苏拉公司,不需追加菲特公司。但是如果要起诉菲特公司,则必须以苏拉公司和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及菲特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单独做为被告。33.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A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A、D错误。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最高院《关于适用34.王大爷于2004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1999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01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03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A:王小超B:吴蕾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吴丽D:吴宇答案:A,B,C解析:《继承法》第11条和《继承意见》第25、26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而且,这里的孙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注意:并没有提及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题中所提的王小超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甲的孙子女,即是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吴蕾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吴丽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所以,王小超、吴蕾、吴丽有代位继承权。而吴宇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依法不享有代位继承权。35.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下属于重点审查内容的是:A: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B:是否符合法律规定C:是否符合社会公德D:双方的权利义务答案:A,B,C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515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2)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4)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6)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故ABC是正确的。36.甲公司投保了财产损失险的厂房被烧毁,甲公司伪造证明,夸大此次火灾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元,保险公司为查清此事,花费5万元。关于保险公司的权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应当向甲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B.有权向甲公司主张5万元花费损失C.有权拒绝向甲公司给付保险金D.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保险合同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的履行。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C项:《保险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据此,在投保人伪造有关证明夸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只是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仍应给付约定的保险金,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保险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5万元花费损失,B选项正确。投保人伪造证明夸大损失并非解除保险合同的事由,D选项错误。37.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A,B解析:【考点】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发起人都要承担责任。选项A正确。而商贸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对丙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本题中,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说明其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戊可以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选项B正确。选项C和选项D都缺乏该条件,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立选AB。【陷阱】对于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此产生的合同责任首先要由发起人承担,这是一般规则。同时,如果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不免除发起人的责任。因此,要注意《公司法解释三》的两款规定之间的关系。38.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A项,贩卖毒品罪以出卖毒品行为作为着手,订购毒品的行为是出卖行为的预备,在尚未获得毒品的时候就失败的,因为没有出现贩卖毒品罪的着手,成立此罪预备,不成立未遂。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收受了财物,包括收受了支票、信用卡等随时可以兑现的金融票证。对财物的支配性是此罪既遂的根本性特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现金支票,同时控制了支票的兑现,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事实上是否兑现不是此罪既遂的内容。C项,行贿罪的既遂标准为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第二天又被退回,既遂也在第一天出现,既遂实现后不会再退回到未遂。D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受骗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或者行为人计划中的第三人收受财物,即也采取控制说——犯罪人控制财物。受骗人将现金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犯罪人并未控制财物,所以不能成立既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只满足未遂的条件。39.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B.甲的行为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故乙不得行使撤销权C.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D.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答案:A,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撤销权的客体应当为财产行为,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主张撤销权,故甲对其父遗产的放弃继承行为不得成为撤销权的客体。但本题中,甲在与丙签订赠与协议时,已经接受了遗产的继承,其将继承所得的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予以撤销,故A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题中,甲、丙之间达成的赠与协议,损害了偾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故为无效,C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继承权不为偾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客体,故D选项错误。40.甲银行对乙享有60万元借款债权,还款期限为2008年8月20日,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丁与甲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此外,丙在甲银行存有一笔定期存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甲对乙行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B.甲对丙主张的权利,即存在除斥期间,又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前者可以自由约定,后者不可以自由约定C.丙对于甲主张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D.甲对丁主张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答案:D41.国内某产品生产商向我国商务部申请对从甲国进口的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共有100多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任何一家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可启动反倾销调查B.商务部可强迫甲国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C.如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甲国出口商应当补足D.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A项,《反倾销条例》第17条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调查。”所以A错误。B项,根据《条例》第31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向甲国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能强迫其作出价格承诺,所以B错误。C项,根据《条例》第43条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所以C错误。D项,根据《条例》第42条的规定,反倾销税不得超过终局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所以D正确。42.★张某委托胡律师处理其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庭审中李某愿意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胡律师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和解。对于胡律师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胡律师是张某的代理人,有权接受和解B.胡律师切实履行律师职责,并没有超越代理权限C.因为没有特别授权,胡律师接受和解的意思表示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D.胡律师当庭出示了张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法院应当认可胡律师的意思表示答案:A,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故AB两项的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故D选项说法不正确。43.甲因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甲不服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甲一直不服,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的好朋友法律爱好者乙经过甲的许可,可以代甲进行申诉B.甲的父亲若向某市检察院申诉,某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可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的父亲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诉有理并决定再审的,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D.甲的父亲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某县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再审答案:C解析:《刑诉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A错误。《刑诉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需要注意的是,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B错误。《高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C正确。能够启动再审的最低级别的法院应当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下级法院无权启动再审。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44.关于文化制度在宪法中的表现,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我国现行《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髙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B.早期社会主义宪法重视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制度的规定C.早期资产阶级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社会意识形态基本原则的规定强调全民国家的思想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答案:C解析:。在社会意识形态上强调全民国家思想的宪法不是早期资产阶级宪法,而是20世纪初期资产阶级宪法。4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一定期间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该期间为( )。A.10日B.15日C.20日D.25日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46.甲为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在为G公司做上市资产财会报告时,故意提供严重虚假的财会审计报告,致他人遭受严重损失,为此,甲还收受了G公司5万元酬谢。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A: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罪定罪处罚B: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定罪处罚C: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数罪并罚D:以滥用职权罪一罪定罪处罚答案:B解析:《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7.遗失玉石悬赏广告案甲有一块价值不菲的玉石,非常爱惜。一日,在乙的劝说下,甲乙一同携带玉石参加一场博览会。乘坐出租车时,甲将玉石放在座位旁,并让乙提醒自己下车时带走玉石,乙答应。后因赶时间,下车时甲乙均忘记带走玉石。甲遂发布悬赏广告,凡有拾到玉石并归还者,以5000元相赠。司机丙拿着玉石去找甲,甲不欲兑现悬赏承诺,丙即以甲不支付5000元为由留置玉石。后丙将玉石交给丁保管。丁将该玉石放在自家保险柜中。当天半夜,小偷戊趁丁熟睡之际,撬开保险柜偷走玉石。戊谎称该玉石为祖传宝贝,以该玉石为质押向李某借款6万元,并将玉石交归李某占有。后戊按时还钱,李某将玉石返还给戊。戊将该玉石卖给玉器店。金某在玉器店内以市场价格买走该玉石,置于家中。甲到金家做客,认出该玉石为自己当年所丢的那块。【问题】1.乙下车时忘记提醒甲拿走玉石,甲能否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2.关于甲发布的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有哪些不同的认识?司机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5000元?3.丁保管的玉石被偷走,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4.若戊到期不能还款,李某能否以该玉石实现质权?5.金某能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甲是否可以从金某处要回玉石,为什么?7.甲可以追究丙、戊的什么责任?答案:解析:1.不能。甲乙之间的约定为生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甲乙之间未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亦无权要求乙赔偿损失。2.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界主要有单方允诺和要约两种不同的认识。单方允诺观点认为,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允诺只要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即无条件给付相应的金钱、物品或其他物质奖励。要约观点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行为人完成一定的行为相当于合同中的承诺。丙有权要求甲履行悬赏内容,甲应当将5000元支付给丙。3.不承担。丙丁之间成立无偿保管合同,丁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无需赔偿玉石丢失的责任。4.不能。该玉石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故李某不能善意取得质权。5.不可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即使善意无过失也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6.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归金某占有后,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金某之日起2年内追回该玉石。7.丙作为遗失物的拾得人,拒不返还构成恶意占有,侵害了甲对玉石的所有权,但丙丧失了对玉石的占有,故甲只能要求丙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戊将玉石偷走并占为己有后并非法处分,对甲造成的损害,甲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物权追及效力的例外是善意取得,但动产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我国的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时效取得,拾得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所有权人。权利人对遗失物、盗赃物的取回分为“有偿回复”和“无偿回复”两种。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取回该遗失物应支付受让人一定的费用。权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赔偿规定向拾得人追偿。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凡在本商厦购物达100元者,可获得价值10元小件赠品一个;不愿领取奖品的,可获得奖券一张,并参加当月的抽奖。奖品是一等奖8名,各奖空调一台,价值4990元;二等奖18名,各奖洗衣机一台,价值2000元;三等奖88名,各奖电风扇一台,价值200元。请问下列判断中,哪一项正确?()A、附赠式有奖销售与抽奖式有奖销售不可同时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竞争B、两种形式的有奖销售,其奖品价值加起来已达5000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C、购物者只能选择附赠式有奖销售与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的一种方式获奖,故奖品价值未超过5000元,该商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D、该商厦1个月的奖品价值远远超过5000元,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答案:C解析:【考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本题中该商厦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额奖金未超过5000元,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由于在题中是和抽奖式有奖销售选择适用的,故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A、B、D项错误。49.某市税务局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李某向该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受理后按法定程序通知了税务局,税务局一直推托未提供证据。市政府应作何种处理?()A.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B.撤销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C.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D.给予税务局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实行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举证原则即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时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能提供的,就面临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或不当的危险。税务局推托不提供证据,可以推定为没有证据,可以撤销该处罚决定。50.张大、张二和张三系兄弟,父母早亡。三人共同继承了父母在A县的房屋共五问,房屋的产权证明,法定继承公证书等由张三保管。由于三人均在B城市生活工作,没有在老家居住。5年后,张三由于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便将老家五间房屋转卖给位于C城的生意伙伴崔某。不久,张二得知此事,与崔某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崔某购买房屋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并参加诉讼,则他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证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共同被告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如崔某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其在实体法上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且题目中说明“通过起诉方式参加此案”,故崔某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A项符合。51.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B、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C、对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D、在当代社会,法的现代化表现为法的西方化答案:D解析: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法的现代化有两种类型: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而且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尽管西方法的现代化程度很高,但是法的现代化并不等于法的西方化。52.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关于再审的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上级法院应当再审B.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C.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原判决.裁定暂停执行D.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E.人民不予立案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答案:B,D,E解析:(1)选项A: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2)选项C: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53.某市火车站周边治安混乱状况由来已久,一些店铺专宰外地游客,这些店多为茶馆,店老板雇人以低价看黄色录像和有“小姐”作陪为诱饵游说外地游客候车。旅客上钩后,在店内喝茶收费10元至20元不等,而喝“洋酒”(其实是白酒兑可乐)则收费1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00元一杯。而接受“特殊服务”的游客则要被宰一两千元。旅客稍有反抗,便会出现数名彪形大汉恐吓。旅客被迫就范后,为防止其报案,店内还会派人跟随“送”旅客进站上车,群众对火车站周边的治安状况反映强烈。后来当地派出所开展了一次集中整治行动,给其中4家宰客的店铺挂上了“黑店”牌匾,白底黑框黑字,正中是偌大的“黑店”两字,上面写有“站前派出所授”,下面还有举报电话,格外醒目。挂牌的同时,这四家店被取缔,相关人员受到治安处分。“黑店”牌匾挂上后,迅速引起火车站周边过往人群的关注,不少过往旅客和群众为此叫好,认为是大快人心的措施。问题: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参考例文】为“黑店”挂匾于法无据店铺触犯了法律而被法律惩罚,但其所受到的惩罚应该是法律所规定的,超出法律的范围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属不合法。材料中,某火车站派出所给几家违法的店铺挂上“黑店”的牌匾,以儆效尤,其初衷是良好的,但做法已经超出了法律的授权。我认为,未经法律授权,擅自给店铺挂上“黑店”牌匾,该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理由如下:首先,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具备合法性,即行政主体的权责法定,一切权力需要法律明文授权,否则不能构成合法。同时,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材料中,派出所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给四家宰客的店铺挂上了“黑店”牌匾,则已经明显的超越其所被授权的范围,所以这个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其次,法律与道德不能混为一谈。虽然法律和道德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但其又有很大的区别。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则首先调整人们内心的活动。如果应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用法的规范去调整,那便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派出所给几家违法的店铺挂上“黑店”的牌匾,以儆效尤,其实是将一种道德评价采取行政手段表现出来,是不可取的。最后,公权力的行使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就会对私权利造成伤害。公权力由于本身的优势地位与天生的膨胀性,极易侵犯私权领域,所以如果公权力得不到严格的限制,则必然侵犯到私权领域。材料中,派出所凭空制造出一种“挂牌”的处罚方式,其可能影响以后在这里开店的人的经济效益,而且如果放纵这种行为,以后很有可能会随之产生各种稀奇古怪的处罚方式。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总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不能根据行政机关自己的想法随意作出,否则便是对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的一种极大的伤害。54.田某因涉嫌诈骗先被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经甲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此案经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乙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田某无罪。检察院没有抗诉,乙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田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田某有权要求国家对他被监视居住承担赔偿责任B:对刑事拘留的赔偿,甲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C:对逮捕的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乙县检察院D:田某只能要求金钱赔偿答案:A,B,C,D解析: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的范围。监视居住并没有限制受监视人的人身自由,因此监视居住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田某对被监视居住的情形无权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A说法不正确,应选。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批准逮捕的决定是由甲县检察院作出的,根据“义务机关后置原则”,本案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为甲县检察院,对刑事拘留及逮捕部分均由甲县检察院赔偿,故选项B、C说法都不正确,应选。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知田某还可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赔偿形式,不仅限于金钱赔偿。选项D说法不正确,应选。55.赵大、赵海、赵洋三人出资设立大海洋有限责任公司。经三人共同协商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关于公司的章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B.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时,公司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C.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D.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但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故A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B选项错误,决议违反章程公司股东不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可以提起决议撤销诉讼。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故C选项错误,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职权而非董事会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D选项正确。56.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A.检察监督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的诉讼行为应该符合公正、诚实、守信的要求,二原则均与平等内涵无关,故A、B选项错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其涵括了所有当事人的平等,在四个选项中最能体现平等内涵,故C选项正确。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我国人民法院也对该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限制,与平等无关: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赋予外国或无国籍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其部分地体现了平等的内涵,即仅要求不同国籍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故D选项错误。57.前进公司与德尔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前进公司拟将该批货物转运。前进公司收到德尔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货物前,前进公司需要验货。依1980年《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前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检验货物B.前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检验货物C.如果前进公司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即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D.德尔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答案:C,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检验。依1980年《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的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D正确。依第39条:(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C正确。58.共用题干乐得公司向县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县建设局以乐得公司提供的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以及其提供的建筑施工企业华泰公司所获资质等级许可违法为由,拒绝发放施工许可证。乐得公司对该拒绝决定不服起诉。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A:用地许可证是否违法B:规划许可证是否违法C:拒绝决定是否违法D:资质等级许可是否违法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审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故D项“只能”二字太过绝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院不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故A项正确。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看,选项B、C正确。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故D项正确。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此处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本题应选C项。59.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最早出现的法学派别是、()A.评论法学派B.波伦亚法学派,C.盖尤斯学派D.注释法学派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进程大致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评论法学派时期、在西欧国家的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虽然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但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并无波伦亚法学派之称。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60.《刑法》第49条规定:——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2年)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适用的刑法规定。《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条规定意味着,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中国刑法对下列特定人群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审判时”应扩大解释到包括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应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3)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致人死亡的除外。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从诉的种类角度看,本案的诉的种类是:()A.确认之诉B.给付之诉C.形成之诉D.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竞合答案:B解析:考点:诉的种类讲解:诉的种类,通常是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之诉。所谓形成之诉,在我国通常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种法律关系之诉。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此种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的给付及行为给付。本案中,本诉李某要求张某给付自家的耕牛,张某要求李某给付照顾耕牛的费用,均属于给付之诉,答案选B。62.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下列哪些决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A: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B: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C: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D:授予专利权的决定答案:B,C解析:《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应当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才可起诉。故排除A项。《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对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应当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才可起诉。故排除D项。《专利法》第58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对B、C项,可以直接起诉,故均应选。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共用题干2006年,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等八国的橡胶制品展开反补贴调查。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下列关于此次反补贴调查的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我国商务部在确定进口橡胶制品是否存在补贴时必须证明出口国(地区)政府直接向出口商提供了现金形式的财政资助B、在反补贴调查期间,该八国政府或橡胶制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中国商务部作出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改变价格C、如果我国商务部终局裁定决定对该八国进口橡胶制品征收反补贴税,该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不得超过3年D、如果中国橡胶制品进口商对商务部征收反补贴税的终局裁定不服,必须首先向商务部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还不服,才能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抵扣或退还,对应征间接税予以免除,使出口货物以不合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政府行为。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的出口货物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补贴的形式可将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给本国出口商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是指对本国出口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或技术上的资助或赠与,如减免或退还国内税款、提供低息贷款或出口担保、外汇贬值等。出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限制。限额内商品可以出口,限额外商品则不准出口。故选A项。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故A项正确;同样,该条规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由此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故D项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基于监测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目录,因此,A项认为不能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进出口自动许可的看法是错误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因此,B项是正确的。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出口,其中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国家均可以限制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因此,C项是正确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于规定目录之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可以临时决定予以限制或禁止,所以D项认为不能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B、C两项是正确的。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反补贴条例》第32条的规定,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故A选项错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4条的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故B选项错误。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在一定条件下,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可以进行累积评估,故C选项错误。补贴进口产品必须是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原因。同时,非补贴进口产品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故D选项正确。根据我《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A项中立案调查是在7月2日公告的,8月16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显然在60日内,A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条例》第31条规定: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临时反补贴措施并不能延长,B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反补贴条例》第44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C项中认为应当收取反补贴税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故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保障措施条例》第26条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此可知,正常情形下,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只有保障措施的法定实施期限最短,D项正确,不符题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项。《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故A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32条规定,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故B选项正确。《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故C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6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行政复议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故A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故B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0条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故CD选项正确。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答案:A,C,D解析:(原公布答案BCD)。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始失效。故A项正确,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C项正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向发生支付令的法院提起诉讼相当于提出异议。D项正确。65.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诉甲还款。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丙为该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但在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丙拒不签收。关于丙拒签行为对调解书效力的影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但其中担保的约定不产生效力B: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丙不履行调解书时,乙可诉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C: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D: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答案:D解析: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A、B、C三项均显然错误,只有D项是正确的。66.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答案:C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属性【详解】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属于独立的部门法,因此A项不正确。从其在法律体系地位来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样,居于基本法的地位,B项错误。根据公法和私法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范畴,D项不正确。从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来看,它主要规定的是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来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这表明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67.某市有多家家电企业,其中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产品在该地的市场占有率达80%,三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丁公司,为占有更大市场份额,三家公司决定合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三家公司不得合并B、三家公司合并前应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C、三家公司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D、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禁止三家公司合并的决定答案:C解析:【考点】经营者集中的情形。详解:《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这种垄断行为。该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该法第22条同时规定: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所以C选项正确。68.下列各项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事项有( )。A.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B.发行公司债券C.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D.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答案:C,D解析: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9.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下列有关行为中,属于行政许可的是( )。A.减免税收审批B.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C.房屋产权登记D.渔业捕捞许可答案: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减免税收审批属于行政审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房屋产权登记属于确认类行政登记。70.案情: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欲寻求法律救济。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2)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3)若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4)若甲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仲裁条款无效。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2)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题考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而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可以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但仲裁协议无效,且仅约定了“海淀区人民法院”这一个法院,该约定属于具体明确,因而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3)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如果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4)法院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本题考查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题中,已如上述,仲裁条款无效且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因而即便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时提交了仲裁协议,法院也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71.关于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主观目的都是非法占有财物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主观目的不同,一个是非法占有,另一个是转贷牟利C.二者行为方式不同D.二者的犯罪行为都与贷款有关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这两种犯罪虽然都与贷款有关,但有明显区别: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为非法占有,后者是为转贷牟利;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后者是套取贷款,高利转贷,非法牟利。72.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支付令。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B.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C.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D.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具有拘束力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支付令异议的提出与审查。《民诉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因此,A、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436条第1款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可见,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C选项当选。73.《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2011年)A.法律位阶的冲突B.法律责任的免除C.法律价值的冲突D.法律责任的竞合答案: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同时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又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竞合,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之内,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构成法律责任竞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同一主体、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情形,因为具备法律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律责任竞合情形。故选项D应选。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关于行政诉讼的现场笔录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现场笔录必须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否则无效B.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不一定导致现场笔录的无效C.制作现场笔录时,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D.现场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能在诉讼过程中另行补充答案:A解析:考查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参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75.关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这一宪法原则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B.这一宪法原则,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保障人员的意识,有利于发扬民主,抑制官僚主义C.这一宪法原则对我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D.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且限于受法律平等保护的个人的权利答案:D解析:。宪法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宪法所确认的权利,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76.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答案: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洗钱罪【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常会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依托实施侵犯财产的犯罪,并以此作为经济来源,刑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也是为了达到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侵犯财产犯罪的目的,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说法是成立的,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91条以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毒品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都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B选项认为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犯罪的认定的说法是正确的;洗钱罪的行为主体是上游犯罪人以外的人,只要明知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实施了洗钱行为即可,只要是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定,即使没有判决宣判也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但是单位也是可以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不能够直接处罚单位,但是对于其中就贷款诈骗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应当以洗钱罪定罪处罚。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77.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C项“更要强调”字眼错误,法治、德治均要“强化”。78.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时,税务机关不可以行使的权力是( )。A.追缴税款B.加收滞纳金C.处以罚款D.处以罚金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收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但是罚金是刑事机关处以的,不能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79.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的区别有:()A.申请人不同B.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不同C.前者分为人民法院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与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两种,后者只能是人民法院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前者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后者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查财产保全。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是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错在如果是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则不一定要提供担保。80.甲乙共有底商50间(商用房),其中一间租给了丙,现甲乙要对该底商进行整体出售,则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乙对该底商50间为按份共有B.丙对该50间底商享有优先购买权C.丙对承租的一间底商享有优先购买权D.丙对50间底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答案:A,D解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整体出售视为条件之一,故丙对承租的底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50间底商因不存在合同基础,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共有,未约定共有类型的,除家庭关系等外,应视为按份共有。本题正确选项为AD。81.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A.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安人员甲对钱某的妻子王某说,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即可将其夫放出。王某救夫心切,遂以此为条件与曱发生性关系。但发生性关系后,曱并没有释放其丈夫。此种情况下,被害人王某的承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公安人员甲成立强奸罪B.乙深夜冒充赵女的丈夫,爬至赵女床上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事情败露。但因发生性关系赵女自愿,根据被害人承诺阻却刑事违法性的原理,乙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C.丙以金项链为诱饵,诱骗13岁的女孩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丙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李某的同意,而被害人的承诺是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故丙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D.张某意欲自杀,但因害怕总是对自己下不了手,遂请好友丁帮忙,要求丁将自己勒死。丁害怕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执意不肯。张某遂为丁写下一份证明,表明是自己不想再活在这个世界上,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此后,丁如张某所愿,将张某勒死。因有张某的承诺,故对丁的杀人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B,C,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被害人承诺,即承诺者要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并且其承诺符合一定条件的,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的违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方可阻却行为人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即要求被害人必须对自己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故C项中的被害人李某系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事非的能力,不理解性交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不具有对此行为的承诺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侵害了其性的决定权,成立强奸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人的生命是不可以做出承诺的。故D项中,丁的杀人行为尽管得到了被害人张某的承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D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A项中,王某的行为仅仅是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违法性的事由,甲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B项中,赵女系因受骗而误认为乙为自己的丈夫,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赵女对自己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产生了认识错误,其承诺无效,乙的行为成立强奸罪。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答案是ABCD。82.湘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乙、丙三人是其股东,出资比例为7:2: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初,为拓展业务,甲提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元。关于该增资程序的有效完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三位股东不必按原出资比例增资B.三位股东不必实际缴足增资C.公司不必修改公司章程D.公司不必办理变更登记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公司资本。选项A:《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A项表述为“不必”是正确的。选项B:《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按照上述规定,无论是设立时的出资、还是增资时的出资,都是按约定的时间缴纳给公司,并非必须实际缴足。B正确。选项C:《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既然注册资本属于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那么,注册资本变更,当然要修改章程了。C错误。选项D:《公司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D错误。83.根据民法理论,担保物权的特征之一是( )。A.担保物权的设立以物的利用为目的B.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C.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D.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答案:C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设立并不是以物的利用为目的,而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为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所以选项D错误。84.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含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流派不同程度地把法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并置于社会基础之上加以研究B.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公共性和中立性意味着法可以反映社会中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C.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对立统一关系中D.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可以独立于社会的发展而存在答案:D解析:考点:法的概念、本质讲解:A项正确。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且包括西方法学流派在内的各派均不同程度地把法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并置于社会基础之上加以研究。B项正确。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公共性和中立性意味着法可以反映社会中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注意仅仅是“某些愿望和要求”而非“意志”。C项正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并最终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因此,立法者不能脱离这一物质基础去凭空想象法律、创造法律。与此同时,法对物质基础有能动作用。一方面是物质基础制约着国家意志和阶级意志,另一方面是国家意志、阶级意志通过法的能动作用影响着物质基础。因此,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对立统一关系中。D项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社会意识不能独立于社会物质条件而存在,因此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同样不能独立于社会的发展而存在。85.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到期,甲公司有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100吨一级大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交付150吨二级大米,乙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乙公司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销对甲公司的债务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维修费,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未到期,甲公司无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D: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通知乙公司20日后甲公司用自己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通知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答案:A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抵销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但是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入主张抵销。A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甲公司享有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的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B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相同,但是品质不同,因此不能抵销,所以B选项不正确。(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虽然《合同法》规定双方债权均应届履行期,但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偿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4)必须是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抵销是单独法律行为,自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抵销不能附期限或者条件,因为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销则能克服这一弊端。如果允许抵销附条件或者期限,使抵销的效力不确定,就与抵销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D选项中甲公司的抵销主张附期限,不应发生抵销的效力,所以D选项不正确。86.★关于检察官的任职,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些选项?()A.甲某和乙某系夫妻关系,甲某任A市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乙某任A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B.丙某和丁某系父子关系,丙某任A市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某任A市C区人民检察院检査员C.戊检察官被选为所在区的人大代表D.丁检察官同时兼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答案:B,C解析:。87.甲委托乙代为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希望变更代理权限。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只需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即可B.甲口头告知法院变更事宜即可C.甲应当将变更事宜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D.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甲的变更请求答案:C解析:考查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变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88.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委托合同的有( )A.结婚B.离婚C.收养子女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买卖证券答案:A,B,C解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但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于委托合同。89.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青岛港,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因雷击烧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甲公司应对雷击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在其责任期间发生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应以货物成本加利润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海牙规则》和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A项,依照《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天灾引起的货物损失免责,所以对于雷击导致的货损甲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所以A错误。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以B错误。C项,根据《规定》第11条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C正确。D项,根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所以D错误。90.于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人张某认为一审中自己的抢夺行为被认定为抢劫行为有误,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B.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C.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王某死刑案件时,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明显存在疑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D.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的抗诉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答案:A,B,C解析:【考点】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笫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故AB选项正确。《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1)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2)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故C选项正确。《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D选项说法错误,只有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9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下列的情况中,哪些可以适用金钱赔偿?()A.赵某的被违法扣押的汽车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的B.田某的营业执照被违法吊销,田某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C.张某被公安民警在讯问中暴力殴打致死,其妻子要求赔偿的D.郝某被公安机关违法拘留的答案:A,B,C,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应当返还的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的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根据一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所以ABCD项皆正确。92.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以下哪个说法不正确?()A-前者为股权式合营,后者是契约式合营B.前者均取得法人资格,后者不一定取得法人资格C.前者设立董事会,后者可以采取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管理方式D.前者必须向中国银行筹措资金,后者可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答案:D解析:。考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法律依据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向国外银行筹措资金。93.下列情形中,哪些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A.甲在外地打工,认识一个小伙子,两人渐成好朋友。甲回家乡物色一妇女介绍给该小伙,撮合成一桩婚事。小伙给甲1000元钱表示感谢B.乙从人贩子手中挑了两名妇女买走,拟物色买主再出手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一次在外出差遇见一个5岁女孩,觉得很可爱,遂以糖果为诱惑把女孩骗回家,准备物色到合适的人选高价出卖D.丁与其妻合谋,先将其妻卖给山区村民,待丁取得钱财后其妻再伺机逃走答案:B,C解析:B、C考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讲解: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A选项中的甲是好意促成婚事,并非以出卖为目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A选项不当选。BC选项中乙、丙均是以出卖为目的,且实施了收买或拐骗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D选项中的丁与其妻合谋,将其妻出卖后又逃走的行为,属于以欺诈的方式骗取钱财,没有出卖的故意,属于共同诈骗,不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D选项不当选,BC选项正确,当选。94.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答案:B解析:【考点】法人的分类【详解】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其特征是有自己的成员、财产来源于成员的出资、有意思机关,但可以是营利性的,如公司;亦可以是公益性的,如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故选项A、C均错误。基金会法人,则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其属于财团法人,其特征是没有成员、财产来源于捐赠,没有意思机关,其必须是公益性的,故选项B正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其可以是营利性的,亦可以是公益性的。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95.甲病危,欲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咨询如何处理。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2011年)A.甲行走不便,可由身为公证员的侄子办理公证遗嘱B.甲提出申请,可由公证机构到医院办理公证遗嘱C.公证机构无权办理甲的遗嘱文书及财产保管事务D.甲如对该财产曾有其他形式遗嘱,以后公证的遗嘱无效答案:B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所以A选项错误。我国公证法没有对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遗嘱行为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机构有权办理。C选项错误。《公证法》第36条规定,除非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否则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D选项错误。96.共用题干根据律师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律师在法庭上恶意诽谤对方当事人,其言论不受法律追究B、乙律师接受委托后,因泄露案件所涉国家秘密被依法逮捕的,逮捕机关应当通知其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C、丙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会受到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D、丁律师在2004年3月因向法官行贿而受到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在2008年3月丁可以担任合伙人答案:B,D解析:A项,实行独任审和简易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加快案件进度而擅自实行,选项A错误;B项,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推行,故选项B正确;C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以后,被告有权在15天之内提交答辩状,法官擅自把这一法定的期间缩短为5天,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选项C错误;D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和精神,当事人享有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保证当事人的这一权利,事先限制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时间,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这一合法权利,选项D错误。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察官遵守忠诚规范,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关于忠于国家,《检察官法》第35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因此选项A正确。忠于人民,在行动上,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因此,D为正确答案。选项B、C主要是违反了公正原则而非忠诚原则。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因此A、B错误,D正确。根据该准则第15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C正确。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不在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范围之内。《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7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故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53条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而D项中处罚期满已经达到三年,故可以担任合伙人,故应选B、D。《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A、B项错误。《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应选A、B、D项。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项规定即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本题中甲律师就同一合同既是乙银行又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构成利益冲突。显然,A、B项不正确。至于C项,同一个律所律师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不是合理的选择,故D项当选。《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项仅仅持授权委托书会见的说法不对。该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B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C项正确。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D项正确。所以应选B、C、D项。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0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A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同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B、C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选。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第(二)项,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D项正确。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行为规范的总和。由此可知,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不是完全相同的。选项B错误。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承担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能。选项C正确。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可以使法官和律师相互之间对各自的工作、行为等有更深的认识,这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选项D错误。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只是一种辅助工作,并不是将实习律师招录为法官,因此这不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方式。98.张某、刘某借款纠纷一案,经过甲市A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胜诉,刘某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归还张某借款10万元;甲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张某发现刘某正在转移财产,且刘某有一块名贵手表(价值20万元),但该表已经质押给家住甲市B区的李某。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可以向甲市A区或者B区法院申请对这块手表采取保全措施B.法院可以对该手表采取扣押措施,扣押后手表应由法院保管C.法院对手表采取保全措施后,张某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D.法院对手表采取保全措施后,刘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答案:A,D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在法院确定的30天履行期限内,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前的保全,执行前的保全由执行法院(即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张某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一审法院)或者B区法院(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故A选项表述正确。执行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张某应当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C选项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表述错误。关于保全范围,对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进一步而言,因为从物权法的角度而言,留置权和质押权要求留置权人、质押权人占有留置物、质押物,故对留置物、质押物采取保全措施,为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担保物权,该担保财产一般应当由担保物权人保管;如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B选项中关于法院可以对该手表采取保全措施的表述正确,但是该手表一般应当由质押权人即李某保管而不是由法院保管,故B选项错误。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被申请人李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D选项表述正确。99.(四)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第95—97题。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A.共同原告B.共同被告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证人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在本案中,法院通知付某来参加诉讼是为了让其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一些事实。因此,其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证人。100.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适用。两船相撞,如果悬挂同一国籍船旗,适用船旗国法;如果未悬挂同一国籍船旗,侵权行为地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法院地法。本案中可推定是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舶发生碰撞,因此直接适用船旗国巴拿马法,ABC错误;光船租赁之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D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D.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我国刑事审判中的法院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官个人独立,是指审判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保持独立,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因此A、B两项是错误的,不应选择。C选项具有迷惑性,实际上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能排除监督,监督不同于干预,相反,法院行使职权的过程应当受到监督。D选项正确,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2.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租赁公司按照乙工厂的选择和要求从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淀粉加工设备3台。租给乙工厂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购买后,设备生产产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设备到达天津港后甲公司通知乙工厂提货。乙工厂提取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就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工厂在使用该设备为丁进行淀粉加工时,因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淀粉加工未能达到要求的标准。丁要求乙工厂赔偿。乙工厂此时想起在选择设备时,系采纳甲租赁公司的意见做的设备选型。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设备故障时系乙工厂占有租赁物,甲租赁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B.乙工厂得以向设备生产商丙请求承担责任C.如果该设备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乙工厂得以向甲租赁公司要求减少或者免除租金的支付D.甲租赁公司对故障设备负有维修义务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融资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问题。《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题中甲租赁公司对设备的选择进行过干预,故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则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不影响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以其他方式干预租赁物的选择的,可以要求减少或者免除租金的支付。因此选项B、C正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故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BC。3.4月1日,甲向乙签发了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该汇票提示承兑的最后期限是( )。A.7月1日B.4月10日C.5月1日D.6月1日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A.5B.10C.15D.20答案:C解析: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关于仲裁前的财产保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B.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D.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答案:A,D解析:A、D考点:仲裁前的财产保全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据此,选项A项的说法错误,B、C项的说法正确。其上述法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择A、D。6.甲企业对乙企业享有100万元的债权,并由丙企业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该债权所剩时效期间只有3个月,此时甲企业与丁企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乙企业与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1年后,因乙企业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丁企业可对乙企业行使债权请求权B.乙企业可对丁企业的债权请求权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C.丁企业对丙企业享有保证之债的请求权D.甲企业与丁企业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通知到达乙企业时生效答案:A解析:。依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协议自签字时生效,通知仅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D项错误;依据《诉讼时效解释》第19条的规定,债权让与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时效中断,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6个月内,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故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7.某国远洋货轮“亚历山大”号满载货物从S港起航,途中遇飓风,货轮触礁货物损失惨重。货主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在此情况下,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该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是、()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必须接受委付B.由保险公司决定是接受委付还是拒绝接受委付C.先接受委付,然后撤回D.接受委付,不得撤回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委付。依《海商法》第249条,在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时,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又依《海商法》第249条第2款的规定,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本题正确答案为BD。8.下列选项中属于正式法律解释的是:()A.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公路法》中征收燃油税所作的解释B.某刑法权威学者在担任辩护人时,对《刑法》第68条所作的解释C.某法官在审理一民事案件时,对《合同法》第59条所作的解释D.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的解释答案:D解析:考查法律解释的效力。正式的法律解释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约束力,所以ABC三项都不属于正式解释,只有D选项属于正式法律解释。9.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B、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C、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D、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答案:B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详解】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和首要目标,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但是,法制完备了,不等于法治就实现了,法治实现还取决于宪法法律的权威等其他因素。故B错,ACD表述正确。10.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答案:C解析:【考点】公开审判制度【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涉及商业秘密,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第14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因此,法院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同样应当公开宣判。本题正确答案为C。A选项中,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不公开审理,故A选项错误。本案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范畴,而属于酌定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B、D选项错误。11.甲诉乙索要赡养费一案,乙败诉。判决生效后,乙未如期履行判决。甲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因病逝世。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判决撤销甲的执行申请B.判决终止执行C.继续执行D.裁定终结执行答案:D12.合同变更的原因包括( )。A.当事人协议B.依法律直接规定C.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D.合同当事人的变更E.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答案:A,B,C,E解析:知识点: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属于主体的变更,不属于此处的合同变更。13.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不能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B.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同的责任C.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亘古不变D.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人员必需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答案:C解析:考查法律职业道德。14.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自首的认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成立,一般自首;被动归案后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性质罪行的,是特别自首。A项,甲放弃绑架的一瞬间就已经是“犯罪以后”,满足自首的要求。故A项错误。B项,乙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故B项正确。C项,丙已经说清楚了自己所经历的客观事实,并且根据客观描述可以证明其主观心态,那么就满足了如实供述的要求,行为人在此基础上对于自己主观心态的狡辩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犯罪后在未被抓获时主动如实供述的,是自首。如果对自己的真实身份有所隐瞒,看身份本身是否能够影响定性和量刑,如果不影响,则仍然是自首。故D项错误。15.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律职业人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业外活动也要受到约束。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职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均应严格要求自己,维护法律职业形象和司法公信力B、业外活动是法官、检察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司法职责的延伸C、《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在业外活动中不得为的行为D、《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公证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妥善处理个人事务答案:A,B,C,D解析:AB项说法符合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是正确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4条规定了律师在业外活动中不得为的行为,故C项正确。《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了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故D项正确。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下列关于代理权利义务的承担说法正确的有(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C.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D.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E.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答案:C,D,E解析:知识点:代理的相关制度。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所以选项A错误。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17.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证人的是()A.学校B.医院C.企业D.残疾人联合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18.赵硕是海洋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8%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四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股东赵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B.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C.若海洋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即便赵硕只需持有公司5%表决权即可提起公司解散诉讼D.若诉讼期间,赵硕与海洋公司达成协议,同意公司以市场价格收购自己所持的股份,法院应予支持答案:D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故A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B选项错误,不能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对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要求,不区分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故D选项正确。19.张某、王某和李某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三人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集资诈骗行为,所得数额较大,并由张某、王某和李某三人平分。对于三人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集资诈骗罪B.成立单位犯罪C.不成立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D.按照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来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参见《刑法》第1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刑法》第31条。20.2013年12月某日,余某喝酒回到家里被父亲责骂后,萌发烧自家房子的念头,便跑到堆放草料处,点燃一支香烟后丢到草料上,大火烧毁了自家一栋土木结构楼房。火燃烧起来后,蔓延到隔壁刘家,烧毁了其屋顶一角。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毁坏财物罪B.放火罪C.失火罪D.行为人对自己所有财物具有处分权,但即使烧坏的是自己的房屋,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仍可能构成犯罪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放火罪。行为人采用放火焚烧的方式处分自己财物时,有可能因为处置不当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引起侵犯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余某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下列关于紧急避险条件的陈述,说法正确的是:()A.必须有危险即将和正在发生B.必须有避险的意图C.避险必须是针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D.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必须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答案:A,B,C解析:通说认为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必须有危险存在;必须有危险正在或者即将发生;避险是针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避险必须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必须有避险的意图;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所要保护的利益。22.关于本案被告人的上诉问题,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因王某已表示不上诉,因此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即可将其交付执行B.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仍然可以诉C.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张某有权撤回上诉D.在上诉期满后,被告人张某便无权撤回其上诉答案:B,C解析:。《刑诉解释》第232、238、239条。23.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表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行为人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因此,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C.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但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资助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具体适用情形。选项A不正确,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如果行为人与敌人相勾结通谋,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联络,当然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与敌人并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通谋,则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资敌罪。选项B不正确,因为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选项D不正确,因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不包括资助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张某经甲市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租用一个店面经营百货。一日,该局的两名执法人员到张某店中征收管理费时,因没能很好地招待执法人员,两名执法人员即强行没收了张某的一台彩电。张某对查封商店的行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如果甲市所属的某省没有特别规定,张某既可以向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B.复议机关接到张某的复议申请后,应在H)日内进行审查C.复议机关应当责令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返还张某的彩电D.两名执法人员的行为系滥用职权的行为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与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故A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故B项的说法错误。C项的说法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9条的规定。两位执法人员因没有得到好的招待,就采取措施,属于滥用职权。25.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答案:C,D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9条:“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本题中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提货,故A项错误。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7条:“托收指示书对于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是否需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应给予特别指示。如无此项特别指示,与托收有关的各银行在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并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故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制作拒绝证书,B项错误。托收按照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其中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D/P),指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前提,委托行必须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承兑交单(D/A)指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时再支付货款。由于本题已经指明付款交单的方式,因此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D项正确。本题答案中的C项是值得商榷的。托收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有四方当事人,委托人(卖方)、托收行、代收行和买方。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一般学理认为:(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因此,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代收行须向托收行承担责任,托收行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虽然司法考试公布答案中给出了C项,但笔者认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只有D项。26.下列情形下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是:A.某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李某认为某贸易公司账目不清,而且在检查中该公司财会人员态度蛮横,李某顿时火冒三丈,要求该公司缴纳5000元罚款B.某区税务局桃园税务所税收人员李某在例行检查中怀疑个体户陈某有漏税嫌疑,决定对其处以400元罚款C.某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发现本区某民营企业排放污水超标,但鉴于该企业负责人陈某态度较好,又是初犯,而且该民营企业是区里的纳税大户、龙头企业,所以仅对其处以1200元罚款,并予以警告D.某区公安局学院路派出所民警李某在执勤中发现某高校学生陈某无照驾驶他人机动车携其女友兜风,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50元的罚款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对公民50元以下对组织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AC选项分别对公司、企业罚款5000元、1200元,超过了1000元的限额,所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B选项对个人罚款400元,超过了50元的规定,所以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D选项对个人罚款50元,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故D选项正确,当选。27.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B.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C.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款D.即使F公司提供了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仍有权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答案:A,B,C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据此,消费者享有知情权,A项正确。B项:该项考查退货,关于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54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据此,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货,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明,否则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货。在不能提供产品不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依据《合同法》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从常理来看,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足以证明其存心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故B项正确。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法律规定“三倍”,但消费者仅要求“两倍”,消费者这一权利主张应得到支持。故c项正确。D项:该项比较有疑义,问题在于如何理解“F公司提供了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题目中已经说明F公司存在造假行为,如果D项意在改变题干,假定F公司不存在造假行为,则顾客当然不能要求退货。如果D项的含义仅仅是说F公司提供了真实信息,承认F公司家具确实并非进口而是国产,等于是承认了虚假宣传,此时顾客仍然享有要求退货的权利。从选项来看,命题人应该是想考查消费者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在题目及选项没有限定条件的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故D项错误。2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B.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D.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A项,刑法上的假药,既包括成分有假的事实上的假药,也包括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法律上的假药。甲销售的假药没有批准文号,就是法律上的假药,即使该药有疗效,也侵犯了药品监管秩序,成立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销售的假药颇有疗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销售假药罪的,是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进行定罪处罚;但其销售金额已达500万元,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的,则要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通过比较法定刑得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要重于销售假药罪。故A项正确。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据此,甲销售病死猪肉的,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B项错误。C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因为是禁用的农药,所以对人体健康已经不单是不够安全的问题,而是毒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故C项正确。D项,甲出于销售劣药的故意实际上销售了假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由于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二罪可以重合在轻罪的范围内,应认定为销售劣药罪。故D项正确。29.“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对罗马法制度、原则的继承B、国内法不可以继承国际法C、法的移植不反映时间关系,仅体现空间关系D、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制定法,还包括习惯法答案:A,B,D解析:【考点】法的继承;法的移植【详解】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区别是一个常考点。“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指的是,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如法国资产阶级以奴隶制时代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国民法典》,故A正确。“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表明法的移植不仅体现空间关系(其他国家),也反映时间关系(同时代)。故C错误。“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表明D项正确(习惯法与惯例在含义上往往可以通用),同时也表明法的继承不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故B项正确。30.甲、乙二人因感情不和多年,最终离婚。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其与甲所生的8岁的独生子,并且指定自己的姐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甲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扶养女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接受甲的请求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监护人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姐姐为监护人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甲仍为监护人。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水果,货到目的港后发现水果大部分腐烂,B公司聘请专业检验机构对腐烂原因进行检查。根据《海牙规则》,货损原因是因为下列何种原因所导致,承运人可以免责?A.货舱湿度未达到运输合同要求标准B.船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C.船在进入乙国目的港口前接受海关的消毒熏蒸导致货舱温度过高D.货物在装船前包装不当答案:B,C,D32.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国家结构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看,我国有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两种地方制度B.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C.经济特区是我国一种新的地方制度D.行政区划纠纷或争议的解决是行政区划制度内容的组成部分答案:D解析:按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可将我国行政区划分为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区划、特别行政区划。A项只列两种地方制度,故错误。《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据此,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可以审批,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也可以审批,B项表述似乎是说只能由省级政府审批,故错误。经济特区,是指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而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区。经济特区仍属于普通行政区域,只不过实行特殊经济政策而已,故经济特区制度并非一种独立的地方制度,C项错误。从内容上看,行政区域划分制度包括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原则、程序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等内容。故D项正确。33.王某一家三口到月亮花餐厅就餐,由于王某一家所坐餐桌紧挨着的包厢发生爆炸,导致王某一家一死一重伤。经查,爆炸系因包厢中的客人李某自带的1瓶五粮液酒所致,该酒系他人(已无从查找)送给李某的礼物,原来系炸弹。为损害赔偿,当事人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王某的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违约责任B.王某的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侵权责任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某的损害应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D.王某的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公平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问题。违约责任是指当亊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本题中,月亮花餐厅并无违反合同约定的事由,故不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应当符合过错、损害、因果和不法四个构成要件。本题中,月亮花餐厅作为普通时餐饮营业者,对于客人自带进入餐厅就餐的酒水无法尽到防范的义务,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侵权的民亊责任。对于李某而言,其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也无防范的能力,即使其尽到的最大的注意义务,作为普邇人也难以发觉酒瓶里面装的是炸弹而非酒,故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也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王某一家到月亮花餐厅就餐是为了餐厅的营业利益,虽然餐厅也遭受损害,但仅为经济损失。而王某一家则遭受了巨大的人身和精神损害,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可责令受益人月亮花餐厅承担公平责任,对王某一家所遭受损害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題正确选项为D。34.尹某一日深夜回家经过一黑暗小巷时,见前面行走的龙某穿花衬衣,长发飘逸且身材瘦弱,以为是单身女子,便将龙某扑倒在墙角,等尹某欲实施奸淫时才发现龙某是一男子。后发现,龙某被尹某扑倒时即受轻伤。尹某的行为属于:()A:强奸预备B: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强奸罪C:强奸未遂,对象不能犯D:强奸中止答案:C解析:【考点】不能犯未遂。详解:尹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在于从一般人角度看该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与可能性。本题中长发、花衬衫的外形极有可能为女性,所以尹某行为有很大可能性侵害到女性性权利,只是偶然没有得逞,所以构成未遂。35.某天,张某(19岁)对王某(18岁)和李某(17岁)说有一个富商住在县城的某旅馆中,可以从富商那里弄些钱来花。王某和李某起先有些犹豫,怕被抓到。张某表示有他在肯定没问题,随后二人也表示赞同,并在张某的带领下“踩点”,査看路线。某天半夜,李某在旅馆房间外望风,张某、王某二人顺着窗户爬进了富商的房间,将躺在床上睡觉的富商捆绑起来并持刀威胁其不许出声,随即搜遍了富商的全身及其房间的各个角落’但是二人没有发现钱和任何值钱的财物。张某认为一定是富商将钱财全部藏了起来,但因担心在旅馆房间中逗留时间过长可能会被发现,随即将富商带到了附近闲置的房屋中。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张某等3人才发现捆绑的这个人不是富商,而是暂住旅馆的外地打工人员,的确已经身无分文,便将其放回。【问题】1.张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2.张某等3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未遂还是中止?3.张某等3人各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张某等3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2.张某等3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3.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某是主犯,主谋、策划并实行了抢劫行为,并且张某教唆未满18周岁的李某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因此对张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重处罚;王某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是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因此对李某以抢劫罪(未遂)处罚,鉴于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大,因此应当对李某减轻或免除处罚。36.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最高检规则》第497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最高检规则》第4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据此,ABC均正确。小天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县,但是必须经过考察机关批准,所以D错误。本题选ABC。37.某县公安局以某商场保安朱某非法搜查潘某身体为由给予朱某10日拘留、罚款800元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送达给朱某B:县公安局应当及时通知朱某的家属C: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给潘某D:若潘某未收到处罚决定书副本的,也可起诉,但须证明处罚决定存在答案:A,B,C,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本案,朱某是加害人,潘某是被侵害人,县公安局的处罚中包含拘留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据此,A、B、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D项正确。38.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有权决议发行公司债券的机构是( )。A.董事会B.职工代表大会C.股东大会D.监事会答案:C解析:发行公司债券,由股东大会决议。39.下列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A.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B.社会保险自愿参加C.用人单位应当白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单位效益大幅下降等经相关机构批准可以缓缴D.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答案:D解析:考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A选项错误,应为用工之日起。根据第60条规定,C选项错误,不可抗力方可缓缴、减免。B选项错误,不是都自愿。D选项符合本条规定,正确。40.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答案:A,B,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故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行诉解释》第53条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选项D正确。41.甲市人民法院在受理甲市检察院提起的张某故意杀人一案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法院处理不当的是?()A:继续审理本案B:直接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C: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D:驳回检察院的起诉答案:B,C,D解析:【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题考察移送管辖。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从本条不难看出,A项正确,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据此BCD错误。42.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小杰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C项错误。陈某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其监管不周,由其所属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A项错误。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D项正确。4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私法理论中不能回避的问题,下列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当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同时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B.一国在某一案件放弃了管辖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在以后的案件均放弃其管辖的豁免C.只要我国代表在外国法院出现,即代表我国接受了该外国的管辖权D.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待遇,即意味着国家亦被豁免了依一般国际法应承担的国际责任答案:A,B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管辖豁免时,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了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A正确。B正确,在放弃豁免上不能推定。我国派代表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的管辖。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享有他国给予的豁免,并非表明国家在从事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也并非实质上消灭国家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国家仍应履行其民商事法律义务和承担其民商事法律责任,CD错误。44.关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B: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C: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D:不论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时间都计入审理期限答案:A,B,C解析:【考点】延期审理;中止审理【详解】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主要有三:(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3)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故ABC正确。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C。45.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领空主权原则。AB项,根据领空主权原则,一国对自己的领空享有完全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需要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所以乙国民航客机不得擅自飞越甲国领空。所以A错误,B正确。CD项,对于未经许可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到指定地点降落,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生命和航空器安全,避免使用武器。所以C正确,D错误。46.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A.房屋B.矿产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人格D.专利E.行为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不包括行为。47.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期2年,欲以自己的房屋1套作担保,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乙一直催促甲办理抵押登记,均无效果。一月后,乙要求甲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但一直未将汽车交付于乙。现因甲不能清偿到期欠款,乙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由于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B.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于2018年6月1日成立并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C.甲既能就汽车设立抵押权,又能就汽车设立质押权D.乙有权请求将甲的汽车拍卖,并就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答案:A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区分原则、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设立和生效。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乙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但二者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故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其次,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理,对于动产而言,既可以设立抵押权,又可以设立质押权。故C项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故D项正确,不当选。48.有权决定战争状态宣布的机关是、()A、仅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C、国家主席D、中央军事委员会答案:B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宣布战争状态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国家主席仅有宣布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仅有执行权。49.关于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观点,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安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能够体现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B.刑事诉讼法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现,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的表现C.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价值D.在价值分类上来看,公正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中的核心,属于独立价值,而效益和秩序价值保障刑法实施,属于工具价值答案:A解析:秩序价值要求追究犯罪活动的有序性,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现,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的表现,B选项错误;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目的,C选项错误;公正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中的核心。刑事诉讼法保障刑罚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使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属于独立价值,D选项错误。50.田某,男,21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在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的时候,下列正确的做法是:()查看材料A.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B.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C.合议庭人数只能是3人D.合议庭人数可以是3人至7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可知:①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④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⑤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51.孙某从某超市买回的跑步机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并致其受伤。经查询得知,该型号跑步机数年前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超市从总经销商煌煌商贸公司依正规渠道进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孙某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B、孙某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超市索赔C、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D、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产品缺陷责任【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题中的不合格产品一般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因而属于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43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题属于产品缺陷责任,故孙某既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故A、B项正确。由于缺陷不是超市造成的,故超市赔偿后可以向其供货者或直接向生产者索赔,C、D项正确。52.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违约的救济。A项,本案中,原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但第一批货物发运后乙公司提出改变付款方式,甲公司无奈同意变更,可以看出,在付款方式变更方面,两公司重新达成了新约定,所以乙公司在第一批货物付款上不需再按“付款交单”方式支付,所以A错误。B项,甲公司停发第二批货物是中止履行义务的行为,中止履行义务的条件是:第一,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约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第二,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大部分重要义务。本案中,乙公司一而再地找借口拖延付款,甲公司可以中止履约,所以B错误。C项,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中止履行义务可因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了履约义务的充分保证而结束。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所以C正确;D项,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约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所以D错误。53.2015年4月,甲、乙、丙、丁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服装店。2016年3月,甲某因车祸死亡,其儿子戊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戊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A.甲某的父亲对戊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禁止甲乙丙丁以外的任何人加入合伙企业C.戊某不愿意成为合伙人D.戊因父亲死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B,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甲某之父不是合伙人,其对戊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的,不影响戊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故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但是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故D选项正确。54.甲急症住院,生命垂危,由当时在场的2名值班医生和2名护士见证,其表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大女儿乙。经奋力抢救,甲奇迹般起死回生。1个月后,甲最终因并发症医治无效死亡。甲尚有一小女儿丙身有残疾无法劳动没有生活来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的遗嘱无效,因为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B.甲的遗嘱无效,因为甲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C.甲的遗嘱有效,财产全部由乙取得D.可以多分给丙遗产答案:B解析:《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会导致遗嘱的无效。因此,A项错误。《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起死回生,危急情况己经过去,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因此,甲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D项错误。55..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B.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  C.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D.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据此可知,只有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乙的伯父不能代乙行使控告权。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56.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该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B: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以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C: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D: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答案:A,B解析:【考点】数罪并罚。详解: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如果两者均已构成犯罪,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以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故B项错误。CD两项均正确。57.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自然人买彩票多倍投注,所获一次性奖金特别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B.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商业保险赔款,应缴纳个人所得税D.夫妻双方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合并计算,减除费用7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法。A项: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劳务报酬可以实行加成征收,2018年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删除了加成征收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B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所以B项正确。C项:《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由此可知,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C项错误。D项:《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6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未规定按家庭合并计算,而是个人分别计算,夫妻双方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D项错误。5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也未约定交货时间,且未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一周后,甲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木材交给丙运输公司运往乙公司所在地。在货物运输途中,遭遇罕见的泥石流致使货物全部毁损。下面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交货的时间,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甲公司可以随时发送货物B.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甲公司承担,因为货物尚未送到乙公司所在地C.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D.丙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59.劳务派遣关系中,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为用工单位,丙公司为甲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赵某为被派遣劳动者。下列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工作岗位的存续时间可为8个月B.甲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赵某C.乙公司不得再将赵某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D.甲公司可以将赵某派遣到丙公司答案:C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选项B: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3)选项D: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参考教材P337。60.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A、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B、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C、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D、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答案:A,B,C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详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3条的规定,法官应当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护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选项中ABC均与文明执法有关。61.共用题干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详解】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是颇有争议的问题。通说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违法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违法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另外,精神病人袭击甲时他正在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由此可见甲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因此尚不能认定甲已经在实施不法侵害,因此甲可以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因此A正确,BCD错误。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承继的共同犯罪【详解】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如果各共犯人是在刚着手实行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至于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前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依照刑法通说,甲意欲抢劫而将丁砍成重伤,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丁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丁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不过,乙虽然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乙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在甲造成丁重伤这一结果之时,乙尚未参与到犯罪中来,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乙自然无需对甲的单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因此AC正确,BD错误。62.下列哪一项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说法是正确的:()A.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扣押、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B.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的强制性手段C.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对象不仅包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也可以对旁听人员适用D.特殊情况下,经本院院长决定,法院也可以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委托给当地公安机关,但情况结束后需补交委托书答案:C解析:考查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分类和特征。A项错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而不包括扣押。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只能专属于人民法院,并且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职权作出,公安机关无权代理,故BD项错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仅适用于当事人,还适用于任何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C项正确,63.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B.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D.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但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E.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三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该二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哪些原则或者制度?A.处分原则B.辩论原则C.不告不理原则D.两审终审制度答案:A,B,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然,此时如果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此处规定绝大多数考生都很熟悉,但是本题绕过对该法条的直接考查,考查该法条背后所体现出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首先,为什么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未做处理,如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所作判决即为终审判决,那么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上诉权,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D选项正确。其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不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还对财产、子女问题作出判决,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最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所依据的事实是不一样的(解除婚姻关系依据的是有关夫妻感情的事实,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所依据的是财产状况和子女的成长、生活状况等事实)。既然当事人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显然就仅仅主张了有关夫妻感情的事实,而未主张有关财产和子女的事实,而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判决,显然以当事人未主张的财产和子女有关事实作为了裁判依据,裁判超出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违反约束性辩论原则,所以B选项正确。不告不理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只是处分原则的一种通俗说法而已,所以C选项不应入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BD。65.下列选项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A.张三发明了一种新的纸牌桌游规则B.李大夫研发的治疗颈椎病的诊疗仪C.科学家刘某经过多年研究,通过嫁接技术培育出来的番茄和西瓜的新水果“西番茄瓜”D.设计师张某经过设计出来的极具美感的矿泉水瓶贴答案:B解析:《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故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A.应以蒋某作为被告B.应以杨某作为被告C.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D.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因此,张某应当起诉雇主蒋某,A项正确。67.★立宪价值是左右宪法实施效果的基本因素之一。你认为宪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体现和保护下列选项中的哪些价值?()A.政治制度的民主化B.人的权利与自由C.经济的发展D.社会的公共福利答案:A,B,C,D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的基本生活方式。它是经济宪法、政治宪法,也是文化宪法,涵盖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题中各项均为宪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体现和保护的价值。68.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邻居何某坠楼而死,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如果此事要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话,那么在立案阶段应当查明的事项是:A.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B.何某是跳楼自杀还是他人谋杀C.如果是他人谋杀,犯罪嫌疑人是谁D.如果是他人谋杀,作案人的动机是什么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6条。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但某、高某、孔某三人在学习法理学后对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发表了以下看法,但某认为、“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高某认为、“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孔某认为、“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下面四个选项是对但某、高某、孔某三人意见的评价,正确的是哪一项?()A.但某的意见是正确的B.髙某的意见是正确的C.孔某的意见是正确的D.三者的意见都不正确答案:D解析:。对法律体系、法系的理解。但某的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错误,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高某的说法“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其错误之处在于法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孔某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指出了两者的差别,但是差别之所在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的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的不同。70.为了占领本市市场,某地区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各显神通,下列哪项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A.甲公司实行有奖销售,为了降低成本,有奖销售中用一等品替代特等品,但价格仍然是特等品的价格B.乙公司自恃财大气粗,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C.丙企业自称、凡购买本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均可获得抽奖机会,但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奖品D.丁企业降价,产品利润为零答案:D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髙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故A、C两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选。第1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故B选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选。D选项中,丁企业降价,产品利润为零但并未低于成本,未违反法律规定,当选。71.《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997年刑法规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重于“应当”,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故A项正确。B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被规定为犯罪。但B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后,只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处理此案。故B项正确。C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C项错误。D项,扒窃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规定,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根据1997年刑法,构成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据此,明显比旧法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重了处罚,即新法重于旧法。所以2011年4月30日以前扒窃,但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适用旧法,不构成盗窃罪。故D项正确。72.行政确认有些是依申请作出的,有些是依职权作出的。下列选项中,属于依职权作出的行政确认的是(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B.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C.城市房屋出租登记备案D.收养登记答案:B解析:选项ACD:属于依申请作出的行政确认。73.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B.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C.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5)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据此,有权撤销地方政府规章的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上级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构成违法。故B项错。某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可为地方政府规章,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可为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91条,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故C项对。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3)项,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故D项对。74.北斗公司拖欠大笔税款,且该公司目前财务状况恶化,税务机关对其责令限期缴纳,北斗公司逾期仍未缴纳。此时,税务机关得知南星公司长期拖欠北斗公司一笔货款,而北斗公司一直未向其索要,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些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B.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C.书面通知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D.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答案:C,D解析:C、D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讲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75.关于《北齐律》,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首次形成了“名例律”B.首次设置大理寺C.首次确立了法典十二篇的体例D.首次规定了十恶罪名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开皇律》首次规定了“十恶”。因此D项错误。76.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爆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査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规则,关于本案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A.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B.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C.如果报社已经与甲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可以主张D.甲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乙可以继承,进行主张答案:A,D解析:A、D考点: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讲解: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报社捏造事实加以传播,造成了甲名誉损害,侵犯了甲的名誉权,A选项正确。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需为真实,本题报社新闻内容为捏造,因此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B选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此,报社与甲只是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仍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C选项错误。但甲向法院起诉后,乙可以继承该请求权,D选项正确。77.甲公司将60台台式清华同方电脑赠送给乙希望小学作为学生学习计算机之用,言明电脑只能是供学生学习使用,其他教职员工无权使用。乙希望小学接受赠与后考虑到学生用40台已经完全足够了,于是将其余的20台电脑按照市场最低价全部转卖给单位员工。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学校无权将该20台电脑转卖B:该20台电脑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但学校员工可以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C:乙希望小学应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可以此为理由撤销赠与答案:A,B,D解析:本题学校取得所有权后当然有权处分电脑,但是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的赠与已经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撤销的法定理由,当然不能撤销赠与。78.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2017年)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土地管理法之建设用地管理、房地产法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A项:《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2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22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根据这两个法条,A选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B项说法违法。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选项的说法合法。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29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因此,D项说法违法。79.孙某系某间谍组织成员,受指使获取某国家秘密,通过各种手段潜人国家机关内部后,盗取该秘密国家机密的文件,马上便被安防人员发现,孙某在慌忙逃亡途中不慎掉落文件。方某无意中拾得该文件,看到抬头国家秘密字样仍据为己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孙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应当构成间谍罪B.由于孙某没有最后获得该文件,因此仅成立犯罪未遂C.方某将该文件据为己有之时,便成立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D.只有方某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时,才构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答案:A,D解析:。根据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以及想象竞合犯理论可知孙某构成间谍罪,而且孙某已经既遂。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需要持有人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方构成犯罪。80.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法与其他上层建筑的关系中,法也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选项D的论点不成立。81.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D:甲不构成犯罪答案:B,C解析:【考点】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详解】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没有发生,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本案似乎属于这种情形,实则不然。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由此可见,这种情形下犯罪中止的成立仍然要求中止的自动性和中止的彻底性。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一般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一方面,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得逞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故未得逞是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的。在本案中,甲打了乙一枪之后,发现其身着防弹背心,遂逃离现场。但从甲当时的言语中可清晰地认定:甲并未彻底放弃杀害乙的意图,一有机会其仍会杀害乙;另一方面,阻止甲继续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乙身上的防弹背心,也就是说甲放弃犯罪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由此可见,甲不构成犯罪中止,却构成犯罪未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甲的行为尽管没有造成乙死亡的实际后果,但他事先并不知道乙身着防弹背心,其射击乙的行为完全可能造成乙死亡的危害后果,故已构成故意杀人罪。C项正确,D项错误。故答案为BC。82.家住A区的甲诉家住B区的乙借款纠纷一案由C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借款纠纷案发生在D区,一审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借款本金70,000元,驳回了甲要求乙支付利息的请求。判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乙向E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甲未上诉,但甲在答辩状中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让乙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所述案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于甲的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二审法院的审理可以在A区进行C.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原则上审限为3个月D.二审法院可以委托B区人民法院代为宣判答案:B解析:。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亊审判改革规定》)第36条,被上诉人要求改变判决内容的,可以不予审查,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5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192条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民亊诉讼法》第152条,A区不符合规定,B项错误,符合题意。83.某大学陈教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后,要求学生归纳简易程序的法律特点,某学生回答了下列几点,你认为哪些是正确的?A.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B.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一次开庭审结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当庭宣判答案:A,B,C,D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2、3、23、27条。84.某甲为一私营企业的老板,其朋友某乙对其钱财垂涎已久,一日趁某甲家人疏忽之际,将其不满2周岁的幼儿偷走,然后向某甲勒索现金10万元。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遂追捕某乙。某乙见勒索未成,将幼儿杀害。对于某乙该如何处理?A:按故意杀人罪论处B:按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论处,数罪并罚C:按绑架罪论处D:按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答案:C解析: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杀害被绑架人是绑架罪的一个加重结果。85.甲在某楼下的闹市购买物品时,被楼上掉下的一罐液体砸到胳膊,皮肤被罐内的不明液体腐蚀,被送往医院。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人难以确定,但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判断,该不明液体肯定是在二楼以上的人泼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一楼的人不承担侵权责任B.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根本不可能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二楼以上的人构成共同侵权D.二楼以上的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A、B考点:高空抛物责任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因一楼的人根本不可能实施该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B项正确,当选。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应对受害人进行补偿,而不是赔偿,故D项错误,不当选。共同侵权是指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且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但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而在本案中,楼上的住户并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只是其中一户实施了侵权行为,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为共同侵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86.★关于律师业务推广,下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些选项?()A.甲律师以给他人介绍费的方式获取业务来源B.乙律师参加食品安全专题研讨会,在会上发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并向与会者派发名片C.丙律师明知不懂房地产开发业务会影响代理效果,但为经济效益极力宣扬建筑世家背景并接受委托D.丁律师以个人名义发布律师广告,并且注明个人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和自己的律师执业证号答案:A,C解析:。87.共用题干下列关于法的渊源的说法,正确的是?()A、所有类型的习惯都有资格成为非正式的法的渊源B、即使存在正式的法的渊源,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仍然会影响案件裁判C、如果正式的法的渊源所形成的体系是完整的,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就没有存在的意义D、虽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位阶,但依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它们的适用顺序答案:B,D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的特征包括: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还可以适用,但是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有条件的:(1)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2)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出现解释的模棱两可性。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位阶,但依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它们的适用顺序。政策优于判例,优于习惯。D选项说法正确。因为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故A项正确;法律部门不能空洞无物,它是由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故B项正确;《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C项错误,合题意;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商法的基本规范规定于民法之中,故我国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民法和商法确实是我国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故D项正确。A项错误,此条规定仅包括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大部分;B项错误,此条规定是不确定性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C项正确,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故是任意性规则。D项错误,此条文属于法律规则,故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主要是因为二者协议的“标的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交易自由和社会安全,往往会通过立法设定一些禁止流通物,如该题中的“假酒”。如果当事人以禁止流通物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所谓的买卖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此D项是本题正确选项。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绝对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的法律关系;C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只有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此外,法律关系还可以分为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对于上述不同的分类,考生都应当加以掌握。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题中的选项A构成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条件;选项B构成不诉免责的条件;选项C构成立功免责。选项D中作为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人私了,亲戚关系并非是免责理由。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选项A的说法错误。甲、乙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已过了追诉期限,甲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免除,但属于时效免责,而不属于协议免责。丙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C的说法错误。己由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而使戊受重伤,己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存在侵权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戊只向法院请求追究己的侵权责任,这属于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问题,不妨碍已存在的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D的表述错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是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具体规定法律后果的,所以表述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A项错误。该项规定同时体现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故B项正确。该项规定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符合正义,故C项正确。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该项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D项正确。88.以下案件中,不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是:A.甲是来中国留学的南非留学生为勒索钱财,他将其中国女友乙从上海松江绑架到泰国  B.丙是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他在美国杀害美国人后潜逃回中国  C.丁是日本人他在飞经美国上空的中国飞机内杀害一名中国人  D.戊是加拿大人为了进行恐怖活动,他从加拿大向中国邮寄一个邮包炸弹,该炸弹在加拿大即被查获答案:B解析:B。在中国领陆、领空、领水、中国航空器、船舶里发生的犯罪,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选项D——对于未遂犯,犯罪的预期结果地在中国的,也适用属地管辖原则。89.共用题干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战争法,下列关于武装冲突的表述正确的是、()A、战争一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为突出表现,因此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B、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的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C、发生武装冲突,国家间外交和领事关系即告断绝D、凡是武装冲突,都应适用全部战争法答案:B解析:战争法的规则体系包括海牙规则体系和日内瓦规则体系。前者是关于战争的开始、结束和武器的使用规则。后者是关于战争时期的平民、战俘和伤病员的人道主义保护。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条约关系的变化。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这类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故A选项错误。从国际实践看,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包括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与休战。本题中,1998年8月3日甲乙两国签订停战协议是停战,2000年4月7日甲国宣布战败并无条件向乙国投降是无条件投降,均属于敌对行动的停止。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交战各方停止战争行动,并全面解决了相关的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从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实践中,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缔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本题中,2001年3月4日乙国单方面宣布结束与甲国的战争状态,这是战争状态结束的标志。甲、乙两国的该战争从2001年3月4日结束。应当注意,停止敌对行动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结束战争状态则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2002年7月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在荷兰海牙成立,所管辖的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规约生效后的行为。故即使甲、乙两国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甲、乙两国在该场战争中的战争犯罪行为也不能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D选项错误。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国财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如交战国对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外,可予没收;对境内的敌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可征用等等。另外,交战国在海上遇上敌国公私船舶,均可予以拿捕没收,但从事探险、科学研究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敌国公私航空器均可以拿捕没收。A项所述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B项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公民私人财产予以没收是违法的行为,C项拿捕没收私人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是合法的,D项拿捕没收进行科学研究的私人船舶是违法的。因此,B、D项是正确选项。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不同于永久中立,开始于非交战国声明其选择中立地位,或事实上已经开始的中立行为;结束于战争结束,或战时中立国宣布结束中立地位开始参加战争。中立国应当遵守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中立国的权利方面,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管辖区域从事战争行为,不得将中立领土用作战争基地、战争通讯设施基地,或在中立国领土内或水域内将商船改成军舰。禁止交战国的军舰在中立国的领海内从事逮捕或临检等敌对行为。非因风浪、燃料不足或不能航行等原因,不得将捕获物带到中立国港口;对于在不应停泊的中立国口岸停泊的交战国军舰,经通知仍不离开的,中立国有权采取措施,在战争期间予以扣留。综上所述,本题中的A、B、C项都是丙国的权利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对战俘的待遇包括:(1)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2)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3)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4)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5)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他们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6)战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7)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所以正确答案是A、B、D。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故A选项错误。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的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故B选项正确。战争开始,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应当注意,这是战争开始的后果而不是武装冲突的后果,故C选项错误。如果国家间处于战争状态,全部战争法开始适用;由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没有法律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传统战争法规的第一部分内容,即关于宣战、媾和、中立等规则和制度一般不能适用其中。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90.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安理会的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1)对于程序性事项,安理会中只要有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也叫做实质性事项,其通过要满足“大国一致原则”:第一,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第二,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第三,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常见的“非程序性事项”包括:(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A项,本题中,“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属于上述第一类非程序性事项,对此,常任理事国的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A项错误。B项,对于非程序性事项,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并不享有否决权,B项错误。C项,本题中,共12票赞成(已达到9票),且没有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常任理事国的1票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符合“大国一致原则”,决议可以通过,C项正确。D项。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属非程序性事项,须满足上述“大国一致原则”,仅简单多数赞成不能通过,D项错误。91.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答案:A,B,C解析:本题中乙代甲叫卖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成立无因管理行为,A项正确。乙擅自占有多卖的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低价销售甲余下的鱼构成不当管理,B、C项正确。管理人仅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由管理而生的必要费用,无权请求报酬,故D项错误。选ABC。92.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A.律博士B.登闻鼓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废除宫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93.共用题干新月公司是一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关于新月公司的定位以及经营管理的一些问题,公司内部的看法不太一致,因此,该公司特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上述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新月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B: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C: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可以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中兼职答案:A,B,C,D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详解:《公司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B项和C项正确。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法定性,它的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因此,D项错误。【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详解:《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A项正确。而董事会是没有公司章程的决定权的,因此B项错误。【考点】董事会的职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考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详解:我国《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因此A、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49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因此C项正确。《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因此D项正确。94.★下列有关规章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地方政府规章均应由政府全体会议决定B.规章送审稿是否与有关规章衔接是法制机构审查送审稿的内容之一C.部门联合规章使用国务院法制办确定的统一命令序号公布D.规章的解释效力低于规章本身答案:B解析:。参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8、27、30、33。95.据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2年3月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预备会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8人。截至3月3日,已经报到的代表2946人。出席预备会议的代表2724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关于全国人大的职权,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宪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589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1817名以上的多数通过即可B.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的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298名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1490名以上的代表同意,才能通过C.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D.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对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答案:A解析:。考查全国人大的职权。96.★中国籍公民王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9年后王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王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B.因王某已定居国外9年,不应受理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规定,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王某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97.案情: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丁设立了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认购出资500万元;乙以商标专用权认购出资600万元;丙以现金认购出资1000万元,但约定在公司成立2年内予以缴清;丁以一幅古画认购出资500万元。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B公司赊购500万元货物,并以古画抵押,双方签订了合同。宏达公司向C银行贷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D银行(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贷款500万元,并以自己的办公设备、原材料、库存物品办理了浮动抵押登记,后库存物品又卖给了E公司,E公司提货并付款。因宏达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查:丙认购的出资500万元已逾5年未交付:该幅古画早已被公司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了办公大楼,承建商不具备资质,但工程验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万元;该商标专用权因未办理续展而被注销。问题:1.A银行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欲行使抵押权,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办公大楼?为什么?2.C银行因该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应如何救济?3.B公司对该古画在出卖后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为什么?5.宏达公司与承建商所签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6.承建商对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张权利?如何行使权利?7.D银行能否对已卖给E公司的库存物品主张抵押权?为什么?8.丙能否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交付该500万元?为什么?假如宏达公司向D银行借款,并非进行浮动抵押,而是由天美公司进行担保。在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与D银行经过再次磋商,达成补充协议书,约定因前述借款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都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30日内协商不成,向宏达公司或D银行任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补充协议的制定并没有天美公司的参与。根据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9.该管辖协议确定的管辖法院是否不明确?10.补充的管辖协议是否能够约束保证人?答案:解析:1.A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但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后建的办公大楼,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不能用于优先清偿A银行的债权。2.因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C银行对该商标专用权的质权消灭,但宏达公司违反了担保义务,C银行有权要求宏达公司提供新的担保,如不能提供担保,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3.B公司对出卖后的古画不享有抵押权。动产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该动产上的权利消灭。4.能。因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5.合同无效,因为承建商不具备资质。6.承建商可主张权利,可对办公大楼行使优先受偿权。7.不能。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即使登记也不能对抗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人。8.不能。交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9.明确。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10.不能。应该从合同相对性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则不应对保证人发生效力。98.某村周某一家四口,分别是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两人均已成年)。其中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分别在外打工、经商和求学。在人大代表选举那天,除女儿周乙寄回书面委托书外都口头委托周某参加投票,周某在向选举委员会里的刘某打了声招呼,仅口头说了一句“我代全家四人投票”,掏出口袋里的委托书,再无后话,刘某说了声“嗯”,于是周某便代表全家投了四张选票支持候选人孙某,另外自己又加投一张选票支持郑某。对于周某的投票,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些?()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B.周乙的选票符合法定条件C.周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D.周甲的选票符合法定程序答案:A,B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可见,选举委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委托人是其他选民,同时该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3人;(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本题应选AB项。99.关于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B、对于贪污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C、减刑、假释均要经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判决D、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犯罪分子尚有漏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答案:C,D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第十三条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383条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79、82条规定,减刑、假释均要经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裁定,而非判决。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假释考验期期满,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此时如果发现漏罪,只处理漏罪即可。100.在我国,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不当行为?A.受当事人之托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B.法官告知当事人其案件准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与案件无涉的法官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书转交给承办该案件的法官D.庭长要求某法官汇报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答案:D解析:2010年新修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2010年新修订的《法官行为规范》第6条规定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可见,本题应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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