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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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仙居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答案:D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独立提起上诉的人包括( )。A.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C.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近亲属D.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E.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有权提起上诉的人。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B.甲的行为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故乙不得行使撤销权C.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D.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答案:A,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之规定,撤销权的客体应当为财产行为,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主张撤销权,故甲对其父遗产的放弃继承行为不得成为撤销权的客体。但本题中,甲在与丙签订赠与协议时,已经接受了遗产的继承,其将继承所得的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予以撤销,故A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题中,甲、丙之间达成的赠与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故为无效,C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之规定,继承权不为债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客体,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C。4.★下列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继续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B.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不得拒绝受理C.除特定情形外,法院受理后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采取书面审查方式D.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只有行政机关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C,D解析:。选项AB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5、56条规定,选项C、D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7、58条。5.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B.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C.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D.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条款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可见,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效力,A选项是错误的。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B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是法院具有优先权。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C选项当选。6.王某为一高校计算机专业的研究生,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违法侵入学校行政管理系统进行破坏,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但同时认为对王某暂缓执行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在王某的父母提出的以下哪些担保人中,公安机关不可以暂缓执行?()A.王某回国探亲的舅舅B.王某的父亲,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现已刑满释放C.王某的叔叔,在外省担任某公安局局长D.王某已经工作的同学,和王某一起制作了这些计算机病毒,但没有进行破坏行为答案:A,C,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7.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戊、丙、丁、乙B、戊、丁、丙、乙C、乙、丁、丙、戊D、丁、戊、乙、丙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戊为第一顺序);(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先于丁支付价款,丙为第二顺序,丁为第三顺序);(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为第四顺序)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甲(A公司股东)、乙(A公司总经理)为男女朋友,分手后,甲怀恨在心,经自己研究发现,A公司生产的保健品毫无保健作用。甲抛售股票后紧接着在网上公布该研究结果,并写明乙是公司总经理。该报告导致乙公司股价狂跌。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B.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C.甲构成内幕交易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D解析:甲将自己知悉的公司欺诈顾客的信息向社会公布,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A项错误,不当选。乙作为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向社会完全公开的,甲公布研究成果的同时写明乙是总经理,没有侵犯乙的个人信息。B项错误,不当选。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甲所知悉的信息,是通过自己研究所得,并非通过非法方式获取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罪。因此,甲不构成犯罪。C项错误,不当选。9.甲基于与乙签订的服装加工机器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法院接到甲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当登记立案B.如果需要甲补充必要的相关材料,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C.甲仅仅提供了乙公司名称缩写与住所街道,该地址存在诸多类似的法人无法分辨,但是如果甲坚持起诉,则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D.如果立案后发现甲乙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答案:C解析:考查立案登记与明确被告的含义。根据《民诉解释》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B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由于C项甲的起诉状并未能够完全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因此不能认为有明确的被告。因此C项错误,本题选择C。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AB项,《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故AB项错误,当选。C项,《刑法》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人、诈骗罪行,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按照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错误.当选。D项,《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犯罪的时间为准。甲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不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故D项错误,当选。11.林某女儿髙考时填报了某知名高校作为第—志愿,林某想找该校的招生人员对其已经进入该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但苦于不认识该校的招生人员。其好友吴某知道后,主动告知林某其曾经的朋友孙某现在正是该校的招生人员,可以代为引荐,并让林某事先准备好厚礼。于是吴某带着林某一同找到孙某种给其送了名酒名烟等礼品。但随后林某的女儿依然落榜了。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林某最终并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B.孙某最终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未遂C.吴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D.对吴某应当以行贿罪的共犯论处答案: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A城市人张帆乘坐B城市出租车公司汽车由C城市开往D城市,途经E城市时发生事故,造成张帆重伤,为及时救治张帆,出租车最先到达医疗技术先进的F城市,张帆康复后,欲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A:B、D、F城市的法院B:B、C、D、E城市的法院C:B、E、F城市的法院D:A、B、D、E城市的法院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于本案属于因公路交通事故产生的请求损害赔偿,因而应当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题应当选C。@##13.《海关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折抵。海关采取此种措施属于下列哪一种性质的行为?()A.行政强制措施B.执行罚C.代执行D.直接强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直接强制的概念和种类。直接强制是指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的种类主要有强制拘留、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拍卖等。本题中,海关的行为属于强制扣缴,是直接强制的一种。14.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C:乙应当参加法庭调查D: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应无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3条规定,C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1条规定,本题中检察院虽没有对乙提出抗诉,乙也没有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规定,本案为检察院抗诉案件,因此必须公开审理,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D项不正确。因此,本题无答案。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若甲已在某土地上享有了地役权,当乙取得对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甲的地役权自动灭失B.若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欲将该市某块土地用于建设商业住宅,则该土地必须以招标的方式出让C.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互换、出资、赠与和抵押D.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成立时设立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36条之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得损害土地上已有的其他用益物权,故A项表述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当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上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时,才需要使用招标、拍卖的方式转让,故B项的说法也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43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出资、抵押、赠与等,故C项说法错误。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39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方才设立,故D项说法也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16.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变更章程需要经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B.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参与制定的股东和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才能生效C.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D.公司章程须经过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过半数通过,才能进行修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变更是特别决议事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选项A、D错误。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后生效。所以选项B错误。17.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故意和过失。AD项,武警甲擅离职守,造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看管松懈逃离看守所,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乙构成脱逃罪。故A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甲、乙二人对脱逃事件事前无通谋,也无事中共谋,且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故8项错误,不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18.下列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B.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C.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答案:D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应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能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B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8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故D正确。19.下列有关判决和裁定的区别的表述正确的是:()A:判决是用以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既可以解决实体问题,也可以用于解决程序问题B:在一个案件中,能够成立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C: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D: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期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期为5日答案:A,B,C,D解析:【考点】判决和裁定的区别。详解:裁定和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用以处理案件的一种形式,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1)判决是用以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既可以解决实体问题(如减刑或假释的裁定),也可以用于解决程序问题。(2)在一个案件中,能够成立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法律允许裁定以口头宣告后记入笔录即可,而无须专门写成裁定书。(4)法定上诉期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期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期为5日。因此,本题应全选。20.关于仲裁规则和《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说法错误的是:()A.《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当事人无选择权,《仲裁法》、仲裁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可自主选择B.《仲裁法》是规范仲裁活动的总则类规范,而仲裁规则是规范仲裁活动的细则,因此《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民事诉讼法》属于国家强制性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D.《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仲裁规则则是由仲裁协会或仲裁委员会制定的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规则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是国家强制性法律,当事人不得拒绝适用;而仲裁规则系各仲裁委员会自设的办案规则和流程,国际通行做法是允许当事人选择是否适用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21.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该仲裁协议的效力:()A.假设B市有两个以E仲裁委员会,上述协议当然无效B.假设B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不当然无效,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协议才无效C.该仲裁协议对丙当然有效D.假设B市实际上未设立仲裁委员会,因仲裁协议约定了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机构的选择。法律依据为《仲裁法》第18条,《仲裁法解释》第4条、第6条、第9条。22.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2款。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甲公司为飞达公司的分公司。乙公司为飞达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拖欠丙公司50万元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亦无力偿还其从银行所借的100万元贷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飞达公司无须承担任何民事责任B.丙公司可要求飞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银行不可要求飞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C.银行可要求飞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丙公司不可要求飞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D.丙公司和银行均可要求飞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答案:B解析:依据《公司法》第13条,可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4.阎某深夜听见自己家的狗一阵狂叫,怀疑有小偷潜人,便起身拿起猎枪外出查看,朦胧夜色中见有几个人走过来,李某便向这几个人开枪,击中其中一个巡逻的警察,致其死亡。关于阎某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过失D.过于自信过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行为人在看不清楚的情况下,明知道可能错伤人甚至错杀人,仍然开枪,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为间接故意。25.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表述了二者的关系?()A.法与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如果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则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B.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C.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表明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和必要D.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答案:B,C,D解析:考查法与政治的关系。法与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如果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而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A选项错误。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答案:A,B,C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故A项、B项、C项正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D项不选。27.共用题干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答案:A解析:【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该案中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的决定,因此被告是县国税局。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本案中,是否适用“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关系到县国税局的决定是否合法。据此,D项正确。至于B项,司法部的参考答案认为B项正确当选,但本书认为B项说法有待商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问题在于,“一个月”是否等于“30日”?我们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均找不到具体规定。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月”都是指“自然月”,并没有规定“一个月按30日计算”。因此,法律规定为“六十日”,而“六十日”并不等于“一个月”,故本书认为,严格来说B选项不当选。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3种情况属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根据该《规定》第4条,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据此,A项中公安局把拘留改为罚款,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故A项当选。B项中,土地局虽然更正了处罚决定的文字错误,但是没有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性质和内容,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故B项不当选。C选项中,被诉工商局在诉讼期间做出书面答复,属于“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可以被视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此,C项当选。D项中,县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认可甲乙的和解,属于可以被视为“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据此,D项当选。【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郑某于2004年9月30日收到告知书,至2009年4月19日之后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于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不是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的情况,而是根本没进入复议程序,这种情形下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理权。因此C、D也均属错误,此外,换一个角度解释,C项中,郑某第一次是对区社保局的告知书不服而提起诉讼,第二次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C选项错误。重复处理是指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经审查对申诉人给予维持原决定的答复行为。D项中,该告知书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据此,D项错误。28.下列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A.小张,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B.小王,曾经担任检察官,因玩忽职守而被开除公职C.小李,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D.小陈,大学应届毕业生(22周岁),但没有工作经验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报考的条件。报考公务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既包括积极条件,又包括消极条件。本题C项中的小李未满18周岁,根据《公务员法》第11条的规定,即使能够自食其力也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所以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的规定,本题AB项中小张和小王的情形属于报考公务员的消极条件,所以他们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应选。《公务员法》并没有对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的工作经历进行限制,本题D项中的小陈虽然没有工作经验,但仍具有报考资格,所以不应选。29.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下列哪些判决、裁定不能提起上诉?()A: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B:一审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C:不准许撤诉的裁定D:人民法院对某失踪人宣告死亡的判决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点】判决、裁定的上诉。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A项可以上诉,B项、C项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不是对原判决提出上诉。因此D项不能上诉。故,本题答案为B、C、D。30.德国“爱格板材生产公司”向中国“辉焊家具制造公司”出口--批板材,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1F术语。该批货物由加拿大“丁克”公司的“伊丽莎白”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遭大暴雨,造成部分板材湿损。到H的港后又发现其中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当而开裂受损。“伊丽莎由”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荷兰的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伊丽莎白”号在荷兰专属经济区,可不经批准自由航行通过B.“伊丽莎白”号在荷兰专属经济K走私货物,荷兰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C.“伊丽莎白”号在荷兰毗连区走私货物,荷兰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D.荷兰海上执法机关对“伊丽莎白”号的紧追到公海时因需要加油可改换飞机再行紧追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定,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沿海国行使紧追权的规则:(1)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由毗连区开始的紧追限于外国船舶对该区管制事项有关法律的违背;沿海国在毗邻区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2)紧追行为只能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根据题意,“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违反海关事项,可由丁国海上执法船或飞机行使紧追权。故BC正确。(3)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4)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停止。选项D错误。31.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A.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B.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公开审理C.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D.向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进行调查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据此,选项AD是正确的,至于选项B是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查的方式,因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32.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C.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D.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答案:A,B,C,D解析:。赠与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3)赠与合l司为诺成合同,赠与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4)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BCD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合同,是有名合同,A项正确。33.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正当防卫。相互斗殴中,由于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侵害故意,并且实施了侵害行为,所以双方都欠缺防卫意识,即不存在为保护合法利益的防卫目的,不成立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甲、乙参与聚众斗殴,甲在斗殴中杀死乙的,无论甲对乙的死亡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34.(本题22分)案情: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考点】合同的分类【详解】首先,甲、乙、丙三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相互之间构成合同关系。其次,要明确甲与乙、乙与丙、甲与丙之间属于何种合同关系。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给予其具体命名、并对其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明文规定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合同”、《保险法》中规定的“人身保险合同”等;无名合同是《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未予明确命名、对其权利义务关系未予以明文规定的合同。在信用卡所涉及的三方法律关系中:第一,甲与丙,在甲消费之后,形成清晰的买卖合同关系,丙为出卖人、甲为买受人;第二,甲与乙之间,亦形成清晰的借贷合同关系,甲为借款人、乙为贷款人。除前述有名合同之外的,甲、乙、丙三方的关系则为无名合同关系:其一,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类似委托债务承担的无名合同法律关系,即甲本应向丙支付价款,现委托丙支付或将该债务转移给丙。其二,乙与丙之间:一方面,丙必须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其类似委托的无名合同关系,即丙受乙的委托有与第三人甲订立合同、向第三人甲为给付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持卡的第三人甲与丙形成买卖合同,丙完成交付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另,本题设计有瑕疵,因为2012年3月之前,甲尚未消费,不存在甲、丙之间的关系。2.【参考答案】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考点】债务承担【详解】(1)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有两层法律含义:第一,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即为甲与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甲将其对出卖人丙所承担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乙承担。第二,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即债务承担协议经债权人丙同意,丙对甲的债务免责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2)乙不得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由,拒绝向丙付款。其理由有二:第一,甲与乙之间、甲与丙之间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即负担对乙付款的义务,其不受甲与乙之间关系的影响。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新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的关系,向债权人主张抗辩。3.【参考答案】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考点】违约责任【详解】甲与乙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乙与丙之间存在还款关系,乙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4.【参考答案】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考点】合同相对性【详解】在乙、丙之间存在类似委托的无名合同关系,即丙受乙的委托有与第三人甲订立合同、向第三人甲为给付的义务,所以,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则构成违约,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甲并非这一委托合同当事人,不可请求丙承担责任。5.【参考答案】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考点】自然人间借贷【详解】《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题中,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不构成违约。6.【参考答案】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考点】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担保物权受侵害的救济【详解】《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另,《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据此,戊的行为,侵害了乙的抵押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7.【参考答案】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优先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考点】抵押权的对抗性【详解】按照前述《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乙就保险赔偿金享有物上代位权。《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按照该规定,抵押权具有对抗效力,甲无权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即使认可甲可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乙仍然可就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35.某外国人M因涉及毒品案件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B: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C:对M可以决定其暂缓出境D:诉讼文书应当有中外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401、404条。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甲听说乙有一个水泵欲出售,便向乙求购。二人于6月1日达成买卖合同,二人约定在6月1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在6月10日甲付款时,乙未能交付水泵,并于6月11日找到甲称仍需要使用水泵,希望借用一周,甲表示同意。6月18日,乙将水泵交付给甲。按照物权法规定,甲取得水泵所有权的时间为( )。A.6月1日B.6月10日C.6月11日D.6月18日答案:C解析:知识点:动产交付。《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7.下列哪些行政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判决书B: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又被准予撤回上诉的一审行政判决书C: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行政赔偿调解书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答案:A,B,C解析: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作为执行根据:(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3)法律文书中可供执行的事项具体明确。本题中,ABC项均为已经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而D项,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二审审理的,则按该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书可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但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一审审理的,则作出的判决书是可以上诉的,只有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才生效,也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因此,D项不选。38.甲、乙、丙三人一起从事烟草生意。某次三人一同前往A市购货,同住在A市某宾馆,甲、乙晚上出外游玩,将装有8万元现金的皮箱交由丙保管。丙碰到朋友丁,在餐厅喝得大醉,被丁送回后在房间昏睡到第二天中午,醒来后发现皮箱已经不知所踪。甲、乙和宾馆交涉未果,即向法院起诉丙,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丙赔偿甲、乙损失6万元,甲、乙各一半。判决作出后甲对分配表示不满,认为自己应当获得4万元赔偿,遂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中三人的诉讼地位的说法错误的是:()A.甲为上诉人,乙、丙均为被上诉人B.甲为上诉人,乙应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丙为被上诉人C.甲为上诉人,应将乙列为被上诉人,丙则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D.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甲的共同上诉人,丙则为被上诉人答案:A,B,D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中,甲、乙对该财产属于按份共有,根据《民诉解释》第319条第1项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如果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易知本题的答案为ABD项。39..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选项B正确。对于“前两次取出5000元”,乙并未参与。并且,乙对甲实施犯罪行为,也无阻止义务,因此,乙对此不负刑事责任。选项C错误。对于“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乙“注意,别出事”的言论表示甲乙存在共同故意,因此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选项D正确。乙“我走了,小心点”的言论表明其对甲的犯罪行为知情并支持,因此,也需对后面的7000元承担刑事责任。40.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答案:A,B,D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制度【详解】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根据该条规定,扣押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B项错误;检测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D项错误。司法部公布答案为ABD。对于C项,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分析本条的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不同的保管主体。被扣押的财物一律由行政机关自行保管,不得交由当事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而对于被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行政强制法》对查封与扣押可否委托第三人保管所持态度是不同的,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从职权法定的原理上说,如果对扣押没有单行法的特别授权,行政机关便将扣押的财物交由第三人保管,属于违法的“法外行政”。所以,本书认为C项说法也错误,为应选项。41.以下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船舶一旦开航后,托运人不能解除合同B.托运人可以在船舶开航后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C.托运人可以在船舶开航前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D.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答案:A,C,D解析:。考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42.甲创作一首歌曲《太阳河》,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该歌曲,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下列关于乙演唱该歌曲的说法,正确的有()。A.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B.乙享有该歌曲的表演权C.乙享有该歌曲的表演者权D.乙享有该歌曲的复制权答案:A,C解析: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乙享有该歌曲的表演者权。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罘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査证属实。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如何认定?A.自首B.坦白C.一般立功D.重大立功答案:D解析:《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情形。”《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因此,甲的抢劫致人死亡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乙归案后对甲主动揭发,成立重大立功。因此,选D。44.★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德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美国海关扣押,美国乙公司遂向中国甲公司索赔。甲公司不能成立的免责理由是下列哪项?()A.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B.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C.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答案:B解析:。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2)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敖式或者其他规格。因此,AC可免责。此外,《公约》第43条规定了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巳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即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D可免责。B不能免责。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始证据则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A项中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是原始证据,但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故A不正确。B项中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也是原始证据,但不能单独证明甲是否实施了犯罪,故B不正确。C项证据是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C不正确。D项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同时能单独证明甲的犯罪行为,因而也是直接证据。本题正确答案是D。46.中国卖方与葡萄牙买方签订了土产品出口合同,葡萄牙买方以托收方式付款,甲银行是托收行,乙银行是代收行。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中国卖方应填写托收委托书,向托收行办理托收B.代收行应及时向葡萄牙买方提示C.银行应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内容一致性和真实性D.代收行应在韩国买方不提货时提取货物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托收。A正确,托收由收款的卖方向银行办理,填写托收委托书。B对,应当是向付款人买方提示。C错,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D错,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47.甲、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设备,甲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现在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违约金,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主张合同已经生效,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B.乙公司主张合同尚未生效,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C.乙公司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D.乙公司以合同存在欺诈事实而主张撤销合同,应当将受到欺诈的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答案:A,C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基础,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应当提供证据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卸去举证责任(才不会因为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承担不利后果),使法官形成相应心证,确认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人为履行证明责任而提供证据需要将待证事实证明到的一种程度;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根本无需提供证据,自然谈不上证明标准的问题,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是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产生的内心确信,使待证事实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而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已。如原告主张侵权法律关系存在,被告提出相反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原告对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原告应当将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时才能卸去举证责任,法官应当认定侵权事实存在;而被告对侵权法律关系的存在不承担证明责任,无需提供证据,当然,为了反驳对方主张,被告有权提出反证证明侵权事实的不存在,但是此时并不要求被告将侵权事实不存在证明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是阻碍原告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阻碍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即其提供反证仅仅需要使得侵权法律关系的存在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自然不能得到认定,将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故:  1.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本证需要达到相应证明标准,方能卸去证明责任,其主张的事实将会得到法庭采信,否则将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2.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反证无需达到相应证明标准,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在于阻碍对方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从而使得案件事实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对方自然将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分析证明标准,首先应当分析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才需要将待证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特殊情况下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则无需达到该标准。对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生效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对该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表述A正确;同时,主张合同关系不成立或者未生效的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自然无需将合同关系不成立或者未生效的事实证明到所谓的高度可能性标准,表述B错误。对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对该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C选项正确。对于合同的解除、变更、撤销事实的证明,应当由主张解除、变更、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存在解除、变更、撤销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即被告因受到欺诈而主张解除合同应当对受到欺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相应证明标准。同时,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以及口头遗嘱、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适用特殊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高度可能性的一般标准,所以D表述错误。48.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A.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B.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C.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D.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答案:D解析:注意题干中“内部监督”字眼。《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故D项应选。49.永安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块位于该市北区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请根据下列各问中给定的条件回答:?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取得?()查看材料A.由市人民政府划拨取得B.由华天公司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议取得C.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招标,华天公司参加投标取得D.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华天公司参加竞买取得答案:B,C,D解析:考查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该法第24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CD,而A选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划拨这种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应用来开发房地产营利。50.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亿元用于扩大生产,后甲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法偿还银行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得知,甲公司尚拥有对其子公司1亿元的到期债权,但一直未主张:在甲公司出现无力偿还之虞,甲公司将自己拥有的全部生产资料、设备和成品以低价转让给了丙公司。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子公司应当直接对乙银行为清偿B.乙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但所得利益归属于甲公司C.乙银行可以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低价销售行为,但所得利益归属于甲公司D.乙银行可以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低价销售行为,且所得利益归属于乙银行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效果归属。《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但通说仍认为代位权的效果应遵循“入库规则”。因此,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效果最终均应归属于债务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BC。5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B.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C.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D.市辖区的政府经本级人大批准可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答案:A,B解析:《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故A项正确。《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B项正确。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地方各级审级机关除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外,还须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故C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3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D项“经本级人大批准”的说法错误。52.郑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委托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但未作具体的授权。此种情况下,马律师在诉讼中有权实施下列哪一行为?A.提出管辖权异议B.提起反诉C.提起上诉D.部分变更诉讼请求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民诉意见》第69条。53.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答案:A,B,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合伙事务执行与合伙企业对外关系。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据此,如无特别约定,全体合伙人都有事务执行权,可以对外签约,故A项正确。B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约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全体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也可以任命其他人担任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负责对外签约,故B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则肯定其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故C项错误。D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条规定了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D项正确。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丙企业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企业申请展期,与乙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限延至2014年12月30日,但未征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遂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B.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C.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D.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答案:A解析:(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2)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丙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3年12月30日—2014年6月30日。乙银行请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丙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55.关于监视居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B.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C.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D.在看守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监视居住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A选项不当选,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既有可能被监视居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住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故B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D选项在看守所执行的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曰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56.赵大、赵海、赵洋三人出资设立大海洋有限责任公司。经三人共同协商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关于公司的章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B.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时,公司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C.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D.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但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故A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B选项错误,决议违反章程公司股东不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可以提起决议撤销诉讼。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故C选项错误,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职权而非董事会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D选项正确。57.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答案:A,B,C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先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30万元。甲公司应于收到这笔预付款后,两个月内发货给乙公司,货到乙公司后,乙公司支付其余价款。乙公司依约支付给甲公司30万元预付款后,甲公司迟迟不发货,于是乙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催告甲公司从次日起10日内履行债务。10日经过,甲公司仍然不履行。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乙公司无须通知甲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合同B.乙公司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遭受的损失C.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应返还30万元预付款及其利息D.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只能接受,无权提出异议答案:C解析:合同法94条97条合同法解释2第24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1)不可抗力+合同目的落空(2)预期违约+主要债务(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合理催告(4)合同目的落空。题中符合第(3)中情况。A通知且通知到达,解除权生效。A错97条合同解除,后果一分为二,未履行的不履行,已经履行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采取其他不补救措施,有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其中损失对照银行利息来计算,所以B错C对。D在合同法解释2第24条中,有两种权利相对方可以提出异议,(1)合同解除(2)债务抵销。若提异议,在约定时间内提出,没有约定3个月内提出。到人民法院提出异议。D错59.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A.本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B.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C.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D,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材料答案: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刑诉解释》第116条。60.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据此可知选项A、B、D符合要求,选项C不符合要求。61.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国际贸易术语中,风险在目的地发生转移的是?A.EXWB.FOBC.CIFD.DAT答案:D62.长生公司拟拆除该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下列叙述中,符合环境保护法要求的是:()A.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公司可以自行拆除,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公司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绎批准后拆除C.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拆除D.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必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答案: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C。63.某省甲市南区人民政府为改造旧城建设,成立一公司负责旧房拆除。郭某因与该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个月未得到南区人民法院答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B: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C:郭某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D:因此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南区人民法院不予答复是正确的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原答案AB,正确答案应为A)。根据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所以B选项申诉也错误。64.对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行为,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A、将标有有效期的商品上的日期涂盖而销售该商品B、谎称某国产家用电器为“进口原装”,进行销售C、销售未标明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商品D、向消费者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答案:A,B解析:【考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必须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行为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者误导,且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题中的A、B项均属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但是销售未表明标识的商品只是违背了经营者的真实标识的义务,无需承担该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也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此C、D项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65.甲死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乙按照法定继承分得一古青花瓷瓶,价值50万;丙依据遗嘱继承一辆汽车,价值20万;丁按照遗赠分得5万元现金。经查,甲生前欠戊10万元。关于对戊的债务应如何清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丁各还5万元B.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乙、丙、丁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D.由乙还10万答案:D解析:《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66.根据《行政强制法》,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表述中,说法错误的有( )。A.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实施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除非情况紧急,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D.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可以先移送案件,等到案件结果出来后再移送涉案财物E.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答案:B,D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67.2016年1月,反垄断执法机构多次收到举报材料,反映有6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2011年至2016年,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6家企业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达成协议约定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涉案液晶面板销售数量巨大,违法所得达数额巨大。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举报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实,该举报情形属实。反垄断执法机构对6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针对上述案情,分析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题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调查中,可以采用的行为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如果针对上述企业的举报,举报人采用了书面形式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进行调查B.调查人员有权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并查封、扣押相关的证据C.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前一选项中所述的措施,应当向发改委书面报告,并经批准D.若甲公司在六家涉嫌违法企业中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答案:A,B,D解析:考查反垄断调查。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38条第3款规定,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B选项符合《反垄断法》第39条的规定,正确。C选项报告的单位错误,应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而非上级单位发改委,故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39条规定。D选项正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C-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重要证据是指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故D选项说法符合上述规定,正确当选。68.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答案:A,C,D解析:【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及效力【详解】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存在。其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且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可见,送达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未经送达则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遑论其法律约束力。据此,C选项错误当选。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如果不存在致使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因素,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就可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一般来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行为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这即是所谓的附条件、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A项当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所谓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种执行力的重要表现便是强制执行。据此,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行政赔偿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而由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其效力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据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中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原因,故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不应给予国家赔偿,应视情况给予补偿。据此D项错误当选。69.(本题22分)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问题: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本题22分)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二、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点】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侵占罪;脱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共同犯罪;教唆犯;自首【详解】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有无犯罪的意思联络是判断行为人之间有无共同故意的主要标志。首先,成立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所谓不特定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做出指示。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仍然属于“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此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犯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其次,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其中任何一种犯罪,则最多只能认定教唆者成立所教唆各种犯罪中最轻的一种。但是前提是这种轻罪不要求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最后,即使被教唆者在拒绝教唆者的教唆之后,又在随后产生了实施相应犯罪的犯意,只要在拒绝教唆的当时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当认定为“被教唆者没有实施其中任何一种犯罪”,因为被教唆者犯意的产生与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乙教唆甲“偷或抢”丙的钱,教唆内容已经较为具体。但是甲当即斥责乙“别瞎整”,也就是说已经否定了乙的提议,因此甲乙二人缺乏犯罪的合意,一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另外,甲虽然在之后实施了盗窃保险柜的行为,但该行为与乙的教唆没有因果关系,乙无需对此负责。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我国刑法并不处罚所有的盗窃罪未遂行为,而只是处罚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的盗窃未遂行为,因此对于乙的教唆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2.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其中的“抗拒抓捕”应当做比较广义的理解,为制止被害人报警同样属于抗拒抓捕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案中甲实施盗窃保险柜的行为,丙发现之后对此阻止,并声称其若不停止则报警,甲恼怒之下对丙实施杀害行为,综合案情来看,甲杀害乙的行为正是为了防止其报警,因此属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故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无需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其中的“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行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在本案中,甲正是为了制服丙以取得财物而实施杀人行为,因此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当适用抢劫罪的升格法定刑。另外,甲的行为不属于“人户抢劫”,因为一方面其进入丙家时并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另外其住在丙家的行为也构不成“入户”。至于甲随后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并重新返回丙家中打开保险柜的行为不应另外定罪。综合全案分析,甲从头到尾实施的是一个统一的取财行为,其主观上也只有一种犯罪故意,因此在刑法意义应当评价为一行为。另外甲返回打开保险柜的行为也并没有侵害新的刑法法益,不能对其定罪。3.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把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依然传授,并且希望他人接受所传授的犯罪方法。本案中乙并不知道甲询问开保险柜的方法是用来犯罪,因此主观方面并非故意。故不构成本罪。4.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案中,乙并不知道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系甲犯罪所得,因此对其进行保管的行为并不构成本罪。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从本案案情看,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占有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但是其犯罪行为与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却并不符合。因为侵占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直接获得并非法占有他人的合法财产,其犯罪对象应当是行为人已经持有的为他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对象与他人合法持有的对象应当是同一的,至少应当是可以直接置换的。但本案中,由于信用卡上设有密码,乙代为保管信用卡并不意味着代为保管卡内的财产,因此乙并未取得信用卡项下钱款的合法所有权。而乙最终之所以能够取得钱款,关键性的原因在于其猜配出了密码并冒用丙的身份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故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非侵占罪。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也体现了这一点。该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在被拘传时逃跑,由此可见甲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尽管甲事后主动归案,亦不构成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但这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考虑这一酌定情节。7.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拘留、逮捕而尚未判决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剥夺自由刑罚的罪犯。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体。由此可见,甲在被拘传过程中逃跑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本罪。70.中国麒麟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好运”轮承运,当麒麟公司凭正本提单到港口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麒麟公司在中国某法院对承运人,即“好运”轮所有人提起索赔诉讼。依中国相关司法解释,承运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其责任?()A.在麒麟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B.承运人向副本提单持有人交付了货物C.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答案:A,C,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A项可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项不可免责,应依正本提单交货。CD项可免责,依第8条的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1.下列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B: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C: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D: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答案:C解析: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相关规定法律并没有因证人的亲戚身份而取消其证人资格。因此选C。72.按照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由( )予以办理。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军队保卫部门D.检察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73.下列有关中华法系特点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礼法结合、德主刑辅B.等级有序、家族本位C.以刑为主、民刑不分D.诉讼爆炸、重视调解答案:D解析:考查中华法系的特点。D选项错误,重视调解、无讼是求。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传统中国,基于熟人社会的背景,基于儒家“和为贵”的价值准则,“厌讼”是普遍情形。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根据《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A.董事会可以制订公司章程,但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B.公司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董事会行使C.董事会所有成员均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D.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2答案:A解析:(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B错误。  (2)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C错误。(3)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D错误。75.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B: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D: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答案:C解析:【考点】检察监督【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该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规定,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属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法定情形。据此,C选项正确。A选项中,甲县检察院只能向其同级的甲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而不是乙县法院,A选项错误。而且根据该条规定,检察院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其无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的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由于特别程序自身的规则而不能适用再审程序,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因为C。76.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洗冤集录》是我国最早的法医学著作B.北齐时设立的大理寺是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C.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出自古罗马的乌尔比安D.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定宪法最多的国家之一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洗冤集录》,大理寺,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法国宪法讲解:A、B、C、D表述均正确。77.下列哪些合同是无效的?()A.甲乙签订赠与合同,如果乙与配偶离婚,则甲赠与乙一套别墅B.副市长曱与黑帮老大乙签订委托合同,曱向乙支付300万元,乙负责杀死市长C.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为了避税而没有办理出租房屋的备案登记D.甲房地产公司与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质量合格答案:A,B解析:A、B考点:合同无效讲解:《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A项,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以乙与配偶离婚为生效条件,形成对乙婚姻的不当影响,有违公序良俗,可以认定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B项,甲乙之间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强制性规定被区分为影响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据此,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进行备案登记,但此项要求属于对出租房屋后续事项的相关规定,与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就此,《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C项不当选。《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资质控制是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先控制,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足以影响合同效力,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此,《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据此,甲乙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D项不当选。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合格并不能使得缺乏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答案:A,B,C解析:本题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说明,丙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并不是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就与其订立了合同,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乙属于无权代理。相对人丙享有催告权和追认权。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本答案为ABC。79.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答案: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将小说发表,并且保留乙的署名,没有构成对于乙著作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在自己的博客中设置了链接,使其他用户能通过此链接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属于该条所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故B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丁未经甲、乙许可而直接将二人的作品复制转载,其行为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均是作者享有的财产权的内容。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行使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出版社经过甲的许可出版小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出版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乙,故D项错误。80.2018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发起设立了新川面馆有限公司,甲持股比例为30%,乙持股比例为60%,丙持股比例为10%。其中,乙至今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且由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担任公司唯一的监事。2018年7月,乙违规决议新川面馆公司为其本人提供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而公司并未向其主张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法定代表人B.甲有权直接要求乙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C.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D.甲有权提起代表诉讼,要求乙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由此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当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需要修改公司的章程,修改公司的章程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其次,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会议。本题中甲持有公司30%的股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故A?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可以直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直接向公司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故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让公司为本人提供对内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损害了公司利益,并未直接损害股东甲的利益,故应当由公司向其主张权利,甲无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故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当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甲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启动对乙的诉讼,损害赔偿归入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故D选项错误。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对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表述正确的是、()A.其结构由14章组成,其中包括国民大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B.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有所不同C.其结构由14章组成,其中包括行政、考试、监察D.施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等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既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82.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的,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B:买卖伪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C:伪造机动车牌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D: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B,D解析: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83.A学校与甲公司招标投标纠纷案A校新建了一所学生宿舍,需要购买桌椅等家具,便在报纸上登载了招标公告,甲公司看到后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经过学校开标、评标,最后评标委员会确定了甲公司中标,并向甲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甲公司于4月30日前来学校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及早生产货物,以防到时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家具。甲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了提前准备这批家具便于4月6日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了传真,载明了自己要购买的家具种类、数量、质量、价款要求,并要求其兴隆家具厂在4月9日之前告知自己能否接受该条件。兴隆家具厂于4月7日发出电报称:“同意你公司的订货条件,我厂尽快安排生产。”由于投递员的失误,该电报于4月10日才到达。此期间,兴隆家具厂的经理张某乘长途公共汽车出差,在车上被小偷用刀扎伤.无法管理公司的生产,于是便和长城家具厂商议由其代自己生产这批货物,长城家具厂同意,兴隆家具厂将该消息通知甲公司,甲公司不同意该安排。于是甲公司又于4月12日向乙、丙两家家具厂发出传真,载明所需家具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款,乙厂接受到传真后于4月12日向甲公司去电称可以接受该条件,于是甲公司便于4月13日向丙厂去电称撤销之前所发传真,但丙厂已于4月1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日向甲公司发出接受其购买条件的传真。4月20日,甲公司从乙厂购进一批家具送到了A学校,A学校接受了该批货物后,发现市场上卖的家具价格更便宜,便要求甲公司将送来的家具拉走,并声称由于双方还未签订合同,所以甲公司4月30日也不必过来签订合同了。【问题】1.A学校在报纸上登载招标公告的行为、甲公司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的行为和A学校确定甲公司中标的行为分别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2.A学校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若4月6日甲在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传真之后,随即发现有一家条件更优的昌隆家具厂,于是马上向兴隆家具厂发传真要求撤销此前向其发出的要约,则该撤销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5.甲公司撤销其于4月12日发给丙厂的传真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6.针对兴隆家具厂将其生产任务转给长城家具厂的行为,甲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答案:解析:1.A学校在报纸上登载招标公告的行为是要约邀请、甲公司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的行为是要约、A学校确定甲公司中标的行为是承诺。2.成立。甲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A学校接受,所以A学校与甲之间的合同已成立。3.成立。兴隆家具厂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且按通常情形可到达甲公司,是由于其他原因而迟到,而甲公司未通知兴隆家具厂不接受该承诺,所以该承诺仍有效,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4.无效。因为甲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得撤销。5.无效。因为该行为因已过要约的撤销期间而无效。6.兴隆家具厂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甲公司有权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招标投标式合同订立过程中,有三个阶段:招标阶段、投标阶段、定标阶段。对应合同法上的合同订立程序,招标是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定标是承诺行为。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还需要在定标后签订书面的合同书,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不受合同形式的约束,合同成立。要约和承诺都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承诺的撤回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而撤销则只适用于要约而不适用于承诺,要约的撤销需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以上这些时间点应准确记忆。8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答案:C解析:。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85.关于法律论证中外部证成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A.外部证成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之合理性的证成B.外部证成是法官在审判中根据法条直接推导出判决结论的过程C.外部证成与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无关D.外部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答案: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而推论的有效性或者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者规律,也就是说,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正当、合理没有任何的保障;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项表述正确。有人纠缠于A项中“合理性”的表述是否外延太窄,这显然是“思索过度”!外部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其推理的大前提可能是法条,也可能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故B项“根据法条”的表述错误;外部证成,往往只是对判决结论的前提的证明,并非是对判决结论的直接证明过程,故B项“直接推导出判决结论”的表述也是错误的。外部证成是一个推理过程,其推理的小前提也是案件事实,故C项表述错误,D项正确。86.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A市B区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乙公司不服B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为由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A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B: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应当裁定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的规定以及本题所述案情,乙公司仅是以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本题并未表明其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存有异议,法院享有对本案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选项D正确。87.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5月10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价款分2次付清”。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以400万元出卖给韩某,双方约定2016年5月6日交房,交房后1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未按约定与方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某得知甲公司已于2016年5月6日将房屋交付韩某使用,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公司与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B.如方某举证证明甲公司与韩某构成恶意串通,则甲公司与韩某的购房合同无效C.2016年5月6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韩某承担D.方某可以催告甲公司在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的,方某可以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和合同解除权。首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故A项错误,当选。其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故B项正确,不当选。再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项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正确,不当选。88.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措施?A、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B、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C、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答案:A,B,C解析:【考点】农业环境保护措施【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故ABC均属于农业环境保护措施。@##8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变通、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问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r()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C:国务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D解析:【考点】民族自治地区对民事诉讼法变通的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D项正确。90.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答案:A,B,D解析: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C正确,B、D确定错误。数份遗嘱并存,只是发生相互间效力谁优先的问题,A项将前一遗嘱表述为无效,并不恰当,故选ABD。91.共用题干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去除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店,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盗窃罪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D解析:甲显然不构成抢劫罪。甲的行为属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是因为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口和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的行为,都是将毒药投入特定的私人处所,一般不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从甲的主观故意看,甲意图毒死的人也是相当确定的,其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概括故意。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也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甲将有毒的麻雀卖给饭馆,当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卖给饭店的麻雀是用来食用的,都算是食品。因此,正确的答案是D项。依据《刑法》第128、264条的规定,甲最初怀有普通盗窃的故意而实施盗窃行为,并不知道包内有枪,所以只构成盗窃罪。此后,当他发现枪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将手枪私自藏于家中,已经具备了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所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本题真正疑难的是到底定三个过失犯罪中的哪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首先可以被排除的,因为本案没有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失火罪的区别在于失火罪是一种普通的犯罪,是由于业务过失以外的普通过失造成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此时,行为人的过失是业务过失,行为人没有尽到业务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作为危险物品管理者的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具有过失的是甲。甲所具有的过失是普通过失,因此本案应该认定为失火罪。根据《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A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第3条第(1)项,B项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第4条,C项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项,先伪造后提供,应当择一重处。黄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犯罪,排除B项。由于黄某不是传染病防治人员这种特定主体,不能成立C项之罪。黄某的行为属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D项与A项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D项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特殊失职行为,偏重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属特别法,应当以此定罪。92.关于检查监督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在审判中的不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B: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推动再审程序,纠正既有错误,但是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不能抗诉,只能提出检察建议C:调解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做出,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D: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对调解书的再审答案:A,D解析:调解书原本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做出,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但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对调解书的再审。因此选项BC错误。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支付令失效B:甲公司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C:A县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D:A县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答案:A,C解析:【考点】支付令【详解】《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是,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支付令失效。本题中,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向A县法院就该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因此支付令失效,发出支付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就该债权债务关系提起的诉讼。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94.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答案:C解析:【考点】保全与先予执行。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可见,财产保全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院进行先予执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作出裁定。所以A项是错误的。在适用案件范围方面,财产保全的案件范围没有法定的限制,但《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先予执行只能适用于以下案件:(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所以B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7条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人民法院都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C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保全与先予执行的裁定都不得上诉。所以D项是不正确的。95.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隋唐时期C.秦代后期D.汉代前期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96.王某妻子早亡。其独自抚养儿子王勇和女儿王芳。王勇在与张萍结婚三年后去世。两人并未育有子女。王勇去世后,张萍将王某视为亲父,尽心赡养,而王芳因父亲小时偏心王勇,拒绝赡养王某。后王某突发疾病而死,对于王某遗产的处理和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适当分配给张萍少量遗产B.应由张萍和王芳平分王某的遗产C.张萍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D.可以将全部遗产留给张萍答案:C,D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萍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王某尽心赡养,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故选项A错误,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王芳作为王某的女儿,不尽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故选项B错误,D正确。正确答案为CD。97.共用题干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答案: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解】抵押权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贺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无需经过张某同意,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8条中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为正确答案。【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详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98.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下列选项中,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区别与联系,说法不正确的有:()A:财产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人身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B: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C: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实行保险金定额支付D:财产保险中不能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险中则可以指定受益人答案:A解析:【考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与联系。详解:《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财产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险和健康险,只有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才是5年,其余的均为2年。所以,A项错误。根据《保险法》第60条可以得知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原则,根据其第46条可得知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所以,B项正确。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惟一目的,这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原则。保险标的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予以确定,所以,各类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人身保险合同实行保险金定额支付,故C项正确。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的主体,所以,D项正确。99.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E.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基于租赁而占有租赁物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100.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律师询问他对公司享有哪些权利,刘律师作了下列解答,其中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A: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B: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向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C: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向其分配红利D: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答案:A,B,C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该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该法第35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A.构成盗窃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答案:A解析:。陈某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要求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因为被骗而产i错误认识,自愿将财物交给骗子。本案中,陈某是趁售货1不备悄悄将项链以假换真的,其行为的实质是秘密窃取财产。如果陈某.趁售货员不备,将该纯金项链拿上就跑,则构成抢夺罪,因为这是一种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如果陈某用谎言欺骗售货员使售货员明白无误地将纯金项链交给陈某带走,才构成诈骗罪。有时,行为人在盗窃时会采用一定的欺骗方法,如本题这种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方法骗老板离开店铺,然后进入店内行窃。区分这种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核心是看财物是否是基于合法占有人的意思而脱离其的。如果合法占有人虽然受骗,但其并无处分财物的意图,行为人是使用秘密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仍然构成盗窃罪。2.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车床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甲公司付款之日起3个月内交付车床,否则甲公司有权在15日内解除合同。甲公司1月5日付款,但乙公司因车床尚未生产出来,故迟迟未能交付,4月10日,乙公司对甲公司表示车床马上下生产线,请甲公司稍等数日。甲公司至4月22日仍未收到车床,遂向乙公司表示解除合同。4月2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车床时,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被解除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D.甲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3.下列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A.小张,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B.小王,曾经担任检察官,因玩忽职守而被开除公职C.小李,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D.小陈,大学应届毕业生(22周岁),但没有工作经验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报考的条件。报考公务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既包括积极条件,又包括消极条件。本题C项中的小李未满18周岁,根据《公务员法》第11条的规定,即使能够自食其力也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所以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的规定,本题AB项中小张和小王的情形属于报考公务员的消极条件,所以他们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应选。《公务员法》并没有对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的工作经历进行限制,本题D项中的小陈虽然没有工作经验,但仍具有报考资格,所以不应选。4.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答案:B,C,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对向犯【详解】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刑法》规定的对向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与受贿;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前两种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种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错误,B、C正确。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D项中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丁帮助其招募、运送卖淫女,是对王某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构成帮助犯,按照刑法理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D是正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35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陷阱】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法明确将某些帮助犯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但是从刑法理论上,仍成立共同犯罪,只是不按共同犯罪处罚。5.人民检察院对高某侵占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证据不充分,则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什么决定?()A:免予起诉B:撤销案件C:不起诉D: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考点】对具有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C正确。6.下列犯罪,属于法条竞合的有:()A: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B: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C: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法条竞合。详解:A项是由于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B项是由于犯罪主体而形成的法条竞合,CD项是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下列哪几项不属于国家债务的继承范围?A、甲国政府对乙国某商业银行(非国有)所负的债务B、甲国A省对乙国政府所负债务C、战争债务D、甲国政府向乙国政府所借贷款,用于B省水利大坝的修建答案:A,B,C解析:国际实践中,国家继承的债务既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也包括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而下列三种债务是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内的:(1)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的债务;(2)国家的地方当局对他国所负的债务即“地方性债务”;(3)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征服债务或战争债务等。8.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王春林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若抗诉后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的,该人民检察院想再次提出抗诉应如何进行:()A.直接再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C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抗诉后维持原判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知,C项是正确答案。9.某市实行电视问政,市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以电视台开设的专门栏目为平台,接受公众质询,以此“治庸问责”,推动政府积极解决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是“治权之治”,电视问政有利于强化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B、电视问政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原则C、电视问政是“治庸问责”的有效法律手段D、电视问政有助于引导市民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答案:C解析:【考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法律没有对电视问政作出规定,因此电视问政不能算是法律手段,只是行政手段,故C项表述错误。10.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B、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D、国务院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答案:B,C,D解析:【考点】国务院组成及职权【详解】根据《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第88条第2款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故C选项和D选项正确。正确答案为BCD。11.李某为方某的债权人,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A.以方某的名义对方某享有的已到期的金钱给付之债权行使代位权B.李某作为方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C.李某可以就方某用人单位拖欠方某的工资行使代位权D.方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李某有权就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行使代位权答案:A,C,D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问题。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此选项A不正确。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选项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的债权V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选项C、D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D。12.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答案:D解析:走私假币罪是指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即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运输方式或是其他方式不影响本罪构成。A正确。根据《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B正确。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此,D错误。13.甲乙丙3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权进入逮捕汤姆C.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D.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管辖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外交人员外交特权及豁免权、使馆的特权及豁免权。A项,本题中,杰克身为外交官与他国公民斗殴致其重伤,其行为并非从事外交工作,当然超出职务范围,但杰克身为外交官,享有绝对的刑事豁免权,乙国不能对其进行逮捕,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A错误。B项,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休息室虽非使馆办公场所,但属于供使馆使用的建筑物,未经馆长许可,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执行公务,所以B错误。C项,杰克身为外交官,享有免除作证的豁免权,完全没有作证义务,所以C正确。D项,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I)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本案发生在甲国,受害人为丙国公民,且被打成重伤,符合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条件,故丙国可主张保护性管辖权。所以D错误。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龙某在上海市浦东区某拍卖会拍得价值为12万元的南宋青花瓷器一件。后因有事至南京市。龙某觉得不方便,便在南京当地委托A快递公司(注册地与运输车辆注册地均在南京市)将瓷器运输到自己在广西南宁的家。由于价值贵重,龙某也在南京B保险公司(注册地为南京市)为该瓷器的运输购买了一份保险。当龙某回到南宁收到瓷器时,已损毁为碎片。经询问,瓷器是在广州市中转时损坏的。在与快递公司和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龙某欲通过诉讼获取赔偿,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上海市法院有管辖权B.广州市法院有管辖权C.南京市法院有管辖权D.南宁市法院有管辖权答案:B,C,D解析:考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民诉解释》第21条第1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情可知,南京市为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广州市是保险事故发生地,南宁市是运输目的地,BCD当选。15.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起诉B.撤销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16.(五)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大亿公司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正确的做法是:A、不支持,继续执行B、应支持,并裁定不予执行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裁定中止执行D、应支持,必要时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答案:A解析:《仲裁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7.下列关于调解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在调解中被告李某承认欠原告5000元并答应在年底还本付息,后来反悔,法院不得以李某的自认为根据进行判决B: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C:甲和乙的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和好,被告乙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法院同意制作,但在送达原告甲的时候,甲拒收调解书,该调解书仍发生法律效力D:案外人曹某为当事人提供担保,曹某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答案:D解析:调解中自认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时认定事实的依据,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B项正确。C项属于不予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正确。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即使案外人拒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D项错误。18.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裁决。甲认为该裁决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由甲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在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C:人民法院不得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D: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应当重新仲裁答案:A,B,C,D解析:《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所以,A项错误,应该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而非在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法院不是必须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且是否重新仲裁的决定权在仲裁委员会而不在法院。19.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甲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甲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非法添加剂而销售的,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甲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所以不应数罪并罚,而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20.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回重审裁定?()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答案:A,B,C解析:《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该《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项。21.下列情形中,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是:()A:某公安局民警傅某,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其前妻B:刘某指使其17周岁的侄子扒窃他人5000元人民币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甘某系某县副县长,因不满其女与男青年吴某谈恋爱,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吴某D:曾某1999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05年犯走私制毒物品罪答案:A,B解析:【考点】从重处罚的情形。详解:《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依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B项应当从重处罚。C项不是从重情节;D项不构成累犯,因而也不是从重处罚情节。22.★相对于英国普通法,衡平法有以下特点,其中表述不正确的有、()A.诉讼程序简便灵活B.重内容与形式C.审判有时需要令状D.不采用陪审制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査的是衡平法的特点。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凡普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23.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答案:B,C,D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罪数【详解】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甲、乙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相互通谋,公然违法发放贷款,且放贷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同犯罪。C正确。另外,甲、乙向丙索要贿赂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综上,对甲、乙应该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D正确。关于共同受贿的犯罪数额,学界存在分赃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之争。分赃数额说认为,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实际分得的赃款、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总额说则认为以共同犯罪的总额作为确定各共犯的刑事责任的尺度。后者是通说。具体来讲,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个人受贿数额”指的是各共同犯罪人个人实施受贿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故本案中甲、乙的受贿数额都是15万。因此A错误,B正确。24.共用题干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由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中,二审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理B: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径行判决D: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考点】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新证据【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此前曾是甲公司员工,又是因旷工而被原单位开除,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选项正确。吕某提供的录音比较模糊,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确保其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又《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证明材料,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处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本案是由于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甲公司并没有上诉,但对于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漏判,应当予以纠正。《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25.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丙地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丁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向丁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公司认为仲裁协议应归于无效,遂请求法院裁决。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A:甲地中级人民法院B:乙地中级人民法院C:丙地中级人民法院D:丁地中级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6.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答案:C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对“当地农业银行”的审计并非由审计署实施。A错误。B项:《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这一规定中,并未规定银监机构的前置“同意”程序。B错误。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这里的“负责人”并未限定为正职,C正确。D项:《审计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这里需要注意,审计调查的对象和审计对象并不相同,虽然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不是行政审计的对象,但其有“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D错误。27.共用题干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C、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详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1)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4)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5)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考点】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B、D项均属于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C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其系属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考点】准据法的特点。详解:准据法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准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准据法不同于系属。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选项正确。28.山川公司因未按约定履行对天地公司的供货义务,被天地公司诉至法院。天地公司委托律师贾某为本案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注明为一般代理。贾某有权实施下列哪些诉讼行为?A:提出管辖权异议B:要求审判长孙某回避C:与山川公司和解D: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山川公司确有难处,表示同意其延期一个月履行答案:A,B解析: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29.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答案:D解析:《法官行为规范》第5条规定:“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据此,法官尽管应恪守中立,但为落实司法为民,也可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另外,从司法效率和公正的角度讲,这属于司法公正的体现.而非司法效率的体现。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30.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由投资人自行核算D.投资人死亡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个人独资企业讲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故A错。第3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故B正确。第2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故C错。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错。31.甲将乙(6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的父亲已经报案,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到了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B.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甲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D.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继行为怎样构成共同犯罪,其关键在于承继行为加入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既遂之前。承继行为成立怎样的共同犯罪,需要具体分析。其中,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看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属于刑法规定的结合犯,属于科刑的一罪。本案中,甲绑架乙后,杀害乙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B项错误。如A项所述,甲属于结合犯,丙仅以帮助的故意参与后一甲杀死乙的犯罪的,仅成立后一犯罪。因此,丙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C项错误。甲丙不构成绑架罪共犯,因为丙没有绑架乙的意思。同时,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本案中,甲以向乙父勒索财物的目的将乙绑架到自己家中,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后来丙参与杀害乙的,不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因此,甲丙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D项正确。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丙共同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并且均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的,由于绑架后杀死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只构成绑架罪,甲的罪名是绑架罪,乙是故意杀人罪。但二人就相同的故意杀人罪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梁某突然精神病发作,开车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梁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下列关于对梁某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B.公安机关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C.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D.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强辆医疗的申请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故A错误,BCD正确。33.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应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7年)A.甲律师依法向被害人收集被告人不在聚众斗殴现场的证据,提交检察院要求其及时进行审查B.乙律师对当事人及家属准备到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声援的做法,予以及时有效的劝阻C.丙律师在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中致电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D.丁律师在社区普法宣传中,告知群众诉讼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唯一途径,并称其可提供最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答案:A,B解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甲律师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故A项正确。该《办法》第37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乙律师及时有效的劝阻,故B项正确。该《办法》第3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丙律师告知对方的做法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侵害委托人的权益,故C项错误。该《办法》第41条规定:“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丁律师的做法是哄骗当事人提起诉讼,故D项错误。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2009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部分货物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间是()。A.8月10日B.8月20日C.8月25日D.8月30日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5.关于《国家賠偿法》第33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的上年度B.应当是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时的上年度C.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D.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是指作出维持决定时的上年度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解释》第6条。36.关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下列说法中哪一项不正确:A、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C、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之内D、法院调解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之内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据此,AB选项正确,不选。《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所以,C选项正确,不选;D选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张、王、李共同设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张为有限合伙人,王和李为普通合伙人。现刘某因一笔业务多次到甲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张某和王某接待并商谈业务细节,但是均没有告知张是有限合伙人这一情况。后张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刘签了购货合同,刘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甲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已经无法清偿。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张是有限合伙人,所以无需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因为张执行了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张与王、李均应对刘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普通合伙人李没有过错,也没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以无需对刘承担清偿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B选项错在“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张应当和普通合伙人王、李一同对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题容易出错的是D选项,虽然该笔交易李没有过错,但由于李身份是普通合伙人,所以李要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该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的,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8.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两名被告人均为蒙古族人(听不懂汉语),那么对于法院审判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用普通话进行审判B:应当为被告人提供翻译C:应当用蒙古语进行审判D:判决书应当用蒙古语发布答案:A,B解析:【考点】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特殊规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本案中,审判不是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进行,不存在应用蒙古语审判、发布判决书的问题,可见,C、D项错误。北京地区通用语言是汉语,可见,A项正确。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可见,B项正确,故本题选A、B项。39.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问题: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答案:解析:1.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如果赵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2.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第一,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二,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有福的执行标的异议,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即甲县法院;(3)李有福作为原告,赵文、赵武作为被告,如果赵军反对李有福的主张,赵军也作为共同被告。3.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张益友作为原告,赵文、赵武、赵军作为被告;(2)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3)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4.钱进军如果要对其对赵军所享有的那5万元债权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因为其条件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的债务。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本案中赵军为自然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本案中有三个申请人对赵军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本案中钱进军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本案中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就是金钱债权。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本案情形与此相符。40.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B.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D.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是商业银行的设定和变更。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据此,A项正确。B项:《商业银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据此,B项正确。C项:《商业银行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据此,C项错误。D项:《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据此,D项正确。41.根据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  )。A.并购境内企业B.战略投资上市公司C.设立新外商投资企业D.委托贷款答案:A,B,C解析: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42.共用题干关于假币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将白纸外面裹上一层假币冒充5万元假币出卖给张某,张某以2折的价格将假币买回,王某构成出售假币罪B:赵某因治安处罚被罚款5000元,为少交罚款,赵某以1000元买来5000元假币用于交纳罚款,赵某构成购买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C:李某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拿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李某构成使用假币罪D:刘某用1万元假币冒充真币购买液晶电视一台,刘某构成使用假币罪答案:D解析:首先,甲、乙构成高利贷转贷罪而不是骗取贷款罪。甲、乙的行为虽然也是骗取贷款的行为,但刑法对这种骗取行为有特别的规定,高利转贷罪,因此对甲、乙的行为只能认定为高利转贷罪。事实上,甲、乙的行为尚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该罪要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才能构成。甲、乙个人收受了好处费,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都是没有争议的。依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甲明知是假币而用于还债,构成使用假币罪;乙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构成持有假币罪。因此,A选项正确。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诈骗罪,B一罪,C诈骗罪的方式。43.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政协委员由选举产生B.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C.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一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个人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议邀请者,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并得被选为全国委员会委员。选项B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列席,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或参加对某项问题的讨论,但并不是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全国政协委员都要列席。选项C正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它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是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选项D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44.关于公共秩序保留,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B.外国法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C.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适用中国法律D.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应驳回起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_公共秩序的保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了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C错,新法规定公共秩序排除的不包括国际惯例。D错,不是驳回起诉,而是适用中国法律。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赵某的次子乙,平时脾气暴躁经常打骂赵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赵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赵某对其拳打脚踢,并拿起身边的板凳欲砸赵某,赵某见状起身就逃,乙随后紧追。赵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拿起身边的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赵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赵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犯罪行为的区别。A选项中,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已经将乙打晕,乙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赵某用砖头砸乙的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B选项中甲将乙打晕是在乙的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制止其不法行为,属于正当防卫。46.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多少?()A、1/5至1/2B、1/5至1倍C、1/2至1倍D、2/3答案:A解析:《选举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故A项正确。47.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樟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王某分别持股95%和5%,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公司独任监事李某书面反映,但时过两个月李某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答案:D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48.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已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乙在票据到期后依法提示付款,但是甲却以乙未按照约定向其供货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经调查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乙方确实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供货,且仍处于未履行状态。关于该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的此抗辩权属于对物抗辩B.甲有权不向乙支付票据款C.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甲不能对乙行使抗辩权D.甲的抗辩行为属于对人的抗辩,是合法的答案:B,D解析: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里票据债务人为甲,其有权以乙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为理由行使对人的抗辩权。49.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表述正确的是、()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共为48名,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13名B、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进行C、特别行政区的候选人可以多于或等于应选名额D、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籍同胞中选出答案:A,D解析: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首先是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会议名单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成立后,由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选举由主席团主持进行。故B项说法错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并进行差额选举。故C项说法错误。A、D说法正确。故选A、D。50.在甲地至乙地的火车上,乘警田某发现乘客张某在玩赌博游戏,遂走过去将张某的赌博工具没收。张某不肯,向田某撞去,田某后退一步,拔出手枪,对准张某的小腿射击,后张某住院1个月,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张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田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合法行政行为B.应当由田某承担责任,因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C.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田某追偿赔偿费用D.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賠偿责任,而田某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C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田某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张某身体伤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赔偿,然后可以依法向田某追偿。所以,C项的说法正确。其他选项和法律规定不符。51.周某聚众扰乱某高校的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同时,周某强行进入正在进行中超联赛的足球场内,又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对这两项治安处罚,该如何执行?()A.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5日,并处罚款1000元B.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C.执行最长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D.由于是两个处罚决定,应当分别执行答案:B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52.刘小姐住浙江省杭州市A区,起诉天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的住所地、网络服务器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均在山东省德州市B区。关于本案的具体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本案管辖法院为B区法院B.本案管辖法院为杭州互联网法院C.如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为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D.如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B,D解析:考查互联网法院的二审管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24、25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又根据《互联网法院规定》第2条,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下去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因被侵权人刘小姐的住所地为杭州市,故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B项正确。根据《互联网法院规定》第4条第3款,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D项正确。53.关于光船租赁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下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是:()A.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承租人负担船舶的保险费用,但是保险方式须经出租人同意C.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D.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答案:A,B,D解析:。考查光船租赁合同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50条、第151条的规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法律未对出租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作出限制,所以C选项不正确。54.被告人黄某涉嫌对15岁的许某非法拘禁被依法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许某的父亲和哥哥得知本案审判长郭某与黄某曾经是出生入死的战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许某的父亲有权申请郭某回避B.许某的哥哥有权申请郭某回避C.许某的诉讼代理人谭某有权申请回避D.若法皖院长经审查作出郭某回避的决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唐某无权要求进行复议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中审判长郭某与被告人黄某是出生入死的战友,属于上述第(4)种情形,符合回避的情形,许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亲有权申请郭某回避,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回避的权利,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故C选项中许某的诉讼代理谭某有权申请回避,不选。《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虽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也被新刑诉法赋予复议权,但只能就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复议,D选项中法院院长同意了回避申请,不得复议,故D选项说法正确,不选。55.外国公民雅力克持旅游签证来到中国,我国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时发现,其在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关于雅力克的出入境和居留,下列哪些表述符合中国法律规定?()(2012年)A.在雅力克旅游签证有效期内,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不再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B.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拘留审查C.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D.如雅力克持涂改的出境证件出境,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出境入境管理法》。A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故A错误。BC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9条规定:“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本题中,雅力克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符合第59条之(三),因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第60条对其拘留审查,也有权根据59条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所以BC项正确。D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7条第2款:“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这意味着涂改的出境证件是无效的。而该法第27条规定:“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既然没有有效证件,当然不可出境。故D项正确。本题出现在2012年,是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考查,涉及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29条。2013年7月1日起《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时废止。56.2012年年底,我国多省市区相继出台异地高考改革方案,稳步促进教育公平。关于教育公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教育不公是历史造成的,不可能改变B.地方教育资源的分配属地方事务,中央政府无权干涉C.公民平等地享有国家的教育资源是一项宪法权利D.异地高考问题本质上是因为我国公民没有迁徙的自由答案:C解析:。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57.在我国,下列哪些主体具有宪法修改的提议权?()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B.全国人大常委会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D.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答案:B,C解析:。本考题主要针对我国《宪法》修改的适格的提案主体。因为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BC项为正确选项。58.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B.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C.冻结期限届满D.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33条第1款。59.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投资措施?()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C、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D、规定企业出口销售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答案:A,B,C,D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任何一成员方不得实施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措施,与前者不符的措施有:(1)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用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的产品。(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同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联系起来。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的投资措施有:(1)企业进口产品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以其出口当地产品的一定数量或价值进行限制。(2)企业获得外汇与其使用外汇收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3)企业出口或出口销售产品或是规定其在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60.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这一要求?()(2016年)A.最高法院、公安部规定在押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应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B.某省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C.某中级法院加大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D.某基层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上述做法均体现了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的要求。故ABCD项均应选。61.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A.有权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C.表见代理行为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答案:C解析:。本问涉及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范围问题。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实务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为:(1)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合同书;(2)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授权委托书;(3)相对人持有能够证明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特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然,如果被代理人能够证明上述文件是伪造的、被盗的或丢失的,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本题中,陈某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表明作为相对人的三木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是三石公司的代理人,故该代理成立表见代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62.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评定纳税信用等级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C.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D.确认税款征收方式E.加收滞纳金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评定纳税信用等级、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均不属于“征税行为”,不适用复议前置。所以选项ABC正确。6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C、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D、决定大赦答案:C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第(4)项职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大的职权,故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事项。由此可见,B项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故不当选。《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21项职权,其中包括第7项: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17)项:决定特赦,所以C项正确。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这种赦免形式,故D项表述错误。64.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下列哪一种说法没有正确表达这一点?()A.法律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B.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C.法律的发展、变化受国家的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D.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职能等方面的影响答案:A解析:。“法律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是从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角度进行讨论的。65.对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计算的理解不正确的是()。A.诉讼时效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次日起开始计算B.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C.诉讼时效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D.诉讼时效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在法律适用上无差别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对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计算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有关期间计算规则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理解上述规定须注意以下三点:①诉讼时效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次日起开始计算。②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包括社会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例如,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某年10月18日,由于这一天是周六,因此诉讼时效延至双休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20日。③诉讼时效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66.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  )。A.王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B.乙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张某在乙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C.2007年6月1日,丁某劳动合同期满,续订2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1月1日,双方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丁某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且表现突出D.李某已经与丙公司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李某严重违反丙公司的规章制度答案:A,B解析:(1)选项C: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2)选项D: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教材P320、P321。67.★A公司内设相对独立的商标标识印制厂和纸箱生产厂,2007年8月A公司开始改制。2007年12月12日,A公司因为印制假冒商标标识行为被省工商局处以罚款5万元,罚款由商标印制厂缴纳。同年12月20日,A公司改制成从事商标标识印制的B公司和从事纸箱生产的C公司。2008年1月1日,B公司被D公司整体收购,并更名为E公司。对省工商局的处罚行为,谁有权提起行政复议?()A.C公司B.D公司C.E公司D.C公司和E公司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本题中,A公司分裂成B公司和C公司,因B公司继续从事原商标标识印制业务,且罚款由原商标印制厂缴纳,因此,申请复议的权利由B公司取得。B公司更名为E公司后,E公司取得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D公司虽然是E公司的所有者,但法律上并不是同一主体,所以也不拥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下列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A.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定义要素B.以权威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是阿列克西C.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阶级性D.“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答案:A,D解析:①法社会学的首要要素是法的社会实效,次要要素是权威性制定。分析法学的首要要素是权威性制定,次要要素则是法的社会实效,故A选项正确,当选。②阿列克西为第三条道路的代表人物,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③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层次,首先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④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故D项正确,当选。69.共用题干乙前往甲开设的服装店买套装,两人正在谈价格,恰好甲的女儿发急病,甲忙着回去看女儿,于是对隔壁的丙说,“帮我看着点,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称双方已经谈妥1800元出售,自己马上要用,不能耽误。丙于是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下午,甲找到丙称该套套裙是低于2000元不能出售的,要求丙赔偿损失。下列说法正确是:()A: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B: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C: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未定D:丙的行为可撤销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在本案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授权,因此,丙出售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因此应当构成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李某15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长相让人误认为已成年并不影响对他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可依以下3个法条:《民法通则》第12条、第5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李某和其叔叔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李某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该行为有效。李某和商店之间买卖《英汉双解词典》的合同属于与李某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也有效。而李某购买电脑的合同则超出了其行为能力范围,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是效力未定行为。而李某授予张某代理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合同法》,该行为属无效而非效力未定。因此,A、B、D三项说法错误,当选。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虽然柯益公司的销售人员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但是陆某登录网站了解到了洪雅楼盘的真实销售情况,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决定购买的,因此陆某和柯益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不存在瑕疵问题,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甲乙为了少缴税费等非法目的而订立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真实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该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不需房产部门的批准。因此B、C两项正确,A、D两项错误。70.★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制度B.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结果归责制度C.《国家赔偿法》修正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再存在区别D.在分析国家赔偿要件时,区分执行职务行为与非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是综合的答案:D解析:。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制度,而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制度,《国家赔偿法》并未改变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故选项ABC错误。71.★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没有下列哪一项?()A.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C.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D.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治原则。其内容主要有:(1)宣布人权是“天賦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该《人权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规定执政者的权力来自人民,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人民没有赋予的权力。而且具体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制定法律,有权决定政府的开支、征税的税额,有权要求国家公务员报告工作情况,等等。(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主要是: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以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二者的抗诉对象均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B.二者均可以由各级检察院提起C.二者均受法定期限限制行使D.二者均由抗诉的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1)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主要针对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二者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3)二者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4)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抗诉的期间没有限制。(5)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停止执行。据此,本题答案为ABCD。73.甲某是解放军某部队排长,在战争期间,抓获一名俘虏,因俘虏回答不出问题,甲某将其枪杀。甲某的行为:()A:构成虐待俘虏罪B:构成故意杀人罪C:构成虐待罪D:构成刑讯逼供罪答案:B解析:【考点】杀死俘虏行为的定性。详解: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为的本意,不应再以虐待俘虏罪论处,构成故意杀人罪。74.共用题干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B、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C、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适用中国法D、外国法包括该国法律适用法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14条规定合格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所以,D选项正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75.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结果加重犯。A项,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态,所以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A项错误。B项,结果加重犯是一种法定状态,即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强奸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但是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罪中却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如果强制猥亵妇女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论处。故B项错误。[注意]《刑法修改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订,将强制猥亵的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罪名相应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C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类结果加重犯,属于加重结果由基本行为直接引起(或者典型性地引起)的情况,加重结果和基本犯的既遂无关。乙深夜从20楼跳下,不是非法拘禁手段直接造成的结果,所以甲不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样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D项,抢劫致人死亡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一样,都是指死亡结果由基本犯的实行行为直接造成的情况。具体而言,指抢劫行为直接造成他人死亡。行为计划决定行为的性质,虽然甲对乙成立抢劫罪,但是甲对丙的杀害行为不是基于抢劫的故意,而是单纯的报仇杀人计划,因而属于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故D项错误。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张三欠李四10万元,李四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向张三发出了支付令。就该支付令的效力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支付令自送达张三时起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B.如支付令发出40日后仍无法送达张三,该支付令失效C.如李四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既能请求张三给付金钱,又能请求其给付有价证券,故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提出了多项支付请求,现张三就其中一项请求提出异议,所有请求全部失效D.如李四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对包括张三在内的多个债务人都享有金钱给付请求权,故向多个债务人都提出了支付请求,现张三一人提出异议,所有请求全部失效答案:A,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32条第2项,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故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4、435条的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故C、D项错误。77.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2011年)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答案:B,C,D解析: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是与法律实践相对照的概念。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实施活动。选项A是立法,属于法律实践。选项B、C、D均是关于法律现象的观念,故均属于法律意识。78.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D解析:(1)西方的社会法学派不再将法律视为孤立的、与社会脱节的现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2)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是社会共同体意志,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是各种利益,但利益本身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产生,故利益并非“决定性因素”,利益背后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才是“决定性因素”,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79.共用题干夏某与董某系邻居,一日夏某将独自在家的董某之女(4岁)拐骗到远郊游玩,并用报纸上剪下的字拼成恐吓信寄给董某,称其女被绑架,让董某将10万元钱放在某处的垃圾箱里赎人。此事被夏某的同事马某暗中看在眼里,于是马某不动声色地跟踪被害人董某,在看到董某将赎金放好后,即刻席卷而去。当夏某到放赎金的地方取钱时没有看到钱,以为董某报警,害怕事情败露,即将董某之女杀害。则对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夏某构成绑架罪B: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C:马某构成盗窃罪D:马某利用夏某的行为实施犯罪,属间接正犯答案:B,C解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A、B、C三项中,“三资”公司的财务主管、乡镇企业的会计卞某以及私营企业的经理均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D项中,国有公司的会计挪用本单位资金按挪用公款处理。A、B项,民政局副局长是国家工作人员。C项,扶贫款属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构成本罪。D项,挪作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A选项中林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选项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注意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构成盗窃罪。C选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蒋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的倒卖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诈骗罪,因此D选项错误。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抢了乙的背包,又对乙进行殴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甲对乙及另外两名女青年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本题C、D两项正确。A项,应认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B项,甲某勒索乙某确有理由,虽有使用暴力行为,但与典型的抢劫罪有区别。C项,转化型抢劫罪。D项,构成抢劫枪支罪。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绑架罪须客观上具有绑架行为和勒索行为,而本案中夏某无绑架行为,属于虚构使董某产生恐惧的事实而取得财物,属敲诈勒索罪,此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马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他并不是保管他人的财物,C选项正确。马某虽利用夏某的行为,但与夏某无意思联络,不成立间接正犯,D选项错误。选项A涉及诈骗罪中被骗者的处分能力问题,诈骗罪中,欺诈行为的对象不能是无辨别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人,由于诈骗罪必须欺骗具有处分财产权利和能力的人,使其“自愿交付”财物,因此被骗对象是具有辨别能力,能够处分财物的人。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盗窃罪的根本特征是“秘密窃取”财物,诈骗罪的根本特征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处分”财物。在盗窃中,行为人也会使用一些欺骗手段,但其目的不是让行为人自愿交出财物,而是分散行为人的注意力,以便窃取或者财物“调包”手段,使其秘密窃取的行为不被当场发现。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是趁乙不注意,将一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抓住甲的手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本题考查的是一个多次重复的考点:什么样的财产是侵占罪中的“遗忘(失)物”。只有行为人确实以为该物系他人遗忘(失)物,而且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也认为该物已经脱离所有人占有的才是“遗忘(失)物”。所以,在路边未上锁的他人的汽车、自行车、他人遗忘在办公室中的存折,都不属于“遗忘(失)物”,取得这些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了,但乙并未失去对自己垮塌房屋中财物的占有,甲也明知这些财物是乙所有,因此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夺罪,因为他不是公然抢夺财物。甲的行为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犯罪。80.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甲诉某乙返还其出租于乙的房屋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返还房屋,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10日后,乙向人民法院缴纳了诉讼费,而未向甲返还房屋,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由执行员强制某乙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B:某乙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C:执行员将强制执行笔录口头宣读即可D:执行员可以拘留被执行人答案:A,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AB两项正确,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D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8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若(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A.合伙期限未满、合伙人对继续经营产生严重分歧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C.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解散D.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E.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答案:B,E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82.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授予专利权?()A-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C.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不授予专利权的问题。依照《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取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83.高某因涉嫌贪污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中,高某何时有权委托辩护人?()A:自案件进入人民检察院之日起B:自其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C: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D: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答案:B解析:【考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可见,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84.《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司法罪、共同犯罪、罪刑法定原则和注意规定。A项,因为事前通谋之罪属于共同犯罪,而刑法明文规定了事前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所以即使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当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定之前通谋之罪。故A项错误。B项,因为事前通谋是共同犯罪的典型行为,所以《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即使去掉,对于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故B项正确。C项,同上,C项错误。D项,事前通谋犯罪后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只定通谋之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D项错误。85.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A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李某的劳动合同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故A项正确。B、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这并非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因此,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原用人单位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故B、D两项正确。C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正确。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失业保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B.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C.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D.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答案:A解析:选项A: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教材P357。87.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了宪法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答案:A,C解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我国国家机构。故B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可以参政、议政,但并不能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虽然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但只是个别行为,政治协商会议上并不审议。故D错误。88.北京甲公司与山东乙公司签订了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青岛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C.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本院具有管辖权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到青岛仲裁委员会答案:D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选定。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青岛地区仲裁委员会只有一家,为青岛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有效,所以D项正确。89.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与反倾销调査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B,C,D解析:《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巳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所以A项说法正确。《反倾销条例》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所以B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C选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所以D项说法错误。90.共用题干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第95~96题。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B: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C: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D: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答案:B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作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三作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二死亡后,案件审结前,其父母作为其遗产继承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选择D。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赵四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均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王三、李二父母作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而非应当缺席判决。C、D均错误,本题选B。91.以下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做法正确的是: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B:如果精神病人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法院认为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D:受害人不服法院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A正确,B错误。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D错误。92.根据我国《刑法》,下列哪些选项所说的情况没有排除行为的违法性?()A.武警甲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将死刑犯乙枪毙B.甲在街上发现自己被盗的汽车后,强行拉着司机乙不让他开车走,并打110报警,20分钟后警察赶到现场C.甲怀疑乙在自己的超市里偷了东西,在乙将要离开时将乙拦下,并将其带到一房间进行搜查,发现乙确实盗窃了一件价值狄元钱的物品,甲让乙打电话通知家人交来200元罚款,三个小时后,乙的家人送来200元钱将乙领走D.乙得了难以治愈的重病,十分痛苦,请求甲将自己杀死以减少痛苦,甲按照乙的要求将乙杀死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中排除犯罪行为的种类。A项的武警是法令行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B项的甲是自救行为,不具有违法性。C项的甲将乙扣留,并且没有将乙交给警察处理,乙构成了非法拘禁,并且乙也没有搜身和进行罚款的权利,这些都是违法的。因此,此项中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从他将乙非法拘禁的时间来看,还应认定为具有刑事违法性。D项中,甲的行为虽然是按照乙的承诺实施的,但我国《刑法》并不承认按照承诺杀人排除刑事违法性,即便是安乐死也是如此。93.下列哪种情形相关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逮捕措施: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C.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D.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答案:C解析:《刑诉法解释》第133条和134条对可以和应当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33条为“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此,A、B、D均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第144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因此,本题应选C选项。94.共用题干甲国驻乙国W市的领事馆发生了火灾,该市的消防部门未经领事馆的许可,进入领事馆之内进行灭火工作。事后,甲国政府对乙国W市的行为进行抗议。一日,甲国的一位公民在乙国因为一项刑事纠纷卷入诉讼,该公民要求见W市的领事,被乙国拒绝。事后,甲国政府又对乙国的行为进行了抗议,并且关闭了驻W市的领事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国W市的消防局不可以不经过同意就直接进入领事馆,这是侵犯了领事馆的权利,甲国的抗议是正确的B、乙国W市的消防局在发生火灾的时候可以推定领事馆长同意其进入领事馆,因而其行为并无不当,甲国的抗议是不正确的C、甲国关闭了领事馆,同时也就代表着双方外交关系的中断D、甲国的公民有权要求其本国的领事对其进行协助答案:B,D解析: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陆、海、空)是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专门处理有关军事合作事务的人员。秘书是按馆长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二、三等。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属于外交代表的义务,而不是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外交代表若主动提起诉讼,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外交代表不享有豁免。外交代表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放弃,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领事可以对本国国民提供协助。另外,关闭领事馆,并不代表着双方外交关系的中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上述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该员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即使两国有武装冲突发生,其特权与豁免也应继续有效至上述时间为止。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受侵犯,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否则即是对使馆馆舍的侵犯。反报和报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反报针对的是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的措施,而报复针对的是违反国际法的措施,而本案中显然甲国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所以B、D不正确,而对于反报措施是不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所以C选项也不正确。95.某市区有一幢住宅楼,一个广告公司认为该楼的位置非常适合做广告宣传,遂与该楼顶层的几户居民协商将该幢住宅楼的楼顶租赁下来设置广告牌,每年支付租金5万元,由顶层的几户居民均分,并且双方就此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来,该幢住宅楼中的其他用户认为建筑物的屋顶应当属于该建筑物所有的住户共同所有,其租赁所得的收益应当在该住宅楼的所有住户中均分。就租金分配问题,楼顶的几户居民与该楼的其他居民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问法院的下列判决,哪项是正确的?()A:楼顶属于顶层几户居民所有,租金应由这几户居民分享B:楼顶属于该幢住宅楼的全部住户所有,租金应由全部住户分享C: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D: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之外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共有部分分为两种:(1)全体共有部分,即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地基、屋顶、外墙、承重墙等;功能性附属设施如道路、大门、给水排水系统、消防设施等;休闲附属设施如绿地、树木花草、游泳池等,都属于全体共有部分。(2)部分共有部分,即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相邻专有部分之间的楼板、隔墙,部分区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楼梯、走廊、电梯等。由此可见,屋顶应当属于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如果因屋顶租赁而收取租金,则应当在全体区分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将屋顶出租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本身有效,故D正确,C错误。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商标注册的原则有( )。A.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B.商标标志合法的原则C.显著原则D.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E.抢注商标的原则答案:A,B,C,D解析: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显著原则、商标标志合法原则、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禁止抢注商标原则。97.张某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遂诉至法院。法官认为,张某为完成单位分配任务,须经历从工作单位到达出差目的地这一过程,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构成工伤。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解释法律时应首先运用文义解释方法B.法官对条文作了扩张解释C.对条文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应违背立法目的D.一般而言,只有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答案:A,B,C解析:对于特定国家和特定时期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而文义解释方法使法律人在作出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故A项对。扩张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法官对条文的解释超出了字面含义,故B项对。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这些目的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故无论何种解释结果都不得违反立法目的。C项对。法律未出现漏洞时也可能需要法律解释。比如,法律人为解决具体案件,就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该案件是否有意义。此时也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故D项错。98.律师王某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败诉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而胜诉。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伪证罪B.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C.妨害作证罪D.帮助伪造证据罪答案:C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伪证罪、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所以AB项排除。行为人积极指使证人作虚假陈述,而不是单纯帮助伪造证据,应成立妨害作证罪,所以D项排除。99.下列行政诉讼原则中,为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能充分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是:()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C.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则D.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査原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和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0.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管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来,刘某拟将该商品房转卖给王某。王某向区房管局申请公开该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下列那些说法正确?()A:区房管局认为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刘某隐私的,应征求刘某的意见B:区房管局公开信息时,可以向王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用C: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区房管局可以不予公开D: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房管局可以不予公开答案:A,B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据此,A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据此,B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是区房管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故属于政府信息。因此C项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据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不需要证明自己与信息具有利害关系,故D项错误。卷III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乙与丙之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若丙在2015年年末确定了对乙发生的债权为4亿元,丙将该债权转让申银行,自通知乙后发生效力B.若丙在2011年将已经发生的对乙享有的3000万元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申银行取得对乙的3000万元的债权,并自动取得对乙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000万元的抵押权C.若丙在2010年将自己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转让给申银行,经乙同意后发生效力D.若丙在2010年将自己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转让答案:A,C解析:申银行取得对乙4亿元的债权,并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丙银行对乙企业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在确定之前不得转让,D选项错误。丙银行将已经发生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转让效力,但依照《物权法》第204条的规定,申银行不能自动取得对于乙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3000万元的抵押权,故B选项错误。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是可以转让的,该转让应遵循合同转让规则。即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C选项正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在确定之后依法可以转让,该转让遵循债权转让的规则,也就是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该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A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2.以下是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向中方投资者提供的法律意见,正确的是:A: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经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B:合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C:合营企业改变产品销售方式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D:合营企业合并的,必须经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答案:B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而不是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要求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规定更科学。由此可知,虽然AD选项中的事项都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是后半部分的表述不正确,所以两个选项不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名称属于章程规定事项,修改企业名称即要修改企业章程,因此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1条和第13条的规定,产品销售方式是合营企业合同的内容,不是合营企业章程的内容,因此修改产品销售方式不必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C选项不正确。3.共用题干新月公司是一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关于新月公司的定位以及经营管理的一些问题,公司内部的看法不太一致,因此,该公司特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上述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新月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B: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C: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可以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中兼职答案:A,B,C,D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详解:《公司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B项和C项正确。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法定性,它的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因此,D项错误。【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详解:《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A项正确。而董事会是没有公司章程的决定权的,因此B项错误。【考点】董事会的职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考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详解:我国《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因此A、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49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因此C项正确。《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因此D项正确。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C、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D、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周某将出售给吴某的电脑再次出售给了王某,王某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王某已经受领交付,故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若吴某已支付前四个月价款,即已支付总价款的80%,则周某无权行使取回权。选项C.D正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5.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答案:A,B,C解析: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做出的书面意见,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而做出的书面意见。作为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某种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6.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凉菜中意图杀甲,甲伸出筷子夹凉菜时,乙感到害怕,谎称菜被苍蝇爬过不能吃,阻止了乙,后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属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属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C:构成故意杀人罪D:属于不能犯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被害人“甲伸出筷子夹凉菜”,表明生命面临紧迫危险,可判定杀人已“着手”。7.关于非正式法律渊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习惯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不得违背公序良俗B.作为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指导性案例只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C.个人习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成为法的非正式渊源D.党的政策对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答案:A,B,D解析:考查法律渊源。C选项错误,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8.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三人约定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标的额2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三人一致同意,甲无权擅自签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乙、丙有权监督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B:甲有权自行聘请丁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C:甲的妻子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D:在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前提下,甲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答案:B,C,D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9.下列哪项证据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原告赵某委托的代理律师孙某的妻子钱某提供的证人证言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2万元人民币的录音带,录音带中部分关键词听不清楚C.原告王某提供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合同文书的复印件,合同原件已经丢失D.因突发疾病而未出庭作证的证人李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答案:A,B,C解析:考查可以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AB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项的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李某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故D项错误。10.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6岁时父母双亡,同村的高大爷一手把他养大,李某结婚后以不存在收养关系为由拒绝赡养高大爷。高大爷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收养法律关系存在的判决,现问此判决性质属于:()A:给付判决B:确认判决C:变更判决D:对席判决答案:B解析:【考点】确认判决。详解:确认判决的特点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或者存在的状态如何。本题中法院作出的判决确认了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法律关系,所以为确认判决,应选B项。11.根据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企业与职工就劳动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再申请仲裁或诉讼B.劳动争议发生后6个月内,企业或者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C.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能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攀,不能章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劳动争议裁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A,B,D解析:.根据《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任何人不得以存在前一和解协议为由,阻止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选项A应选。《劳动法》第粒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选项B错误。《劳动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D应选。注意,《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之规定为1年。12.关于宪法的基本特征,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C.宪法和民主紧密相连,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D.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其中,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答案:D解析:考查宪法的基本特征。就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两者关系而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因此,D选项错误。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孙某为武警部队上尉,驻防于甲地,其所属团部位于乙地,原籍为丙地,其妻为丁地人民医院医生。现其妻以感情不和为由请求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答案:D解析:孙某是非文职军人,其妻子作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11条,应当由原告其妻住所地丁地人民法院管辖。14.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答案:A,B,C,D解析:【考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王某将楼房第二层出售给张某后,张某即成为该栋楼房的业主之一,与王某就该栋楼房形成了建筑区分所有权关系。该栋楼房楼顶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张某作为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张某成为业主后,王某在楼顶设置商业广告牌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应经各共有人同意,王某和张某同为共有人,因此,张某单方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王某在楼顶设置商业广告牌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则根据《物权法》第80条的规定,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15.下列关于宅基地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B.宅基地不得转让C.农民住宅用地,不用乡级人民政府批准D.农民确有正当理由转让宅基地的,可以再申请一处宅基地答案:B,C,D解析:考查宅基地的特别规定。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这是关于宅基地的唯一法律规定。宅基地一户一处,不得转让,需乡镇政府审核及县级政府批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某市甲、乙两村长期就该市某水库下游库区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各不相让。甲、乙两村向市政府申请裁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乙村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市政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D.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0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本题是不动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围,ACD项错误,B项正确。17.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A,D解析:【考点】离婚时的财产处理【详解】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甲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不构成乙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A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对于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据此,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D选项正确。【陷阱】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一方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须具备以下要件:1.符合法定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上述四种情形导致离婚之外,其他情形不得请求损害赔偿。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过错方。18.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行为规范的总和。由此可知,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不是完全相同的。选项B错误。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承担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能。5选项C正确。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可以使法官和律师相互之间对各自的工作、行为等有更深的认识,这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选项D错误。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只是一种辅助工作,并不是将实习律师招录为法官,因此这不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方式。19.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在满14周岁后,对于之前安放定时炸弹所造成的危险有消除的义务,能够履行不予履行的,可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可知,乙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抢劫行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丙在精神正常时实施下毒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选项D错误。《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0.下列所作的各种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A.总公司与分公司B.母公司与子公司C.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D.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答案:C解析:【解析】C。根据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分类可知,C项正确。A项中的总公司与分公司,B项中的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根据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标准的分类。总公司和分公司属于同一个公司,根据内部组织架构而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法人实体,分公司则是总公司之下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不同的两个公司,因为外部的控股关系或者事实控制关系而连接在一起,子公司虽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其重大决策和人事安排都由母公司决定。至于D项,根据公司股份是否可以向由流转为标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正司的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公司的股份则可以。从封闭到开放同样是一个过程,随着股份流通自由的增强而增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式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上市公司则是真正的开放式公司。21."大鱼"号货轮在航行中遇雷暴天气,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因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求助拖轮将"大鱼"号拖到避难港。下列哪些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B.为将"大鱼"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C.失火烧毁的货物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答案:A,B,C解析:【解析】ABC按照《海商法》第193条的规定可知,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所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牺牲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确定ABD选项列入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造成的直接损害。单独海损只涉及船只、货物一方的利益。本题中C选项只涉及货物一方的利益,则应当属于单独海损。故排除。故本题答案为ABD。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B: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C: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D: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答案:D解析: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因此本题选D。23.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A、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B、江苏省南京市的部门规章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规章D、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答案:A,B,C解析:《立法法》第80条规定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其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如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其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24.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并且来自人民,但由人民委托国家机关行使B.为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的原则和主要程序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在我国国家和社会的主要领域,但也有部分领域未曾涉及到答案:D解析: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并且来自人民,但不能由人民亲自行使,而是由人民委托国家机关行使。故A选项正确;②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宪法中规定了选举代表的原则和主要程序,B选项正确。③根据我国宪法人民主权原则,C选项正确;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作为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抑或在各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当中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度,都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原则。故D选项错误。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原始社会规范是以习惯为表现形式并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实施的特殊社会规范。而习惯法是法的一种重要形态,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充。下列有关原始社会规范和习惯法的说法错误的是、A.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则由国家认可B-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前者主要靠领袖威信和社会舆论,后者则依靠国家强制力C.两者的约束力不同,前者没有约束力,后者则具有法律约束力D.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在某个氏族、部落内部适用,后者则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答案:C,D解析:习惯法与原始社会规范有根本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习惯法是由国家认可习惯,使之上升为法;而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故A项正确。第二,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习惯经国家认可上升为习惯法,就具有了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原始社会规范依社会舆论、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故B项正确。原始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约束力,只不过没有法律约束力。故C项错误。习惯法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其具有地域性,并非能够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故D项错误。26.关于再审程序中的强制措施说法正确的是:()A:再审程序中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B:再审程序中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检察院决定C: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D: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答案:C,D解析:【考点】再审中的强制措施。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27.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D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D说法错误。在法治社会,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之一。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28.下列关于法与国家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B.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国家权力的扩张可能使权力出现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C.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D.法的至上性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权力都具有至上地位,同时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答案:A,B,C解析:考查法与国家的关系。D选项错误,法的至上性只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具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29.杜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解释》,认为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仲裁庭人员组成违法或仲裁员有徇私舞弊等违反程序要求的行为可以重新仲裁。这是因为上述错误可以通过重新仲裁的方式给予补救,应当允许仲裁庭自我弥补程序中的缺陷B.仲裁庭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仲裁C.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申请撤销程序终结D.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重新仲裁。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A项错误。因为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本身就是由当事人直接选定或委托指定的,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故重新仲裁无须另行组成仲裁庭,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2条,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3条,D项错误。30.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列哪个选项正确?A: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答案:C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结合本题,在二审中,该借款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也当场将欠款付清,但无论被上诉人是否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二审法院也应当依法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即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不仅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故C项正确,ABD错误。31.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答案:B,C,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罪数【详解】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甲、乙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相互通谋,公然违法发放贷款,且放贷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同犯罪。C正确。另外,甲、乙向丙索要贿赂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综上,对甲、乙应该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D正确。关于共同受贿的犯罪数额,学界存在分赃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之争。分赃数额说认为,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实际分得的赃款、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总额说则认为以共同犯罪的总额作为确定各共犯的刑事责任的尺度。后者是通说。具体来讲,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个人受贿数额”指的是各共同犯罪人个人实施受贿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故本案中甲、乙的受贿数额都是15万。因此A错误,B正确。32.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定在诉讼过程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罗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B.此处罚决定只能在第一审中作出C.若罗某就此处罚决定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处理D.罗某可以就此处罚决定先申请行政复议答案:C,D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封存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故不受审级限制。即使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也不受审级限制。故AB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73条第3项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同时,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罗某有权先申请行政复议。故D的说法正确。33.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关系人B: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是同一人C: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相互投资或持股D:基金托管人可以由商业银行担任答案:D解析:【考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详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第1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由此可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都是基金合同当事人,A项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项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故B、C项错误。34.下列案件事实中,不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对于乙公司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甲公司的专利方法的事实B:李某诉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过低而电死其牛,就李某无视危险标志而牵牛经过高压线的事实C:胡某诉吴某饲养的狼狗咬伤自己,就胡某故意受害或者重大过失的事实D:曾某诉某公司产品存在严重缺陷致使自己人身伤害,就产品存在严重缺陷的事实答案:D解析:【考点】证明责任倒置。详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证明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所以,D项中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的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而被告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所以,D项符合题意。需要注意的是C项,要特别关注《侵权责任法》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五)项的修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在动物致人损失诉讼中,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免责事由,不需要被告证明。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对胡某故意受害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事实,需要被告证明。35.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6l、366、374条。36.甲公司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债权不可以申报的是:()A.甲银行的债权:甲公司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尚未到还款期B.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担保甲公司对丙企业的债务履行,甲公司未履行债务,乙公司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尚未承担,丙企业已申报债权C.张某: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为甲公司清理垃圾,甲公司欠张某劳务费D.丁公司: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丁公司认为甲公司在合作中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造成自己损失10万元。丁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提起仲裁,尚未裁定答案:B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A选项中的未到期偾权可以申报。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所以D选项中的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巳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B选项中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保证人不能再申报,所以应选。C选项中张某不是甲公司职工,与甲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当然可以申报。37.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答案:C解析:。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38.曲某因涉嫌爆炸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某市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某的犯罪行为虽然使公私财物遭受了重大损失,也没有法定减轻裨罚情节,但根据案件概情况,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于是判处曲某有期徒刑8年。曲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该案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A.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复核B.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在改判后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最高入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縱书答案:A,B,D解析:。《刑法》第63条第2款,《刑诉解释》第268条。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而不是改判后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选项C错误。39.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国家结构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看,我国有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两种地方制度B.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C.经济特区是我国一种新的地方制度D.行政区划纠纷或争议的解决是行政区划制度内容的组成部分答案:D解析:按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可将我国行政区划分为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区划、特别行政区划。A项只列两种地方制度,故错误。《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据此,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可以审批,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也可以审批,B项表述似乎是说只能由省级政府审批,故错误。经济特区,是指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而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区。经济特区仍属于普通行政区域,只不过实行特殊经济政策而已,故经济特区制度并非一种独立的地方制度,C项错误。从内容上看,行政区域划分制度包括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原则、程序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等内容。故D项正确。40.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后来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说明甲也有伤害乙的哥哥的故意,所以本案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本案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会得出不同的结论C.本案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哥哥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本案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对乙哥哥都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对乙不成立犯罪。答案:A,B,C解析:①责任主义原则要求,故意必须是行为时存在的故意,甲在打人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打的是乙的哥哥,所以甲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当中的对象错误。A选项错误。②对象错误中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得出的结论都是一致的。B选项错误。③对象错误,不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只对乙哥哥成立故意犯罪,对乙不成立犯罪。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41.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答案:A,B,C解析:选项A.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选项D);(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42.中国甲公司于2012年8月开始在其生产的微波炉上使用“格芮特”商标,并于2013年5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美国公司乙也在同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格瑞特”商标用于其生产的厨具系列,经查乙在2012年2月就开始在其国内使用该商标。关于这两项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外国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B: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乙公司的申请C:如果乙提出其于2012年12月7日已在本国提出了申请,要求商标局给予其优先权,并提交了首次申请的副本,则乙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7日D:对于商标局对任何一方申请的驳回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因此,A项正确。《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因此,B项正确。《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乙在本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申请副本,故乙享有优先权。因此,C项正确。《商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复审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D项错误。43.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也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也存在特权者的权利。故A项表述错误。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不仅指财产上的权利,也指人身上的权利。故B项表述错误。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这个表述是正确的。但自由必须受法律限制。故D项“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之表述错误。本题应选C项。44.下列失业人员中,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有( )。A.重新就业的孙某B.移居境外的杜某C.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陈某D.应征服兵役的贾某答案:A,B,C,D解析: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1)重新就业的(选项A);(2)应征服兵役的(选项D);(3)移居境外的(选项B);(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选项C);(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A.构成盗窃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答案:A解析:。陈某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要求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因为被骗而产i错误认识,自愿将财物交给骗子。本案中,陈某是趁售货1不备悄悄将项链以假换真的,其行为的实质是秘密窃取财产。如果陈某.趁售货员不备,将该纯金项链拿上就跑,则构成抢夺罪,因为这是一种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如果陈某用谎言欺骗售货员使售货员明白无误地将纯金项链交给陈某带走,才构成诈骗罪。有时,行为人在盗窃时会采用一定的欺骗方法,如本题这种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方法骗老板离开店铺,然后进入店内行窃。区分这种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核心是看财物是否是基于合法占有人的意思而脱离其的。如果合法占有人虽然受骗,但其并无处分财物的意图,行为人是使用秘密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仍然构成盗窃罪。46.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与乙国发射的遥感卫星相撞,造成遥感卫星坠落,遥感卫星的碎片又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两个卫星之间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D.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人员及其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过失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律责任。1972年《责任公约》对外空物体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主要有两种原则,即绝对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是指不论发射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失,发射国就要承担责任。这个原则适用于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无论损害是一个空间物体造成的,还是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的,并由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发射国的过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才负责任。此责任适用于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的空间物体之间的损害。A错误,两个卫星在外空发生碰撞,适用过失责任原则。B正确,两国发射的空间物体对第三国的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前两国对第三国应承担绝对责任。对于两国卫星相撞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由两国承担绝对责任,而非过失责任。C正确,D错误。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若李某把这批数额巨大的假烟销售到邻省,找肖某帮忙寻找买主,答应肖某按所卖香烟数额提成,并将一部分货物存放在肖某家。李某在卖假烟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审讯时,李某交代肖某家中还藏有一部分假烟。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交代,从肖某家中将假烟搜出。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A.自首B.立功C.坦白D.报案答案:C解析:考点:特别自首与坦白讲解: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48.唐某就特定信息向政府部门要求公开查阅,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A:如果唐某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政府部门应该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绝对不能公开B:政府部门对唐某提出的申请要求,应该在15日内予以答复C:如果政府部门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唐某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D:政府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答案:A,B,D解析:A错在如果不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则可以公开。B错在可以当场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应该当场答复。D错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49.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以支持?()A:A公司主张在破产重整期间,自己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再次为该借款设定担保B:管理人解除A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现甲公司以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权申报债权C:乙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D:A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交付给丙公司,以丁银行为该票据的付款人,现丁银行付款后产生的请求权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点】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45~49条、第53条、第55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故A正确。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因此,B正确。别除权仅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C错误。D项票据付款人产生的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因此,D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D。50.以下事项和行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有:()A.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解散B.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C.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D.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答案:A,B,D解析:。《证券法》第155条第2款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A项正确。第165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158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B项正确。第163条第3款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C项错误,此处不是批准,而是共同制定。第169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D项正确。51.位于A县的某热水瓶厂生产了一批热水瓶,在B县与代理商签订合同协议,由代理商负责在C县销售,住在D县的杨某在旅游到C县时购买了该热水瓶,后在拿回家使用的过程中因为该热水瓶爆炸而造成杨某面部严重受伤,杨某欲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则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A县人民法院B.B县人民法院C.C县人民法院D.D县人民法院答案:A,C,D解析:。考查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2.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答案:A,D解析:选项B是乙占有他人财物,用酒灌甲的行为,选项C中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的行为都属于抢劫罪中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其他方法,成立抢劫罪。选项D中,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的行为,程度较轻,不宜理解为“暴力”,不构成抢劫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D。5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批准?A:本院院长B:本院审判委员会C:上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再审审理期限。详解:《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54.在不动产多重买卖、多重租赁和动产多重买卖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的一套房屋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的合同签订在先,丙占有了该套房屋,丁办理了过户登记,则应支持丁的所有权B.甲的一辆汽车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该车,丁已办理登记过户,则应支持丁对该车的所有权C.甲的一套房屋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该房屋,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应支持丁的承租权D.甲的一头耕牛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耕牛,丁已付款,则应支持丙对耕牛的所有权答案:A,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A选项属于房屋所有权买卖,依照房屋所有权买卖规则,以登记过户为所有权转移标志,故A选项正确。本题B选项属于特殊动产买卖,依据特殊动产买卖规则,应支持占有人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本题C选项属于房屋租赁,依据房屋租赁规则,应支持占有承租人的承租权,故C选项错误。本题D选项属于一般动产买卖,依据一般动产买卖规则,应支持占有人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D。55.★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A.甲国法B.乙国法C.中国法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答案:B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亊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本题C公司的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其民事行为能力也应适用乙国法律,B选项表述正确。56.某省A市和B市分别位于同一河流的上下游。A市欲建农药厂。在环境影响评价书报批时,B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厂对本市影响很大,对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该环境影响评价书应当由下列哪一部门审批?()(2014年)A.省政府发改委B.省人大常委会C.省农药生产行政监管部门D.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根据题意,A市农药厂的建设会对B市的环境造成很大影响,造成跨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且B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异议,环境影响评价书应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57.我国票据法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错误的是:()A.票据承兑适用付款地法B.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C.背书、保证、承兑、付款行为适用行为地法D.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答案:A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58.下列哪些选项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尹某为尽早继承其叔父的遗产,想让其叔父坠机身亡,就劝他的叔父经常坐飞机出去游玩,他的叔父听从了他的建议。一次他叔父乘坐的飞机果然发生事故,其叔父坠机身亡B.魏某傍晚在高速路上将被害人丁某推下车,丁某被后面的车辆轧死C.张某被冯某强奸三天后,自己上吊死亡D.王某将被害人邹某的衣服点燃,邹某因跳进水塘中灭火而溺亡答案:B,D解析:尹某虽然具有使他的叔父坠机身亡的主观故意,并且劝他的叔父经常乘坐飞机,但他叔父经常乘坐飞机的行为并没有使自己面临的风险显著增加,所以,尹某劝其叔父经常乘坐飞机的行为和他的叔父坠机身亡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魏某傍晚在髙速路上将被害人丁某推下车,使丁某面临的死亡风险显著增加,行人在天色昏暗中被后面的车辆撞死是很正常的事。因此,魏某傍晚在髙速路上将被害人丁某推下车和丁某被后面的车辆撞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某被强奸后,自己选择了上吊自杀,因此张某自杀和冯某的强奸行为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王某将被害人邹某的衣服点燃后,邹某出于条件反射跳进水塘,因此邹某被溺死和王某点燃其衣服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59.甲公司紧挨着城市主干道,南大门旁边就是很多路公交车的车站。甲公司的院墙长方形,院墙外围是一条公路,但是比较狭窄,且年久失修。乙公司坐落在甲公司的北面,乙公司的车辆往返于公司和主干道之间、乙公司员工往返于公司和公交车站之间,只能绕行甲公司院外围的公路走,颇不方便。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乙公司专门开会讨论解决通行问题,会上提出了如下意见,其中正确的是:A.根据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乙公司的车辆可以直接穿越甲公司至主干道B.乙公司可以与市政府签订地役权,市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有权自主决定设立地役权C.乙公司可以与甲公司签订地役权合同,取得通行权D.如果乙公司取得地役权,必须向甲公司支付费用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的产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60.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于是甲将丁的借记卡抢走,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丁说出密码后,三人带着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三人又对丁进行殴打,丁为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对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抢劫(未遂)罪与信用卡诈骗罪B:抢劫(未遂)罪与盗窃罪C: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D:抢劫(既遂)罪与盗窃罪答案:A,B,C,D解析:甲、乙、丙三人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钱包内的银行借记卡,并以暴力逼取正确密码最终获得现金5000元钱,在这一抢劫过程中,虽然有场所的转移(三人带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取钱),但是这个场所的变化,是整个抢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用暴力”和“取得财物”看似有物理意义空间上的错位,但并不影响刑法对其“当场”属性的评价。纵观整个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故应构成抢劫罪(既遂)一罪。61.关于司法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B.管仲在《管子*任法》中提出、“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C.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程序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D.案件处理的正确性要求司法人员通过诉讼活动,在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案件作出恰当的处理答案:A,B,C,D解析:。考查司法公正。62.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不能适用简易程序B:在法庭上,必要时才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C: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会见未成年被告人D:对未成年人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选项A不正确。第480条规定:“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据此,选项B不正确。第478条规定:“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会见。”据此,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据此,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CD。63.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有下列哪些选项?()A.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B.自治乡乡长C.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自治县县委书记答案:A,B解析:。64.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的公证,将遗产由其长子继承70%,次子继承30%。其第三子为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丧失劳动能力。第三子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第三子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第三子。王、李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第三子出事的消息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A.按公证遗嘱继承B.按口头遗嘱继承C.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D.先依法定继承保留第三子的遗产份额,后按公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65.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异同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A.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一般不能制作判决书,而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裁决书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从理论上说,诉讼当事人无权确定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范围,仲裁当事人有权确定仲裁机构审理和裁决的范围C.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上诉或申请再审,对于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仲裁D.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都有权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答案:A解析:本题A选项表述正确,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原则上不能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以及涉外民事案件可以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而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制作裁决书。B选项错在根据处分原则,法院的判决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请求确定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范围。即平常所说的“不告不理”;当然,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以及仲裁请求确定仲裁委审理和裁决的范围。C选项中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申请重新仲裁,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申请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选项中只能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不能对法院判决申请不予执行。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66.甲市某制药公司生产了大批某种药品,并销往乙市。乙市卫生局在例行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品内很多成分不符合卫生标准,乙市卫生局准备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制药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制药公司所在的甲市卫生局得知此事后,认为此案应由该局管辖,乙市卫生局无权处理。因此,两地卫生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就此案管辖权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由乙市卫生局管辖B.由甲市卫生局管辖C.由两者共同管辖D.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67.两年前,陈某以其6岁的儿子陈丹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今年8月,陈丹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陈丹残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陈某既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B.保险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C.陈某投保时无须陈丹的书面同意D.如陈丹不幸死亡,则推定陈某为受益人答案:A,B,C解析:A、B、C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人身保险讲解:《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限制。据此,陈某投保时无须经过陈丹书面同意,故C项正确。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根据该条规定,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不是推定陈某为受益人,故D项错误。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A、B、C三项正确。68.下列选项中哪项法律规定属于双边冲突规范?()A、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B、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答案:C解析:【考点】冲突规范的含义和类型。详解: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一部分是应该适用的法律。A、D两项均不符合该结构。A项是存在国籍积极冲突时的解决办法,D项是国际惯例补缺适用的规定。两项均未解决具体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不属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C项没有确切指明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而是给出了一个系属,要在具体的案件中才可推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是典型的双边冲突规范,为正确选项。B项则明确了在我国境内行为的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我国法律,是规定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69.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票据当事人。A项,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照本国法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李某为中国籍,但签发支票行为发生在德国,适用德国法,故A正确;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甲公司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应适用德国法,B错误;C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案出票地在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C错误;D项,票据丧失时的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本案付款地在中国,应该适用中国法,D错误。70.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就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A.中国的法律,因为一方当事人为中国籍B.法国的法律,因为仲裁机构位于巴黎C.瑞典的法律,因为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D.美国的法律,因为一方当事人为美国籍答案:C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因此,应当适用瑞典的法律,C正确。71.下列投保无效的是:A:张某为自己的婚姻关系投保B:陈某为自己可能购买的房屋投保C:王某为自己儿子考上北京大学投保D:孙某自行为朋友赵某的健康投保答案:A,B,C,D解析: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A选项中婚姻关系不是经济利益,所以不能投保;B选项中可能购买的房屋不是可以确定的利益;C选项中高考成功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以ABC选项均正确。D选项中孙某与朋友之间没有保险利益,所以D选项正确。72.王某是某公司的法律顾问,王某给某公司提供的法律意见中正确的是、A、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税收B、税收优先于行政机关的罚款C、公司如果欠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不能离境D、如果公司分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后的公司按比例对公司未缴纳的税款承担责任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选项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B选项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73.共用题干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请回答第95-97题。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县法院B:乙县法院C:丙县法院D:丁县法院答案:C解析:本案是云峰公司的两个股东许某与葛某就云峰公司是否解散发生的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股东就公司解散提起诉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因此,许某是本案的原告,云峰公司是本案的被告。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余选项的法院均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诉的种类的相关理论,许某提出公司解散的诉讼实际上是要消灭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因此,B项错在后半句,法院是可以作出保全决定的。许某应当提供担保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应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CD正确。74.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D:法院应恢复执行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法院调解不得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本案中,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因此,该案中的执行和解协议是甲在被欺诈情况下达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75.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种类【详解】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的是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主体)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法律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A项担保关系显然不符合保护性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易知,债权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故B正确。隶属性(纵向)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异。诉讼关系中,法院和原被告之间是隶属法律关系,但是原告和被告之间属于平权性(横向)法律关系。故C错误。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债权关系和质押关系非基于合法行为产生,故不能说是调整性法律关系,D错误。76.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D:某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无因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本题ABD选项中的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均为基于法律规定义务的管理,只有C选项中的管理为无法定义务的管理。77.下列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B.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C.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0元D.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一般保证责任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特别决议)通过,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规定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78.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B.动物腹中的胎儿C.母牛挤出的牛奶D.出租房屋所获得的租金答案:A,C,D解析:A选项,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B选项,动物腹中的胎儿,属于动物的成分,不是独立的物,不属于孳息。C选项,母牛挤出的牛奶属于典型的天然孳息。D选项,出租房屋所获得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79.金星公司因不服某县食药局吊销生产药品许可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该食药局应当举证证明其吊销决定合法B:金星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吊销决定造成其损失C:在诉讼中,该食药局不能补充收集证据。金星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在吊销决定作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新的反驳理由的,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D: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可能灭失,金星公司和食药局均有权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答案:A,B,D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A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金星公司是主张赔偿的,应当证明自己受到损失,且该损失是由食药局的吊销决定造成的。故B项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据此,金星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在吊销决定作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新的反驳理由的,被告食药局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证据,故C项“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本条所称“诉讼参加人”当然包括原告、被告。故D项正确。80.下列选项中,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的情形有(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C.擅自泄露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D.受雇人离职后擅自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E.由于债务人的原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答案:A,B,C解析:知识点:债的效力。前合同义务,是指订立合同时的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也会产生各种义务,如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消灭后合同当事人负有的义务,如受雇人离职后不得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81.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AB项:《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故AB项正确。CD项:《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因此,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故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82.下列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A、某乡村公路建设,其投资的70%为国家资金,30%为村民自筹B、某港务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升级C、某地受国际组织援助的防沙治沙项目D、某市人防工程扩建项目答案:A,C,D解析:《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因此,A项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招标。关于C,某地受国际组织援助的防沙治沙项目,根据第(三)项,应当招标。关于D,人防工程扩建项目由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因此必须招标。故正确答案为A、C、D。83.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关于李某申请仲裁的有关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查看材料A.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乙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李某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C.乙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负举证责任D.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解决。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李某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因此,故A项错误。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据此,申请对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故B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84.共用题干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请回答91-93题。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A,C,D解析: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合同生效的阻却事由,故合同成立生效,故A项正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丙为善意,所以合同成立生效,故B项错误。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通常,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故D项错误。甲丙间合同合法有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甲之后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不具有处分权,故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故C项正确。同时,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的事实,构成欺诈,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丁撤销合同后可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D项正确。不动产所有权依登记转移,本题中,乙未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故C项正确。房屋意外焚毁,乙无过错,无需赔偿。故D项错误。85.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订购5000副太阳镜的订货单,订货单发出后,甲公司发现丙公司的太阳镜物美价廉,甲公司想取消向乙公司发出的订货单。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可以随时取消订货B:甲公司取消订货的通知先于订货单到达,甲公司有权取消订货,并不承担责任C:甲公司取消订货,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甲公司取消订货,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D解析: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订购太阳镜的行为是要约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该条规定,要约不是随时可以撤回,必须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要约人撤回要约的,不承担责任,当然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更不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D选项不正确。8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B.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D.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答案:B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选项A错;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选项B对;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选项CD错。87.甲在北京经营高档餐饮店5处,生意逐渐惨淡,陷入亏损状态。欲向中国银行贷款800万元用于转型调整,银行要求提供殷实可靠之保证人作为担保。甲一时难以找到可靠保证人,情况窘迫。甲之表弟乙在某大学法学院任教,知道本校经管学院身价过亿之教授丁有婚外隐秘情人,以向学校有关部门告发此事为由胁迫丁为甲作保,甲和银行对此均毫不知情。一年半之后,丁婚外情之事被其妻子发觉并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丁受到学校处分,并决心断绝与其婚外情人之关系。而后,丁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向中国银行表示撤销其保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丁不可以撤销保证合同,因为作为保证合同相对人的银行对于胁迫的存在不知情B.丁可以撤销保证合同,但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撤销权C.如果丁的撤销权成立,则丁的撤销权自胁迫发生之日起1年不行使即为消灭D.如果丁的撤销权成立,则在撤销合同后,对于银行的损失丁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C,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因胁迫而可撤销的合同不论胁迫来自相对人还是第三人,一律可撤销,且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来行使权利,本题中没有声明有仲裁条款,故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故A错误,当选,B正确,不当选。关于因受到胁迫产生的撤销权,行使期间是1年,但是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1年的起算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起算,故C错误。在丁撤销保证合同后,银行的损失如何赔偿必须考虑。本题中,丁签订合同是处于被胁迫状态,意思并不自由,若由丁赔偿缺少正当性,何况丁在被胁迫的情形下作出保证,本身也会产生损失。这些损失均是由于乙的过错行为所致,故均应当由乙承担侵权责任,故D错误,当选。88.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A:《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D: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答案:A,B,D解析:(原答案AB,正确答案应为ABD)【考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据此,选项A、B正确。选项C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根据该解释第271条的规定,不适用调解,故选项C不选。该解释第1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A、B、D。89.★★甲国公民阿德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甲国与我国没有专门协定。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阿德必须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B.如阿德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C.如阿德不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人境签证D.如阿德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答案:B,D解析:。依《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巳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BD正确。90.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答案:D解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故A项中内容合法。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东可任监事。故B项中内容合法。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故C项中内容正确。公司经营期满属于法定公司解散事由,可以解散,故D错。91.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C: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D: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答案:D解析: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反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对作品发行、转载的,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题中,报刊和网站无偿转载甲创作的杂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A项错误。依据第22条的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是为合理使用。题中,丙将作品翻译成维文属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乙将杂文译成外文,而非少数民族语言,不是合理使用范围,在未征得著作权人甲的同意,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出版翻译作品,构成侵权。因此B项、C项错误,D项正确。92.下列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陈某是某央企的总经理,其好友找到他声称自己的妻子需要做手术尚缺10万元,让其帮忙从企业中挪点钱救急。陈心想救人要紧,于是将单位公款挪给其使用。其友将该款用于购买走私物品。1个月后,因营利其好友将款项如数归还,并谎称其已经得到其他的资助,陈某构成挪用公款罪B.某国有单位领导谢某指使会计郭某将本单位购买的15万元国库券借给他人用于在银行质押贷款,担保期为5个月,质押期满,国库券被收回单位,谢某构成挪用公款罪C.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杨某见其弟被逼债无法偿还而四处躲藏,遂从自己所保管的银行库款中取出5万元帮弟弟将赌债还上。为应付10日后的检查,杨某从其朋友处将款项筹来还上,杨某构成挪用公款罪D.国有公司总经理张某见其弟弟失业在家,甚为失落,于是给其30万元让其做点小生意,其弟问钱从哪来,张某说公家的,你放心用吧,赚了钱还给我就行,其弟与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B、C考点:挪用公款罪讲解:关于A项。陈某不知其好友款项的具体用途,因此属于超期未还型的挪用公款行为,因时间未超过3个月,不能成立该罪。故A项错误。关于B项。国库券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且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时间,应成立挪用公款罪。故B项正确。关于C项。杨某明知款项用于归还赌债,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条件,构成挪用公款罪。故C项正确。关于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人仅仅知道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来的公款而使用的,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张某的弟弟并不构成共犯。故D项错误。93.共用题干陈某,25岁,家住A市B区。陈某在A市C区的一条道路上实施抢夺,被当地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到A市C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A市C区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并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6个月的拘役。判决宣告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的判罚过轻,于是在抗诉期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C: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可以到A市B区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D: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可以到A市C区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答案:A,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面不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B选项错误。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诉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94.(本题20分)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题20分)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考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详解】《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本题中大蒜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归甲公司所有。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考点】买卖合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题中大蒜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归甲公司所有,甲公司有权与丁公司或戊公司签订转卖合同,至于将来甲公司不能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不影响甲与丁、戊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只是导致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考点】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详解】《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据此,甲公司交付的是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戊公司承担。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考点】债的相对性;违约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大蒜交付给承运人丙公司后,乙公司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甲公司不能因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绝承担其应对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考点】违约金;定金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乙公司只能选择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考点】无权代理【详解】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题中,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甲公司的汇款行为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前述规定,应视为甲公司对绿豆买卖合同效力的追认。7.有效。因为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权利人是否追认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故丙、己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考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有效,仅所有权变动效力待定。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前,此问原答案为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且甲公司拒绝追认。注意法律法规的新旧变化。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考点】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己公司对丙公司代为托运的事实并不知情,转让的价格较为合理,并且绿豆已经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己公司已取得绿豆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下列哪些属于准据法的特点?()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程序规范指引的法律B.准据法是可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C.准据法是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的冲突规范D.准据法是须结合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事实的具体情况方能确定的法律答案:B,D解析:。A错,准据法必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非“程序规范”。B正确。C错,准据法是“实体法”,包括外国的实体法,而非“外国的冲突规范”。D正确。96.共用题干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关于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避难港费用是为船货各方共同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B、船舶的修理费用是为船方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船方来承担C、船舶的修理费用是为安全完成本航程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D、避难港费用是为船方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船方来承担答案:A,C解析: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97.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答案:B解析:【考点】不当得利【详解】不当得利指一方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在A选项中,借款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A选项的利息过高,过高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在B选项中,已届诉讼时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在C、D选项中,甲获得利益而使得乙遭受损失,都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正确答案为B。98.某县的甲公司未经漫画家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并于2003年3月3日被核准注册。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发生纠纷。乙应当采取下列哪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B: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之诉C: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D:请求商标局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此题无答案(原答案为C)【考点】注册商标的撤销【详解】《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漫画家乙在甲公司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即拥有合法的著作权,甲公司未经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侵犯了乙的在先权利,因此乙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本题无答案。99.张某一天晚上在街上闲逛,经过一个僻静的路口时见一老人提一只包独自行走,张某冲上前去一把夺过老人的包就跑。因为张某夺包时用力过猛,老人被顺带着拉倒在地,老人多处骨折,摔成重伤。对张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构成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B.构成抢劫罪C.应以抢劫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D.应以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问题。2013年11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抢夺致人重伤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100.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再审启动。《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并未说明被告是否为公民,A选项说“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完全排除了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可能性,是不准确的。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可见,针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裁定再审,而不能裁定驳回抗诉,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也就是说,再审程序开始,只是中止执行程序,原判决并没有被撤销。如果真需要撤销原判的,必须在经过再审审理之后才能作出裁定。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本题不具备上述规定中的可以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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