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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河北沧州海兴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劳务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李某和王某系邻居,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当众对王某进行侮辱。王某到人民法院控告李某,但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对此,人民法院应当:A:对李某宣告无罪B:终止审理C:撤销案件D:驳回起诉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据此,对处于审判阶段的案件,如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结案,对案件终止审理。2.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答案:B,C,D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64条规定,法人依法清算并注销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已经依法消亡,不能再成为当事人,也不会再行涉诉。A选项句义所指应是法人已经注销,所以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之规定,任何公民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都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仅仅失去了诉讼行为能力,依然有诉讼权利能力,所以B选项正确。但须注意,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加诉讼去实现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必须确立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C选项中,“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即指《民事诉讼法》第48条中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当事人。所以C选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3.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答案:B,C,D解析: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条修正案是就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效力所作的修改,不是就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而且题干也指出:“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而选项A表述的是宪法第5条。总之,选项A说法错误,不应选。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故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由历次《宪法修正案》可知,选项C说法正确,应选。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4.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无须共同行为B.共同犯罪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C.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同D.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该单位本身成立共同犯罪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规定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几点。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需要区别对待。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5.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市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国务院决定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市级政府审批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答案:B解析:①市级行政区域的更名由国务院决定,A选项错误;②省级行政区域的界线变更由国务院决定,故B选项正确;③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等事宜均由省级政府审批。故C选项错误;④D选项需要国务院授权,故错误。记住两头,省级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由全国人大决定;乡级行政区域一切都归省政府审批。中间部分统统都归国务院审批。6.天河县公安局对袁某车辆登记错误,袁某向天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天河县公安局对袁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其限期重新登记。但是,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天河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案应由( )责令天河县公安局限期履行。A.天河县法院B.天河县政府C.天河县政法委员会D.天河县检察院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7.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A、死刑B、迁刑C、城旦舂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笞一百答案:A解析: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本题案例中甲被乙诬告而被定为死罪,根据秦代诬告反坐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乙应以甲被判处的刑罚加以制裁,即乙应当被判处死刑。故本题选A。8.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项科研项目,同时产生一项发明,在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正确的说法有( )。A.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B.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公司C.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乙两公司共有D.如果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答案:B,D解析: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9.周某向陈某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6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6月5日至陈某处,但因陈某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陈某于6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陈某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要约已经被撤回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周某的要约于6月5日到达陈某处,要约已经生效,其撤回通知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故不发生撤回的效力,要约有效,只有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迟到的要约撤回的通知不能径自认为可发生要约撤销的效力。题干中明示是撤回的通知,不可能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要约人可以随便发第二份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就是撤回,后到达就是撤销,要约无法发生确定的效力。10.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B.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C.对于中止的调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恢复调查D.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奄答案:A,C解析:AC。依《反垄断法》第38条的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故A项错误。第45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1)经背者未履行承诺的;(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对于中止的调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而非"可以",故C项错误。第41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表述均符合法律规定。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B、D项表述均符合法律规定。11.(2010年)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答案:解析:1.《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法,故北陵公司的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法合法有效。2.《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并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并结合股东的主观方面加以综合衡量。实践中,企业与企业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因客观原因、经营所需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或者拆借资金,是一种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商业交易和市场经济的行为,除非这种借款本身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比如抽逃出资额巨大,或者造成了相应的严重后果(严重资不抵债,且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清偿等)。本题中,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4.《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虽然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观上愿意承担还款义务,即同意履行,故诉讼时效中断,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5.《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公司法》对此种行为只是规定了此种行为产生的收益归公司,相关的责任人员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并未明文规定此行为无效,且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为了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6.《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法》既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规定,也没有要求股东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7.《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北陵公司以设备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8.此处应将“股份”改为“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股东乙向股东甲转让股权因不是对外转让,故不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受让权。9.《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故赠与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北陵公司在尚欠万水公司巨额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向慈善机构捐款,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9.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12.中国海洋公司与A国大地公司拟共同出资100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后,海洋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大地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B.大地公司出资不得少于25万C.拟成立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可以全由海洋公司派人担任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大地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答案:B,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知,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应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是有限合伙企业。故A选项错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故B选项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3款规定“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故C选项错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故D选项正确。13.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交通肇事罪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刑讯逼供罪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2)故意犯罪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3)故意犯罪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4)故意犯罪不属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5)过失犯罪不属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6)过失犯罪属于渎职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只要符合可能判处的刑罚条件,就可以适用和解程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除明确其属于《刑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以外,该犯罪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尽管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即使符合可能判处的刑罚条件,也不能一律认为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符合其他法定的条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讯逼供罪是故意犯罪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应选AC。14.李民为一农村青年,2012年大学毕业后工作一直没有着落,就随同乡一起加入了去北京打工的行列。2012年9月他们一行16人来到京望建筑集团,成为一位农民工。到2013年12月,临近新年,他们一行人欲返乡过年,向老板讨要工钱。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使他们一行人生活陷入困境。请回答下列问题。?现在李民一行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获得救济?()查看材料A.请所在地居委会作为第三方与京望协商,达成和解协议B.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C.他们一行人共同推举李民作为代表参加调解、仲裁D.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劳动争议的解决,A选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正确。B选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正确。C选项符合该法第7条规定,正确。D选项符合该法第9条的规定,正确。15.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某国家机关的勤杂人员误认为自己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受贿罪的未遂犯B.甲高度近视,射击水平也很低,其举枪向乙开枪但未击中,由于甲击中乙的可能性很低,因此甲不构成犯罪C.A以为硫磺可能致人死亡,便使他人食用硫磺意图杀死他人的,由于硫磺不可能造成人的死亡,因此A不构成犯罪D.甲拦路抢劫,被害人身无分文,由于甲不可能抢到财物,因此应当属于不能犯,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主要是未遂犯与不能犯之间的区别。A:选项中的勤杂人员由于不具备特殊的身份要求,因此不可能构成受贿罪的未遂犯,只能属于身份的不能犯。B:选项中的甲,虽然高度近视且射击水平也很低,但持枪向他人射击的行为属于高度危险的行为,击中他人也并非完全不可能,因此甲应当构成杀人未遂。C:硫磺致人死亡并无科学上的可能性,因此属于不能犯,A应当不构成犯罪。D:抢劫他人虽然被害人身无分文,但由于被害人携带财物的可能性很大,不能认为属于不能犯,而应当属于抢劫未遂。16.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权利的保护期为( )。A.10年,截至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B.10年,截至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完成后第10年的12月31日C.50年,截至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D.50年,截至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答案:A解析: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至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17.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二公司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依双方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第7日,书面通知甲公司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文书、文件送达乙公司。乙方未提交答辩书。后甲方根据仲裁条款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约定,选定本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A担任仲裁员(A为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审理过程中,虽经多次书面通知,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于是A作出了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中仲裁程序存在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书面通知甲予以受理,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5日内B.仲裁员的选定违反了法律规定C.A作为甲的常年法律顾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D.由于乙未出庭,仲裁庭无权作出裁决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选定。根据《仲裁法》第2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故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34条第3项的规定,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必须回避,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D项说法错误。18.甲国惊奇公司的创新科技产品经常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该公司向乙国的投资包含了专利转让,甲、乙两国均为《巴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惊奇公司的新产品参加在乙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应获得临时保护B.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ICSID即对该争端有管辖权C.提交ICSID解决的争端可以是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D.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可寻求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选项B正确。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选项C错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与投资有关的争端,都可以提交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解决。选项D错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19.关于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D.《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答案:A解析:。考查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20.王某(女)与刘某(已去世)于1984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二人结婚时,王某有一子,名为王岚,7岁;刘某有二女,名为刘红、刘丽,分别为8岁、6岁。王某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a区。2007年5月,王某要求王岚、刘红、刘丽给付贍养费,但三人均置之不理。王某遂欲向法院起诉。其时,王岚居住在该市b区,刘红居住在c区,刘丽居住在d区。请问,以下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d区法院答案:A,B,C,D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4条规定:“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下列关于该规定的理解,错误的是?A.法庭当庭宣判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B.法庭当庭宣判能够保障被告人的迅速审判权C.法庭当庭宣判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D.法庭当庭宣判是审判公开性和终局性的体现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直接考查对法庭当庭宣判制度的理解。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其中一项要求是,在庭审结束后,应迅速做出裁判并予以宣告,故A选项正确。迅速审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刑事指控后,有权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故B选项正确。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提高当庭宣判率,都是体现了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故C选项正确。当庭宣判与审判公开性是审判制度的两个范畴,且当庭宣判并不体现终局性,故D选项错误。22.天锐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空调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天锐公司向通达公司供货后,因空调存在质量问题造成通达公司销售额大幅度下降,并积压大量空调,损失严重。通达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做出了仲裁裁决,天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天锐公司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通达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C.若通达公司提出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D.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如果已经申请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答案:A解析:。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能向通达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选项表述错误,应当选。《仲裁法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故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仲裁法解释》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C选项就是通达公司又提出执行该仲裁裁决,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所以,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仲裁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所以,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23.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既可以在酒店居住,也可以在他人住所居住B.外国人居住必须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C.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可以勤工俭学D.遣送出境的,5年内不许入境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并没有强制规定外国人入境的居留场所。在他人家中居住是没有问题滴。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根据不同的居住地点,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了不同的程序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意,只有在旅馆以外的其他地方居住的时候才有时间限制。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勤工俭学或实习需要两个条件。“学校同意”+“加注信息”。完整的表述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遣送出境的,1至5年内不准入境。显然D项的表述并不正确。24.甲国天天食品公司与中国美美超市签订供货协议,规定天天食品公司向中国美美超市供应甲国特色食品,若出现纠纷双方约定适用甲国法律解决。美美超市在出售食品后接到大量投诉,反映食用后食物中毒。美美超市遂向中国某法院起诉天天食品公司,则关于本案法律适用说法正确的是?()A.应适用中国法,因为在中国法院诉讼B.应适用甲国法,因为事先约定适用甲国法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是涉及食品安全问题D.应适用甲国法,因为甲国天天公司是被告,用甲国法诉讼获胜后更容易执行答案:C解析:考点:涉外食品安全法律适用讲解:《法律适用法解释》第10条规定,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强制适用中国法律,故选C。25.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下列哪种情形以外,不得解散?()A.分立、合并B.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C.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要求解散D.公司直接申请破产答案:A解析:。《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亊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破产需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26.宋某等人连环犯罪案件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施工单位包工头宋某(中国国籍)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的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两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开往甲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途经乙国时,宋某因与同行的王某发生口角殴打了王某,致其轻伤。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二百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悄悄销毁。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宋某,不必覃某动手。覃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覃某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刘、黄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事后,金某发现宋某未死,便找到刘、黄,要求二人返还“赏金”,刘、黄二人非但不给,还威胁金某,再各给二人一人50万元,否则便向公安机关告发金某。不得已,金某只得给了刘、黄100万元。后因人举报,本案案发。【问题】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2.宋某所在的单位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3.针对宋某在国际列车上的行为,我国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4.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5.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6.经宋某哀求并许以重金,刘、黄二人最终放过了宋某,问刘、黄二人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7.刘、黄二人从金某处各取得1万元“赏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答案:解析:1.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2.构成犯罪。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对单位不进行处罚。3.我国具有管辖权。由于宋某是中国公民,可以根据属人原则进行管辖。但是不能根据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因为国际列车不是我国的延伸领土。4.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覃某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因为其明知金某的杀人犯罪故意并负责为其传递信息,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6.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7.构成犯罪.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中,共犯在相同的罪名下可能存在不同的犯罪形态。对覃某在本案中中途退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金某、刘某、黄某的行为如何认定需要仔细分析。覃某中途退出,刘、黄二入主动放弃犯罪,对覃某来说是其意志之外的因素,也即覃某没有杀害被害人,未得逞是因为其意志之外的因素造成,因此覃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同理,对于金某来说,故意杀人未得逞,也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金某也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出题人往往希望将各共同犯罪人的罪名设定为不同的罪名,或者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法定量刑情节设定为不相同,以此增加考题的难度。基于此,出题人常考的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部分共同故意时,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处理;(2)超出共同故意范围时,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处理。27.下列关于养老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有:()A.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C.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D.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答案:B,C,D解析:。参见《社会保险法》第10、11、14条。28.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甲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B:乙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丙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政府信息,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D: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法院应当准许答案:A,C解析:选项A、C的说法分别与《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2条不符。而B、D的说法分别有该规定第1条和第5条作依据。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答案: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选项A、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选项C、D是正确的。30.职业作家甲是某市作协成员,于2008年完成职务作品中篇纪实报告文学。关于该作品的使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著作权由甲方享有,作协在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B.两年内,未经作协同意,甲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作协相同的方式使用C.两年后,甲可以自由许可第三人使用D.两年后,作协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31.★★甲国政府要员希曼因政治斗争受到迫害,因此寻求乙国的庇护。下列关于庇护的说法,依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哪些是正确的?()A.一般情况下,乙国没有给予希曼庇护的义务B.政治庇护是当代国际实践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庇护C.乙国不引渡希曼就等于庇护D.由于希曼曾是甲国的要员,因此如乙国决定对其庇护,则希曼在乙国享有豁免权答案:A,B解析:。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决定给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A正确。因政治原因而请求的庇护即政治庇护,是当代国际实践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庇护,B正确。庇护包括允许避难者在庇护国境内居留,对其进行保护或不对其进行相关的惩罚,也包括拒绝将其交给其他国家或递解出境。对尚不在庇护国领土内的避难者,庇护还包括准其入境。因此,不引渡不等于庇护,C错误。D错误,被给予庇护的人在庇护国通常享有外国侨民的待遇,而不具有豁免权。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A.乙某侵犯了甲某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B.甲某的死亡是通过授意乙某实现的,乙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C.依我国《宪法》第38条,甲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D.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答案:D解析:。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项是错误的。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应入选。33.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该规定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正确理解有:A.“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B.“为他人谋取利益”必须发生在得到他人财物之后C.“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D.“为他人谋取利益”既是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也是索取型受贿罪的要件答案:A,C解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底线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A项正确,当选。“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可发生在得到他人财物之前,也可发生在得到他人财物之后,因此,B项错误,不选。“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性质并未受到限制,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因此,C项正确,当选。“为他人谋取利益”仅是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不是索取型受贿罪的要件,后者仅须索取贿赂即构成受贿罪,因此,D项错误,不选。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中国甲公司以CIF价向德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选择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甲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中国某港口装船,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甲公司取得单据后办理了议付。次日甲公司接到德国乙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货物全部烧毁,要求甲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甲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依国际惯例及中国《海商法》,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乙公司应向中国甲公司提出索赔B.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賠C.乙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D.乙公司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切风险答案:B,D解析:。A错,因为货物的损失与甲公司无关。B正确,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的风险已从甲公司转移给了乙公司,因此,应由乙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错,依《海商法》的规定,船方对火灾是免责的,因此,乙公司不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D对,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35.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杰克是武官,约翰是二秘,玛丽是甲国籍会计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国派遣杰克前,无须先征得乙国同意B.约翰在履职期间参与贩毒活动,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C.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D.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自其死亡时终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外交人员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范围,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时间范围。A项,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及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在派出之前须征得接受国同意,杰克是武官,A错误;B项,约翰是外交人员,外交人员享有绝对的刑事管辖豁免,B正确;C项,玛丽是使馆中的行政人员,不属于外交人员,不具有接受国国籍,也不享有接受国永久居留资格,享有外交人员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有一些限制,C错误;D项,外交人员家属的特权与豁免止于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D错误。36.某甲从乙商店购买丙厂生产的保温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某甲胳膊被烫伤。应承担责任的是( )。A.乙商店或丙厂B.某甲C.某甲和乙商店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甲和丙厂答案:A解析:知识点:产品侵权。《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37.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庭质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无需质证B.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也需在庭审中进行质证C.质证一律应公开进行D.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答案:D解析:考查质证。根据《民诉解释》第103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故B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1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可推定其所记载的事项为真实,但仍需经过质证。A项错误。38.某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获得一笔资金。关于该拆入资金的用途,下列哪一选项是违法的?()(2014年)A.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B.弥补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C.发放有担保的短期固定资产贷款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的业务。A、B、D项:《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因此,A、B、D项行为合法,不当选。C项:《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C项中把拆入资金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违反前述规定,故C项行为违法,当选。39.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B、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C、有助于检务公开D、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答案:A,B,D解析:解决地方检察院省以下垂直管理“人财物”,并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有利于检察院、检察官摆脱地方政府的不良影响,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有利于检察院系统统一行使职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统一行使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40.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可知丙并未误认被害人,而是行为本身存在偏差,构成打击错误,其对乙的死亡结果主观上应认定为过失选项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在本案中,丙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选项C错误。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如果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认识要求,则丙的行为均能成立正当防卫。选项D正确。“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可知此时丙主观上为正当防卫,并无犯罪意图,因此对甲不构成故意犯罪。41.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货币出资不实的责任。A、C项:《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出资不实的股东是丙,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为甲和乙,因此应当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A项表述错误,当选。B、D项:《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依《公司法》第28、30条的规定,以机器设备出资的丙,只有在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下,才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情形下只有补足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不存在违约责任,所以B、D项表述错误,均当选。42.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答案:C,D解析:。根据《刑法》第38、69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A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C项错误。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的是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执行内容。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D项错误。4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如何处理?()A: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B:只能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C: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D:可以直接转给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C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移转管辖和指定管辖。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将管辖权移转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称为移转管辖。人民法院只能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或由上级法院指定,但不能自行移送给同级其他法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44.李佳佳、左宁宁打算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从事水果的批发和零售业务。李佳佳用房产出资,左宁宁用自己编写的一套办公软件出资。下列有关公司设立及资本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B.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C.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D.两股东的出资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货币答案:A,B,C,D解析:《公司法》第7条第2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营业执照中无需记载“实收资本”,A项错误。《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取消法定验资流程,向工商部门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证明,B项错误。《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工商登记只需要登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对出资额不做要求,C项错误。《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中的货币比例不作要求,由股东自行决定,如本案中两股东全部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也没问题。至于公司启动所需资金的问题,也由公司自行解决,股东为了让公司顺利启动,肯定会做好相关的准备,法律没必要过多干预。D项错误。45.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伙同同乡李某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A.刘某系未成年人.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C.李某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C选项正确。46.下列事项为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是:()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处罚的依据B.处罚地点C.处罚的履行方式D.不服处罚决定,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9条第1款。47.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果丙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B:甲、乙有权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C:如果丁同意,则甲、乙可以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D:如果丁也表示反对,则甲、乙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答案:B解析:【考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详解】《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该四人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无法获得协商一致使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以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B。48.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马某居间合同纠纷案2012年下半年,上海市E区的马某欲在北京购房,其在北京工作的弟弟马小某自愿为其从事代购事宜。期间,北京市A区的龚某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其在北京市B区的一套三居室。2012年11月25日,北京市D区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带马小某看了该房屋,马小某对房屋甚是满意,遂与其签订了《房屋求购确认书》,甲方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乙方为马小某,甲方对该房屋的报价为160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约定了禁止“跳单”条款,即乙方在验看过该房屋后6个月内,乙方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所有与乙方有关联的人,利用甲方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甲方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行为均属无效,且乙方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屋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C区的某房地产顾问公司亦带马小某看了该套房屋,并且积极与卖方龚某协商价格。同年12月21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马某与卖方龚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55万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于2013年1月18日一纸诉状将马某起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马某与龚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支付违约金1.4万元,由于该案的诉讼标的额低于该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法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该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1.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2.在诉讼过程中,马某主张马小某为无权代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反驳该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马某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发送的关于授权马小某从事买房事宜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属于何种法定证据种类?在学理上,该证据属于本证还是反证?3.法院为查清马小某是否为无权代理这一事实,通知马小某参加了诉讼,马小某为何种诉讼地位?如果法院判决马小某承担法律责任,马小某应如何救济其权利?4.如果法院为节约诉讼资源,经原、被告双方同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该行为是否合法?5.如果龚某在出卖房屋后即出国旅游,回国后发现其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龚某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6.判决送达后的第14天,马某不服该判决,应采取何种司法救济途径?答案:解析:1.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可以向上海市E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房地产公司与马某之间为居间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电子邮件是电子数据,属于本证。电子邮件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在证据的法定分类上应属于电子数据;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对马小某有代理权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提出的证据电子邮件应属本证。3.马小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法院判决马小某承担责任,马小某可以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马小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马小某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马小某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4.不合法。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龚某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该判决。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龚某因出国未能参加诉讼。法院判决龚某与马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损害了其民事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只能通过再审的途径救济权利。本题不但考查了管辖、当事人和证据等传统重49.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答案:A,B,C解析:【考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详解:选项A:刑法并未规定卖淫的行为人必须是女性,也未规定接受卖淫者的性别。所以,凡是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的行为都是卖淫行为。选项B: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选项C:为了打击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我国单独规定了引诱幼女卖淫罪。故,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选项D: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故,选项ABC都正确。50.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应该解散B:公司经持有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C:反对公司继续存续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D:公司不收购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C,D解析:《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公司应该解散,所以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应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拒绝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D选项正确。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协助行为表现为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B.对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定罪处罚C.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依照单独的罪名即协助组织卖淫罪来认定D.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的,不再认定为引诱、介绍、强迫卖淫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参照《刑法》第358条的规定。5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共同犯罪:()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甲某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C:甲某唆使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手中收买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答案:A,B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A项是共同犯罪,乙虽未去也成立杀人既遂;B项中甲某作为帮助犯与其丈夫成立共犯;C项乙拿自家东西难以认定为盗窃,不成立共犯;D项丙是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53.有关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设图雅外出散步,因李大壮酒后驾车肇事而致图雅死亡,则张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和李大壮都承担赔偿责任B.设张玉因飞机失事,意外死亡,张金柱悲伤过度,沉沦数年,飞机失事3年后欲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金,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张玉死亡的赔偿保险金C.设张某因罗帆消极怠工,拒付其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则罗帆有权起诉要求张某支付该保费给保险公司D.如张金柱意外死亡,则上述3份合同效力自动终止答案:A,C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保险代为求偿权。《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故A选项正确。《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故B选项错误。第洲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險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员工不再限制之列,具有诉权,故C选项正确。《保险法》并未规定投保人死亡,其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其相关效力仍应依据相关缴付保费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故D选项错误。54.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答案:C解析::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简言之,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是自动投案加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选项A错误。自动投案通常是指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必须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并交代犯罪事实。选项A中,行为人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可见甲没有自动归案的意图,因此不构成自首。选项B错误。“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并未交代此处存在自动归案,因此不满足自首的条件。选项C正确。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只要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即可构成自首。选项D错误。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主动回来投案的,视为自首。但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来投案的,不认为是自首。55.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案件发回重审,此时应该适用简易程序C:王某欠李某5万元,有字据为证,王某自己也承认,但是就是不还钱。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所以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甲申请宣告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案情比较简单,法官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案: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B、C、D选项分别属于发回重审、督促程序和特别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王某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李某为企业的总经理。后由于王某的决策失误,欠乙公司20万元,王某决定解散甲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有权委托李某清算B.王某有权自行清算C.清算结束后,应当由清算人办理注销登记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答案:B,C,D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可知A错误,B、D正确。根据该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可知C正确。57.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2014年)A.书证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电子数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本题中,李某所提交的光盘只是收集、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并非证据本身。本题考查的证据是数码照片。根据《民诉解释》第116条第3款也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作为数字化的照片形式,数码照片属于电子数据,而非其他。D选项当选。58.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执行,说法错误的是哪项?A.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D.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55}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计算有以下三种:(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A项表述正确。(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B,D项正确。(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选项C的后半句话是正确的,即: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其前半句错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而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即必须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C项表述错误,为当选项。59.某市检察院在审查甲杀人案中,发现遗漏了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乙。对此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A: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提请批准逮捕B: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可以直接决定逮捕乙D: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将甲与乙一并提起公诉答案:B,C,D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75条规定,C正确,A错误。根据第391条规定,B、D项正确。故本题应选BCD。60.甲国和乙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营业所位于甲国的丙公司和营业所位于乙国的丁公司进行货物买卖,对于该双方当事人是否适用公约的规定以及是否适用公约所选择的法律,下列说法中符合公约规定的是、()A、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丙和丁之间的合同自动适用公约的规定B、丙丁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C、丙丁公司在合同中可以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D、丙丁双方可以对适用的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没有任何限制答案:A,B解析: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在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两个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是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则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如果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因此,A、B两项正确。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了国际惯例,如某一国际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因此,C项错误。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因此,D项认为当事人对公约的修改是无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A、B两项正确。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某报以“沈阳一强奸猥亵女生的教师一审被判死刑”为题发布了一条消息。该消息报道了沈阳市某村小学四年级班主任房某,在课堂上强奸猥亵了6名女生。该消息详细披露了被告人作案的具体单位和具体时间。对此报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救济活动保障了被害人的人权B.这样的报道会损害本案6名被害人的隐私权C.被告人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权D.需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律对人权的保障。题中的4个说法都可以成立。该消息详细披露了被告人作案的具体单位和具体时间明显不妥当,会损害本案6名受害人的隐私权。6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B.由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C.由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由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依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赔偿。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63.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请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设该笔借款的资金是由乙从银行中套取而来并高利转贷给甲,且甲对此知情。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2.设该笔借款的资金是由乙从银行中套取而来并高利转贷给甲,且甲对此知情。甲到期无力还款,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仅列丙为被告。若丙为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如何处理?若丙为连带保证人呢??4.甲到期无力还款,若乙在一审中请求甲偿还本金,在二审中新增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若乙不同意在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若乙同意,法院应如何处理??5.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为某大学,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丙为某银行。现甲无力还款,乙要求甲还款未果,便于1999年8月5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7.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期满,乙便将甲、丙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还款,应否支持?为什么??8.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将自己对甲的合同债权转让于戊,且通知了甲、丙、丁。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于戊,戊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9.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将自己对乙的合同债务转让于乙,且取得了乙的同意,并通知了丙、丁。到期,已无力偿还乙之债务,乙能否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10.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乙协商延长还款期限1年,且通知了丙、丁,丙、丁未予答复。到期,因甲无力还款,乙可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11.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主张物保优于人保,其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2.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丁设置抵押的房屋被洪水冲走,且未投保,丙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可向谁主张追偿权?为什么?答案:解析:1.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原理,借款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2.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所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若丙为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当将债务人甲列为共同被告。若丙为连带保证人,法院应允许乙单独起诉丙。4.若乙不同意甲在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法院可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另行提起诉讼。若乙同意甲新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5.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6.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为乙所设定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担保法》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有约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7.应当支持。因为丙所为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8.可以。因为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戊可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抵押权为从权利,故戊可向丁主张抵押权。9.不能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因为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脱离了债的关系,原债务人不对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负保证义务。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转移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能对丁行使抵押权,因为除有相反约定外,抵押权不受债务转移的影响。10.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期限进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债权人、债务人延长还款期限1年,已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丁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权是为主债权而设定的,只有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11.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物保人和保证人不存在先后清偿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向物保人或保证人请求清偿。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才存在物保先于人保的问题。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向甲主张。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能要求丁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为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丁不为抵押人。64.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B: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调解C: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答案:A,D解析:【考点】仲裁调解【详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A选项正确,应选。仲裁庭可以对事实清楚的案件进行调解,但前提是需要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不得依职权进行调解,故B选项错误,不应选。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D选项正确,应选。《仲裁法》第52条第1款、第2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C选项表述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D。65.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答案:B解析:题中,报社的上诉既对自己与共同被告甲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又对与共同原告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要求仅以甲的名义登报道歉,实质上是意图免除自己对原告的赔礼道歉义务),因此应将甲、乙、丙均列为被上诉人。选B。66.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冯法官在处理一起连环交通肇事案件,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丙(死亡)不承担责任。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推理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所以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犯罪。这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运用的推理方法是:A.类比推理B.归纳推理C.演绎推理D设证推理答案:C解析:类比法律推理是常用的一种辩证推理方法。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设证推理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经由规则推论出未知特殊。本题中,法官的判决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大前提作出的,符合演绎法律推理的特征。“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是大前提,“交通肇事死亡一人且甲并负主要责任,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是小前提,“所以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犯罪”是结论。因此C项正确。67.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下列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中,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A、受教育权B、财产权C、继承权D、劳动权答案:B,C解析:《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对于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来说,国家负有保护的义务,公民不能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但《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对于受教育权、劳动权是可以由公民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因此,本题应选B、C。68.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可知丙并未误认被害人,而是行为本身存在偏差,构成打击错误,其对乙的死亡结果主观上应认定为过失选项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在本案中,丙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选项C错误。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如果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认识要求,则丙的行为均能成立正当防卫。选项D正确。“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可知此时丙主观上为正当防卫,并无犯罪意图,因此对甲不构成故意犯罪。69.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选项A错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征之一是:主体之间的地位具有平等性,该特征是民法与诸如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该特征强调当事人身份具有非官方性,这与发生在上下级之间或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法律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故甲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由行政法调整,不由民法调整。选项B正确,拾得遗失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选项C、D错误。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如好意施惠、恋爱关系等由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丙承诺陪女友去欧洲旅游、丁去福利院做帮工均属好意施惠,属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系,不由民法调整。70.下列责任中,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的责任B.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C.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公司出资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答案:B解析:知识点:民事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71.王先生与某超市发生权益争议,可通过下列哪些途径解决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C.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D.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消费者王先生与该超市的经营者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如消协调解不成,则王先生可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如能与该商家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因此本题答案选ABCD。72.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我国侵权行为地是、A、只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B、只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C、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D、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答案:C解析:《民通意见》第187条对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显然C是当选项。7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D.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选项C: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74.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对于因果关系的中断,要注意介入因素的作用,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直接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当然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介入因素虽然没有独立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它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此时因果关系仍然中断。同理,如果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起了一定作用,但作用较小,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就不中断。选项A中,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乞丐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故意伤害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因此,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C中,丙停车这一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较小,不阻断因果关系。因为丙停车主要是因为交警指挥不当,所以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选项B错误,在被害人行为作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不隔断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选项B中,若李某不跳江,结果是遭受砍杀,而跳江是避免遭受砍杀。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受害人在紧迫情形下不得不采取的行为,可以说是别无选择的。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选项D错误,陈某给丁汇款是因为丁的敲诈勒索,“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是存在事实认识错误,而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联系,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75.共用题干下列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制的表述,正确的有、()A、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B、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C、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D、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军令和其他命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答案: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76.停战是根据交战国双方签订的协议停止军事行动,是战争双方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下列几个选项中有关停战的说法,哪几项是正确的?A、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有些停战协议已成为全面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B、停战可以是全面的停战,也可以是局部的停战C、停战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D、如果一方有严重破坏停战协定的行为,另一方可以恢复战争行动答案:A,B,C,D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现代国际实践对于战争的结束和后果有了某些新的发展。停战协定由原来只是临时性的安排,现在趋向于成为长期、全面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有些停战协定以后通过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和保证,从而成为结束战争状态的一种方式。所以A项正确。停战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局部的。全面停战是交战方之间在各处的战斗都停止;局部停战仅是在特定地区内停止战斗。局部停战一般是为了派遣军使、打扫战场、交换俘虏、安排投降等。因此B项正确。停战可以定有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如果不定期限,交战国可以随时再行开战,但应按停战条件的规定对对方提出警告。交战一方如果有严重破坏停战条件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废除停战协定,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恢复战争行动。因此C、D项正确。77.下列关于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甲丙收买了被人贩子拐卖的妇女,在听说了她的经历后,产生了同情,于是没有阻拦该妇女返回家乡,对甲依然要作为犯罪处理B、乙反对女儿的婚事,使用暴力将女儿锁在家中,使之不与未婚夫见面,女儿以死抗议。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C、丙和丁将被害人绑架,在拿到赎金后打算“撕票”,二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砍杀后离去,被害人被路人所救。对丙丁应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而且要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D、幼儿园老师戊体罚学生,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即使“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也要作为犯罪处罚。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57条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被害人自杀”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因此,乙应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39条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又由于被害人并未死亡,因此同时适用总则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戊应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78.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哪些机构?()A、专门委员会B、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C、审计机关D、区公所答案:B,C,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6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第68条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79.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三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三万元的决定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答案:A,B解析:【考点】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判决【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6条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本案中,建设厅和安全监督管理局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对甲公司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甲公司若对二机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该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达3万元,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据此,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可见,暂扣许可证不属于第4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事项范围内。而且,行政机关也只有主动告知听证的义务和依申请组织听证的义务,而没有主动组织听证的义务。据此,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省建设厅的处罚是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是罚款3万元,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二罚”的规定。据此,D选项错误。【陷阱】应区分《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听证和《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听证。行政许可中有行政许可机关的主动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之分,而行政处罚中只有依申请听证。详见《行政许可法》第46、47条规定,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80..《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项: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故A项错误。B项: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故B项错误。C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故C项正确。D项: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81.共用题干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82.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答案:D解析: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故选D。83.甲国的某种钢产品大量低价进入中国,中国钢产业向中国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关于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措施,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如需派员赴甲国进行调查,需要甲国的司法协助B.如商务部建议价格承诺的话,甲国的钢产品出口商必须接受C.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D.针对甲国某钢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能延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措施。A错依《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B错,依第31条第2款,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出口经营者不是必须接受。C对,依第42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错,依第48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五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承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84.被告人郑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哪种处理?A.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处刑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辟处死缓,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5年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278条,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时,不能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只能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85.东方农具厂诉兴隆公司案2011年1月甲市的兴隆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与三盛乡种子站签订了供应各种蔬菜种子的合同。合同约定兴隆公司每季度向三盛乡种子站供应适合当季种植的蔬菜种子,而种子站于2011年年底向兴隆公司支付该年所有种子的价款。同时,为了确保年底能够收到全部价款,兴隆公司要求种子站提供担保,于是与种子站有多年合作关系的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2011年6月,兴隆公司又与圣灯乡种子站签订了购买种子的合同。兴隆。公司向圣灯乡种子站提供了其所需的种子后,圣灯乡种子站向其开具了一张支票一,支票上背书只能由兴隆公司作为收款人。2012年2月,兴隆公司想进一批优良的西瓜种子,由于资金不足,便向东方农具厂借款,约定等种子卖出后就立即还钱。但由于甲市的土地不适合种植这种西瓜,结果只有一小部分种子被卖出,兴隆公司因此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兴隆公司私下将自己对三盛乡种子站的债权及圣灯乡种子站开具的支票全部转让给了利农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利农公司),并与其约定,由利农公司来清偿自己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2012年8月,东方农具厂发现兴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后,遂要求其偿还借款。兴隆公司则称已将债务转移给了利农公司,让其去找利农公司。东方农具厂认为该转移债务的行为没有经自己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公司返还借款。【问题】1.兴隆公司转让支票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2.兴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3.种子站是否有义务向利农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4.假设兴隆公司通知了三盛种子站债权转让之事,A公司的保证是否继续有效?5.如果兴隆公司对东方农具厂也享有一个给付金钱的债权,当东方农具厂将对兴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圣灯乡种子站后,兴隆公司能否向该种子站主张抵销自己与东方农具厂的债权?6.如果兴隆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将自己合并到第一种子代理公司中,则其对两个种子站的债权以及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无效。因为该转让行为违反了支票背书上只能由兴隆公司做收款人的约定。2.兴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无效。因为债权人东方农具厂不同意。3.三盛乡种子站没有向利农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因为兴隆公司未通知其债权转让的事实。4.继续有效。5.当兴隆公司债权先于或与转让债权同时到期时,兴隆公司可以向圣灯乡种子站主张抵销自己与东方农具厂的债权。6.兴隆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应由第一种子代理公司行使,应承担的债务也应由其履行。解题的关键在于明确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以及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怎样的效力。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就需要债权人履行通知的义务,而债务的承担要发生效力就须得到债权人同意。86.根据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家管辖权的行使有某些限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国家不能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国家元首、外交代表、外国军舰和外国军队行使管辖权B、国家不能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权C、一国对停泊在本国港口的没有悬挂任何国旗的外国船舶不能行使管辖权D、某总统隐姓埋名后流亡在外国,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该外国没有管辖权答案:A,B,D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属地管辖权或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但是属地管辖权也不是绝对的,比如,基于外交豁免权一国不得对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行使属地管辖权。对此,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又如,由于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不能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权。再如,在领海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的内部事务,并允许他们无害通过。此外,属地管辖权的行使有时受到外国的属人管辖权的限制。如,国家无权强迫在其本国内的外国人服兵役。但对没有悬挂任何国旗的船舶,属地国享有对该船舶的管辖权,C项错误。国家元首隐姓埋名,不影响其享有外交特权。故ABD项正确。87.甲、乙、丙、丁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有如下情况发生:(1)甲死亡,戊为其继承人;(2)乙因赌博,已耗尽家财;(3)丙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企业财产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判断中,正确的是:()A:乙当然退伙B:在乙退伙后,经丙、丁同意,戊可以成为合伙人C:戊若成为合伙人,丁、戊可劝丙退伙,但无权将其除名D:戊若成为合伙人,丁、戊可一起决定将丙除名答案:A,B,D解析:【考点】退伙的情形。详解:《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故A项正确。该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故C项不正确,D项正确。88.中国甲公司从比利时乙公司进口一批建筑材料,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货物分两批装运,信用证由中国银行分两次开出。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议付了货款,开证行也作了偿付。甲公司在收到了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为此,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开证行可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而拒绝付款B.只要单证一致开证行必须付款,货物质量与开证行无关C.因为第一批货物质量有瑕疵,所以甲公司有理由拒收第二批货物D.只有第一批货物有质量瑕疵,并不构成解除整个合同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信用证。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只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银行就必须付款,A错,B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分批履约义务,另一方宣希解除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对该批货物无效。也就是说,对该批货物的违反如不能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则合同当事人只能拒收该批货物而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C错,D正确。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共用题干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95-97题。如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B: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C:对王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如王某减刑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十五年答案:A,B,C解析:【考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核准、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此,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据此,本案死刑立即执行命令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故选项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7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据此,王某应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选项C正确。根据前述规定,死刑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但执行主体并未发生变化,故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C。【考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故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选项A正确。该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选项B正确。《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应根据这一规定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选项C正确。《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选项D的做法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C。【考点】财产刑的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据此,选项A不正确。该解释第44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据此,选项B正确。该解释第440条规定:“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据此,案外人仅提出异议的,不构成应当中止执行的充分条件,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的债务限于被执行人案发前所负正当债务,而非所有债务。选项D错误。正确答案为B。90.甲国人玛丽在浦东机场入境时被检查人员发现有非法入境的嫌疑,依中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规定的?()A.检查人员只能对玛丽进行当场盘问,不能对其进行拘留审查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检查人员需要拘留审查玛丽的,应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C.拘留审查玛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D.如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玛丽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个人——外国人出入境:A项不符合规定,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有本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第2款规定,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BCD依该条规定都是正确的。91.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答案:A,B,D解析:选项A错误。《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选项B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选项C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选项D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92.根据《立法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B.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9单行条例应按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设区的市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市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备案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答案:A,B,C,D解析:《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据此,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98条第3项,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98条第4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故C项正确。该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故D项正确。93.甲国人马丁在中国发现久居中国的乙国人斯坦利侵犯了其专利权,但斯坦利认为该专利是有转让许可协议的,马丁在网上不时谈及此事,斯坦利则认为马丁侵犯了其人格权,有关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律B.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甲国法律C.该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斯坦利人格权的内容适用中国法律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权和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A项正确,B项错误。依该法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项正确。D正确,依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94.(2008年)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核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通过阅读材料可知,某小区205户拆迁户对区政府的拆迁通知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拒绝受理,于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1.关于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可知,本案原告多达两百多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情形。2.关于行政诉讼中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对于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有两种情况是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此之外的情况,复议机关作被告。本案属于“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相对人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关于上诉理由,如果原告认为驳回起诉的裁定违法,即可以提起上诉。关于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否违法,要看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被诉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属于受案范围,则驳回起诉的裁定违法;如被诉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有法定理由,则驳回起诉的裁定合法。这里原告起诉的是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违法。4.关于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六种。这六种判决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情形,若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判决。5.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行政诉讼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的审理对象应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否合法,即审查“不予受理决定书”,法院应依法审查该决定书是否合法。6.关于在二审期间,被告行政机关作出新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予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自愿、合法、不侵害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撤诉。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1)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3)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4.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5.本案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人民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査的对象。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人民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95.黄某系全国人大代表,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B.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C.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D.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第W条,本题是人大代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属于“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应向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情形,故选项AB可以排除;而刑事拘留权是公安机关的职杈,无论对象是人大代表还是一般公民,都无须向检察院报告,故选项D可以排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在《宪法》第W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故选项C符合题目要求。96.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属于对法的非正式解释?()A.宋法官在其经办的案件中对《合同法》第47条的解释B.A市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C.B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法过程中对《B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解释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答案:A,B,C解析:。A项中法官个人对于法律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BC两项中的A市公安局和B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都不是具有解释权的主体,所以ABC三项为非正式解释。97.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诉讼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诉讼代表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推选产生的1至2名当事人作为诉讼代表人C.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代表人及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所以选项A错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2至5名代表人进行诉讼。所以选项B错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所以选项C正确。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选项D错误。98.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乙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甲单独将丙杀害。对甲、乙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共同犯罪B.不属于共同犯罪C.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D.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问题。乙虽然没有前往,但没有阻止甲实施他们预谋的犯罪,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99.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不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相关毒品犯罪罪名的认定。对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依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而非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罚。100.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答案:C解析:【考点】调解中妥协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因此调解失败,那么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张某为和解的目的所作出的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的承认,并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郭某仍然需要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换言之,张某在调解过程中的承认并没有构成自认。因此本题正确选项应为C,A、B、D三选项错误。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答案:错解析: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参考教材P351。2.下列有关商业银行解散的说法正确的是:A.解散的事由包括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B.须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解散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制定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并由清算组执行该计划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答案:A,B,D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3.甲将乙(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父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父已经报警,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来到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和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B.甲和丙不成立共同犯罪C.甲和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D.甲和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B,C解析:甲、丙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杀害乙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甲对乙的杀害行为被先前的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单独定罪,故甲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4.乙国对甲国公司向乙国出口的某种化工原料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甲国出口企业损失严重。甲乙两国均为世贸组织成员。甲国政府对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最终胜诉。下述选项中,正确的选项是哪项?()A.在乙国不履行裁决的情况下,甲国可申请授权报复B.甲国的报复限于同一产品之内C.乙国政府应向甲国企业赔偿因该措施引起的一切损失D.世贸组织可以对乙国强制执行答案:A解析: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存在类似国内民商法中的赔偿机制。因此,进口国不承担赔偿责任,补偿是自愿的。没有强制执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经申请授权报复。所以A正确。5.甲公司需要建设三栋宿舍楼,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乙公司经过甲公司同意,将部分工程交由丙公司完成,丙公司负责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B: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C:乙公司和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乙公司和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按份责任答案:A,B,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乙公司经过甲公司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就丙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6.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1亿股,由东海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团包销。在承销期内,认购人只认购了7000万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其余3000万股由承销团认购B.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C.其余3000万股退回给A公司,已发行的7000万股有效D.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返还股票认购人答案:A解析:在包销的情况下,如果认购人认购不足,则由承销商认购。发行失败只针对代销而言。7.关于恐怖主义犯罪,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穿着印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装出入公共场所,成立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B.乙组织培训班,专门从事恐怖活动培训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C.丙为实施恐怖活动而非法制造、购买枪支的,对丙应数罪并罚D.丁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实施了组织交付的暗杀任务,对丁应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指的是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自己穿戴的行为不成立本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乙的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而非帮助恐怖活动罪。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120条之二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丙的行为同时触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120条规定,犯前款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8.张某因在娱乐场所吸食和注射毒品而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张某认为处罚过重,遂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张某与公安机关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将拘留15日的处罚变更为罚款2000元,张某撤回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因张某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公安机关不能在复议期间与张某达成和解 B.如果张某和公安机关达成和解,必须向复议机关出具书面的和解协议,且必须获得复议机关准许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张某和公安机关可在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达成,若该和解协议获得复议机关批准,则原复议决定自动失效 D.张某撤回复议申请后,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的,只要仍在复议期限内,复议机关就应当受理答案:B解析:B。答案解析:公安机关因张某吸食和注射毒品而对其予以拘留的行为属于自由裁量权行为,在复议期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就此达成和解,选项A错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向复议机关提供书面的和解协议,且必须获得复议机关准许,选项B正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前,C错误;张某撤回复议申请后,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D错误。9.关于宪法与法律的共同属性与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B.宪法与法律都是有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C.宪法与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D.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答案:A,B,C,D解析:。10.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的是( )。A.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B.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C.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D.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是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11.下列关于证人的说法,说法正确的是:()A.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路途遥远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C.不出庭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出庭作证D.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及误工损失,由申请该证人出庭的当事人承担答案:C解析:考点:证人制度讲解:《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证人的条件由“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改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因此A项错误。第73条第2项规定,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出庭作证。可见,仅仅是路途遥远不构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必要条件,还必须满足交通不便。B项的说法错误,C项的说法正确。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而非由申请该证人出庭的当事人承担,D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C。12.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为避免诉讼拖延,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B.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C.甲应列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甲应是本案的共同原告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上诉案件的审理。《民诉解释》第327条之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本案中,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继承人甲应当作为一审中的必要共同原告。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是正确的。13.张某租用农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A:门面租赁费B: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C:张某无法经营期间的水电费D:停业期间张某依法缴纳的税费答案:B,C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选项C中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应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而选项A中“门面租赁费”属于张某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属于国家赔偿之列。张某停业,但对所经营的食品仍可采取措施予以处理,故选项B属于可避免损失。故选项B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选项D属于张某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14.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拆人的资金可以用于下列哪些用途?()A.与其他商业银行共同出资设立银行性金融机构B.发放固定资产贷款C.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答案:C,D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规则。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46条。该条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1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国务院依法可以行使的职权?A、制定行政法规B、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置和区域划分C、领导和管理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审判等工作D、批准自治县、县、自治州、市的设置和区域划分答案:A,D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AD两项是正确的。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置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所以B项错误。而审判工作并不由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享有,所以C项错误。16.下列关手犯罪行为的陈述不正确的有:()A.犯罪行为可能是人的持有行为B.犯罪行为包括人身体的静止C.不作为犯只能是故意犯罪D.不作为犯罪,行为人都有作为的义务前提答案:C17.下列关于法与社会的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B.法须以社会为基础,表明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C.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D.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完全一致答案:D解析:。考查法与社会的关系。18.关于领土的合法取得,依当代国际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围海造田,未对他国造成影响B.乙国囤兵邻国边境,邻国被迫与其签订条约割让部分领土C.丙国与其邻国经平等协商,将各自边界的部分领土相互交换D.丁国最近二十年派兵持续控制其邻国部分领土,并对外宣称拥有主权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领土的取得。A项,添附,是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既包括河口的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在不损害他国利益的条件下符合国际法,A项正确。B项,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即一国通过武力迫使他国割让领土,是战争或胁迫的结果,违反国际法,B项错误。C项,非强制割让,即国家自愿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领土的买卖、赠与及互换等,非强制割让合法有效,C项正确。D项,时效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通过时效取得他国领土的条件之一是“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占有的事实得到被占国的默认;同时,对于取得时效期限,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D项没有说明丁国的占领是否得到被占国的默认,20年的占领期限也不能成为其取得领土的合法依据,D项错误。19.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A选项中因果关系应当由原告乙证明,表述错误:B选项中乙故意逗狗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甲证明,表述正确;C选项乙故意逗狗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甲证明,表述错误;D选项中乙受到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由原告乙证明,表述正确.同时故意逗狗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甲证明,表述错误,故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20.孙开疆与田辟世合谋以已经停业的A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二人用A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和税务登记并购领厂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后的3个月里,孙、田二人专门以A公司名义给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72份,共1.7亿余元,税款近3000余万元,致使国家税收损失2100余万元。孙开疆收取手续费计129万余元。绝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则:A:田辟世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B:孙开疆构成逃税罪C:孙开疆属于单位犯罪D:孙开疆属于个人犯罪答案:A,D解析:孙开疆与田辟世合谋以已经停业的A公司的名义,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因此A选项正确。而且,二人虽然以已经停业的A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但是,实质上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属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故D选项正确。2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是由人民通过选民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B.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享有最高决定权C.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D.在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基本的形式答案:A解析:。22.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张某,藏族,西藏人,在法庭审理前,他提出自己只会藏文,听不懂普通话,要求提供翻译。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无权提出这一请求,因为普通话是国语,张某提出请求只是借口B:对张某的这一请求,法院不应当准许,因为不符合申请翻译的条件C:对张某的这一请求,法院应当准许,但应由张某承担翻译费用D:对张某的这一请求,法院应当准许,并且无须张某承担翻译费用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司法机关有为诉讼参与人翻译的法定义务,因此翻译的费用由国家支付,而不由诉讼参与人承担。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外国籍被告人翻译费用也应该由国家支付。2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某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与法律冲突,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B.某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与法律冲突,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C.某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与法律冲突,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D.某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与法律冲突,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撤销的决定答案:C解析:考点:撤铕与改变讲解:《立法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律与省政府制定的规章相比较,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在此基础上,根据《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由此可知:其一,在这种情况下,唯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才有权作出决定;其二,省级人大常委会仅有撤销权而无改变权。因此,A项错在“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B项错在“由该省人大审查”,D项错在“是否改变或撤销”,唯有C项正确。24.雪梨牌手机生产商关于采用饥饿营销手段,新产品上市仅放出少量产品让消费者高价抢购。为了抢购该品牌手机,委托乙为其凌晨排队购买,双方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乙为了购买该手机排队三天三夜,现甲醒悟过来,现在抢购比稍后购买要多出1000元,故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已经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如要取消委托,须经乙同意B.甲取消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取消C.甲取消委托,应当提前10天通知乙D.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答案:D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委托合同双方有任意解除权,故A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解除合同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但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因此B选项错误。25.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答案:B解析:【考点】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详解】马克思的话表明,民主、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D项正确),但并不意味着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B项错误),只是跟专制、人治不同。专制、人治指的是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甚至高于国家法律(C项正确)。A项正确。26.关于我国生态保护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只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B.国家应积极引进外来物种以丰富我国生物的多样性C.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D.国家应指令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生态保护制度。A项:《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故A项错误。B项:《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根据该条规定,引进外来物种,并不是越多越好,需要经过认真研究才可以。故B项说法错误。C项:《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故C项正确。D项:《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该条规定的是指导并不是指令,故D项错误。27.甲单位拥有一项环保热水器的发明专利权,乙单位对此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取得新的专利权,但是专利之实施有赖于甲单位的专利之实施,双方又未能达成实施许可协议。在此情形下,下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可以申请实施乙之专利的强制许可B:乙可以申请实施甲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无须给付甲使用费D:任何一方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即享有独占的实施权答案:A,B解析:《专利法》第51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因此,A、B项正确。第56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因此,D项错误。该法第57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因此,C项错误。28.原告刘某(精神病患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的妻子黄某作为监护人代为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生下列哪种情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a.黄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b.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c.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d.刘某在庭审时大吵大闹,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答案:B29.共用题干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亏损,甲由于无法继续参加合伙,提出退伙,乙丙同意,清算时合伙企业拥有财产10万元,债务7万元,甲分得1万元后退伙,后发现甲退伙前欠丁企业3万元货款一直未还,清算时没有将该债务计算在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对该债务不负清偿责任B:丁企业只能要求甲承担1万元的清偿责任C: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丙各向自己偿还1万元D: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向自己偿还2万元,也有权要求丙向自己偿还2万元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合伙企业对丁企业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甲清偿数额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比例,只能根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只能向乙丙各追偿1万元,不能向乙追偿2万元或向丙追偿2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A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时并不要求有限合伙人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69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的说法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但是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可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第82条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B选项应选。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A选项不应选。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不应选。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不应选。30.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答案: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详解】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就共同正犯而言,当所有正犯者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因此对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在本案中,甲虽然表示放弃犯罪,但并没有有效阻止乙实施盗窃行为。既然乙的行为已经既遂,甲理当对犯罪既遂承担刑事责任。因此D正确,ABC错误。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甲与乙恋爱3年,甲为此向乙送去聘礼2万元,为乙购买两套衣服花费1000元(乙已经穿用),后因乙的过错导致两人结束恋爱关系。甲向乙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3万元及聘礼和衣服费用21,000元,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乙的恋爱关系受婚姻法调整B.乙应返还聘礼2万元C.乙应支付青春损失费3万元D.乙应支付衣服费用1000元答案:B解析:。甲与乙的恋爱关系不受婚姻法调整,但乙应返还聘礼2万元,对于青春损失费不予支持,对于消费物的费用也不予支持。本题正确选项为B。32.下列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有?A.甲乙两人共同将丙打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两人责任相当,但由于甲与调查人员相熟,故公安机关决定对甲罚款100元,对乙拘留10天,公安机关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合法行政原则 B.省矿产部门向甲办法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十五年,但之后政策发生变化,省矿产部门认为该许可证不适宜继续存续下去,遂撤回了该许可证,甲认为撤回行为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而要求省矿产部门补偿 C.《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结构共同办理,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的规定,体现了行政法中的高效便民原则 D.担任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是权责统一原则的体现答案:B,C,D解析:BCD。A选项中甲乙两人责任相当,但公安机关对二人进行不同种类的处罚,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原则,因此表述错误;行政许可颁发后因法律或事实发生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可撤回行政许可,但撤回许可侵犯了相对人在法律上应受保护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补偿,B选项表述正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结构共同办理,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的规定,体现了行政法中的高效便民原则,C表述正确;担任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是权责统一原则的体现,D表述正确33.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的是( )。A.罚款B.取保候审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管制D.监视居住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刑罚、行政处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34.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二审一律实行书面审理B.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C.上诉针对的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D.二审法院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选项A、D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所以选项B错误。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要求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行政案件重新审理、裁定的诉讼行为。所以选项C正确。35.蔡某(男)和李某(女)有通奸关系,蔡某和李某商量将李某的丈夫毒死,蔡某将买来的毒鼠强交给李某,让李某趁其丈夫吃饭时投放,后来李某后悔,将此事告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蔡某和李某构成共同犯罪B.蔡某和李某不构成犯罪C.蔡某构成犯罪预备,李某构成犯罪中止D.对蔡某应定故意杀人罪,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李某定故意杀人罪,但应当免除处罚答案:A,C,D解析:蔡某和李某有共同的杀人故意和杀人的预备行为,并且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蔡某和李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因为还没有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李某自已主动放弃了犯罪,李某构成犯罪中止;蔡某因为李某主动放弃犯罪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使自己的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构成了犯罪预备。根据对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的处罚规定,选项D也是正确的。36.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FOB术语。A项,2000年通则与2010年通则两个版本并存,选用哪个版本须由当事人约定,并非一定适用2010年通则,A项错误。B项,对于FOB术语,2000年通则规定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2010年通则将风险转移时间改为货物装上船时,无论依哪个通则,B项表述均为错误。CD项,FOB术语下,买方负责运输,C项正确。双方选择适用贸易术语,并不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错误。37.以下关于车船税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B、车船税的纳税地点还可以是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C、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使用人所在地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答案:A,B,D解析:【考点】车船税。详解:《车船税法》第7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8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因此,ABD当选。38.一般预防,是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一般预防的对象包括:()A:被判处缓刑的人B:危险分子C:容易犯罪的不稳定分子D:犯罪被害人答案:B,C,D解析:【考点】一般预防的对象。详解:一般预防的对象是犯罪人以外的其他生活成员,因而被判处缓刑的人不属于其范围。理论上对一般社会成员是否属于一般预防的对象尚存在争议,但是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和犯罪被害人都是一般预防的对象。犯罪被害人是直接或间接受犯罪侵害的人,往往具有报复性倾向.因而需要对伤害他们的人适用刑罚,以消除他们的报复心理。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中国卖方向A国出口一批日用品,后这批日用品因A国另一当事人指控侵犯其在A国享有的商标权而遭到A国海关扣押,A国买方向中方提出索赔,中方可以下列哪项理由主张免责?()A、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B、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人权利C、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人权利D、买方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答案:B解析: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3)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守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4)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果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本题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选B项。40.“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故A项正确。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故B项正确。《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北齐律》并未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故C项“《北齐律》……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的表述错误。《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故D项正确。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下列人员中属于贪污罪的主体但不属于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的是:()A: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C:依法履行职责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答案:D解析:【考点】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的差异。详解: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故本题应选D项。42.下列对于国际商业惯例描述错误的是哪项?()A.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B.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规则,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时才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C.国际商业惯例是调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D.国际商业惯例具有强制性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以及国内立法,国际商业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故C正确。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般是不成文的规则,但目前也出现了成文法化的趋势,一些国际组织或协会进行了惯例的编纂和整理工作,故AB正确。国际商业惯例并不当然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应选ABC项。43.某保险公司在近期几笔保险事故处理中,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是:A.甲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后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B.乙为自己投保人寿险,现无力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可对乙提起诉讼要求支付C.40岁的丙谎称45岁投保简易人寿险(合同约定该险种被保险人不得超过60岁),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D.丁为自己购买一平安险,2年后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在扣除违约金后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答案:A解析:A选项考查“谎报”的处理。《保险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B选项错误。就人寿险而言,投保人可以选择缴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缴纳保险费以终止合同。所以,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法条依据为《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C选项是年龄误报问题。丙谎称45岁,并没有超过该险种限制的年龄(即60岁),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所以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第32条第2、3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D选项错误是“扣除违约金”。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合同,具有储蓄投资的性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并非是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长期合同中,投保人可以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也可以分期支付保险费。在分期支付时就有可能出现投保人因经济实力下降等各种原因难以支付或不愿支付余款,投保人不再支付保费并非违约,而是会产生合同中止或解除的后果。44.A国甲公司将其所属的一艘船舶光船租赁给B国乙公司进行经营,租赁期间为一年(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该船舶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其抵押给银行,抵押贷款额为1100万元人民币。2016年8月1日,该船因瞭望疏忽在中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碰撞发生后,该船进国内一修船厂进行修理,产生了200万元人民币的修理费。由于乙公司无力支付该修理费,船舶被修船厂留置,后来又申请法院拍卖,拍卖款项为800万元人民币;经查,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拖欠了船员工资50万元人民币。若涉及本案的若干纠纷由中国法院受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该光船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B.租赁期间设定的抵押权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C.该船舶上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清偿D.该船舶上的留置权优先于船舶碰撞产生的财产赔偿清偿答案:A解析:合同纠纷,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A正确;光船租赁期间设定的抵押权,适用原登记国法,B错误;船舶上的担保物权按照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的顺序进行清偿,C、D错误。45.有关刑事赔偿案件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财产灭失的,财产损失均应按照损失赔偿时的市场价格计算B.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C.被罚没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除应返还资金外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D.涉及利率计算的,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赔偿案件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参见《刑事赔偿解释》第19、20条。46.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则关于本案的审结期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且不可以延长B.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适当延长C.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天内审结,且不可延长D.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天内审结,确需延长的,应当转换为普通程序答案:A解析:。考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结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根据《民事诉讼适用意见》第170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47.徐某因在一起抢劫案中犯罪情节严重,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徐某具有下述哪种情形时,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对其予以减刑?A:确有悔改表现B:确有立功表现C:没有故意犯罪D:没有发现漏罪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在这里,减刑的唯一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而没有其他的条件要求。48.张先生在其与税务局的行政诉讼案开庭结束后,从高中同学处得知了该案主审法官李某的妻子与税务局的代理人韩小姐有表亲关系的情况,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驳回张先生关于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B.人民法院应批准张先生关于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C.李某在获知其妻子与韩小姐的关系后,应主动申请回避。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李某参与本案的工作D.张先生在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具体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5条,《行诉解释》第74条。注意:只有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主动申请回避不受此限。49.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后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归还欠款,李某称并没有向王某借过钱,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后,王某在家中约见李某,李某承认借了钱,但宣称当初借款的时候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王某没有证据,因此拒不还款。双方谈话经过被王某藏在自己家里的录像机偷录了下来,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将此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由于案情复杂,经王某申请,主审法官又派了一名审判员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在本案中,王某将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该录像带即成为诉讼证据B:王某偷录的该录像带,不符合收集证据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C:主审法官另派的一名审判员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D:本案中,由于录像带的内容是李某对自己借款行为的陈述,因此,该证据种类应当为“当事人陈述”答案:A,B,C,D解析:【考点】诉讼证据和证据材料、收集的合法性、证据种类。详解: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或者法院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被称为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此时还不能认为是诉讼证据,只有该证据材料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查判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诉讼证据。因此在本题A项中,王某将录像带直接提交法院后,该录像带不能立即成为诉讼证据,只有经过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后,才能成为诉讼证据,故A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条的含义是当事人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这类证据时,不得采用法律规定禁止的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器或者摄像探头进行偷录偷拍。如果当事人采用秘密的方式录制录音、录像资料虽然没有经过他人许可,但是录制的内容并未对他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合法性。因此,王某偷录的录像带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故B项错误,当选。在我国,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个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者书记员前去调查,也不得由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法官进行调查,因此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派一名审判员进行证据收集工作违反了法定程序,不符合合法性原则,由此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采纳的依据,故C项错误,当选。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储存的数据资料等,由于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才能使用,所以都应当归为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因为其内容是有关人员的陈述就认为其为当事人陈述,故D项错误,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项。50.甲国人弗雷德因一起侵权案在中国法院涉诉,弗雷德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允许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B.驳回该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C.驳回该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D.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翻译。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CD正确,51.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村村民张三拖欠税费,乡政府干部在夜里破门而入强行将其带到乡政府礼堂教育了一夜,随后还通知村委会看管张三,如果不交税费就不能让张三随意离开村子。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人身自由B、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住宅权C、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平等权D、张三可以对此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答案:A,B,D解析:《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5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扩大解释,但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但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在禁止之列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不允许依据特定的社会习惯解释刑法D.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判例法,但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答案:C解析:扩大解释并未超出条文的文义射程,因而是并不禁止的刑法解释方法。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已经超出条文的文义射程,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因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从保障人权出发,罪刑法定原则仅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而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则不在禁止之列。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制定罪刑规范,不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创设罪刑规范。在此意义上讲,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判例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并未超出条文的文义射程,因而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ABD的论述都是正确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是成文的,禁止习惯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根据特定的社会习惯解释刑法。例如,农村很多地区在结婚时习惯于“闹洞房”,因此,只要“闹洞房”不过分出格,对于搂抱、抚摸新娘的行为,不能轻易解释为强制猥亵。C项论述错误,为本题正确选项。53.(本题28分)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问题: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答题要求: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答案:解析:(本题28分)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参考答案】李某的供述也就是李某交代的抢劫杀人的事实、李某的鞋子等物品属于非法证据。其中,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被扣押的鞋子等物品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当予以排除。【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条第1款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2.【参考答案】东湖市公安局、东湖市检察院、东湖市中级法院。【考点】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3.【参考答案】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李某抢劫杀人作出无罪判决;构成盗窃罪的作出盗窃罪的判决。【考点】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4.【考点】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要点】(1)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刑事案件的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2)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以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3)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证据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4)关于程序系统设计,可以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5)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5.【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答案要点】完善过程:(1)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2)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3)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4)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5)1998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第51条、第181条的规定;(6)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7)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条~第58条的规定及其与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比较。(8)2012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10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7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7~68条。诉讼价值:(1)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秩序价值的意义。(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公正价值的意义(围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进一步展开)。(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效益价值的意义。54.★中国于2008年6月完成了一项条约的締结谈判工作,该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与中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冲突,该条约目前尚未生效,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我国《締结条约程序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我国不得締结该条约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我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对与我国法律冲突的条款作出保留D.我国在締结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我国法律答案:A解析:。依我国《締结条约程序法》,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A对。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目前囯际法中尚无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从国际实践看,首先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例如,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目前我国宪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存在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以及转化适用的情况,CD错。55.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B、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C、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D、法院对法律合宪性审查答案:A,B,C解析:【考点】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详解】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A、C选项分别规定在《宪法》第3条第2、3款中,B项是《宪法》第135条规定的内容。而我国宪法未规定法院拥有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D选项错误。56.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C.初次犯罪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据此直接看出,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选AB。5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货物,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签订合同时丙公司知道乙公司是替甲公司销售货物,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是: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委托合同关系B:行纪合同关系C:居间合同关系D:买卖合同关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交易关系,直接由行纪人承受权利义务,行纪人就自己的行为向第三人负责。《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丙公司知道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公司和丙公司,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行纪合同关系。58.甲公司和乙公司由于加工合同纠纷而提请仲裁。案件经仲裁后裁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赔付10万元,乙公司不服,认为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其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A: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B: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C: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D: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所以选项A错误。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59.下列关于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A.仲裁必须基于双方合意启动,而民事诉讼可依单方意志启动B.仲裁庭人员可以由双方合意选定,民事诉讼中法官则是由法院指定C.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为准;民事诉讼中的合议也可以依审判长意见为准D.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法院审理案件时,也可以在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就某一部分先行判决答案:C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根据《仲裁法》第53条、《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能依审判长的意见为准,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5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D项正确。60.关于证券交易所,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B: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C: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章程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D: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答案:D解析:【考点】证券交易所【详解】根据《证券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A项认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这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是错误的。根据《证券法》第107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因此,关于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的人选,理事会没有选举权,B项错误。根据《证券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C项将批准替换为备案,是错误的。根据《证券法》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选项D正确。61.下列哪种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A:生产、销售假药罪B:生产、销售劣药罪C: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D: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答案:B解析:《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第145条: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注意第142条是结果犯(罪与非罪的要件);第145条是危险犯(罪与非罪的要件)。62.全州公司在王起明与中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许诺给王起明更高的报酬,与王起明签订了劳动合同,给中会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全州公司对此应承担什么责任?()A、行政责任B、说服王起明回中会公司工作的责任C、解除与王起明签订的合同的责任D、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详解:《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题中情形正符合此条规定的情况,因而该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为正确答案。63.下列各项中享有选举权的是、()A、甲为英国人,10年前来我国投资办厂,此后一直在我国定居B、乙21岁,出生在我国,父亲是中国人,母亲是韩国人,15岁时父母离异,随母亲去了韩国,加入韩国国籍C、丙因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现在服刑中D、丁35岁,患有严重精神病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宪法》第34条、《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即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C项错误。根据我国《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该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该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甲虽在我国定居,但未申请加入我国国籍.故不是我国公民,不享有选举权,故A项错误。乙出国前具有我国国籍,但定居韩国后加入韩国国籍,而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乙已自动丧失我国国籍,故乙不享有选举权,B项错误。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根据《选举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丁不能行使选举权并不代表其不享有选举权,故D项正确。64.某地青年吴某乘坐地铁时,不小心掉下站台,被进站的地铁轧断双腿。关于吴某的受害,说法正确的是:()A.吴某自己不小心掉下站台,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B.吴某有过失,应当减轻地铁公司的责任C.地铁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D.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答案:B,C解析:B、C考点:高速运输工具致害责任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该条规定确认了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故地铁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吴某自己也有过失,可以减轻地铁公司的责任。故B、C两项正确。65.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下级机构编制工作之间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B.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经协商一致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主要依据答案:A,C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而非批准。故B的说法不正确。定期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主要依据。D的说法错误。66.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押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答案:A解析: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轿车没有交付,因此质权没有设立。因此选项CD的说法错误,选项A的说法正确。67.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片面共犯以及间接正犯。A项,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B项,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8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甲是否侵入以及何时侵入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故D项错误,当选。68.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答案:对解析:教材P358。69.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年)A.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政协委员由选举产生B.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C.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答案:C解析:政协委员并非选举产生的,而是采用邀请制。故A项“政协委员由选举产生”表述错误。全国政协委员可以列席全国人大的会议,但并非各种会议,故B项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故C项正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故D项错误。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关于法与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权只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如果将其视为道德权利,则有可能不恰当地扩大人权的范围B.人权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它得到国家的承认C.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人权的确立只能由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D.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答案:D解析:考点:法与人权讲解:A项错误,人权既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道德权利存在。B项错误,人权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也不是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才成为人权,它最终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如果物质条件达不到,人类理性和国家承认都无法促成人权实现。C项错误,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人权的确立不仅由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还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D项正确。7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A: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B:当事人诉讼义务相同C:诉讼权利的同等性和诉讼义务的对等性D: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答案:C解析:要注意诉讼地位平等不等于权利义务的相同,而是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72.下列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B: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只要能返还原物,非法占有人就不能用其他方法代替C:物权人对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原物D:物权人请求返还的原物,必须是特定物,不是种类物答案:A,B,C,D解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A选项正确。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是物权特有的民法保护方法,只有物权人方能享有该项权利。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的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物必须是特定物才存在返还原物的可能,ABCD选项都是正确的说法。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李某是一个网上购物达人,对于下列的网购情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李某网上购买一套私人订制的旗袍,如样式不满意,可以在七天内无条件退货B.李某网上购买一套内衣,双方约定不可以无条件退货,则李某不可以退货C.李某网上购买一个全自动洗衣机一个月发现脱水效果不好,欲退换,则李某需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D.李某网上所买的保温杯不保温,李某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答案:A,C,D解析:①远程购物,消费者定做的不可以无条件退货;②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有争议的,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③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承担必要的费用。74.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財产损失。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賠偿?()A.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C.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对外关系中,共同侵权构成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免除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几人的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但该免除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不发生效力。现甲免除了乙、丙的部分责任,即各1000元的责任,故甲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故本题D选项正确。75.2004年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方面开始确立普遍性的统一规则。中国已签署了该公约,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关于条约的缔结与签署,及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因中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D.虽中国已签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即表明全国人大有义务批准公约答案:A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依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需出具全权证书,A正确。我国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之,公约本身迄今也未生效,因此,该公约对中国尚不具有拘束力,B错。我国《宪法》《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与地位并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仅在具体的中国法律对此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具体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此外,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也须排除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因此,C错。依据条约法,一国签署了公约,不表明该国立法机关有义务批准该公约,D错。76.案情:甲告诉乙说想要杀丙,乙告诉丙说不如先下手为强,并介绍丁给丙助其达成心愿。丙和丁见面后,告诉丁要“做得干净”,于是,丁找到戊让其帮助弄一支枪,说借来玩玩。戊是某地武警,和丁交情甚好,碍于情面,将自己所佩戴的枪支借给丁。丁拿到枪后伺机下手,某日,在大街上看见甲,抽枪便射,不想,却误中甲身边的庚,庚不治身亡。丁连忙逃跑,恰好旁边一人从摩托车上下来未来得及上锁,丁一把推开车主骑上车子逃走。行至无人区,丁看到车把上挂有皮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丁将现金拿出,将车子砸毁,扔到路边草丛。在火车站,因为行为鬼祟,被乘警发现盘问,丁当即交代了杀人经过,并说明是受乙和丙之托。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将丙和乙抓获。讨论本案中各人的刑事责任。答案:解析:1.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只是将杀人的想法告诉乙,并未实施特别的准备工作,也没有与己合谋的故意,只是犯意表达,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2.乙教唆丙实施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与丙成立共犯。虽然丁没有杀死甲,但打击错误对于乙的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所以,乙成立故意杀A罪既遂。同时,乙介绍丁给丙的行为,构成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3.丙听说甲要杀死自己后,即先下手为强,在乙的帮助下找到丁,让其杀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和丁成立共犯,因为丁未将甲杀死,但打击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所以,丙和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4.丁杀人的行为成立故意既遂。’丁夺走车子逃跑的行为成立抢夺罪,因为丁是在车主不备的时候将车子骑走,是一种抢夺行为,而不是使用暴力的抢劫,所以,成立抢夺罪。然后将皮包内的现金拿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丁在主人不在的情况下的秘密窃取,所以,成立盗窃罪。丁随后将车子砸毁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害财物罪。丁在车站因为行为鬼祟被警察发现即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自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成立自首。因此,对于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戊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戊非法出借枪支,造成庚的死亡后果,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77.张某与李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主张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以下说法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王某有权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B.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C.王某对本诉的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D.若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则按撤诉处理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规定:“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故A选项说法错误。王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故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C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故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78.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可知,乙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的,法院不得撤销,且乙可以请求法院将合同的价款变更为市价16万元。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可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该种撤销权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行使。选项D说法正确。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据此可知,甲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乙可以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关于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A.租赁必须转让所有权B.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C.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D.交付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E.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答案:B,C解析:知识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需要转让所有权,这是其与买卖合同的本质区别。所以选项A错误。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不以交付租赁物为要件。所以D错误。尤其注意E埋伏了一个巨大的陷阱:如果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如果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内,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只有双方口头约定租赁7个月,则合同履行6个月以后,视为不定期租赁;而如果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5个月,显然为定期租赁。80.关于“系属公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法院地法主要用以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不属于其解决的范围B.旗国法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法律纠纷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合同、侵权、继承等领域被采用,中国仅在合同领域适用D.物之所在地法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但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故A的表述不正确,BCD正确。81.下列情形中,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或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有:()A.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安局改变处罚决定,原告不撤诉,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具体行为合法B.甲种苹果丰收,但当年水果市场过剩,甲遭受严重经济损失,遂起诉其所在乡政府,认为乡政府未履行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的职责C.张某因违章建筑被市规划局罚款500元,张某不服,向法院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告知其应起诉市规划局,张某执意起诉市政府D.丁在起诉时一并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一审判决未涉及赔偿问题,丁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丁不应获得国家赔偿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作出的,C项属于程序问题,应当裁定驳回起诉。82.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关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B.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和一名法律专业人士C.除在甲公司外,各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不得超过5家D.各独立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A项: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故A项正确。B项: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并无一名法律人士的要求,故B项错误。C项: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故C项错误。D项: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故D项错误。83.复议机关的下列哪个决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①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却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定性③部分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④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但却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定性A:②③④B:①③④C:③④D:②③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7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虽改变了原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但没有改变定性的,不视为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变更了处理结果的。(2)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84.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向某因为涉嫌偷税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对向某讯问过程中,因为向某拒不交代罪行,抵触讯问,对其进行威胁,于是向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但向某同时辩解是被他人胁迫所为侦查人员根据向某的口供找到了记载他人胁迫其偷税的录音带,同时为了进一步获取证据,在未取得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向某家进行了搜查,并找到了记载偷税数额的账本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下列证据不能用来作为定案根据的选项是:A.向某的认罪口供 B.向某的辩解 C.根据向某口供找到的录音带 D.在向某家搜查到的账本答案:A解析:A。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故A当选。虽搜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并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故D项不选。85.蔡某是一位精神病人,某日突然精神病发作,手拿铁棍,在大街上拦路抢劫,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蔡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是:()A.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B.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法院应当在2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答案:B解析:考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因此,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此,B正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不是法院自己指派律师,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是1个月内,不是2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D错误。86.下列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说法,错误的是:()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C.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D.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答案:B解析:。考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并非所有的食品安全事故都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构。故B选项错误。ACD选项分别符合《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1款、第2款以及第75条的规定。87.家住A市B区的甄某向A市C区的何某借款三十万超期不还,何某每次要求甄某还款甄某均称自己没有钱,要求宽限几日。在此期间,何某从别处得知甄某为了不还欠款将自己的存款都转移到了朋友的账户上,并且正打算将自己留置在A市D区4S店修理的汽车也低价卖给自己的朋友。何某想要起诉甄某并打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关于财产保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何某可以向A市D区人民法院或者A市B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B.4S店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汽车的留置权C.法院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后,汽车一般可以由4S店继续保管D.如果何某在30日内没有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答案:A,C解析:①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为A市D区,被申请人住所地为A市B区,这两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当选;②B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所以B选项错误,不当选;③C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4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所以C选项正确,当选;④D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0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所以何某也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不一定是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所以D选项错误,不当选。88.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均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故不真正不作为犯不存在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B.即使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也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C.由于对生命的保护是绝对的,所以当生命法益遭受侵害的时候,无关的第三人也具有作为的救助义务D.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包括“自己的先前行为”,而不作为本身也可以成为“自己的先前行为”答案:D解析: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不一定全部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有的情形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比如行为人实施的先前行为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防止更严重结果出现的义务,故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A选项错误。②要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要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B选项错误。③无论什么情况下,无关的第三人偶然经过或者出现在法益侵害现场的,都不具有作为的义务。C选项错误。④不作为可以成为“自己的先前行为”。D选项正确。89.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加拿大人,他们如果要在中国进行诉讼,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委托律师,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B: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加拿大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C:如果双方有协议在先,同意选择适用加拿大民事诉讼法,可以适用D:可以委托加拿大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但是不能以律师身份代为进行诉讼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业务,但是并不排除外国人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所以选项AD正确,B错误。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但是不能协议选择所适用的程序法。90.关于检查监督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在审判中的不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B: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推动再审程序,纠正既有错误,但是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不能抗诉,只能提出检察建议C:调解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做出,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D: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对调解书的再审答案:A,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调解书原本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做出,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但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对调解书的再审。因此选项BC错误。91.共用题干小桃村村民张三于2010年2月1日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村32亩耕地,承包合同未约定承包期限,自2010年3月起,张三开始在该土地上种植农作物。2013年3月,外村种粮能手方四与小桃村村委会协商,大面积承包该村的耕地种粮,村委会将包括已承包给张三在内的18户村民的耕地共计52亩发包给方四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50年,并与方四签订了承包合同。请根据所列各题给定的条件回答问题。村委会终止与张三的承包关系,必须经何法定程序?()A、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B、村委会讨论决定C、乡(镇)人民政府批准D、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A,C,D解析:【考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题选C项。【考点】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的终止。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本题选A、C、D项。【考点】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的程序。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本题选A、C两项。92.下列关于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正确的是、()A、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工作方式B、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其组织形式D、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其最高原则答案:B,C,D解析: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有如下特点:①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故D项正确);②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故A项错误);③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故B项正确);④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⑤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故C项正确)。93.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于境内企业向境外直接投资采取的管理方式是()。A.注册和核准制B.核准和特许制C.备案和特许制D.核准和备案制答案:D解析: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施备案和核准管理。94.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省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A.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级上报给最髙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B.应当送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C.应当送请省人民政府作出裁决D.应当参照适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中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有一条: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用效力层级高的行政法律规范。本题中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并适用前者。考生做本题时不要受《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影响,该款规定的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发生冲突的情况。95.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B正确。96.下列关于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内容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B.政府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C.推进多头执法,增加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D.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答案:C解析:有关C选项的正确说法应当是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这是当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相对集中执法资源,高效行政。其余选项含义正确。97.★★甲国政府与乙国开拓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合同,后开拓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遂向乙国法院起诉,甲国明确表示放弃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依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法院不能对甲国财产进行査封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答案:A,B解析:。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压、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AB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一囯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亊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上,CD错。98.甲与走私钢材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论处。A:伪造发票共犯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伪证罪共犯C:走私普通货物罪共犯D:破坏通信罪共犯答案:C解析:【考点】走私罪共犯的认定。详解:本题涉及走私罪。甲与走私钢材的罪犯在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帮助他人走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共犯。甲是与走私罪犯共谋,不成立其他罪的共同犯罪。99.甲公司计划向乙公司转让一项产品发明的专利申请权。2月10日,两公司签订转让合同;2月15日,该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3月10日,两公司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3月15日,专利行政部门对两公司转让专利申请权事项予以登记。根据《专利法》,该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 )起生效。A.2月10日B.2月15日C.3月10日D.3月15日答案:D解析: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00.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若有( )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A.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B.一方当事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被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C.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D.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E.证人因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答案:A,C,D,E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何时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卷III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选项中,不能适用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相关规定的有?()A.甲明知乙已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B.甲教唆未满14周岁的乙杀死了丙C.甲知乙想偷车,盗取车钥匙给甲,又在乙盗车前要回,但乙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D.甲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乙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答案:A,B,C解析:项和D项均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对合犯。A项中,刑法同时处罚处于对合地位的两个行为人,且法定刑相同,均为重婚罪。D项中,刑法对两个对合主体都处罚,但罪名和法定刑均不同,甲为行贿罪,乙为受贿罪。B项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甲是间接正犯,甲和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C项甲在犯罪实施前又有效撤回了自己的帮助行为,所以不能和乙成立共同犯罪。2.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如果同德公司在给甲银行设定抵押权之前,已经将该写字楼出卖给同喜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同德公司与甲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不生效B、同德公司与甲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C、因为已经登记,甲银行仍然可以取得抵押权D、甲银行不能取得抵押权答案:A,C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4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3.《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但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A:募股期限届满时,发起人已缴足股款.但其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公司股份总额的65%B:发起人在发行的股款全部缴足后,因事务繁忙,共同决议将创立大会的召开推迟2个月C:由于受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发起人决定召开创立大会时宣布不设立公司D:发起人在缴足股款后,得知由某证券经营机构包销的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应募股份的50%答案:B,C解析:【考点】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1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1)募股期限届满,而股份尚未募足的;(2)股款缴足后30天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本例中,只有选项B、C符合上述情形。选项A中,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其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只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选项D中,因包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募股期满后.会将未售出股票全部买下,因而选项A、D两种情形,募股期限届满时,股份是募足的,发起人在这种状况下不得抽回股本。4.甲、乙两企业都以生产灯具为主,甲企业在2010年申请注册了“阳光”商标,其灯具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好评,“阳光”也成为该地灯具业小有名气的商标。2013年,甲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需要进行业务调整,于是与乙企业洽谈转让“阳光”商标事宜。其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中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是:()A:甲、乙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B: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C: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乙即可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D:甲应该将其在一系列灯具上注册的商标一并转让给乙答案:C解析:《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此,A\B项正确,不选。《商标法》第42条第4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据此,转让申请经核准后还需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才开始享有专用权,因此,C项错误,符合题意。《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D项正确不选。5.甲(21岁)与乙(1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甲对乙说:“去逗逗它。”乙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丙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000元陶瓷。另外,丙老太太由于躲闪不及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问题:1.丙老太太因躲闪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甲和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丙老太太摔伤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若乙当时9周岁,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若乙当时13周岁且无个人财产,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为什么?6.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7.若乙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丙老太太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丙老太太因躲闪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丙老太太对于其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2.甲和乙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甲和乙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母猪撞伤丙老太太是由于甲指使乙用石块砸猪所致,甲和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若乙当时9岁,丙老太太的损失应由甲承担。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的有关规定,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通意见》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教唆、帮助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甲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5.由甲和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甲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乙当时1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6.由甲、乙和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由于对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7.由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乙用石头砸猪是由于该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乙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6.关于自首,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B.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应认定为自首 C.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D.犯罪后主动投案,又逃走的,即使后来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答案:C,D解析:CD。AB是司法解释的原话。C:捆绑的不行,缺乏主动性,不认定为自首。D:只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逃走又回来的,还可以认定为自首。7.贾某是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其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可终止劳动合同D.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答案:C解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甲某与用人单位发生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甲某就该案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甲某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对解析: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D.父母故意不救助自伤的12周岁儿子而致其死亡的,视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自伤。A项,《刑法》第434条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故A项正确。B项,依照共犯从属性理论,教唆犯、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依赖于实行犯的刑事责任,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除非教唆者、帮助者具有间接正犯的作用)。所以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自伤者无罪,帮助者也无罪。故B项正确。C项,自伤者无罪,受益人唆使他人自伤的行为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仅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故C项错误。D项,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陷于危险境地的子女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成立不作为的犯罪。如果父母对子女的不救助直接导致子女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果父母对子女的不救助,导致子女的生存状况恶化,增加了死亡风险的,成立遗弃罪。故D项正确。10.中国公民李某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犯故意伤害罪,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A.李某离境前的居住地法院B.李某原户籍所在地法院C.李某工作单位所在地法院D.美国有关法院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刑诉解释》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共用题干甲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侦查机关对其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监视居住期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只能在甲的住处执行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C:甲聘请辩护律师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D:辩护人会见甲,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答案:A,B,C,D解析:【考点】监视居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是公安机关批准,因此,故AB错误,应全选。《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聘请辩护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故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机关是检察院不是公安机关,故D错误,应选。本题选A、B、C、D。【考点】逮捕的复议、复核。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第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故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就是AC选项。12.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国家结构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看,我国有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两种地方制度B.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C.经济特区是我国一种新的地方制度D.行政区划纠纷或争议的解决是行政区划制度内容的组成部分答案:D解析:按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可将我国行政区划分为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区划、特别行政区划。A项只列两种地方制度,故错误。《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据此,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可以审批,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也可以审批,B项表述似乎是说只能由省级政府审批,故错误。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经济特区,是指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而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区。经济特区仍属于普通行政区域,只不过实行特殊经济政策而已,故经济特区制度并非一种独立的地方制度,C项错误。从内容上看,行政区域划分制度包括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原则、程序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等内容。故D项正确。13.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审查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在专家组报告发布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均可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B.上诉审理的范围是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C.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D.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WTO争端解决机制讲解: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査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14.应出版社约稿,崔雪创作完成一部儿童题材小说《森林之歌》。为吸引儿童阅读,增添小说离奇色彩,作者使用笔名“吹雪”,特意将小说中的狗熊写成三只腿的动物。出版社编辑在核稿和编辑过程中,认为作者有笔误,直接将“吹雪”改为“崔雪”、将狗熊改写成四只腿的动物。出版社将《森林之歌》批发给书店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B.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C.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D.书店侵犯了作者的发行权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人身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题中,出版社编辑擅自改变了作者的署名,显然属于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未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了改动,而且改变了原作特意的构思,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故A、B、C项正确。本题中的作品是受出版社约稿进行的创作,说明作者必然会授权出版社出版发行此书,书店通过出版社获得图书进行销售,不侵犯作者的发行权,故D项错误。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答案:D解析:一个人能否享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是受到其经济状况、受教育情况等因素影响的,故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不可能都是平等的,故A项错误。在奴隶制、封建制等社会,并没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故B项错误。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不可能仅通过法律就能得到解决,故C项错误。平等原则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对待,其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故D项正确。16.下列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说法正确的是:()A.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都可以适用B.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案件都可以适用C.5年内曾过失犯罪不适用D.5年内曾故意犯罪不适用答案:D解析: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A太绝对,B是过失犯罪才行,因此都错误。根据该条规定,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不适用,故C错误。D正确。17.在侦查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A:侦查人员拒绝律师讯问时在场的要求B: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没有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C: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提出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D:侦查机关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和处所答案:B,C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详解】《刑事诉讼法》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辩护律师并没有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的权利,侦查人员可以拒绝律师的该项请求,A项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c《刑事诉讼法>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因此,B项违法了该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C项在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73条第2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D项中如果是在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未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14条第1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条规定,侦查阶段并不要求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而只要求告知原因。本题选BC。18.甲、乙公司签订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辆“三星”牌汽车的合同。乙公司按约定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火车站。某市工商局接举报扣押了汽车,并最终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五辆“三星”牌汽车是某国外某一品牌汽车,乙公司将其冒充国产车进行非法销售,遂决定没收该批汽车。乙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供了该批汽车的技术参数,某市工商局则提供了某省商检局对其中一辆车的鉴定结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在提供图片及技术参数时,应附有说明材料B:若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法院应不采纳该鉴定结论C: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为某市工商局处罚乙公司的证据,是法院采纳此鉴定结论的条件之一D:对某市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具有原告资格答案:A,B,C解析:该案中工商局没收的是乙公司非法销售的某外国品牌汽车,并非甲公司订购的国产车,甲公司对该批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原则,对于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没有原告资格。D项错误,不应选。19.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答案:B,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故A、C项错误,D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B项正确。20.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答案:B解析:。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A项符合。根据第12条第1款的规定,B项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当选。根据第15条的规定,据此,C项符合该条规定。根据第21条的规定,据此,D项符合该条规定。21.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答案:B解析:。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婚礼庆典录像带灭失应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按照一般的理解,婚礼庆典录像带应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甲与乙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的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如果乙履行合同不当,甲只能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要求合同相对人之外的人丙承担责任。甲与乙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后,因乙的违约造成了加害给付——导致录像带灭失,所以乙的行为又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应既可以选择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选择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精神,只有在侵权之诉中当事人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之诉不行。22.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A.先后关系B.参照关系C.排斥关系D.附带关系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先后关系、移送关系和排斥关系。23.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A:甲发明了某农作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B:乙经过10年临床诊疗发明了对艾滋病的特有治疗方法C:丙在核聚变实验过程中制造了某种新物质D:丁利用业余时间发明了某种可以使电表读数少于实际用电度数的“节电器”答案:A解析:《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D选项的发明即属于此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C项分别属于该条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只有A选项可以授予专利权。24.甲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订了一套住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首付了30%的款项,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紧张又将该套楼盘整体抵押给某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而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银行能取得该楼盘的抵押权,包括对甲所购房屋的抵押权B.银行不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抵押权C.甲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甲的房屋所有权可对抗银行抵押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甲与房地产公司就该套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故银行未经甲同意不能取得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银行既然不存在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也就不存在甲的权利优于银行抵押权的问题。本题正确选项为B。25.甲乙两国签署了贸易、通商等若干双边协定,乙国新《对外贸易管理法》出现了与两国条约不符的条款,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及中国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乙国新《对外贸易管理法》符合乙国的立法程序,则无需承担国家责任B.如两国的《贸易双边协定》的作准文本用语分歧,则该协定无效C.如乙国分立为两国,则分立的两国必须与甲闰重新签署界河协定D.乙国分立为两国后,分立的两国应继承原甲国与他国的界河协定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家继承、国家责任、条约法。A错,该选项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如乙国通过了与双边协定义务不一致的立法,导致乙国实施了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则依照国际法将引起甲国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B错,依条约法公约,条约的分歧应采用公约规定的方式消除,或依目的及宗旨调和,而不是无效。C错,依国家继承的规则,界河协定属于应当继承的范畴。D正确。26.共用题干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乙公司的设备,设备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分5次付款,每次付款2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期款后,第三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甲公司付了首期款后,第二期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付清剩余的全部价款C: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三、四期款后,第五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D:乙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了买卖合同后,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设备的使用费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27.《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答案:A,C解析:责任自负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该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责任人是可能加害人,而非实际加害人,显然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故A项正确。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法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所谓法律解释方法位阶,就是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该条显然未规定此种优先性关系,故B项错误。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规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该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补偿责任的承担条件和承担主体,故属于确定性规则。C项正确。民事补偿责任一般是根据公平原则,由行为人或受益人依据各方情形等因素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故该条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但并非体现“司法公正”原则。法律公正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其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称为立法公正;其二是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包括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该条体现的是立法公正。故D项错误。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下列说法中,哪些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设定权的规定?A.某省地方性法规设定办公用品企业的设立登记条件B.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设定行政许可,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C.某部门规章对某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D.某较大市政府规章设定了实施期限不满1年的行政许可答案:A,D解析:【解析】AD。考点:本题主要考查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设定权的规定解析A项错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登记或前置性许可。B项正确,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实施范围没有地域限制。C项正确,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D项错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实施期限不满1年的行政许可,较大市规章不得设定任何行政许可。29.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答案:B解析:【考点】监护人的设立【详解】《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题中,甲十五岁,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首先应为其父母,故选项A、D错误。《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故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据此条,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30.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甲出卖房屋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便未通知乙,就租赁合同本身来讲,并不构成违约,更不构成重大违约。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1.共用题干故杀的渊源已久,以下对故杀的判断正确的有、A、北魏时期已经出现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B、贼杀源于故杀C、《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D、《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答案:A,C,D解析: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32.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答案:B,D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第39条规定,军队选举经费由军费开支。选项A不正确,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并不意味着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选举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所以,C选项错误。33.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虽然贷款人“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但在贷款时甲并无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因此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选项B.C错误,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本案中,“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对于这一事实工作人员是明知的,所以不能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手段,不构成本罪。选项D正确,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信用社主任乙明知甲借用他人身份证申请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下列哪些主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A:某村农民赵某承包了本村五亩菜地培养蘑菇,利润颇丰,但乡政府以退耕还林为由强行收回了菜地承包权,村委会主任钱某认为,即使提起诉讼也应由村委会出庭,赵某没这个资格,赵某知道钱某怕得罪乡政府不肯起诉,于是自行起诉至法院B:某市开发区甲中资企业与乙外商合资设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公司,引进了先进的生产线,但是由于排放污水超标,被工商机关勒令停业整顿,甲企业苦于联系不到乙外商共同起诉,但又不能眼见进口设备闲置造成极大浪费,于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了行政诉讼C:某县民营企业家孙某自行创办了一家工艺品厂,其产品出口欧美,销路甚好。在建厂之初,为了取得出口许可,孙某曾将其工艺品厂挂靠在县政府之下,后来县政府在整合国有资产时将该工艺品厂易名后收归国有。孙某不服,以原工艺品厂的名义提起诉讼D:某上市公司在审计机关对会计账目的例行检查中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并被审计机关予以公布,结果对该公司股票价格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的名义对审计局的公布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16条的规定,A项中,农民赵某针对乡政府收回菜地承包权之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是正确的。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甲中资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是正确的。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孙某有权以原工艺品厂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C项是正确的。第18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该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D项是正确的。35.市公安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了县公安局对袁某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袁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法院在审查治安拘留5日处罚为合法性的同时,应当一并审查市公安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B.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应当对治安拘留5日处罚和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C.法院对治安拘留5日处罚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D.如法院判决撤销治安拘留5日处罚和市公安局维持复议决定的,法院应当判决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答案:A,C解析:考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后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和裁判。参见《行政诉讼法》第79条、《行诉解释》第135条。36.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丙的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因而C项正确。37.2013年4月1日农户田某发现自己菜地里的蔬菜全部枯死,并当场发现菜地附近的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流到了菜地里。田某要求化工厂赔偿,化工厂拒绝,田某决定到法院起诉,田某必须证明的是:A:菜地里的蔬菜全部枯死B: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流到了菜地C:蔬菜枯死和化工厂排放污水有因果关系D:化工厂排放污水有过错答案:A,B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受害人需要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加害人行为的存在、加害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四个要件,但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虽然法学界仍有小部分不同意见,但现在主流学说认为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并且应由加害人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即加害人不能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推定有因果关系。当然,受害人在环境污染损害诉讼中,仍然需要证明损害的存在和加害行为的存在,所以AB选项正确。38.唐某是A市B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同时还兼任了其他的社会职务,以下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唐某可以兼任B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唐某可以兼任B区政协委员C.唐某不能兼任B区司法局副局长D.唐某不能兼任律师答案:B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因此,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检察官兼任政协委员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故B项正确。39.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情形?A: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B: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主要犯罪事实C: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D: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答案:A,C,D解析:【考点】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第2、3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因此,选项B错误,本题答案为ACD。40.2007年3月7日,原告林先生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被拒时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自己于1997年6月25日向被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万元未还的不良贷款。原告以自己没有向被告贷款,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删除不实信息记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是根据程序要求的,不构成侵害个人权利B.错误报送个人征信信息会给当事人在银行融资等带来极大影响,实质上已经构成侵害个人名誉权C.林先生与银行协商不成,可以银行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更正相关信息D.银行侵害林先生名誉权的情况下,林先生可以要求银行赔礼道歉答案:B,C,D解析:个人征信记录事关个人在银行的贷款等事宜,与个人是否诚信有很大关系。本题中,某银行错误上报征信记录,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林先生的名誉权,林先生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要求银行更正信息并赔礼道歉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41.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破产原因【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选项ABC符合规定,是正确选项。42.下列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是:()A:甲威胁乙购买其公司的产品,情节严重B:甲强迫乙接受其按摩服务C:甲威胁乙必须退出某投标活动,情节严重D:甲见某股票行情见涨,威胁乙向其出售持有的该股票,情节严重答案:B解析:【考点】强迫交易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因此ACD选项情形构成强迫交易罪,B选项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不构成该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43.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法律具有主观意志性和客观物质性两重属性B.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论述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参照C.对法的本质的明确揭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学的重大贡献D.马克思、恩格斯这里虽然是针对资产阶级的法讲的,但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答案:B44.甲向某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机关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B.若甲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该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C.若甲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该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甲作出补正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若该机关已就甲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甲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该机关应告知甲不予重复处理答案:B,C,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选项B正确。该条例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第36条第6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故选项CD的说法正确。45.关于监外执行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D:管制的怀孕妇女答案:D解析:【考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所以D选项正确。46.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所有权保护;无权占有【详解】停车位归乙所有,甲未经权利人乙的同意而擅自占为己用,属于无权占有,甲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继续占有,为恶意占有,故选项A表述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占有物被侵占,而丙基于其与甲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占有使用,不构成侵占,甲在租赁期间内不得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选项B表述正确,不选。《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乙为停车位所有权人,甲为无权占有人,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但此时停车位实际被丙占有,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丙仍然继续使用停车位,按照前述《物权法》第245的规定,甲对其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甲向其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故选项C正确,不选。乙作为所有权人,对间接侵占其占有的丙,只可基于所有权而要求其返还原物,故选项D错误。综上,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D。47.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 )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B.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E.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清算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8.白某一日在街上购物时捡到一个钱包,打开发现包内有现金8000元,遂将钱包交给路过的巡逻民警吴某。吴某见财起意,将这8000元据为己有。吴某的行为构成:A:职务侵占罪B:滥用职权罪C:贪污罪D:侵占罪答案:C解析:本案中吴某占有钱包属于依职权合法占有,其侵占财物也利用了经手财物的便利,是职务犯罪。钱包处于国家机关的管理控制之下时以公共财产论,据此,吴某将8000元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49.陈某开办一家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得知苏丹红一号会让产品的颜色看起来更鲜亮,其就在2008年5月生产的所有产品中都掺入了苏丹红一号。苏丹红一号属于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经质检部门核查,陈某的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针对陈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B.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D.行政处罚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50.新视野公司某拖欠红叶公司货款5万元,红叶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新视野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下列哪些情形影响支付令的效力?A.新视野公司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明自己缺乏清偿能力B.新视野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其他人民法院就支付令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了诉讼C.新视野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以口头方式提出,红叶公司欠其货款为3万元D.新视野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支付令制作的人民法院就支付令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了诉讼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所以,A选项不当选。《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所以,B选项不当选。但是,债务人向管辖法院起诉的,则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而D项当选。支付令异议必须书面形式,口头异议无效,C选项不应当选。51.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B.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审C.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D.法院直接裁定再审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的启动方式与检察院抗诉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可见,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经过审查后会作出再审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但是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作出再审裁定,不得驳回抗诉。如果既有再审申请又有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裁定再审。这一做法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所以,本题应当选择D选项。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厦门海关认定吴某船上运输的货物无合法证明构成走私,对吴某给予行政处罚。吴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包括新加坡某公司出具的其购货证明等有关证据。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吴某若在法庭调查时直接向法庭提供此购货证明,需经人民法院准许B:吴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此购货证明时,必须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C:人民法院接到吴某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D:此购货证明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答案:B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可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证据,需经人民法院准许。故选项A正确。第17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提供外文书证时,也可附有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而并非一定要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译本。故选项B说法错误,应选。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选项C的做法符合规定,正确。第3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选项D正确。53.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特别行政区是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B.中央负责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特区没有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C.中央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事务D.中央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答案:B解析:。54.王某系某合同案件被告,法院判决其3个月内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后王某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觉得执行员执行行为违法,欲提出异议,请问下列有关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异议B.对王某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决定C.王某不服,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D.复议期间,相关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进行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A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B项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裁定,而非决定。裁定与决定的区分,考生在审查选项时尤其应当注意把握。C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D项,复议期间,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需要考生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55.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要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请结合法律监督的一般原理,简述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内容。答案:解析: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1)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2)有明确的权限和范围,且有法定的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1)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2)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56.下列哪种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A.六岁的小薛将价值500的玩具车送给他人B.公司全部股东陈某、王某和邓某全票通过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C.李某依法向某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D.韦某占有他人遗忘在课桌上的笔记本答案:B解析:选项A中,小薛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做出民事法律行为;选项B中,陈某、王某、邓某的决议是共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选项C中,李某的行为受行政法调整,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选项D中,“无权占有”是一种状态,而非法律行为。57.共用题干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达利公司拖欠朱某工资。某区人社局责令达利公司15日支付给朱某3万元工资。朱某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复议。市人社局作出决定,责令达利公司15日支付给朱某5万元工资。达利公司逾期未起诉,也不向朱某支付工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达利公司为复议第三人B:区人社局可以申请法院执行C:市人社局可以划拨达利公司的存款以向朱某支付工资D:达利公司不参加复议的,行政复议中止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58.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2011年)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B.民主立法C.注重效率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是指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性用事。在本题,特殊情况可不按号行驶,尊重社会客观实际情况,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A,故排除该项。民主立法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在本题,某市政府“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才做出规定,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B,故排除该项。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市政府限行规定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体现的是个案正义,是正义价值的要求,而非效率价值的要求,故选项C应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是指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市政府以坚持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为原则,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为例外。换句话说,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D,故排除该项。59.甲、乙、丙三人雨中到森林打猎,看见猎物后各开一枪,猎物倒地后三人走上前去,发现乃是一老农,腿部中枪受伤,经医生诊断需要截肢。三人枪支弹药均为相同型号,关于责任承担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若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甲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B.若老农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需将乙丙列为共同被告C.若甲可以证明自己的枪支当天损坏不能发射子弹,可以免责D.老农在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答案:B解析:考点:共同危险行为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应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在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时,老农可以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无需追加乙丙为共同被告,B选项错误。若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发出子弹,则表明其行为与老农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可以免责,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老农的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甲乙丙三人的行为给老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老农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D选项正确。60.甲因故被一审法院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甲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中级法院认定基层法院采取措施不当,有以下几种处理意见,其中正确的是:()A:应由中级法院口头指出错误,提出处理意见,由基层法院自行纠正B:可由中级法院书面通知基层法院予以纠正C:由中级法院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基层法院的错误决定,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通知,并于3日内发出书面通知D:中级法院直接作出新的处理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答案:C解析:【考点】强制措施的救济。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8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因此,C项正确。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起诉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详解】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某死亡,李某的妻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不是以李某代理人的身份起诉。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B选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选项错误。依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选项错误。且此时增加了一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陷阱】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并非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62.下列不属于城乡规划的是:()A.城镇体系规划B.城市规划C.乡村规划D.地区规划答案:D解析:。《城乡规划法》第2条。63.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A:李某用各种淫秽言语侮辱孙某,孙某感到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遂自杀身亡B:王某作为监管人员,多次对被监管人赵某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最终导致赵某死亡C:弓某强制猥亵妇女甲致其死亡D:由于儿子患有痴呆症,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作为父亲的张某将其遗弃,最终导致儿子死亡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结果加重犯。详解: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如果刑法没有规定针对加重结果的加重法定刑,那么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由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没有针对加重结果规定加重的法定刑。因此,AD选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罚。这种情形属于转化犯。因此,B选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C选项是最难的一个,《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7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有加重情形、有两个量刑档次,但加重处罚仅限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的法定情形,而没有规定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法定后果或严重情节。因此,C选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本题的答案为ABCD。64.一家公司经批准发行股票,后与某证券公司签订包销发行协议,因市场认购异常踊跃,该公司后悔包销费用过高,则:()A:该公司可以降低包销费B:该公司无权降低包销费C:该公司可以更换包销公司D:该公司有权重谈包销费答案:B解析:【考点】证券包销。详解: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合同签订后,证券的所有权从发行人转到承销人。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由承销人承担,发行公司也无权再降低包销费用。65.甲乙之间发生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甲主张的事实,乙明确表示承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是,法院发现,甲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丙的合法利益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由于乙对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就无需提供任何证据证明B:由于乙对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人民法院就不能要求甲乙提供证据C:对于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D:对于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答案:C,D解析:【考点】自认的例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所以,C、D项正确。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答案:C解析:A项: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所有的非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派)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因此,这段话并没有反映自然法学派的立场,故A项错误。BC项: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因此,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必须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故B项错误,C项正确。D项: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67.甲国驻中国领事拟进行领事取证,此种方式在我国受到的若干限制,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向在中国的甲国公民取证B.甲国领事采取的取证方式不得违背中国法律C.甲国领事不得对取证对象进行扣押D.甲国驻中国领事取证适用甲国法律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司法协助——送达和取证。《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因此,ABE都是正确表述。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东方公司经批准于2010年9月以拍卖方式取得了市郊一块3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拟于2011年1月动工开发。但由于一直未能筹措到足够的投资资金,原拟投资的项目至2013年2月仍未能开工,该幅土地也一直未予使用。对此,正确的处理方法应是、()A、无偿收回东方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土地使用证B、经批准强制东方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投资能力的兰新公司C、经批准限定东方公司在1年内使用该土地,如1年内仍未使用则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证D、经批准给东方公司处以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费5%~10%的罚款答案:A解析:【考点】闲置土地的处理。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题中由于东方公司自身的原因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仍未动工,因此可以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69.甲酒后驾车被执勤的交警拦下并进行酒精检测,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毫克,同时,交通警察还在甲汽车内发现喝了还剩一半的易拉罐啤酒一听,交通警察将甲带回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毫克,属于醉酒驾车。经过讯问,甲坚称自己没有喝酒,交通警察又询问了坐在甲副驾驶的甲的妻子乙并制作了笔录,乙称甲当晚心情不好,开车前在酒店已经喝了两瓶啤酒,刚才在车上又喝了半听。交警次日将甲危险驾驶案移送刑警立案侦查。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交警在甲车上收集到的半听易拉罐啤酒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B.交警对甲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C.交警讯问中甲的辩解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D.交警询问乙的证言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B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见,除了鉴定意见,言词类证据不能从行政证据直接转换为刑事证据,一般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故A中属于物证的易拉罐啤酒和B中的鉴定意见都可以转化。但C和D中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属于言词类证据,应当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70.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船舶上设定了抵押权,船舶因碰撞被修理,船舶营运人未按约定支付修理费用,修船人将船舶留置,船舶的营运人尚有船员工资和港务费未支付,相关权利的行使顺序是:()A.港务费——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B.船员工资——港务费——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C.船舶留置权——船员工资——港务费——船舶抵押权D.船员工资——港务费——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答案:B解析:。考查在船舶上的相关优先权利之间的关系。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22条、第23条、第25条关于优先权受偿问题的规定。71.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国争端提交中心解决,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中心不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行使管辖权,需双方书面同意B.如乙国没有特别的规定,该中心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C.在中心仲裁期间,甲国政府不能对A公司行使外交保护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答案:D解析:ICSID的管辖需要双方的书面同意,A正确。乙国可以要求A公司用尽当地救济,但若乙国不提出此项主张,则中心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B正确。ICSID的管辖排除母国的外交保护和国际法院的管辖,C正确。中心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除非存在仲裁庭组成不当等可以撤销裁决的情形,否则仅凭一方不符不得撤销,D错误。本题应选项为D。72.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公共场合侮辱盲人乙,乙向法院提起自诉,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辩护人为丙做无罪辩护,法院只有在征得当事人和辩护人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C.丁某因涉嫌抢劫银行被提起公诉,其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适用简易程序D.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有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其出庭答案:B,C,D解析:A选项正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例中自诉人是盲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B选项错误,辩护人做无罪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C选项错误,刑期不是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限制;D选项错误,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出庭,应当而非可以。73.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15周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一妇女的挎包,因甲未实际使用该枪,因此应认定为抢夺罪B、刑法虽然只规定了15周岁的人要为自己的抢劫行为负责,但这里的“抢劫”也可以包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C、乙在未满14周岁时给他人的食物中下毒,但被害人在乙已满14周岁以后才死亡。对乙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D、丙以杀人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途中突然精神病发作而丧失了责任能力,在丧失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将被害人的提包夺走。对丙应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67条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15周岁的人能够为抢劫罪承担责任。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17条2款规定的是八种行为而非八种罪名,其中的“抢劫行为”当然包含抢劫特定物品的行为。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虽然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四周岁,但是由于自己的先行行为使得法益遭受侵害的危险,在已满十四周岁后即具有排除危险的作为义务,如果未尽作为义务,则成立相应的不作为犯罪。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丙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行为与抢夺行为,丙只能为自己具有责任能力期间实施的行为负责。换言之,本案中的丙仅能对伤害行为负责,而不能对抢夺行为负责。74.某街心公园管理办委托甲制作一尊雕塑,约定由街心公园提供材料、费用,甲需按照街心公园的创作构思和意图进行创作,街心公园将向甲支付一定报酬。在甲制作完成后,街心公园对雕塑的某些部分不满意,另请乙对该雕塑进行了修改,乙修改后在雕塑的底部署上了自己和甲的名字。之后甲在街心公园看到了该雕塑,因而与街心公园交涉,认为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雕塑是按照街心公园的构思和意图创作完成的,著作权应属街心公园B:甲享有对该雕塑的著作权C:乙侵犯了甲的保护作品完整权D: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答案:B,C,D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街心公园与甲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甲。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甲享有对该雕塑的著作权,乙对该雕塑进行修改必须经过甲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甲的保护作品完整杈。因此,C项正确。甲的署名权包括禁止非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D项正确。75.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下列哪些案件应当适用听证程序?()A.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2000元的处罚C.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处罚D.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暂扣驾驶执照的处罚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76.关于国务院的职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制定一般性法律和行政法规B.国务院依法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C.国务院依法管理对外事务,批准参加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D.国务院依法决定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答案:B解析:考查国务院的职权。《宪法》第89条规定。77.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答案:B解析:【考点】肖像权【详解】本题中,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拍摄个人写真,因此产生的照片,应属于《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委托创作,该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照片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摄影爱好者,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据此,某“二人转”明星对其照片享有肖像权,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的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前述规定,某“二人转”明星对其照片享有肖像权,摄影爱好者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的行为也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78.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婚龄属于结婚条件,由于双方并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且在其中一方的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故适用中国法。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选项C、D错误,参照对选项A、B的分析。79.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处罚:()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首领王某逃避查禁而阻止杜某检举揭发王某,并将杜某提供的证据毁灭B.侦查人员孙某在取证做笔录时,故意漏掉一个证明嫌疑人有罪的重要事实情节,致使嫌疑人被宣告无罪C.妇女赵某因对吴某不满,就到公安机关告发吴某把其6岁的侄女张某引诱到家中奸淫,并许诺给张某买新衣服,让张某指认吴某强奸,还说当时张某从吴某家哭着跑出来向其诉说被奸淫D.耿某明知孟某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答案:B解析:考点:伪证罪及相关罪名的认定讲解: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其次,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再次,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必须是在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到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因此,B项中孙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当选。A项中李某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C项中赵某构成妨害作证罪,D项中耿某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80.★★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A.赵某,出生于祖国内地,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答案:A,B,D解析:。81.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涉嫌抢劫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一审判决,认定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3.9万元人民币。问题:1.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请问高级人民法院依何程序处理此案?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有错误,如何处理?2.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案?3.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如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4.一样审法院执行周某死刑时,周某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死刑裁判可能改判,请问一审法院如何处理?答案:解析:[考点]刑事诉讼一审程序[答案及解析]1.由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上一级法院,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第二审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已生效,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再审。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为第235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故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审判程序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进行审理,对被告人周某依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对被告人刘某依死缓复核核准程序进行核准。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5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中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主动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全案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82.关于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B.《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D.《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冇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答案:A解析:。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答案:C解析:一般地,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后者,是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普遍约束力”,是指针对的人不特定,且能够反复适用。在本题,法院对某一案件作出的已生效判决,仅是对该案件的处理,对其他类似案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选项A说法错误。所谓判例法,是指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先例规则,这种先例规则对以后的相同或类似案件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而非判例法。故选项B说法错误。判例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性,因为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体地说,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了。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同理,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任何判例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制定法的语言的外延和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厘清。这样,判例就为将来的法官适用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帮助,至少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总之,选项C表述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仅由一方当事人签署,并不会使该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即使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也不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在现行法上,“行政强制执行力”是生效的行政行为才可能具有。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是司法行为,它生效后应具有的是“司法强制执行力”。总之,选项D说法错误。84.关于执行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执行刑都在法定刑幅度内B.执行刑就是宣告刑C.执行刑可能等于宣告刑D.执行刑不能低于宣告刑答案:A,B,D解析:执行刑即犯罪分子实际被执行的刑罚,可能因为减刑等原因而低于宣告刑,因此也可能在法定刑幅度以外。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下列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C.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D.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答案:A,B,C解析:A、B、C考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讲解:《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3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可见,A选项中“或”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同时向两者报告而非只向其一报告。A选项错误,当选。第72条第2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可见,只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而非所有食品安全事故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B选项错误,当选。第73条第1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査处理报告。”可见,C选项中“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75条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86.根据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必须由下列哪一机构批准?()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大C、中共中央组织部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A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因此,应选A项,另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副食商店的店主甲亲眼目睹了乙醉酒后打伤人的行为,在乙气势汹汹来买酒,并声称“要干点惊天动地的大事”时,仍然应乙的要求将高度白酒卖给了乙。乙喝下了买的白酒,在副食商店门口残忍地将一行人杀死。尽管副食店店主曱卖酒给乙,但仍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甲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而盗墓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甲为逃避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房主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盗掘古墓葬罪,应数罪并罚行为人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树木倒下时砸着乙的头部,甲明知不立即救助乙就会导致死亡的后果,但未予救助独自离去,乙被砸死。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数罪并罚行为人甲交通肇事后,因担心受到法律处罚直接逃走,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关于A项。虽然副食店店主甲把酒卖给了乙,乙喝下了该酒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店主甲卖酒的行为并不属于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甲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A正确,不当选。关于B、C、D项,涉及的考点是“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对此,应分两种情况:首先,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另一重罪中,先前的故意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此时,先行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进而构成不作为犯罪,选项D中的交通肇事罪即是此例,应当其次,在刑法没有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为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发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故意犯罪行为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义务。此时,先行的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进而构成不作为犯罪。选项B中的盗掘古墓葬罪和选项C中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即是此例,应数罪并罚,故B项和C项正确,不当选。88.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时,该案件应当如何处理?()A.二审案件只需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B.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生效C.如果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刑事部分亦无不当,则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D.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未生效答案:B,C解析:。《刑诉解释》第249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据此,A排除,C当选。第250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B亦当选,D与之冲突,不选。89.A区公司为所有货车在C区与另一辆小汽车相撞,经查,肇事小汽车在B区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肇事司机甲负全部责任,。甲住所地在D区,该车车主为E区的乙,甲系向乙借用。现该公司欲起诉赔偿,请问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A.A区B.B区C.C区D.D区答案: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为C区,有管辖权。另外分析本案中的被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涉及到司机甲和机动车所有人乙,但是案情中并未交代乙对损害发生有过错。依次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甲及保险公司,故此被告住所地B区和D区也有管辖权。90.张某经营一家小饭馆,经常用地沟油炒菜,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法院可以根据张某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同时决定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行业。据此,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职业禁止是一项非刑罚措施B、如果张某被法院裁定假释,则职业禁止的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C、如果法院决定张某在4年内不得从事该行业,则张某实际上9年内均不得从事该行业D、违反法院关于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答案:D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职业禁止从性质来说,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而非独立的刑种。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37条之一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职业禁止的期限当然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37条之一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91.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和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1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答案:A,C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是错误的。有关房屋是赵女婚前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房屋应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最后,有关4万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属于胡某个人财产。综上,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D是错误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1~12条的规定,下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法定继承或遗嘱、赠与未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其次,法定的夫妻一方财产范围。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或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而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还特别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92.共用题干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在承运人拒绝赔偿收货人6800箱货物的损失,而保险公司赔偿了收货人的情况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保险人应以下列什么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A、以收货人的名义B、以被保险人的名义C、以保险公司的名义D、以发货人的名义答案:C解析: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93.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一项许可的程序是,先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后再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作出决定。张某向甲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甲行政机关认为张某的申请不符合条件,拒绝向乙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上报,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为本案的被告?()A.乙行政机关B.甲行政机关C.甲行政机关和乙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D.甲行政机关或乙行政机关,由张某选择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许可诉讼。依据为《行政许可规定》第4条。94.下列关于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14岁)和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有仲裁条款,该仲裁协议有效B:陈某因为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而进行的仲裁,受《仲裁法》的调整C:朱某在孙某的强迫下,订立了有利于孙某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无效D:张某和傅某就双方之间的加工合同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如果双方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答案:C,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所以A错误,C正确。根据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所以B错误。根据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D正确。95.下列情形中,哪些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A:王某以采药为生,行政机关给王某发的采药许可证因规章的废止而被注销,行政机关对王某予以补偿B:2003年因受“非典”的影响,国家有关部门收回已颁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对相对人予以补偿C:2004年因禽流感,卫生局捕杀了家禽,并对相对人予以补偿D:工商局李某收受贿赂后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张某颁发了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后被发现,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信赖保护存在的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2)存在信赖表现,即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并且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3)信赖值得保护,主要是强调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过错。本题中C项中无行政许可,D项为相对人违法获得行政许可,信赖不值得保护,因而不能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因此,A、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9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调解:()A.行政赔偿案件B.行政补偿案件C.行政处罚案件D.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答案:A,B,D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0条。97.2008年,刘玉廷夫妇收养当时3周岁的王兰为养女,一直共同生活。2011年,王兰的生父母与刘玉廷夫妇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年后,王兰父母双双去世。有关本案情,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王兰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B:王兰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恢复须协商确定C:王兰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遗产D:王兰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答案:A,D解析:《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题中,当时王兰只有6周岁,尚未成年,王兰与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B项,成年养子女可协商确定是否恢复与生父母的关系。C项,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无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98.甲在某楼下的闹市购买物品时,被楼上掉下的一罐液体砸到胳膊,皮肤被罐内的不明液体腐蚀,被送往医院。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人难以确定,但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判断,不明液体肯定是在二楼以上的人泼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楼的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根本不可能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二楼以上的人构成共同侵权D.二楼以上的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负担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A、B考点:高空和物责任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下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因一楼的人根本不可能实施该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B项正确,当选。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应对受害人履行补偿,而不是赔偿,故D项错误,不当选。共同侵权是指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且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但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而在本案中,楼上的住户并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只是其中一户实施了侵权行为,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为共同侵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99.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盗窃罪B.投毒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A,D解析:。甲向乙家的羊圏投毒的行为并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构成盗窃罪。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有关盗窃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在实施盗窃中,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并罚。选项C错误。选项D显然是正确的(《刑法》第144条)。注意,根据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的罪名改为投放危險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100.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说法,正确的是:()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B.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受贿罪是典型的对合犯答案:A,D解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成立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受贿罪是典型的对合犯。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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