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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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与乙有矛盾,甲按照乙的形象做了一个布娃娃,每天用针在布娃娃的心脏部位扎49次,7天后乙突发急病死亡。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属于犯罪的预备B.不构成犯罪C.手段认识错误D.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B,C解析:甲使用迷信手段意图实现自己所追求的危害结果,误认为该手段可以实现杀人目的,但由于其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对外界造成危害结果,因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2.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下列哪一说法可以成立?A、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B、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C、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D、法律推理是严格的形式推理,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答案:C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详解】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推理是一种寻找和发现真相和真理的推理,而在法学领域,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故A错。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往往相互交织,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要涉及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也包含着一定的法律推理,两者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故B错。法律推理不仅包括严格的形式推理,也包括辩证推理,后者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性,要受到人的价值观影响。故D错。C项表述正确。3.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抢夺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B.钱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钱某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C.孙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孙某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李某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的条件包括:(1)前提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3)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A项中的赵某数罪并罚虽然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但不属于因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不属于不得假释的情形。同时赵某作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且有悔改表现,因此,对赵某可以假释。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为条件。B项中,由于钱某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抢劫罪,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不具备累犯成立的条件,因此,钱某不成立累犯。钱某虽然因诈骗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是诈骗罪并非暴力犯罪,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抢劫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也不属于因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综上所述,钱某不具有不得假释的情形。同时钱某作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且有悔改表现,因此,对钱某可以假释。B项正确。C项,如前所述,累犯的成立条件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为条件。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由于犯新罪时原判刑罚尚未执行,不具备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的起算点,因此,孙某不成立累犯。孙某虽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但是并罚的两罪中不存在禁止假释的暴力犯罪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综上所述,孙某不具有不得假释的情形。同时孙某作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且有悔改表现,因此,对孙某可以假释。C项正确。D项中,李某因为爆炸犯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属于禁止假释的情况,D项错误,不选。4.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的情形有:A: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是未成年人D: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答案:A,B,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33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不是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015年)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A项,贩卖毒品罪以出卖毒品行为作为着手,订购毒品的行为是出卖行为的预备,在尚未获得毒品的时候就失败的,因为没有出现贩卖毒品罪的着手,成立此罪预备,不成立未遂。B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收受了财物,包括收受了支票、信用卡等随时可以兑现的金融票证。对财物的支配性是此罪既遂的根本性特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现金支票,同时控制了支票的兑现,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事实上是否兑现不是此罪既遂的内容。C项,行贿罪的既遂标准为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第二天又被退回,既遂也在第一天出现,既遂实现后不会再退回到未遂。D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受骗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或者行为人计划中的第三人收受财物,即也采取控制说——犯罪人控制财物。受骗人将现金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犯罪人并未控制财物,所以不能成立既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只满足未遂的条件。6.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答案:B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审计机关;国家主席的职权【详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这里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B选项正确。《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中央审计机关要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要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选项错误。《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这一职权的行使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D选项错误。【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详解】《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A选项正确。《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条规定,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据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地方国家机关并非自治机关,B选项不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C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据此,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没有这项自治权,D选项不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B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C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7.我国某核基地高级工程师谢某,在国外进修期间接受境外间谍机构任务,回国后多次秘密非法侵入某核基地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核技术秘密送往国外,后被我国安全机关查获。谢某的行为构成:()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间谍罪C: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答案:B解析:【考点】间谍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谢某秘密侵入某核基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与执行间谍机构委托的任务之间构成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按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其行为构成间谍罪。间谍罪与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加入间谍组织和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有此中行为构成前者,否则构成后者,因此谢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下列再审案件,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A: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B: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答案:A,B,D解析:【考点】重新审判的程序【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A项中,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符合第1项的规定;B项中,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符合第3项的规定;D项中,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符合第2项的规定,故ABD正确。C项中,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C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D。9.下列哪些情况下,可视为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A:被告人王某在执行前揭发了一个正在通缉的犯罪集团头目的藏身之处B:被告人刘某,执行前声明自己怀有身孕C:书记员张某发现判决中有重大疏忽,可能有错误的D:同案另一被告人因犯罪事实不清被暂停执行死刑答案:C,D解析:【考点】死刑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形。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犯怀孕的;(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故本题答案为C、D。10.周某到家具店买家具,看中了一套家具,并与家具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家具店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因为车辆紧张,家具店没有在3天内送货,而第4天家具店失火,此套家具被焚毁。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正确的处理是(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家具店应退还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C.由周某、家具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家具店不退还预付货款D.主要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11.以下属于国际私法的先决问题的是、()A、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B、在涉外债权案件中,判断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行为之债的问题C、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判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D、在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案件中,判断再婚者与前夫或前妻是否已离婚的问题答案:A,C,D解析:【考点】先决问题。详解:先决问题也称附带问题,是主要问题的对称,是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前提,该另外问题就是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2)该先决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单独一项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3)在确定该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不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B项是识别问题,除此之外均是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12.昌昌公司委托拍卖行将其房产拍卖后,按成交价向税务部门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了完税凭证。3年后,县地税局稽查局检查税费缴纳情况时,认为该公司房产拍卖成交价过低,不及市场价的一半。遂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重新核定房产交易价,追缴相关税款,加收滞纳金。经查,该公司所涉拍卖行为合法有效,也不存在逃税、骗税等行为。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B.该公司申报的房产拍卖价明显偏低时,该局就可核定其应纳税额C.该局向该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行为违法D.该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诉讼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收税征管法之征管措施、争议解决。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由此看来,稽查局是法定的“税务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A正确。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显然,核定应纳税额的条件是“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B的表述有瑕疵。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本题中,既然该公司不存在逃税、骗税等行为,那只能定性为“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而少缴税款”的情况,对其追征、滞纳金的处理受到3年的限制;而题目中交代是“3年后”,该局不能再采取这些措施。C正确。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题中的争议属于纳税上的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制度,D是正确的。13.以下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客票性质表述正确的是:()A.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B.是一种运输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C.是一种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义务的债权合同D.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答案:D解析:。《海商法》第110条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14.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问题。依《民通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可见,合伙人退伙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本题中,虽然甲、乙、丙三人约定,丙退伙后放弃合伙的一切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但该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而无对抗债权人的外部效力。在对外关系上,债权人仍然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B.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C.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D.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答案: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汇票的各项制度,涉及出票与票据质押。A项:《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汇票可以出质,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质权自交付汇票之日起产生,但是必须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即使交付汇票也不产生质权设立的效力。A项表述“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缺少背书“质押”这一条件,质权未能生效,故A项错误。B项:《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出票人不因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而免除责任,当然也不能因为付款人破产而免除责任,故B项正确。C项:《票据法》对票据的使用主体并无特别限制,汇票的出票人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银行、公司,故C项正确。D项:《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故D项正确。16.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河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B.甲河上游国家可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所有国家的商船均可在乙河无害航行D.乙河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河流制度。A正确。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B错误。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C正确。D错误,乙河是国际河流,但并不是人类共同财产。17.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张某洗浴时热水器爆炸,将张某炸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B:张某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C:张某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D:张某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张某在商场购买热水器,意味着张某与商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热水器爆炸炸伤了张某,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购买热水器自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商场销售的热水器给张某造成人身损害,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18.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合伙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为了增加合伙企业的资金实力,甲、乙、丙想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关于合伙人的资格问题,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公司也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C:国家公务员也可以成为合伙人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答案:B解析:【考点】入伙的程序及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家公务员即属于此类人,故选项C错误;该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推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故D项错误。【考点】合伙的名称。详解: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合伙企业和公司分别是企业的两种表现形式;合伙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使用“公司”的字样。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故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查阅合伙企业账簿。该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正确答案是A、C两项。【考点】个人债务与合伙的关系。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4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其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B、D是正确答案。【考点】合伙人的除名退伙。详解:合伙人的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当然退伙的情形,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根据该条的规定,C项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丙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D项构成除名退伙原因。B项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而并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缴付出资的期限,所以,合伙人可以在企业成立后出资,乙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19.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答案:A,B解析:【考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违约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甲已交付货物,故本题中标的物风险转归乙负担,乙应依约支付剩余货款。故A项正确。《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因此甲未交付有关单证的行为构成违约,B项正确。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对乙而言,如果甲拒不交付,将难以证明货物符合质量标准及由原产地生产,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甲构成根本违约,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题目中并没有说明甲将拒不交付前列单证。而且,即便乙真的有权解除合同,由于货物已经毁损,已经难以恢复原状,因此乙不能要求甲返还已交付的80%货款,故C项错误。甲已完成交货义务,无须补交货物,故D项错误。20.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麦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甲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甲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麦某不服上诉,某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甲区法院重审。甲区法院决定对麦某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后甲区检察院申请撤诉,甲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对麦某一案,相关机关没有进一步处理。麦某提出赔偿请求,并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下列选项的表述错误的是:A、对麦某受逮捕,甲区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因某区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未执行,甲区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C、麦某请求赔偿必须等待甲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D、麦某依法可以提出向赔礼道歉的赔偿请求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本案属于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法院。A、B项均错,应选。根据《刑事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终结,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提出刑事赔偿请求。故C项错误,应选。本案的加害行为是错误逮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国家赔偿范围内的侵害人身自由或生命健康权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D项对,不应选。21.孙某从某超市买回的跑步机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并致其受伤。经查询得知,该型号跑步机数年前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超市从总经销商煌煌商贸公司依正规渠道进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孙某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B、孙某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超市索赔C、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D、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答案:A,B,C,D解析:【考点】产品缺陷责任【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题中的不合格产品一般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因而属于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43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题属于产品缺陷责任,故孙某既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故A、B项正确。由于缺陷不是超市造成的,故超市赔偿后可以向其供货者或直接向生产者索赔,C、D项正确。22.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享有最高的行政权。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是、()A、有权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市、县的区域划分C、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D、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各种议案答案:A,B,D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故A、B、D正确;根据“(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选项C错误,不选。23.关于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B.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C.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D.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答案:A,B,C,D解析:《法官法》第1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故A项正确,当选。《检察官法》第12条辉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故B项正确,当选。《法官法》第11条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故C项正确,当选。《检察官法》第12条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故D项正确,当选。24.王某花8000元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B.强奸罪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拐卖妇女罪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王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钟某,即属拐卖妇女罪,其强行奸淫行为不另行定强奸罪,而作为拐卖妇女罪一罪的加重情节对其加重处罚。因此,选D。25.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A: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B: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D: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公示催告程序的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据此,B为正确选项。26.张某、李某因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答案:D解析:。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27.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以威胁、殴打的方式强迫张某等人在自己承包的农场里劳动,甲犯强迫劳动罪的追诉期限从张某等人被强迫劳动之日起开始计算B.乙殴打王某至重伤,乙犯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从鉴定结果证明王某被伤至重伤之日起开始计算C.丙在李某的住处安装一枚定时炸弹,定时为3天后爆炸,丙犯爆炸罪的追诉期限从安装炸弹完毕之日开始计算D.丁绑架赵某后,向赵某的家人勒索赎金,丁犯绑架罪的追诉期限从丁得到赵某家人的赎金之日开始计算答案:A,B,D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对于追诉时效的起算,分继续犯、连续犯和一般犯罪。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犯罪。一般犯罪应当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犯和连续犯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强迫劳动罪是继续犯,应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故意伤害罪、爆炸罪和绑架罪是一般犯罪,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计算。故意伤害罪从伤害行为完毕、爆炸罪从爆炸装置安装完毕、绑架罪从被害人被绑架起视为犯罪成立。故只有C项说法正确,其他选项说法都错误,故应当选。28.关于共同犯罪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主犯既可能是首要分子,也可能不是首要分子B.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C.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D.在共同犯罪中,有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答案:D解析:考点:共犯人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必然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其必然是主犯。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最必不可少的,至于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都可能是不存在的。但绝不可能出现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29.下列关于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是:()A.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很广泛,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制作B.制作程序不同。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的自身感受,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勘验笔录的制作程序较为复杂C.制作内容不同。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静态的客观情况,而现场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动态的事实,而且具有即时性D.证据效力不同。勘验笔录都是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而现场笔录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答案:A,B,C,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这两种笔录的区别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和现场,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查后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殊的证据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现场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对两者概念的把握就能很好地进行区分。30.共用题干人民法院依甲的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原判决被撤销,甲拒不返还其所得的乙的财产。此时,法院应当:A:告知乙另行起诉B:通知甲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乙C:直接强制执行甲的财产返还给乙D:裁定执行回转答案: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31.张某、黄某、叶某和李某均是某村村民,为参加即将举行的乡人大代表选举,一起在本选区进行了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一个月,张某、黄某和李某均收到了选民证,惟独叶某没有,后叶某查实自己不在选民资格名单中,由此对乡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提出了异议,那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叶某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可以直接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B.叶某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D.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答案:A解析:【解析】A。《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由该条文可以看出,选民资格案件应当首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所以CD选项正确。32.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两点,其一是管辖权恒定原则,其二是移送管辖。本案中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为甲县,甲县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在诉讼中虽然行政区划发生了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并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即地域管辖恒定.不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本案仍由甲县法院管辖,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进而甲县法院将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给没有管辖权的乙县法院是错误的,因为我们知道,移送管辖只能是将案件从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从而纠正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的错误立案,故B选项正确;同时,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乙县法院就算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再行移送或退回.只能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33.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厉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A选项中刘某是起诉人,张某是有关公民,起诉人、有关公民、选举委员会代表必须参加诉讼,A选项正确;选民资格案件中并没有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中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的描述是正确的,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首先应当适用合议制,不能是独任制,其次,合议庭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D选项中所有特别程序案件均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也不得提起再审,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34.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答案:C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所以乙公司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为实质性的变更合同,甲公司同意了该变更。这样A选项错误。第71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得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所以B、D项错误。C项正确。35.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A.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B.张某的财产权C.李某的劳动权D.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答案:B,C,D解析:《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保护公民住宅是为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从而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县政府强迫张某签署补偿标准较低的拆迁协议,不涉及张某的人身自由权利,是侵犯张某的财产权,而非侵犯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故排除A项,B项应选。《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县政府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侵害了李某的劳动权。故C项应选。《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侵害了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D项应选。36.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并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重点污染物质排放总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国家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因此,即使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只要缴纳相应的排污费用,是可以排放污染物的B.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C.对排污者而言,其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并不免除其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仍需征收排污费D.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因此,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而言,只要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可,分解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仅作参考,不用严格遵守答案:A,C,D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故A选项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故B选项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故C选项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4条之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故D选项错误。37.卞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考虑其有积极退赃并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查获卞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交通肇事罪。对卞某的行为,如何处理?A: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B: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C: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交通肇事罪处罚答案:D解析:撤销缓刑的一种情况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本案交通肇事罪是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再实施的;另外累犯的构成必须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才可以,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38.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有关部门对抽样玉米的鉴定意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查看材料A.该鉴定意见中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B.该鉴定意见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C.若罗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除有正当事由外,鉴定人应当出庭D.若鉴定意见不明确,法院应对此鉴定意见不予采纳答案:A,B,C,D解析: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第47条、第62条的规定,四个选项的说法均正确。39.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在本案中,下列哪个选项表述正确?()查看材料A.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致死的B.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C.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D.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条。40.★下列各项属于对罗马法正确分类的有、()A.公法与私法B.成文法与习惯法C.普通法与制定法D.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五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人法、物法、诉讼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项。41.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A。“立继”B."祖继”C."嗣继”D.“命继”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户绝”时侯,继承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1)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他的妻子还活着的话,那么就由被继承人的妻子决定财产由谁继承,这称为“立继”;(2)被继承人夫妻双方都巳经死亡,那么就由被继承人所在家族的尊长亲属决定继承人是谁,这称为“命继”。同时继子与绝户之女都有继承权。42.某看守所干警王某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张某被立案调查。在审查起诉期间,A地基层检察院认为王某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作出不起诉处理。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B.王某有权向原决定检察院申诉C.张某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D.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张某可以向该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自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异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规定,C项说法正确。43.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2014年)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答案:B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故A项仅免除80%的律师服务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是完全免费才合法。《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第3项规定,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后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故B项是正确的,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C项为未成年人指派非律师担任辩护人是不合法的。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若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不需要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D项做法不正确。4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 )。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C.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D.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人身权E.存款单.仓单.提单答案:A,B,C,E解析:知识点:权利质权。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45.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风险转移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一般的货物买卖,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B、对于在途货物,原则上自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C、对于在途货物,如果不能确定损失发生的时间,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签发装运单据的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D、对于在途货物,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者应当知道货物已经灭损,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货物风险不转移答案:B,C,D解析: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一般的货物买卖,交货的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是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间;如果买方拒绝收取货物,则约定的交货期届满时风险转移至买方,所以A错误。对于在途货物,原则上自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如果不能确定损失发生的时间,自货物交付给签发装运单据的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者应当知道货物已经灭损,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货物风险不转移,所以B、C、D正确。本题应选B、C、D。46.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票据当事人。A项,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照本国法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李某为中国籍,但签发支票行为发生在德国,适用德国法,故A正确;B项,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甲公司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应适用德国法,B错误;C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案出票地在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C错误;D项,票据丧失时的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本案付款地在中国,应该适用中国法,D错误。47.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答案:B解析: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本题中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丁县法院管辖,故应选B。48.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A:某丙盗窃某丁的信用卡,并以某丁的名义使用B:某戊在使用信用卡时,明知钱已不多,仍然透支C:某乙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购物,数额较大D:某甲借用他人的信用卡买房,数额较大答案:A,B,D解析:依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情节,才构成信用卡诈骗:(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本题中,A项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B项不属于恶意透支,因为没有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一事实,D项属于正常的借贷,不构成犯罪。49.中国国家电网在巴西以工程总承包形式开展PPP项目,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有效B.保函根据对应的基础交易的内容,可能构成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C.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紧急情况下止付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应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FQ题的规定》。A正确。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独立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示范规则的内容构成独立保函条款的组成部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是合同示范条款,因此与规则不一致的部分属于当事人的有效约定。B错误。根据上述规定第3条,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错误。根据上述规定第14条,止付申请人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必须提供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根据规定第14条,止付申请人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必须满足“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而非“排除合理怀疑”。50.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2016年3月2日到期,由丙公司、丁公司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5月3日,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并征得丙公司、丁公司的口头同意,将其中100万债务转由戊公司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公司、丁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B.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也可以按照份额比例向丁公司追偿C.2016年5月3日后,丙公司、丁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D.2016年5月3日后,丙公司、丁公司仅就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D解析:《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A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因此B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29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5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包括以下哪些?A: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B: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C: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D: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10份以上的答案:A,C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D项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52.甲企业从某镇政府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兴建厂房。县规划局和某村委会共同认定该厂房为违法建筑,责令甲企业15日内自行拆除。甲企业不服以县规划局为被告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规划局有权撤销镇政府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镇政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村委会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D:村委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案:B,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据此。有权撤销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原决定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县规划局并非镇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镇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是上级政府,故A项错误。根据通说,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在本题,镇政府与县规划局的行政决定相互矛盾,故B项正确。村委会并不具有责令拆除的行政职权,故在本题中,它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不能充当被告,C项错误。根据通说,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D项正确。53.2013年11月11日,大学生小潘在浏览门户网站“新狐狸网络”时看到大幅弹出广告,由网络红人angle邓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好东好西”的代言人,推荐上万款各种商品小潘平时就是angle邓的超级粉丝,再加上看到优惠的价格,不禁怦然心动,遂在“好东好西”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后,购买了自己所需要的土豆牌手机一部、定制宿舍窗帘一幅以及艾薇儿音乐签名光碟一套,在购物和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小潘发生了下列情形,请按照各题目所涉及情形,选择相应的答案。?如果小潘11月20日收到3件商品后,对购得的3件商品都不满意,当日就想退货,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手机可以退货B.窗帘小能退货,凶为是定制的C.如果光碟尚未拆封,则可以退货D.如果手机为不合格商品,则退回商品的运费应当由商家承担答案:A,B,C,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规则,ABC选项正确当选,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54.共用题干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解】抵押权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贺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无需经过张某同意,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8条中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为正确答案。【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详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55.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巳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査明,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答案:解析: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讲解: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故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7.高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56.商标注册的原则有( )。A.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B.商标标志合法的原则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显著原则D.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E.抢注商标的原则答案:A,B,C,D解析: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显著原则、商标标志合法原则、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禁止抢注商标原则。57.根据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规定,该比例是(  )。A.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10%B.达到或超过10%,但未超过20%C.达到或超过10%,但未超过30%D.达到或超过20%,但未超过30%答案:D解析: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58.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拟在北京设立一外商投资企业A(简称A企业)。乙公司拟以专有技术进行出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专有技术应当为A企业生产所必需B.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可以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C.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不可以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D.乙公司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无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答案:B解析:(1)选项A: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①为企业生产所必需;②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2)选项BC:中外投资者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3)选项D: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59.下列有价证券中,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有( )。A.信用证B.汇票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本票D.支票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种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只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不包括信用证。信用证与票据一样,只是支付结算的一种重要工具。60.甲男现年31岁,某富商之子,虽相貌堂堂且家境优越,但由于自小就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故一直未婚。乙女现年18岁,年轻貌美,一日其通过“摇一摇”结识甲男。两人迅速坠人爱河并相约结婚。甲男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此时精神正常),答应婚后赠与乙女房子一套,乙女欣然应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由于结婚乃男女双方所缔结的身份契约,甲男乙女均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有效B.甲男不可以与乙女结婚,且乙女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甲男虽可以与乙女结婚,但甲男答应赠与房子给乙女的行为无效D.甲男不能与乙女结婚。因为甲男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答案:B解析:乙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但结婚与一般法律行为不同。《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本题中乙女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A选项错误。尽管甲为间歇性精神病人,但该疾病并非《婚姻法》第7条规定的不得结婚的疾病,且其结婚时精神正常。甲男不能与乙女结婚的原因在于乙女未达法定婚龄,而非由于甲男系限制行为能力人,C、D选项错误。甲赠与乙房屋的行为虽然有效,但因为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61.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B.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行政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C.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D.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特殊情形下可以超越法定的权限行使答案:C解析:(1)选项A: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选项B: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行政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3)选项D: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在某受贿案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要求法院将刑讯逼供的供述予以排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辩护律师李某申请排除刑讯所得的供述,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B.若法院决定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检察院可以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C.若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王某的供述的合法性,检察院应当提请法院通知该案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D.对于经过法庭审理,不能排除王某的供述是刑讯逼供而获得,对该供述可以排除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项正确,应选。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B选项检察院应当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而不是“可以”,故B选项错误。C选项检察院是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不是“应当”,故C选项错误。第60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定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选项错误。63.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CIF术语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项,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中已选择适用贸易术语,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A项错误。B项,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运输途中的风险因其已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中国甲公司承担,B项错误。C项,根据《公约》第77条,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则违约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甲公司拒收,使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应从损害赔偿中扣除。C项错误。D项,根据《公约》第35条,卖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合同未作规定,则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对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损应由卖方承担,D项正确。64.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周父死后,下列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查看材料A.杨某B.周大风C.周父所在的单位D.周大风的妹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自诉的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65.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列哪些人所需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A.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B.丧失劳动能力的人C.残疾人D.低收人家庭的未成年人答案:A,D解析:考查社保费中由国家负责的部分。政府补贴的对象包括题中AD选项即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25条。66.甲幼年时为张某收养,甲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解除了与甲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甲承担赡养义务,遭甲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确的是:()A.甲不承担该赡养义务,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B.甲不承担赡养义务,因为甲与张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C.甲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因为张某夫妇生活困难D.甲不承担赡养义务,但负有道义义务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赡养义务问题。依照《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67.在下列选项中能适用假释的选项是:()A.甲因投放传染病病原体被判无期徒刑B.乙因抢劫被判12年有期徒刑C.丙因集资诈骗被判死缓,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D.丁因强奸妇女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答案:C68.李某是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了从乙银行获得贷款,李某将自己在甲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给乙银行,但该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关于该质押行为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效B.待其他合伙人追认后有效C.可由其他合伙人行使撤销权,若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D.按李某退伙处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69.甲国公民彼得,在中国境内杀害一中国公民和一乙国在华留学生,被中国警方控制。乙国以彼得杀害本国公民为由,向中国申请引渡,中国和乙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中国对乙国无引渡义务B.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C.应由中国最高法院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故应当拒绝引渡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引渡的相关理论和我国《引渡法》相关规定。A项,引渡须双方国家之间存在特定的引渡条约,若无条约则被请求国就无义务引渡。所以A正确当选。B项,《引渡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所以B正确当选。C项,《引渡法》第16条规定:“外交部受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所以C错误。D项,根据《引渡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引渡条件分为应当拒绝引渡和可以拒绝引渡两种情形,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应当拒绝引渡;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对引渡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引渡的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则是可以拒绝引渡。本题中的情形属于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而非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所以D错误。70.2002年2月23日,清华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海洋为了“考证黑熊的感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了几只黑熊,导致黑熊大面积烧伤。2003年5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其一贯品学兼优,案件后有悔罪表现,决定免于刑事处罚。但是也有人认为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41条、“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关于案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要证明刘洋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先进行外部证成,即证明黑熊属于法律上的财物B.品学兼优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C.该案处理过程的争议说明成文法可能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法官予以解释D.西城区的法院遵守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时”的司法原则答案:A71.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答案:A,B,D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分别是宪法,民商法学,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食品卫生条例》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内容,故属于行政法领域,故A项正确;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而法的正式渊源,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故B项正确;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尽管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但并不影响该法规效力的普遍性特征。故D项正确;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关于法规的应用解释问题,该决议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故C项“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说法错误。综上,A、B、D项为应选项。72.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张某利用职权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之外,还发现张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人民检察院对于张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应当如何处理?()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C.张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个犯罪中一个是主罪,由检察院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D.张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是主罪,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答案:B,C,D解析:。《六机关规定》第6条、《高检规则》第12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互涉案件的侦查规则。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刑事案件中涉及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其中一个机关管辖的,则由该机关为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査范围,故B、C、D都正确。73.共用题干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赵某同时还欠周某和郑某10万元。孙某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要回了10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孙某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周某和郑某知道孙某行使了代位权后,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以主张同时受偿C:设置代位权的目的在于催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D:孙某可以直接向田某代位行使10万元债权答案:A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出售其办公大楼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且买受人丙知道了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因此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问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故D项错误。撤销权的效果在于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因而C项正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没有法律根据;选项C陈述不准确,实际上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它的设置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选项D的错误在于孙某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权利而不得直接向田某主张。74.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答案:C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抢夺罪;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处罚。理论界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其中的“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失主或者其他公民的抓捕或者扭送。本案中乙实施了抢夺行为,甲主观上有抗拒丙抓捕自己和乙的意图,客观上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致其轻伤。考虑到甲实施这一行为的突然性和丙抓捕乙时较快的速度,从一般人的角度可以将其认定为“暴力”。另外,根据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只有两个以上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犯罪行为,才应当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而所谓实行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超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故意而造成其他犯罪结果的情形。对于个别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共同犯罪中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过限行为,就取决于某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超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本案中,甲、乙两人虽然共谋抢夺他人财物,乙客观上也利用了丙被绊倒的状态得以顺利逃跑,但乙对于抓捕自己的丙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自始至终都只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乙自然不应对甲的临时起意行为负责,甲绊倒丙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乙无需对这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乙成立抢夺罪。故答案为C。75.下列不属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的是(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已经确定施工企业C.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D.建设单位已支付工程款答案:D解析:ABC均属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76.共用题干下列哪一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因为2岁的女儿不听话,在女儿屁股上踢了一脚,竟然导致女儿的头撞在门框上,女儿颅内出血而死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C:甲和乙因为小事吵架,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也未倒地。但乙忽然觉得胸部不适,蹲在地上,后倒地,经送医无效,死亡。经查,乙是突发心脏病致死。D:甲把乙的宠物狗毒打致死,乙因为悲伤过度,伤心而死答案:A解析:【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77.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直接言词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B.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既包括一般原则,也有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中D.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其作为指导性原则不具有约束力答案:A,C,D解析:A选项错误,直接言词原则属于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属于二审的原则;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可以分为一般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选项错误,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D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78.下列哪些情况符合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A-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B.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C.没有更强的理由,不得径直适用法律原则D.为了将法律原则适用带来的不确定性限制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设定严格的条件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79.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列有关各国司法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后,英国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B、“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C、日本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D、中国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答案:A,B,C,D解析: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还没有系统的法院组织体系,司法与行政不分,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鸦片战争以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以中国的法律落后、刑罚残酷为借口,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因此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需要,也成为变法修律的一个直接目标,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80.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劳动协议B、不得约定试用期C、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D、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答案:A,B,C,D解析:【考点】非全日制用工。详解:《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据此,A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据此,B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C、D两项正确。81.李大山的父亲死亡后给李大山留下了巨额遗产,但是李大山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李大山的母亲陈某、妻子杨某、姐姐李大梅均要求担任李大山的监护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杨某是李大山的当然监护人B:陈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李大山的监护人C:李大山意识清醒时要求李大梅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应由李大梅担任李大山的监护人D:陈某、杨某和李大梅可以协商确定李大山的监护人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条的规定可知,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顺序指定,但是第一顺序的人不是当然具有监护权,因此本题中李大山的妻子杨某不是当然具有监护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但不是一定要按照被监护人的意见指定监护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16条的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争议人不能直接提起指定监护人的诉讼,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15条的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所以D选项正确。82.2008年5月,甲日用化妆品厂就其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了“NOBEL”商标,该商标与法国一著名的化妆品品牌相同。2013年7月.该法国化妆品公司乙公司进入中国,欲申请注册“NO-BEI”商标,就该商标专用权的归属问题与甲化妆品厂产生了争议。关于甲、乙间争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可以请求商标局裁定宣告甲取得的该商标无效B:甲可以以其获得该注册商标已超过5年为由对乙的宣告无效请求进行抗辩C:若商标管理部门裁定宣告甲的注册商标无效,自裁定通知到达当事人之日起该商标专用权失效D:当事人若对商标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44条第3款第4句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D项错误。《商标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C项错误。83.根据行政法的渊源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有(  )。A.《治安管理处罚法》B.《船舶吨税法》C.《行政复议法》D.《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E.《增值税条例》答案:D,E解析:(1)选项ABC:《治安管理处罚法》、《船舶吨税法》、《行政复议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2)选项DE:《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增值税条例》是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关于《国家賠偿法》第33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的上年度B.应当是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时的上年度C.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D.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是指作出维持决定时的上年度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解释》第6条。85.下列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的是:()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规章B.审计署制定的规章和河北省政府制定的规章C.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石家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D.河北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石家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参见《立法法》第89条、第91条。86.依据《选举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15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据此,下列关于代表名额分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可以没有代表或者有1~2名代表B.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C.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答案:A解析:考查代表名额的分配。A选项错误,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该有代表1人。87.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现行《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单备查。”对此,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根据以上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中涉及到的两个条文表述的内容均属于?A.法律规则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D.法律技术性规定答案:A88.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仲裁裁决明显违法的,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查B.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义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重新仲裁D.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有理,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查,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项错误。89.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如何处理?()A: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B:只能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C: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D:可以直接转给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C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移转管辖和指定管辖。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将管辖权移转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称为移转管辖。人民法院只能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或由上级法院指定,但不能自行移送给同级其他法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90.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答案:A,C,D解析:【考点】证人证言【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故B选项说法不正确,不应选。第55条第2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C选项应选。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证明能力,指的是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D选项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91.《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错误:A、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B、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可以对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作出具体规定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D、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的,应依法给予处罚答案:A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故颁发该资质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而非行政确认,A项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故B项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该资质的许可由《环境影响评价法》设定,且该法律未限制其适用范围,故C项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D项对。92.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其内涵十分丰富,既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也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前文所称的“合理成分”?()A.民为邦本的思想B.以德配天的思想C.公正执法的思想D.礼法并用的思想答案:B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合理成分的划定讲解:B项错误。“以德配天”的思想不在“合理成分”的具体范围之内,这些“合理成分”具体包括民为邦本的思想,公正执法的思想,礼法并用的思想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因此,A、C、D项正确。93.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辨别吸收传统文化“民为邦本”的思想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参照传统文化“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传统文化的辨别吸收须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D、我国民间传统中长期流行的所有观念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没有参照意义答案:D解析: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辨别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些有益因素,如“民为邦本”的思想,“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的思想,以及我国民间传统中长期流行的“以和为贵”、“无讼是求”等观念,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显示出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故D项说法太过绝对,错误。94.下列选项中完全贯彻民法意思自治精神的是:A.买卖合同B.征地合同C.劳动合同D.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答案:A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征地合同为行政合同,不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劳动合同关系为经济法律关系,不完全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表现形式,不完全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承包主体限定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外村人不得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本题正确选项为A。95.甲今年9岁,在其独立从事的下列民事活动中,不能得到法律承认的是:()A:继承其父商品房一套,价值100万元B:将继承其父的房屋赠与希望小学C:参加福利彩票获一等奖5万元D:获书法比赛一等奖,奖金5000元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从事事实行为以外,只能从事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C项正确。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法律制度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不需要继承人进行意思表示,不要求继承人具有行为能力,9岁的甲继承其父商品屋当然合法有效,故A项正确。《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放弃奖金、赠与房屋等行为都是民事行为,而且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96.2012年7月,罗斯在天空论坛发起一次“AA制”自助野外探险活动,瑞秋、钱德、乔伊、菲比四人参加。每人交2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统一交由罗斯管理。7月20日,郊游第二天,瑞秋、菲比想在途经的河滩扎帐篷夜宿,罗斯极力劝阻,但瑞秋、菲比二人见天气晴好,并且河道明显已干涸很久,周边也没有任何危险警示牌,便以为是废弃的河道,坚持把帐篷搭在了河滩中间。夜间,帐篷被突袭的大水冲塌。罗斯、钱德和乔伊三人见状大声呼喊,并和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大卫一起将瑞秋救出,菲比遇难。施救过程中,乔伊未经罗斯同意使用其背包做漂浮用,致使包内的现金3000元遗失、手表长时间进水无法再使用;大卫的手臂骨折。后经查得知,当晚大水系上游水电站突然开闸泄水所致,但水电站没有发出预警信号。随后,钱德因有急事需提前返回,在乡间马路旁拦截一辆出租车,司机告知钱德其已停业下班,钱德表示愿付双倍车费,司机表示其已开了一天车,很累,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钱德同意。返程途中,因出租车司机一时大意,与另一辆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钱德受伤。问题:1.罗斯、瑞秋、钱德、乔伊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2.水电站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3.大卫的手臂受伤如何寻求救济?为什么?4.如果罗斯要求乔伊赔偿其背包内财物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为什么?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钱德和出租车司机之间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6.对于自己所受的损害,钱德可以什么为由对出租车司机提起诉讼?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不应当。因为罗斯等四人与菲比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负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2.应当。因为水电站在没有危险提示的情况下突然泄水存在过错,致使菲比遇险死亡。尽管菲比在河滩露宿也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水电站的责任。3.大卫可以要求水电站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瑞秋给予补偿。因为大卫的手臂是在救助瑞秋、菲比的过程中受伤,水电站是侵权人,应当承担对大卫的赔偿责任;瑞秋是受益人,大卫可以要求瑞秋给予适当补偿。4.不能。因为乔伊对背包的使用是紧急避险,且无不当,故不应当对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财物损失应当由引起险情的水电站承担。5.约定无效,该约定属于无效的负责条款。6.钱德既可以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两者不能同时行使。【法理分析】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平等性一般表现为他们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包括两类:一是人的行为;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要件的客观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4)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不是所有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系都能上升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其符合以上四个特征时,才能上升成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罗斯发起,瑞秋、钱德、乔伊和菲比参加“AA制”自助野外探险活动,这只是生活中行为方式的结合,不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五人之间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菲比的死亡是由突袭的河水导致的,菲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在河滩露宿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能力,罗斯等四人与菲比之间仅存在道德上的救助义务,而这一道德义务不受民法调整约束,所以罗斯等四人不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水电站在泄水前没有发出警报,并且在其下游河道也没有设置危险警示,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水电站的突然泄水致使菲比死亡,水电站应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害人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加害人并没过错,损害结果完全系受害人的行为引起的,则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都存在过错,那么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各自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菲比应当预见在河滩露宿会有危险,但轻信可以避免,存在过失。将水电站与菲比的过失程度相比较,菲比的过失不足以免除水电站的侵权责任,但是可以减轻其责任。3.关于见义勇为,《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大卫对瑞秋、菲比并没有救助义务,其救助行为是见义勇为。依上述规定,对瑞秋、菲比造成侵害的水电站应当对大卫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赔偿责任。水电站不承担责任或无力承担责任的,作为受益人的瑞秋则负有一定的补偿义务。4.紧急避险是指为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现实的、紧迫的侵害的危险,行为人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对于是否“不当”、“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一般以是否为挽救较大的利益而损失较小的利益为标准。本案中,瑞秋、菲比陷入生命危险,乔伊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罗斯的背包属于紧急避险,并且生命价值显然大于背包财产价值,乔伊采取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对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险情是由水电站突然泄水引起的,故而,罗斯可以要求水电站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要求乔伊承担责任。5.本题考查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已经同意钱德乘坐出租车,两人之间达成客运合同,双方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的约定属于该条规定的无效的免责条款,所以该约定是无效的。6.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与钱德订立了客运合同,后发生车辆碰撞,钱德受伤,承运人出租车司机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应当对钱德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出租车司机一时大意,与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钱德受伤,司机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行为,钱德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当事人仅有权择一行使。《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钱德既可以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两者不能同时行使。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下列哪些情况构成累犯?()A.甲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已经在监狱被关押6年,因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于2009年5月1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截止日期是2011年5月16日,但在2010年12月甲在考验期内又因盗窃构成盗窃罪B.乙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已经在监狱被关押11年,因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于2004年5月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截止日期是2007年5月5日;乙在假释考验期内表现良好,于2007年5月6日被宣告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决剩余刑期不再执行。2011年3月乙又因盗窃一辆汽车,构成盗窃罪C.丙因为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11年时,又犯煽动国家分裂罪D.丁20岁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刑满释放后3年时,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答案:B,C解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应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的剩余刑期进行并罚。所以,选项A错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B正确。《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此,选项C正确。应为丁的后一犯罪是过失犯罪,所以选项D不正确。98.林某与郑某合伙从事海鲜品生意,欠了朱某13万元。朱某在追讨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局报案,称林某与郑某诈骗贷款。公安局立案,并对林某刑事拘留,同年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看守所林某归还贷款后,公安局对林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来检察院撤销了批捕决定。林某对公安局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问,法院应否受理?()A.公安局对林某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法院不应受理B.公安局的行为是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法律审查的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应该受理C.公安局在林某还款后就变更强制措施,说明其目的不是查明犯罪事实,而是捞好处或徇私为一方当事人讨债,其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法院应该受理D.公安局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答案:B,C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本案关键是要清楚行政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不能根据行为的表面性质来判断,要从行政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区别、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程序以及它们的依据和法定目的上来区分。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案情:A省B市的张三原为刑警,被辞退后因没有收入来源,便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经常去百货商场购物,金额达5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张三想应聘一家新型的创业公司,便要求同住于A省B市某小区制作假证的李四为其仿制本科、硕士文凭。但是,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张三恼羞成怒,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刺死了李四。(事实二)张三将李四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四身有财物,遂拿走李四手机、现金等物,价值9千余元。(事实三)张三在李四的手机通讯录中查到李四妻子王丽的手机号,并以李四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王丽支付5万元,否则就撕票。由于王丽及时报案,张三未得逞。(事实四)张三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张三在B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钱五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而后B市检察院将张三起诉至B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1)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11月28日晚上7点,李四与张三一同进入小区:(2)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李四死亡时间约为11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3)监控显示,张三于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4)公安机关在尸体胶带上发现张三指纹两枚;(5)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上同样带有张三的指纹;(6)公安机关讯问张三时,张三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张三说出自己杀害李四的过程。(事实七)B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B市检察院向A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事实八)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7.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应当如何处理?8.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9.A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张三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体罚、殴打,其所作供述系虚假的,要求排除该供述,二审法院如何处理?10.A省检察院撤回抗诉,A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11.本案二审是否应当开庭审理?12.二审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13.张三被B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期徒刑,B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二审程序审查后,可能的处理措施有哪些?14.A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张三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1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张三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张三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张三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张三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张三隐瞒李四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张三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7.《刑诉解释》第22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本题中,由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8.(1)间接证据:保安的证人证言、尸检报告、监控视频、胶带上的指纹、凶器上的指纹;(2)直接证据:张三的供述。9.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本案中被告人一审没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第二审才提出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存在非法取证嫌疑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307、3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本案是在二审过程中撤回了抗诉,换言之,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对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裁定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二审审理。裁定准许撤回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11.应当开庭审理。1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1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根据《刑诉解释》第5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Z-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A省高级法院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中,人民法院发现张三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因此属于事实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00.根据《立法法》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效力冲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律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B.行政法规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C.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D.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E.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1)法律之间的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由国务院裁决,所以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所以选项E正确。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赵某是农贸市场的一个小商贩,在市场里租用了一家门面。后张某认为该门面是他的,二人发生争执。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争议时将赵某的营业执照扣缴,导致赵某停业达3个月之久。赵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还营业执照,并赔偿停业造成的损失8000元,门面租赁费800元以及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6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可以获得的赔偿金数额包括:停业损失8000元,租赁费800元以及食品过期损失600元B.赵某停业的损失可以获得赔偿,租赁费和食品过期损失都不能得到赔偿C.赵某的停业损失和租赁费可以得到赔偿,食品过期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D.赵某可以获得停业期间经常性费用开支,对于停业期间的损失和食品过期的损失则不能得到赔偿答案:D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6项的规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以在本案中,张某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以外的费用得不到赔偿。所以应当选D项。2.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及适用说法不正确的是A.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普通时效,在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即便超过时效,只要侵权一直在持续当中并且知识产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间之内,法院应判决停止侵权B.分期付款的买卖,自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届满起算诉讼时效C.如果甲对于乙的债权没有关于清偿期的约定,则必须自宽限期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D.合同被撤销之后,返还之债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答案:C解析:知识产权侵权由于往往具有持续性,故其时效的适用具有特殊性。虽然适用普通时效,但是,在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3年的,对方提起时效抗辩的,依然应首先判决停止侵权,若主张赔偿的话,则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这3年内的损失可请求赔偿,故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B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据此,没有约定清偿期的合同之债,不一定必须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故C错误,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据此,D正确,不当选。3.下列对行政职权的描述,正确的有( )。A.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B.行政职权的特征包括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和对等性C.行政职权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D.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立法权均属于行政权E.行政职权具有不可自由处分性答案:A,D,E解析:知识点:行政职权,涵盖了行政职权的概念、行使主体、特征、内容等综合内容。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所以选项A正确。行政职权的特征包括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B选项中多出了对等性,不是行政职权的特征。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E正确。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选项的叙述是行政职权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职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司法权(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所以选项D正确。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答案:D解析:【考点】中国与内地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详解】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5、6、15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内地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故选项D正确。管辖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解除不影响管辖协力的效力,选项A错误。两个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选项B错误。申请人依据本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或者法院费用。故选项C错误。5.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財产损失。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賠偿?()A.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C.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对外关系中,共同侵权构成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免除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几人的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但该免除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不发生效力。现甲免除了乙、丙的部分责任,即各1000元的责任,故甲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故本题D选项正确。6.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B.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C.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A,B,D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根据该条第1款,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款,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均属于公共财产,故B项正确。《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对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需要依法给予补偿,故C项“无偿”表述错误。《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故D项正确。7.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A项,“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规定,本题中提示的时间为2010年,据此只能适用1997年的刑法规定,即只有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时才成立盗窃罪。此外,本题中,并未提及甲具有入户盗窃的故意。甲误以为所盗玉坠是不值钱的仿制品,对“数额较大”缺乏认识之时,甲不存在盗窃犯罪故意,故甲欠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盗窃罪。故A项正确。B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另成立其他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可能是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甲之前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对于甲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无法包含在盗窃罪的评价之中,甲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B项正确。C项,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时,采取了诈骗的方法,使丙产生了认识错误,进而交付3万元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该以诈骗罪处罚。故C项正确。D项,一个诈骗行为,主观上意欲骗取5万元,客观上骗取3万元,主客观重合在轻的范围内,成立诈骗罪既遂,按照犯罪所得3万元计算,未遂的数额不可以和既遂的数额累加。故D项错误。8.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船舶买卖时,船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移转B.船舶建造完成后,须办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才能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C.船舶不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D.船舶所有权不能由自然人继承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船舶所有权。A、B项:《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船舶物权设立、变更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故A项正确,B项错误。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海商法》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船舶可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故C项错误。D项:《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船舶所有权符合《继承法》中个人财产的规定,可以由自然人继承。故D项错误。9.以下4人的月工资、薪金所得,应分别适用下列何种税率?A、张某所得5000元,适用3%的税率B、王某所得8000元,适用20%的税率C、李某所得20000元,适用25%的税率D、赵某所得85000元,适用45%的税率答案:A,C,D解析:【考点】个人所得税税率【详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的调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为:(有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免征额为3500元,故张某(5000-3500=1500)适用3%的税率,A项正确;王某(8000-3500=4500)适用10%的税率,故B项错误;李某(20000-3500=16500)适用25%的税率,故C项正确;赵某(85000-3500=81500)适用45%的税率,故D项说法正确。10.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上一个千年争议之谜,关于这个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B、现代社会,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是最高限度的道德”C、法律和道德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别,但在功能上可以形成互补关系D、法治国家强调法律至上,必然要不断取消道德对社会的调整作用答案:C解析:在法律和道德的问题上,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必须符合道德,而分析法学派认为两者没有必然联系。近代以来,人们大多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和道德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别,但在功能上可以形成互补关系。法治国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不是要取消道德对社会的调整作用。1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粘单上签章的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但是另行签订了票据质押合同的,在合同中签章的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设质”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答案: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由于未在汇票上签章,因而不构成汇票的质押。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12.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侵权。《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题中,D项的情形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正确。A项中,店铺的招牌属于向公众提供正常信息的行为,不侵权。B项中,乙销售的墨盒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不侵权。C项中,丙自己制造的打印机有自己的商标,使用了佳普墨盒,但进行了说明,不侵权。13.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直接言词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B.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既包括一般原则,也有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中D.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其作为指导性原则不具有约束力答案:A,C,D解析:A选项错误,直接言词原则属于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属于二审的原则;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可以分为一般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选项错误,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D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14.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B: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赔偿D:申请行政复议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答案:A,B解析:【考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效力【详解】A选项,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有5个:(1)有事实依据(证据确凿);(2)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遵守法定程序;(4)未超越职权;(5)未滥用职权。五者缺一不可。A项正确应选。B选项,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该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重大的违法情形必须根据各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严格或者宽松来判断。如《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该行政处罚无效。另外包括明显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等情形都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所以无效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无法完全列举。B项正确应选。C选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主要有3种情形:(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修改、废止或者撤销,相应行为如果继续存在,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2)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为继续存在将有碍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如果说行政行为的废止是因为前两个原因引起的,且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比较大的损失,则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适当的补偿。因此,行政行为的废止引发的后果应当是补偿而不是赔偿。C项错误不选。D选项,《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也就是说在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仍然被推定为有效,需要行政相对人(申请人)予以全面履行,只要推定行政行为有效,则行政行为就具有拘束力。D项错误不选。综上,本题选AB。15.秦代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其中剃光犯人头发的耻辱刑指、()A.耐B.髡C.完D.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8项。16.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申请回避理由成立B.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其是否应当回避审判长有权决定C.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刘某可以提出上诉D.发回重审后,应当由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故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由院长决定,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仍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故D?项错误。17.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间死亡,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判决陈某无罪。陈某家中有妻子和一未成年的儿子及靠陈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弟弟,陈某的弟弟在此赔偿案件中有何权利?()A:不能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B: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C:可以作为赔偿案件的第三人参加刑事赔偿程序D:可以代理陈某的儿子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答案: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本题中,陈某弟弟因靠陈某扶养而享有赔偿请求权,故B项为正确答案。18.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题。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查看材料A.持有、使用假币罪B.诈骗罪C.抢夺罪D.抢劫罪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持有、使用假币罪、共同犯罪。甲、乙用假币作为真货币支付修理费,是将假币当作真币纳入流通领域,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使用假币的过程本身也是诈骗的过程,同时满足诈骗罪的要求。但是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成立诈骗罪,“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诈骗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先,不再按照诈骗罪处理。故A项正确。19.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MIGA承保的险别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和投资方违约险B.作为MIGA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的法人,只能是具有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个締约国国籍的法人C.不管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还是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都可向MIGA申请投保D.MIGA承保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答案:C解析:。A错误,应当是政府违约险。政府违约险针对的情形是东道国对担保权人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栽部门对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司法或仲栽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栽决而不能实施。东道国的违约行为包括东道国作为主权者的违约行为和作为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行为。B错误,因为如投资者和东道国联合申请,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C选项正确,MIGA只对向发展中国家成员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并不限制投资者来自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D错误,MIGA要求外资必须能够在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并未要求必须有双边投资协定。20.张某盗窃一案,关于其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下列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哪一种做法是错误的?A.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签发准许调查书  B.辩护律师向证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证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C.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D.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答案:C解析:C。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条、51条、52条第1款的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仲裁案件当事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案件仲裁过程中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争议达成和解协议。随后申请人甲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后甲公司反悔,此时甲乙两公司的纠纷应如何解决?A:甲公司只能另外通过诉讼解决纠纷B:甲公司只能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C:甲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D:乙公司可以申请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和解后反悔时的情形。再次提请考生注意和解后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而裁决被撤销后则不可以。22.下列关于管辖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B: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可以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也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选民资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项,此类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不是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A项错误。根据同法第1条第(3)项,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D项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0)项,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C项正确。23.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B、商务部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可以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C、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应予接受D、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采取保障措施答案:A解析:《反倾销条例》第31条第1、2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故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4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哪些事项进行规定?()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B、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C、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D、除《立法法》第8条规定专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答案:A,C,D解析: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因此,应选项为A、C、D项。B项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不应入选。25.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A项,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吴某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在这里考生要注意绑架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没有结果加重犯。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乙、丙非法拘禁吴某3天,构成该罪的既遂。故D项正确,当选。26.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材料一:祝某与杨某分别系国有公司北京万业大厦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2004年2月,祝某、杨某与陈某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资,以祝某亲属的名义成立了北京恒伟佳星经贸有限公司。同年3月,北京中复电讯公司有意承租万业大厦裙楼一层约488平方米用于经营。祝某与杨某共同利用职务之便,由杨某代表万业大厦与中复电讯公司洽谈租赁事宜,在双方商定租赁价格后,采用由恒伟佳星公司同日先与北京万业大厦签订承租合同,再与中复电讯公司签订转租合同的手段,以此赚取租金差价。管理恒伟佳星公司的负责人将赚取的租金差价扣除各类税费等费用后不定期交给祝某与杨某。至恒伟佳星公司注销,该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经营业务,而祝某与杨某合计赚取房租差价100余万元。材料二:祝某在任万业大厦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7年10月私自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与业务交往较多的北京科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万业大厦的400万元公款借给科达公司用于经营。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科达公司总经理王某分六次将400万元返还给万业大厦。案发后,对于本节事实,祝某供述是因为科达公司与万业大厦向来业务往来密集,其和科达公司王某的个人关系也不错,科达公司2007年9月因某工程需要400万元保证金,便个人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公款借给科达公司,双方约定两年内还清,对于此事,他个人未收科达公司及王某的任何钱。王某陈述,借款是单位之间进行的,其对于祝某个人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借给他并不知情。为感谢祝某,在2007年10月8日,王某在祝某的办公室送给祝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后又在2008年1月6日,再次在祝某的办公室送给祝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王某的司机谭某证实,在2007年10月8日和2008年1月6日,自己曾陪同王某去万业大厦附近的工商银行取款,每次取款人民币现金10万元,钱由王某放到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中。后自己开车送王某到万业大厦车库后,王某让其离开。银行的取款流水证实在2007年10月8日和2008年1月6日,王某分别从银行取出现金各10万元。材料三:祝某与宋某两人均酷爱喝茶,经常在一起品茶。宋某的好友徐某欲租赁万业大厦的底层800余平方米商铺,但一直因价格问题未谈妥。某日,徐某在与宋某闲聊期间谈及此事。宋某表示只要花8万元,就能帮徐某以优惠价格租赁商铺。徐某分两次将8万元交给宋某。宋某以帮亲戚找商铺为由请祝某帮忙,使得徐某成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到了营业商铺。问题:1.分析材料一中祝某与杨某行为的刑事责任。2.结合材料二,分析能否追究祝某行为的刑事责任。3.分析材料三中宋某行为的刑事责任。答案:解析:1.二人成立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祝某与杨某作为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采取增设中间交易环节的方式获取交易差价,中间交易环节本来不必要,并且由杨某等人实际控制的中间交易环节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其他业务开展,仅仅只是为了赚取房租差价,并不承担任何的经营风险,使得本应由国有公司获得的房租变相被输送到了祝某与杨某私人手中。因此,二人行为的实质即以不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成立贪污罪。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祝某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动机及客观事实,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尽管祝某个人决定将公款400万元挪用借给其他公司用于营利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但是,祝某对此并未谋取个人利益,因此不成立挪用公款罪。从材料二所给的证据来看,祝某本人供述没有收过40万元;谭某的证词仅能证明王某取款和到过万业大厦的事实;银行取款流水仅能证明王某取款的事实;只有王某本人的证言证明自己曾送过祝某40万元。根据刑事诉讼的规定,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证明祝某收取王某所赠的40万元,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祝某谋取了个人利益,所以不能认定祝某的刑事责任。3.宋某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中,宋某作为国有公司总经理祝某的朋友,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利用祝某的职权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要求甲支付B:只能要求乙支付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解】《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题中,丙可依据法律规定选择甲或乙支付。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C。28.2013年6月26日,广东高院认为发廊经营者提供手淫服务无罪;6月27日,北京警方认定“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发廊经营者要承担刑责。同一件事,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争论核心在于提供手淫服务算不算卖淫。同样的事件在以前也曾出现过,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但在江门法院2013年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则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手淫服务在是否属于卖淫行为在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对提供手淫服务是否属于卖淫行为,可由全国人大做出立法解释B.广东高院认为提供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行为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该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C.该事件说明在法律推理的过程存在着法律人的自由裁量D.卖淫行为是否包含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首先需要从法律自身的目的出发进行解释答案:A,B,D29.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从外地购进一批机器设备,价值30万元。但是,由于甲公司场地受限,其与乙公司约定,将甲公司所购得的机器设备暂放于乙公司库房内,待甲公司新的生产车间建设完工后再取走。在此期间,乙公司欠丙公司的37万元债务到期,乙公司向丙公司谎称该批设备是其为了改进生产线而购进的。价值40万元。并提议以该批设备充抵所欠丙公司的37万元债务,丙公司表示同意。不久,甲公司新的车间建设完工,来乙公司取回设备时被告知该批设备已经被丙公司取走。假定在此期间内该批设备的市场价格保持不变,且甲公司并未产生其他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构成无因管理,应当返还甲公司30万元B.乙公司构成无权代理,应当返还甲公司30万元C.乙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甲公司37万元D.乙公司构成侵权,应当赔偿甲公司30万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实施的管理行为,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选项A错误。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本案中乙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因此不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错误。不当得利是指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乙公司以甲公司之物抵债,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在返还范围上,依据《民通意见》第131条的规定,应当以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为限。该批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为30万元,故乙公司应返还的不当利益为30万元。选项C错误。乙公司擅自处分甲公司所有的财产,构成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因此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30万元。选项D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3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甲、乙两公司40万元人民币的货款争议,在本案仲裁程序中,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由_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B:当事人未申请不开庭审理,而仲裁庭只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C:仲裁庭裁定实行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款40万元D:仲裁庭作出口头裁决,当事人当庭履行后,不再制作裁决书答案:A,B解析:由于本案标的额小于50万元,因此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仲裁庭自行决定审理方式。因此AB两项是正确答案,C项考查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没有权利自己采取保全措施,而必须通过法院来进行,所以错误。仲裁中必须制作书面裁决书,因此D项错误。与通常的仲裁程序相比较,贸仲的简易程序有这样几个特点:(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在贸仲仲裁的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负责审理。(3)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31.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错误的有:()A.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受托人乙继续处理受托事项,受托事项完成后得知甲已被宣告死亡,遂向其继承人请求偿付其垫付的委托费用。因乙能够证明其未收到甲被宣告死亡的消息,其请求应得到支持B.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子改嫁后配偶又死亡;甲的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甲与其前妻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在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下落不明,在战争结束两年后其妻子向法院申请甲死亡的,法院可以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D.甲被宣告死亡后又出现的,则其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答案:B,C解析:B、C考点:宣告死亡讲解:《民法通则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A选项中代理人乙不知甲被宣告死亡,其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有权向继承人主张委托费用,正确,不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这一规定,B选项甲与前妻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错误,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27条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此,战争结束四年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才能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C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D正确,不当选。32.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甲国纳税居民马克是甲国保险公司的大股东,马克从该保险公司在乙国的分支机构获利35万美元。依《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保险公司在乙国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商业存在的服务方式B.马克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C.两国均对马克的35万美元获利征税属于重叠征税D.35万美元获利属于甲国人马克的所得,乙国无权对其征税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商业存在,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一国的企业到他国开设银行、保险公司。选项B正确。马克是甲国的纳税居民,居民国对本国居民的海内外收入均有权征税。选项C错误。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因此,甲国和乙国对马克的35万美元获利征税,属于国际重复征税。选项D错误。乙国作为来源地国,对35万美元的获利有权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33.徐某为其7岁的幼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后徐某急需一笔钱,遂将该保险合同质押给银行,获得一笔贷款。则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保险合同有效;质押无效B.保险合同无效;质押有效C.保险合同有效;质押有效D.保险合同无效;质押无效答案:A解析:《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词,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脸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限制。故A项表述正确。BCD项表述不正确,A为本题正确答案。34.甲公司将两个业务部门分出设立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在公司分立决议中明确,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分立前甲公司欠丁企业贷款12万元,现丁企业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如何对丁公司承担该12万元债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甲公司承担B.由乙公司承担C.由甲.乙.丙三个公司平均承担D.由甲.乙.丙三个公司连带承担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分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题目中并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协议,而是债务人内部的协议,该协议对债权人无效,因此分立后的法人(甲乙丙3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5.下列哪些情形中,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李某是行医多年的老中医,他根据祖传秘方和多年行医的经验研制了一种药膏,可以治疗颜面性损伤痤疮,于是通过专利中介机构申请发明专利。但是申请几经努力却遭驳回,李某于是提起行政诉讼B.在选项A中,因李某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被驳回而提起行政诉讼C.某贸易公司利用来料加工合同走私货物被海关查获,遭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认为自己是正当渠道进口,不服该处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D.某市某区政府在旧城区改造拆迁过程中因拆迁补偿问题被某街一百多户居民告上法庭,晚报、电视新闻均予以报道答案:C,D解析:考查级别管辖。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5条,《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B、县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C、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D、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秘书长答案:B,C,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错误。第6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因此B、D正确。《宪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C正确。37.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B、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C、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D、依法执政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治国理政答案:D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故D项依据“党内法规”来治国理政的说法错误。3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答案:D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冲突规范的类型。本题中的法条对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范围)给出了数个解决的办法(系属),所以不是单边冲突规范,A错误;加之并不要求同时满足,所以不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以B错误。本题法条结构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分为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两种,其区分标准是在准据法的选择上是否有优先顺序,本题中有选择顺序,所以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所以D正确,C错误。39.某交通局局长胡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羁押在侦查期间,胡某聘请了律师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请回答以下题本案中,如果胡某的妻子阿洁作为保证人,为胡某申请了取保候审,那么当胡某违反了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而阿沽对此知情,但未报告执行机关时,执行机关可以如何处理?  A.责令胡某具结悔过  B.责令胡某重新提出保证人  C.对阿洁处以罚款  D.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转为监视居住答案:A,B,C,D解析:ABCD。根据《刑事诉讼69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C项当选。该法第69条规定,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被取保候审的犯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据此,ABD项正确。40.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B.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院对其执行时,应当通知侦查机关予以处置C.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①退赔被害人的损失;②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③其他民事债务;④没收财产;⑤罚金D.执行过程中,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应当通过裁定补正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9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故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故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故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故D项错误。41.甲酒后驾车被执勤的交警拦下并进行酒精检测,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毫克,同时,交通警察还在甲汽车内发现喝了还剩一半的易拉罐啤酒一听,交通警察将甲带回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毫克,属于醉酒驾车。经过讯问,甲坚称自己没有喝酒,交通警察又询问了坐在甲副驾驶的甲的妻子乙并制作了笔录,乙称甲当晚心情不好,开车前在酒店已经喝了两瓶啤酒,刚才在车上又喝了半听。交警次日将甲危险驾驶案移送刑警立案侦查。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交警在甲车上收集到的半听易拉罐啤酒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B.交警对甲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C.交警讯问中甲的辩解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D.交警询问乙的证言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B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见,除了鉴定意见,言词类证据不能从行政证据直接转换为刑事证据,一般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故A中属于物证的易拉罐啤酒和B中的鉴定意见都可以转化。但C和D中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属于言词类证据,应当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42.关于刑罚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管制是轻微的剥夺人身自由刑,通常适用于较轻的犯罪B.有期徒刑是刑法适用最为广泛的刑种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D.死刑缓期执行是一种独立而重要的刑种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管制是限制自由而非剥夺自由的刑种。因此,A项错误,当选。有期徒刑是刑法适用最为广泛的刑种。因此,B项正确,不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通过减刑、假释提前出狱。因此,C项错误,当选。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刑种。因此,D项错误,当选。43.甲、乙两人间发生民事纠纷,一审判决甲胜诉,乙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乙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此:()A.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第一审人民法院应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情况紧急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答案:A44.甲持刀将乙逼人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抢劫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考点】绑架罪;抢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及刑法理论,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包括:(1)故意;(2)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3)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本案中,虽然客观上乙的母亲送钱的原因不是因为其担忧乙的安全,而是以为乙需要付治疗费给他人,但是由于“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因此绑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客观上存有这一事实。本案中,由于甲的原意是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因此已经具备这一主观的超过要素。综上,甲构成绑架罪。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陷阱】本题主要涉及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并以此来勒索财物的目的;而这一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而非客观要素。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一目的,而是在控制被害人之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不成立绑架罪,而可能成立抢劫罪。本题的迷惑性就在于,虽然乙隐瞒了被绑架的事实,但与前述例子不同的是,行为人甲并没有要求乙如此做,因此甲主观上具备了“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并以此来勒索财物的目的”这一主观的超过要素,因此构成绑架罪。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某省环保厅经调查认定某省属企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该省政府根据省环保厅的调查报告,决定责令该企业于1年内治理。由于该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该省政府又根据省环保厅的建议,作出责令该企业关闭的决定。该企业不服该责令关闭决定。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A.该企业依法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B.若该企业起诉的,该省环保厅为本案第三人C.若该企业申请复议的,该省环保厅应当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责令关闭的证据、依据D.若该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答案:A,C,D解析:在本题中,省政府作出责令关闭决定,对该决定不服的案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本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省政府的责令关闭决定,该决定对省环保厅的权益没有任何影响,因此省环保厅并非利害关系人,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6条,对省部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本题,责令关闭决定是省政府作出的,但承办部门是省环保厅,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省部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故D项表述正确。46.下列关于法的现代化的表述,正确的是?A.社会全面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B.现代社会,法与道德完全分离,法成为完全实证化的法律,道德成为理性道德C.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成为形式法,法的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自法自身D.我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司法主导型答案:B,C解析:①法的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全面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A选项错误。②选项BC均正确。③D选项错误,我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立法主导型。47.李赞和孟优为夫妻关系,二人都持有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孟优持有3%,李赞也委托孟优替自己从原先的1%增持至3%,但夫妻二人都认为自己持有的股份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报告限制,故并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李赞、孟优夫妇属于共同持股,其比例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要求报告的比例B.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给予二人以30万元的罚款C.李赞、孟优为一致行动人D.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须先进行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才能处以罚款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从题意来看,二人明显属于法条中的共同持股,为一致行动人,应当予以报告。故A、C选项正确。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遣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教。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亊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罚款与警告可以并行,故B选项正确而D选项错误。48.王某与李某签订一项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一批货物转让给李某,李某应当在王某交货后7日内支付货款20万元。王某按约定交货后李某逾期未支付货款,王某拟申请支付令。现知王某的住所地为甲地,李某的住所地为乙地,货物交付地为丙地,合同于丁地签订,则王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支付令:()A.甲地基层人民法院B.乙地基层人民法院C.丙地基层人民法院D.丁地基层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考查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王某应当向李某住所地即乙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故B项正确。49.共用题干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涵义包括下列选项中内容的是、()A、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B、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平等地予以追究C、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D、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和守法上都一律平等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担任公职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是由被选举权派生、扩展而来的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以下公职:一是国家机关职务;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选项B、C、D属于国家机关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当然不得担任;选项A尽管不属于国家机关职务,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村委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故选项A、B、C、D均应当选。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8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该法第15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故A、B、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据此,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加的是“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而非“任何”集会、游行、示威,故选项D错误。言论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基本内容,本题四项均属于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上述四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具体含义。望牢记。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滥用。《宪法》第51条明示了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限制目的,并确立了基本权利的内在界限,故选项A、B、C正确。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包括立法权,故选项D正确。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注意该条款“可以”二字,而非“应当”。50.共用题干甲在公共汽车上因抢座位与乙发生争执,被乙打伤,甲告到区公安局。请回答下列问题:本案中,如果区公安局决定不立案,应当:()A:在10日内通知甲B:在7日内通知甲C:在15日内通知甲D:在30日内通知甲答案:B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安机关对报案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不需要写出详细的报案材料,故A项错误。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故B项正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故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C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D项。【考点】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通知。详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因此,B项正确。【考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因此,本题应全选。51.被告人与被害人同为S市甲公司的职工,并且都居住在S市A区,一次公司派二人到广州开会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失手将被害人打伤,致左眼失明,则本案的管辖法院是:()A: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B:可以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C:只能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可以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D解析:【考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详解:本案是一起过失伤害案,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0条的规定,确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A项错误。其次,《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D项正确。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居住地都为S市A区,犯罪地广州市只是他们出差地,显然可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可见,B项正确,C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52.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D.《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答案:B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丙的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因而C项正确。54.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A:某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B:某乙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C:某丙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D:某丁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答案:A,B,C,D解析:【考点】保险利益。详解:《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成立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A项:彩票是否中奖还不确定,某甲对彩票的利益也就是不确定的,由此甲对彩票不具保险利益。B项:胎儿还不是民事主体,还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C项:根据《森林法》第27条的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从本题所给的条件难以看出该树木归丙所有,也因此难以判定其对该树是否有保险利益,因此,丙的投保行为无效。D项: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某丁对之不具有保险利益。55.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甲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甲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非法添加剂而销售的,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甲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所以不应数罪并罚,而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56.我国公司A与某外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作勘探开发我国某地铁矿资源的合同,后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下列做法中,在我国无效的是:()A.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仲裁机构进行裁决B.双方书面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裁决C.双方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D.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的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26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D项中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无效,符合题意,当选。57.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处罚:()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首领王某逃避查禁而阻止杜某检举揭发王某,并将杜某提供的证据毁灭B.侦查人员孙某在取证做笔录时,故意漏掉一个证明嫌疑人有罪的重要事实情节,致使嫌疑人被宣告无罪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妇女赵某因对吴某不满,就到公安机关告发吴某把其6岁的侄女张某引诱到家中奸淫,并许诺给张某买新衣服,让张某指认吴某强奸,还说当时张某从吴某家哭着跑出来向其诉说被奸淫D.耿某明知孟某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答案:B解析:考点:伪证罪及相关罪名的认定讲解: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其次,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再次,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必须是在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到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因此,B项中孙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当选。A项中李某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C项中赵某构成妨害作证罪,D项中耿某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58.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可以依新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定B.应判决撤销乙公司的许可证C.应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D.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违法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基准,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是旧法,而非新法。A错误。根据自2010年1月4日施行的《行政许可规定》第10条规定,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本案不宜作出撤销许可证或维持准予许可的决定。BC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符合第10条的规定。59.2012年5月1日,甲某乘飞机到国外出差,途中飞机失踪,甲某生死不明。2014年6月1日,甲某的妻子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某死亡。在此之前,甲某欠丙某债务2万元,甲某有个人财产价值10万元。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期满之后,于2015年6月5日,法院判决宣告甲某死亡。另外,甲某尚有一子一女,儿子已成年,女儿尚未成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A.乙某最早可以在2014年5月2日申请宣告甲某死亡B.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2012年5月1日为甲某的死亡日期C.甲某的债务消灭,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甲某的全部财产,但需要用遗产偿还甲某的债务D.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乙某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甲某的父母无优先抚养权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46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据此,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一般情形下,2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甲某在2012年5月1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次日开始计算2年,2014年5月1日2年届满,故从5月2日起可以申请宣告死亡,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据此,因为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故B正确,不当选。甲某被宣告死亡后,因为主体的灭失使得法律关系消灭,但是,继承人在继承甲某的遗产时,应当在甲某的遗产范围内首先清偿甲某的债务,故C正确,不当选。《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据此,D错误,当选。60.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保全决定,将乙家中向丙借用的笔记本电脑扣押,并责令其10天内还款。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但没暂停保全措施。本案中法院的做法错误的是: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保全措施B:扣押乙向丙借用的笔记本电脑C:责令乙10天内还款D:没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答案:A,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财产保全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故A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B错。在保全文书中责令被申请人还款无法律根据,故C也错。D的做法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正确的。61.★★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因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A.合并立案,合并审理B.合并立案,单独审理C.分别立案,单独审理D.分别立案,单独或合并审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了法院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实务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张三为甲市监狱的监管人员,李四因犯故意伤害罪在该监狱服刑。因李四经常违反监狱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张三对李四极其反感。张三欲让李四“老实”点,遂决定给李四一个教训。2013年3月15日下午,张三把李四叫到办公室,对李四实施暴力,造成李四轻伤。事后,李四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2013年6月15日,有关部门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3年6月20日,对张三予以拘留,并在6月21日,申请对张三批捕。7月10日,有关部门对张三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经有关人员的申请,侦查部门决定变更张三的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8月13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认为对张三定罪的证据不足,遂直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且未将该不起诉决定通知任何机关和个人。李四不服该不起诉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问题:1.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2.本案的侦查机关欲对张三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需要符合哪些条件?3.本案中,谁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4.针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李四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5.对于李四的自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6.本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检察机关对张三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需要张三具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3.张三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4.李四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李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李四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对于李四的自诉,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6.本案有以下三项程序错误:(1)检察机关批捕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批捕期间。(2)检察机关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李四和侦查机关,本题中,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并未通知任何机关和个人,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63.共用题干甲公司委托乙行纪行为公司出售一套闲置设备,甲公司定价10万元,乙行纪行以9.9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卖给丙公司,乙行纪行向甲公司补足了1000元的差额。回答以下(1)~(2)题:如果乙行纪行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B: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2万元C: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1万元D:乙行纪行可以要求增加报酬答案:B,D解析:《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行纪行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乙行纪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甲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甲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行纪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不履行义务致使甲公司受到损害,乙行纪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BD选项正确。64.下列案件中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A:王某诉赵某债务纠纷一案,起诉时赵某不知去向B:李某诉王某授权纠纷一案,在按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李某也同意用简易程序审理,但王某不同意C:刘某诉郭某归还所欠房租款400元,有欠条为据D:陈某诉罗某合同纠纷一案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终结,现被发回重审答案:C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所以,A、D两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为王某不同意,所以,B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C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应选。65.关于贪污贿赂等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构成贪污罪B.普通公民乙利用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国有财物,不构成贪污罪C.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但未为他人牟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D.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答案: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的,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此时应认定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A项正确。普通公民乙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其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若侵吞国有财物的,构成贪污罪。B项错误。成立受贿罪,并不要求现实地为他人谋取利益。C选项错误。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D选项错误。66.★罗马国家制定了一整套系统、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有关表述正确的有、()A.最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是法定诉讼B.特别诉讼早于程式诉讼C.最高裁判官凭借权力,发布强制命令采取特殊保护方法,不按一般程序进行审理,这种诉讼程序称为特别诉讼D.程式诉讼早于特别诉讼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诉讼制度。罗马诉讼法主要是规定保护私权的法律。与人法、物法相比,虽不如前两者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所涉及的内容很广泛,许多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尽,提出的一些诉讼原则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起了很大作用。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公诉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理。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私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第一,最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是法定诉讼,在共和国初期颇为盛行。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罗马人与外来人之间商业来往的加强,过去实施的旧式诉讼程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客观的需要,于是最高裁判官采用了新的诉讼程序来弥补上述缺陷,出现了程式诉讼。第三,后来随着阶级斗争的日趋加剧,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司法方式来保护或者案件要求迅速处理的情况,于是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一般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诉讼程序称为特别诉讼。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1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2009年3月20日。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200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200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200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B:乔生明的证言C:李先楚的陈述D:张明的证言答案:A,B,C解析:【考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详解: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题中,①、②、③三项证据均能直接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过3000元钱的事实。所以选项A、B、C项均是正确的。而张明的证言,只能证明李先楚借过钱,至于该钱是从谁人手中借得,并没有指明,所以张明的证言是间接证据,选项D项是错误的。68.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A、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B、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D、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范围【详解】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故D项说法成立。我国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不存在“缓交费”或“减费”形式的有偿服务,故C项说法不成立。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尤某因涉嫌强奸被县公安局拘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后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尤某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尤某在狱中申诉,后经再审改判无罪。尤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A.县公安局B.县检察院C.县法院D.市中级法院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条。70.李某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张某是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二人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是10岁的儿子小李,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其妻陈某。对于合伙人资格的继承问题,合伙协议未作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小李和陈某如继承李某和张某的合伙人资格,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小李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并且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不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陈某可以继承张某的合伙人资格D.小李的监护人如不同意小李继承合伙人资格,合伙企业应退还李某的财产份额答案:B,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该条规定可知,B、D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该条规定继承人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并不是应当取得,所以C选项正确,结合第50条可知,A选项不正确。71.我国海警巡逻船发现有船舶在我国领海从事违法活动,该巡逻船向该船舶发出停驶信号后开始紧追,途中由于另有重要任务需要执行,遂委托另一艘巡逻舰艇继续紧追。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到甲国毗连区后我国巡逻舰停止了紧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海警巡逻船可以行使紧追权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我国海警巡逻船可以不发出信号直接紧追C.我国海警巡逻船委托另一艘巡逻舰艇进行紧追的行为符合国际法D.我国巡逻舰停止紧追的行为符合国际法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紧追权的行使条件是外国船舶违反沿海国的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紧追可以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开始,由专属经济区开始的紧追限于对该区域法规或大陆架法规的违反(我国例外,从我国专属经济区开始的紧追不限于对特定区域法律的违反)。选项B错误。行使紧追权要求先警告,再紧追,即必须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停驶信号。所以B项错误。选项C错误。紧追在进入公海后可以继续进行,但必须“连续不断”,可以换船,如果中途更换紧追船舶或飞机,在先船舶或飞机必须在后继者到达后方可退出,否则视为中断,中断后不能再紧追。这可以形象地理解为“接力”。而这种“接力”存在与否只看题目中的文字表达。本题的题干中并未体现出这种“接力”,所以是不符合国际法规定的。选项D正确。国际法规定紧追在被紧追对象进入其本国或他国领海后必须停止。但这只是停止的最终期限,提前停止也是可以的。本题中巡逻舰在被追逐对象进入他国毗连区时停止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好比说你一天最多吃10个包子,吃3个行吗漫说可以,不吃都行!72.共用题干陆某欲购买房屋,遂于2010年5月1日到柯益房地产公司售楼处了解其开发建设的洪雅楼盘情况。柯益公司的销售人员称楼盘销售非常火爆,房屋成交量已达房屋总量的80%以上,如果不及时购买,可能再也买不到该楼盘的房屋,即使能买到,也要多支付10%以上的房款。陆某领取了楼盘介绍资料后离去。晚上陆某登录当地建委的房地产销售网上了解洪雅楼盘的销售情况,发现已售房屋仅占房屋总量的40%。不过考虑到该楼盘的价格较合适,竣工时间也较快,遂决定购买。次日,陆某向柯益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10日内签订正式合同。5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三份房屋预售合同,约定陆某购买柯益公司开发建设的洪雅楼盘101、202、303三套精装修房屋,价款为500万元。陆某和柯益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效力是:()A:可撤销的合同B:无效合同C:效力未定合同D:有效合同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在本案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授权,因此,丙出售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因此应当构成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15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长相让人误认为已成年并不影响对他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可依以下3个法条:《民法通则》第12条、第5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李某和其叔叔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李某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该行为有效。李某和商店之间买卖《英汉双解词典》的合同属于与李某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也有效。而李某购买电脑的合同则超出了其行为能力范围,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是效力未定行为。而李某授予张某代理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合同法》,该行为属无效而非效力未定。因此,A、B、D三项说法错误,当选。虽然柯益公司的销售人员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但是陆某登录网站了解到了洪雅楼盘的真实销售情况,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决定购买的,因此陆某和柯益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不存在瑕疵问题,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甲乙为了少缴税费等非法目的而订立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真实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该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不需房产部门的批准。因此B、C两项正确,A、D两项错误。73.张某为防盗,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晚,盗贼王某撬门潜入张某的住宅后,触动了防卫装置,并被击为轻伤。对张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故意伤害罪B.正当防卫C.防卫不适时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入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为保护自己的住宅而设置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入王某正在进行的盗窃行为进行了制止,造成王某轻伤,张某的这种行为既不是防卫不适时(假想防卫、事后防卫),又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成立防卫过当,因此应为正当防卫,而且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成立侵权。7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职能?()A.外交部发言人强烈谴责国家恐怖主义B.全国政协主席应邀出访尼泊尔、印度等国C.国家主席应邀出席亚太经合组织会议D.上海市人民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号召全市人民把上海建成国家卫生城市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全国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只是一个统一战线组织。75.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原告的情形包括( )。A.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B.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C.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D.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E.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答案:A,B,D,E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在行政复议等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76.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打算收购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各项中,与甲公司不是一致行动人的有()。A.甲公司的母公司B.由甲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长的丙公司C.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D.甲公司财务总监的表姐夫,且其表姐夫持有乙公司5%的股份答案:D解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投资者中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为投资者的一致行动人,但这些亲属仅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77.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2012年)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B.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C.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A项,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在银行利息4倍的范围内,其债权人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故A项错误。BC项,甲四处散发宣传单(宣传特征),假借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利息(储蓄特征)从社会上(公众性)筹得资金1000万元的行为,满足《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吸收资金后仍对“储户”还本付息,所以不是诈骗犯罪。故BC项正确。D项,由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故D项错误。78.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不包括( )。A.和解书B.判决书C.裁定书D.调解书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79.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市政府为了引进外资,搞活地方经济,发布一文件称:如果有关企业或个人介绍外国企业在该市投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公民甲通过自己的海外关系联系一外商,该外商在该市投资2000万美元。但事后市政府拒绝给予该公民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甲能否就市政府的拒绝奖励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A.不可以。《行政诉讼法》并未列举行政奖励行为,因行政奖励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不可以。市政府的文件是行政指导行为,对公民甲并不具有强制力,因而市政府拒绝履行行政指导所设定义务的行为是不可诉的C.可以。因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不给予甲公民奖励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财产权。市政府的行为是可诉的D.不可以。公民甲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市政府与甲之间是要约—承诺的民事合同关系答案:C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虽然在列举的受案范围里没有列举行政奖励,但是在排除受案范围里也没有排除行政奖励的可诉性,所以根据概括性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行政奖励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本题中,有政府的行政奖励,才有外商的投资,使用奖励引导该投资的,有投资就应有奖励,所以该奖励的10万元,属于投资者甲公民的财产,所以,甲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80.在一起盗窃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下列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A.侦查人员同时询问证人甲和乙案发经过B.侦查人员在盗窃现场询问证人,可以出示工作证件C.侦查人员可以在证人提出的宾馆询问D.侦查人员将证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答案:A,B解析:A、B考点:询问证人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查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A错误。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B错误。可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C正确。本案是盗窃案,负责侦查的是公安机关,因此传唤到公安机关是正确的,故D正确。81.★★自然法学派是西方重要的法学流派,下列哪些选项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A.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B.所有残暴的法令根本不能被称为法律,而只是一群暴徒在集会中通过的规则而已C.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D.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法律本质方面的具体知识。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所有残暴的法令根本不能称为法律,而只是一群暴徒在集会中通过的规则而巳。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8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其中,斡旋与调停的区别是、A、进行斡旋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而调停的第三方只能是国家或国际组织B、斡旋结束后,无论争端是否解决,第三方的任务即告完成,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调停的第三方则需要承担责任C、斡旋的第三方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调停的第三方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D、斡旋一般是第三方善意主动进行的;调停的第三国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而参与争端解决的答案:C解析:斡旋是争端以外的第三方为促成当事国进行谈判或争端解决,采取和提供某些协助活动。第三国本身不参加谈判也不提出任何解决争端的方案。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解决争端。由此可见,第三方是否参加谈判是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因此,可以肯定C项是正确的。进行斡旋和调停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在斡旋和调停的情况下,争端当事国有完全的自由。斡旋和调停结束后,无论争端是否解决,第三方的任务即告完成,它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斡旋和调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进行的。争端当事方或第三方可以对有关的行动加以拒绝,但不应将这种行动视为不友好。由此可否定A、B、D项。83.刘某、徐某均为吸毒人员,刘某得知张某处有毒品,即与徐某商量将该毒品盗走。徐某找到薛某帮忙实施盗窃,为此薛某又找到盛某。2002年5月18日21时许,上述人员在张某处盗走安非他命类毒品药片4万余片,总计10余千克及密码箱1个(价值400元,内有价值950元的物品)。后刘某、徐某、盛某作案后被抓获归案,薛某在投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抓获盛某时,从其身上查获德国产T38制式手枪1支,子弹10发。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刘某、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盛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C.薛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D.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答案:A,B,C,D解析:盗窃对象为毒品的,构成盗窃罪。参照所盗窃毒品的数量,本案盗窃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投案的过程中,被司法机关抓获的,应认定为自首。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甲、乙为中国人,居住在A市,两人一同前往日本留学。在留学期间,甲伙同外国人丙绑架了乙,并以此要挟乙的家属赎金。案发后,甲和丙在中国B市进入中国国境,并居住C市。乙从D市入境。本案中,对甲和该外国人的犯罪行为,哪一法院没有管辖权?A.A市法院B.B市法院C.C市法院D.D市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特殊管辖的内容。《刑诉解释》第8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9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是中国人甲与另一外国人对中国人乙实施的犯罪,因此,对甲而言,有权管辖的法院有B市法院、A市法院。对该外国人犯罪而言,有权管辖的法院有B市法院、C市法院以及A市法院。8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下列哪一或哪些权利?()A.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B.言论免责权,即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C.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D.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8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行为中构成违宪的是:()A.某县共有人民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届人大会议B.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该市某一失职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D.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限期修改答案:B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101条。87.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刑法的空间效力。AB项,甲在国外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的,其实质是购买假币,成立购买假币罪。甲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所购买的假币的数额就是犯罪数额,不存在扣除成本的问题,即犯罪数额是10万元。故A项正确,B项错误。C项,保护管辖仅适用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情形。甲是中国公民,对其应适用属人管辖的规定。故C项错误。D项,甲将假币寄回国内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与购买假币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因为甲的两个行为分别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海关监管制度,应当成立数罪,而不能成立牵连犯。故D项正确。88.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B、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C、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D、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答案:B,C,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A项错误。第11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此B项正确。第2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C项正确。第12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因此D项正确。89.下列哪个案件不由公安机关管辖:A.职务侵占B.恐怖活动犯罪C.涉税案件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答案:D解析: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恐怖活动犯罪、涉税案件与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律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但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和行为的特殊性,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0.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从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看,它属于程序法B: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它属于基本法C:民事诉讼、人民调解都是国家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D:从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内容来看,它属于程序法答案:D解析:A项中从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看应属于基本法;B项中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应当属于部门法,C项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9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下有关证券交易的说法正确的有:()A.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B.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开立账户,买卖证券C.禁止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D.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79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亊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可见,A项正确。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可见B、C项均不正确。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可见,D项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项。92.下列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强调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B.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起来C.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必然要求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D.坚持党的领导必然要求党的事业至上,意味着法治实践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答案:B解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要求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B项前后颠倒,故当选。93.吴某于2013年3月欲将自己所有的两间西房改建为北房,与北邻赵某达成协议,并报区规划局审批。区规划局审查后批示:“同意调向建北房三间,东墙做天沟,向东流水。”5月初,吴某按批示在新建北房后檐下用白铁做了一条长6.35米的水槽。后区规划局于5月20日通知吴某应改在西墙作天沟,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区规划局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区规划局的行为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B: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性质C: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性质D:区规划局的两次行政行为都应当被看做是无效的答案:C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区规划局并无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的自由裁量权,故A项错误。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即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本题中,5月20日,区规划局的批示显然尚不具有确定力,因为直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既然区规划局的批示不具有确定力,后区规划局的通知显然不违反确定力,故B项错误。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在本题,区规划局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显然是随意更改自己的决定,故C项正确。在本题,区规划局的批示并不具有明显违法情形,显然谈不上无效,故其第一次的行政行为并非无效,D项错误。94.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解释是学理解释B、该解释属于有权解释C、该解释和刑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D、该解释所采用的是文理解释答案:B,C,D解析:【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详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法定的法律解释机关(立法解释),因此,其关于刑法信用卡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也叫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故B正确、A错误。法律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故C正确。文理解释,也叫文义解释、语法解释、文法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D项符合题意。95.张先生是甲公司的销售经理,业余时间喜欢在家进行新产品的研发,研发过程中,他自筹资金购买设备、原材料。经过长年研究,张先生研发出一种新产品,准备在国内外同时申请发明专利。甲公司认为张先生是其公司的销售经理,在职期间研发的新产品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而应由甲公司享有专利申请权。张先生则认为自己研制的新产品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自己当然是专利权人。为此,张先生的朋友李某建议他尽快去申请专利,认为一旦获得了专利权,就可以永久享有,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张先生就国内外同时申请专利的问题咨询王律师,王律师认为,由于我国和张先生拟递交专利申请的国家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建议张先生先在国内申请发明专利权,再于12个月内,选择合适的时间到外国申请。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李某“一旦获得了专利权,就可以永久享有”的观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某的观点正确B.李某的观点错误,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C.李某的观点错误,专利权保护期满不能续展D.李某的观点错误,专利权只有在有效期内才受法律保护E.以上说法均错误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专利权只有在有效期内才受法律保护。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并且期满不能续展。96.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而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中院的刑事判决,对陈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某的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遂决定提起再审抗诉。关于本案的再审程序,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抗诉B: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C: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指令省高院再审D:依照第二审程序所做出的再审裁判是生效裁判答案:A,B,C解析:【考点】刑事再审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见,A、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4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可见,B正确,D错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是“生效”的判决、裁定。“终审”和“生效”的含义在刑事诉讼中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完全相同,若终审判决还须进行死刑复核,则该判决还未生效。本题选A、B、C。97.下列关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说法不正确的是:()A.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B.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条关系是特别法和普通法C.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之一是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同D.以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仍然定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71条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有(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违法的,不予处罚B.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C.被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D.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E.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答案:B,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选项AC没有法律依据;选项D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99.以下有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理解中,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有A、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B.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件,均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C.专利纠纷诉讼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D.所有的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均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解法》第273条第一句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选项A的说法正确。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换言之,并非所有的追索。三费"案件均可适用小额程序,还需满足身份关系清楚等条件,选项B的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解法》第275条规定了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选项C中专利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之一,绝对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纠纷和劳务关系纠纷都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下两类情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100.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答案:C,D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38、69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A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C项错误。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的是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执行内容。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D项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哪种情形下,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行为?A.甲受乙之托,以乙的名义与乙的女友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B.甲受乙之托,代表甲参加某商场的开业剪彩仪式,甲还临场发挥致辞一番C.丙受乙之托紧急前往外地采购某时令药材,到目的地后丙患急病住院,找到当地的大学同学甲代位采购,甲顺利完成任务D.甲受乙之托前往外地与乙的债权人丙协商分期偿还债务事宜,甲刚接触到丙即接到乙的电话通知解除授权,甲继续与丙协商相关事宜答案:D2.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答案:B,C,D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可知,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法令,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B项错误;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C项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司法解释,D项错误。3.甲国公民布莱恩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其在中国期间,因侵权行为被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关于布莱恩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乙国法D.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C解析:民事能力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题中,布莱恩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布莱恩的民事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C项正确。4.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B: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C: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赔偿D:申请行政复议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答案:A,B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效力【详解】A选项,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有5个:(1)有事实依据(证据确凿);(2)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遵守法定程序;(4)未超越职权;(5)未滥用职权。五者缺一不可。A项正确应选。B选项,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该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重大的违法情形必须根据各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严格或者宽松来判断。如《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该行政处罚无效。另外包括明显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等情形都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所以无效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无法完全列举。B项正确应选。C选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主要有3种情形:(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修改、废止或者撤销,相应行为如果继续存在,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2)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为继续存在将有碍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如果说行政行为的废止是因为前两个原因引起的,且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比较大的损失,则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适当的补偿。因此,行政行为的废止引发的后果应当是补偿而不是赔偿。C项错误不选。D选项,《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也就是说在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仍然被推定为有效,需要行政相对人(申请人)予以全面履行,只要推定行政行为有效,则行政行为就具有拘束力。D项错误不选。综上,本题选AB。5.杨某与刘某存有积怨,后刘某服毒自杀。杨某因患风湿病全身疼痛,怀疑是刘某阴魂纠缠,遂先后3次到刘某墓地掘坟撬棺,挑出刘某头骨,并将头骨和棺材板移埋于自家责任田。事发后,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杨某不服,认为坟内刘某已成白骨并非尸体,随后上诉。杨某对“尸体”的解释,属于下列哪些解释?A、任意解释B、比较解释C、文义解释D、法定解释答案:A,C解析:【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详解】杨某非法定的解释主体,其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属于任意解释(或者说非正式解释),故A项正确,D项错误。B项错误,比较解释是依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杨某的解释尽管也有比较(白骨和尸体),但是不属于法律解释学上所讲的比较解释。C项正确,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按照语言使用方式描述法律的内容,杨某认为尸体的含义不包括白骨,正是从文义上进行解释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6.关于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B:法院应当向罪犯及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事实、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C: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原审法院作出裁定D: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答案:A,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6条规定,A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7条规定,C项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8条第1款、第2款规定,D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法院,而是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事实、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7.民警甲在夜间巡逻期间。见一货车停放在路边,但是驾驶室内并没有人,甲觉得可疑便上车去搜查。恰好货车司机乙回来,因为夜黑没有看清甲的警服,误以为是偷车的,便手持木棒向其挥过去喝令甲下车。甲却误以为乙是犯罪分子偷袭,情急之下开枪将乙打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过失致人死亡罪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假想防卫答案:D解析:本题仍是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民警甲误以为是犯罪分子偷袭而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8.关于法律解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律解释的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某一特定当事人是否有意义,即具体事实的需要B.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C.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D.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解释。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 )情况下,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程序。A.原告死亡,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B.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C.原告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D.被告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E.原告或者被告死亡,继承人未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中止诉讼的情况。本题中,A项构成诉讼终结的原因;在B项情形下,人民法院则可以作出缺席判决,所以选项C、D、E正确。10.关于诈骗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站在街边等公共汽车,李某看上了他的箱子。于是谎称天上有飞碟,趁王某抬头看飞碟之际,将王某的箱子拿走。李某成立诈骗罪B.郑某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国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由于钱某自己产生了认识错误,郑某不成立诈骗罪C.孙某在饭店请客时,其朋友先走,孙某出门送客。孙某发现饭店没有人跟出来,而自己的朋友也全都走了,于是也溜走了。孙某不成立诈骗罪D.A将一架钢琴卖给B。B付了全款。由于自己的孩子一个月后要参加钢琴考级,A请求B一个月后再抬走钢琴,B答应。后来,C来A家玩,称赞A的钢琴。A就将钢琴卖给了C,并让C抬走。A对B成立诈骗罪答案:C解析:【解析】C。A属于“调虎离山”,被害人并无处分行为,故为盗窃罪。B是隐瞒真相的诈骗。C属于民事赖账,因为其并无欺骗老板的行为,老板也无处分行为。D成立侵占罪。因为此时钢琴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B,A属于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11.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CD。编者认为,本题存在争议。因为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是不适用假释的。因此,选项C中说“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也不正确。BCD为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12.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有( )。A.甲发明了印制伪钞的设备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C.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答案:D解析:A选项的发明违反法律规定,B选项属于疾病治疗方法,C选项属于动植物品种,三者均属于不得授予专利权的情形。D选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关于我国法律中有关对涉外民事关系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B、无需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C、包括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D、包括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考点】“直接适用的法”。详解:“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有联系,但它们是国际私法上两个不同的问题。“直接适用的法”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为了维护其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无须借助法律选择规范的指引而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故选项A、B、C、D均正确。14.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承租人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出租人应减少租金B.应由丁公司修理并赔偿损失C.承租人向丁公司请求承担责任时,出租人有协助义务D.出租人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解析:选项A、D错误。《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据此可知,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资人不承担责任。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若丁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其履行修理义务,并赔偿损失。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安全保障义务【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也规定,在校外第三人侵权时,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比,该条将保护对象从未成年人扩大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小贩刘某将李某打伤,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班主任的张某未跟进照顾学生也有过错,故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D。16.高某生了一对双胞胎,某县计生办根据省政府以省长令发布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规定,以超生为由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高某可以对县计生办的罚款决定提起行政复议B.高某可以在对县计生办的罚款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起对省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审查申请C.高某可以对省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提起行政复议D.高某可以对县计生办的罚款和省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解析:县计生办的罚款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A项正确;但对作出罚款决定的依据不能单独申请复议,C项错误。本案中作为罚款依据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从其名称以及以省长令的形式发布综合看来,属于省政府规章,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故D项错误。17.明星李某诉甲报社侵犯名誉权一案需要确定举证期限,下列关于该案举证期限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该举证期限应当由法院确定,当事人无权确定举证期限B.李某如果想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C.甲报社因客观原因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准许后,该延长的举证期限不适用于李某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李某因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用以直接证明甲报社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则该证据因逾期而无法被采纳答案:A,B,C,D解析:考查举证时限。《民诉解释》第9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故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故B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故D项错误。18.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人类一切法律都维护公平正义B、不同的时代秉持相同的正义观C、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D、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答案:C解析:【考点】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因此.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观、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别。故C项正确,B项错误。坚持公平正义,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但是并非简单的严格执法就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实际情况中,还要正确处理好法理和情理、普遍与特殊等关系。故D表示不准确。A项明显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19.“宝乐”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塑料玩具。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是:()A.新潮时装有限公司以“宝乐”作为本公司时装产品商标使用B.中达玩具有限公司6年前抢先以欺诈手段从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宝乐”商标并使用,宝乐公司6年内从未要求该国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C.东风公司与某百货商场签订协议,由后者经销前者生产的假冒“宝乐”牌塑料玩具D.某巴黎公约成员国著名跨国玩具公司在本国境内使用“宝乐”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讲解:《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据此,新潮时装公司将“宝乐”作为时装商标使用,构成商标淡化,属于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故A项当选。《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B项中,中达玩具公司恶意注册商标,宝乐公司申请宣告其商标无效的时间不受5年时间限制,故B项当选。《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C项,故意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侵犯商标权,故C项当选。D项,将“宝乐”商标作为产品装潢使用,属于上述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故D项当选。20.在涉外仲裁中,如果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该如何处理?()A、仲裁庭可对于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请求作出决定B、仲裁庭应该将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请求提交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C、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请求,仲裁委员会应该提交仲裁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D、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请求,仲裁委员会应该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详解:《仲裁法》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21.某区政府拟将区民政局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并为一个工作部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名称,由区政府自主确定,不需报批B.两局合并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C.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有哪些内设机构,由区政府报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D.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由区政府委任答案:B解析:考点:地方政府部门的设置讲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龙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也应经批准,故A项错误。B项显然符合该第9条规定,正确。该《条例》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有哪些内设机构,由区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故C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0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由区长提名,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故D项错误。22.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正当防卫。相互斗殴中,由于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侵害故意,并且实施了侵害行为,所以双方都欠缺防卫意识,即不存在为保护合法利益的防卫目的,不成立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甲、乙参与聚众斗殴,甲在斗殴中杀死乙的,无论甲对乙的死亡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23.关于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廖丹的妻子患了尿毒症。由于无钱医治,他伪造了医院公章,然后伪造收费单据,先后为妻子“免费”透析4年,骗得医院免掉其透析费用17.2万元。由于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犯罪对象,廖丹不成立诈骗罪B.齐某盗窃毒品,由于毒品没有价值,因此不成立犯罪C.顾某盗窃刘某的手提包,回家打开后发现是假币5000元。由于是假币,所以顾某盗窃未遂D.白某试图盗窃珠宝,看到巨额现金后,决定放弃珠宝而盗窃现金,对白某仅认定为一个盗窃罪既遂即可答案:D解析:【解析】D。A成立诈骗罪,财产性利益也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B、C:毒品和假币都是刑法上的普通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D是同一犯罪对象内的犯罪对象转移,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立法的过程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过程B.法律規则有强制力,而法律原则则没有强制力C.法律解释不可避免地受到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D.法的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都是法的本质属性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法的特征、法的本质讲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因此A项正确。法与法律解释二者都具有物质制约性,因此C项正确。法的本质属性包括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因此D项正确。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规范,都具有强制力,因此B项错误。25.甲有一块玉石,以1000元的价格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交付。丙听说甲有一块玉石要售出后,赶紧与甲联系,愿意出2000元购买,甲将玉石卖给丙,并实际交付给丙。乙闻讯遂要求甲赔偿损失,甲不允,乙遂以甲为被告诉之法院。则:()A.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B.如果乙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如果甲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法院不能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案:D解析:考点:第三人讲解:本题中,丙已经合法取得了玉石,并支付了相应对价,法院不能追加丙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本题正确答案为D。26.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B、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C、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D、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前协议选择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A,B,C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A选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故B选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27.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答案:B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保全措施【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据此,选项B正确。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而非“应当”,故A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故C错误。被保全财产只能是被告人的财产,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28.王某为某市交警支队警察,李某为该市市民,二人系好友。李某与张某素有过节,便要求王某帮助其报复张某,王某答应。一日,王某执勤中看到了张某驾驶一面包车,便以违章为由要求张某到岗楼中接受处理。王某趁机登上张某的面包车,将车内放着的提货单和介绍信拿走,交给李某。李某将货提走。王某所在的某市交警支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合法行为B: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损失C: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他自己的个人行为D: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且交警支队是王某的所在单位答案:C解析: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为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或者他人的私利。“王某趁机登上张某的面包车,将车内放着的提货单和介绍信拿走,交给李某”。王某拿走提货单和介绍信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交通管理的职责,与其交通管理职权无关,故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本题应选C项。29.苏某(女)是某医学院三年级的学生,在医院实习期间,受朋友之托,为楚某(女)作节育复通手术。因缺乏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楚某因失血过多死亡。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医疗责任事故罪B.非法行医罪C.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D30.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协议购买一批美国产电脑。在该批电脑从美国向中国运输途中,A公司又将其卖给了英国C公司。双方协议该批电脑的物权问题适用尼加拉瓜法。后A公司和C公司因该批电脑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A公司遂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所涉电脑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无效,因尼加拉瓜和本案没有任何联系B.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C.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美国法D.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中国法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首先,我国关于运输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其次,之前曾经讲过,《〈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所选择的法律不需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所以A项中的观点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第一可以选,第二不需要有联系。所以双方的选择是有效的。选项C错误。很多同学这个选项做错是没有仔细读题。运输中动产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而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目的地法。题干中特别说明该批货物从美国运往中国。所以不能适用美国法。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中国是目的地,且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适用中国法。3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C、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D、决定大赦答案:C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第(4)项职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大的职权,故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事项。由此可见,B项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故不当选。《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21项职权,其中包括第7项: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17)项:决定特赦,所以C项正确。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这种赦免形式,故D项表述错误。32.李某将王某打伤,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王某认为处罚过轻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被拒绝,王某要求甲市所属的省公安厅受理复议。遇此情形,省公安厅的下列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有:()A.告知王某再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B.先行查明甲市公安局拒绝受理的理由是否成立C.先行督促甲市公安局受理D.先行受理王某的申请,再作处理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0条。33.马萨是一名来华留学的甲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马萨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B.如马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C.马萨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如马萨涉诉,则不得出境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出境入境管理法》。A项,禁止入境无须说明理由,A正确;B项,外国人在中国工作须有工作类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持留学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校外勤工助学或实习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由相关部门在居留证件上加注相关信息,B错误;C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在旅馆以外其他地点的须本人或留宿人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C正确;D项,外国人涉及刑事案件,不得出境,涉及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才不准出境,D错误。34.南沙公司与北极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之后,北极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南沙公司应与北极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才可以申请仲裁C:南沙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仲裁庭可以裁定恢复仲裁程序答案:A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仲裁和解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该法第50条又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A是正确选项,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35.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由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要求采石场賠偿损失,但采石场未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诉讼过程中,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原告举证B.由被告对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举证C.适用举证责任倒置D.原告证明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环境民事污染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亊实否认的,对此负举证责任。36.甲乙两人达成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万公斤苹果,双方就合同部分内容约定不明确,且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其内容。在此种情况下,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价款不明确的,合同应按照订立合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B: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合同应在甲所在地履行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乙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不过应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D:甲交付苹果义务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应由甲负担答案:A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是合同约定不明时确定履行规则的优先方法,但依题意此种方法不能解决本题的问题。《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B、C、D三项均正确。价款不明时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而非订立合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因此,A项错误,当选。37.甲婚后丧偶,独自一人将一双子女乙、丙抚养成人。甲去世前留有遗嘱,表示甲的某处房产将在甲去世后由丙继承,甲去世前该房由乙借用。后甲去世,丙因当时在外地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三年后,丙回来并要求乙搬出该房,乙拒绝,丙遂将该房屋卖与丁。就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去世后,依照遗嘱,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丙所有B.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丙无权要求乙搬出C.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丙要求乙搬出不受到法律保护D.该房屋所有权现归丁所有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丙在甲死亡时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继承享有不动产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答案为BCD。38.以下选项中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某省政府本着“为老百姓做实事”的原则,也制定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B、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某省政府为发展本省汽车经济,制定了标准略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C、某省政府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制定了地方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D、某省政府制定了严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某驻该省的国务院直属企业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该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答案: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9、10条的规定:(1)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不能再制定地方标准;(2)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3)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4)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AB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第10条第3款规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选项不正确。39.在公民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最基础的权利是哪一或者哪些?()A.经济社会权利B.人身自由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言论自由答案:B解析:。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是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选项B符合题目要求。40.比例原则是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下列法条中,哪一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比例原则?()A.《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B.《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C.《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3款: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D.《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A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客观全面原则,B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遵守法制原则,C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保守秘密原则。41.2012年5月3日,中国公民贾某以其发明的新型坐便器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7月3日,美国公民史密斯也向专利局提出了主要特征基本一致的坐便器的专利申请,并声明其在2012年1月3日已向美国专利部门提出过相同的申请,之后在8月4日向专利局提交了其在美国的专利申请的副本。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若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该坐便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专利权应授予先提出申请的贾某B:史密斯的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月3日C:史密斯应在4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权副本D:史密斯享有优先权答案:A,C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该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因此,C项错误,符合题意。史密斯已在3个月内提交了专利申请文件副本,享有优先权,其首次申请日即为其申请日。因此,A项错误,应选,B、D项正确,不选。42.关于刑罚的目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B: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C:特殊预防的途径之一是对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永远剥夺其犯罪的能力D:特殊预防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至不愿犯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刑罚的目的。详解: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43.甲向乙租赁了房屋,向丙租赁了电视机,甲与乙的租赁合同为书面合同,于7月10日签订,约定在7月15日乙向甲交付其所租赁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乙依约按时交付了出租的房屋。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为口头形式,同样约定了租赁期限为1年。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于7月15日成立B.甲乙之间约定的1年的租赁期间内,乙将房屋卖给丁,则乙丁之间的买卖关系对甲的租赁权不产生影响C.房屋租赁合同,无论时间长短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无效,但是其他租赁物的租赁,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D.甲经丙同意后将电视机转租给戌,后来戊没有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电视机损坏,此时甲戊共同对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租赁合同讲解: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协议,则合同成立,因此7月10号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正确。该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该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CD错误。44.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关系,处理正确的是哪些?()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当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未予以受理B:甲、乙双方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书面约定,将该纠纷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没有理会仲裁协议受理了该纠纷案件。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其请求C:甲、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协议。后甲方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执。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D:甲、乙双方就合同纠纷进行了仲裁,甲方胜诉。在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乙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答案:A,B,C,D解析:【考点】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详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选项B中的纠纷不能仲裁,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受理该纠纷,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请求也是正确的,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4)项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45.关于正当防卫,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只能是作为的故意不法侵害,不能包括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B.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此之前,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取回。如果因此给违法者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C.如果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可以构成防卫过当,设置者应当负刑事责任D.甲在强奸乙后,还打算换个地方继续强奸。在转移乙的过程中,乙设法窃得甲随身携带的刀子,将甲刺伤后逃走。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答案:A解析:【解析】A。A,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包括各种犯罪行为。B是正确的。C是防卫过当的规定,正确。D中,乙刺伤甲时,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所以乙构成正当防卫。46.下列哪些规范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可知,仅有法律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47.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彩电,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合同订立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彩电现存在A地某码头仓库中。甲公司住所地为B地,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已运至C地。乙公司位于D地,则双方若未作补充约定,依交易习惯及合同条款又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为()地。A.AB.BC.CD.D答案:B解析: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8.★★法官甲和法官乙就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展开讨论。法官甲的论点是、①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但不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②“免责”也不能混同为“证成”。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特定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的或法律不管的。③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法官乙的论点是、①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②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③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实际上是公平观念、公正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对上述论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官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B.法官甲的论点③和法官乙的论点③C.法官甲的论点①和法官乙的论点①D.法官乙的论点②答案:D解析:。这类题目比较费时间,头脑要清楚,要注意的是先弄清每个论点的正确与否,再弄清每个选项正确与否。“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不能把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负法律责任的条件当作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因此法官乙的论点②不正确,D项错误。另外,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但不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其他如法律规定也能够引起对法律责任的追究。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消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题。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C.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这就是体现了原告在自己诉讼请求上的处分原则。本题中,一审时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而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这就违背了处分原则的要求。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同时由于甲、乙没有要求给付利息,而法院判决丙给付利息,当事人之间没有针对利息问题进行辩论,所以一审法院有关利息的判决实际上也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因此,B选项也是正确的。C、D选项所述两个原则没有涉及。50.2011年2月2日张某被释放。2011年3月2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张某无罪。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对张某的赔偿,属于2010年12月1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属于在此之后的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C.如张某对赔偿数额不满,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D.如张某认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答案:A,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司法赔偿程序和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4条、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51.C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珍贵文物案后,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理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C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当准许,并记录案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陈某辩护C.通知陈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答案:B解析:考点:法律援助辩护与拒绝辩护讲解:《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此,本案中属于中级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或是死刑的案件,属于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范围。本案属于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故法院必须加以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准许,故A、C、D错误,B正确。52.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答案:C解析: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秘书长人选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安理会推荐联合国秘书长人选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而宪章要求,对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一致同意。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联合国大会将要表决的事项分为一般问题和重要问题,对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而联合国大会通过新任秘书长的决议属于一般问题。故本题答案为C。53.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独任庭和合议庭的说法,正确的是:()A.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可以适用独任庭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C.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答案:A,D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筒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54.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2015年)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四个选项中仅C项“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符合前述规定之要求,故C项为正确答案。55.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如果只有2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C.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D.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不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该强行列为第三人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见《行诉解释》第30条第1款。56.王云和丈夫结婚多年,由于工作繁忙,丈夫经常回家很晚。单位很多人传言丈夫的作风有些问题。久而久之,王云产生了怀疑,但是又苦于没有证据,于是她在丈夫的手机上偷偷设置了移动梦网的定位功能。一天,丈夫打电话说单位有事要回来晚些,然而等到10点仍不见人影。王云又开始了怀疑,便给丈夫的手机发了短信,在王云的手机上显示了丈夫手机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位于某区某街道。王云看到这个信息后便带上相机冲到手机所显示的地址,并根据手机信息的提示找到了丈夫。尽管不愿相信,王云仍然看见自己的丈夫和另外一个女子一丝不挂地躺在床上。王云愤怒至极,为了“保全证据”便用带来的相机连拍7张。之后,其到“淫妇”吴佳的单位找领导诉苦,又到电视台和主持人讲述自己的遭遇并出示了照片;因为吴佳在当地还小有名气,许多小报也报道此事并使用其真名。一时间,许多同事见到吴佳经常指指点点。吴佳一怒之下将王云告上法庭,以损害名誉权为由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答题要求:1.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2.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权利行使之界限“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的行使超出了边界,到了他人权利的范围或者触及了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权利滥用理论是个人自由至上理论向社会利益保护转变的产物。在材料中,王云对丈夫和吴佳的出轨行为进行了拍照,到吴佳的单位找领导诉苦,又到电视台和主持人讲述自己的遭遇并出示了照片的行为引发了不少议论。众所周知,王云对配偶的“性的独占性的权利”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本案中产生了不同的“私人权利”的矛盾和平衡问题,要求我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注意对他人权利的保护,防止“权利滥用”。权利保护是法治理念的重大成果。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权利的重要武器。法律规定义务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行使权利;如果法律强制性地用义务限制权利,就是对法治的--种践踏。因此,权利的行使是应当受到一定限制的。结合材料,王云作为合法的妻子,自然对配偶享有性的独占权,而吴佳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她对配偶的独占的性权利,其可以通过诉诸法律的手段获得相应的赔偿。权利是重要的,而且权利容易受到侵害。除了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外,个人的行为也很可能侵害到他人的权利,因此法律必须划出权利的边界,以使得权利之间达到各自的平衡。材料中,王云对丈夫和吴佳的出轨行为进行了拍照,并没有将其起诉到法皖索取赔偿,而是采用了到电视台和主持人讲述自己的遭遇并出示照片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其行使权利的同时侵害了吴佳的“名誉权”,构成了“权利的滥用”。个人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因为权利冲突的背后是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价值要求。权利的行使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前提,即权利不能滥用。因此,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空间都应该是有限的,这种界限就在于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每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已经被法律所规定,则任何人都不能够超越此界限去行使权利,否则即是违法。材料中,王云有向丈夫和吴佳追究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是不能够以侵害他人利益为代价的。综上可知,法律最重要的内容是权利。因此,要求法治国家应该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尊重人的权利。在我国,保障人权不仅体现在《宪法》中,而且体现在很多部门法的具体规定中,这些都为实现充分的人权、应对新型的法律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从而可以更好地防止“权利的滥用”。57.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A股单笔买卖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该限额是( )。A.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A股交易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C.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A股交易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答案:A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2)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58.以下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做法正确的是: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B:如果精神病人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法院认为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D:受害人不服法院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A正确,B错误。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D错误。59.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七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选项B错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为财产纠纷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种类范围之内。选项C错误。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正确。《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据此可知,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并非律师执业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60.因为方某不履行与甲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甲银行于2012年1月向H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H市法院冻结方某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查封其居住的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扣押其所有的帕萨特轿车一辆。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已无财产可供执行。H市法院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委托拍卖后,拍卖机构于2012年6月6日发布了拍卖公告。公告后,乙公司持A市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3日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决书(裁决方某偿还乙公司货款13万元),于2012年7月8日向H市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丙信用社也向H市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称方某的轿车已经因借款抵押给丙信用社,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信用社因对轿车享有担保物权,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B:甲银行为最初的执行申请人,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C:乙公司可以参与分配D:丙信用社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后,甲银行、乙公司,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平均分配答案:A,C,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9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问题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6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只包括现役军人B.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属于军人的范围C.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时也视为战时D.军人违反职责罪必须是在战时才能构成答案:B,C解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必须是军人,军人包括现役军人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所以A错B正确。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视为战时,C正确。并非所有的军人违反职责罪都必须在战时才构成,D错误。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A项,吴某以杀人故意向甲、乙二人开枪,即使对二人的死亡都是间接故意,在没有杀死二人的情况下,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注意:间接故意犯罪也有未遂。故A项正确。B项,吴某若打死甲,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未死的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由于两个行为构成建立在同一个行为上,属于想象竞合,因此应该从一重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故B项错误。C项,吴某对乙也有杀人故意,即使未能杀死乙,仅仅伤害乙,也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行为构成。故C项错误。D项,吴某若一枪将甲、乙二人都打死,成立两个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建立在同一个杀人行为上,属于想象竞合,因此应该从一重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63.按照狭义的解释,下列哪一行为属于法的适用?()A、甲认为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拒绝同女友结婚B、海关工作人员认为乙有走私嫌疑而查办该案件C、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丙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D、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答案:C解析: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适用法律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专门适用法律的司法机关包括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选项A属于公民守法行为,选项B属于行政执法,选项D属于公民守法行为,并未行使审判权。只有选项C符合题意,为应选项。64.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及期间起算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起诉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B.兑付国债资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C.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普通诉讼时效E.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不丧失诉权。所以选项A错误。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选项B正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C正确。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所以选项D正确。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选项E正确。6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A.警察王某之子玩弄王某手枪走火,致人伤残的B.章某因盗窃被判刑后,为达到保外就医目的而自伤的C.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D.警察接到报警后,拒不出警造成财物被抢劫的答案: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笫19条第(5)项。66.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A.某法官因病住院,甲法院决定更换法官重新审理此案B.某法官无正当理由超期结案,乙法院通知其三年内不得参与优秀法官的评选C.对某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当地媒体多次呼吁法院尽快结案,丙法院依然坚持按期审结D.因人身损害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丁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答案:A,B,C解析:A项,法院做法符合直接言词原则。B项,法院做法符合及时审判原则。C项,法院不受媒体舆论影响,符合审判独立原则。D项,法院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外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违反不告不理原则。67.共用题干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94—96题。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答案:B,C,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2条第4款规定,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第5款规定,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赵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D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A项错误,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在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C项错误。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1、42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A项错误在于,和解不是不起诉的必备条件。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2条规定,可知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黄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9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故检察院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吴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此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6、507条规定,D项错误。68.下列债的履行中,属于不适当履行的有:()A.赵某将自己的玉佩10万元出售给孙某。约定5月1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孙某5月10日仅凑齐8万元B.知名演员张某和某摄影公司约定,由张某和其子为摄影公司担当一年的平面模特,某天张某之子突发高烧,无法参加拍摄,张某私自用自己的侄子代替儿子充当模特C.甲企业应付乙公司货款30万元,由于乙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遂把30万元的货款交给了清算组D.王某向水果店订购十箱草莓,水果店在发货时未仔细打包致使张某收货时草莓部分烂掉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债的不适当履行问题。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实施了给付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前者是给付在时间上有瑕疵,后者则包括除迟延履行外的一切不适当履行的行为样态。选项A,孙某只履行了自己的部分债务,不为适当履行。B选项所约定的债务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托第三人履行,为履行主体不合格。C选项因债权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向清算组履行为适当履行。D选项出卖人在发货时未履行包装义务致使标的物受损,为不适当履行。故本题答案为AB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小马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小马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小王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可以作为小马的法定免责事由的有(  )。A.自然灾害B.政府行为C.交通事故D.战争的爆发答案:A,B,D解析:《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选项A);(2)政府行为(选项B);(3)社会异常现象(选项D)。70.在一起诬告陷害案中,如果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刘某表示不服,则刘某可以:A: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B:必须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C: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刘某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71.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答案:A,B,C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72.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答案:A解析:甲、乙是共同犯罪,因此每个人都要为共同犯罪数额负责。故A错误、B正确。选项C显然正确。关于选项D,除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又渎职的,如受贿而徇私枉法的)、第229条(中介机构的人员受贿又渎职的,如受贿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之外,对于受贿又渎职的,都要数罪并罚。73.下列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B.非公开募集基金必须由基金托管人托管C.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D.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答案:A,C,D解析:A、C、D考点:非公开募集基金讲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据此,A项正确。第89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据此,法律允许基金合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另作安排,而不是如同公开募集基金那样必须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故B项错误。第91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C项正确;第92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据此,D项正确。74.共用题干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检验和交货不符合同约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权依自己习惯的时间安排货物的检验B、如甲公司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在货到后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再发运的安排,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C、甲公司在任何时间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均可要求卖方赔偿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在风险转移后才显现的,卖方应当承担责任答案:B,D解析:【考点】引渡的条件【详解】《引渡法》第7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所以,A选项正确。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第9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选项正确。【考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选项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C选项错误。第36条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所以,D选项正确。【考点】不可撤销信用证【详解】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第一,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对承兑信用证——①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②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第二,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所以,丙银行只需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付款,不用管甲公司是否接受不符点,不是必须承担付款责任,A选项错误。信用证欺诈中的一种情况是受益人欺诈,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乙公司就是利用欺骗性陈述欺骗丙银行和甲公司,构成信用证欺诈,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银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不需联系甲公司征询其是否接受不符点,所以,D选项错误。75.甲乙丙三国是沿海国,丁国是内陆国,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下列关于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因为丁国是内陆国,因此没有无害通过甲国领海的权利B.乙国船舶通过甲国领海时取水样进行科考,这并不违反无害通过制度C.丙国船舶在甲国领海内捕鱼,其通过即为损害甲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D.只要发现有犯罪行为,甲国即可对无害通过其领海的船舶上的外国船员行使刑事管辖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海制度。A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B错误,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不属于无害通过。C正确,捕鱼活动不属于无害通过,D错误,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人员或进行与该犯罪有关的调查。但也有一些例外。76.3月1日,乙要参加“中国好声音”第二季的预选赛,于是向甲借演出服一套。3月2日,乙与甲协商要购买此演出服,双方就价款等达成-致.3月3日,乙将演出服的价款支付给甲。演出服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3月I日B.3月2日C.3月3日D.演出服的所有权一直未转移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演出服的所有权转让前,乙已经通过借用合同依法占有。因此,演出服的所有权自甲乙就其转让达成一致时,即3月2日达成一致时生效。故B选项正确。77.下列有关反不正当行为机制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设立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不正当竞争工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C.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进行社会监督D.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答案:B,C,D解析:考查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机制。A选项错误,国务院并无反不正当元争委员会的设置,有的是反垄断委员会。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的规定,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霓争秩序的重大问题。BCD三个选项正确。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5条之规定。78.下列案件可以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是:()A.张某在公安机关侦査其涉嫌的盗窃罪过程中死亡,B.李某在检察机关侦査其涉嫌的贪污罪时潜逃国外,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C.赵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抢劫罪时潜逃外地,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D.王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玩忽职守罪时死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启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4个选项中,只有B符合这一规定。79.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哪种情形时,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C.违反治安管理规定_D.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答案:B解析:考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撤销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都有要求“情节严重”。故ACD错误。本题选B。80.甲乙两国就海洋的划界一直存在争端,甲国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以书面声明选择了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乙国在加入公约时没有此项选择管辖的声明,但希望争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海洋法法庭的设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B.海洋法法庭因甲国单方选择管辖的声明而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C.如甲乙两国选择以协商解决争端,除特别约定,两国一般没有达成有拘束力的协议的义务D.如丙国成为双方争端的调停国,则应对调停的失败承担法律后果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解决。A项,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A项正确。B项,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具有强制管辖性质,一国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B项错误。C项,除非特别约定,一般地,谈判或协商的当事国没有达成有拘束力协议的义务,C项正确。D项,调停,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与谈判,以协助解决争端。调停国对调停成败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后果,D项错误。81.甲因遭受强奸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后经多方医治才恢复正常。在诉讼过程中,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些赔偿要求具有法律依据?A:甲因住院支付的费用B:甲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C:甲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D:甲医治精神恍惚支付的费用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和第150条规定,本题选择ABCD。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赵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5年B.钱某与乙公司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钱某无法定不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继续续订C.丙国有企业改制与孙某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孙某在丙企业连续工作12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D.丁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李某在丁公司连续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答案:A,B,C解析:选项D,应该是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83.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且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限制资产转让B.限制分配红利C.责令暂停部分业务D.促成机构重组答案:A,B,C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38条。84.某甲出于营利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共1万多元。对某甲的行为应当:()A:按照逃税罪共同犯罪处罚B: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C: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D:不构成犯罪,可给予行政处罚答案:C解析:【考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详解:《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根据我国刑法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按逃税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此外,还需注意一下,《刑法修正案(八)》第32、33条的规定。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甲的女儿参加高考,未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I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1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具体适用。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不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86.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答案:C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本题答案为C。87.法官李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A、庭审时,发现当事人高某聘请的律师赵某明显不负责任,提醒高某可另行委托律师钱某B、办案时,发现原告律师程某系自己高中同学,主动提出回避申请C、庭审前,向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张律师指出某一证据效力不足D、讲座时,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答案:A,C,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详解】ACD项行为均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不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律师、不应当在庭外向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泄露办案信息,日常言行不当。B项符合回避原则。88.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D.法院应恢复执行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执行和解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法院不能参与和解,也就不能劝说任何一方当事人。故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执行和解必须记入笔录,而无论是否即时履行,故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故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本题中,乙履行和解协议时交付的玉石是赝品,因此其中存在欺诈的情况,法院应当依据甲的申请恢复执行。故D选项正确。89.甲国国有公司凯斯公司与乙国国有公司大丰公司在甲国首都签署合同,约定凯斯公司向大丰公司提供优质水果2000吨,由丙国速航公司“追风”号承运,目的地为乙国某港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请回答下列问题、若本案中部分水果的腐烂由下列原因引起的,需要速航公司承担责任的是?()A.水果在装货港装船之前有部分腐烂的迹象B.“追风”号在运输途中未能及时通风C.水果腐烂系承运人航行失误导致船抢进水所致D.水果腐烂系进入乙国目的港时,乙国海关对货舱进行高温消毒所致答案:B解析:考点:《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讲解:《海牙规则》下,承运人航行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是免责的,所以C不当选。承运人有管货的义务,其中包括给货舱通风降温,所以B当选。承运人对货方的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免责的,凯斯公司交付货物时质量就已经不合格,所以承运人对此是免责的。所以A不当选。承运人对检疫限制造成的货损免责,本案中海关高温消毒导致水果部分腐烂就是检疫限制,所以承运人免责。所以D不当选。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关于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B.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授权作出行政处罚C.受委托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处罚D.内部行政机构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内部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91.法官的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2013年)A.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B.刑庭范法官拒绝承办案件辩护律师的宴请C.立案庭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D.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答案:A,C,D解析:执法为民就是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充分关注民情,着力改善民生,切实保障民权,努力扩大和发展民主。A、C、D项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否清楚、道义分明。B项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要求,故不选。92.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据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2017年卷一98题,不定项)A.某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按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B.某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某案被告家庭现状C.某检察院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的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D.某法官在参加研讨会中偶遇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拒绝其研讨案件的要求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答案:A,C,D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A项是“按规定”,故正确。B项尽管是“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但提醒的“某案被告家庭现状”显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应予考虑的因素,故B项做法不正确。C项是依职权。属于“依法正常履行职责”,故正确。D项,“拒绝”并“报告”的做法,符合“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要求,故正确。93.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问题: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答案:解析:1.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300万出资,仅出资100万;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200万,仅出资50万,所以两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2.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2010年时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4.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5.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答案一: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林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答案二: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答案三: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偿。6.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赵某是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  但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利益,他们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94.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犯罪为由将张某拘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某的逮捕。3个月后,经张某亲属暗中查访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了真正的罪犯,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遂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没有违法行为,国家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C.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对错捕行为的确认D.县公安局应当对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答案:C解析:。《国家赔镡法》第21条。95.某县环保局对友达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逾期未交。某县法院根据某县环保局申请划拨该公司存款30万元。后来,某市环保局撤销了县环保局的罚款。友达公司要求返还存款30万元及利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A:某县环保局B:某市环保局C:某县法院D:某县法院和某县环保局答案:A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9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由于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参照该条规定,应当由申请执行的某县环保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故A项正确。96.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B.2011年12月,在香港C.2013年4月,在北京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2010年在马来西亚工作,属于劳务派遣,故不属于经常居所地。所以A错误。2011年在香港工作,并不是以其为生活中心,生活中心依然在深圳。所以8错误。张某2013年在北京就医,北京并非是其生活中心地,属于认定经常居所地中的例外情形,其经常居所地仍为深圳,所以C错误。综上,D正确。97.中国内地甲公司与澳门地区乙公司因某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此案仲裁的审理方式为:()A.不公开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要求公开审理B.不得进行公开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公开审理C.开庭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要求不开庭审理D.不能开庭进行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开庭审理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审理的特点。《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一般开庭进行,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进行书面裁决。98.甲经营一家商店,经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共1万元,甲拖欠不交,税务机关应对其采取下列哪种措施?()A.扣押甲个人财产B.通知甲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甲的存款C.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吊销甲的营业执照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答案:A解析:考查税收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比较四个选项,只有A选项为上述措施之一。故A选项当选。剩余选项都是违反税收法律的责任,而不是税收强制措施。99.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某甲退回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A.受贿罪B.诈骗罪C.敲诈勒索罪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100.下列哪一个选项是对作为我国法律渊源之一的国际条约的正确理解?()A.国际公法所承认的国际条约B.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或我国加人并生效的国际条约C.我国同外国締结的国际条约D.所有的国际条约答案:B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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